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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金上訴字第 1465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461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464號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46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何志浩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55、156、157號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8355號、111年度偵字第4325、8640、15983、28365、30560、49130、52486號、111年度偵緝字第922、923、924、925、926、927、928、929號、930號、931號、112年度偵字第3777、3778號)及追加起訴(同署111年度偵字第9373、10567、21619號、112年度偵字第2162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其附表一編號4、6、8部分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A01犯附表一編號4、6、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4、6、8「本院主文/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其餘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A01依其社會生活通常經驗,知悉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關係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且已預見無故使用他人申設帳戶收款,並請他人於入帳後立即領出現金或轉匯至其他帳戶者,可能係欲使用帳戶收取詐欺或其他不法資金,此領款、轉匯款項之目的極可能為詐欺集團收取詐騙等不法行為贓款,而藉此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竟在基於縱使有人使用其金融帳戶相關資料實行詐欺取財,並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而洗錢,亦不違背其本意之情況下,與劉予瀧(下述一、三、十之附表四編號1至5部分)、張福祥(下述一部分)、張力友(下述一部分)、張啓耀(下述一、二部分)、劉榮慶(下述一部分)、蔣忠洋(下述一部分)及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使用其申請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其以菘宥有限公司名義申請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與下述等帳戶作為收款、轉匯之金流通道,並為下列行為:

一、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員於民國110年4月間,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A03佯稱:透過AGA-MARKETS平臺投資外幣可以獲利云云,使A03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二所示金額至如附表二所示第一層帳戶,隨即由劉予瀧依A01指示,或由該詐欺集團某成員轉帳至如附表二所示之第二層帳戶,復由張福祥、張力友、張啓耀、劉榮慶、蔣忠洋依A01或該詐欺集團某成員指示,或由A01、陳紘鎮轉匯至其等申設如附表二所示第三層帳戶後,再轉匯至附表二所示之其他帳戶或提領款項,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陳紘鎮、劉予瀧、張福祥、張力友、張啓耀、劉榮慶、蔣忠洋此部分行為含以下各別所涉犯詐欺等罪均已由原審另行審結)。

二、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5月間,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A19佯稱:透過SGX新加坡期貨投資平臺可以獲利云云,使A19陷於錯誤,於110年5月24日13時9分、10分許,分別匯款新臺幣(下同)5萬元、5萬元至張啓耀申設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張啓耀再依A01指示轉匯或提領一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三、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3月間,透過FACEBOOK網頁訊息向A20佯稱:透過潤發國際投資網站可以獲利云云,使A20陷於錯誤,於110年5月5日中午12時41分許、110年6月17日時54分許,分別匯款33萬5593元、38萬7245元至劉予瀧以詠盟企業社名義申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A01以菘宥有限公司名義申請之臺灣銀行帳戶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劉予瀧再依A01指示轉匯一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嗣A20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

四、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6月間,透過Instagram訊息向A21佯稱:透過MT5投資網站可以獲利云云,使A21陷於錯誤,於110年6月23日16時44分、45分許,分別匯款5萬元、6萬2100元至A01以菘宥有限公司名義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A01再轉匯一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五、A01向林怡亘(另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取得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給本案詐騙集團使用,本案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10年5月間,透過LINE向A22佯稱:透過SELECT GLOBAL平臺可以獲利云云,使A22陷於錯誤,於110年7月2日9時10分許,匯款10萬至林怡亘上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旋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提領與轉匯一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六、本案詐騙集團某成員(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文博)於110年3月間,透過LINE向A23佯稱:投資黃金期貨可以獲利云云,使A23陷於錯誤,於110年6月28日18時26分許,匯款10萬元至上開A01提供之林怡亘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為取得A23信任,再向A23佯稱投資最低金額要1萬美金云云,並指示A01將該10萬元匯還A23,指示A23於同日11時40分匯款28萬元至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旋經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員提領一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七、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員於如附表三編號1至15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三編號1至15所示之方式,詐騙如附表三編號1至15所示之人,使如附表三編號1至15所示之人陷於錯誤,依前述詐騙集團某成員指示,各匯款如附表三編號1至15所示之金額至A01以菘宥有限公司名義申請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再由A01轉匯或提領一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間,以LINE與邱義雄聯絡,向邱義雄佯稱:透過潤發國際投資網站可以獲利云云,使邱義雄陷於錯誤,於110年6月16日14時12分許、110年6月25日13時23分許,分別匯款15萬元、20萬元至A01以菘宥有限公司名義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10年6月29日中午12時58分許,匯款16萬元至陳鴻鎮以震冠文創科技有限公司名義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隨即遭陳紘鎮、A01轉帳或提領一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間,以LINE與劉松樺聯絡,向劉松樺佯稱:透過GEV MARKETS投資平台投資石油原油獲利云云,使劉松樺陷於錯誤,於110年6月15日16時40 分許、110年6月16日11時55分許,分別匯款3萬元、3萬元至A01以菘宥有限公司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隨即遭A01轉帳一空以交予詐騙集團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十、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員於如附表四編號1至5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四編號1至5所示之方式,詐欺如附表四編號1至5所示之人,使如附表四編號1至5所示之人陷於錯誤,依前述詐騙集團某成員指示,各匯款如附表四編號1至5所示之金額至A01以菘宥有限公司名義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或至陳鴻鎮以震冠文創科技有限公司名義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或至劉予瀧以詠盟企業社名義申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再由A01、陳紘鎮、劉予瀧轉匯或提領一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於第二審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71條定有明文。上訴人即被告A01(下稱被告)於審判期日經合法傳喚而未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刑事報到單、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稽(本院1461號卷第199、291、345頁),依上開規定,爰不待其陳述逕為一造辯論判決。

二、被告所提「刑事聲明上訴狀」、「刑事上訴理由狀」未明示僅就原判決之一部提起上訴(本院卷第15、27至39頁),其於本院準備程序雖陳稱:對原審判決之犯罪事實、罪名、沒收沒有要上訴,僅就原判決刑上訴等語(本院卷第152頁),然並未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到庭以言詞撤回刑以外之上訴,是依刑事訴訟法第358條第1項規定,不生合法撤回刑以外上訴之效果,是本院審理範圍為原判決全部,先予敘明。

三、本判決下列引用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且查無依法應排除其等證據能力之情形,是後述所引用之供述、非供述證據,均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原審準備程序、審理(原審155號

卷第281、347頁)、本院準備程序(本院1461號卷第152頁)並具狀(本院155號卷第27頁、36、38頁)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同案被告陳紘鎮、劉予瀧、張福祥、張力友、張啓耀、劉榮慶、蔣忠洋於警詢、偵查或原審審理時、證人即如附表五所示之人於警詢或原審審理時證述明確(詳細內容見附表五之乙「被告以外之人筆錄」、丙「同案被告筆錄」),另有如附表五所示書證之證據資料(卷頁詳見附表五之甲「書證部分」)附卷可參,是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前揭犯罪事實,應可認定。

㈡前揭告訴人A23被害之犯罪事實,業據其於警詢證稱:我於110年3月16日,一個臉書名稱叫李文博的人私訊我,並開始聊天,後來加我的LINE(該男子LINE帳號叫李文博),我們就這樣聊了快2個月像談戀愛一樣,到了5月份,這名男子就忽然跟我聊到投資黃金期貨的事,希望我一起跟他投資,該名男子表示因為他從事國際貿易,跟客戶聯繫都是用WHATSAPP,所以他要我也用這一個軟體跟他聯繫,我於是5月份改換這一個軟體跟他聯繫,之後他還是一直鼓吹我來投資他在投資的黃金期貨,後來我禁不住這名男子這樣一直鼓吹,所以在6月2日我表示願意投資他所說的這一個項目,他就請另一個理財專員跟我接洽,所以我加入這一個理財專員的WHATSAPP(他的帳號是METATRADER) ,他的名稱是STEVE JEFF,我就依照他的指示MT5官方網申請一個虛擬帳號,開始投資,李文博要我再去申請一個實名帳戶開始實際要投入金錢來投資,理財專員一開始要我匯款到一個國泰世華的帳號,我於110年6月26日18時29分網路轉帳10萬元至000-000000000000帳戶,隔天對方又用ATM將現金10萬元轉還到我的華南銀行帳戶,對方的理由是投資的最低金要1萬美金,所以要我匯1萬美金到他指定的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但因我華南銀行網路轉帳上限只有10萬元,所以我於110年6月27日11時40分直接到華南銀行新興分行臨櫃填寫表單匯入28萬元到對方指定的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聖輝),李文博後來還是要我一直匯錢投資,但是我覺得先這樣就好,一直到昨天晚上我跟朋友聊天,對方提醒我這應該是詐騙,因為我的朋友也遇過,只是沒匯錢,所以我才到今日來所報案,我損失是28萬元等語明確(52486號卷第41、43頁),並有卷附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10月18日函檢附之帳戶申請人資料、交易明細(52486號卷第47、49、53、67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52486號卷第77頁)、帳戶個資檢視(52486號卷第81頁)、匯款回條聯(52486號卷第87頁)可稽,應可認定,起訴書犯罪事實所載敘與此等事實不符者,尚有未合,惟無礙基本事實同一之認定,併此指明。㈢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彼此協力、相互補充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故共同正犯在客觀上透過分工參與實現犯罪結果之部分或階段行為,以共同支配犯罪「是否」或「如何」實現之目的,並因其主觀上具有支配如何實現之犯罪意思而受歸責,固不以實際參與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或參與每一階段之犯罪行為為必要(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258號判決參照)。被告使用其申請及以菘宥有限公司名義申請之帳戶暨向林怡亘取得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並透過同案被告陳紘鎮、劉予瀧、張福祥、張力友、張啓耀、劉榮慶、蔣忠洋上開帳戶,於贓款匯入後不久旋即提領或轉匯,使告訴人、被害人等受騙所匯進之款項迅速遭提領、轉匯殆盡,可見其所為乃現行詐欺集團運作模式中不可或缺之環節,被告基於縱使有人使用其提供之金融帳戶相關資料實行詐欺取財,並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而洗錢,亦不違背其本意之情況下,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間即屬在犯行之合同犯意內,各自分擔犯罪之一部,並相互利用其他詐欺集團成員之部分行為以遂行犯罪之目的,難謂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應就共同意思範圍內之全部行為負責而論以共同正犯。據此,被告顯具有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以彼此間犯罪故意之態樣相同為必要,除犯罪構成事實以「明知」為要件,行為人須有直接故意外,共同正犯對於構成犯罪事實既已「明知」或「預見」,其認識完全無缺,進而基此共同之認識,「使其發生」或「容任其發生」,彼此間在意思上自得合而為一,形成犯罪意思之聯絡,是行為人分別基於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實行犯罪行為,仍可成立共同正犯(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20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被告以不確定故意而與其他共同正犯共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行,仍符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至起訴意旨固認如犯罪事實欄一、八、十之附表四編號4所示犯行,被告係與同案被告陳紘鎮共同為之,然此經證人即同案被告陳紘鎮於警詢、偵查中所否認(卷頁詳見附表五),而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示部分金流雖係由被害人A03匯款至第一層帳戶即劉予瀧以詠盟企業社名義申請之帳戶,復由該帳戶匯款至第二層即附表二所示陳紘鎮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而如犯罪事實欄八所示部分之款項,係由告訴人邱義雄匯款至陳紘鎮以震冠文創科技有限公司名義申請之帳戶,及如犯罪事實欄十之附表四編號4所示告訴人李素娟另有匯款至陳紘鎮以震冠文創科技有限公司名義申請之帳戶,然卷內並無被告與陳紘鎮就各筆贓款匯入後有何聯繫而與被告共同提領、轉匯收受本案告訴人、被害人款項之證據資料,縱認被告於偵查中證述略以:菘宥有限公司有代購虛擬貨幣,陳紘鎮是我同學,我有時候會請他幫忙購買虛擬貨幣等語(923號卷第37頁)屬實,然無證據得以勾稽確認被告與陳紘鎮間特定之交易款項往來時間、金額。是綜合上開證據,無從認定此部分犯行被告係與陳紘震有所聯繫後而收受、轉匯款項(陳紘震所涉各次加重詐欺犯行係與所屬上開詐欺集團中某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為接洽等情,業經本院另行審結而判處罪刑,上訴後,由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731號等判決駁回上訴在案)。惟因檢察官就前述部分均係以單純一罪起訴,本院審理結果亦認為單純一罪,僅係認定被告上開等犯罪事實之內容與起訴事實有異,而無犯罪事實可分部分,尚無庸就此部分為不另無罪之諭知(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865號判決理由參照),併此敘明。㈣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法律之適用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⒈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業於113年7月31日公布

