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14年度選上易字第1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漢強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劉政文律師
羅閎逸律師謝享穎律師被 告 魏周森
廖春田
林清輝上列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常照倫律師被 告 黃德生
張詩偉
陳瑞春
林正奇
張永田
楊清安
林日祥
何樹波
登金鼎
柯志憲
林慶珍
丁月姿
林慶隆
廖學隆
江培熙
張有城
黃招治
陳新田
林永斌
林進生
林富奕
林裕展
陳以民
楊雅湖
劉煥章
林世乾
謝丁來
楊元宏
林忠爵上列黃德生等29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富慶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農會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選易字第1號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選偵字第5、1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酉○○共同於農會之選舉,對於有選舉權之人,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共同於農會之選舉,對於有選舉權之人,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B○○共同於農會之選舉,對於有選舉權之人,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壹年。
宙○○共同於農會之選舉,對於有選舉權之人,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拾月。
申○○共同於農會之選舉,對於有選舉權之人,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天○○共同於農會之選舉,對於有選舉權之人,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己○○共同於農會之選舉,對於有選舉權之人,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壬○○共同於農會之選舉,對於有選舉權之人,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為一定之行使,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辛○○、A○○於農會之選舉,有選舉權之人,收受不正利益,而許以其選舉權為一定之行使,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各如附表三編號5、15所示收受之不正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黃○○、地○○、癸○○、卯○○、甲○○、E○○、宇○○、D○○、丁○○、玄○○、午○○、辰○○、丑○○、C○○、未○○、乙○○、戊○○、亥○○、戌○○、寅○○於農會之選舉,有選舉權之人,收受不正利益,而許以其選舉權為一定之行使,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各如附表三編號1、3、6、8、9、10、11、12、13、14、16、17、18、19、20、21、22、23、24、25所示收受之不正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丙○○、庚○○、子○○於農會之選舉,有選舉權之人,收受不正利益,而許以其選舉權為一定之行使,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各如附表三編號2、4、7所示收受之不正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酉○○為原臺中市烏日區農會(下稱烏日區農會)會務部代理主任(任職期間自民國104年3月10日起至110年3月12日止),並為烏日區農會第19屆遴選總幹事唯一候聘人;F○○係烏日區農會第17、18屆理事長,並為烏日區農會第19屆監事兼常務監事候選人;B○○為烏日區農會第19屆會員代表,並為本屆理事兼理事長候選人;宙○○自71年間起,任職於烏日區農會,嗣於103年間升任烏日區農會秘書迄今;申○○自86年間起,任職於烏日區農會,嗣於107年間升任推廣部主任迄今;天○○自76年間起,任職於烏日區農會,擔任信用部專員(嗣於110年3月19日選後升任為成功分部主任);己○○自80年間起,任職於烏日區農會,擔任信用部○○辦事處專員(嗣於110年3月18日選後升任為保險部主任)。
二、農會事務之實際決定權在農會總幹事,而總幹事人選之產生係由農會會員代表先選任理、監事,復由理事推選理事長後,再由理事長遴聘總幹事人選,經由理事會決議聘任產生。緣烏日區農會第19屆理、監事改選牽動後續理事長、常務監事選舉及總幹事聘任結果,酉○○、F○○及B○○等人為思贏得農會理、監事之選舉,藉以鞏固理事長及常務監事選舉,進而得以順利遴選總幹事人選,渠等遂推由酉○○負責規劃理、監事配票名單作業及安排第19屆新任會員代表旅遊食宿招待事宜,F○○負責邀集會員代表出席及找來知情之友人壬○○(綽號「輝哥」)支應本次招待新任會員代表旅遊食宿之費用,B○○則負責邀集會員代表出席並請託渠等支持依照配票名單進行投票,並由酉○○動員前開烏日區農會舊班底員工即宙○○、申○○、天○○及己○○等人,共同參與本次旅遊食宿招待之事前聯繫、交通安排、現場接待及選舉配票資訊傳達等相關事務。
三、嗣於110年2月21日烏日區農會辦理之第19屆會員代表選舉,B○○、G○○、H○○、黃○○、丁○○、丙○○、地○○、午○○、辰○○、寅○○、甲○○、卯○○、C○○、乙○○、I○○、未○○、J○○、宇○○、亥○○、庚○○、子○○、癸○○、丑○○、戌○○、A○○、D○○、K○○、戊○○、E○○及玄○○、L○○、M○○及N○○等33人當選為農會會員代表(其中L○○、M○○及N○○等3人未接受招待;另G○○、H○○、J○○、I○○及K○○等5人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其中H○○、丁○○、甲○○、C○○、亥○○、庚○○、癸○○、B○○及N○○等9人復為理事候選人,另戊○○及辛○○等2人復為監事候選人(惟辛○○不具會員代表身分)。前開理、監事候選人均已於110年1月22日前完成登記,並於同年2月23日經烏日區農會公告在案。
四、詎酉○○、F○○、B○○、宙○○、申○○、天○○、己○○及壬○○等8人(下稱酉○○等8人)為期同年3月3日改選理、監事時,前開農會會員代表及理、監事候選人,均能依照渠等預先規劃之理事及監事配票名單投票,進而於同年3月12日召開之第1次理、監事會議時,得以分別使B○○、F○○順利當選理事長、常務監事,最終使酉○○得以順利獲得理事會決議聘任為總幹事,竟共同基於對有選舉權人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定選舉權為一定行使及對於理事候選人交付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為聘任之犯意聯絡,假借F○○擔任烏日區農會理事長即將卸任,欲酬謝會員代表之名義,舉辦本次鯉魚潭風景區免費旅遊食宿招待,藉以凝聚共識固票,除由酉○○、F○○、B○○、宙○○、申○○、天○○及己○○等人,協力通知烏日區農會第19屆新任會員代表及理、監事候選人出席外,並由酉○○透過其○午○○於同年2月20日晚間8時許,代為聯繫南投縣○○鎮天水蓮大飯店(下稱天水蓮大飯店)協理劉○○,並自稱其係該飯店負責人林○○(綽號「大甲林」)之友人,欲向天水蓮大飯店預訂烏日地區團體將於同年3月2日前往鯉魚潭風景區旅遊及住宿,且晚間將在該飯店辦理餐宴,請其預先登記26間房間及準備5桌晚宴,復告知劉○○後續訂房入住及飲宴事宜,將由其○酉○○負責聯繫,後於同年2月22日15時40分許,劉○○再度接到酉○○致電將原本之訂房需求更改為「雙人床房型18間、1大床房型2間、餐席4桌」,劉○○同時以口頭方式向酉○○報價,不論房型每間均為新臺幣(下同)2,200元,該價格包含免費搭乘鯉魚潭風景區環湖小火車在內(原價為每人次100元),另當日晚宴則為每桌6,000元(不含飲料),經劉○○要求酉○○留下聯絡方式,以便於當天與其聯繫安排旅客接待及入住時間等細節,然酉○○為避免留下聯絡人資料,遂婉拒提供聯絡方式,劉○○便指示該飯店櫃檯人員於同年2月23日10時20分許,將原本訂房紀錄更正為「1.T2*18間、S1*2間、自行開車。2.B棟晚餐+卡拉OK、6000*4桌。3.OK團當日不方便聯絡,小火車16:30。」迄於110年3月2日14時許,酉○○等8人即依前揭謀議,分別由F○○、宙○○、申○○、天○○及己○○等人,以渠等私人車輛分赴烏日區農會第19屆新任會員代表K○○、B○○、丙○○、D○○、甲○○、未○○、乙○○、丑○○、癸○○、宇○○及子○○等11人指定之處所,接駁渠等前往位於鯉魚潭風景區內址設南投縣○○鎮○○0巷00號之天水蓮大飯店參加旅遊及住宿;其餘黃○○、I○○、丁○○、地○○、午○○、寅○○、辰○○、C○○、庚○○、J○○、卯○○、亥○○、戌○○、A○○、戊○○、E○○、玄○○、H○○、G○○等19位會員代表(起訴書誤載有K○○、贅載寅○○、漏載G○○)及監事候選人辛○○,則以自行駕車或共乘方式前往(詳如附表一所示之搭車旅遊名單一覽表;至N○○、M○○及L○○等3位新任會員代表則因故未參加),並於同日下午先後入住天水蓮大飯店,以此招待旅遊及食宿之方式,約其等為選舉權一定之行使。
五、黃○○、丙○○、地○○、午○○、辰○○、寅○○、卯○○、乙○○、未○○、宇○○、子○○、丑○○、戌○○、A○○、D○○及E○○等16名會員代表、會員代表兼理事候選人丁○○、甲○○、C○○、亥○○、庚○○及癸○○等6人、會員代表兼監事候選人戊○○及玄○○等2人(共計24名)及監事候選人辛○○等共25人,均明知渠等分別對於本屆理、監事、理事長及常務監事選舉,為具有選舉權之人,復明知酉○○等人此次刻意選在理、監事改選前一日舉辦本件旅遊食宿招待,顯係為了鞏固本次農會改選之目的而來,竟均仍基於收受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選舉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允以出席參與旅遊活動。嗣於110年3月2日15時許,酉○○、宙○○、申○○、天○○及己○○等人先行抵達天水蓮大飯店後,旋於現場負責接待及安排上開會員代表及理、監事候選人之入住事宜(詳如附表二所示之住宿房客一覽表),並發給入住者房間鑰匙及早餐券;復於同日16時30分許,邀請入住之會員代表及理、監事候選人共同搭乘環湖小火車,沿途遊覽當地鯉魚潭風景區名勝。嗣於晚間18時許,酉○○等人即在該飯店B棟會議室席開4桌,宴請前開會員代表及理、監事候選人,除當場逐一介紹翌(3)日將參選理、監事之候選人上台以外,並由酉○○、F○○及B○○等人聯袂逐桌拜票,請求渠等於翌(3)日上午之烏日區農會會員代表大會改選理、監事時,務必依照渠等之配票名單投票以支持共同規劃之理、監事候選人(包括B○○、丁○○、甲○○、C○○、庚○○、H○○、癸○○、N○○及亥○○等9名理事候選人及F○○、戊○○及辛○○等3名監事候選人),進而支持B○○、F○○得以分別當選理事長、常務監事,及使酉○○得以順利獲聘為總幹事。現場同時傳閱酉○○等人事先製作之本屆11名理事候選人及5名監事候選人規劃名單(其上各有註記2名打叉者即理事候選人A○○、地○○及監事候選人玄○○、O○○,即為非規劃投票名單)。另於當日17時31分許,F○○之友人壬○○接獲F○○以LINE傳送天水蓮大飯店之名片翻拍照片後,隨即於同日19時許,按照先前約定駕車趕赴前開飯店,席間並當場上臺致詞表示為感謝大家支持理事長F○○轉任常務監事,故本次吃住全數由其負責招待,並於當日20時17分許,在會員代表兼理事候選人C○○之陪同下,向飯店櫃台以現金支付全體會員代表及理、監事候選人住宿暨飲宴費用總計6萬6,640元(含前開住宿費用4萬2,240元及餐飲費用2萬4,400元【另包含飲料費400元】),並當場在天水蓮大飯店團體登記表上之團體負責人欄上,簽署自己之姓名,以此方式迴避對外留下F○○行賄之紀錄。
六、翌(3)日8時26分許,酉○○、F○○等人再度於早餐用餐結束後,召集前開入住之會員代表及理、監事候選人齊聚在天水蓮大飯店中庭,農會職員宙○○、申○○、天○○、己○○等人亦在旁陪同,由酉○○、F○○2人先後起身向在場之會員代表等人公開喊話,請求渠等務必依照原先規劃之理、監事候選人名單進行投票,酉○○並當場將預先製作之規劃理、監事候選人配票名單(渠等業已事先依擬定配票之票數,將各理、監事候選人登記參選之號次書寫於名片大小卡片紙上,並註記哪幾位候選人為非規劃名單,故每人實際收到之配票名單略有不同),親自或委由申○○等農會職員協助發放予現場之30名會員代表,並補充說明各該配票名單記載之意義為何,要求渠等依照紙卡上之號次圈選本屆理、監事候選人,以求平均分配理、監事當選人之得票數(原先規劃理事候選人N○○28票,其餘理事候選人則均為32票),藉以避免渠等規劃之理、監事候選人落選或淪為候補理、監事;隨後於當日8時40分許,渠等即陸續辦理退房並各自搭乘原車返回烏日區農會,全數出席當日10時30分召開之農會會員代表大會,並採取一般無記名投票法改選理、監事(亦即每名會員代表分別可投9名理事候選人及3名監事候選人)。嗣於當日上午理、監事選舉結束,果然完全依照酉○○等人規劃之配票名單選出,亦即由B○○、丁○○、甲○○、C○○、庚○○、H○○、癸○○、N○○及亥○○等9名預先規劃之理事候選人當選理事(除第9名之N○○得票數為最低票25票外,其餘平均得票數均在31票至32票間),而F○○、辛○○、戊○○等3名預先規劃之監事候選人亦順利當選監事(得票數分別為32票、28票、27票,至另一監事候選人O○○則僅獲得2票);至其餘2名理事候選人A○○、地○○(得票數分別為12票、4票)及1名監事候選人玄○○(得票數為10票),則因未列入渠等規劃之當選名單,致均未當選而分別補列於候補理、監事。其後於同年3月12日召開之烏日區農會第19屆第1次理事會議,新任理事H○○、丁○○、甲○○、C○○、亥○○、庚○○、癸○○等具有選舉權之人(不含B○○本人及未收賄之N○○)即進而依照酉○○等人之前開規劃,互選支持B○○高票當選理事長,並於當日理事會中全數通過決議聘任酉○○為總幹事;另於同日召開之烏日區農會第19屆第1次監事會議,新任監事戊○○及辛○○等2名具有選舉權之人(不含F○○本人)亦進而依照酉○○等人之前開規劃,推選F○○當選常務監事。
七、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據報後依法對酉○○等人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實施通訊監察,並向天水蓮大飯店調閱相關監視錄影畫面確認後,據以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聲請核發搜索票獲准,旋於110年3月22日對酉○○等人依法執行搜索,分別扣得如附表甲㈠至㈦所示之物(查扣地點、所有人均如各該附表甲㈠至㈦所示),始循線查悉上情。
八、案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移送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報告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證人H○○、J○○、I○○、M○○、O○○、N○○、K○○、G○○、證人即被告己○○等9人之調詢筆錄均有證據能力㈠被告F○○、B○○、壬○○等3人及其等之辯護人爭執證人H○○、J○○
、I○○、M○○、O○○、K○○、G○○、證人即被告己○○等8人於調詢陳述之證據能力,認為均屬審判外陳述、傳聞,無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三第51、64頁);被告宙○○、申○○、天○○、己○○、午○○、黃○○、丁○○、丙○○、地○○、辰○○、寅○○、甲○○、卯○○、C○○、乙○○、未○○、宇○○、亥○○、庚○○、子○○、癸○○、丑○○、戌○○、A○○、D○○、戊○○、E○○、玄○○、辛○○等29人及其等之辯護人爭執證人I○○、M○○、O○○、N○○、G○○等5人之調詢陳述,認為均屬審判外陳述,無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三第51頁)。
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
中所為之陳述,基於實體發現真實之訴訟目的,依第159條之2規定,如與審判中之陳述不符時,經比較結果,其先前之陳述,相對「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或於審判中有第159條之3所列死亡等原因而無法或拒絕陳述之各款情形之一,經證明其調查中所為陳述絕對「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亦例外地賦與證據能力。所謂「顯有不可信性」與「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係指陳述是否出於供述者之真意、有無違法取供情事之信用性而言,故應就偵查或調查筆錄製作之原因、過程及其功能等加以觀察其信用性,法院應比較其前後陳述時之外在環境及情況,例如:陳述時有無其他訴訟關係人在場,陳述時之心理狀況、有無受到強暴、脅迫、詐欺、利誘等外力之干擾,據以判斷該傳聞證據是否有顯不可信或有特別可信之情況而例外具有證據能力,並非對其陳述內容之證明力如何加以論斷(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9號判決、97年度台上字第6162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經查證人即被告己○○之調詢筆錄,經調查員詢問是否需要選
任辯護人時,證人即被告己○○陳稱「暫時不需要」等語(見選偵5卷四第50頁),調查員最後詢問「有無補充意見」時,證人即被告己○○答稱「沒有」等語(見同上卷第58頁);待於檢察官訊問之偵查中,亦未曾表示有何遭不法取供之情形(見選偵5卷四第63-74頁),顯見上述調詢過程,證人即被告己○○乃基於任意性所為,並未勉強、亦無遭不正方法對待,當無違反其自由意志之不可信情形。且證人即被告己○○經通知到案之際,其單獨接受調查員詢問,在無任何外在介入之情況下,遭受外在環境干擾之可能性亦低,且較無來自其他被告同庭在場之壓力,再參諸證人即被告己○○於調詢時之證述,距離案發之時間較近,記憶自較深刻,可立即反應所知,不致因時隔日久而遺忘案情,是以證人即被告己○○調詢之陳述,客觀上自具有可信之特別狀況,故其於審判中所為之陳述,與上開調查局所述不符者,自屬無從再就同一供述者取得相同陳述之情形,而具有必要性,參諸前揭說明,其於調查局所為之陳述,應具有證據能力。
㈣經查前揭除己○○以外之證人於調查局人員詢問時,未見有何
違法取供之情形,此觀諸證人H○○、J○○、O○○、K○○分別於偵查中證稱:在調查局筆錄屬實,是出於自由意識所為陳述、或在調查局所述都實在、或在臺中市調查處作證所述實在,調查官詢問時沒有以強暴脅迫或不正方式詢問、或調查處所作筆錄實在,都有看過才簽名(見選偵5卷二第39、279頁、選偵5卷三第43-44、275頁);另證人I○○、M○○、N○○、G○○於檢察官訊問之偵查中,亦未曾表示有何遭不法取供之情形(見選偵5卷二第317-322、337-339頁、選偵5卷三第61-66頁、選偵5卷四第15-20、35-41頁),已足徵其等於調詢時之證述,相對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核其中證人N○○、O○○於調詢之陳述,與原審審理時所證述之內容,或有若干避重就輕不符之處、或審判中未再為陳述;其餘證人則均未曾經任何被告及其等之辯護人於原審或本院聲請傳喚到庭詰問;再酌之上述證人對於烏日區農會選舉之歷來情形、此次旅遊及食宿過程,均敘述詳實,以其等於調詢中對於過程情節之描述距離案發時間較近,較無遺忘、錯誤、偏頗等記憶缺失,且彼時本案被告並未在場,所為陳述亦較未受其他外力干擾,故而,上開證人H○○、J○○、I○○、M○○、O○○、N○○、K○○、G○○等8人於調詢之陳述,均有較偵查、或原審審理時詳實,益徵其等於調詢之證述,相對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攸關本案被告之犯罪事實,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自有證據能力。
