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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金上訴字第 1704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70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嚴義鵬選任辯護人 易帥君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蔣約蘭選任辯護人 謝佩軒律師

王永春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宋欣修上 訴 人即 被 告 施旺典選任辯護人 邱宇彤律師

林更祐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167號,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13年度偵字第52151號、第52152號、第5718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㈠原審判決關於嚴義鵬、蔣約蘭、宋欣修、施旺典之宣告刑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㈡嚴義鵬上開宣告刑撤銷部分,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46「第二審

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㈢蔣約蘭上開宣告刑撤銷部分,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46「第二審

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㈣宋欣修上開宣告刑撤銷部分,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46「第二審

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㈤施旺典上開宣告刑撤銷部分,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46「第二審

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審判範圍刑事訴訟法第348條於民國110年6月16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18日施行,修正後該條第1、3項規定:「(第1項)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第3項)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參諸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之立法理由,宣告刑、數罪併罰所定之應執行刑、沒收,倘若符合該條項規定,已得不隨同其犯罪事實,而單獨成為上訴之標的,且於上訴人明示僅就刑、沒收上訴時,第二審法院即不再就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為審查,而應以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作為論認原審宣告刑、執行刑及沒收妥適與否的判斷基礎。本案係由上訴人即被告嚴義鵬(下稱被告嚴義鵬)、上訴人即被告蔣約蘭(下稱被告蔣約蘭)、上訴人即被告宋欣修(下稱被告宋欣修)、上訴人即被告施旺典(下稱被告施旺典)檢附具體理由提起上訴,檢察官則未於法定期間內上訴;依被告嚴義鵬、蔣約蘭、宋欣修、施旺典於本院審理時所陳述之上訴範圍,業已明示僅就原審判決量刑部分提起上訴,並具狀就原審判決量刑以外之部分撤回上訴(見本院卷一第398、427、429、431、433頁、本院卷二第316至317、359、361頁),而未對原審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罪名及沒收聲明不服,參諸前揭說明,本院僅須就原審判決關於被告嚴義鵬、蔣約蘭、宋欣修、施旺典「所宣告之刑」暨「定應執行刑」部分,有無違法不當進行審理,至於原審判決就上開科刑以外之其他認定或判斷,既與刑之量定尚屬可分,且不在被告等人明示上訴範圍之列,即非本院所得論究,先予敘明。

二、本案據以審查量刑妥適與否之犯罪事實、罪名,均如原審判決書所載。

三、被告上訴理由㈠被告嚴義鵬上訴意旨略以:⑴被告嚴義鵬迄今已與39名被害人

成立調解或和解,並於原審履行部分調解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11萬5550元,再於114年7月31日及同年8月29日履行和解金額共計7萬9888元,復於114年11月14日及同年月17日履行和解金額共計283萬5320元,足證被告嚴義鵬確係誠心誠意賠償被害人等。被告嚴義鵬迄今已履行之和解金額總計403萬0758元,而其犯罪所得為400萬元,業經原審認定在案,足見被告嚴義鵬已無保有犯罪所得,請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⑵被告嚴義鵬於原審有主張請求法院給予適用刑法笫59條減刑之機會,然原審判決於量刑時卻全然未予審酌,亦未敘明不予被告嚴義鵬適用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之理由,即量處原審判決所示之刑,有已受請求之事項漏未審酌及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本案實有情輕法重之情,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應有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之餘地,請依刑法第59條規定,賜被告嚴義鵬減刑之寬典,並依刑法第57條對於被告嚴義鵬之犯行予以從輕量刑後,併予緩刑之宣告。⑶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23邱○汝及編號21陸○涵遭詐騙部分,被告嚴義鵬分別經原審量處有期徒刑3年2月及2年10月之刑度,而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1郭○伶遭詐部分,被告嚴義鵬則係經原審量處2年8月之刑度。惟自本案卷證資料可知,編號23邱○汝之受害金額為278萬元,並於原審已與被告嚴義鵬達成和解,被告嚴義鵬亦業於114年6月26日給付部分和解金40萬元(尚餘15萬6,000元)予邱○汝;編號21陸○涵之受害金額為273萬元,並於原審已與被告嚴義鵬達成和解,惟被告嚴義鵬尚未給付和解金(雙方約定之給付期限為114年10月31日);又編號1郭○伶之受害金額則為441萬元,被告嚴義鵬於原審未能與之和解。足見,編號23邱○汝及編號21陸○涵之受害金額均較編號1郭○伶為「低」,且渠2人於原審均與被告嚴義鵬達成和解,被告嚴義鵬甚至已給付大部分和解金予編號23邱○汝,詎原審判決竟就編號23邱○汝及編號21陸○涵部分量處較編號1郭○伶為「高」之刑度,已顯有矛盾而違反罪刑相當原則之違誤。⑷被告嚴義鵬分別遭量處有期徒刑2年8月、2年6月、2年4月部分,原審判決不分輕重,對被告嚴義鵬一律量處相同刑度,在在顯見原審判決之全部量刑均顯未考量實際受害金額、有無和解、有無實際賠償等重要量刑因素,自有嚴重違反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之違法。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另案113年度金訴字第4422號刑事案件之被告黃鶴樓同樣係擔任製作及維護網站之角色,且該案之被害人高達218名,係本案之4.7倍,較本案嚴重甚多,然該案被告就各被害人部分,僅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至1年9月之刑度,應執行刑亦僅為有期徒刑6年8月,更顯見原審判決對被告嚴義鵬之量刑有嚴重違反比例原則、罪責相當原則之違誤。㈡被告蔣約蘭上訴意旨略以:⑴原審未詳予考量被告蔣約蘭已全