,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該條例第43條規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5百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億元以下罰金。」此屬刑法第339條之4之特別規定,惟該條規定已分別提高「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五百萬元者」、「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者」之法定刑度,卷內並無被告「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卷內無證據顯示達500萬元,自無該加重規定之適用,即無須為新舊法比較。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而行為人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因刑法本身並無犯加重詐欺取財罪之自白減刑規定,而前揭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則係特別法新增分則性之減刑規定,尚非新舊法均有類似規定,自無從比較,行為人若具備該條例規定之減刑要件者,應逕予適用(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80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所稱「其犯罪所得」,係指行為人因犯罪而實際取得之個人所得而言;倘行為人並未實際取得個人所得,僅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即合於該條前段減輕其刑規定之要件(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096號判決參照)。另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業於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後之刑法第339條之4未修正法定刑度,僅增訂該條第1項第4款「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其餘條文內容並未變動,與本案被告所涉犯行無關,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行適用現行法即112年6月2日修正施行後之規定論處。

⒉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

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修正後則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對如犯罪事實欄所載前述告訴人、被害人等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上開各該帳戶內,隨即遭轉匯或提領一空,而掩飾、隱匿該詐欺贓款之去向與所在,同時妨礙國家對於該等詐欺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均該當於修正前、後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規定之洗錢行為,對被告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

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

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移列為同法第19條第1項並改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另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先於112年5月19日修正,於同年6月14日公布,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嗣於113年7月31日修正改列為同法第23條第3項而為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被告行為當時即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

「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則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113年7月31日修正之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改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本案就此部分洗錢罪刑有關之事項,包含本案被告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均未達1億元;被告於偵查中否認,然於原審審判、本院坦承洗錢犯行;被告本案有獲取犯罪所得(詳見下述),就附表編號4、8部分之犯罪所得已生自動繳回犯罪所得之效果(詳後述);其餘部分則未繳回。是被告共同犯一般洗錢罪部分之特定犯罪為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等一切情形,綜合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經比較新舊法適用結果,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最重本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未逾特定犯罪加重詐欺犯罪之最重本刑,無修正前第14條第3項有關於宣告刑範圍限制規定之適用,被告並適用112年6月14日修正前第16條第2項之自白減刑規定,是修正前本案處斷刑範圍之上限為有期徒刑6年11月,下限為有期徒刑1月;然依修正後同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法定刑,被告偵查中未自白,部分亦未繳回犯罪所得而無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自白減輕規定之適用,是修正後本案處斷刑範圍之上限為有期徒刑5年,下限為有期徒刑6月,自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行為人,應適用113年7月31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與同法第23條第3項規定。

㈡核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至2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與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行為與同案被告劉予瀧、張福祥、張力友、張啓耀、劉榮慶、蔣忠洋;就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行為與同案被告張啓耀;就如附表編號一3、24至28所示行為與同案被告劉予瀧,並各自與上開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年成員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㈢本案告訴人或被害人遭詐欺後分次匯款,及被告就詐欺贓款

分次轉匯或提領之行為,均係於密接之時間為之,且侵害同一被害人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各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㈣被告如附表一所示行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加重詐欺取

財及修正後之一般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應從一重以加重詐欺罪處斷。

㈤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至28所為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刑之減輕之說明⒈被告於偵查中並未自白本案加重詐欺犯行,且就附表編號1至

3、5至7、9至28並未繳回犯罪所得(詳後述),不符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減刑之規定。

⒉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157號、112年度台上字第97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該條規定犯罪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固為法院依法得自由裁量之事項,然非漫無限制,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尤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是為此項裁量減刑時,必須就被告全部犯罪情狀予以審酌在客觀上是否有足以引起社會上一般人之同情,而可憫恕之情形(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668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邇來詐欺犯罪甚囂塵上,詐騙手法層出不窮,所獲不法款項每經製造金流斷點而遭掩飾、隱匿,被告雖非詐欺集團核心地位,然其行為已助長詐欺風氣,更使詐騙首腦、主要幹部得以隱身幕後,難以追查,危害金融安全與社會治安,所犯係當今社會共憤及國家一再宣導防制之詐欺犯罪,客觀上實無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顯可憫恕之處,難認對其科以最低度刑尤嫌過重,而有情輕法重之弊。是本案被告之犯行,並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之餘地。

三、駁回上訴部分之說明(附表一編號1至3、5、7、9至28罪刑及沒收部分)㈠原審此部分認事用法、量刑及沒收之說明並無不當。

㈡被告上訴雖稱:我於原審審理業已坦承全部犯罪,被告過去

並無詐欺犯罪前科,現於本院審理中認罪,請本院審酌上情,從輕量刑。又被告認罪,而同案被告陳紘鎮、劉予瀧於本案均同為與被害人交易虛擬貨幣之幣商,與被告之分工、犯罪情節均相同,惟相較於被告,同案被告陳紘鎖、劉予瀧均未坦承犯罪,原審卻仍判處被告與上開未認罪之被告相同刑度,原審之量刑顯有過重,難謂合於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被告願意與被害人、告訴人調解,請將本案移付調解,使被告有機會彌補其餘告訴人之損害。另請審酌被告坦承犯罪,犯後態度堪認良好,復衡酌被告過去並無詐欺犯罪前科,本案僅係一時失慮誤觸法網,被告絕非犯罪賴以維生之惡徒,惡性難謂嚴重,當認被告尚具自發性矯正及改過向善之態度,且被告現仍有未成年子女待扶養,若令被告入監服刑,將致被告妻兒頓失經濟來源,亦讓被告幼子需面臨長久父子分離之情,且被告長時間處於龍蛇雜處之監獄環境,恐使被告與一般社會脫節,更不利於被告自新,本案應以暫不執行為當,從從輕量刑,並予緩刑之宣告,俾使被告於緩刑期間時刻自我反省,並持續工作以償還被害人所受損害,即得達到懲罰與教化之目的,同時讓被告保持與社會、家庭間之聯結,俾以導向正確道路等語(被告刑事上訴理由狀所記載關於比較新舊法及法律適用之意見,已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陳稱不再主張-本院1461號卷第152、153頁)。然:

⒈按刑罰之量定,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應審酌刑法第5

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漫無限制;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原審量刑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分別以上開帳戶收受款項,並旋以轉匯或提領等方式移轉犯罪所得,致使無辜民眾受騙而受有財產上損害,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款項之去向與所在,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破壞金融秩序,增加告訴人、被害人求償之困難,所為實應非難;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與所生危害,暨告訴人、被害人人數、受騙金額,迄今均未與此部分告訴人、被害人等和解、調解或賠償損害;兼衡其自陳之智識程度、工作、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原審155卷第348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3、5、7、9至28「原審宣告刑與沒收」欄所示之刑,所為量刑核無不當或違法,且無輕重失衡情形。另關於被告所涉輕罪部分之一般洗錢罪之法定最輕本刑固應併科罰金刑,然審酌被告本案犯行角色,屬詐欺集團之底層成員,經依想像競合犯之重罪罪名即刑法第339條之4第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上開徒刑,已明顯重於想像競合犯之輕罪罪名,即一般洗錢罪之最輕法定刑度「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1千元」,已足以評價其本案犯行之不法罪責內涵,無再依想像競合犯之輕罪罪名規定併諭知罰金刑之必要,本院補充此部分說明。

⒉本院將被告陳稱有與被害人調解意願之事通知被害人,有意

願與被告調解之被害人經通知到場欲與被告調解,然被告並未到場,此有卷附本院送達回證、本院民事報到單可稽,被告並未與此部分被害人達成調解,賠償損害,自難為有利被告量刑之審酌。被告與本案同案被告陳紘鎮、劉予瀧分擔行為並不相同,被告參與行為程度顯較同案被告陳紘鎮、劉予瀧為重,此觀諸前揭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可明,被告執原審就彼此間所處刑度高低指摘原審量刑不當,並無可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乙節,雖未據原審量刑詳予列載,然衡酌被告本案此部分所犯情節,相較於所犯法定刑為有期徒刑1年以上7年以下,就被告所犯情節(單一被害人被害金額最高為2千餘萬元),原審量處有期徒刑1年1月至1年11月不等,已屬從輕。另被告其餘所執其經濟、家庭狀況等,均已經原審量刑予以審酌(原審判決第12頁之㈥),被告上訴所指摘者,不足以動搖原審之量刑。

⒊緩刑之宣告,應形式上審究是否符合刑法第74條所定前提要

件,並實質上判斷被告所受之刑,是否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等要件。而植基於刑罰執行個別化處遇之緩刑機制,除考量犯人之特殊預防需求外,並著眼於一般人對法的敬畏與信賴之一般預防考量,在責任應報限度下,以兼顧犯人個體(特殊)與社會群體(一般)刑罰觀衝突之平衡。倘斟酌特殊預防需求,有相當理由足認犯人有再犯傾向,或即令無再犯之虞,然基於維護法秩序之一般預防所必要者,即難認有刑法第74條第1項序文所規定「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而不宜宣告緩刑(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939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審酌被告所為者係三人以上詐欺取財、洗錢犯罪,而現今社會詐欺犯罪氾濫,法院於裁判時,自應就此予以考慮及尊重,以符合社會大眾普遍厭惡且不容此等犯罪輿情與民意,若別無特殊原因或環境等事由,實難遽認此等犯罪無執行刑罰之必要性,如此解釋始合於震懾此種犯罪之一般預防觀點。以被告行為時正值青壯,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而為本案犯行,實難認為其係一時失慮偶罹刑典,被告雖就其犯罪坦承,然並未與大部分被害人達成調解、賠償損失,且被告已因同類犯罪經另案判處罪刑在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佐,是本案不宜為緩刑之宣告,被告上訴請求宣告緩刑,尚屬無據。

四、撤銷改判部分之說明(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6、8及定應執行刑部分)㈠被告就附表一編號4被害人A23所為詐欺、洗錢之犯罪事實詳