二、其餘本判決以下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全部被告及其等之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且迄至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檢察官、全部被告及其等之辯護人就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皆未聲明異議(見本院卷三第43-67、316-345頁),本院審酌上開供述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並無不當取供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三、本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並無證據證明有何偽造、變造或公務員違法取得之情事,復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自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酉○○等33人雖分別坦認下述客觀事實,惟均否認犯行,並分別辯稱如下:
㈠被告酉○○雖供承係由其負責辦理本件旅遊招待、聯繫飯店訂
房及規劃理監事選舉配票名單之事實,然辯稱:本屆烏日區農會總幹事及理、監事選舉均是同額競選,且人民團體原本就會規劃配票,僅係供選民參考而已,又其係為了教導年長及新進會員了解投票方式,才發給他們配票單,並無強制力,亦非刻意要去操作影響選舉之結果,且就算沒有配票,N○○也會選得上,只是票數比較難看而已等語。
㈡被告F○○雖供承發起本件免費旅遊招待及與被告酉○○等人共同
配票之事實,然辯稱:本件係為了宴請卸任及新任之會員代表而為,也算是春酒的意思,與本次農會選舉無關。伊不知道為何酉○○後來只有邀請新當選的會員代表,且在伊的認知本次理監事及總幹事的選舉都是同額競選,因為理監事的人選大家都協調好了,而如果沒有事先協調好人選,就沒有辦法選出足夠的人來登記,至於會選擇3月3日選舉當天來舉辦,是伊的疏忽;餐敘及住宿原本是要由伊自己花錢招待農會代表,因為伊先前就有跟壬○○提及欲招待農會代表前往天水蓮大飯店,壬○○即主動表示要幫伊請客,而當天伊結拜兄弟壬○○亦有前往,為了要做面子給伊,故最後是由壬○○前往結帳買單,然壬○○並不知道隔天就要選理、監事,這是伊等農會的事,他並不了解等語。
㈢被告B○○雖坦承本次係依安排出來參選理事長,並曾於前往天
水蓮大飯店晚宴時與被告酉○○、F○○等人逐桌向會員代表們敬酒,請求投票支持其參選理事長之事實,惟辯稱:每屆選舉前理事長或總幹事都會招待會員代表大家去旅遊食宿,如果本屆沒有招待大家去的話,還是會選上,只是會讓大家賭爛(臺語)而已,且伊並未參與配票的規劃等語。
㈣被告宙○○雖供承係受被告酉○○之託協助辦理本次天水蓮大飯
店旅遊招待,及曾拜託會員代表投票予N○○之事實,惟辯稱:本次只是例行的聯誼活動,前1、2屆也是如此,且伊並未參與理、監事配票名單的規劃,本次也屬同額競選,故除了N○○及O○○以外,其餘候選人就算不配票也是會當選;至於N○○如果沒有配票的話,可能連10票都拿不到等語。
㈤被告申○○雖供承受被告酉○○之託協助載送甲○○等3名會員代表
至天水蓮大飯店之事實,惟辯稱:本次活動是由酉○○規劃的,且酉○○只是找伊去載人而已,並沒有賄選,且本次是同額競選,實際上沒有競選的問題等語。
㈥被告天○○雖供承依被告酉○○之指示協助載送酉○○及會員代表
丑○○至天水蓮大飯店之事實,惟辯稱:本次酉○○只是找伊去載人而已,且酉○○隔天早上在飯店中庭集合會員代表唸紙條時,伊並沒有過去看等語。
㈦被告己○○雖坦承有依被告酉○○之請託協助載送宇○○等會員代
表至天水蓮大飯店之事實,惟辯稱:伊有負責接送會員代表餐敘,有聯繫伊負責接送的3位代表,其他選務工作及配票,伊均無參與等語。
㈧被告壬○○雖供承與擔任烏日區農會理事長之F○○為結拜兄弟,
及曾於110年3月2日晚間前往天水蓮大飯店參加晚宴及支付全部餐會旅宿費用之事實,惟辯稱:當初F○○是跟伊說要請以前的代表吃飯,因為兄弟這麼多年,伊知道這筆錢是要伊付,在晚宴現場伊只有跟F○○一起逐桌敬酒,說「感謝在場的村長、以前的代表,大家今天在這裡吃飯,謝謝」這樣而已,沒有在晚宴現場向大家說今天由伊負責招待的話,伊不知道F○○這次要出來選常務監事,也不知道現場的人是農會代表等語。
㈨其餘被告黃○○等25人,固均坦承係犯罪事實欄三所示新任會
員代表、或會員代表兼理事候選人、或新任監事候選人,且有受邀免費前往天水蓮大飯店聚餐住宿之事實,惟查:
⒈被告黃○○辯稱:這只是伊等農會的人彼此單純互相請吃飯而
已,伊不清楚為何後來是F○○的友人輝哥(指被告壬○○)要請吃飯,晚宴的過程也沒人提到翌日的理監事選舉要怎樣選等語。
⒉被告丁○○辯稱:這只是單純去吃飯而已,讓新任的會員代表
聊天餐敘,伊去是知道理事長F○○要卸任,與選舉無關,且飯店的飲宴招待是壬○○支付的,故不會影響伊投票意願等語。
⒊被告丙○○辯稱:這是伊第一次當代表,所以農會請伊配合的
,伊都會配合,伊認為只是單純出遊而已,與選舉無關,且伊係依自己之自由意志投票等語。
⒋被告地○○辯稱:伊是自己想要出來參選理事,選前並未被告
知業經規劃列為候補理事,伊只知道後來是F○○的友人輝哥請客,且當選名單大家原本都協商好了等語。
⒌被告午○○辯稱:本次是同額競選,這也不是遊覽,只是F○○理
事長在卸任前酬謝慰勞會員代表的辛勞而已,與本屆選舉無關等語。
⒍被告辰○○辯稱:本次係因為F○○卸任理事長所舉辦的餐會,感
謝大家對他任內的幫忙,至於F○○、酉○○及B○○等人在3月2日晚宴時都有來敬酒,但完全未提及選舉的事,也沒有收到H○○轉傳的理監事配票名單等語。
⒎被告寅○○辯稱:本次是伊的朋友壬○○請客的,要恭喜伊當選
,伊是單純被請客,即使是自費,伊也會去,且本次理監事選舉幾乎是同額,而地○○、A○○及玄○○都有表明他們是候補的,所以不用投給他們等語。
⒏被告甲○○辯稱:這次是F○○的朋友要請客,並非F○○本人招待
的,農會的慣例就是擔任2屆理監事就要退下來擔任候補或回歸代表;又3月3日早餐時,酉○○等人確實有拿註記理監事候選人號次的紙條給伊,伊等幾個會員代表也會互相傳閱,伊當時有跟酉○○講這紙條不太對,如果有人故意檢舉的話,酉○○則回稱這是要讓那些沒讀書的代表用的等語。
⒐被告卯○○辯稱:F○○、酉○○及B○○等人在3月2日晚宴時都有來
拜票,投票前一刻也有來拜票,伊認為只是單純出遊而已,對伊沒有影響,伊也沒在過問選舉的事等語。
⒑被告C○○辯稱:本次是伊要請F○○吃飯,伊本來要付費,但後
來是F○○的朋友林董(指壬○○)硬要付錢,且酉○○、F○○等人安排的理監事人選伊也知道,就是怕票數不好看,每屆候補的,也會配幾票給他們等語。
⒒被告乙○○辯稱:這次規劃的當選名單大家事先都講好了,伊也都知道,故伊認為並不會影響選舉的公平性等語。
⒓被告未○○辯稱:伊原本不知道去天水蓮大飯店的用意,去到
那邊才知道所有農會會員代表都在那邊,但並未影響伊投票意向,伊都是按照自己的意思來投票等語。
⒔被告宇○○辯稱:當初是己○○說這次是卸任的理事長F○○要請客
,也是己○○來接送的,伊並不知道這是招待,且本次選舉規劃的名單伊早就知道了等語。
⒕被告亥○○辯稱:每屆都會這樣出遊,伊認為吃飯很正常,至於有無配票,伊並不曉得等語。
⒖被告庚○○辯稱:這次選舉理事長及總幹事都沒有競爭,至於
理事並沒有人跟伊說要怎麼投,事後伊車上的每個人都還有拿1,000元出來,應該是給地○○說要補貼等語。
⒗被告子○○辯稱:這次是不是招待會員代表旅遊,伊不清楚,
也不記得當時有沒有拿紙條去問申○○上面寫什麼了等語。⒘被告癸○○辯稱:伊沒有付費,後來才知道是F○○的朋友付錢,
且伊並沒有收到配票紙條,規劃名單也早就知道了,伊是依照自己的意願來投票等語。
⒙被告丑○○辯稱:伊一直以為本次旅遊是農會辦的,所以才不
用付錢,至於投票人選部分,因為伊也沒有適當人選,所以想說也沒有關係,就照著酉○○他們的規劃去投等語。
⒚被告戌○○辯稱:這次是F○○的朋友要請客,且伊是依照自己的意願來投票,並未接受他們的配票等語。
⒛被告A○○辯稱:這次是F○○的朋友要請客,所以伊認為跟選舉
無關,如果是F○○為了選常務監事而請客,伊就不會去了;且伊也不知道本屆理事長及常務監事是誰要出來選,至於理監事是沒有同額沒錯,但總幹事是同額競選等語。
被告D○○辯稱:這次是F○○的朋友要請客才一起去吃飯,去之
前伊不覺得跟選舉有關。後來晚宴時除了感謝,還有為了要介紹這次要參選理監事的人讓我們代表認識。伊是依照自己的意願來投票,並未接受他們的配票等語。
被告戊○○辯稱:本次旅遊只是為了讓會員代表增加交流而辦
的,伊並不清楚自己是否在酉○○及F○○的監事規劃名單內,伊也沒有收到理監事選舉配票名單等語。
被告E○○辯稱:本次出遊與選舉無關,且伊並沒有收到配票的紙條,投票的時候也是依照自己的意願投票等語。
被告玄○○辯稱:當初是因為F○○要卸任,所以才叫伊等去那裡
吃飯,但請客的人是F○○的朋友輝哥,並非農會的人。且這只是吃飯而已,不算旅遊,況本次規劃的名單伊事先就知道了等語。
被告辛○○辯稱:本次伊並非會員代表,故沒有理監事投票權
,但對常務監事可以投票,而去天水蓮大飯店吃飯時,伊尚未當選監事等語。
二、經查:㈠本案被告除壬○○外,其餘酉○○等32人,分別具有犯罪事實欄
一、二、三所載之身分、職務、及會員代表、會員代表兼理事候選人、監事候選人之事實,業據被告酉○○等32人各自坦認屬實,並有附表四㈡編號16所示之臺中市政府農業局110年4月29日中市農輔字第1100015428號函暨檢附之臺中市烏日區農會選任人員改選暨總幹事遴選等相關文件影本各1份在卷可證,足信為真實。
㈡本案被告酉○○等33人,分別有於犯罪事實欄所載時地為所載
內容之事實,分據被告酉○○等33人如上述坦承部分之供述,及附表四㈠㈡所示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在卷可證(證據名稱、內容及證據出處均詳如附表四所示)。互核上開被告供述與證人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非供述證據可佐,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㈢此次招待旅宿餐飲與農會理監事選舉有關,並非單純聯誼性
質之聚會⒈接受招待之人員均為新任會員代表、除被告辛○○非會員代表(然為監事候選人)外,並無卸任會員代表參加:
110年3月2日接受招待食宿之會員代表均為新任,並無卸任會員代表參加,此情為證人即被告F○○於原審時證述:卸任的沒去等語明確(見原審卷五第41頁),而證人即卸任會員代表P○○亦於原審到庭結證稱:我沒有參加等語(見原審卷四第231頁)。證人即被告酉○○亦證稱:我受F○○之託去邀請烏日區農會新科會員代表一同旅遊及住宿等語(見選偵5卷一第108頁),且證人即被告申○○亦證稱:代表都去了,現在被選出來的理監事,除了N○○以外的理監事都有去天水蓮飯店住宿等語(見選偵5卷一第153頁);證人即被告天○○亦證稱:酉○○請我開車載他及新任代表丑○○前往天水蓮飯店給人請客,當時只知道是要宴請新任農會代表;酉○○在車上向丑○○表示,當天是由一位董仔(詳細名字不清楚)要請新的代表,在餐宴中,烏日區農會理事長F○○才介紹這位「董仔」是他的朋友,要來宴請新任代表等語(見選偵5卷一第206-207、208頁)。證人即被告甲○○亦證稱:與會的大部分是這次新任代表等語(見選偵5卷三第202頁)。由上開數人均一致證稱此次接受招待者均為新任會員代表一節,自堪信為真實而可採。至於被告辛○○雖非新任會員代表,卻也是前任理事、本屆監事候選人,事後並當選為現任監事,此情有證人即被告申○○於偵查中證述明確(見選偵5卷一第162頁),亦與此次3月3日之選舉有關。則倘若此次招待旅遊及食宿之目的,係被告F○○卸任理事長欲感謝會員代表支持,何以未有卸任會員代表出席餐會、反悉數均為與翌日(3月3日)選舉理監事有關之新任會員代表、監事候選人出席?由此已足以彰顯此次招待之旅宿餐飲並非單純感謝之聯誼性質,而係與緊接而來之農會理監事選舉有關之綁樁固票聚會。參以證人即被告未○○證稱:我到現場後(按:指到天水蓮大飯店),看到這麼多會員代表,才知道住宿及飲宴之目的就是為了烏日區農會理監事選舉等語(見選偵5卷二第347頁),足見被告等人看見此次招待免費旅宿餐飲之對象為烏日區農會幾乎全部之新任會員代表時,已心中有數與農會接下來之理監事改選等選舉有關。而證人即被告宇○○更證稱:(問:招待你等免費前往旅遊,包括住宿及飲宴之目的為何?)我認為就是跟選舉有關係,餐會中也確實有介紹理監事候選人等語(選偵5卷三第86頁),益顯被告等人對於此次招待與農會選舉有關一節甚為明瞭。另證人即被告D○○亦證稱:這次免費旅遊的目的係介紹第19屆烏日區農會理監事候選人及要求在場的會員代表要投票支持該些理監事候選人等語(見選偵5卷二第102頁),亦足以彰顯此次旅遊及食宿招待確實並非卸任感謝之聚會性質,而係為翌日(3月3日)之農會理監事改選而來。
⒉日期之安排正好在投票前一日開始,直至投票日當日上午結束,之後即前往投票場所,明顯係固票行為:
查第18屆理事長F○○卸任日期為110年3月12日,此情有證人即被告申○○於偵查中證稱:理事長在110年3月12日選完當天交接等語(見選偵5卷一第160頁),並有附表四㈡編號16所示之臺中市政府農業局函及檢附之相關文件資料可查,自屬真實。而被告F○○於110年2月20日即告知被告酉○○,請其於翌日(21日)會員代表選舉完後,循往例以春酒名義邀請會員代表外出住宿旅遊等語,此為證人即被告酉○○於調詢中證述明確(見選偵5卷一第109頁)。依上所述110年2月21日會員代表選舉後、迄被告F○○卸任之110年3月12日之間,長達20日左右期間,何以偏將會員代表住宿旅遊之日期訂在110年3月2日及3日適巧舉行烏日區農會理監事選舉之當日及前一日,日期如此安排,過於敏感,令人一望即知此次招待與理監事選舉有關,就此,證人即被告D○○亦證稱:時間敏感等語(見選偵5卷二第102頁),證人即被告天○○證稱:時間是很敏感,因為選舉的時間等語(見選偵5卷一第216頁),可見本案被告確實有此時舉辦旅遊食宿招待實屬選舉敏感時刻之認知。詎本案當選為農會代表之被告等均毫不避嫌逕予參加,接受免費招待(此次旅遊食宿免費,所有費用均由被告F○○之友即被告壬○○負擔一情,為全部被告所不爭執,互核其等供述一致,並有附表四㈡編號3所示之登記表可證,足以採信;至被告庚○○雖辯稱事後有支付1千元予同車之人,作為此次旅宿費用云云,然被告庚○○無法明確指出係由何人收受該1千元,雖曾指稱事後似與同車之丁○○、玄○○均各交付1千元予被告地○○【見選偵5卷三第26-28頁】,然此情為證人即被告地○○所否認、證人即被告丁○○及玄○○亦分別證稱:並無幫忙出費用,我沒有出錢等語【見選偵5卷四第121、127頁、選偵5卷二第135頁】,則被告庚○○是否有支付1千元一事顯有疑問,難以採信),其等對於此次旅遊食宿招待與緊接而來之理監事選舉有關,顯甚為明瞭,此另由證人即被告己○○證稱:此次招待農會會員代表免費前往鯉魚潭風景區旅遊及住宿、飲宴,應該和此次農會選舉有關等語可得印證(見選偵5卷四第55頁)。況此次邀請會員代表外出住宿旅遊,有請會員代表攜帶身分證、印章,為證人即被告戌○○、卯○○、證人I○○證稱在卷(見選偵5卷二第92、210、320頁);證人即被告庚○○亦證稱:我有帶身分證、印章,是因為隔天要選舉,我們當天就是預計住宿完直接去烏日區農會投票,所以才會帶身分證印章在身上等語(見選偵5卷三第9頁);證人即被告C○○亦證稱:我參加此次旅遊有攜帶身分證、印章及開會用的議案,帶這些東西是因為第二天要回來開會員大會,是天○○要我帶的,我有跟I○○、辛○○、戊○○說要帶。
因為回來如果還要每個載回去拿上開物品,會來不及開會(按:指理監事選舉),開會是早上10點開等語(見選偵5卷三第117頁);證人即被告丑○○亦證稱:酉○○有說要帶議案到天水蓮飯店,身分證、印章我平常就有帶。酉○○說吃飯要過一夜,隔天就直接到農會等語(見選偵5卷三第244頁)。
證人即被告戌○○證稱:(問:當天110年3月2日要去鯉魚潭風景區之前,是否就有烏日區農會的員工通知你們要帶身分證、印章及隔天理監事投票的議案過去?)我有帶這些東西沒錯等語(見選偵5卷二第92頁)。另自農會信用部專員即被告天○○之手機紀錄亦顯示有通知相關會員代表要記得攜帶身分證、印章及隔天理監事改選之議案資料,此情有扣案之天○○手機截圖照片可佐(見選偵5卷四第242-243頁),並為證人即被告酉○○於偵查中結證屬實。證人即被告酉○○並進一步證稱:身分證、印章是選舉一定要用到,至於議案資料是因為3月3日理監事改選之前會先討論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案,討論完後才辦理理監事改選等語(見選偵5卷一第132-133頁);證人即被告申○○亦證稱:110年3月3日上午8點30分左右,一行人在大廳集合後,依原車返回烏日區農會,並直接開會投票選舉理監事等語(見選偵5卷一第150頁);證人即被告天○○亦證稱:3月3日早上要散步的代表就自行前往,沒有安排其他的旅遊行程及特定路線,因為3月3日9點以前新任代表要到烏日區農會開會及選舉,所以大約8時就返回烏日區農會等語(見選偵5卷一第209頁);證人即被告卯○○證稱:我有將身分證、印章帶在身上;我知道去玩隔天就是要召開農會代表會議,之後就投票選理監事等語(見選偵5卷二第210、201頁)。之所以提醒該次參加旅遊、食宿之新任會員代表攜帶身分證、印章及會員代表大會議案,可見早已打算於招待新任會員代表後,直接讓其等前往投票,此舉明顯為固票行為無疑,此亦有證人即被告戌○○證稱:(問:招待你等免費前往旅遊,包括住宿及飲宴之目的為何?)我想是要順利將30餘位的會員代表集合起來,一同拜託支持,隔天也可以一同去開會避免有人缺席等語(見選偵5卷二第81頁)得以佐證。
⒊餐會席間提及選舉之事,並於當日或翌日發放配票小卡片予會員代表:
110年3月2日晚宴時,被告F○○、酉○○有帶著被告B○○向會員代表敬酒,並向代表們請求投票支持被告B○○參選理事及理事長一情,為證人即被告B○○於偵查中證述甚詳(見選偵5卷三第309頁);證人即被告申○○亦於偵查中證稱:110年3月2日當天晚上F○○、B○○、酉○○及其他理監事候選人,有向在場之會員代表大家拜票,尋求本次選舉依渠等規劃名單來投票支持;於翌日(3月3日)早上酉○○、F○○等人,有在天水蓮大飯店中庭內集合所有會員代表,請託大家投票支持本次農會理監事候選人等語(見選偵5卷四第203-204頁)。證人即被告午○○亦證稱:110年3月2日當天晚上F○○、B○○、酉○○及其他理監事候選人,有向在場之會員代表大家拜票,尋求本次選舉依渠等規劃名單來投票支持(見選偵5卷四第214-215頁);證人即被告天○○亦證稱:餐敘一開始F○○向與會人員致詞表示,這次餐敘是他的朋友要請新任代表吃飯,如果有機會就支持酉○○順利應聘為總幹事;吃飯席間一開始是前任理事長F○○他起來介紹林董說要請新任代表,說有機會酉○○要當總幹事請大家幫忙,接下來B○○請大家幫忙,希望有機會可以當理事長,再來是酉○○說有機會希望可以讓他當選總幹事等語(見選偵5卷一第210、218頁);證人即被告己○○亦證稱:餐敘過程酉○○、F○○、B○○等人有逐桌向會員代表敬酒,敬酒當時有請代表們在這次的農會改選時支持他們規劃的理監事人選等語(見選偵5卷四第70頁)。證人即被告丁○○亦證稱:當天晚上,F○○、B○○、酉○○及理監事候選人有來尋求支持等語(見選偵5卷四第141頁);證人即被告寅○○亦證稱:早在農會代表選舉前,F○○等人就談好這屆要由誰出來選理事、誰要出來選監事,連候補人選都規劃好了。3月2日晚間有出席天水蓮飯店的理監事候選人,都有出來敬酒拜託投票支持,B○○有參選理事,所以他也有逐桌敬酒,F○○是卸任的理事長,也是本屆監事候選人,也有出來敬酒感謝大家的支持,酉○○是規劃內的總幹事,所以他也有出來敬酒,希望大家以後都能支持他等語(見選偵5卷二第229頁)。證人即被告甲○○亦證稱:當晚在天水蓮大飯店的飲宴過程,F○○、B○○、酉○○及其他理事都有逐桌向農會會員代表敬酒尋求支持,我身為理事候選人,也有逐桌向農會會員代表敬酒,尋求投票支持等語(見選偵5卷三第190頁)。而證人即被告C○○證稱:這次旅遊主要目的除了幫理事長慶祝卸任外,也藉此來向各會員代表尋求理監事選舉的支持;席間,F○○、B○○或酉○○等人有逐桌向農會會員代表敬酒,請求投票支持等語(見選偵5卷三第106頁、選偵5卷四第101頁;證人即被告C○○此證述除彰顯當晚飲宴有提及選舉之事,更恰好將此次招待兼有尋求選舉投票支持之目的明確點出)。其餘證人即被告戌○○、乙○○、亥○○、宇○○、癸○○、D○○、玄○○、辛○○亦分別證稱:當晚飲宴過程,F○○、B○○、酉○○及其他理事都有逐桌向農會會員代表敬酒尋求支持;用餐時理事長F○○、總幹事酉○○、B○○都有上台講話,希望大家支持理監事選舉;當晚F○○、B○○、酉○○及其他理監事候選人都有來拜票;當晚在飯店飯局中,所有要參選第19屆烏日區農會的理監事候選人都有上台,並介紹給大家認識,並拜託在場的會員代表要投票支持他們;當天出席的會員代表大約30人,F○○、酉○○有逐桌向會員代表敬酒(或者敬茶),並請求於3月3日投票的時候予以支持;F○○、酉○○及B○○都有來逐桌敬酒,並宣布F○○要參選常務監事,酉○○要參選總幹事、B○○要選理事長,再一一向代表敬酒表達謝意,其他有登記參選理事的人也有逐桌敬酒各情(見選偵5卷二第80、301頁、選偵5卷三第288、85頁、選偵5卷四第153頁、選偵5卷二第101頁、選偵5卷三第212頁、選偵5卷三第173頁)。互核上開數人均一致證稱此次餐會席間確有提及農會選舉之事,並非僅少數人之單一片面說詞,自堪信為真實而可採。又110年3月2日晚宴過程中,現場有提供1份部分候選人被註記之配票名單,意即不要投票給名單上被註記之候選人,此情有證人即被告B○○(見選偵12卷二第48頁)、證人H○○(見選偵5卷二第29-30頁)、證人即被告乙○○(見選偵5卷二第300頁、選偵5卷四第95-96頁)分別證述在卷。翌日在天水蓮飯店早餐時,每個農會會員代表均收到1張紙條(小卡片),要求用餐結束返回烏日區農會投票改選理、監事時,必須依照名單上之號碼投票一節,有證人H○○證述(見選偵5卷五第32頁)在卷可據;證人G○○亦證稱:當天去遊湖回來,總幹事候選人酉○○跟我說我床頭有放一張紙,叫我回去看一下,我沒問他是什麼紙,我回到房間看到一張藍色名片大小的紙,我問E○○(按:與G○○同房之會員代表)這是什麼,E○○說這是他們要我們選的人。應該就是要選理事長、常務監事、候聘總幹事的B○○、F○○、酉○○3人等語在卷(見選偵5卷四第19-20頁)。
證人即被告酉○○於調詢時亦證稱:我確實有就本次理監事選舉進行配票,當天早餐時我有逐一親自交付1張紙條給每位會員代表,上面有寫建議該位會員代表投的候選人號碼,希望會員代表可以依照我建議的內容進行投票等語(見選偵5卷一第110-111頁)。證人即被告申○○亦證稱:酉○○於110年3月3日早上,應該是將小紙條發給全部的會員代表,用意應該就是希望會員代表按照紙條上的標記去投票等語(見選偵5卷一第164、165頁)。甚且,被告F○○於110年3月3日有以台語說大家放下過去的不愉快,為了農會的未來和諧發展,並表示我們待會就要回去投票,就照我們規劃的名單去投等語,有證人即被告酉○○、宙○○證稱得憑(見選偵5卷一第133、237頁)。另證人即被告己○○亦證稱:3月3日早上酉○○及F○○向在場會員代表談話,酉○○先介紹農會選舉投票方式,再請會員代表配合他們規劃的理監事候選人進行投票。至於F○○對現場會員代表的談話內容,大致上與酉○○的意思差不多,都是拜託現在的會員代表要投給規劃的理監事人選等語(見選偵5卷四第72-73頁);證人即被告丁○○亦證稱:3月3日當天早上酉○○、F○○等人有跟大家講說要怎麼模擬投票,並請大家按照規劃名單來投,我忘了誰給我單子,上面有註記要圈選的理監事候選人號碼,我有交給玄○○等語(見選偵5卷四第142頁)。證人即被告丙○○證稱:110年3月3日當天早上酉○○有拿一張紙條給我,交代我按照紙條上的號碼投票即可等語(見選偵5卷二第185頁)。證人即被告地○○證稱:3月3日當天早上酉○○有拿規劃的名單給比較年長的會員代表看,口頭上也有再跟大家講一次理監事要怎麼投,就是跟大家講說單子裡面要投幾號幾號,也有跟大家說就是記不要投的是哪幾位比較好記等語(見選偵5卷四第128頁)。證人即被告辰○○證稱:3月3日早上,酉○○、F○○等人有再次請託大家支持規劃名單,有叫我們要投給誰等語(見選偵5卷四第146頁)。證人即被告甲○○亦證稱:印象中確實隔日早餐時,有人拿印有理監事候選人的紙條給我,對方有告訴我,理事不用投給地○○、A○○,監事部分不用投玄○○及O○○,我看過後確認紙條上應該投票的候選人後,就把紙條丟掉了等語(見選偵5卷三第193-194頁)。證人即被告卯○○亦證稱:酉○○在3月2日晚上有給我一張紙條,上面有建議會員代表投給理監事候選人的名單,酉○○在3月3日早上再講一次,但沒有再給配票名單等語(見選偵5卷二第202頁、選偵5卷四第93頁)。證人即被告丑○○證稱:我有看到名單,也有拿到一張小小的紙條,上面有規劃理監事候選人的編號等語(見選偵5卷四第115頁)。證人即被告玄○○證稱:3月3日早上要離開時,丁○○在廣場有轉交酉○○要給我的藍色紙條,上面有註記酉○○建議要圈選的理、監事號碼,我看完記住號碼之後,就把紙條丟掉等語(見選偵5卷三第214頁)。依上開數人均一致證稱被告酉○○確實有提供配票名單予所有會員代表一節,自堪信為真實而可採。雖被告癸○○亦辯稱:沒有看到配票名單云云,然已供稱:3月3日早上要回來時,在飯店中庭的泡茶桌上看到紙條,但我沒有仔細看紙條的內容,酉○○、F○○等人有跟大家講說要照協調的結果來投票;己○○開車載我們回烏日時,有告知我們,總幹事交代理事選舉部分,A○○及地○○是候補理事,把票投給其他9個參選人,監事部分則投給F○○、辛○○、戊○○3人等語(見選偵5卷四第153、154頁、選偵5卷三第155頁),可見被告癸○○縱使未看見配票名單紙本,但已經由被告己○○之告知,而獲悉本案配票名單,故被告癸○○此部分所辯,並不足據為對其有利之認定,而為本院所不採。又被告辰○○、亥○○雖亦辯稱:沒有看到配票名單云云,然查證人H○○證稱:當天我跟辰○○等人同桌,當天飲宴過程中,我有拿到11位理事候選人名單及5位監事候選人名單,其中因為理事是選9席、監事選3席,所以理監事名單上各有兩位候選人的號碼(已忘)被註記,被註記的候選人號碼就是要現場的代表不要投給被註記的候選人。其中被註記的理事候選人是A○○、地○○,被註記的監事則是O○○、玄○○。我只知道在場的大家都有看過候選人被註記的單子,我的單子是亥○○傳給我的,我看完後有再傳給辰○○等語(見選偵5卷二第30頁),參以證人即被告酉○○前述證稱確實有逐一發放配票名單(小卡片)予接受招待之會員代表等語、證人即被告B○○亦證稱晚宴過程中,現場有提供配票名單等語,均已如前述,是以證人H○○證述當日晚宴現場有傳閱配票名單,被告亥○○看過後傳給其,其看過後傳給被告辰○○一情較為實在可採,被告辰○○、亥○○否認此情,明顯均為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被告辰○○、亥○○接受食宿招待,於餐敘期間又看見現場提供之配票名單,翌日早上酉○○、F○○復再次請託大家支持規劃名單(此為被告辰○○、亥○○所供認,見選偵5卷四第1
46、138頁)。依上開各節觀之,此次招待旅遊食宿確與農會110年3月3日理監事選舉有關至為明確,被告辰○○、亥○○另辯稱:與農會選舉無關云云,實為推卸之詞,均委不足取。至其餘被告亦辯稱並未看到配票名單云云,不僅與前揭證人即被告B○○、乙○○、酉○○、申○○、丁○○、丙○○、地○○、甲○○、卯○○、丑○○、玄○○、證人H○○及G○○等人之證述大相逕庭,顯有疑問,已不足採信外,再參諸證人即被告宇○○於調詢中證稱:3月2日遊湖結束時,酉○○就有向所有代表表示,如果要選舉請大家支持,提醒大家理事要支持誰,地○○、A○○是候補理事,監事則玄○○是候補監事,不用投O○○等語(見選偵5卷三第86頁),以證人宇○○應訊斯時仍清晰記得當初配票內容,具體且詳實,復查無其與本案其餘被告有何怨隙,所述當非隨意妄言,應堪採信,是以證人即被告宇○○事後於檢察官偵訊時否認此情,改稱:我沒有聽到等語(見選偵5卷三第99頁),明顯為事後掩飾卸責之詞,並不足取,應以前述於調詢中之證述為真實可信。由上可知除於3月2日晚間有傳閱配票名單、或當晚及翌日有提供配票紙條外,被告酉○○早於3月2日遊湖結束後即已口頭向所有會員代表表示配票名單內容,是以其餘被告辯稱沒有看過配票紙條名單等語,並無解於其等已因被告酉○○口頭告知而已知配票人選,是以其餘被告此部分辯稱,並無法據為有利於己之認定,故均為本院所不採。又本案被告確實因此次招待影響投票意向,此可由事後選舉結果除N○○外,其餘均與被告酉○○等人規劃之理監事名單相符、甚至票數幾近一致之事實得以確認(詳下述),則本案被告另辯稱:接受招待並未影響投票意向云云,與實情有違,乃卸責之詞,均不足採取。
㈣有配票之事實
證人即被告宙○○於調詢中證稱:規劃的理事人選為B○○、甲○○、丁○○、C○○、亥○○、癸○○、庚○○、H○○及N○○,規劃的監事人選為F○○、辛○○及戊○○;規劃的目的確實是為了後續理事會及監事會召開改選理事長、常務監事及遴聘總幹事時,B○○、F○○及酉○○等人均能順利且全票當選等語(選偵5卷一第236頁)。證人即被告申○○證稱:在3月3日早上退房後,我在天水蓮飯店的中庭看到酉○○拿著小紙條(大約A4紙張對折3次的大小)發放給每位會員代表,...,J○○及子○○2位會員代表因為小紙條上的字太小看不清楚,而問我上面的號碼是什麼,我就告訴他們只要記得不要投的是哪2位,剩下的都要投,J○○及子○○其中一人(我忘記是誰了)有要我幫他寫下不要投的2位號碼等語(見選偵5卷一第151頁)。而關於所謂配票名單(或小卡片、小紙條)其上之記載,亦據證人即被告申○○於調詢中證稱:該小紙條上是事先印刷好的上下兩排小格子,上排有11格,格子內有號碼1至11(手寫或印刷字體我忘記了),下排有4或5格,格子內也有號碼。上排11格應該是代表理事,下排應該代表監事,上排11格中有2格被註記打叉,但我不記得是哪2個號碼被打叉,下排的格子也有被打叉,如果是4個格子,應該有1個被打叉,如果是5個格子,應該有2個被打叉等語(見選偵5卷一第151頁),並有其手繪之配票單可資參考(見選偵5卷一第155頁)。另證人G○○亦證稱:被告酉○○有把配票名單給我,我沒有帶回來,但我有將該內容不圈選的號碼記住,這樣3月3日我便知道哪些要圈選等語(見選偵5卷四第10-11頁)。而證人即被告己○○亦證稱:酉○○在3月3日早上7時左右,在天水蓮大飯店中庭交代我要再回程時,在車上向癸○○、宇○○、子○○等農會會員代表轉達,在稍後返回烏日區農會投票改選理監事時,在理事選舉的部分不要選給A○○及地○○,因為他們兩位是規劃候補理事人選,在監事選舉部分,不要選給玄○○,因為他是規劃候補監事人選等語(見選偵5卷四第54頁)。證人即被告寅○○亦於調詢中證稱:我也是依照規劃的名單,投給9個正選理事、3個正選監事;理事當選人、後補理事、監事當選人及候補監事,都是規劃中的人選等語(見選偵5卷二第230、232頁),於偵查中證稱:確實有規劃的名單等語(見選偵5卷二第241頁)。證人即被告卯○○亦證稱:酉○○在3月3日上午給我的紙條,我撕開後記得理事只有4號及7號候選人沒有,監事則是投給2號、4號及5號等語(見選偵5卷二第202頁)。證人即被告甲○○證稱:除了吃飯有請託支持,酉○○隔天早上吃完早餐,在外面桌子那邊,每人發一張單子,酉○○有發,也有其他人發,單子上寫理事選哪幾個,監事選哪幾個,我拿到的(單子)不要投A○○、地○○,投其他人,監事投F○○、辛○○、戊○○,實際投票時我也按指示投票;我知道這樣不行,我看了就記起來了,就丟掉了等語(見選偵5卷三第203頁)。由上開數人均一致證稱被告酉○○等人確實有配票之規劃及行為,自堪認此部分事實存在而可採。
㈤有影響投票意向
證人即被告B○○於偵查中已證稱:我有按照酉○○等人提供給我指定配票的名單投票等語(見選偵5卷三第310頁)。而證人即被告己○○亦證稱:酉○○要我向癸○○、宇○○、子○○等會員代表轉達之配票指示,應該是會影響到該些具有投票權人之投票意向等語(見選偵5卷四第54頁),則連在烏日區農會任職之己○○亦認為此等操作確實會影響會員代表之投票意向,一般人視之尤甚。另證人即被告丁○○亦證稱:當天晚上,F○○、B○○、酉○○及理監事候選人有來尋求支持,我有允諾會投票支持配票名單,我自己也有拜託其他人支持我選理事,我於去年12月至今年1月間就知道酉○○等人有規劃理監事當選及候補名單等語(見選偵5卷二第141頁);證人即被告丙○○證稱:110年3月3日烏日區農會改選理監事人選,我確實有投票,至於投票方式為何、投票給何人,我已經忘記了,但我記得我是依新任總幹事酉○○事先的指示投票;我確實有依照酉○○指示投給他指定的理監事人選等語(見選偵5卷二第181、185頁)。證人即被告寅○○亦證稱:要求我等會員代表依規劃之名單圈選理監事候選人,動機或目的當然是在於讓有意擔任總幹事、理事長及常務監事之候選人或候聘人均能順利當選或遴聘等語(見選偵5卷二第233頁)。證人即被告甲○○證稱:在110年3月12日理事會選舉理事長及遴聘總幹事時,我有照著大家當時在飯店取得的共識支持B○○擔任理事長、酉○○擔任總幹事;理監事之當選者跟原本規劃的人選都一致等語(見選偵5卷三第194-195頁)。證人即被告卯○○證稱:理事部分我蓋給9個人,但蓋給誰我不記得了,監事候選人我確實蓋給2號、4號及5號(按:即按照酉○○所給的紙條亦即配票名單);選舉結果與原本規劃的人選一致,但票數高低不同等語(見選偵5卷三第202-203頁)。證人即被告乙○○、C○○、癸○○均證稱:3月2日當天晚上F○○及B○○、酉○○等人來拜票尋求支持,當時我也有允諾渠等會投票支持規劃名單等語(見選偵5卷四第96、101、153-154頁)。證人即被告丑○○證稱:我有依酉○○推薦的名單號碼投票,因為我心中沒有人選等語(見選偵5卷三第234頁)。證人即被告宇○○證稱:酉○○請我投票支持的人,就是後來當選的理、監事,當選者與酉○○向我請託之人選一致;酉○○拜託我投N○○,我才投她等語(見選偵5卷三第87、99頁)。證人即被告子○○證稱:我確實有依照酉○○總幹事的意思投票等語(見選偵5卷三第73頁)。證人即被告玄○○證稱:我除了2個理事人選不滿意,自行決定外,其他7個理事及3個監事都是依照酉○○的規劃投票;我有允諾會投票支持配票規劃理監事名單等語(見選偵5卷三第214頁、選偵5卷四第121頁)。由上開證人證述可知其等身為會員代表,卻聽憑被告酉○○等人之配票指示(或規劃),將全部、或部分人選依配票指示投票,其等之投票意向確實受被告酉○○等人配票指示之支配及干涉,並無任意投票之自由。雖有部分會員代表陳稱不會影響投票意向,然以最後投票結果可看出當選之理監事悉與被告酉○○等人規劃之人選一致,且除N○○之票數或與原先規劃差異較大外,其餘當選理監事者之票數幾與被告酉○○等人配票結果相同或極為接近,足徵此次接受招待之會員代表所投大部分人選確實依照被告酉○○等人提供之配票名單而來,其等之投票意向確實受到左右,被告等人辯稱不會影響投票意願等語,乃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再參諸證人即被告甲○○已證稱:有人拿印有理監事候選人的紙條給我,我有跟對方講這紙條可能會違法,不能發等語(見選偵5卷三第194頁),更可證明被告等人對於配票干涉投票意向,有違法之嫌有所認知。
㈥證人即被告甲○○經檢察官詢問:這次餐會、過夜旅遊是酉○○
等人為尋求支持並具體配票所進行的?已答稱:應該是等語(見選偵5卷三第203頁),可見此次招待旅遊及食宿,確實與農會選舉有關。另證人即被告C○○證稱:本次招待免費旅遊住宿的目的,應該有包括關於支持本次農會改選選舉在內,但並非真正的目的等語(見選偵5卷四第101頁),雖證人即被告C○○認為真正目的並非選舉,或所謂卸任感恩及聯誼聚會為其所認知之真正目的,然被告C○○既已知免費招待此舉隱含有選舉目的,仍予以參加,其主觀上即有為選舉一事接受招待之故意及行為,其此部分所辯不足為有利之認定,反依其所述益徵此次免費招待旅宿確與農會理監事等選舉相關。另證人即被告乙○○亦證稱:(問:3月2日你接受F○○友人輝哥的招待,免費參加餐會和住宿,而餐會過程中有人發放紙條要求理監事投票要投給特定的候選人,這部分已經影響選舉的公平性,有何意見?)答稱:我知道這樣不妥當等語(見選偵5卷二第301頁)。證人即被告未○○更進一步證稱:我有擔任里長,所以我知道這是不正利益(按:指接受免費招待旅遊食宿),但是我要強調,我是到了現場才知道這次旅遊是為了農會理監事選舉,如果我自己開車的話,我就會離開等語(見選偵5卷二第349-350頁),則被告未○○雖已知悉此招待與農會選舉有關,卻未設法離開,仍持續接受招待直至翌日才返家,所為自具有因農會選舉而收受不正利益招待之故意至明,其辯稱因非自己開車而未離去云云,無法據為對其有利之認定,而為本院所不採,然除去證人即被告未○○上開不可採之情節(因非自己開車而無奈留下)外,依其上述證言亦確實可看出此次旅宿招待與農會選舉有關,該免費招待為不正利益是為明確。另證人即被告丑○○亦證稱:
我去之前並不知道是為了選舉,我是去到那邊之後才知道等語(見選偵5卷四第115-116頁),與上開證人未○○證述到現場才知道此次旅遊與農會選舉有關一情相符,益顯本案有選舉權之被告午○○、黃○○、丁○○、丙○○、地○○、辰○○、寅○○、甲○○、卯○○、C○○、乙○○、未○○、宇○○、亥○○、庚○○、子○○、癸○○、丑○○、戌○○、A○○、D○○、戊○○、E○○、玄○○等24人前往天水蓮大飯店後看見參加之對象、接受招待之內容(旅遊食宿均免費)諸情已得知此次招待與農會理監事等選舉有關。其等既對於此次招待旅遊及食宿並非單純聯誼聚會,而係與農會選舉有關一情有所認識,仍接受招待,並允以依配票名單投票,則其等對於許投票權為一定行使有主觀犯意及行為並無疑問,其等所辯認為就是一般聚餐而已,與農會選舉無關云云,無非卸責之詞,均不足採信。又證人即被告辛○○證稱:F○○有預先說他有意常務監事的職務,在3月3日我當選監事後,酉○○有再拜託我3月12日推選F○○為常務監事;我去鯉魚潭接受招待住宿,是有這個意思希望我當選監事後,選常務監事時投票給F○○;(問:所以酉○○等人就是為了尋求你在當選監事後,對於常務監事投票時,要將票投給F○○,因此招待你們吃飯、住宿?)應該是這樣,沒有明講,但有這樣的暗示,這個邏輯大家都知道等語(見選偵5卷三第175、184頁),亦可見被告酉○○等人為尋求被告辛○○選上監事後,得以在常務監事投票時投給被告F○○,乃提供免費旅遊食宿招待被告辛○○,而被告辛○○亦知悉此情仍接受招待,且於常務監事投票時依酉○○規劃投給被告F○○一節均屬事實,故而被告辛○○雖非農會會員代表,仍為被告酉○○等人行賄之對象,而被告辛○○亦有受賄之事實堪以認定。
㈦按「農會置理、監事,分別組成理事會、監事會。理、監事