然坦承犯行,且所坦承之部分與其他共同被告一致,並無任何串供或滅證之虞;又原審以「犯後態度、犯罪動機為量刑輕重斟酌事項,並非刑法第59條減刑事由」等語,遽然排除刑法第59條規定於本案之適用,逕對被告蔣約蘭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之重刑,忽略被告蔣約蘭僅為網站技術開發事項之「轉達」行為(犯罪之手段)、未參與詐騙行為或接觸被害人(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並無前科紀錄(犯罪行為人之品行)、偵審中均坦承犯行(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容有消極不適用法律(刑法第57條、第59條)、罪刑不相當之違誤;又未充分考量被告蔣約蘭已與20位被害人達成和解、展現深切悔意等有利情狀,實有違反比例原則之情事;另未考量被告蔣約蘭家庭狀況特殊,有患病幼兒及父親需要照顧等情,最終仍量處有期徒刑12年6月重刑,顯然過重,違反比例原則及量刑裁量之法則。⑵司法實務上,與被告蔣約蘭犯行性質相似(均居於「傳達」角色)之另案被告黃鶴樓,其所涉犯行總計造成高達218位被害人,較諸本案被告蔣約蘭犯行所涉被害人數高達4.5倍之多,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422號、114年度金訴字第932號、1344號判決認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是基於舉重以明輕,請參酌另案被告黃鶴樓之犯罪情節、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均顯然較蔣約蘭為高,亦僅宣告6年8月之執行刑等情,本於平等、衡平原則,寬容酌情依刑法第57條、第59條對被告蔣約蘭從輕量刑。⑶被告蔣約蘭於偵查機關尚無確切之證據前,即已具體供出「其係透過余季淳、黃韶祥介紹詐欺客戶,並聽渠等之指揮架設詐欺網站」一事,並具體指認在本案詐欺集團中與被告蔣約蘭有上、下位階關係,擔任「指揮、操縱」蔣約蘭所屬詐欺集團之余季淳、黃韶祥等共犯,顯見本案確有因被告蔣約蘭之供述而查獲操縱、指揮犯罪組織之人,而有符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後段、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後段減輕或免除其刑之適用。請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後段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且本案係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而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就此輕罪得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後段減刑部分,亦請依刑法第57條於量刑時併予實質審酌。⑷原審判決附表四編號3、4、5所示之現金9萬8000元及虛擬貨幣(換算成新臺幣為10萬4962元、51萬3267元)已經扣案,並經原審宣告沒收在案,實質上已形同「被告蔣約蘭已繳回犯罪所得」,原審判決卻係以被告蔣約蘭未繳回分毫犯罪所得的前提下據為量刑基礎,所為量刑已有違誤。⑸被告蔣約蘭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時,均有主動告知其名下有坐落於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10樓不動產可供強制執行取償,其中被害人蔡○婷、林○芸、塗○瑄、劉○豪、邱○汝、林○瑛等人均有持其等與被告蔣約蘭達成和解之執行名義,就上開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而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讓字第83744號執行案件之執行債權人,此為刑法第57條第7款、第10款量刑之重要參考因素原審判決既未及審酌,本件量刑因子當已有變動。㈢被告宋欣修上訴意旨略以:原審判處被告宋欣修應執行有期

徒刑8年,明顯過高,有違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被告宋欣修為被告蔣約蘭僱用之員工,以每月3萬元薪資從事科技公司之系統客服,並非從事詐騙手段之人,受僱期間為113年3月至7月,僅5個月就脫離,後續113年8月至9月幫被告蔣約蘭開設「超豪滋甜甜圈」,每月薪資亦為3萬元。被告宋欣修之手機內在113年9至10月間有多次向1111人力銀行應徵之紀錄,LINE內也有與多家主管面試之紀錄,其中與「炭黔燒烤店」林姓主管約定於113年10月20日到職上班,可以佐證被告宋欣修己脫離客服之工作。被告宋欣修從事科技公司之系統客服期間,僅有傳遞訊息給客戶,並無參與決策、經營、設計、業務招攬之權力,實為基層員工,卻與老闆蔣約蘭及工程師嚴義鵬各罪之判刑相近;各被害人受騙金額多寡不同,原審判處之刑度卻無落差,且被告與部分被害人和解,原審量刑亦無減輕,被告宋欣修實為不服。因家庭經濟狀況不好,父親有慢性疾病,母親有極重度身心障礙之證明,請念在被告宋欣修是初犯,從輕量刑。㈣被告施旺典上訴意旨略以:司法院所提供之事實型量刑資訊

系統顯示,當量刑條件設定為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加重詐欺罪、近兩年對於坦承犯罪、無前科之人,縱未與被害人和解,平均量刑年度僅為1年2個月。然原審對於被告施旺典於每名被害者個案中之刑度平均近2.2年,在施旺典未有任何詐欺犯罪前科,甚至未曾有犯罪紀錄之情形下,與司法院事實型量刑系統所顯示出113年至114年間之385件加重詐欺案件、一般洗錢罪之判決量刑基準相差甚多。況且,原審於判決時更說明:「…被告4人於本案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參與犯罪組織犯行,合於同條項後段規定減輕其刑規定;另被告4人已於偵查及本院審判中坦承犯洗錢罪,已如前述,合於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自白減刑之規定,原應對被告4人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然所得之量刑結果卻為平均量刑刑度之兩倍,卻未見任何足以加重之理由,而與量刑内部裁量之界線顯然有違。再者,被告施旺典擔任客服人員之7個月間實際上僅取得薪資共計21萬元,也未與其餘詐騙集團共享不法之利益。而被告施旺典已幾乎與全體被害人達成和解,總計和解金額將近250萬元,相當於償還其犯罪所得之十倍予被害人。綜上,就被告施旺典本件犯行之客觀行為與主觀惡性二者加以考量,被告施旺典之犯罪情狀應尚非不可憫恕,更未有相關詐欺、洗錢之前科紀錄。經此教訓,未來更不敢再從事相關工作,為啟被告施旺典自新之機會,請依刑法第57條及第59條之規定,予以從輕量刑,併為緩刑之宣告。

四、本院之判斷㈠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制定公布,於同年0月

0日生效。其中第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並犯同條項第1款、第3款或第4款之1。」被告嚴義鵬、蔣約蘭、宋欣修、施旺典就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犯行,其犯罪日期係在上開條例制定生效之後,應依該條例第44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其立法理由為「為使犯本條例詐欺犯罪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儘早確定,同時使詐欺被害人可以取回財產上所受損害,行為人自白認罪,並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應減輕其刑,以開啟其自新之路,爰於本條前段定明犯本條例詐欺犯罪之行為人,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犯罪,並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減輕其刑,透過寬嚴併濟之刑事政策,落實罪贓返還。」,是應認行為人已自動賠償詐欺被害人之損害者,亦合於上開「自動繳交犯罪所得」規定之立法目的,而與上開減刑規定之要件相符。經查:

⑴被告嚴義鵬、施旺典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

,且其2人已與部分被害人和解,被告嚴義鵬實際履行給付之金額合計403萬0758元、被告施旺典實際履行給付之金額合計243萬9600元(詳如附表二所示),均已超過其2人之各自犯罪所得(被告嚴義鵬之犯罪所得為400萬元,被告施旺典之犯罪所得為21萬元),足認被告嚴義鵬、施旺典已主動繳交其犯罪所得,爰均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⑵被告蔣約蘭與附表二所示之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但並未實

際依約履行賠償,被告蔣約蘭雖主張被害人蔡○婷、林○芸、塗○瑄、劉○豪、邱○汝、林○瑛等人有持與其達成和解之執行名義,就其名下坐落於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10樓之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云云,惟該強制執行程序目前之進度為詢價程序,尚未進行拍賣程序,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114年11月19日雄院國114年度司執讓83744字第1144117812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143頁),可知上開被害人並未實際受償,且縱使日後上開被害人經由強制執行程序受償,亦非被告蔣約蘭自動履行,應認與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之「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之要件不符;被告蔣約蘭另主張原審判決附表四編號3、4、5所示之現金9萬8000元及虛擬貨幣(換算成新臺幣為10萬4962元、51萬3267元)已經扣案,並經原審宣告沒收在案,實質上已形同「被告蔣約蘭已繳回犯罪所得」云云,然上開現金及虛擬貨幣係警方搜索被告蔣約蘭時所查扣,並非被告蔣約蘭自動繳交,且原審判決認上開現金及虛擬貨幣係與其他違法行為有關聯且無合理來源之財產,而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2項之規定予以沒收,亦非屬被告蔣約蘭本案之犯罪所得,自難認與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之要件相符,無從依該條規定減輕其刑。⑶被告宋欣修雖與附表二所示之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但並未

實際依約履行賠償,且被告宋欣修於偵查中並未自白犯行,自與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之要件不符,無從依該條規定減輕其刑。⒊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

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本案被告嚴義鵬、施旺典就其等所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犯行,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行,並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已如前述,而合於上開洗錢防制法關於減刑之規定,然因其2人所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罪係想像競合犯之輕罪,本院僅於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併予審酌。至於被告宋欣修並未於偵查中自白洗錢犯行,被告蔣約蘭雖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但並未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核其2人均與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不符,尚無從於量刑時併予審酌該條減刑之規定。⒋按參與犯罪組織者,其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固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但書所明定,然被告嚴義鵬、蔣約蘭、宋欣修、施旺典參與本案詐欺集團犯罪組織,由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詐欺如附表一所示之46名被害人,其等就本案參與犯罪組織犯行,自難認參與犯罪組織之情節輕微,而無依上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之餘地。

⒌又犯第3條之罪,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被告嚴義鵬、蔣約蘭、施旺典3人於本案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合於上開減輕其刑之規定,然因其3人所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罪係想像競合犯之輕罪,本院僅於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併予審酌。至於被告宋欣修並未於偵查中自白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而與上開規定不符,尚無從於量刑時併予審酌該條減刑之規定。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後段規定「查獲發起、主持、

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是以該條後段所指「因而查獲」之人必須是「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之人」,倘因而查獲之人僅負責招募詐欺集團之成員或參與詐欺集團,而非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不符合該條後段之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要件(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3429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蔣約蘭雖主張其於偵查機關尚無確切之證據前,已具體供出其係透過余季淳、黃韶祥介紹詐欺客戶,並聽渠等之指揮架設詐欺網站一事,請求依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後段減輕或免除其刑。然有關余季淳、黃韶祥涉嫌詐欺案部分,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係與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共同偵辦,並於114年2月3日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惟股」檢察官指揮偵辦在案,因目前仍需釐清相關金流,俟清查金流關係後將移請臺灣高雄地檢署偵辦。另有關Telegram暱稱

「連萬億」部分,目前仍無法查知該人真實年籍資料,致無法續行追查相關嫌疑人到案,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114年10月14日中市警霧分偵字第1140047774號函檢附偵查佐施緯駿之職務報告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01至103頁)。可知余季淳、黃韶祥目前尚在檢警偵查階段,犯罪事實有待釐清,其2人在詐欺集團之分工尚屬不明;Telegram暱稱「連萬億」之人,則因真實年籍資料不明,已無法追查。且被告蔣約蘭於警詢及偵查中供稱:其與「連萬億」是在余季淳的公司認識,後來其與余季淳分開,「連萬億」找不到余季淳他們,所以就來找其連絡工程師做網站的事情等語(見偵52151號卷第290頁、偵52152卷一第53頁、偵52152號卷二第176頁)。顯見余季淳、黃韶祥係介紹被告蔣約蘭與詐欺集團客戶「連萬億」認識之人,該2人與被告蔣約蘭應無上、下位階關係,難認係發起、主持、指揮、操縱本案詐欺集團之人,被告蔣約蘭請求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後段減輕或免除其刑,尚非可採。

⒎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

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此雖為法院依法得行使裁量之事項,然非漫無限制,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環境與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是為此項裁量減輕其刑時,必須就被告全部犯罪情狀予以審酌,在客觀上是否有足以引起社會上一般人之同情,而可憫恕之情形,始謂適法。本院審酌詐欺集團犯罪乃當今政府亟欲遏止防阻之犯罪類型,被告嚴義鵬、蔣約蘭、宋欣修、施旺典為輕鬆、快速獲取金錢報酬,參與本案詐欺集團,蔣約蘭負責至飛機群組招攬有詐騙網站需求之詐騙集團客戶,嚴義鵬則負責架設、維護、管理各種詐騙網站(如台股、虛擬貨幣交易所、網路商城),宋欣修、施旺典負責擔任與詐騙網站之經營客戶聯繫詐騙網站使用狀況之客服人員,而與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以縝密分工方式,共同遂行本案詐欺犯行,雖均非立於主導地位,但情節並非輕微,其4人所為乃整體犯罪行為不可或缺之一環,而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增加檢警查緝犯罪之困難,危害他人財產安全及社會秩序,實難認其等有何特殊之原因或環境等情事,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無情輕法重而顯可憫恕之處,自無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餘地。

