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81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乾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5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乾地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乾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亦即基於有利被告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定執行刑,原定執行刑有拘束新定執行刑上限之效果,法院裁量所定之刑期上限,自不得較重於「原定執行刑加計新宣告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11年台抗字第52號、110年台抗字第1861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檢察官聲請書就其附表編號1所示4罪中,其中3罪為轉讓第一
級毒品罪,另1罪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前者為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罪,後者則為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9款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罪,於本院第二審宣示判決時即告確定,兩者確定日期不同,聲請書誤將其合併記載,爰將聲請書編號1所示4罪並分列如本裁定附表編號1、2所示,並更正判決確定日期之記載,實質上未變動檢察官聲請定刑之範圍,先予敘明。
㈡受刑人因犯數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
案件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乃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3則屬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原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於114年5月21日向檢察官請求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份在卷可憑,本院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合法正當,應予准許。
㈢受刑人對於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
關於日後由法院定應執行刑時,有無意見陳述部分,載明無意見,顯已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參。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各異、時間間隔尚屬密接、侵害法益略有不同、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曾定執行刑所形成之內部界限,暨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之界限,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柯 志 民得於10日內抗告。
附表:受刑人李乾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轉讓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共3罪)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2年8月15日 112年8月16日(2次) (共3次) 112年8月16日 112年8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 毒偵字第3972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 毒偵字第3972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 毒偵字第3972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 第1314號 113年度上訴字 第1314號 113年度上訴字 第1314號 判決日 期 114年2月13日 114年2月13日 114年2月13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 第1314號 113年度上訴字 第1314號 113年度上訴字 第1314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4年3月17日 114年2月13日 (聲請書誤繕為114年3月17日) 114年2月13日 (聲請書誤繕為114年3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582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583號 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