由會員(代表)選任之,其名額依下列之規定:一、鄉、鎮(市)、區農會理事九人。......五、農會監事名額為其理事名額三分之一。六、農會置候補理、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所置理、監事名額二分之一。」農會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第5款、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農會置總幹事一人,由理事會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遴選之合格人員中聘任之」、「農會總幹事之聘任,須經全體理事二分之一以上之決議行之。」農會法第25條第1項、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依農會法上開相關規定,農會總幹事由理事會就主管機關遴選之合格人員聘任,理事會之理事由農會會員代表選任,理事長由理事互選,會員代表則由會員登記參選。故實際農會總幹事之產生方式,係先由會員選出會員代表,再由會員代表選出理、監事,再由理事互選出理事長,再經全體理事二分之一之決議聘任總幹事,應無疑義。由上開農會總幹事之聘任方式以觀,若無法獲得理事長及多數理事之支持,即無法獲得理事會之聘任擔任總幹事,因此農會總幹事雖非經由選舉產生,然與農會會員代表、理、監事、及理事長等各項選舉成敗結果攸關。職是之故,各地農會選舉實際運作方式均由預備競選理事並擔任理事長之候選人與預備聘任之總幹事人選搭檔規劃進行農會各項選舉等情,為證人即被告酉○○、B○○、F○○等人所不諱言,自堪認為各級農會改選時實際參選運作模式。被告酉○○為具有資格之總幹事候聘人、被告B○○欲參選第19屆之烏日區農會理事長、被告F○○則為卸任理事長、欲參選第19屆之農會常務監事等情,業據被告酉○○、B○○、F○○分別供述在卷(見選偵5卷一第113頁、選偵12卷二第46-47頁、選偵5卷一第72頁),並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0年2月18日農輔字第1100022352號函可查(見選偵12卷三第203-204頁)。被告B○○供稱:我印象中在代表選完後,酉○○有來我住家找我,詢問我是否有意願參選理事長,如果我願意的話,酉○○和F○○會幫我拉票,我並沒有當場答應,是過兩天後我才回電給酉○○,表達我有擔任農會理事長的意願,再來看看酉○○和F○○如何安排等語(見選偵12卷二第46-47頁);而本案旅宿招待係被告F○○主辦、委由被告酉○○規劃,亦分據證人即被告酉○○、F○○證述在卷(見選偵5卷一第124、93頁)。參以前述被告酉○○、F○○規劃及實際招待免費旅遊食宿之對象均為新任會員代表(含已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之H○○、G○○、K○○、Q○○、I○○等5人,及監事候選人兼具有常務監事選舉權之被告辛○○)、且在農會理監事選舉前一日之敏感時刻舉辦,而被告B○○則予以配合,3人於招待之晚宴上,分別上台致詞請求投票支持理監事選舉,更逐桌敬酒,宣布F○○要參選常務監事、酉○○要參選總幹事、B○○要選理事長,並由被告酉○○以口頭及提供紙本之配票名單予參與飲宴、有選舉權之新任會員代表及兼具常務監事選舉權之被告辛○○等人諸情,則被告酉○○、F○○及B○○就本案以免費旅遊食宿招待,要求新任會員代表即被告午○○等人(含上開經緩起訴處分之H○○等5人)及監事候選人辛○○依配票名單投票之行為,有意思聯絡及行為分擔至為明確。又被告酉○○所欲擔任之農會總幹事雖非經由選舉產生,被告酉○○本身並非農會選舉之候選人,然而被告酉○○既已表明其欲擔任總幹事,並要求被告午○○、黃○○等新任之會員代表(含上述H○○等5人)於選舉時支持其推選之理監事等候選人,則被告酉○○與F○○、B○○上開所為,係行求被告午○○等有選舉權之新任會員代表在理監事選舉時投票支持其等所規劃之理監事候選人,以及在當選理監事,成為理監事選舉及理事長選舉之有選舉權人時,投票支持3人搭檔配合之F○○、B○○等候選人當選常務監事及理事長,而為選舉權一定之行使,藉以迂迴達成被告酉○○受聘任為總幹事之目的,已至為灼然。又被告酉○○、F○○、B○○用以招待有理監事選舉權之新任會員代表、及可能有常務監事選舉權之監事候選人辛○○等人之旅遊及食宿,致使每人免負擔之費用如附表三所示(關於費用支出明細,有附表四㈠編號43、㈡編號2、3之證據可憑,再以附表二所示之住宿房客計算每人應分擔之住宿費用,加上每桌餐費6,000元、飲料費每桌100元【每桌2瓶各50元之飲料,4桌之飲料費共400元】,以10人計,每人應負擔之餐飲費為6,10元,三者加總而得),雖非高額花費,然仍分別為價值1,270、1,710、2,810元之消費額,衡諸通常社會價值觀念,仍有相當之財產上利益,且被告酉○○、F○○及B○○既已表明約定被告午○○等人於農會理監事選舉時如何為投票權一定行使之目的,被告午○○等人亦均明確認知此次免費招待旅遊及食宿附帶所求之目的,而予以期約應允並接受,已如前認定,則就被告酉○○、F○○及B○○3人之主觀犯意及客觀行為予以觀察,上開招待免費旅遊及食宿之利益應認該被告3人與被告午○○等有選舉權之人約定為一定之行使有對價關係。
㈧被告壬○○部分被告壬○○雖供稱:110年2月底時,我到F○○辦公室泡茶,他提到要請一些以前烏日鄉村長及代表吃飯,我主動跟他說這一攤我來請客就好等語(見選偵5卷一第179頁)。然證人即被告天○○證稱:酉○○請我開車載他及新任代表丑○○前往天水蓮飯店給人請客...酉○○在車上向丑○○表示,當天是由一位董仔(詳細名字不清楚)要請新的代表,在餐宴中,烏日區農會理事長F○○才介紹這位「董仔」是他的朋友,要來宴請新任代表;餐敘一開始F○○向與會人員致詞表示,這次餐敘是他的朋友要請新任代表吃飯,如果有機會就支持酉○○順利應聘為總幹事;吃飯席間一開始是前任理事長F○○他起來介紹林董說要請新任代表,說有機會酉○○要當總幹事請大家幫忙,接下來B○○請大家幫忙,希望有機會可以當理事長,再來是酉○○說有機會希望可以讓他當選總幹事等語(見選偵5卷一第206-207、208、210、218頁)。證人即被告宙○○於調詢中證稱:我有參加該次餐敘,當天晚上餐敘時,時任理事長F○○的朋友(綽號阿輝,詳細姓名不清楚【按:指本案被告壬○○】)有上台致詞,並感謝與會的會員代表兩屆都支持理事長F○○,所以當天餐會及住宿由他招待所有與會的會員代表,F○○、酉○○也都有上台致詞,並表示希望所有會員代表可以團結等語(見選偵5卷一第235頁),於偵查中則證稱:阿輝有上台致詞,演說內容意指是要請大家聚在一起,是希望大家支持F○○,他是當時理事長,現在才轉任常務監事,所以吃住都是由他(按:指被告壬○○)招待等語(見選偵5卷一第248頁);證人即被告乙○○證稱:當天在聚餐時,輝哥說魏理事長現在要轉換跑道,大家來祝賀一下等語(見選偵5卷二第299頁);證人即被告宇○○證稱:用餐時理事長F○○、總幹事酉○○、B○○都有上台講話,希望大家支持理監事選舉等語(見選偵5卷三第85頁)。證人即被告戌○○證稱:(問:F○○的朋友又沒有參選農會本次的改選,為何要幫F○○出這筆錢?)F○○及酉○○他們來敬酒的時候,都有講拜託給他們支持一下,就是指要我們支持隔天理監事的改選等語(見選偵5卷二第92-93頁);證人即被告玄○○證稱:吃飯期間,酉○○像是司儀,介紹哪些人新當選會員代表等語(見選偵5卷三第223頁)。衡以上述證人與被告壬○○並不相熟,甚至連姓名及稱呼均不清楚,僅知悉其為被告F○○之友人,是以其等與被告壬○○顯無怨隙,所述並無構陷攀誣之嫌,應足以採信。則依上開證人證述可知此次旅遊食宿招待之對象為新任會員代表,是以被告壬○○辯稱係請一些以前烏日鄉村長及代表吃飯云云,顯非事實,不足採信。又當晚飲宴時,被告壬○○對所謂被告F○○要轉換跑道一事已當眾表示祝賀之意,而被告F○○、酉○○等人上台致詞時,均表示希望與會代表支持理監事選舉等語,由此可見被告壬○○所謂被告F○○轉換跑道係指F○○卸任農會理事長、改選常務監事一事,況被告壬○○當時既然在場,對於被告F○○、酉○○及B○○等人上台請求大家支持理監事選舉等語,更難諉為不知,是以被告壬○○明知被告F○○等人係為農會理監事選舉而招待有選舉權之新任會員代表,席間並有請託投票支持之選舉話語,竟仍承擔此次旅遊食宿招待之全部費用,其有為被告F○○向有選舉權之會員代表行賄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至明,被告壬○○辯稱此次住宿及宴請招待,係單純為被告F○○感謝與會者,與農會選舉云云,應屬卸責之詞,尚難採信。
㈨被告宙○○、申○○、天○○、己○○分別時任烏日區農會秘書、推
廣部主任、信用部專員、信用部溪壩辦事處專員,且分別在烏日區農會任職相當時間,已如前認定。而此次前往天水蓮大飯店住宿用餐,被告宙○○、申○○、天○○及己○○均負責開車主要搭載新任會員代表前往(其中被告宙○○搭載被告B○○、丙○○、D○○,被告申○○搭載被告甲○○、未○○、乙○○,被告天○○搭載被告丑○○外、另搭載被告酉○○,被告己○○搭載被告癸○○、宇○○、子○○),此情為被告宙○○、申○○、天○○及己○○分別坦承在卷(見選偵5卷一第247-248、147、207頁。選偵5卷四第50-51頁),核與證人即上述各該被載送之會員代表B○○、丙○○、D○○、甲○○、未○○、乙○○、丑○○、癸○○、宇○○證述相符(選偵12卷二第45頁、選偵5卷二第182、100頁、選偵5卷三第190頁、選偵5卷二第345、286頁、選偵5卷三第23
2、148、83頁),足以採信。又上述被告宙○○等4人當晚均有住宿在天水蓮大飯店、參加晚宴、亦均知悉此次食宿不用付費等節,為被告宙○○等4人供認不諱(見選偵5卷一第233-
235、147-152、209-210、選偵5卷四第53-54頁)。則以被告宙○○等4人均為農會職員、且任職不短時間,值此農會理監事選舉前一日之敏感時刻,搭載具有理監事選舉權之新任會員代表等如此敏感對象,前往住宿地點接受免費食宿招待,其等對於此次旅遊食宿之招待與緊接之農會理監事選舉有極度關聯,應有明確認識。衡之證人即被告未○○、丑○○均證稱:到現場看到這麼多會員代表,才知道住宿及飲宴之目的就是為了烏日區農會理監事選舉等語(見選偵5卷二第347、349-350頁),上開2位會員代表即被告未○○、丑○○抵達現場已察覺此次招待與農會選舉有關,遑論多年為農會職員、當日更搭載數名新任會員代表前往現場之被告宙○○等4人,該4人諒必對於此種綁樁固票行為了然於胸。況晚上餐敘時被告酉○○、F○○及B○○均有上台致詞,提及理監事選舉及參選之事,均如前認定,被告宙○○等4人對於此次乃為農會理監事改選目的而來之免費食宿招待一情應足堪確定。詎被告宙○○等4人代為搭載新任會員代表前往接受招待、並於翌日載返烏日區農會讓新任會員代表投票,此亦分據被告宙○○、申○○、天○○3人供述在卷(見選偵5卷一第248、165、220頁),核與證人即上開被載送之新任會員代表B○○、丙○○、D○○、乙○○、丑○○證述情節相符(選偵12卷二第46頁、選偵5卷二第182、101頁、選偵5卷二第287頁、選偵5卷三第232-233頁),亦足堪採取。又其中被告天○○之手機紀錄顯示有通知相關會員代表要記得攜帶身分證、印章及隔天理監事改選之議案資料,此情有上述被告天○○扣案之手機截圖照片可證(見選偵5卷四第242-243頁);被告申○○則因被告J○○、子○○對於配票小卡片上字太小看不清楚,前來詢問其有關卡片上面顯示什麼時,為免該2位被告年紀大,無法將應選理事9位之號碼全部背下來,遂教被告J○○、子○○直接將2個不用圈選之號碼背下來,其餘就是要圈選之理事號碼,此情為被告申○○供述在卷可查(見選偵5卷一第164頁),並據證人J○○證述屬實(見選偵5卷二第277頁),堪信為真實。被告己○○亦依被告酉○○指示,在車上向新任會員代表提醒依配票規劃投票事宜,此有被告己○○供述可憑(見選偵5卷四第65頁),並有證人即被告癸○○證述在卷得佐(見選偵5卷三第164頁)。依上所述,被告宙○○等4人已知此次免費招待與農會將舉行之理監事選舉有密切關聯,竟仍載送新任會員代表接受招待,或通知會員代表攜帶身分證、印章及議案資料,以待翌日直接返回烏日區農會投票、或直接將之載返烏日區農會投票、或對於配票名單加以技巧說明使會員代表容易記憶,不致發生錯誤、或在車上再對會員代表耳提面命交代應投之人選等節,被告宙○○等4人就被告酉○○、F○○及B○○以免費食宿招待對農會理監事及常務監事選舉有投票權之人行賄一事,已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故而被告宙○○等人空言辯稱未參與規劃名單、只是幫忙載人、沒有參與選務云云,均無解於其等罪責之成立,而不為本院所採。
㈩被告等人雖另以前詞置辯,然查:
⒈烏日區農會第19屆理監事選舉,理事候選人共有11人、應選9
人,監事候選人5人,應選3人,有該農會110年1月15日烏農會字第11002000006號公告及110年2月23日烏農會字第1100200041號公告檢附之候選人資格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見選偵12卷三第211、213-215頁),自非所謂同額競選,被告等人一再辯稱本案為同額競選云云,實昧於事實,不足採信。而既非同額競選,被告B○○、F○○之理監事資格、甚至是否能獲得理事長或常務監事一職,均未可知,其等自有行賄之動機。是以被告等人辯稱因本屆烏日區農會理、監事選舉為同額競選,且當選及候補人選均已事先協調好了,並無競爭問題,不可能賄選云云,均顯係事後卸責之詞,委無足採。又或謂「同額競選」係指總幹事,蓋本屆烏日區農會僅有被告酉○○為合格總幹事候聘人云云,然前已敘及依農會總幹事之聘任方式以觀,若無法獲得理事長及多數理事之支持,即無法獲得理事會之聘任擔任總幹事。準此,若無法確保理事及理事長為可掌握之人選,縱僅有1名合格總幹事候聘人,仍有可能不獲聘任。對此,若理事會決議不予聘任,而未能於期限內完成總幹事之聘任時,依農會總幹事遴選辦法第18條第2項規定,主管機關應於期限屆滿之次日起15日內重新辦理總幹事候聘登記公告,並踐行遴選作業程序;而農會本身若屆期未能產生總幹事,依農會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得由上級農會逕行遴派合格人員代理,農會不至於因不聘任總幹事而無法運作,故非定須聘任該名符合資格之總幹事候聘人不可,仍有可能待主管機關重新辦理總幹事候聘登記公告,其他被遴選為合格人員者接受聘任。是以被告酉○○為免遭決議不予聘任,使其他人得以進入第二輪遴聘程序,因此需掌握多數理事支持,從而其仍有賄選之動機,被告等人所辯本案烏日區農會總幹事部分為同額競選,故無賄選之動機及可能云云,亦難採信。
⒉此次免費招待旅遊食宿之對象為具有理監事選舉權之新任會
員代表,而舉辦之時間正值農會理監事選舉前夕之敏感時刻,於招待之飲宴時間,被告酉○○、F○○及B○○並為請託投票支持規劃之理監事候選人等選舉性言語,更進而有發放配票名單以影響及干涉會員代表投票意向等情,若謂歷來烏日區農會中人有舉辦此種性質聚會之慣例,核其內容顯然已違背法令,涉及行賄之嫌疑,殊屬違法陋習,自不會因遵循此等違法陋習即合法化行為,故此等陋習不僅不應遵從,更應予以革除。茲被告等人面對本案違法行賄情節如此明顯之免費旅遊食宿招待,全然不在意,慨然接受招待,之後並聽任配票安排予以投票,則其等分別之行賄、收賄主觀犯意及客觀行為俱足,殊不得事後以純屬慣例作為卸責之藉口,是以被告等人試圖以違法之陋習正當化此次行為,辯稱不知如此已然觸法云云,衡屬飾卸之舉,不為本院所採。
⒊本案招待之旅遊食宿,係由被告壬○○付費,而被告壬○○乃被
告F○○之友人,於110年3月2日招待之晚宴中,有上台致詞,向餐敘之新任會員代表表示希望大家支持F○○,並公開祝賀被告F○○轉換跑道,因此由其(被告壬○○)招待吃住等情,有證人即被告宙○○、乙○○上揭證述可證(見上述第㈧段)。
又被告F○○亦有上台介紹被告壬○○為其友人,今日宴請與會者等語,為證人即被告天○○證述如前(見上述第㈧段)。是以本案被告對於被告壬○○係為被告F○○轉換跑道、自理事長卸任後欲參選監事一事而招待其等食宿之事實甚為明瞭。職此,被告等人雖係接受非候選人之被告壬○○招待,然皆知係被告壬○○之友人F○○有意參選監事及常務監事,被告壬○○招待食宿寓有請託選舉支持被告F○○之意至明。被免費招待接受不正利益之被告等人既得知請客付費之人為被告F○○之友人、及其為何原因代為付費之理,且已知應支持何被選舉人者,則受賄者之一方自已認知到行賄者(被告壬○○)對其等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意即投票支持被告F○○當選監事、常務監事,行賄者自已達到「約使有投票權人為一定行使」,而受賄者亦達到「許其為投票權一定行使」之程度甚明,行賄、受賄雙方之犯行自屬成立。被告等人辯稱:因認被告壬○○並非候選人才接受其招待云云,並不影響其等犯行之成立,所辯尚無可採。
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等人辯解不足採信,其等犯行均堪認定,俱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及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一、農會之選舉,雖非屬法定政治上之選舉,然對社會整體選舉風氣仍有相當影響,且近年來社會各類選舉選風惡化,部分候選人為求當選,競相提早賄選活動,常提前於選務機關發布選舉公告之前或渠登記參選之前,即對於有選舉權之人預為賄賂,請求於選舉時投票支持,類此提前賄選行徑,敗壞選風尤甚,若謂農會法及相關法律無從加以規範處罰,無異鼓勵賄選者提前為之,顯非立法本意,故對於有選舉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不以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之時,已確定對方為有選舉權之人為限,於農會之選舉,提前賄選者於行賄當時,預期以行賄之對象將來當選理、監事,分別取得對理事長、常務監事之投票權時,再履行投票選舉行賄者之約定,而為選舉權一定之行使,故於行賄時,行賄之對象雖非屬現實之「有投票權之人」,惟此係著手賄選之實行,待日後果當選理、監事而取得理事長、常務監事選舉權時,犯罪構成要件即屬成就,而成為現實之「有投票權之人」。此原在賄選者之預期及犯意之範圍內,均為賄選者犯罪行為內容之一部,並不以其賄選在先,行賄對象取得選舉權在後,而影響其犯罪之成立。準此,於行賄當時,其行賄之對象雖尚未當選理、監事,但於事後確已當選為理、監事而取得選舉權,此時行賄者所為即應認與農會法第47條之1第1項第2款之罪之要件該當(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873號、第6279號、98年度台上字第3494號判決意旨足參)。是以,行賄之被告酉○○等人向受賄之新任會員代表、及監事候選人即被告辛○○行賄時,其等新任會員代表均為農會會員,就理監事選舉部分本為有選舉權之人,就理事及理事長、監事及常務監事選舉部分,其中當選理監事之人及被告辛○○當選監事後,亦為有選舉權人,嗣其中之H○○、被告丁○○、甲○○、C○○、亥○○、庚○○、癸○○、辛○○、戊○○果皆分別當選理、監事,而為該農會第19屆理事長及常務監事選舉「有選舉權之人」。
二、核被告酉○○、F○○、B○○、宙○○、申○○、天○○、己○○及壬○○等8人所為,均係犯農會法第47條之1第1項第2款之對於有選舉權之人交付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選舉權為一定之行使及同法第47條之2第1項第2款之對於理事候選人交付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為聘任罪。被告丁○○、甲○○、C○○、庚○○、癸○○及亥○○等6人所為,均係犯農會法第47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有選舉權人收受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選舉權為一定之行使及同法第47條之2第1項第1款之理事候選人收受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聘任罪。被告午○○、黃○○、丙○○、地○○、辰○○、寅○○、卯○○、乙○○、未○○、宇○○、子○○、丑○○、戌○○、A○○、D○○、戊○○、E○○、玄○○及辛○○等19人所為,均係犯農會法第47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有選舉權人收受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選舉權為一定之行使罪。
三、被告酉○○、F○○、B○○、宙○○、申○○、天○○、己○○及壬○○等8人就上開2罪行賄犯行,均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被告酉○○、F○○、B○○、宙○○、申○○、天○○、己○○及壬○○等8人所犯前開2罪,係以一旅遊招待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情節較重之農會法第47條之1第1項第2款之對於有選舉權之人交付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選舉權為一定之行使罪處斷。被告丁○○、甲○○、C○○、庚○○、癸○○及亥○○等6人所犯前開2罪,亦係以一接受旅遊招待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情節較重之農會法第47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有選舉權人收受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選舉權為一定之行使罪處斷(因被告丁○○、甲○○、C○○、庚○○、癸○○及亥○○等6人以會員代表兼理事候選人身分受賄,會員代表身分為其主要受賄基礎,故認身為會員代表之有選舉權人收賄罪情節較重)。至被告酉○○、F○○、B○○、宙○○、申○○、天○○、己○○及壬○○等8人同時向多數人行賄,約其選舉權為一定之行使,所侵害者僅為一個社會法益,並不成立想像競合犯(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455號判決意旨參照)。