⒏被告嚴義鵬、蔣約蘭主張另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422號、114年度金訴字第932號、1344號判決之被告黃鶴樓同樣係擔任製作及維護網站之角色,且該案之被害人為218人,較本案嚴重甚多,然該案被告黃鶴樓就各被害人部分,僅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至1年9月之刑度,應執行刑亦僅為有期徒刑6年8月,據以指摘本案原審對其2人量刑過重。惟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上開另案判決後,業經檢察官提起上訴,指摘該案原審量刑過輕,現正由本院以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322、1331、1332號案件另案審理中,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請上字第345號上訴理由書、本院案件繫屬查詢清單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三第229至233頁),是該另案判決既尚未確定,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之判決亦無拘束本院之效力,被告嚴義鵬、蔣約蘭此部分主張自非可採。㈡撤銷改判之理由⒈原審認被告嚴義鵬、蔣約蘭、宋欣修、施旺典之犯行明確,

予以論科,固非無見。惟查:⑴本案如附表一所示之46名被害人之受騙金額不盡相同,其中金額最高者達700萬元,金額最低者僅1100元,原審量刑時,除附表一編號21(此為被告4人加重詐欺罪之首次犯行,而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之罪論以想像競合犯)、編號23(被告4人之罪名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款之罪)外,其餘各罪僅依被害金額為「100萬元以上」、「10萬元至100萬元」、「10萬元以下」予以區分量刑,且未綜合考量各被害人受害金額之多寡、被告4人有無和解、和解後有無實際履行賠償等量刑因素,難認已合於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而有未當。⑵被告嚴義鵬、施旺典2人主動賠償部分被害人之金額(詳如附表二所示)已超過其2人之各自犯罪所得,均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原審就此未及審酌,亦有未當。⑶被告蔣約蘭、宋欣修並未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且被告宋欣修於偵查中並未自白犯行,原審誤認被告蔣約蘭、宋欣修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自白減刑之規定,及被告宋欣修符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自白減刑之規定,而就其2人上開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於依照刑法法第57條量刑時併予審酌,同有未當。綜上,被告嚴義鵬、蔣約蘭、宋欣修、施旺典上訴意旨均指摘原審之量刑難認已合於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其等上訴為有理由,且原審判決復有上開⑵⑶之瑕疵可指,自應由本院就原審判決關於嚴義鵬、蔣約蘭、宋欣修、施旺典之宣告刑予以撤銷改判;又原審就嚴義鵬、蔣約蘭、宋欣修、施旺典所定之應執行刑已因宣告刑之撤銷而失所依附,亦應併予撤銷,由本院另定應執行刑。

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嚴義鵬、蔣約蘭、宋欣

修、施旺典不以合法途徑賺取錢財,為輕鬆、快速獲取金錢報酬,而參與本案詐欺集團,被告蔣約蘭負責至飛機群組招攬有詐騙網站需求之詐騙集團客戶,嚴義鵬則負責架設、維護、管理各種詐騙網站(如台股、虛擬貨幣交易所、網路商城),宋欣修、施旺典負責擔任與詐騙網站之經營客戶聯繫詐騙網站使用狀況之客服人員,而與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以縝密分工方式,共同遂行本案詐欺犯行,雖非立於主導地位,但其4人所分擔之犯行,使被害人因詐騙網站顯示獲利之虛假訊息而更易陷於錯誤,為詐欺集團整體犯罪行為不可或缺之一環,而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危害他人財產安全,使社會中人與人彼此間之信任感蕩然無存,產生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之風險,其等之犯罪情節相較於詐欺集團底層之取款車手及收水人員更值非難;惟考量被告4人犯後尚能坦承犯行(其中被告宋欣修僅於審理中坦承犯行),及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受騙之金額,暨被告4人分別與部分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詳如附表二所示),並參酌被告嚴義鵬實際履行之賠償金額合計403萬0758元,被告施旺典實際履行之賠償金額合計243萬9600元,被告蔣約蘭、宋欣修實際上並未支付調解或和解金額,再審酌被告4人於詐欺集團擔任之角色、參與程度、其4人之素行紀錄(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其等於原審審理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就業情形、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見原審卷四第209頁),就被告4人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第二審主文欄」所示之刑。復分別審酌被告4人所犯各罪於併合處罰時責任非難重複程度之高低,並參諸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及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整體評價其等應受矯治之程度,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2至5項所示。

⒊本院就被告嚴義鵬、蔣約蘭、宋欣修、施旺典所定應執行刑

均超過有期徒刑2年,而與刑法第74條規定緩刑之要件不符,自無從對被告4人為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文一提起公訴,檢察官吳萃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慧 珊

