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14年度醫上易字第1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晨洸
呂建興共 同選任辯護人 李慶松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過失致重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醫易字第1號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醫偵字第2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對被告楊晨洸、呂建興為無罪之諭知,核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依據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結果,被告楊晨洸係具泌尿外科醫師專科醫師證照,未具婦產科專科醫師證照,卻執行切除告訴人右側卵巢囊腫手術,難謂符合醫療常規;被告呂建興並無更為緊急醫療事務致無法執行本案手術,其未到場,與醫療常規未符,可認被告2人所為不符醫療常規。又依告訴人手術前電腦斷層顯示之右側卵巢大小為3.7公分,WITH A FATTY LESION (1.5公分),被告呂建興於偵查中亦供稱:其判斷與放射科同,預估告訴人卵巢大小3.7公分,包含1.5公分脂肪,年輕女性卵巢較大,至40歲則會萎縮,約2至3公分等語。而被告楊晨洸於民國108年6月26日為告訴人施行手術所切下之檢體為4.5x3x1公分,且該檢體照片經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認似乎符合卵巢之特徵。再酌以告訴人術後經判斷已達更年期停經等情,堪認被告楊晨洸於手術中係切除告訴人整個右側卵巢。又告訴人術前超音波檢查測得之畸胎瘤大小為1.6x1.2公分,而3.7公分正是告訴人術前檢查之卵巢影像大小,亦足以佐證被告楊晨洸係將電腦斷層顯示之右側卵巢3.7公分錯誤判讀為右卵巢腫瘤3.7公分,而將告訴人之右卵巢全予切除。原審判決割裂證據而為認定,認事用法顯有違誤等語。
三、經查:㈠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結果認單依卷附手術紀錄及
檢體照片等書面資料,尚無法完全確定被告楊晨洸直接將告訴人之右側卵巢切除,亦無法斷定告訴人術後出現之停經現象,與本案手術有關,此有鑑定書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35至139頁)。又臺中榮民總醫院亦函覆稱本案手術並無切除整個卵巢,僅切除卵巢囊腫,有該院111年12月22日函在卷為憑(見偵卷第89頁)。至於被告楊晨洸為告訴人施行切除手術後之檢體為4.5x3x1公分,與術前超音波所顯示告訴人畸胎瘤大小為1.6x1.2公分雖有不符,但術前之超音波、電腦斷層影像檢查僅為醫師診治病患之輔助工作之一,非以超音波、電腦斷層之判讀為主,而應由醫師根據臨床所有情狀綜合判斷。查被告楊晨洸就本件手術臨床狀況供稱:「影像學還有電腦斷層的診斷,只是大小的診斷,只是在當下看到的情況,那我們在手術中會看到整個實際腫瘤的情況。實際腫瘤情況裡面,我們在切除的過程,我們沒辦法在事前知道它一定是良性腫瘤,綜合上她有合併上血管、肌肉脂肪瘤,以及有可能所謂的其他的畸胎瘤惡性風險,所以在進行手術的時候,我們都會以腫瘤切緣,合併上一個安全切緣為主。所以切下來的部分裡面,可能會含有部分或者一部分病理下顯微鏡下看得到的卵巢組織,並不可因為此方式來說明它就是整個卵巢切除」、「我們整個手術中的觸診,一定是以摸到的腫塊為主。以這個情況來說我們沒有辦法保證是良性或是只取1.6X1.2,應該是說影像上的診斷沒有辦法實際上的告訴我這腫瘤最大的大小是多少,所以我們實際的實務上就是會以手術中看到以及摸到的大小為主」、「我要補充這是術前的超音波,術前超音波並不是手術中的超音波。我手術中看到的情況就是那麼大,我們沒有辦法說就是影像寫1.6,我就取1.6,我們強調的重點就是我沒有辦法在肉眼之下知道這個腫瘤是良性還是惡性。當我們腫瘤科在處理這個部分的時候,我們都會把所有的腫瘤當成是惡性的處理。所以不可能把它撥開,然後讓它有可能有冒著腫瘤破裂的風險,這個時候很多破裂的風險大概是我們在手術的基本原則裡面不太會去做的事情。所以我的說明還是說,我手術中看到就是腫瘤大小那麼大。然後再沿著切緣切下來,可能有切到一部分的卵巢組織,可不代表我是有把整個卵巢切除,我還是強調我還是只有做我當下檢查到的腫瘤大小,藉著安全距離的情況之下,把腫瘤拿掉」等語。被告呂建興亦供稱:「前面的電腦斷層跟超音波所看到的,是指脂肪的部分而已,那就是說畸胎瘤,人體的所有組織都可能會長在裡面,有一些比如說牙齒、頭髮、頭皮,超音波跟斷層看到只是脂肪的部分,是比較容易辨識。所以像剛剛檢察官所提的1點多之部分只是脂肪的部分,手術中其實它是在包在卵巢裡面,所以手術中用手去摸,更能夠清楚知道整個腫瘤的大小,因為這個腫瘤不是只有脂肪,它還有其他比較實質性的部分,摸的觸感可以感覺到卵巢組織是跟其它腫瘤組織是不一樣,所以在保留安全距離情況下,在手術中的判斷會比超音波或是斷層的判定更加準確」、「1.6公分是指脂肪的部分,在人體各種組織在畸胎瘤裡面,所以影像只是看到脂肪的部分。其他的組織可能在手術中用摸到會比較明確,所以摸的就是說,摸到腫瘤大小多少,沿著邊切,所以摸的時候不一定是認定只有1.6公分。而是摸到的,往外切的範圍就會更大一些些。 也是手術中用摸的會比這些影像更加準確,因為不是只有脂肪,1.6公分的是只有脂肪的部分。人體的所有組織都有可能長在畸胎瘤裡面」等語。是被告楊晨洸依據手術當時所見告訴人腫瘤具體狀況、病程進展,基於臨床醫師專業而決定手術切除範圍,本屬其臨床專業醫師裁量、判斷之範疇。再佐以臺中榮民總醫院函覆稱本案手術並無切除整個卵巢,僅切除卵巢囊腫一情,自難僅憑術前超音波影像檢查與術受實際切除檢體之大小有別,即遽認被告楊晨洸有起訴書所指將告訴人右側卵巢誤判為右卵巢腫瘤而予切除之情。
㈡本案由泌尿外科專科醫師之被告楊晨洸單獨對告訴人施行右
側卵巢囊腫手術,其與被告呂建興2人確有違反醫療常規一情,固有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書在卷為憑。按刑法第284條第1項後段之過失重傷害罪,係結果犯,必致人之身體或健康發生重傷害之結果,始克相當,且不處罰未遂犯,是被告2人縱有違反醫療常規行為,但依卷附證據資料尚無從認定被告楊晨洸有起訴書所指將告訴人右側卵巢切除之重傷害結果,即不符合刑法上過失重傷害罪之構成要件。
綜上所述,原審以不能證明被告2人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採證取捨及判斷並未違背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亦無理由不備。檢察官仍執前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芳瑜提起公訴,檢察官游淑惟起上訴,檢察官林宏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許 冰 芬法 官 鍾 貴 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 德 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