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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重附民上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玉芬

游文榮共 同送達代收人 羅尹碩被上訴人即被 告 余靖涵

詹詠雯

許瑞純

林佳臻

林佳穎

許蜜纖上列被上訴人即被告余靖涵、詹詠雯、許瑞純、林佳臻、林佳穎、許蜜纖等(下稱被告等)因傷害致死等案件(本院114年度上訴字第72號),經上訴人即原告林玉芬、游文榮(下稱原告等)於原審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判決被告等無罪,因而以113年度附民字第792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原告等對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因本件刑事部分,業經本院撤銷原審對被告等就傷害致死部分無罪之判決,改判被告等有罪,且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陳 葳法 官 劉 麗 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梁 棋 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