法 官 李 進 清法 官 許 月 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 育 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被害金額 實際賠償金額 第二審主文欄 1 郭○伶 441萬元 嚴義鵬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蔣約蘭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宋欣修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施旺典處有期徒刑貳年 2 林○瑛 160萬元 嚴義鵬已付8萬元 施旺典已付7萬2000元 嚴義鵬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蔣約蘭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宋欣修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施旺典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3 謝○宇 7萬9200元 施旺典已付3600元 嚴義鵬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蔣約蘭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宋欣修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施旺典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 林○揚 130萬元 嚴義鵬已付26萬元 施旺典已付13萬元 嚴義鵬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蔣約蘭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宋欣修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施旺典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5 林○安 32萬1100元 嚴義鵬已付3萬2110元 施旺典已付1萬4500元 嚴義鵬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蔣約蘭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宋欣修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施旺典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6 賴○宇 1100元 嚴義鵬已付2000元 施旺典已付2000元 嚴義鵬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蔣約蘭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宋欣修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施旺典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 黃○家 6萬9100元 施旺典已付3200元 嚴義鵬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蔣約蘭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宋欣修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施旺典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8 王○棋 23萬6000元 嚴義鵬已付2萬3600元 施旺典已付1萬1000元 嚴義鵬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蔣約蘭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宋欣修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施旺典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9 劉○吟 100萬元 嚴義鵬已付5萬元 施旺典已付4萬5000元 嚴義鵬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蔣約蘭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宋欣修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施旺典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0 蔡○婷 60萬元 嚴義鵬已付12萬元 施旺典已付3萬元 嚴義鵬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蔣約蘭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宋欣修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施旺典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 林○芸 125萬元 嚴義鵬已付30萬元 施旺典已付5萬6500元 嚴義鵬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蔣約蘭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宋欣修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施旺典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2 張○豪 1100元 施旺典已付1100元 嚴義鵬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蔣約蘭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宋欣修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施旺典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3 沈○邦 4萬元 施旺典已付4萬元 嚴義鵬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蔣約蘭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宋欣修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施旺典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4 曾○榮 7萬8000元 施旺典已付3600元 嚴義鵬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蔣約蘭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宋欣修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施旺典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5 郭○儒 1100元 嚴義鵬已付1100元 施旺典已付1100元 嚴義鵬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蔣約蘭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宋欣修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施旺典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6 徐○茗 27萬1000元 施旺典已付20萬元 嚴義鵬處有期徒刑貳年 蔣約蘭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宋欣修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施旺典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7 楊○翔 7萬9100元 嚴義鵬已付1萬5820元 施旺典已付3600元 嚴義鵬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蔣約蘭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宋欣修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施旺典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8 嚴○茗 1100元 施旺典已付1100元 嚴義鵬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蔣約蘭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宋欣修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施旺典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9 任○真 19萬1000元 施旺典已付8600元 嚴義鵬處有期徒刑貳年 蔣約蘭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宋欣修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施旺典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0 劉○豪 700萬元 嚴義鵬已付35萬元 施旺典已付31萬5000元 嚴義鵬處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蔣約蘭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宋欣修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施旺典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21 陸○涵 273萬元 嚴義鵬已付35萬元 施旺典已付27萬3000元 嚴義鵬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蔣約蘭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宋欣修處有期徒刑貳年 施旺典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22 施○昀 36萬3000元 嚴義鵬已付3萬6300元 施旺典已付1萬7000元 嚴義鵬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蔣約蘭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宋欣修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施旺典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3 邱○汝 278萬元 嚴義鵬已付47萬8000元 施旺典已付12萬6000元 嚴義鵬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蔣約蘭處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宋欣修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施旺典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24 張○晴 24萬1200元 嚴義鵬已付4萬8240元 施旺典已付1萬1000元 嚴義鵬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蔣約蘭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宋欣修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施旺典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5 林○純 225萬元 嚴義鵬已付45萬元 施旺典已付10萬2000元 嚴義鵬處有期徒刑貳年 蔣約蘭處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宋欣修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施旺典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6 邱○菱 109萬元 嚴義鵬已付10萬元 施旺典已付4萬9100元 嚴義鵬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蔣約蘭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宋欣修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施旺典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27 曾○潔 238萬元 嚴義鵬已付12萬5000元 施旺典已付10萬8000元 嚴義鵬處有期徒刑貳年 蔣約蘭處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宋欣修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施旺典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8 塗○瑄 164萬元 嚴義鵬已付8萬2000元 施旺典已付7萬3800元 嚴義鵬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蔣約蘭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宋欣修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施旺典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29 吳○駿 38萬8100元 嚴義鵬已付3萬8810元 施旺典已付1萬7500元 嚴義鵬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蔣約蘭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宋欣修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施旺典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0 徐○寰 16萬1000元 施旺典已付7300元 嚴義鵬處有期徒刑貳年 蔣約蘭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宋欣修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施旺典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1 黃○嘉 1100元 嚴義鵬已付1100元 施旺典已付1100元 嚴義鵬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蔣約蘭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宋欣修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施旺典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2 黃○富 18萬8千元 嚴義鵬已付3萬7600元 施旺典已付8500元 嚴義鵬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蔣約蘭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宋欣修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施旺典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3 古○寧 43萬4072元 嚴義鵬已付4萬3410元 施旺典已付2萬元 嚴義鵬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蔣約蘭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宋欣修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施旺典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4 利○蓉 73萬元 嚴義鵬已付6萬2500元 施旺典已付2萬2500元 嚴義鵬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蔣約蘭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宋欣修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施旺典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5 張○蓁 3萬元 施旺典已付1400元 嚴義鵬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蔣約蘭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宋欣修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施旺典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6 王○翔 568萬8000元 嚴義鵬已付28萬4400元 施旺典已付25萬6000元 嚴義鵬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蔣約蘭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宋欣修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施旺典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37 曹○棋 60萬元 嚴義鵬已付6萬元 施旺典已付2萬7000元 嚴義鵬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蔣約蘭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宋欣修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施旺典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8 楊○妮 14萬3100元 施旺典已付6500元 嚴義鵬處有期徒刑貳年 蔣約蘭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宋欣修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施旺典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9 吳○凱 3萬8000元 嚴義鵬已付1萬9000元 嚴義鵬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蔣約蘭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宋欣修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施旺典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40 張○婷 188萬6388元 嚴義鵬已付47萬元 施旺典已付9萬 嚴義鵬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蔣約蘭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宋欣修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施旺典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41 許○慧 6萬5000元 施旺典已付3000元 嚴義鵬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蔣約蘭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宋欣修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施旺典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2 林○穎 26萬4000元 嚴義鵬已付5萬2800元 施旺典已付1萬2000元 嚴義鵬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蔣約蘭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宋欣修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施旺典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43 蕭○馨 101萬5180元 施旺典已付4萬6000元 嚴義鵬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蔣約蘭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宋欣修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施旺典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44 陳○縈 20萬9836元 嚴義鵬已付4萬1968元 施旺典已付9500元 嚴義鵬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蔣約蘭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宋欣修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施旺典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45 鍾○蕾 19萬8千元 施旺典已付9000元 嚴義鵬處有期徒刑貳年 蔣約蘭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宋欣修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施旺典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46 蔡○培 4萬4200元 嚴義鵬已付1萬5000元 施旺典已付2000元 嚴義鵬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蔣約蘭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宋欣修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施旺典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附表二(和解及給付情形):

