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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金上訴字第 248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486號上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董麗萍

(現羈押於法務部○○○○○○○○○附 設臺中看守所女子分所)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董麗萍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15年2月14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董麗萍(下稱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原審法院判處罪刑在案,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所犯為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規定,於民國114年11月14日執行羈押,至115年2月13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於115年1月26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參與詐欺集團後,本案之被害人不少,且被告除本案外,另涉犯多起加重詐欺案件,分別由檢察官偵辦及法院審判中,顯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是被告之犯罪嫌疑重大,且羈押被告之前揭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5年2月14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鄭 永 玉法 官 林 宜 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琬 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