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55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藍韋智選任辯護人 李斌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993號中華民國114年6月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9679、23723號),針對其刑一部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其刑之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藍韋智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院審理範圍之說明:按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查上訴人即被告藍韋智(下稱被告)對於原判決不服聲明上訴之範圍,已據其於本院審理時明示針對原判決之刑一部提起上訴(見本院卷第217頁),並填具「部分撤回上訴聲請書」,撤回其對除刑以外其餘部分之上訴。依照前揭規定,本院自應僅就原判決關於其刑之部分予以審理,及審查有無違法或未當之處,先予敘明。
二、被告對原判決之刑一部提起上訴之理由及其辯護人之辯護意旨略以:藍韋智在第一審沒有委任律師擔任辯護人,其上訴後經與辯護人詳細討論後已認罪,請依刑法之閉鎖作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幫助犯之規定減輕其刑,及考量藍韋智已與其中11位被害人調解成立,其中被害人詹芳嵐被詐騙金額僅其中新臺幣(下同)3萬元匯入藍韋智之帳戶,但藍韋智仍願負起全部賠償責任,另藍韋智依其與被害人陳政憲、張雅如之調解條件所應履行給付款項,業已給付完畢,至其餘成立調解之被害人等部分,則均按時履行中,再予從輕量刑,併予斟酌藍韋智在人生中是第1次踏錯腳步,其母親已經過世,尚有父親需扶養,目前又離婚等情,處以有期徒刑6月以下之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判決以被告所犯應成立幫助一般洗錢罪(另想像競合犯有幫助詐欺取財罪),乃就與刑有關部分,於其理由欄三、(一)、(二)中,就其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民國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部分,說明本件被害人等遭詐欺後匯款至被告所申設提供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兆豐帳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之金額即洗錢之財物,並未達1億元,且其洗錢之前置犯罪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本案為幫助犯,其於偵查及原審始終否認犯行(本院附註:被告於偵查及原審均未自白部分,見偵9679卷第27至30、509至511頁、原審卷第255頁,被告並不合於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或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應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處刑,且衡其為幫助犯之情節,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予以減輕其刑等情,本院經核原判決此部分與刑有關之論斷,俱與法相合,爰就此部分均逕予引用。惟原判決未及審酌被告上訴後業於本院審理時自白幫助一般洗錢等罪(見本院卷第217、221頁),及其就與如附表所示11位被害人等人,於原審調解成立後,除其中附表編號9、11部分已履行給付完畢外,就其餘被害人等部分,於原審判決後,均仍續為按期履行等犯罪後態度,作為對被告有利之量刑事由,稍有未合。被告對原判決之刑一部提起上訴,其中請求以原判決業就修正前、後洗錢防制法為比較適用時,說明本案被告所幫助其中洗錢之前置犯罪為詐欺取財罪(即有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所定封鎖作用之適用),並依刑法第30條第2項所定幫助犯之規定減輕其刑,及以被告因未於偵查及原審自白而無從適用之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予以減刑,依本判決前開理由欄三、(一)所示之有關說明,均為無理由。又被告上訴意旨另以伊在人生中是第1次踏錯腳步,其母親已過世,尚有父親需扶養,目前又離婚,及其在原審宣判前已與如附表所示被害人等調解成立及履行給付賠償情形(含被告所述其中被害人詹芳嵐被詐騙金額僅3萬元匯入伊提供之帳戶,但其仍在調解時負起全部賠償責任等情),希求再予從輕量處有期徒刑6月以下之刑期部分,因考以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其於本案行為前已曾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之紀錄(見本院卷第37至39頁),並非首次觸犯刑責,其稱自己係在人生中第1次踏錯腳步,尚無可採;至被告其餘上開所述之家庭生活狀況及在原審宣判前與如附表所示被害人等調解成立並為履行之情形,因或已為原判決科刑時所斟酌、或不足以影響於原判決之量刑本旨,被告此部分上訴俱未依法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量刑上之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且依下列理由欄三、(二)所示量刑審酌部分所載,本院認為被告前開求刑尚屬過輕,難以憑採,是被告此部分上訴內容,亦為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本段上揭所示量刑之微疵,尚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之刑予以撤銷改判。