編號 被害人 被害金額 嚴義鵬 和解及給付情形 蔣約蘭 和解及給付情形 宋欣修 和解及給付情形 施旺典 和解及給付情形 1 郭○伶 441萬元 無 無 無 願給付19萬8500元(114年10月23日和解同意書,見本院卷三第49頁) 實付: 114年11月18日匯款19萬8500元(見本院卷三第 50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 2 林○瑛 160萬元 114年6月30日前給付32萬元 (114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453號調解筆錄,見原審卷二第229頁) 實付: 114年11月14日轉帳8萬元(見本院卷三第21頁交易明細) 願給付40萬元 (114年度中司附民移調字第 238號,見原審卷三第378頁) ◎114年7月31日前給付4000元 (114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453號調解筆錄,見原審卷二第 230頁) ◎願給付8000元 (114年度中司附民移調字第 238號,見原審卷三第378頁) 願給付7萬2000元(114年10月23日和解同意書,見本院卷三第51頁) 實付: 114年11月18日匯款7萬2000元(見本院卷三第52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 3 謝○宇 7萬9200元 114年6月30日前給付1萬5840元 (114年4月19日和解書,見原審卷四第227頁) 無 無 願給付3600元(114年10月23日和解同意書,見本院卷三第53頁) 實付: 114年11月18日轉帳3600元(見本院卷三第54頁交易明細) 4 林○揚 130萬元 ◎114年6月30日前給付26萬元 (114年度中司附民移調字第 56號調解筆錄,見原審卷二第249頁) ◎114年12月31日前給付26萬元 (114年度中司附民移調字第 233號,見原審卷三第368頁) 實付: 114年11月14日匯款26萬元(見本院卷三第13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 願給付32萬5000元 (114年度中司附民移調字第 233號,見原審卷三第368頁) 無 願給付130000(114年11月17日和解同意書,見本院卷三第215頁) 實付: 114年11月27日匯款13萬元(見本院卷三第216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 5 林○安 32萬1100元 114年6月30日前給付6萬4220元 (114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457號調解筆錄,見原審卷二第238頁) 實付: 114年11月14日轉帳3萬2110元(見本院卷三第22頁交易明細) 願給付8萬0250元 (114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2013號,見原審卷三第395頁) 114年7月31日 前給付4000元 (114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457號調解筆錄,見原審卷二第 238頁) 願給付1萬4500元(114年10月23日和解同意書,見本院卷三第57頁) 實付: 114年11月18日匯款1萬4500元(見本院卷三第58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 6 賴○宇 1100元 114年8月31日前給付2000元 (114年無日期和解書,見原審卷四第237頁) 實付: 114年8月29日轉帳2000元(見本院卷一第258頁交易明細) 願給付2000元(114年10月23日和解同意書,見本院卷三第59頁) 實付: 114年11月17日匯款2000元(見本院卷三第60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 7 黃○家 6萬9100元 114年6月30日前給付1萬3820元 (114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453號調解筆錄,見原審卷二第228頁) 願給付1萬7275元 (114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2013號,見原審卷三第395頁) 114年7月31日 前給付4000元 (114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453號調解筆錄,見原審卷二第 228頁) 願給付3200元(114年10月23日和解同意書,見本院卷三第61頁) 實付: 114年11月18日匯款3200元(見本院卷三第62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 8 王○棋 23萬6000元 114年6月30日前給付4萬7200元 (114年4月27日和解書,見原審卷四第229頁) 實付: 114年11月14日轉帳2萬3600元(見本院卷三第16頁交易明細) 願給付1萬1000元(114年10月23日和解同意書,見本院卷三第63頁) 實付: 114年11月17日轉帳1萬1000元(見本院卷三第64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取款憑條) 9 劉○吟 100萬元 114年6月30日前給付20萬元 (114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453號調解筆錄,見原審卷二第229頁) 實付: 114年11月17日轉帳5萬元(見本院卷三第29頁交易明細) 願給付25萬元 (114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2013號,見原審卷三第394頁) 無 願給付4萬5000元(114年10月23日和解同意書,見本院卷三第65頁) 實付: 114年11月18日匯款4萬5000元(見本院卷三第66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 10 蔡○婷 60萬元 114年6月30日前給付12萬元 (114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453號調解筆錄,見原審卷二第229頁) 實付: 114年6月26日轉帳12萬元(見原審卷四第249頁交易明細) 願給付15萬元 (114年度中司附民移調字第 232號,見原審卷三第369頁) 無 願給付3萬元 (114年10月23日和解同意書,見本院卷三第67頁) 實付: 114年11月18日匯款3萬元(見本院卷三第68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 11 林○芸 125萬元 114年11月5日前給付30萬元 (114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2016號,見原審卷三第382頁) 實付: 114年11月14日匯款30萬元(見本院卷三第12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 願給付31萬2500元 (114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2016號,見原審卷三第382頁) 願給付4000元 (114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2016號,見原審卷三第382頁) 願給付5萬6500元(114年10月30日和解同意書,見本院卷三第69頁) 實付: 114年11月18日匯款5萬6500元(見本院卷三第70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 12 張○豪 1100元 無 無 無 願給付1100元(114年10月29日和解同意書,見本院卷三第255頁) 實付: 114年12月2日寄送現1100元(見本院卷三第256頁普通報值信函執據) 13 沈○邦 4萬元 無 無 無 願給付4萬元(114年11月21日空白和解同意書,見本院卷第257頁) 實付: 114年12月2日匯款4萬元(見本院卷三第258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 14 曾○榮 7萬8000元 114年6月30日前給付1萬5600元 (114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456號調解筆錄,見原審卷二第 235頁) 願給付1萬9500元 (114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2015號,見原審卷三第389頁) 願給付4000元 (114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2015號,見原審卷三第389頁) 願給付3600元(114年10月23日和解同意書,見本院卷三第217頁) 實付: 114年11月25日轉帳3600元(見本院卷三第218頁交易明細) 15 郭○儒 1100元 114年8月31日前給付1100元 (114年6月9日和解書,見原審卷四第239頁) 實付: 114年8月29日轉帳1100元(見本院卷一第256頁交易明細) 無 無 願給付1100元(114年10月23日和解同意書,見本院卷三第75、219頁) 實付: 114年11月25日轉帳1100元(見本院卷三第220頁交易明細) 16 徐○茗 27萬1000元 無 無 無 願給付20萬元(114年11月28日空白和解同意書,見本院卷第261頁) 實付: 