如本院前揭所認定,原判決就此部分所認定者(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顯有未合,就所為量刑、沒收,併有未當。又原判決就其附表一編號4、8所為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按刑法第57條第10款規定「犯罪後之態度」為科刑輕重應審酌事項之一,其就被告犯罪後悔悟之程度而言,包括被告行為後,有無與被害人和解、賠償損害,此並包括和解之努力在內。基於「修復式司法」理念,國家有責權衡被告接受國家刑罰權執行之法益與確保被害人損害彌補之法益,使二者在法理上力求衡平,從而,被告積極填補損害之作為,當然得列為有利之科刑因素(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936號刑事判決參照)。被告於偵查中已與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8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被害人A21112,100元、賠償A0545,000元,業據被告陳述在卷(本院155號卷第153頁),並有和解書2份、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可稽(4325號卷第73頁、第1

21、123頁、本院155號第165頁),原審未審酌此部分有利被告之量刑因子,難謂允洽,此部分沒收亦有未當(詳後述),被告此部分上訴,非無理由。此部分既有前揭瑕疵,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此部分予以撤銷改判。又原審此部分所處之刑既經撤銷,所定應執行刑即失所依附,應併予撤銷。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提供帳戶收受款項,旋

將附表一編號4、8被害人款項轉出,致使無辜民眾受騙而受有財產上損害,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款項之去向與所在,增加被害人求償之困難;另就附表一編號6之被害人匯入其提供之帳戶後,配合集團成員轉出,以達取信被害人為手段,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破壞金融秩序,所為實應非難;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與所生危害,暨被害人受騙金額,兼衡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且已與附表一編號4A21、編號8被害人A05達成和解,賠償被害人A21112,100元、賠償A0545,000元;另就附表一編號6被害人A23匯入被告所提供帳戶之款項部分,被告雖因配合取信被害人A23而轉回被害人帳戶,然此行為分工結果,對於被害人A23終遭詐騙28萬元之結果,同屬不可或缺之行為分擔,兼衡其於原審自陳之智識程度、工作、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原審155卷第348頁),前揭於本院具狀陳稱之前揭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4、6、8「本院宣告刑/主文」欄所示之刑。另關於被告所涉輕罪部分之一般洗錢罪之法定最輕本刑固應併科罰金刑,然審酌被告本案犯行角色,屬詐欺集團之底層成員,經依想像競合犯之重罪罪名即刑法第339條之4第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上開徒刑,已明顯重於想像競合犯之輕罪罪名,即一般洗錢罪之最輕法定刑度「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1千元」,已足以評價其本案犯行之不法罪責內涵,無再依想像競合犯之輕罪罪名規定併諭知罰金刑之必要。

㈢不予定應執行刑之說明

被告所犯罪刑固可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惟參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保障被告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提升刑罰可預期性,減少不必要重複裁判,並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且考量被告另犯同類加重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在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本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920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1

2、145至148頁),故應以於執行時由檢察官聲請裁定為宜,爰不予定其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㈣沒收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亦有明定。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至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至於上揭共同正犯各成員有無犯罪所得、所得數額,係關於沒收、追繳或追徵標的犯罪所得範圍之認定,因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並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以認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共同犯罪,其所得之沒收,應就各人分得之數為之,亦即依各共犯實際犯罪利得分別宣告沒收。又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其價額,係法院剝奪犯罪行為人之不法所得,將之收歸國有之裁判。目的係著重於澈底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藉以杜絕犯罪誘因,而遏阻犯罪。並基於被害人發還優先原則,限於個案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時,始無庸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而犯罪所得如經沒收或追徵,依刑事訴訟法第473條規定,並得由權利人向檢察官聲請發還,或因犯罪而得行使債權請求權之人已取得執行名義者向檢察官聲請給付。因此,行為人如已經與被害人成立調(和)解,並已經全部或一部履行調(和)解之金額,在行為人已經給付被害人之部分,自應認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而無庸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⒉被告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略以:我的佣金是匯入我帳戶內金

額之0.95%等語(原審155卷第282頁),因卷內並無被告各次提領或轉匯利潤之詳細證據,認定顯有困難,依據上開說明,參酌被告前述供詞,經估算以其各次收受匯入款項之0.95%,即對被告為有利之認定計算此部分各次犯罪所得。是被告就附表一編號4A21、編號8A05之犯罪所得各為1,065元(112,100×0.95%=1,065,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555元(58,395×0.95%=555),惟被告已賠償被害人A21112,100元、賠償A0545,000元,已如前述,參諸前揭說明,不再宣告沒收。另就附表編號6被害人A23部分,匯入被告所提供帳戶之款項為10萬元,雖經被告依指示匯回被害人帳戶,然此為詐騙手段之一環,是依前揭被告供述,仍以匯入被告所提供帳戶內金額之0.95%計算其報酬為950元(100,000×0.95%=950),此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等規定於其罪科刑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⒊被告所有供其犯本案聯繫使用之通訊設備或電腦等工具,雖

屬其與上述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互為連繫、轉帳而供犯罪使用之物,然皆未據扣案,且該等物品用途本供一般日常生活之用;又被告用以提領前述等帳戶所使用之存摺、提款卡等物,雖亦係其犯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然存摺、提款卡等僅係帳戶之表徵,可隨時停用、掛失補辦,上開物品對照其犯罪情節,均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為符合比例原則,兼顧訴訟經濟,即皆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⒋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