五、被告壬○○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併科罰金70萬元(如易服勞役,以2千元折算1日)確定(嗣與另涉犯之妨害自由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竊占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部分,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3月確定)。於108年8月2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期間付保護管束,於110年1月11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以已執行完畢論,有被告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一第229-232頁),業經檢察官於本院主張及提出適切證據、並予以說明(見本院卷三第356頁),被告壬○○及其辯護人則對於構成累犯之事實並不爭執(見本院卷三第356頁)。
是被告壬○○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已構成累犯。審酌被告壬○○於前案執行完畢後未達2月,即故意再犯本案之罪,雖罪質不同,然考量被告壬○○甫執行完畢即再犯本案,顯未因接受前案之偵審、執行而建立足夠之法遵意識,益徵其主觀上有特別之惡性,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適用累犯規定予以加重,不致生其所受之刑罰超過所應負擔之罪責,導致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而有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進而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情形。是以被告壬○○依累犯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尚不悖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之意旨,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被告壬○○及其辯護人主張因罪質不同,無加重之必要等語,為本院所不採。
六、按滿80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刑法第18條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丙○○為00年次、被告庚○○為00年0月間生、被告子○○為00年次(詳細年籍均詳卷),有其等之年籍資料在卷可憑,是上開被告3人於本案行為時均已年滿80歲,爰均依刑法第18條第3項規定減輕其刑。
肆、撤銷改判之理由及科刑審酌事項:
一、原審以被告等33人犯罪均不能證明而為無罪諭知,固非無見。惟原審未詳為勾稽全部卷證予以審究,再依據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取捨論斷,徒以農會存有派系故選舉性質獨特、聯誼餐會夙有慣例、農會選舉規則複雜,且會員代表有務農及年長者,故提示單僅係指導及協助如何投票、招待之食宿價格不會影響投票意願、本件係同額競選無賄選必要為由,遽認不能證明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尚有未洽,檢察官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諭知全部被告無罪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全部予以撤銷改判。
二、爰審酌被告酉○○、B○○、F○○分別為求順利獲聘為烏日區農會總幹事、當選理事長及常務監事,不循正途進行選舉活動,為求勝選,竟漠視賄選禁令,以招待旅遊食宿之方式綁樁賄選,且被告酉○○長期擔任烏日區農會會務部主任、被告B○○長期擔任農會會員代表、被告F○○已為2屆(8年)之理事長(分別為被告酉○○、B○○及F○○供明在卷,見選偵5卷一第108頁、選偵12卷二第44頁、選偵5卷一第72頁),被告宙○○、申○○、天○○及己○○等人則長期擔任農會職員,其等均深知農會選舉直接反映當地農會會員民意,實為治理農會事務之基礎,亦為選風清廉與否之重要指標,詎其等竟不惜在選舉「前一日」及「當日」除公然招待會員代表及理監事候選人免費旅遊食宿外,並於選舉當日以直接將部分會員代表載返烏日區農會投票之固票方式,貿然以不正利益行賄選民,謀求自身利益,無視於政府大力查辦賄選、端正選舉風氣之決心,所為殊值非難。再審酌被告酉○○、F○○2人同為本案賄選之主導者,復與被告B○○、宙○○、申○○、天○○、己○○及壬○○等人,共同以此免費招待農會會員代表旅遊食宿之低劣手段,公然進行配票賄選,而被告宙○○雖同農會職員,但長期擔任農會秘書綜理事務,且依卷附如附表四㈡編號9所示之手機對話訊息譯文中「我跟你說如果放手去選,他老婆不會選上,我可以跟你保證啦,那天晚上,是我、阿森(F○○),○○他○○(酉○○)有答應人家,我們會照著這樣走啦,不然我跟你說,一半的代表不會投給她啦。」等語,堪認被告宙○○有涉入被告酉○○、F○○規劃配票名單事宜,涉案程度較其他農會職員即被告申○○、天○○、己○○為深。又被告午○○等新任會員代表24人及監事候選人即被告辛○○,均係有選舉權之人,明知此次免費招待旅遊食宿係農會選舉之不正利益,仍予以接受,並分別允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許以聘任總幹事,所為均足以敗壞選風,並使農會之組織運作及選舉制度之公平、公正性產生扭曲變質,嚴重妨害社會選舉之正常運作及影響社會之價值觀,除妨害社會秩序,亦屬惡質之民主教育。又行賄者之惡性重於受賄者,及被告等人否認犯行(此雖為被告防禦權之正當行使,不得作為加重量刑之因子,然以之與自始坦承犯行之被告相較,仍應在量刑時予以考量,如此方符平等原則),難認有何悛悔之意,亦乏為己行為負責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等之素行(有被告等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參與本案犯罪之情節,暨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告癸○○現今身體狀況不佳,及下述各別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詳見本院卷三第356-360頁)等一切情狀,及參酌檢察官求刑意見、被告及其等之辯護人為無罪答辯,分別量處如主文第1項以外之其餘各項所示之刑,並就被告酉○○、F○○、B○○、宙○○以外之被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㈠被告酉○○稱:大學畢業,已婚,育有2名子女,家中有父親、
弟弟,現擔任○○區農會第20屆總幹事,收入中上等語。㈡被告F○○稱:高中畢業,已婚,育有1名子女,現擔任臺中市○
○區○○里之里長、○○區農會常務監事,收入中上等語。㈢被告B○○稱:小學畢業,已婚,育有4名子女,現擔任○○區農會理事長、從事農業種田等語。
㈣被告宙○○稱:專科畢業,已婚,育有3名子女,111年從○○區農會退休,目前從事農事工作,無收入等語。
㈤被告申○○稱:大學畢業,已婚,育有2名子女,現於○○區農會擔任供銷部主任工作,每月收入約6萬多元等語。
㈥被告天○○稱:專科畢業,已婚,育有3名子女,現擔任○○區農會○○分部主任,每月收入約6萬多元等語。
㈦被告己○○稱:專科畢業,已婚,育有3名子女,現於○○區農會工作,收入為薪資收入等語。
㈧被告壬○○稱:高中畢業,離婚,育有3名子女,一名往生了,現從事土地開發服務業、工程行股東,收入中上等語。
㈨被告午○○稱:大學畢業,已婚但配偶往生,育有2名子女,已退休,靠退休金支持等語。
㈩被告黃○○稱:高中畢業,已婚,育有2名子女,其中一個是國小○年級的小孩。現從事木工,收入中等等語。
被告丁○○稱:高中畢業,已婚,育有4名子女,現從事業務工作,年收入約80萬元等語。
被告丙○○稱:國小畢業之教育程度,已婚,育有3名子女,現從事農業,收入沒多少等語。
被告地○○稱:國中畢業,已婚,育有3名子女,現從事農業工作,收入中等等語。
被告辰○○稱:大學畢業,已婚,育有2名子女(大女兒是0歲、小女兒0歲○)。現從事鋼鐵工作,收入中等等語。
被告寅○○稱:高中畢業,已婚,育有3名子女,現為○○市○○理事,沒有收入。
被告甲○○稱:碩士畢業,育有2名子女,現從事議會議員秘書工作,收入中上等語。
被告卯○○稱:國小畢業,育有3名子女,現從事○○農會代表工作等語。
被告C○○稱:國中畢業,育有4名子女,現從事農業工作,小康等語。
被告乙○○稱:高農畢業,已婚,育有3名子女,生活小康等語。
被告未○○稱:國中畢業,育有3名子女,從事農業工作,現為臺中市○○里里長,收入小康等語。
被告宇○○稱:國中畢業,育有1名子女,收入小康等語。
被告亥○○稱:國中畢業,已婚,育有3名子女,從事農業工作,每月收入小康等語。
被告庚○○稱:國小畢業,現務農,收入普通等語。
被告子○○稱:國小肄業,育有6名子女,務農,無收入等語。
被告癸○○稱:高職畢業,育有4名子女,從事農業工作,小康等語。
被告丑○○稱:專科畢業,已婚,育有4名子女,其中3個小孩
,分別是國小○年級、○年級的及0歲。現從事農業工作,收入普通等語。
被告戌○○稱:國中畢業,已婚,從事砂石場工作,收入中等等語。
被告A○○稱:高職畢業,已婚,育有2名子女,目前無工作、無收入等語。
被告D○○稱:已婚,育有3名子女,現從事農業工作,收入小康等語。
被告戊○○稱:高農畢業,育有3名子女,現從事農業工作,有微薄的退休金等語。
被告E○○稱:國小畢業,育有3名子女,家中務農,無收入等語。
被告玄○○稱:高職畢業,已婚,育有3名子女,從事農業工作,小康等語。
被告辛○○稱:高中畢業,育有4名子女,現已退休,無收入等語。
伍、沒收:
一、按犯農會法第47條之1第1項、第47條之2第1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犯罪所生之物或犯罪所得,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農會法第47條之1第2項、第47條之2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案就沒收部分,應適用上開農會法之規定。而上開農會法沒收之規定屬義務沒收之範疇,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之,此即為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但書所指「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然就沒收之範圍、方法及沒收之執行方式,仍應回歸適用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沒收之代替手段、第38條之2第2項之過苛條款等規定;且如供農會選舉賄選者所用之財物已交付有選舉權之人收受,因收受者係犯同條項第1款之收受財物罪,其所收受之財物亦應依同條第2項規定沒收;則犯農會法第47條之1第1項第2款、或第47條之2第1項第2款之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罪者,其已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應分別依第47條之1第2項、或第47條之2第3項之規定,於其對向共犯所犯收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罪項下宣告沒收,而毋庸再於交付者所犯之罪項下重複宣告沒收。
二、經查:㈠如附表三編號1至25所示被告黃○○等25人收受如附表三編號1
至25所示之不正利益(計算方式詳上述理由欄貳之二第㈦段),分別為被告黃○○等25人之犯罪所得,應依農會法第47條之1第2項之規定(其中被告丁○○、甲○○、C○○、庚○○、癸○○及亥○○等6人除依農會法第47條之1第2項規定外,另適用同法第47條之2第3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予以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酉○○、F○○、B○○、宙○○、申○○、天○○、己○○及壬○○等8人
用以行賄交付之旅遊食宿費用,固屬供被告酉○○等8人為本案農會選舉賄選犯行所用之物,惟均已交付而使選舉之受賄者受有招待。受賄者除上開被告黃○○等25人外,另有H○○、G○○、I○○、K○○、J○○等5人。其中上開被告黃○○等25人,本院已分別於其等項下諭知該不正利益之犯罪所得予以沒收追徵,依照前開說明,各該部分賄選之不正利益,自毋庸於被告酉○○等8人之罪刑項下諭知沒收追徵。至H○○、G○○、I○○、K○○、J○○等5人雖其各所涉違反農會法(選舉受賄)案件,已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在案,然並未繳回該犯罪所得供檢察官扣押,此有H○○、G○○、I○○、K○○、J○○等5人之偵查筆錄記載可考(見選偵5卷二第44-45頁、選偵5卷四第40-41頁、選偵5卷二第321-322頁、選偵5卷三第279-280頁、選偵5卷二第278-279頁),此部分不正利益雖未於被告酉○○等8人之對向共犯即受賄者之案件中沒收,然檢察官於本案中並未聲請就此部分不正利益予以沒收追徵,且對照被告酉○○等8人之犯罪情節與量處之刑度,對此部分不正利益宣告沒收追徵與否,尚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為符合比例原則,兼顧訴訟經濟,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於被告酉○○等8人罪刑項下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㈢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乃分別於該附表所示被告酉○○等7人
所在之地點查扣,雖與本案有關,而得作為本案證據,然對照被告酉○○等7人之本案犯罪情節(除被告午○○外,其餘被告主要係藉由免費旅遊食宿招待而綁樁固票;被告午○○則為選舉受賄者)與各自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被告午○○已被諭知沒收追徵不正利益等情,認對該等或供犯罪所用、或預備所用之物宣告沒收或追徵價額與否,已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為符合比例原則,兼顧訴訟經濟,亦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陸、子女利益之考量被告黃○○育有1名就讀國小0年級之未成年子女,被告辰○○育有2名分別為0歲、0歲半之未成年子女,被告丑○○育有3名分別就讀國小0年級、0年級及0歲之未成年子女,已為其等於本院審理時陳明在卷,並有個人戶籍資料為輔(見原審卷一第81-82、89、113-114頁)。具我國國內法效力之兒童權利公約,固以「兒童最佳利益」原則作為公約所有條款之基礎,基此原則明定,使兒童與父母分離之程序中,應給予所有利害關係人參與並陳述意見之機會(參見公約第9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然上開公約就傳喚利害關係人表示意見之規定並非強制規定。再兒童權利公約第14號一般性意見內,針對父母因受刑事追訴而需與子女分離之情形指出:對家長或其他首要照料者「犯罪服刑」的情況,應逐一按情況充分考慮不同刑期對兒童造成之影響,係就父母因受刑事追訴而需與子女分離之情形,主張於父母「犯罪服刑」時,國家相關機構對應父母之「執行刑罰」情形,因家中兒童為適當之考量,亦肯認父母因受刑事追訴有需與子女分離之情形,並未干預法院依法量刑之職權。況兒童為父母保護之對象,而非父母為違法行為後減輕刑責之託詞,照顧家中兒童並非上開被告3人受賄之正當理由,亦非同時兼顧家庭狀況之唯一途徑(同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28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本院審理時,因上開被告黃○○等3人之未成年子女,尚均稚嫩年幼,雖未使其等表意,然被告黃○○等3人已表明家中有未成年子女等語(見本院卷三第360頁)。茲本院審理時,被告黃○○等3人有表示扶養子女上情,且被告黃○○等3人與其等之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就科刑部分均已表示無證據請求調查(見本院卷三第346-347頁),是以本院就將使被告黃○○等3人或與其等子女分離之本案訴訟程序中,已基於兒童最佳利益而分別給予利害關係人即兒童之父(即被告黃○○等3人)參與並陳述有關兒童部分意見之機會,且已了解其等子女是否受被告黃○○等3人扶養、與其等之依附關係等情,而於量刑時予以考量。依此,本院所踐行之訴訟程序應無違兒童權利公約規定,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聖傳提起公訴,檢察官蔣得龍提起上訴,檢察官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黃 齡 玉法 官 周 淡 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及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 美 姿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農會法第47條之1農會之選舉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9 萬元以下罰金:
一、有選舉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選舉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二、對於有選舉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選舉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三、對於候選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
四、候選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
犯前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犯罪所生之物或犯罪所得,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農會法第47條之2農會聘任總幹事,自辦理理事候選人登記之日起,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9 萬元以下罰金:
一、理事或理事候選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聘任或不聘任。
二、對於理事或理事候選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為聘任或不聘任。
三、對於遴選合格之總幹事候聘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接受聘任。