114年12月2日匯款20萬元(見本院卷三第262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 17 楊○翔 7萬9100元 114年8月31日前給付1萬5820元 (114年無日期和解書,見原審卷四第245頁) 實付: 114年8月29日轉帳1萬5820元(見本院卷一第257頁交易明細) 無 無 願給付3600元(114年10月29日和解同意書,見本院卷三第77頁) 實付: 114年11月18日匯款3600元(見本院卷三第78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 18 嚴○茗 1100元 114年12月31日前給付1100元 (114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2015號,見原審卷三第389頁) 願給付1100元 (114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2015號,見原審卷三第389頁) 願給付1100元(114年10月29日和解同意書,見本院卷三第79頁) 實付: 114年11月18日匯款1100元(見本院卷三第80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 19 任○真 19萬1000元 114年6月30日前給付3萬8200元 (114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456號調解筆錄,見原審卷二第235頁) 無 無 願給付8600元(114年10月23日和解同意書,見本院卷三第263頁) 實付: 114年12月2日轉帳8600元(見本院卷三第264頁交易明細) 20 劉○豪 700萬元 114年6月30日前給付140萬元 (114年度中司附民移調字第53號調解筆錄,見原審卷二第243頁) 實付: 114年11月14日匯款35萬元(見本院卷三第15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 願給付175萬 元 (114年度中司附民移調字第231號,見原審卷三第359頁) 願給付2萬8000元 (114年度中司附民移調字 第231號,見 原審卷三第360頁) 願給付31萬5000元(114年10月23日和解同意書,見本院卷三第83頁) 實付: 114年11月18日轉帳31萬5000元(見本院卷三第 84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取款憑條) 21 陸○涵 273萬元 114年10月31日前給付70萬元 (114年6月11日和解書,見原審卷四第241頁) 實付: 114年11月1日轉帳10萬元(見本院卷三第9頁交易明細) 實付: 114年11月14日匯款25萬元(見本院卷三第13-2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 無 無 願給付27萬3000元(114年10月23日和解同意書,見本院卷三第85頁) 實付: 114年11月18日匯款27萬3000元(見本院卷三第 86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 22 施○昀 36萬3000元 114年12月31日前給付7萬2600元 (114年度中司附民移調字第 235號,見原審卷三第364頁) 實付: 114年11月17日轉帳3萬6300元(見本院卷三第28頁交易明細) 願給付9萬0750元 (114年度中司附民移調字第 235號,見原審卷三第364頁) 願給付4000元 (114年度中司附民移調字第 235號,見原審卷三第364頁) 願給付1萬7000元(114年10月23日和解同意書,見本院卷三第87頁) 實付: 114年11月17日匯款1萬7000元(見本院卷三第88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 23 邱○汝 278萬元 114年6月30日前給付55萬6000元 (114年度中司附民移調字第57號調解筆錄,見原審卷二第251頁) 實付: 114年6月26日匯款40萬元(見原審卷四第248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 114年11月17日轉帳7萬8000元(見本院卷三第25頁交易明細) 願給付69萬5000元 (114年度中司附民移調字第237號,見原審卷三第397頁) 願給付8000元 (114年度中 司附民移調字第239號調解筆錄,見原審卷三第361頁) 願給付12萬6000元(114年10月23日和解同意書,見本院卷三第89頁) 實付: 114年11月17日匯款12萬6000元(見本院卷三第 90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 24 張○晴 24萬1200元 114年6月30日前給付4萬8240元 (114年度中司附民移調字第54號調解筆錄,見原審卷二第245頁) 實付: 114年6月27日轉帳4萬8240元(見原審卷四第251頁交易明細) 無 無 願給付1萬1000元(114年10月23日和解同意書,見本院卷三第221頁) 實付: 114年11月27日轉帳1萬1000元(見本院卷三第222頁交易明細) 25 林○純 225萬元 114年6月30日前給付45萬元 (114年度中司附民移調字第52號調解筆錄,見原審卷二第241頁) 實付: 114年6月26日 匯款45萬元(見原審卷四第247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 無 無 願給付10萬2000元(114年10月23日和解同意書,見本院卷三第93頁) 實付: 114年11月18日匯款10萬2000元(見本院卷三第 94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 26 邱○菱 109萬元 ◎114年6月30日前給付 21萬8000元 (114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456號調解筆錄,見原審卷二第 234頁) ◎114年12月31日前給付 21萬8000元 (114年度中司附民移調字第 236號,見原審卷三第374頁) 實付: 114年11月17日轉帳10萬元(見本院卷三第26頁交易明細) 願給付27萬2500元 (114年度中司附民移調字第 236號,見原審卷三第374頁) 無 願給付4萬9100元(114年10月28日和解同意書,見本院卷三第95頁) 實付: 114年11月17日轉帳4萬9100元(見本院卷三第95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取款憑條) 27 曾○潔 238萬元 114年6月30日前給付47萬6000元 (114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457號調解筆錄,見原審卷二第238頁) 實付: 114年11月14日匯款12萬5000元(見本院卷三第 14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 無 114年7月31日 前給付4000元 (114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457號調解筆錄,見原審卷二第 238頁) 願給付10萬8000元(114年10月23日和解同意書,見本院卷三第97頁) 實付: 114年11月18日匯款10萬8000元(見本院卷三第 98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 28 塗○瑄 164萬元 114年6月30日前給付32萬8000元 (114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457號調解筆錄,見原審卷二第239頁) 實付: 114年11月14日轉帳8萬2000元(見本院卷三第19頁交易明細) 願給付41萬元 (114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2013號,見原審卷三第394頁) 114年7月31日 前給付4000元 (114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457號調解筆錄,見原審卷二第 239頁) 願給付7萬3800元(114年10月23日和解同意書,見本院卷三第99頁) 實付: 114年11月18日匯款7萬3800元(見本院卷三第100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 29 吳○駿 38萬8100元 114年6月30日前給付7萬7620元 (114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453號調解筆錄,見原審卷二第229頁) 實付: 114年11月14日轉帳3萬8810元(見本院卷三第17頁交易明細) 無 114年7月31日 前給付4000元 (114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453號調解筆錄,見原審卷二第 229頁) 願給付1萬7500元(114年10月23日和解同意書,見本院卷三第101頁) 實付: 114年11月18日轉帳1萬7500元(見本院卷三第102頁交易明細) 30 徐○寰 16萬1000元 無 無 無 願給付7300元(114年10月20日和解同意書,見本院卷三第103頁) 實付: 114年11月18日匯款7300元(見本院卷三第104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 31 黃○嘉 1100元 114年6月30日前給付1100元 (114年4月21日和解書,見原審卷四第231頁) 實付: 