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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金上訴字第 266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66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DAVE LEE MING HANN(中文名:李明翰,馬來西亞國選任辯護人 陳柏乾律師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DAVE LEE MING HANN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伍年參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DAVE LEE MING HANN(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及核閱相關卷證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4年12月1日起執行羈押3月,至115年2月28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本院訊問被告及聽取檢察官、選任辯護人之意見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慮及國家審判權及刑罰執行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衡諸比例原則,認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性,應自115年3月1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陳 宏 卿法 官 陳 玉 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 姁 穗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