(二)爰審酌被告曾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之素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本院卷第37至39頁),其於本案所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狀況,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係本於幫助之不確定故意,其經原判決認定輕率將自己所有之兆豐帳戶、郵局帳戶、中信帳戶之金融卡、密碼及網銀帳戶密碼交予不詳之人,幫助不詳正犯從事供以作為詐欺、洗錢犯罪之用等犯罪手段、情節,如原判決附表所示被害人所生損害(詳參原判決附表所示),本案之被害人合計多達23人,情節非輕,影響社會治安及金融交易秩序,所為實不足取;兼衡被告犯後業於原審與如附表所示11位被害人調解成立,而獲得其等之諒解,除其中附表編號9、11部分已履行給付完畢外,就其餘被害人等部分,於原審判決後至本院審理辯論終結前,均仍續為按期履行等犯罪後態度,及被告於上訴本院後終於審理時自白犯行,堪認尚知悔悟等一切情狀,復斟酌被告固請求處以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6月以下之刑,然本案之被害人數眾多,被告尚未能與除附表所示以外其餘較多數之被害人和(調)解並為賠償,而未能徵得此部分被害人之原諒,故認被告前開求刑尚有過輕等情,量處被告如
主文第二項所示之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刑,並就併科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依判決格式簡化原則,僅引用程序法條文),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珮琪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佳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簡源希
法 官 劉麗瑛法 官 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宜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附錄科刑法條: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被告依原審與被害人等調解成立應履行之條件)編號 被害人 調解筆錄 被告依調解應付總額(新臺幣) 給付方式 1 林耀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1028號調解筆錄(見原審卷第227至230頁) 5萬元 自114年5月起,於每月15日前給付新臺幣2899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最後一期以餘額為準(按期履行中)。 2 彭月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1028號調解筆錄(見原審卷第227至230頁) 10萬元 自114年5月起,於每月15日前給付新臺幣5797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最後一期以餘額為準(按期履行中)。 3 鍾雅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1028號調解筆錄(見原審卷第227至230頁) 3萬元 自114年5月起,於每月15日前給付新臺幣1740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最後一期以餘額為準(按期履行中)。 4 陳幼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1028號調解筆錄(見原審卷第227至230頁) 5萬元 自114年5月起,於每月15日前給付新臺幣2899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最後一期以餘額為準(按期履行中)。 5 陳瓊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1028號調解筆錄(見原審卷第227至230頁) 10萬元 自114年5月起,於每月15日前給付新臺幣5797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最後一期以餘額為準(按期履行中)。 6 莊淑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1028號調解筆錄(見原審卷第227至230頁) 5萬元 自114年5月起,於每月15日前給付新臺幣2899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最後一期以餘額為準(按期履行中)。 7 詹芳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中司附民移調字第134號調解筆錄(見原審卷第223至224頁) 19萬元 自114年5月起,於每月15日前給付新臺幣1萬1000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最後一期以餘額為準(按期履行中)。 8 張玉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中司附民移調字第135號調解筆錄(見原審卷第225至226頁) 2萬元 自114年5月起,於每月15日前給付新臺幣1159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最後一期以餘額為準(按期履行中)。 9 張雅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728號調解筆錄(見原審卷第201至202頁) 3萬元 自114年4月起,於每月10日前給付新臺幣1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已給付完畢)。 10 王天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中司附民移調字第136號調解筆錄(見原審卷第221至222頁) 10萬元 自114年5月起,於每月15日前給付新臺幣5797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最後一期以餘額為準(按期履行中)。 11 陳政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1727號調解筆錄(見原審卷第285至286頁) 3萬元 於調解當場交付新臺幣3萬元(已給付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