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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聲字第 90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906號聲明疑義人即受刑人 劉東鑫上列聲明疑義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所為99年度上更(一)字第3號刑事判決,聲明疑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疑義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疑義意旨略以:聲明疑義人即受刑人劉東鑫(下稱聲明人)於84年間犯懲治盜匪條例,經87年度上訴字第2092號判決7年6月有期徒刑,91年假釋出監,94年8月19日視為執行完畢。然99年度上更㈠字第3號判決未於判決主文內敘明,而於事實欄說明聲明人於95、96年犯吸食毒品及偽造文書案件,經減刑後於96年9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而構成累犯。聲明人以懲治盜匪條例案件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犯刑罪質均不相同,本件是否適用累犯有疑義,致使臺中監獄執行內容有爭議,故就84年盜匪案件於99年販賣毒品案是否構成累犯一節,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規定提出聲明疑義。

二、按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刑事訴訟法第483條定有明文。所謂「對於有罪裁判之解釋有疑義」,是指對於科刑判決主文有疑義而言,科刑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應依判決主文而為執行,若主文之意義明瞭,不影響於刑之執行,自無請求法院予以解釋之必要。

三、經查,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確定判決

主文諭知「劉東鑫犯如附表㈢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㈢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扣案如附表㈣編號①之物沒收銷燬之;附表㈣編號②③及附表㈥之物均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柒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仟元應與游國精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游國精之財產連帶抵償之」,有上開判決在卷可參,是原確定判決所諭知之主文,其文義甚為明瞭,檢察官依判決主文而為執行,並無任何執行上之疑義,致影響其依判決主文而為刑之執行。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明人爭執原確定判決主文累犯是否正確,並無以聲明疑義請求法院解釋之必要(是否為累犯屬於非常上訴之範疇)。從而,聲明人就本院上開確定判決聲明疑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蘇 品 樺法 官 林 清 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 馨 慈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聲明疑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