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有關洗錢之沒收規定,業經修正移列為同法第25條第1項而於113年7月31日公布,並於113年0月0日生效施行,依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適用裁判時即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113年8月2日施行生效之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規定,合先敘明。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其修正理由為:「考量澈底阻斷金流才能杜絕犯罪,為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避免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即系爭犯罪客體)因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沒收之不合理現象,爰於第1項增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並將所定行為修正為『洗錢』。」可見本條規定旨在沒收洗錢犯罪行為人洗錢行為標的之財產或財產上利益,故將「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予以沒收,至於修正增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之文字,則僅係為擴張沒收之主體對象包含洗錢犯罪行為人以外之人為目的。從而,倘若洗錢行為標的之財產或財產上利益並未查獲扣案,關於洗錢行為標的財產或財產上利益之沒收,仍應以對於該洗錢行為標的之財產或財產上利益具有管理、處分權限之人為限,以避免過度或重複沒收。是以,被告就所提供本案前述帳戶內被害人遭詐騙匯入之款項,均已領取或轉匯一空,業據認定如前,該等款項既非其所有,亦非在實際掌控中,就上開犯罪所收受、持有之財物本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依法自無從對其宣告沒收上開帳戶所收取之全部金額,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楊順淑提起公訴、追加起訴,檢察官蔣志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林清鈞法 官 蘇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敍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捷菡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號 犯罪事實 原審宣告刑與沒收 本院宣告刑/主文/沒收 1 如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二編所示) A0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2 如犯罪事實欄二所示 A0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3 如犯罪事實欄三所示 A0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陸佰柒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4 如犯罪事實欄四所示 A0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陸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A0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 如犯罪事實欄五所示 A0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6 如犯罪事實欄六所示 A0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A0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如犯罪事實欄七之附表三編號1)所示 A0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捌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8 如犯罪事實欄七之附表三編號2 A0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伍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A0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9 如犯罪事實欄七之附表三編號3所示 A0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10 如犯罪事實欄七之附表三編號4所示 A0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11 如犯罪事實欄七之附表三編號5所示 A0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12 如犯罪事實欄七之附表三編號6所示 A0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玖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13 如犯罪事實欄七之附表三編號7所示 A0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14 如犯罪事實欄七之與附表三編號8所示 A0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15 如犯罪事實欄㈦與附表三編號9所示 A0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捌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16 如犯罪事實七之與附表三編號10所示 A0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捌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17 如犯罪事實欄七之附表三編號11所示 A0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捌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18 如犯罪事實欄七之附表三編號12所示 A0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捌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19 如犯罪事實欄七之附表三編號13所示 A0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捌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20 如犯罪事實欄七之附表三編號14所示 A0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21 如犯罪事實欄七之附表三編號15所示 A0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陸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22 如犯罪事實欄八 A0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參佰貳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23 如犯罪事實欄九 A0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24 如犯罪事實欄十之附表四編號1所示 A0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玖佰玖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25 如犯罪事實欄十之附表四編號2所示 A0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柒佰捌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26 如犯罪事實欄十之附表四編號3所示 A0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玖萬四仟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27 如犯罪事實欄十之附表四編號4所示 A0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肆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28 如犯罪事實欄十之附表四編號5所示 A0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伍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附表二編號 被害人A03匯款時間 匯入被騙款項之帳戶 匯款金額(新臺幣) 第二層帳戶匯款時間 第二層匯款金額 第二層匯款帳戶 第三層轉帳時間 第三層轉帳金額及帳戶 提領時間、金額 1 110年5月19日下午2時15分許、110年5月19日下午4時16分許、110年5月20日下午1時29分許、110年5月20日下午1時31分許、110年5月20日下午1時32分許、110年5月24日下午8時45分許、110年5月24日下午8時46分許、110年5月25日中午12時55分許、110年5月25日中午12時56分許 詠盟企業社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5萬元、5萬元、3萬元、2萬元、10萬元、8萬元、6萬元、6萬元 110年5月19日下午2時39分許 36萬4771元 陳紘鎮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 110年5月19日2時43分許 轉帳34萬4771元至陳紘鎮申設之幣託帳戶 陳紘鎮於110年5月19日下午9時10分許,提領1萬4000元 110年5月20日下午1時59分許 14萬972元 A01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20日下午2時3分許 轉帳13萬982元至A01申設之幣託帳戶 A01於110年5月21日上午10時58分許,提領7000元 110年5月25日上午1時48分許 19萬8000元 張福祥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00) 110年5月25日上午1時48分許 轉帳18萬8000元至張福祥申設之幣託帳戶 張福祥於110年5月25日上午1時4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提領3萬元 110年5月25日下午1時2分 20萬7900元 張力友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25日下午1時13分許 轉帳19萬7400元至張力友申設之幣託帳戶 張力友於110年5月25日下午1時27分許,轉帳3150元至其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 110年6月7日下午1時21分許、110年6月7日下午1時21分許、110年6月8日下午1時27分許、110年6月8日下午1時27分許、110年6月8日下午1時29分許 翔贏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設之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4萬元 110年6月7日下午4時39分許 39萬6000元 張啓耀申設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7日下午4時39分許 轉帳37萬6000元至張啟耀申設之幣託帳戶 張啓耀於110年6月7日下午6時12分許,轉帳3萬5000元至張福祥申設之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8日下午1時58分許 22萬1637元 劉榮慶申設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000) 110年6月8日下午2時12分許 轉帳21萬443元至劉慶榮申設之幣託帳戶 劉慶榮於110年6月8日下午2時8分許、2時9分許,轉帳5萬元、5萬元至吳珮婕(另由警偵辦)申設之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8日下午2時43分許 65萬6323元 蔣忠洋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8日下午4時28分許 轉帳45萬5467元至蔣忠洋申設之幣託帳戶 蔣忠洋於110年6月8日下午4時6分許,轉帳2萬6709元至A05(另由警偵辦)申設之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附表三編號 被害人 匯款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金額 (新臺幣) 1 A04 110年6月16日上午10時許 於110年1月某日,以LINE通訊軟體與告訴人A04聯絡,向告訴人佯稱:投資潤發國際網站保證獲利云云,使告訴人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3萬元 2 A05 110年6月21日上午9時13分許(誤載為18日下午4時8分許) 於110年5月31日,以LINE通訊軟體與告訴人A05聯絡,向告訴人佯稱:投資STAFF SERVICE保證獲利云云,使告訴人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5萬8395元 3 A06 110年6月25日下午4時10分許 於110年6月18日,以LINE通訊軟體與告訴人A06聯絡,向告訴人佯稱:投資BITBANK保證獲利云云,使告訴人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5000元 4 A07 110年6月16日下午8時22分許 於110年5月3日,以LINE通訊軟體與告訴人A07聯絡,向告訴人佯稱:投資METATRADER保證獲利云云,使告訴人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5萬元 5 A08 110年6月21日下午1時15分許、下午1時25分許、下午1時40分許下午2時3分許、下午3時53分許、下午4時55分許 於110年6月7日,以LINE通訊軟體與告訴人A08聯絡,向告訴人佯稱:在新葡京博娛樂城下注可以獲利云云,使告訴人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5萬元、5萬元、5萬元、4萬元、2萬元、1萬7000元(共計22萬7000元) 6 A09 110年6月16日中午12時7分許、中午12時41分許、110年6月21日下午11時9分許 於110年5月22日,以LINE通訊軟體與告訴人A09聯絡,向告訴人佯稱:在新葡京博娛樂城下注可以獲利云云,使告訴人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5萬元、1萬1785元、1萬1350元 7 A10 110年6月24日上午10時22分許、上午10時25分許、110年6月25日下午2時41分許 於110年4月18日,以LINE通訊軟體與告訴人A10聯絡,向告訴人佯稱:投資MT5ETHU平臺可以獲利云云,使告訴人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70萬、40萬元、70萬 8 A11 110年6月15日下午7時15分許、110年6月16日下午7時9分許、 於110年6月6日,以LINE通訊軟體與告訴人A11聯絡,向告訴人佯稱:投資GEV MARKERT平臺可以獲利云云,使告訴人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3萬元、3萬元 9 A12 110年6月22日下午1時51分許 於110年6月某日,以LINE通訊軟體與告訴人A12聯絡,向告訴人佯稱:投資GOKO平臺可以獲利云云,使告訴人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3萬元 10 A13 110年6月21日下午2時22分許 於110年5月某日,以LINE通訊軟體與告訴人A13聯絡,向告訴人佯稱:投資METATRADER平臺可以獲利云云,使告訴人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3萬元 11 A14 110年6月25日上午10時16分許、上午10時18分許 於110年5月某日,以LINE通訊軟體與告訴人A14聯絡,向告訴人佯稱:投資AETOS平臺可以獲利云云,使告訴人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15萬元、15萬元 12 A15 110年6月25日下午1時36分許 於110年4月某日,以LINE通訊軟體與告訴人A15聯絡,向告訴人佯稱:投資BEEX平臺可以獲利云云,使告訴人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30萬元 13 A16 110年6月16日上午9時58分許 於110年4月某日,以LINE通訊軟體與告訴人A16聯絡,向告訴人佯稱:投資可以獲利云云,使告訴人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3萬元 14 A17(誤載為林紫婕) 110年6月25日上午10時24分許 於110年6月某日,投資POTEX平臺,使告訴人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120萬元 15 A18 110年6月16日下午2時3分、下午2時4分、110年6月17日下午3時30分、110年6月18日下午2時45分 於110年5月某日,以LINE通訊軟體與告訴人A18聯絡,向告訴人佯稱:投資IAI平臺可以獲利云云,使告訴人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4萬1676元、4萬1676元、5萬元、3萬1700元附表四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法 匯入帳號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1 胡錦忠(告訴人) 於110年5月17日間,以臉書、LINE通訊軟體向胡錦忠佯稱:可以METATRADER平臺投資獲利云云,使胡錦忠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詠盟企業社) 110年5月24日(起訴書誤載為21日) 15萬元 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菘宥有限公司) 110年6月22日 31萬4991元 2 許雅卿(告訴人) 於110年5月9日間,以交友軟體、LINE通訊軟體向許雅卿佯稱:可以METATRADER平臺投資獲利云云,使許雅卿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詠盟企業社) 110年5月20日下午7時6分許、110年5月21日上午10時44分許、110年5月31日 2萬6000元、3萬元、11萬600元 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菘宥有限公司) 110年6月15日 60萬9000元 3 周雅貝(告訴人;告訴代理人周杏之) 於110年1月間,以IG社群軟體向周雅貝佯稱:可以BITSKY平臺投資獲利云云,使周雅貝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詠盟企業社) 110年5月7日下午6時48分許、110年5月7日下午8時50分許、110年5月7日下午8時52分許、110年5月8日下午9時20分許、110年5月8日下午9時21分許、110年5月12日下午4時29分許、110年5月14日上午(起訴書誤載為下午)9時12分許110年5月18日下午2時24分許、110年5月21日下午10時32分許、110年5月21日下午10時33分許、110年5月22日上午9時14分許、110年5月22日上午9時15分許、110年5月27日上午11時5分許、110年5月27日下午3時25分許、110年5月28日上午10時5分許、110年5月28日上午10時6分許、110年6月1日上午1時9分許、110年6月1日上午9時43分許 2萬8000元、5萬元、2萬2000元、5萬元、5萬元、76萬7000元、10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110萬元、19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70萬元、30萬元 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菘宥有限公司) 110年6月16日上午10時17分許、110年6月16日上午10時19分許、110年6月17日上午9時35分許、110年6月17日上午9時36分許、110年6月18日上午9時42分許、110年6月18日上午9時43分許、110年6月19日上午10時51分許、110年6月20日上午9時31分許、110年6月20日上午9時32分許、110年6月21日上午10時23分許、110年6月21日上午10時24分許、110年6月22日上午9時(起訴書誤載為0時)43分許、110年6月22日上午9時44分許、110年6月23日下午1時11分許 20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15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 4 李素娟(告訴人) 於110年5月1日間,以交友軟體、LINE通訊軟體向李素娟佯稱:可以METATRADER平臺投資獲利云云,使李素娟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詠盟企業社) 110年6月2日上午11時13分許、110年6月2日上午11時14分許 10萬元、3萬7890元 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菘宥有限公司) 110年6月16日中午12時32分許、110年6月16日中午12時35分許、110年6月25日上午11時42分許、110年6月25日上午11時43分許 6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震冠文創科技有限公司) 110年7月1日 120萬元 5 王可云(告訴人) 於110年5月14日間,以LINE通訊軟體向王可云佯稱:可以METATRADER平臺投資獲利云云,使王可云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詠盟企業社) 110年5月19日下午7時43分許、110年5月19日下午7時45分許、110年5月21日下午9時2分許、110年6月1日下午6時42分許、110年6月2日上午11時9分許 5萬元、5萬元、5萬元、5萬元、5萬元 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菘宥有限公司) 110年6月22日下午2時52分許、110年6月23日中午12時30分許、110年6月24日中午12時29分許 3萬元、3萬元、3萬元附表五證據清單 甲、書證部分: ㈠本院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55號起訴部分(原案號: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7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下省略)110偵25593卷 1、警員李元顥110年6月28日職務報告(110偵25593卷第23頁) 。