114年6月27日轉帳1100元(見原審卷四第253頁交易明細) 無 無 願給付1100元(114年11月20日和解同意書,見本院卷三第223頁) 實付: 114年12月1日轉帳1100元(見本院卷三第224頁交易明細) 32 黃○富 18萬8000元 114年11月5日前給付3萬7600元 (114年8月23日和解書,見本院卷二第83頁) 實付: 114年11月14日轉帳3萬7600元(見本院卷三第20頁交易明細) 無 無 願給付8500元(114年10月23日和解同意書,見本院卷三第265頁) 實付: 114年12月3日轉帳8500元(見本院卷三第266頁交易明細) 33 古○寧 43萬4072元 114年6月30日前給付8萬6820元 (114年度中司附民移調字第55號調解筆錄,見原審卷二第247頁) 實付: 114年6月26日轉帳4萬3410元(見原審卷四第250頁交易明細) 願給付10萬8518元 (114年度中司附民移調字第 232號,見原審卷三第371頁) 114年7月31日前給付4000元 (114年度中 司附民移調字第55號調解筆錄,見原審卷二第248頁) 願給付2萬元(114年10月28日和解同意書,見本院卷三第107頁) 實付: 114年11月17日匯款2萬元(見本院卷三第108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取款憑條) 34 利○蓉 73萬元 114年12月31日前給付12萬5000元 (114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2015號,見原審卷三第388頁) 實付: 114年11月14日轉帳6萬2500元(見本院卷三第18頁交易明細) 願給付12萬5000元 (114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2015號,見原審卷三第388頁) 願給付4000元 (114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2015號,見原審卷三第388頁) 願給付2萬2500元(114年10月23日和解同意書,見本院卷三第109頁) 實付: 114年11月18日匯款2萬2500元(見本院卷三第110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 35 張○蓁 3萬元 無 無 無 願給付1400元(114年11月21日空白和解同意書,見本院卷三第267頁) 實付: 114年12月3日轉帳1400元(見本院卷三第268頁交易明細) 36 王○翔 568萬8000元 114年8月31日前給付113萬7600元 (114年5月26日和解書,見原審卷四第235頁) 實付: 114年11月14日匯款28萬4400元(見本院卷三第 11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 無 無 願給付25萬6000元(114年10月31日和解同意書,見本院卷三第113頁) 實付: 114年11月18日匯款25萬6000元(見本院卷三第 114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 37 曹○棋 60萬元 114年12月31日前給付12萬元 (114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2015號,見原審卷三第389頁) 實付: 114年11月17日轉帳6萬元(見本院卷三第27頁交易明細) 願給付15萬元 (114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2015號,見原審卷三第389頁) 無 願給付2萬7000元(114年11月17日和解同意書,見本院卷三第225頁) 實付: 114年11月27日匯款2萬7000元(見本院卷三第226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 38 楊○妮 14萬3100元 114年6月30日前給付2萬8620元 (114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453號調解筆錄,見原審卷二第229頁) 願給付3萬5775元 (114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2013號,見原審卷三第394頁) 無 願給付6500元(114年10月23日和解同意書,見本院卷三第117頁) 實付: 114年11月18日匯款6500元(見本院卷三第118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 39 吳○凱 3萬8000元 114年8月31日前給付1萬9000元 (114年6月16日和解書,見原審卷四第243頁) 實付: 114年8月29日轉帳1萬9000元(見本院卷一第255頁交易明細) 無 無 無 40 張○婷 188萬6388元 114年11月5日前給付47萬元 (114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2498號,見原審卷四第535頁) 實付: 114年11月14日匯款47萬元(見本院卷三第13-1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 無 無 願給付9萬元(114年10月23日和解同意書,見本院卷三第121頁) 實付: 114年11月18日匯款9萬元(見本院卷三第122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 41 許○慧 6萬5000元 114年12月31日前給付1萬3000元 (114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2015號,見原審卷三第390頁) 願給付1萬6250元 (114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2015號,見原審卷三第390頁) 114年7月31日前給付4000元 (114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456號調解筆錄,見原審卷二第235頁) 願給付3000元(114年10月23日和解同意書,見本院卷三第123頁) 實付: 114年11月18日匯款3000元(見本院卷三第124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 42 林○穎 26萬4000元 114年6月30日前給付5萬2800元 (114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456號調解筆錄,見原審卷二第235頁) 實付: 114年6月27日轉帳5萬2800元(見原審卷四第252頁交易明細) 願給付6萬6000元 (114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2013號,見原審卷三第394頁) 無 願給付1萬2000元(114年10月23日和解同意書,見本院卷三第125頁) 實付: 114年11月18日匯款1萬2000元(見本院卷三第126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 43 蕭○馨 101萬5180元 無 無 無 願給付4萬6000元(114年10月23日和解同意書,見本院卷三第127頁) 實付: 114年11月18日匯款4萬6000元(見本院卷三第128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 44 陳○縈 20萬9836元 114年6月30日前給付4萬1968元 (114年4月21日和解書,見原審卷四第233頁) 實付: 114年7月30日轉帳4萬1968元(見本院卷一第253頁交易明細) 114年7月31日前給付4萬2000元 (114年3月17日和解書,見原審卷三第155頁) 114年7月31日前給付4000元 (114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456號調解筆錄,見原審卷二第235頁) 願給付9500元(114年10月23日和解同意書,見本院卷三第129頁) 實付: 114年11月18日匯款9500元(見本院卷三第130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 45 鍾○蕾 19萬8000元 114年6月30日前給付3萬9600元 (114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456號調解筆錄,見原審卷二第235頁) 無 願給付4000元 (114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2014號,見原審卷三第385頁) 願給付9000元(114年10月29日和解同意書,見本院卷三第131頁) 實付: 114年11月18日匯款9000元(見本院卷三第132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 46 蔡○培 4萬4200元 114年11月5日前給付1萬5000元 (114年9月30日和解書,見本院卷二第79頁) 實付: 114年11月14日轉帳1萬5000元(見本院卷三第23頁交易明細) 無 無 願給付2000元(114年10月20日和解同意書,見本院卷三第227頁) 實付: 114年11月20日轉帳2000元(見本院卷三第228頁交易明細) 被害金額合計 4408萬7076元 實付金額合計 403萬0758元 實付金額合計 0元 實付金額合計 0元 實付金額合計 243萬9600元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