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重附民上字第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坴賦佳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0璿被 上 訴人即 被 告 耐超鋼品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江0田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上訴人即原告聲明:廢棄原判決,並賜判決如起訴之聲明。若獲勝訴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即被告等聲明: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等被訴違反公平交易法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自字第11號諭知均無罪判決,上訴人不服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14年度上易字第781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附帶民事訴訟,核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上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葉明松法 官 許月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冠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