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A05)(110偵2559 3卷第27頁)。【附表二編號2(下述括號內之編號與犯罪事實均指起訴書或追加起訴書之原編號)】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A06)(110偵2559 3卷第29頁)。【附表二編號3】 4、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安定派出所陳報單(A05)(110偵 25593卷第39頁)。【附表二編號2】 5、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安定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A05)(110偵25593卷第51頁)。【附表二編號2】 6、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安定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A05)(110偵25593卷第57頁)。【附表二編 號2】 7、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陳報單(A06)( 110偵25593卷第61頁)。【附表二編號3】 8、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單(A06)(110偵25593卷第67頁)。【附表二編號3】 9、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A06)(110偵25593卷第69頁)。【附表二編號3】 10、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A06)(110偵25593卷第71頁)。【附表 二編號3】 11、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協請 圈存帳戶資料:A01以菘宥有限公司名義申辦之臺灣銀行 帳戶000000000000號帳戶;被害人:A06)(110偵25593 卷第73頁)。【附表二編號3】 12、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示帳戶名稱:A01以菘宥有 限公司名義申辦之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帳戶;被害 人:A06)(110偵25593卷第77頁)。【附表二編號3】 13、詐欺集團使用之bitbank平台帳號之網站平台網頁資料(110 偵25593卷第79至81頁)。【附表二編號3】 14、A06申辦之左營福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 封面影本(110偵25593卷第83頁)。【附表二編號3】 15、臺灣銀行太平分行110年7月7日太平營字第11000023001號函 附A01以菘宥有限公司名義申辦之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 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偵25593卷第85至112 頁)。【附表二編號3】 16、臺中市政府110年6月4日府授經登字第11007316360號函( 110偵25593卷第113頁)。【附表二編號3】 17、A01以菘宥有限公司名義申辦之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 00號帳戶存摺封面影本(110偵25593卷第115頁)。【附表 二編號3】 18、A01提出之退款予A05新臺幣9485元之交易明細(110 偵25593卷第117頁)。【附表二編號2】 19、A01提出之其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往來交易明 細(110偵25593卷第119頁)。【附表二編號2】 20、和解書〈A05、菘宥有限公司/A01,110年6月28日〉 (110偵25593卷第121至123頁)。【附表二編號2】 21、A01110年9月27日陳報狀附和解書〈A05、菘宥有限公 司/A01,110年6月28日〉(110偵25593卷第149至153頁 )。【附表二編號2】 22、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110年12月30日基二信社總 字第716號函附A05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 細(110偵25593卷第155至157頁)。【附表二編號2】 ▲110偵33644卷 1、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大武崙派出所陳報單(A07)(110 偵33644卷第21頁)。【附表二編號4】 2、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大武崙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A07)(110偵33644卷第23頁)。【附表二編號4】 3、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大武崙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A07)(110偵33644卷第25頁)。【附表二編號4】 4、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菘宥有限公司〉(110偵 33644卷第39至40頁)。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A07)(110偵3364 4卷第45頁)。【附表二編號4】 6、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大武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A07)(110偵33644卷第51頁)。【附表二 編號4】 7、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示帳戶名稱:A01以菘宥有 限公司名義申辦之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帳戶;被害 人:A07)(110偵33644卷第57至59頁)。【附表二編號4 】 8、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示帳戶名稱:A01以菘宥有 限公司名義申辦之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帳戶;被害 人:A07)(110偵33644卷第65頁)。【附表二編號4】 9、A07提供之記載「資產、錢、充值、提現、充提歷史、轉 帳紀錄」之資料(110偵33644卷第71至73頁)。【附表二編 號4】 10、臺灣銀行營業部110年8月10日營儲字第11000643911號函附 A01以菘宥有限公司名義申辦之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 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偵33644卷第75至85頁) 。【附表二編號4】 11、A07與暱稱「婉婷」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翻拍照片(110偵33644卷第85至139頁)。【附表二編號4】 12、A07之中華郵政e動郵局交易通知(110偵33644卷第145頁 )。【附表二編號4、第2筆】 13、A07之中華郵政e動郵局交易通知(110偵33644卷第147頁 )。【附表二編號4、第1筆】 ▲110偵38932卷 1、A08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110偵38932卷第39頁)。【附表二編號5】 2、A08申辦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110偵38932卷第43頁)。【附表二編號5】 3、A08申辦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110偵38932卷第47頁)。【附表二編號5】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A08)(110偵3893 2卷第49頁)。【附表二編號5】 5、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龍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A08)(110偵38932卷第55頁、第65頁) 。【附表二編號5】 6、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龍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A08)(110偵38932卷第81頁)。【附表二編號5】 7、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龍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A08)(110偵38932卷第83頁)。【附表二編號5】 8、臺灣銀行營業部110年7月29日營儲字第11050072121號函附何 志浩以菘宥有限公司名義申辦之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 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偵38932卷第87至107頁)。 【附表二編號5】 ▲111偵5271卷 1、A11與暱稱「yuyu」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 紀錄翻拍照片(111偵5271卷第39頁)。【附表二編號8】 2、A11與暱稱「GEV MARKETS」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 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1偵5271卷第41至48頁)。【附表 二編號8】 3、A11於Meta Trader5之真實帳戶、虛擬帳戶資料(111偵 5271卷第49至51頁)。【附表二編號8】 4、暱稱「Wu Zhi Yang」之詐騙集團於社群軟體臉書之網頁資料 (111偵5271卷第69頁)。【附表二編號9】 5、A12與暱稱「MK」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 拍照片(111偵5271卷第69至77頁)。【附表二編號9】 6、A12於GOGO之網頁資料(111偵5271卷第77頁)。【附表二 編號9】 7、A12提出之轉帳資料(111偵5271卷第79頁)。【附表二編 號9】 8、A12與暱稱「Maik」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翻拍照片(111偵5271卷第79至89頁)。【附表二編號9】 9、A12於GOGO之網頁資料(111偵5271卷第91頁)。【附表二 編號9】 10、詐欺集團使用之bitbank平台帳號之網站平台網頁資料(111 偵5271卷第95至97頁)。【附表二編號3】 11、臺灣銀行營業部110年8月10日營儲字第11000643911號函附 A01以菘宥有限公司名義申辦之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 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5271卷第109至117頁 )。 1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27日中信銀字第 110224839249189號函附張福祥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1偵5271卷第121至127 頁)。 13、營業人營業(稅籍)登記基本資料(菘宥有限公司)(111 偵5271卷第141頁)。 1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A11)(111偵527 1卷第143頁)。【附表二編號8】 15、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柳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A11)(111偵5271卷第147至149頁)。【附 表二編號8】 16、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柳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蔡 耿豪)(111偵5271卷第167頁)。【附表二編號8】 17、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柳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A11)(111偵5271卷第169頁)。【附表二編號8】 18、依營業人統一編號查詢結果(菘宥有限公司)(111偵5271 卷第177頁、第195頁)。 19、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伸港分駐所陳報單(A12)(111 偵5271卷第179頁)。【附表二編號9】 20、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伸港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A12)(111偵5271卷第181至183頁)。【附 表二編號9】 21、A12申辦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 封面影本(111偵5271卷第185頁)。【附表二編號9】 22、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伸港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柯 亭妤)(111偵5271卷第187頁)。【附表二編號9】 23、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伸港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A12)(111偵5271卷第189頁)。【附表二編號9】 24、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陳報單(A06)( 111偵5271卷第197頁)。【附表二編號3】 25、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A06)(111偵5271卷第199至201頁)。 【附表二編號3】 26、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示帳戶名稱:A01以菘宥有 限公司名義申辦之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帳戶;被害 人:A06)(111偵5271卷第203頁)。【附表二編號3】 27、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A06)(111偵5271卷第205頁)。【附表二編號3】 28、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單(A06)(111偵5271卷第207頁)。【附表二編號3 】 29、A06申辦之左營福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 封面影本(111偵5271卷第209頁)。【附表二編號3】 ▲111偵8204卷 1、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菘宥有限公司〉(111偵 8204卷第31至32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A10)(111偵8204 卷第45頁)。【附表二編號7】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A10)(111偵8204卷第73至75頁)。【 附表二編號7】 4、A10提出之中國信託匯款申請書(111偵8204卷第97至99頁 )。【附表二編號7】 5、A10與暱稱「Customer Service」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 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1偵8204卷第103至125頁)。【附表 二編號7】 6、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A10)(111偵8204卷第127頁)。【附表二編號7】 7、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 明單(A10)(111偵8204卷第129頁)。【附表二編號7】 8、臺灣銀行營業部110年8月16日營存字第11000688531號函附何 志浩以菘宥有限公司名義申辦之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 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8204卷第133至145頁)。 【附表二編號7】 ▲111偵8511卷 1、臺灣銀行營業部110年8月16日營存字第11000688531號函附何 志浩以菘宥有限公司名義申辦之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 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8511卷第23至35頁)。【 附表二編號6】 2、A09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 易明細(111偵8511卷第37至39頁)。【附表二編號6】 3、A09申辦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111偵8511卷第41至63頁)。【附表二編號6】 4、A09與暱稱「淼」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 拍照片(111偵8511卷第65至117頁)。【附表二編號6】 5、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景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A09)(111偵8511卷第121頁)。【附表二編號6】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A09)(111偵8511 卷第123頁)。【附表二編號6】 7、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景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A09)(111偵8511卷第125至127頁)。【 附表二編號6】 ▲111偵9664卷 1、A13提出之轉帳明細(111偵9664卷第29頁)。【附表二編 號10】 2、臺灣銀行營業部110年8月10日營存字第11000712301號函附何 志浩以菘宥有限公司名義申辦之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 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9664卷第33至43頁)。