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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選上更一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選上更一字第1號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施嘉華選任辯護人 唐光義律師

王國棟律師廖國竣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施復興選任辯護人 常照倫律師

林三元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選訴字第9號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選偵字第132、133號、112年度選偵字第9、24號),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後,由最高法發回更審,嗣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邱 顯 祥法 官 廖 慧 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賢 慧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