四、遴選合格之總幹事候聘人員要求、期約或收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接受聘任。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二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犯罪所生之物或犯罪所得,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甲㈠(被告酉○○)①扣押地點:酉○○位於臺中市○○區○○街00號0樓之0之居所 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烏日區農會理事及會員代表名單 5張 酉○○ 2 烏日區農會活動資料 5張 酉○○ 3 各級農會110年改選工作計畫 12張 酉○○ 4 酉○○遴選總幹事資料 1本 酉○○ 5 iPhone8手機 1支 酉○○ ②扣押地點:酉○○之烏日區農會總幹事辦公室 1 ○○R○○之烏日區農會存摺 1本 酉○○㈡被告F○○扣押地點:F○○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住處 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Samsung手機 1支 F○○㈢被告宙○○扣押地點:宙○○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之住處 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iPhone手機 1支 宙○○㈣被告申○○扣押地點:申○○位於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0樓之住處 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HUAWEI手機 1支 申○○㈤被告天○○扣押地點:天○○位於彰化縣○○市○○○街000號之居所扣得 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iPhone手機 1支 天○○㈥被告壬○○扣押地點:壬○○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之住處 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天水蓮大飯店登記表 1張 壬○○ 2 iPhone11手機 1支 壬○○㈦被告午○○扣押地點:午○○位於臺中市○○區○○街00巷0號之住處 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烏日區農會會員名冊 1份 午○○ 2 iPhone手機 1支 午○○附表一(搭車旅遊名單一覽表,註明緩字者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編號 駕駛成員 同車成員 1 天○○ 酉○○ 丑○○ 2 申○○ 甲○○ 未○○ 乙○○ 3 宙○○ B○○ 丙○○ D○○ 4 己○○ 癸○○ 宇○○ 子○○ 5 F○○ K○○(緩) 6 A○○ 亥○○ 戌○○ J○○(緩) 7 C○○ 辛○○ I○○(緩) 戊○○ 8 黃○○ 午○○ E○○ 9 H○○(緩) 寅○○ 卯○○ 辰○○ 10 G○○(緩) 11 丁○○ 地○○ 庚○○ 玄○○附表二(住宿房客一覽表,註明緩字者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編號 同住房客名單 房型 房價 (新臺幣) 1 黃○○、天○○ C○○、酉○○ 四人房 2640元 2 申○○ 己○○ 雙人房 2200元 3 宙○○ 丙○○ 雙人房 2200元 4 地○○ 庚○○ 雙人房 2200元 5 辛○○ I○○(緩) 雙人房 2200元 6 癸○○ 子○○ 雙人房 2200元 7 B○○ 卯○○ 雙人房 2200元 8 甲○○ 單人房 2200元 9 G○○(緩) E○○ 雙人房 2200元 10 宇○○ 單人房 2200元 11 K○○(緩) D○○ 雙人房 2200元 12 丁○○ 玄○○ 雙人房 2200元 13 A○○ J○○(緩) 雙人房 2200元 14 午○○ H○○(緩) 雙人房 2200元 15 辰○○ 丑○○ 雙人房 2200元 16 壬○○ F○○ 雙人房 2200元 17 未○○ 乙○○ 雙人房 2200元 18 戊○○ 亥○○ 雙人房 2200元 19 戌○○ 寅○○ 雙人房 2200元附表三(分受不法利益一覽表):
編號 被告 有選舉權人資格 分受房價利益 (新臺幣) 分受餐會(含飲料)之利益 (新臺幣) 合計不正利益 (新臺幣) 1 黃○○ 會員代表 660元 610元 1270元 2 丙○○ 會員代表 1100元 610元 1710元 3 地○○ 會員代表 1100元 610元 1710元 4 庚○○ 會員代表兼理事候選人 1100元 610元 1710元 5 辛○○ 監事候選人 1100元 610元 1710元 6 癸○○ 會員代表兼理事候選人 1100元 610元 1710元 7 子○○ 會員代表 1100元 610元 1710元 8 卯○○ 會員代表 1100元 610元 1710元 9 甲○○ 會員代表兼理事候選人 2200元 610元 2810元 10 E○○ 會員代表 1100元 610元 1710元 11 宇○○ 會員代表 2200元 610元 2810元 12 D○○ 會員代表 1100元 610元 1710元 13 丁○○ 會員代表兼理事候選人 1100元 610元 1710元 14 玄○○ 會員代表兼監事候選人 1100元 610元 1710元 15 A○○ 會員代表 1100元 610元 1710元 16 午○○ 會員代表 1100元 610元 1710元 17 辰○○ 會員代表 1100元 610元 1710元 18 丑○○ 會員代表 1100元 610元 1710元 19 C○○ 會員代表兼理事候選人 660元 610元 1270元 20 未○○ 會員代表 1100元 610元 1710元 21 乙○○ 會員代表 1100元 610元 1710元 22 戊○○ 會員代表兼監事候選人 1100元 610元 1710元 23 亥○○ 會員代表兼理事候選人 1100元 610元 1710元 24 戌○○ 會員代表 1100元 610元 1710元 25 寅○○ 會員代表 1100元 610元 1710元 26 H○○ 會員代表 1100元 610元 1710元 27 G○○ 會員代表 1100元 610元 1710元 28 K○○ 會員代表 1100元 610元 1710元 29 I○○ 會員代表 1100元 610元 1710元 30 J○○ 會員代表 1100元 610元 1710元附表四(證據一覽表)㈠供述證據編號 證據名稱 證據出處 1 被告酉○○之供述、及證人酉○○於偵審中具結之證述,具結證述未完足部分於調查官詢問及偵審中之證述。 ⒈110年3月22日警詢筆錄(選偵5號卷一第107-119頁、選偵12號卷二第13-25頁) ⒉110年3月22日偵訊筆錄(選偵5號卷一第123-134頁)★具結 ⒊110年4月23日偵訊筆錄(選偵5號卷四第199-231頁)★具結 ⒋111年1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二第151-184頁) ⒌111年3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二第393-409頁) ⒍111年8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三第181-199頁) ⒎112年6月9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四第13-29頁) ⒏112年7月21日審判筆錄★具結(原審卷四第157-186頁) ⒐112年8月11日審判筆錄(原審卷四第249-297頁) ⒑112年12月27日審判筆錄(原審卷四第405-440頁) ⒒113年5月3日審判筆錄(原審卷五第367-440頁) ⒓114年3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25-70頁) ⒔114年6月12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三第301-380頁) 2 被告F○○之供述、及證人F○○於偵審中具結之證述,具結證述未完足部分於調查官詢問及偵審中之證述。 ⒈110年3月22日警詢筆錄(選偵5號卷一第71-82頁、選偵12號卷二第27-37頁) ⒉110年3月22日偵訊筆錄★具結(選偵5號卷一第89-96頁) ⒊110年4月23日偵訊筆錄(選偵5號卷四第199-231頁)★具結 ⒋111年1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二第151-184頁) ⒌111年3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二第393-409頁) ⒍111年8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三第181-199頁) ⒎112年6月9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四第13-29頁) ⒏112年7月21日審判筆錄(原審卷四第157-186頁) ⒐112年8月4日審判筆錄(原審卷四第203-235頁) ⒑113年1月17日審判筆錄★具結(原審卷五第17-59頁) ⒒113年5月3日審判筆錄(原審卷五第367-440頁) ⒓114年3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25-70頁) ⒔114年6月12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三第301-380頁) 3 被告B○○之供述、及證人B○○於偵查中具結之證述,具結證述未完足部分於調查官詢問及偵審中之證述。 ⒈110年3月22日警詢筆錄(選偵12號卷二第43-53頁) ⒉110年3月22日偵訊筆錄(選偵5號卷三第305-311頁)★具結 ⒊111年1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二第151-184頁) ⒋111年3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二第393-409頁) ⒌111年8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三第181-199頁) ⒍112年6月9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四第13-29頁) ⒎112年7月21日審判筆錄(原審卷四第157-186頁) ⒏112年8月4日審判筆錄(原審卷四第203-235頁) ⒐113年5月3日審判筆錄(原審卷五第367-440頁) ⒑114年3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25-70頁) ⒒114年6月12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三第301-380頁) 4 被告宙○○之供述、及證人宙○○於偵查中具結之證述,具結證述未完足部分於調查官詢問及偵審中之證述。 ⒈110年3月22日警詢筆錄(選偵5號卷一第231-241頁、選偵12號卷二第55-65頁) ⒉110年3月22日偵訊筆錄(選偵5號卷一第247-251頁)★具結 ⒊110年4月23日偵訊筆錄(選偵5號卷四第199-231頁)★具結 ⒋111年1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二第151-184頁) ⒌111年3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二第393-409頁) ⒍111年8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三第181-199頁) ⒎112年6月9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四第13-29頁) ⒏112年7月21日審判筆錄(原審卷四第157-186頁) ⒐112年8月4日審判筆錄(原審卷四第203-235頁) ⒑113年5月3日審判筆錄(原審卷五第367-440頁) ⒒114年3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25-70頁) ⒓114年6月12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三第301-380頁) 5 被告申○○之供述、及證人申○○於偵查中具結之證述,具結證述未完足部分於調查官詢問及偵審中之證述。 ⒈110年3月22日警詢筆錄(選偵5號卷一第145-154頁、選偵12號卷二第69-78頁) ⒉110年3月22日偵訊筆錄(選偵5號卷一第159-166頁)★具結 ⒊110年4月23日偵訊筆錄(選偵5號卷四第199-231頁)★具結 ⒋111年1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二第151-184頁) ⒌111年3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二第393-409頁) ⒍111年8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三第181-199頁) ⒎112年6月9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四第13-29頁) ⒏112年7月21日審判筆錄(原審卷四第157-186頁) ⒐112年8月4日審判筆錄(原審卷四第203-235頁) ⒑113年5月3日審判筆錄(原審卷五第367-440頁) ⒒114年3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25-70頁) ⒓114年6月12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三第301-380頁) 6 被告天○○之供述、及證人天○○於偵查中具結之證述,具結證述未完足部分於調查官詢問及偵審中之證述。 ⒈110年3月22日警詢筆錄(選偵5號卷一第205-212頁、選偵12卷二第81-88頁) ⒉110年3月22日偵訊筆錄★具結(選偵5號卷一第215-220頁) ⒊111年1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二第151-184頁) ⒋111年3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二第393-409頁) ⒌111年8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三第181-199頁) ⒍112年6月9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四第13-29頁) ⒎112年7月21日審判筆錄(原審卷四第157-186頁) ⒏112年8月4日審判筆錄(原審卷四第203-235頁) ⒐113年5月3日審判筆錄(原審卷五第367-440頁) ⒑114年3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25-70頁) ⒒114年6月12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三第301-380頁) 7 被告己○○之供述、及證人己○○於偵查中具結之證述,具結證述未完足部分於調查官詢問及偵審中之證述。 ⒈110年4月1日警詢筆錄(選偵5號卷四第49-58頁、選偵12號卷三第119-128頁) ⒉110年4月1日偵訊筆錄★具結(選偵5號卷四第63-74頁) ⒊111年1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二第151-184頁) ⒋111年3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二第393-409頁) ⒌111年8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三第181-199頁) ⒍112年6月9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四第13-29頁) ⒎112年7月21日審判筆錄(原審卷四第157-186頁) ⒏112年8月4日審判筆錄(原審卷四第203-235頁) ⒐113年5月3日審判筆錄(原審卷五第367-440頁) ⒑114年3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25-70頁) ⒒114年6月12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三第301-380頁) 8 被告壬○○之供述、及證人壬○○於審理中具結之證述,具結證述未完足部分於調查官詢問及偵審中之證述。 ⒈110年3月22日警詢筆錄(選偵5號卷一第177-182頁、選偵12卷三第95-100頁) ⒉110年3月22日偵訊筆錄(選偵5號卷一第191-195頁) ⒊111年1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二第151-184頁) ⒋111年3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二第393-409頁) ⒌111年8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三第181-199頁) ⒍112年6月9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四第13-29頁) ⒎112年7月21日審判筆錄(原審卷四第157-186頁) ⒏112年8月4日審判筆錄(原審卷四第203-235頁) ⒐112年8月11日審判筆錄★具結(原審卷四第249-297頁) ⒑113年5月3日審判筆錄(原審卷五第367-440頁) ⒒114年3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25-70頁) ⒓114年6月12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三第301-380頁) 9 被告黃○○之供述、及證人黃○○於偵查中具結之證述,具結證述未完足部分於調查官詢問及偵審中之證述。 ⒈110年3月22日警詢筆錄(選偵5號卷二第5-13頁、選偵12號卷二第111-119頁) ⒉110年3月22日偵訊筆錄★具結(選偵5 號卷二第17-21頁) ⒊111年1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一第339-365頁) ⒋111年8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三第181-199頁) ⒌112年2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三第361-377頁) ⒍113年1月17日審判筆錄(原審卷五第17-59頁) ⒎113年5月3日審判筆錄(原審卷五第367-440頁) ⒏114年3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25-70頁) ⒐114年6月12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三第301-380頁) 10 被告丁○○之供述、及證人丁○○於偵查中具結之證述,具結證述未完足部分於調查官詢問及偵審中之證述。 ⒈110年3月22日警詢筆錄(選偵5號卷二第119-127頁、選偵12號卷二第121-129頁) ⒉110年3月22日偵訊筆錄(選偵5號卷二第131-136頁)★具結 ⒊110年4月9 日偵訊筆錄(選偵5卷號四第141-143頁) ⒋111年1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一第339-365頁) ⒌111年8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三第181-199頁) ⒍112年2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三第361-377頁) ⒎113年1月17日審判筆錄(原審卷五第17-59頁) ⒏113年5月3日審判筆錄(原審卷五第367-440頁) ⒐114年3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25-70頁) ⒑114年6月12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三第301-380頁) 11 被告丙○○之供述、及證人丙○○於偵查中具結之證述,具結證述未完足部分於調查官詢問及偵審中之證述。 ⒈110年3月22日警詢筆錄(選偵5號卷二第179-188頁、選偵12卷二第131-140頁) ⒉110年3月22日偵訊筆錄★具結(選偵5 卷二第191-192頁) ⒊110年4月9日偵訊筆錄(選偵5號卷四第133-134頁) ⒋111年1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一第339-365頁) ⒌111年8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三第181-199頁) ⒍112年2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三第361-377頁) ⒎113年1月17日審判筆錄(原審卷五第17-59頁) ⒏113年5月3日審判筆錄(原審卷五第367-440頁) ⒐114年3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25-70頁) ⒑114年6月12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三第301-380頁) 12 被告地○○之供述、及證人地○○於偵審中具結之證述,具結證述未完足部分於調查官詢問及偵審中之證述。 ⒈110年3月22日警詢筆錄(選偵5號卷二第51-63頁、選偵12號卷二第141-153頁) ⒉110年3月22日偵訊筆錄★具結(選偵5號卷二第67-73頁) ⒊110年4月9日偵訊筆錄★具結(選偵5號卷四第125-129頁) ⒋111年1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一第339-365頁) ⒌111年8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三第181-199頁) ⒍112年2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三第361-377頁) ⒎112年12月27日審判筆錄★具結(原審卷四第405-440頁) ⒏113年1月17日審判筆錄(原審卷五第17-59頁) ⒐113年5月3日審判筆錄(原審卷五第367-440頁) ⒑114年3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25-70頁) ⒒114年6月12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三第301-380頁) 13 被告午○○之供述、及證人午○○於偵查中具結之證述,具結證述未完足部分於調查官詢問及偵審中之證述。 ⒈110年3月22日警詢筆錄(選偵5號卷一第263-270頁、選偵12卷二第155-162頁) ⒉110年3月22日偵訊筆錄(選偵5號卷一第273-277頁)★具結 ⒊110年4月23日偵訊筆錄(選偵5號卷四第199-231頁)★具結 ⒋111年1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二第151-184頁) ⒌111年3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二第393-409頁) ⒍111年8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三第181-199頁) ⒎112年6月9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四第13-29頁) ⒏113年1月17日審判筆錄(原審卷五第17-59頁) ⒐113年5月3日審判筆錄(原審卷五第367-440頁) ⒑114年3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25-70頁) ⒒114年6月12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三第301-380頁) 14 被告辰○○之供述、及證人辰○○於偵查中具結之證述,具結證述未完足部分於調查官詢問及偵審中之證述。 ⒈110年3月22日警詢筆錄(選偵5號卷二第245-253頁、選偵12號卷二第163-171頁) ⒉110年3月22日偵訊筆錄(選偵5號卷二第257-259頁)★具結 ⒊110年4月9 日偵訊筆錄(選偵5號卷四第145-147頁) ⒋111年1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一第339-365頁) ⒌111年8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三第181-199頁) ⒍112年2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三第361-377頁) ⒎113年1月17日審判筆錄(原審卷五第17-59頁) ⒏113年5月3日審判筆錄(原審卷五第367-440頁) ⒐114年3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25-70頁) ⒑114年6月12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三第301-380頁) 15 被告寅○○之供述、及證人寅○○於偵查中具結之證述,具結證述未完足部分於調查官詢問及偵審中之證述。 ⒈110年3月22日警詢筆錄(選偵5號卷二第225-235頁、選偵12號卷二第173-183頁) ⒉110年3月22日偵訊筆錄(選偵5號卷二第239-242頁)★具結 ⒊111年1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一第339-365頁) ⒋111年8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三第181-199頁) ⒌113年1月17日審判筆錄(原審卷五第17-59頁) ⒍113年5月3日審判筆錄(原審卷五第367-440頁) ⒎114年3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25-70頁) ⒏114年6月12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三第301-380頁) 16 被告甲○○之供述、及證人甲○○於偵審中具結之證述,具結證述未完足部分於調查官詢問及偵審中之證述。 ⒈110年3月22日警詢筆錄(選偵5號卷三第187-197頁、選偵12號卷二第185-195頁) ⒉110年3月22日偵訊筆錄(選偵5號卷三第201-206頁)★具結 ⒊110年4月9日偵訊筆錄★具結(選偵5號卷四第105-109頁) ⒋111年1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一第339-365頁) ⒌111年8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三第181-199頁) ⒍112年2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三第361-377頁) ⒎112年8月11日審判筆錄★具結(原審卷四第249-297頁) ⒏113年1月17日審判筆錄(原審卷五第17-59頁) ⒐113年5月3日審判筆錄(原審卷五第367-440頁) ⒑114年3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25-70頁) ⒒114年6月12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三第301-380頁) 17 被告卯○○之供述、及證人卯○○於偵查中具結之證述,具結證述未完足部分於調查官詢問及偵審中之證述。 ⒈110年3月22日警詢筆錄(選偵5號卷二第197-206頁、選偵12卷二第197-206頁) ⒉110年3月22日偵訊筆錄(選偵5號卷二第209-211頁)★具結 ⒊110年4月9日偵訊筆錄(選偵5號卷四第91-93頁) ⒋111年1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一第339-365頁) ⒌111年8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三第181-199頁) ⒍112年2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三第361-377頁) ⒎113年1月17日審判筆錄(原審卷五第17-59頁) ⒏113年5月3日審判筆錄(原審卷五第367-440頁) ⒐114年3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25-70頁) ⒑114年6月12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三第301-380頁) 18 被告C○○之供述、及證人C○○於偵審中具結之證述,具結證述未完足部分於調查官詢問及偵審中之證述。 ⒈110年3月22日警詢筆錄(選偵5卷三第103-112頁、選偵12卷二第207-216頁) ⒉110年3月22日偵訊筆錄★具結(選偵5卷三第115-125頁) ⒊110年4月9日偵訊筆錄★具結(選偵5號卷四第99-102頁) ⒋111年1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一第407-433頁) ⒌111年8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三第181-199頁) ⒍112年2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三第361-377頁) ⒎112年8月11日審判筆錄★具結(原審卷四第249-297頁) ⒏113年1月17日審判筆錄(原審卷五第17-59頁) ⒐113年5月3日審判筆錄(原審卷五第367-440頁) ⒑114年3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25-70頁) ⒒114年6月12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三第301-380頁) 19 被告乙○○之供述、及證人乙○○於偵查中具結之證述,具結證述未完足部分於調查官詢問及偵審中之證述。 ⒈110年3月22日警詢筆錄(選偵5號卷二第283-292頁、選偵12號卷二第217-226頁) ⒉110年3月22日偵訊筆錄(選偵5號卷二第297-303頁)★具結 ⒊110年4月9日偵訊筆錄(選偵5號卷四第95-97頁) ⒋111年1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一第407-433頁) ⒌111年8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三第181-199頁) ⒍112年2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三第361-377頁) ⒎113年1月17日審判筆錄(原審卷五第17-59頁) ⒏113年5月3日審判筆錄(原審卷五第367-440頁) ⒐114年3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25-70頁) ⒑114年6月12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三第301-380頁) 20 被告未○○之供述、及證人未○○於偵查中具結之證述,具結證述未完足部分於調查官詢問及偵審中之證述。 ⒈110年3月22日警詢筆錄(選偵5號卷二第343-350頁、選偵12號卷二第237-244頁) ⒉110年3月22日偵訊筆錄(選偵5號卷二第353-358頁)★具結 ⒊111年1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一第407-433頁) ⒋111年8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三第181-199頁) ⒌112年2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三第361-377頁) ⒍113年1月17日審判筆錄(原審卷五第17-59頁) ⒎113年5月3日審判筆錄(原審卷五第367-440頁) ⒏114年3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25-70頁) ⒐114年6月12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三第301-380頁) 21 被告宇○○之供述、及證人宇○○於偵查中具結之證述,具結證述未完足部分於調查官詢問及偵審中之證述。 ⒈110年3月22日警詢筆錄(選偵5號卷三第81-89頁、選偵12號卷二第257-265頁) ⒉110年3月22日偵訊筆錄★具結(選偵5號卷三第93-99頁) ⒊110年4月9日偵訊筆錄(選偵5號卷四第149-151頁) ⒋111年1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一第407-433頁) ⒌111年8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三第181-199頁) ⒍112年2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三第361-377頁) ⒎113年1月17日審判筆錄(原審卷五第17-59頁) ⒏113年5月3日審判筆錄(原審卷五第367-440頁) ⒐114年6月12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三第301-380頁) 22 被告亥○○之供述、及證人亥○○於偵審中具結之證述,具結證述未完足部分於調查官詢問及偵審中之證述。 ⒈110年3月22日警詢筆錄(選偵5號卷三第285-294頁、選偵12號卷二第267-276頁) ⒉110年3月22日偵訊筆錄(選偵5號卷三第297-300頁)★具結 ⒊110年4月9日偵訊筆錄(選偵5號卷四第137-139頁) ⒋111年1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一第407-433頁) ⒌111年8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三第181-199頁) ⒍112年2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三第361-377頁) ⒎112年8月11日審判筆錄★具結(原審卷四第249-297頁) ⒏113年1月17日審判筆錄(原審卷五第17-59頁) ⒐113年5月3日審判筆錄(原審卷五第367-440頁) ⒑114年3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25-70頁) ⒒114年6月12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三第301-380頁) 23 被告庚○○之供述、及證人庚○○於偵查中具結之證述,具結證述未完足部分於調查官詢問及偵審中之證述。 ⒈110年3月22日警詢筆錄(選偵5卷三第5-19頁、選偵12卷二第277-291頁) ⒉110年3月22日偵訊筆錄★具結(選偵5號卷三第23-30頁) ⒊111年1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一第407-433頁) ⒋111年8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三第181-199頁) ⒌112年2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三第361-377頁) ⒍113年1月17日審判筆錄(原審卷五第17-59頁) ⒎113年5月3日審判筆錄(原審卷五第367-440頁) ⒏114年3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25-70頁) ⒐114年6月12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三第301-380頁) 24 被告子○○之供述、及證人子○○於調查官詢問及偵審中之證述。 ⒈110年3月22日警詢筆錄(選偵5號卷三第69-74頁、選偵12號卷二第293-298頁) ⒉110年3月22日偵訊筆錄(選偵5號卷三第78-80頁) ⒊110年4月9日偵訊筆錄(選偵5號卷四第157-158頁) ⒋111年1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一第407-433頁) ⒌111年8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三第181-199頁) ⒍112年2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三第361-377頁) ⒎113年1月17日審判筆錄(原審卷五第17-59頁) ⒏113年5月3日審判筆錄(原審卷五第367-440頁) ⒐114年3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25-70頁) ⒑114年6月12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三第301-380頁) 25 被告癸○○之供述、及證人癸○○於偵查中具結之證述,具結證述未完足部分於調查官詢問及偵審中之證述。 ⒈110年3月22日警詢筆錄(選偵5號卷三第145-157頁、選偵12號卷二第299-311頁) ⒉110年3月22日偵訊筆錄(選偵5號卷三第161-166頁)★具結 ⒊110年4月9日偵訊筆錄(選偵5號卷四第153-155頁) ⒋111年1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一第407-433頁) ⒌111年8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三第181-199頁) ⒍112年2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三第361-377頁) ⒎113年1月17日審判筆錄(原審卷五第17-59頁) ⒏113年5月3日審判筆錄(原審卷五第367-440頁) ⒐114年3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25-70頁) ⒑114年6月12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三第301-380頁) 26 被告丑○○之供述、及證人丑○○於偵查中具結之證述,具結證述未完足部分於調查官詢問及偵審中之證述。 ⒈110年3月22日警詢筆錄(選偵5號卷三第229-237頁、選偵12號卷二第313-321頁) ⒉110年3月22日偵訊筆錄(選偵5號卷三第241-246頁)★具結 ⒊110年4月9日偵訊筆錄★具結(選偵5號卷四第113-116頁) ⒋111年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二第43-69頁) ⒌111年8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三第181-199頁) ⒍113年1月17日審判筆錄(原審卷五第17-59頁) ⒎113年5月3日審判筆錄(原審卷五第367-440頁) ⒏114年3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25-70頁) ⒐114年6月12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三第301-380頁) 27 被告戌○○之供述、及證人戌○○於偵查中具結之證述,具結證述未完足部分於調查官詢問及偵審中之證述。 ⒈110年3月22日警詢筆錄(選偵5號卷二第77-85頁、選偵12號卷二第323-331 頁) ⒉110年3月22日偵訊筆錄★具結(選偵5號卷二第89-93頁) ⒊111年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二第43-69頁) ⒋111年8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三第181-199頁) ⒌113年1月17日審判筆錄(原審卷五第17-59頁) ⒍113年5月3日審判筆錄(原審卷五第367-440頁) ⒎114年3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25-70頁) ⒏114年6月12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三第301-380頁) 28 被告A○○之供述、及證人A○○於偵審中具結之證述,具結證述未完足部分於調查官詢問及偵審中之證述。 ⒈110年3月22日警詢筆錄(選偵5號卷二第155-167頁、選偵12號卷二第333-345頁) ⒉110年3月22日偵訊筆錄(選偵5號卷二第171-176頁)★具結 ⒊111年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二第43-69頁) ⒋111年8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三第181-199頁) ⒌112年12月27日審判筆錄★具結(原審卷四第405-440頁) ⒍113年1月17日審判筆錄(原審卷五第17-59頁) ⒎113年5月3日審判筆錄(原審卷五第367-440頁) ⒏114年3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25-70頁) ⒐114年6月12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三第301-380頁) 29 被告D○○之供述、及證人D○○於偵查中具結之證述,具結證述未完足部分於調查官詢問及偵審中之證述。 ⒈110年3月22日警詢筆錄(選偵5號卷二第97-108頁、選偵12號卷三第3-14頁) ⒉110年3月22日偵訊筆錄(選偵5號卷二第110-116頁)★具結 ⒊111年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二第43-69頁) ⒋111年8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三第181-199頁) ⒌113年1月17日審判筆錄(原審卷五第17-59頁) ⒍113年5月3日審判筆錄(原審卷五第367-440頁) ⒎114年3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25-70頁) ⒏114年6月12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三第301-380頁) 30 被告戊○○之供述、及證人戊○○於偵查中具結之證述,具結證述未完足部分於調查官詢問及偵審中之證述。 ⒈110年3月22日警詢筆錄(選偵5號卷三第249-256頁、選偵12號卷三第25-32頁) ⒉110年3月22日偵訊筆錄(選偵5號卷三第259-262頁)★具結 ⒊111年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二第43-69頁) ⒋111年8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三第181-199頁) ⒌113年1月17日審判筆錄(原審卷五第17-59頁) ⒍113年5月3日審判筆錄(原審卷五第367-440頁) ⒎114年3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25-70頁) ⒏114年6月12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三第301-380頁) 31 被告E○○之供述、及證人E○○於調查官詢問及偵審中之證述。 ⒈110年3月22日警詢筆錄(選偵5號卷三第129-138頁、選偵12號卷三第33-42頁) ⒉110年3月22日偵訊筆錄(選偵5號卷三第141-144頁) ⒊111年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二第43-69頁) ⒋111年8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三第181-199頁) ⒌113年1月17日審判筆錄(原審卷五第17-59頁) ⒍113年5月3日審判筆錄(原審卷五第367-440頁) ⒎114年3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25-70頁) ⒏114年6月12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三第301-380頁) 32 被告玄○○之供述、及證人玄○○於偵審中具結之證述,具結證述未完足部分於調查官詢問及偵審中之證述。 ⒈110年3月22日警詢筆錄(選偵5號卷三第209-217頁、選偵12號卷三第43-51頁) ⒉110年3月22日偵訊筆錄(選偵5號卷三第221-226頁)★具結 ⒊110年4月9日偵訊筆錄★具結(選偵5號卷四第119-122頁) ⒋111年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二第43-69頁) ⒌111年8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三第181-199頁) ⒍112年12月27日審判筆錄★具結(原審卷四第405-440頁) ⒎113年1月17日審判筆錄(原審卷五第17-59頁) ⒏113年5月3日審判筆錄(原審卷五第367-440頁) ⒐114年3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25-70頁) ⒑114年6月12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三第301-380頁) 33 被告辛○○之供述、及證人辛○○於偵查中具結之證述,具結證述未完足部分於調查官詢問及偵審中之證述。 ⒈110年3月22日警詢筆錄(選偵5號卷三第169-178頁、選偵12號卷三第53-62頁) ⒉110年3月22日偵訊筆錄(選偵5號卷三第181-185頁)★具結 ⒊111年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二第43-69頁) ⒋111年8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三第181-199頁) ⒌113年1月17日審判筆錄(原審卷五第17-59頁) ⒍113年5月3日審判筆錄(原審卷五第367-440頁) ⒎114年3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25-70頁) ⒏114年6月12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三第301-380頁) 34 證人G○○於偵查中具結之證述,具結證述未完足部分於調查官詢問及偵查中之證述。 ⒈110年3月22日警詢筆錄(選偵5號卷四第3-11頁、選偵12號卷二第89-97頁) ⒉110年3月22日偵訊筆錄★具結(選偵5號卷四第15-20頁) ⒊110年3月26日警詢筆錄(選偵5號卷四第23-27頁、選偵12卷三第107-111頁) ⒋110年3月26日偵訊筆錄★具結(選偵5號卷四第35-41頁) 35 證人H○○於偵查中具結之證述,具結證述未完足部分於調查官詢問及偵查中之證述。 ⒈110年3月22日警詢筆錄(選偵5號卷二第25-36頁、選偵12卷二第99-110頁) ⒉110年3月22日偵訊筆錄★具結(選偵5號卷二第39-45頁) 36 證人J○○於偵查中具結之證述,具結證述未完足部分於調查官詢問及偵查中之證述。 ⒈110年3月22日警詢筆錄(選偵5號卷二第261-271頁、選偵12號卷二第245-255頁) ⒉110年3月22日偵訊筆錄★具結(選偵5號卷二第275-279頁) 37 證人I○○於偵查中具結之證述,具結證述未完足部分於調查官詢問及偵查中之證述。 ⒈110年3月22日警詢筆錄(選偵5號卷二第305-314頁、選偵12號卷二第227-236頁) ⒉110年3月22日偵訊筆錄★具結)(選偵5號卷二第317-322頁) 38 證人K○○於偵查中具結之證述,具結證述未完足部分於調查官詢問及偵查中之證述。 ⒈110年3月22日警詢筆錄(選偵5號卷三第263-271頁、選偵12號卷三第15-24頁) ⒉110年3月22日偵訊筆錄★具結(選偵5號卷三第275-280頁) 39 證人O○○於偵審中具結之證述,具結證述未完足部分於調查官詢問之證述。 ⒈110年3月22日警詢筆錄(選偵5號卷三第33-39頁、選偵12號卷三第63-69頁) ⒉110年3月22日偵訊筆錄★具結(選偵5號卷三第43-48頁) ⒊113年1月17日審判筆錄★具結(原審卷五第17-59頁) 40 證人N○○於偵審中具結之證述,具結證述未完足部分於調查官詢問之證述。 ⒈110年3月22日警詢筆錄(選偵5號卷三第51-57頁、選偵12卷三第71-77頁) ⒉110年3月22日偵訊筆錄★具結(選偵5號卷三第61-66頁) ⒊112年8月4日審判筆錄★具結(原審卷四第203-235頁) ⒋113年1月17日審判筆錄★具結(原審卷五第17-59頁) 41 證人L○○於偵查中具結之證述,具結證述未完足部分於調查官詢問之證述。 ⒈110年3月22日警詢筆錄(選偵5號卷二第139-144頁、選偵12卷三第79-84頁) ⒉110年3月22日偵訊筆錄★具結(選偵5號卷二第149-152頁) 42 證人M○○於偵查中具結之證述,具結證述未完足部分於調查官詢問之證述。 ⒈110年3月22日警詢筆錄(選偵5號卷二第327-333頁、選偵12號卷三第87-93頁) ⒉110年3月22日偵訊筆錄★具結(選偵5號卷二第337-339頁) 43 證人即天水蓮大飯店業務經理劉○○於調詢中之證述 ⒈110年3月9日警詢筆錄(選偵12號卷二第3-7頁)㈡非供述證據編號 證據名稱 證據內容 證據出處 1 證人劉○○提供之手機擷圖翻拍照片3張 被告午○○及酉○○○○與劉○○電話聯繫洽詢本件團體入住事宜。 (110選偵12卷二第9-11頁) 2 南投縣○○鎮天水蓮大飯店房客訂房紀錄及團體帳單影本各1份 被告酉○○及午○○向天水蓮大飯店訂房之經過情形。 (110選偵12卷三第232頁) 3 天水蓮大飯店團體登記表1紙 被告壬○○於110年3月2日晚間,在前開團體訂房登記表上之團體負責人欄,簽署自己之姓名,並支付全體住宿及餐飲費用共66640元。 (110選偵5卷一第183-184 頁) (110選偵12卷三第231頁) 4 南投縣○○鎮天水蓮大飯店監視錄影畫面勘驗紀錄(含翻拍照片)1份 1.於110年3月2日15時30分許,被告酉○○陣營人士及烏日區農會會員代表陸續抵達飯店之情形。 2.於同日18時許,被告酉○○等人及烏日區農會會員代表陸續出席飯店餐宴現場之情形。 3.於同日20時17分許,被告壬○○在會員代表兼理事候選人C○○之陪同下,向飯店櫃臺以現金支付全體會員代表及理、監事候選人住宿暨飲宴費用總計6萬6,640元〔含前開住宿費用4萬2240元及餐飲費用2萬4400元(含飲料費400元)〕,並當場在天水蓮大飯店團體登記表上之團體負責人欄簽名之經過。 4.於翌(3)日7時30分許,被告酉○○等人及會員代表陸續前往飯店餐廳早餐之情形;嗣於翌(3)日8時30分許,被告酉○○等人將會員代表集合於飯店中庭,並由被告酉○○、F○○陸續發表談話,請託渠等依本次配票名單進行投票之情形。 5.被告甲○○於翌(3)日8時39分許,在前開飯店中庭,俟被告酉○○等人致詞完畢後,曾手持1張紙條走向被告酉○○加以詢問之情形。 6.於翌(3)日8時40分許,被告酉○○等人及會員代表陸續離開飯店,準備返回烏日區農會出席當日上午會員代表大會之情形。 (110選偵5卷四第29-34頁) 5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監字第167、169、171、172、173號通訊監察書影本各1 份 本案係依法對被告酉○○、F○○、B○○、宙○○及午○○等5人持用之下列行動電話門號實施通訊監察之事實。 (110選偵12卷三第305-314頁) 6 被告酉○○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作業譯文1份 被告酉○○於110年3月13日16時3分許,曾致電予被告F○○後轉交予L○○接聽,經L○○於電話中表示伊都有按照吩咐的去做,亦即被告酉○○曾向未到天水蓮大飯店之會員代表L○○以口頭請託支持配票名單,經L○○允諾並於事後透過被告酉○○致電予被告F○○表示輸誠之意。 (110選偵5卷四第193-196頁) 7 被告F○○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作業譯文1份 同上。 (110選偵5卷四第187頁) 8 被告B○○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作業譯文1份 被告B○○於110年3月14日12時34分許,與某友人之對話中提及因為便當隆(指C○○)說山上有搭屋子,比較不符合,總幹事在查,就O○○啊,本來要把他的理事資格取消,O○○就是要讓老婆(指N○○)做理事長,他也有提名監事才選2票等情。 (110選偵5卷四第191-192頁) 9 被告宙○○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作業譯文1份 被告宙○○於000年0月00日8時45分許,與其友人林榮樺(門號0000000000號)間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略以:「我跟你說如果放手去選,他老婆不會選上,我可以跟你保證啦,那天晚上,是我、阿森(F○○),○○他○○(酉○○)有答應人家,我們會照著這樣走啦,不然我跟你說,一半的代表不會投給她啦。」、「總幹事做10幾年,那麼肉腳,還嫌他老婆怎麼只得到25票,我跟你說啦,那天如果我跟阿森不在那裏,一票都沒有啦!我跟你說,這個我可以當面對他講,真的啦!都有跟他們拜託說不要啦,答應人家了就要說到做到,早上要回來投(票)的時候,還跟他們說一定要這樣投,結果我知道有3、4個投不下去,本來配28票,我跟你說幫他排這個樓梯算很好的了,不然他老婆沒有(選)上,他就沒有臉見他故鄉的人。」等語。 (110選偵5卷四第183-185頁) 10 被告午○○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作業譯文1份 被告午○○於110年3月12日、同年3月13日,有吳姓友人等人致電向其恭賀其○被告酉○○當選農會選幹事等情。 (110選偵5卷四第189頁、第271頁) 11 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8份 本件係依法向法院聲請搜索票獲准後,對被告酉○○、F○○、B○○、宙○○、申○○、天○○、午○○及壬○○等人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甲所示之物。 (110選偵5卷一第317-323、327-335頁) (110選偵5卷一第417-425頁) (110選偵5卷一第349-355、405-411頁)無扣押之物 (110選偵5卷一第443-451頁) (110選偵5卷一第391-399 頁) (110選偵5卷一第307-311 頁) (110選偵5卷一第431-437頁) (110選偵5卷一第295-301之1頁) 12 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數位證據檢視報告1份 針對被告酉○○、F○○、宙○○及午○○等人扣案手機依法進行數位鑑識之檢視情形及檢視結果。 (110選偵12卷三第279-286頁) 13 被告酉○○扣案iPhone8手機通訊對話紀錄螢幕畫面截取資料1份 1.被告酉○○曾於110年1月15日尚未完成本屆農會會員代表之選舉前,即先行以LINE傳送「林理事恭喜您已當選烏日區農會第19屆○○里會員代表,1/18(一)請記得來辦理...理、監事登記。」等語予被告癸○○,被告癸○○亦回稱「謝謝,張總幹事」。 2.被告午○○確曾於110年2月21日11時許,以LINE傳送「已與大甲林聯絡上,他也交代好房間等升等~與劉小姐聯絡即可」、「劉小姐電話~0000~000~000」等語予被告酉○○。 (110選偵5卷四第244-245頁) 14 被告天○○扣案iPhone手機通訊對話紀錄螢幕畫面截取資料1份 1.被告天○○於110年2月25日10時52分許,先行傳送手寫本次前往天水蓮大飯店之部分會員代表名單予綽號「妙妙」之農會職員;嗣於同日11時15分許,經「妙妙」回傳繕打完畢列印出來之前開同車名單翻拍照片予被告天○○確認。 2.被告酉○○曾於110年3月11日18時13分許,以LINE傳送「明早09:30前,要將...丁○○、C○○載至農會。」等語予被告天○○,指示其務必於翌(12)日上午準時將新任理事丁○○、C○○等人載往農會。 (110選偵5卷四第241-243頁) 15 被告壬○○之iPhone11手機通訊對話紀錄螢幕畫面截取資料1份 被告壬○○於110年3月2日17時31分許,接收來自F○○傳送之天水蓮大飯店名片翻拍照片1張。 (110選偵5卷四第246頁) 16 臺中市政府農業局110年4月29日中市農輔字第1100015428號函暨檢附之臺中市烏日區農會選任人員改選暨總幹事遴選等相關文件影本各1份 1.烏日區農會以110年3月15日烏農會字第1100200055號函,陳報主管機關該農會第19屆總幹事候聘人酉○○業經理事會9票全票決議同意聘任。 2.烏日區農會以110年1月15日烏農會字第11002000006號函辦理烏日區農會第19屆理事、監事候選人登記公告(登記期間自110年1月18日至同年1月22日止)1份。 3.烏日區農會以110年2月23日烏農會字第1100200042號函檢送烏日區農會第19屆會員代表當選人簡歷冊、烏日區農會110年3月4日烏農會字第1100200048號函檢送烏日區農會第19屆理事、監事當選人簡歷冊及烏日區農會110年3月16日烏農會字第1100200058號函檢送烏日區農會第19屆理事長、常務監事當選人簡歷冊各1份。 4.依烏日區農會第19屆會員代表大會選舉情形紀錄表所示,共計選出理事H○○等9人、候補理事A○○等2人,及監事F○○等3人、候補監事玄○○1人。 5.依烏日區農會第19屆理事長、常務監事選舉情形紀錄表所示,共計選出理事長B○○(9票)及常務監事F○○(3票)之結果。 6.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0 年2 月18日農輔字第1100022352號函暨附件烏日區農會總幹事候聘登記人遴選合格名冊。 (110選偵12卷三第199-223頁) 17 字條上11格代表理事之內容1紙 被告申○○事後所繪、當時所見之本案配票名單(小卡片)內容 (選偵5號卷一第155頁、選偵12卷二第79頁)卷宗簡稱對照表卷宗名稱 簡稱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選偵字第5號卷一至四 選偵5卷一至四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選偵字第12號卷一至三 選偵12卷一至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年度選易字第1號卷一至六 原審卷一至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