【 附表二編號10】 3、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菘宥有限公司〉(111偵 9664卷第51至52頁)。【附表二編號10】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A13)(111偵9664 卷第53頁)。【附表二編號10】 5、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A13)(111偵9664卷第55頁)。【附表二 編號10】 6、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A13)(111偵9664卷第103頁)。【附表二編號10】 7、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A13)(111偵9664卷第105頁)。【附表二編號10】 ▲111偵15981卷 1、公司基本資料(菘宥有限公司)(111偵15981卷第21至23頁 )。 2、臺灣銀行營業部110年12月6日營存字第11050129741號函附何 志浩以菘宥有限公司名義申辦之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 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15981卷第31至45頁)。 【附表二編號1】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A04)(111偵1598 1卷第47頁)。【附表二編號1】 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A04)(111偵15981卷第49頁)。【附表二編號1】 5、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A04)(111偵15981卷第51頁)。【附表二編號1】 6、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A04)(111偵15981卷第53頁)。【附表 二編號1】 7、A04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111偵1598 1卷第55頁)。【附表二編號1】 8、A04與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111偵15981卷第57至58頁)。【附表二編號1】 ▲110偵31240卷 1、A14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10偵31240卷第61至63頁)。 【附表二編號11】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A14)(110偵3124 0卷第65頁)。【附表二編號11】 3、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和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A14)(110偵31240卷第67頁)。【附表二編 號11】 4、臺灣銀行營業部110年8月10日營存字第11000647381號函附何 志浩以菘宥有限公司名義申辦之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 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偵31240卷第69至75頁)。 【附表二編號11】【犯罪事實一㈢】 5、A14申辦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節 本影本(110偵31240卷第77至83頁)。【附表二編號11】 6、臺中市政府110年7月29日府授經登字第11007429890號函附菘 宥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110偵31240卷第87至94頁)。 7、A14提出之Richart電子存摺明細(110偵31240卷第95頁) 。【附表二編號11】 8、A14與暱稱「AETOES」、「大發錢莊」之詐欺集團成員以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0偵31240卷第96至108頁)。 【附表二編號11】 9、A14遭詐騙之https://www.aetos-trade.com網站資料( 110偵31240卷第109頁)。【附表二編號11】 10、A01110年10月27日刑事陳報狀附A14交易紀錄(110偵 31240卷第183至184頁)。【附表二編號11】 ▲111偵14879卷 1、A15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 面影本(111偵14879卷第22頁)。【附表二編號12】 2、A15提出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影本(111偵 14879卷第25頁)。【附表二編號12】 3、A15與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1偵 14879卷第33至34頁)。【附表二編號12】 4、臺灣銀行營業部111年1月18日營存字第11100042581號函附何 志浩以菘宥有限公司名義申辦之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 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14879卷第45至49頁)。 【附表二編號12】 5、臺中市政府110年7月29日府授經登字第11007429890號函附菘 宥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公司章程、股東同意書(111偵1487 9卷第51至63頁)。 6、臺中市政府110年6月4日府授經登字第11007316360號函(111 偵14879卷第65至68頁)。 ▲112偵3778卷 1、A20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節 本影本(112偵3778卷第27至29頁)。【犯罪事實一㈢】 2、A20提出之匯款申請書回條影本(112偵3778卷第41頁)。 【犯罪事實一㈢】 3、詐欺集團傳送予A20之代繳稅務稅款資料(112偵3778卷第 45頁)。【犯罪事實一㈢】 4、A20與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2偵 3778卷第47至61頁)。【犯罪事實一㈢】 5、潤發國際客戶服務資料(112偵3778卷第55頁)。【犯罪事實 一㈢】 6、長崎美惠之運轉免許證(112偵3778卷第57頁)。【犯罪事實 一㈢】 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28日中信銀字第111 &ZZZZ;000000000000號函附劉予瀧以其以詠盟企業社名義申辦之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 易明細(112偵3778卷第63至111頁)。【犯罪事實一㈢】 8、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A20)(112偵3778 卷第113頁)。【犯罪事實一㈢】 9、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光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A20)(112偵3778卷第115頁)。【犯罪 事實一㈢】 ▲112偵3777卷 1、A20提出之匯款申請書回條影本(112偵3777卷第29頁)。 【犯罪事實一㈢】 2、A20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節 本影本(112偵3777卷第31頁)。【犯罪事實一㈢】 3、詐欺集團傳送予A20之代繳稅務稅款資料(112偵3777卷第 47頁)。【犯罪事實一㈢】 4、A20與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2偵 3777卷第49至63頁)。【犯罪事實一㈢】 5、潤發國際客戶服務資料(112偵3777卷第57頁)。【犯罪事實 一㈢】 6、長崎美惠之運轉免許證(112偵3777卷第59頁)。【犯罪事實 一㈢】 7、臺灣銀行太平分行111年2月8日太平營字第11100003821號函 附A01以菘宥有限公司名義申辦之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 755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偵3777卷第65至84頁) 。【犯罪事實一㈢】 ▲110偵28355卷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A19)(110偵2835 5卷第51頁)。【犯罪事實一㈡】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成功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A19)(110偵28355卷第53頁)。【犯罪事實一㈡】 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成功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A19)(110偵28355卷第55頁)。【犯 罪事實一㈡】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示帳戶名稱:張啓耀申辦之玉 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被害人:A19)( 110偵28355卷第57頁)。【犯罪事實一㈡】 5、A19與暱稱「姜瑩瑩」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Whatsap pp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0偵28355卷第60至64頁)。【犯罪 事實一㈡】 6、A19與暱稱「姜瑩瑩」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對 話紀錄翻拍照片(110偵28355卷第67至118頁)。【犯罪事實 一㈡】 7、A19與暱稱「SGX」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 錄翻拍照片(110偵28355卷第120至138頁)。【犯罪事實一 ㈡】 8、A19申辦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節本影 本(110偵28355卷第139至141頁)。【犯罪事實一㈡】 9、A19提出之轉帳明細(110偵28355卷第143頁)。【犯罪事 實一㈡】 10、A19提出之SGX提領明細(110偵28355卷第145頁)。【犯 罪事實一㈡】 11、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0年7月16日玉山個(集)字第110004 9870號函附張啓耀申辦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110偵28355卷第149至153頁)。【犯罪事實一㈡】 12、張啓耀於110年12月8日偵訊時提出之SGX提領明細、A19 國民身分證影本、交易明細(110偵28355卷第189至193頁) 。【犯罪事實一㈡】 ▲111偵4325卷 1、A21提出之臺幣即時轉帳明細(111偵4325卷第47頁)。【 犯罪事實一㈣】 2、A21與暱稱「Joe」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 照片(111偵4325卷第51至67頁)。【犯罪事實一㈣】 3、蔡燦陽提出之匯款紀錄(111偵4325卷第70頁)。【犯罪事實 一㈤】 4、和解書翻拍照片〈A21、菘宥有限公司〉(111偵4325卷第 73頁)。【犯罪事實一㈣】 5、臺灣銀行太平分行110年8月6日太平營字第11000026411號函 附A01以菘宥有限公司名義申辦之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 755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4325卷第77至105頁) 。【犯罪事實一㈣】 6、第一商業銀行灣內分行2021年8月27日一灣內字第00131號函 附陳紘鎮(原名:陳柏任)以震冠文創科技有限公司名義申 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 細(111偵4325卷第107至129頁)。【犯罪事實一㈤】 7、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A21)(111偵4325 卷第131頁)。【犯罪事實一㈣】 8、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A21)(111偵4325卷第137頁)。【犯罪 事實一㈣】 9、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示帳戶名稱:A01以菘宥有 限公司名義申辦之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帳戶;被害 人:A21)(111偵4325卷第143頁)。【犯罪事實一㈣】 10、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蔡燦陽)(111偵432 5卷第147頁)。【犯罪事實一㈤】 11、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示帳戶名稱:陳紘鎮(原名: 陳柏任)以震冠文創科技有限公司名義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被害人:蔡燦陽)(111偵4325卷 第153頁)。【犯罪事實一㈤】 12、高雄市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內惟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蔡燦陽)(111偵4325卷第171頁)。【犯罪事實一㈤】 13、臺中市政府110年11月17日府授經登字第11007675950號函附 震冠文創科技有限公司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11偵4325 卷第187至192頁)。【犯罪事實一㈤】 ▲111核退字第39卷 1、A21提出之匯款紀錄(111核退字第39卷第13頁、第15頁) 。【犯罪事實一㈣】 2、A21與暱稱「Joe」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 照片(111核退字第39卷第21至38頁)。【犯罪事實一㈣】 3、陳紘鎮之姓名更改紀錄(111核退字第39卷第39頁)。【犯罪 事實一㈤】 ▲111偵8640卷 1、經濟部康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翔贏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111偵8640卷第29頁)。 2、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中正派出所陳報單(A17)(111偵 8640卷第35頁)。【附表二編號14】 3、A17提出之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111偵8640卷第43至 45頁)。【附表二編號14】 4、A17與暱稱「金國課長」、「PotEx」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 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1偵8640卷第51至53頁)。【附 表二編號14】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A17)(111偵8640 卷第55頁)。【附表二編號14】 6、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中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A17)(111偵8640卷第61頁、第69頁)。【附 表二編號14】 7、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中正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 紫婕)(111偵8640卷第73頁)。【附表二編號14】 8、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中正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A17)(111偵8640卷第75頁)。【附表二編號14】 9、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15日營清字第00000000 22號函附A17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 交易明細(111偵8640卷第81至89頁)。【附表二編號14】 10、臺灣銀行太平分行110年10月20日太平營字第11000035451號 函附A01以菘宥有限公司名義申辦之臺灣銀行帳戶000000 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8640卷第91至118 頁)。【附表二編號14】 11、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個金作業服務部110年10月 29日集作字第1101011169號函附翔贏數位科技有限公司申辦 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 交易明細、影像調閱明細及監視器錄影光碟(111偵8640卷 第119至131頁)。【附表一編號2】 12、臺北市政府110年10月13日府產業商字第11054334600號函附 翔贏數位科技有限公司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11偵8640 卷第167至171頁)。【附表一編號2】 13、臺中市政府110年10月20日府授經登字第11007606620號函附 菘宥有限公司之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111偵8640卷第173至 180頁)。 ▲111偵28365卷 1、臺灣銀行營業部110年8月10日營儲字第11000643911號函附何 志浩以菘宥有限公司名義申辦之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 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28365卷第25至32頁)。 【附表二編號13】 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龍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A16)(111偵28365卷第68頁、第76頁) 。【附表二編號13】 3、A16與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1偵 28365卷第77至109頁)。【附表二編號13】 4、A16提出之轉帳明細(111偵28365卷第110頁)。【附表二 編號13】 5、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康分局龍潭派出所陳報單(A16)(111 偵28365卷第112頁)。【附表二編號13】 6、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康分局龍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A16)(111偵28365卷第113頁)。【附表二編號13】 7、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康分局龍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A16)(111偵28365卷第114頁)。【附表二編號13】 8、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A16)(111偵2836 5卷第115頁)。【附表二編號13】 ▲111偵30560卷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張淮源;被指認人:周青 懋)(111偵30560卷第37至41頁)。 2、A18與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1偵 30560卷第49頁)。【附表二編號15】 3、A18與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1偵 30560卷第53頁)。【附表二編號15】 4、A18提出之轉帳明細(111偵30560卷第55至61頁)。【附 表二編號15】 5、A18與暱稱「Alice」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翻拍照片(111偵30560卷第63至89頁)。【附表二編號15】 6、IAT Account Manager網頁資料(111偵30560卷第91至97頁) 。【附表二編號15】 7、A18與暱稱「IAT Account Manager」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 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1偵30560卷第99至111頁)。【 附表二編號15】 8、曝光詳情、外匯天眼之網頁資料(111偵30560卷第111至117 頁)。【附表二編號15】 9、latfxwelshi網頁資料(111偵30560卷第119頁)。【附表二 編號15】 10、A18與暱稱「Glen」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翻拍照片(111偵30560卷第121至131頁)。【附表二編號15 】 11、A01以菘宥有限公司名義申辦之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 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1偵30560卷第135至149頁)。【附表 二編號15】 12、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臨沂分行111年6月2日北富 銀臨沂字第110000018號函附翔贏數位科技有限公司申辦之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交 易明細(111偵30560卷第151至157頁)。 13、臺中市政府111年6月2日府授經登字第11007606620號函附菘 宥有限公司之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111偵30560卷第159至 166頁)。 14、臺北市政府111年5月31日府產業商字第11149700100號函附 翔贏數位科技有限公司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11偵30560 卷第167至171頁)。 ▲111偵49130卷一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A03)(111偵4913 0卷一第139頁)。【附表一編號2】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深坑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A03)(111偵49130卷一第151頁)。【附 表一編號2】 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示帳戶名稱:翔贏數位科技有 限公司申辦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被害人:A03)(111偵49130卷一第175至207頁)。 【附 表一編號2】 4、劉予瀧以其以詠盟企業社名義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49130 卷一第211至263頁)。【附表一編號1】 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10月25日國世存匯作 業字第1100171948號函附陳紘鎮(原名:陳柏任)申辦之國 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 細(111偵49130卷一第265至282頁)。【附表一編號1】 6、臺灣銀行營業部110年12月16日營存字第11001292401號函附 A01申辦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 交易明細(111偵49130卷一第283至295頁)。【附表一編號1 】 7、張福祥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 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49130卷一第297至325頁)。【附 表一編號1】 8、ATM機臺位址查詢分析〈中國信託銀行、統一健勝、臺中市○ 區○○路000號〉(111偵49130卷一第327頁)。【附表一編 號1】 9、張力友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 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49130卷一第329至338頁)。【附 表一編號1】 10、張力友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號帳戶 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49130卷一第341至343頁)。【 附表一編號1】 11、翔贏數位科技有限公司申辦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 0000000號帳戶(111偵49130卷一第347至356頁)。【附表 一編號2】 12、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0年11月4日玉山個(集)字第110010 5085號函附張啓耀申辦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49130卷一第357至362頁 )。【附表一編號2】 13、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0年11月3日玉山個(集)字第110010 4276號函附劉榮慶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 料及交易明細(111偵49130卷一第363至367頁)。 14、蔣忠洋申辦之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1 偵49130卷一第369至371頁)。【附表一編號2】 15、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1年2月10日台新作文字第11033926號函 附張福祥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 明細(111偵49130卷一第373至389頁)。 16、吳珮婕申辦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 及交易明細(111偵49130卷一第391至401頁)。【附表一編 號2】 17、A05申辦之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0號開 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49130卷一第403至409頁)。【附 表一編號2】 18、A01申辦之入金虛擬帳號之IP登入時間資料、虛擬貨幣加 值提領資料、新臺幣加值提領資料、買賣交易資料(111偵 49130卷一第411至433頁)。 19、張福祥申辦之入金虛擬帳號之IP登入時間資料、虛擬貨幣加 值提領資料、新臺幣加值提領資料、買賣交易資料(111偵 49130卷一第435至449頁)。 20、張力友申辦之入金虛擬帳號之IP登入時間資料、虛擬貨幣加 值提領資料、新臺幣加值提領資料、買賣交易資料(111偵 49130卷一第451至465頁)。 21、張啓耀申辦之入金虛擬帳號之IP登入時間資料、虛擬貨幣加 值提領資料、新臺幣加值提領資料、買賣交易資料(111偵 49130卷一第467至477頁)。 22、劉榮慶申辦之入金虛擬帳號之IP登入時間資料、虛擬貨幣加 值提領資料、新臺幣加值提領資料、買賣交易資料(111偵 49130卷一第479至507頁)。 23、蔣忠洋申辦之入金虛擬帳號之IP登入時間資料、虛擬貨幣加 值提領資料、新臺幣加值提領資料、買賣交易資料(111偵 49130卷一第509至523頁)。 2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張力友;被指認人:何志 浩)(111偵49130卷一第525至528頁)。 2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劉榮慶;被指認人:何志 浩)(111偵49130卷一第529至535頁)。 26、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張啓耀;被指認人:何志 浩)(111偵49130卷一第537至540頁)。 27、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蔣忠洋;被指認人:何志 浩)(111偵49130卷一第541至544頁)。 28、臺中市政府110年12月16日府授經登字第1100327550號函附 詠盟企業社商業登記抄本(111偵49130卷一第545至547頁) 。【附表一編號1】 29、臺北市政府110年12月17日府產業商字第11056381200號函附 翔贏數位科技有限公司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11偵49130 卷一第549至553頁)。 ▲111偵49130卷二 1、臺灣銀行太平分行111年1月26日太平營字第11100003061號函 附ATM提款影像資料光碟及監視器畫面擷取照片(111偵49130 卷二第5至9頁、末頁光碟片存放袋)。 2、臺灣銀行西屯分行110年12月21日西屯營密字第11000045921 號函附蔣忠洋申辦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 影像資料及光碟(111偵49130卷二第11至14頁)。 3、張力友與A01間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1偵 49130卷二第15至35頁)。 4、張力友提領明細資料(111偵49130卷二第35至39頁)。 5、張啓耀提出之提領明細資料(111偵49130卷二第41頁)。 6、A19國民身分證影本(111偵49130卷二第42頁)。 7、被害人與嫌疑人對話紀錄內容翻拍照片影本(111偵49130卷 二第43頁)。 8、被害人提供AGA-MARKETS會員帳號資料、首頁資料(111偵491 30卷二第81頁)。 9、被害人匯款明細(111偵49130卷二第83至101頁)。 10、陳紘鎮於111年11月25日偵訊時提出之提領明細資料、交易 資料(111偵49130卷二第187至219頁)。 11、劉榮慶於111年11月25日偵訊時提出之提領明細資料、錢包 資料(111偵49130卷二第221至223頁)。 ▲111偵52486卷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林怡亘;被指認人:何志 浩)(111偵52486卷第37至39頁)。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1018日國世存匯作業 字第1100167507號函附林怡亘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 &ZZZZ;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52486卷第 47至55頁)。【犯罪事實一㈦】 3、臺灣銀行營業部111年1月3日營存字第11001329631號函附何 志浩以菘宥有限公司名義申辦之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 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52486卷第59至71頁)。 【犯罪事實一㈦】*A01匯還A2310萬元 4、A23提供之詐騙集團返還其詐騙金額之銀行帳號資料(111 偵52486卷第75頁)。【犯罪事實一㈦】*A01匯還A23 10萬元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A23)(111偵5248 6卷第83頁)。【犯罪事實一㈦】 6、被害人A23提供暱稱「李文博」之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 LINE資料及對話紀錄資料(111偵52486卷第89至99頁)。 7、A23申辦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影 本(111偵52486卷第101頁)。【犯罪事實一㈦】 8、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A23)(111偵52486卷第105頁)。【犯罪事實一㈦】 9、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 明單(A23)(111偵52486卷第107頁)。【犯罪事實一㈦ 】 ▲111偵15983卷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林怡亘;被指認人:何志 浩)(111偵15983卷第33至39頁)。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赤崁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A22)(111偵15983卷第45頁)。【犯罪事實一㈥】 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赤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A22)(111偵15983卷第47頁)。【犯罪 事實一㈥】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示帳戶名稱:林怡亘申辦之國 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被害人:A22 )(111偵15983卷第69頁)。 【犯罪事實一㈥】 5、A22與暱稱「SELECT GLOBAL」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 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1偵15983卷第81至87頁)。【犯罪事 實一㈥】 6、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11月12日國世存匯作 業字第1100185503號函附林怡亘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提領畫面光碟 (111偵15983卷第91至100頁、第199頁)。【犯罪事實一㈥ 、㈦】 ㈡本院113前度金訴緝字第156號追加起訴部分(原案號: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244號) ▲111偵9373卷-追加起訴【112金訴2244】 1、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111偵9373卷第47至 55頁) 2、告訴人劉松樺提出之彰化銀行存摺內頁資料影本(111偵9373 卷第66頁) 3、告訴人劉松樺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11偵9373卷第71至 84頁) 4、臺灣銀行戶名菘宥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 (111偵9373卷第165至172頁) 5、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111年10月7日 幣託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文並檢附用戶(張福麟)資料及 交易明細(111偵9373卷第401至406頁) ▲111偵10567卷-追加起訴【112金訴2244】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111偵10567卷 第53至57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 港分局鹽埔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 )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 報單(邱義雄)(110偵10567卷第103至115、145至147頁) 3、告訴人邱義雄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10偵10567卷第117 至133頁) 4、告訴人邱義雄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3份(110偵105 67卷第139至143頁) 5、臺灣銀行太平分行110年8月24日太平營字第11000028731號函 附A01以菘宥有限公司名義申辦之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 755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10567卷第149至174頁 ) 6、第一商業銀行灣內分行110年8月27日一灣字第129號函文( 110偵10567卷第175頁)附戶名震冠文創科技有限公司帳號 &ZZZZ;00000000000號: ⑴開戶資料(110偵10567卷第177至189頁) ⑵110年6月1日起至110年6月30日交易明細(110偵10567卷第 191至199頁) ⑶機台編號明細(110偵10567卷第201至213頁) 7、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偵查隊111年5月3日偵查報告並檢 附查詢國內4家交易所查詢結果及被告陳紘鎮提出之交易紀錄 (110偵10567卷第275至285頁) 8、臺灣銀行營業部111年8月15日營存字第11150086831號函附戶 名A01帳號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111偵10567卷第301 至310頁) 9、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24日中信銀字第111 &ZZZZ;000000000000號函附劉予瀧以其以詠盟企業社名義申辦之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111 偵10567卷第311至319頁) 10、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1年8月12日一總營集字第94907號函文 並檢附戶名震冠文創科技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號開戶 資料(111偵10567卷第321、323頁) 11、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111年10月7日 幣託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文並檢附用戶(張福麟)資料 及交易明細(111偵10567卷第363至368頁) ㈢本院113前度金訴緝字第157號追加起訴部分(原案號: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814號) ▲偵21619卷一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第一分局中市警一分偵字第11000 026154號刑事案件報告書(偵21619卷一第41至48頁) 2、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表(被告劉 予瀧指認被告A01)(偵21619卷一第81至87頁) 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表(被告何 志浩指認被告劉予瀧)(偵21619卷一第95至101頁) 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表(被告何 志浩指認張森凱、林嘉岱、周青懋)(偵21619卷一第107至 113頁) 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表(被告陳 紘鎮指認周青懋)(偵21619卷一第121至127頁) 6、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表(被告陳 紘鎮指認劉予瀧、林嘉岱、周青懋)(偵21619卷一第137至 143頁) 7、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 平分局太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賴忠良)(偵21619卷一第247至257頁 ) 8、告訴人賴忠良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21619卷一第 259至261頁) 9、告訴人賴忠良提出遭詐騙之對話紀錄(偵21619卷一第263至 271頁) 10、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 園分局大寮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林雅仁)(偵21619卷一第273至281頁) 11、告訴人林雅仁提出遭詐騙之對話紀錄(偵21619卷一第289至 303頁) 1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 局安定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05) (偵21619卷一第307至313頁) 13、告訴人A05提出與詐騙集團成員視訊畫面截圖(偵21619 卷一第315頁) 14、告訴人A05提出之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匯款單據照片截圖 (偵21619卷一第315頁) 15、告訴人A05提出遭詐騙之對話紀錄(偵21619卷一第319至 320頁) 1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 橋分局後埔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吳珮婕)(偵21619卷一第323至331頁) 17、告訴人吳珮婕提出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及存 摺內頁影本(偵21619卷一第333至334頁) 18、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三分局東區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黎玉鳳)(偵21619卷一第335至345頁) 19、告訴人黎玉鳳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第一商業銀行取 款兼存入憑條及存摺內頁資料影本(偵21619卷一第347至 353頁) 20、告訴人黎玉鳳提出遭詐騙之對話紀錄(偵21619卷一第355至 387頁) 2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 一分局文化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許嘉玲)(偵2161 9卷一第391至393頁) 22、告訴人許嘉玲提出之虛擬貨幣交易截圖(偵21619卷一第393 -1頁) 23、告訴人許嘉玲提出之永豐銀行匯款收執聯(偵21619卷一第 395頁) 2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 港分局南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劉正熙)(偵21619卷一第401至409頁) 25、被害人劉正熙提出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偵21619卷一第411至413頁) 26、被害人劉正熙提出遭詐騙之對話紀錄(偵21619卷一第421至 425頁) 27、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 店分局安康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胡錦忠)(偵21619卷一第427至437頁) 28、告訴人胡錦忠提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2份(偵216 19卷一第439、445頁) 29、告訴人胡錦忠提出遭詐騙之對話紀錄(偵21619卷一第447至 453頁) 30、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 事警察大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 察大隊偵二隊六分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 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 警示帳戶通報單(許雅卿)(偵21619卷一第457至478頁) 31、告訴人許雅卿提出之聯邦銀行匯款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單及匯款單(偵21619卷一第479、481、483頁) 3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 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周杏之)(偵21619卷一第489至511頁 ) 33、告訴人周雅貝提出之陳述意見狀及匯款明細(偵21619卷一 第513、517至519頁) 34、告訴人周雅貝之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交易明細(偵 21619卷一第521至525頁) 35、告訴人周雅貝提出遭詐騙之對話紀錄(偵21619卷一第545至 589頁) 3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 平分局新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李素娟)(偵21619卷一第591至603頁) 37、告訴人李素娟提出之匯款紀錄截圖(偵21619卷一第605至 607頁) 38、告訴人李素娟提出遭詐騙之對話紀錄及投資平台截圖(偵 21619卷一第607至617頁) ▲偵21619卷二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 一分局八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劉威男)(偵 21619卷二第3至25頁) 2、待查帳號lijia p a i申設資料在香港之臉書資料(偵21619 卷二第27頁) 3、告訴人劉威男提出之遭詐騙之臉書頁面及對話紀錄截圖(偵 21619卷二第29至46頁) 4、告訴人劉威男提出之匯款紀錄截圖(偵21619卷二第47至49頁 ) 5、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赤崁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A22)(偵21619卷二第57至 89頁) 6、告訴人A22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 偵21619卷二第91頁) 7、告訴人A22提出遭詐騙之對話紀錄(偵21619卷二第97至 103頁) 8、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 止分局汐止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王可云)(偵 21619卷二第105至193頁) 9、告訴人王可云提出遭詐騙之對話紀錄、幣安APP交易紀錄、網 路投資平台剩餘資產截圖、存摺封面(偵21619卷二第195至 198、201至209、213至214頁) 10、告訴人王可云提出之匯款紀錄截圖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偵21619卷二第198至200頁) 1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三分局健康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張玲蛉)(偵 21619卷二第215至227頁) 12、告訴人張玲蛉提出存摺內頁影本及遭詐騙之對話紀錄(偵 21619卷二第228至236頁) 1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第一分局中市警一分偵字第1110 009394號刑事案件報告書(偵21619卷二第237至242頁) 14、UGET OTC網頁相關介紹(偵21619卷二第243至248頁) 15、6/15至6/24之入帳明細表(偵21619卷二第249至261頁) 16、110年8月26日震冠文創科技有限公司、陳柏任聯合證明暨聲 明書(偵21619卷二第263頁) 17、UGET交易紀錄(黎玉鳳)(偵21619卷二第265至269頁) 18、交易明細(偵21619卷二第271至277頁) 19、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0年8月9日:玉山個(集)字第11000 58127號函文並檢附戶名詠盟企業社劉予瀧帳號00000000000 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21619卷二第281至285頁 ) 2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4日中信銀字第 110224839256761號函文並檢附戶名詠盟企業社帳號0000000 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偵21619卷二第287至295頁) 2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13日中信銀字第 110224839162218號函文並檢附戶名詠盟企業社帳號0000000 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21619卷二第299至347 頁) 22、臺灣銀行營業部110年8月3日營存字第11000659391號函文並 檢附戶名菘宥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 交易明細(偵21619卷二第351至364頁) 23、第一商業銀行灣內分行110年8月4日一灣内字第00107號函文 並檢附戶名震冠文創科技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21619卷二第367至386頁) 2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10月5日國世存匯作 業字第1100159573號函文並檢附戶名陳柏任帳號0000000000 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21619卷二第389至445頁 ) 25、詠盟企業社之商業登記抄本(偵21619卷二第449頁) 26、臺中市政府110年07月30日府授經登字第11007436490號函文 並檢附震冠文創科技有限公司之歷年變更登記表(偵21619 卷二第453至461頁) 27、臺中市政府110年07月30日府授經登字第11007437520號函文 並檢附菘宥有限公司之歷年變更登記表(偵21619卷二第465 至475頁) 28、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偵緝字第49號、Ill年度偵字第 1588號、111年度偵字第3310號起訴書(劉予瀧)(偵21619 卷二第511至515頁) 29、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111年10月7日 幣託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文並檢附用戶(張福麟)資料 及交易明細(偵21619卷二第553至558頁) 3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21619號不起訴處 分書(林嘉岱)(偵21619卷二第613至619頁) ▲偵21624卷 1、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偵21624卷第21 至24頁) 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善化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 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劉武憲)(偵 21624卷第47至59、71至95頁) 3、告訴人劉武憲提出遭詐騙之對話紀錄(偵21624卷第61至65頁 ) 4、詠盟企業社之商業登記抄本(偵21624卷第107頁) 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戶名詠盟企業社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21624卷第109至195頁) 6、中興分局偵查隊112年5月15日職務報告(偵21624卷第221頁 ) 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16日中信銀字第112 &ZZZZ;000000000000號函文(偵21624卷第241頁) 8、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29367號追加起訴 書(劉予瀧)(偵21624卷第259至261頁) 9、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9月8日中信銀字第1122 &ZZZZ;00000000000號函文並檢附詠盟企業社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5月31日交易明細及110年6月3日匯款申請書(偵21624 卷第265至269頁) 乙、被告以外之人筆錄: 【113金訴緝155起訴部分】 (一)證人即被害人A03 1、110年8月2日警詢筆錄(111偵49130卷一第133至137頁) (二)證人即告訴人A19 1、110年6月13日警詢筆錄(110偵28355卷第45至49頁) (三)證人即告訴人A20 1、110年7月1日警詢筆錄(112偵3777卷第27至28頁)(112偵 3778卷第25至26頁) 2、112年5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112金訴679卷一第185至 200頁) 3、113年1月2日審判筆錄(具結)(本院112金訴679卷二第333至 336頁)(本院112金訴2244卷第111至114頁)(本院112金訴281 4卷第237至240頁) 4、114年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13金訴緝155卷第206頁)(113金 訴緝156卷第132頁) (四)證人即告訴人A21 1、110年6月28日警詢筆錄(111偵4325卷第41至42頁) (五)證人即告訴人蔡燦陽 1、110年7月15日警詢筆錄(111偵4325卷第43至45頁) 2、113年1月2日審判筆錄(具結)(本院112金訴679卷二第336至 340頁)(本院112金訴2244卷第114至118頁)(本院112金訴281 4卷第240至244頁) (六)證人即告訴人A22 1、110年8月20日警詢筆錄(111偵15983卷第41至44頁) (七)證人即告訴人A23 1、110年7月26日警詢筆錄(111偵52486卷第41至45頁) (八)證人即告訴人A04 1、110年10月29日警詢筆錄(111偵15981卷第17至19頁) (九)證人即告訴人A05 1、110年6月25日警詢筆錄(110偵25593卷第41至49頁)(111偵 52486卷第41至49頁) (十)證人即告訴人A06 1、110年6月25日警詢筆錄(110偵25593卷第63至65頁)(111偵 5271卷第93至94頁) (十一)證人即告訴人A07 1、110年7月8日警詢筆錄(110偵33644卷第31至32頁) 2、110年8月5日警詢筆錄(110偵33644卷第33頁) (十二)證人即告訴人A08 1、110年7月1日警詢筆錄(110偵38932卷第29至35頁) (十三)證人即告訴人A09 1、110年7月15日警詢筆錄(111偵8511卷第19至22頁) (十四)證人即告訴人A10 1、110年7月14日警詢筆錄(111偵8204卷第41至43頁) (十五)證人即告訴人A11 1、110年7月14日警詢筆錄(111偵5271卷第35至37頁) (十六)證人即告訴人A12 1、110年8月9日警詢筆錄(111偵5271卷第63至66頁) (十七)證人即告訴人A13 1、110年10月10日警詢筆錄(111偵9664卷第25至28頁) (十八)證人即告訴人A14 1、110年7月8日警詢筆錄(110偵31240卷第55至60頁) (十九)證人即告訴人A15 1、110年7月24日警詢筆錄(111偵14879卷第17至19頁) (二十)證人即告訴人A16 1、110年7月30日警詢筆錄(111偵28365卷第45至51頁) 2、110年8月6日警詢筆錄(111偵28365卷第53至56頁) (二十一)證人即告訴人A17〈起訴書誤載為林紫婕〉 1、110年9月17日警詢筆錄(111偵8640卷第37至41頁) (二十二)證人即告訴人A18 1、111年5月12日警詢筆錄(111偵30560卷第43至47頁) 2、112年5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112金訴679卷一第185至 200頁) (二十三)證人林怡亘〈提領犯一㈦A23之匯款〉 1、110年12月5日警詢筆錄(111偵52486卷第33至36頁) 2、110年11月17日警詢筆錄(111偵15983卷第29至32頁) 3、111年5月18日偵訊筆錄(未具結)(111偵15983卷第123至 125頁) 4、111年11月4日偵訊筆錄(有具結) (110偵28355卷第211至229頁)(111偵4325卷第225至243頁 )(111偵15983卷第135至153頁) (二十四)證人何虹萱(A01妹妹) 1、111年11月4日偵訊筆錄(未具結) (110偵28355卷第211至229頁)(111偵4325卷第225至243頁 )(111偵15983卷第135至153頁) 【113金訴緝156追加部分】 (二十五)證人即告訴人劉松樺(追加112金訴2244) 1、110年8月1日警詢筆錄(111偵9373卷第61至63頁) (二十六)證人即告訴人邱義雄(追加112金訴2244) 1、110年7月18日警詢筆錄(111偵10567卷第97至100頁) 2、113年1月2日審判筆錄(具結)(本院112金訴679卷二第326至 333頁)(本院112金訴2244卷第105至111頁)(本院112金訴281 4卷第230至237頁) 【113金訴緝157追加部分】 (二十七)證人林嘉岱 1、111年2月21日警詢筆錄(偵21619卷一第145至148頁) 2、111年8月19日偵訊筆錄(偵21619卷二第507至509頁) 3、111年11月18日偵訊筆錄(偵21619卷二第561至564頁) (二十八)證人即告訴人胡錦忠(追加112金訴2814) 1、110年7月6日警詢筆錄(偵21619卷一第189至191頁) (二十九)證人即告訴人許雅卿(追加112金訴2814) 1、110年8月11日警詢筆錄(偵21619卷一第193至201頁) (三十)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周杏之(被害人周雅貝之母)(追加112金訴2814) 1、110年8月17日警詢筆錄(偵21619卷一第203至205頁) 2、110年8月18日警詢筆錄(偵21619卷一第207至211頁) (三十一)證人即告訴人李素娟(追加112金訴2814) 1、110年8月1日警詢筆錄(偵21619卷一第213至216頁) 2、113年1月2日審判筆錄(具結)(本院112金訴679卷二第312至 319頁)(本院112金訴2244卷第90至97頁)(本院112金訴2814 卷第216至223頁) (三十二)證人即告訴人王可云(追加112金訴2814) 1、110年10月11日警詢筆錄(偵21619卷一第229至236頁) 丙、同案被告筆錄: (一)劉予瀧 1、110年8月8日警詢筆錄(偵21619卷一第65至68頁) 2、110年8月20日警詢筆錄(偵21619卷一第69至73頁) 3、111年4月7日警詢筆錄(偵21619卷一第75至79頁) 4、111年11月4日偵訊筆錄(有具結) (110 偵28355 卷第211 至229 頁)(111 偵4325卷第225 至243 頁)(111偵15983卷第135至153頁)(111偵9373卷 第369 至399 頁)(111 偵10567 卷第331 至361 頁)( 111 偵21619卷一第521至551頁) 5、112年8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112金訴679卷一第303至 309頁) 6、112年9月6日偵訊筆錄(偵21624卷第247至257頁) 7、112年10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112金訴679卷一第499至 509頁)(112金訴2244卷第39至49頁) 8、113年1月2日審判筆錄(具結)(本院112金訴679卷二第291至 427頁)(本院112金訴2244卷第69至205頁)(本院112金訴2814 卷第195至331頁) (二)陳紘鎮 1、110年9月2日警詢筆錄(偵21619卷一第115至119頁) 2、110年9月4日警詢筆錄(111偵10567卷第61至63頁) 3、110年10月24日警詢筆錄(偵21619卷一第129至132頁) 4、110年10月27日警詢筆錄(偵21619卷一第133至135頁) 5、111年5月5日偵訊筆錄(未具結)(111偵4325卷第217至219 頁) 6、111年5月11日偵訊筆錄(未具結)(111偵10567卷第271至 272頁) 7、111年11月4日偵訊筆錄(有具結) (110偵28355卷第211至229頁)(111偵4325卷第225至243頁 )(111偵9373卷第369至399頁)(111偵10567卷第331至361頁 )(111偵21619卷一第521至551頁) 8、111年11月25日偵訊筆錄(未具結)(111偵49130卷二第177 至186頁) 9、112年2月14日偵訊筆錄(未具結) (111 偵4325卷第273 至278 頁)(111 偵49130 卷二第 245 至250 頁)(112 偵3778卷第139 至144 頁)(112 偵3777卷第111 至116 頁)(112 偵3785卷第113 至118 頁) (111 偵37019 卷第277 至282 頁) (111 偵10567 卷第379 至384 頁) (三)張福祥 1、110年11月18日警詢筆錄(111偵5271卷第99至102頁) 2、111年3月26日警詢筆錄(111偵49130卷一第93至103頁) 3、111年11月25日偵訊筆錄(未具結)(111偵49130卷二第177 至186頁) (四)張力友 1、111年3月27日警詢筆錄(111偵49130卷一第105至112頁) 2、111年11月25日偵訊筆錄(未具結)(111偵49130卷二第177 至186頁) (五)劉榮慶 1、111年3月26日警詢筆錄(111偵49130卷一第113至117頁) 2、111年11月25日偵訊筆錄(未具結)(111偵49130卷二第177 至186頁) (六)張啓耀 1、110年6月30日警詢筆錄(110偵28355卷第33至37頁) 2、110年12月3日偵訊筆錄(未具結)(110偵28355卷第179至 181頁) 3、110年12月8日偵訊筆錄(未具結)(110偵28355卷第185至 187頁) 4、111年3月26日警詢筆錄(111偵49130卷一第119至123頁) 5、111年11月4日偵訊筆錄(有具結) (110 偵28355 卷第211 至229 頁)(111 偵4325卷第225 至243 頁)(111 偵15983 卷第135 至153 頁)(111 偵937 3 卷第369 至399 頁)(111 偵10567 卷第331 至361 頁) (111 偵21619 卷一第521 至551 頁) 6、111年11月25日偵訊筆錄(未具結)(111偵49130卷二第177 至186頁) (七)蔣忠洋 1、111年3月26日警詢筆錄(111偵49130卷一第125至131頁) 2、111年11月25日偵訊筆錄(未具結)(111偵49130卷二第177 至186頁)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