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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金上訴字第 2697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697號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皓然

楊素華

沈盈男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393號,中華民國114年10月9日第一審判決(追加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5141號、第5142號、第12446號、第12753號、第14541號、第16936號、第17769號、第1780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372條「第367條之判決及對於原審諭知管轄錯誤、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上訴時,第二審法院認其為無理由而駁回上訴,或認為有理由而發回該案件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二、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張皓然、楊素華、沈盈男等三人(下簡稱:追加起訴被告三人),於民國112年間,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參與共犯張誠澤(LINE暱稱「呂帆」、「誠澤」;TELEGRAM暱稱「呂帆」)、呂欣蓉、張濬鵬(TELEGRAM暱稱「西金」、「OK」、「96」、「66」,另案發布通緝)、、「譚一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等人所屬,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犯罪組織,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為以下犯行(對共犯張誠澤、呂欣蓉追加起訴部分,業經原審為實體判決):

㈠共犯張誠澤指揮被告張皓然負責收購被告沈盈男名下之帳戶,被告沈盈男先與被告張皓然約定配合申辦並提交帳戶,可獲得每個帳戶約新臺幣(下同)15至20萬元之報酬,因而交付其個人資料予被告張皓然,由被告張皓然以被告沈盈男之個人資料,虛設「迅捷國際社」公司,向臺北市商業處申請商業登記。被告張皓然再與被告沈盈男,於113年11月1日,持虛設之公司行號資料,至臺灣企業銀行申辦臺灣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迅捷國際社沈盈男,下稱臺企銀臺幣帳戶)、臺灣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迅捷國際社沈盈男,下稱臺企銀外幣帳戶)等空殼商號帳戶,辦理完成後,被告沈盈男隨即將上開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公司印章、個人印章交付予被告張皓然,被告張皓然再持之轉交共犯張誠澤,以此方式提供人頭帳戶予本案詐欺集團使用。嗣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透過共犯張誠澤取得前開帳戶資料後,即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人,致渠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出附表一所示之款項至臺企銀臺幣帳戶,復經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被告沈盈男於附表所示時間提領,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㈡共犯張誠澤指揮被告楊素華負責以前開相同手法,收購附表

二所示黃溫嬌、劉德虎、張正行、鄭聰翰、張淑碧、何敏雄等人名下帳戶,黃溫嬌等人因而交付其個人資料予被告楊素華,被告楊素華再轉介給共犯張誠澤,共犯張誠澤即指示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持該等人之個人資料虛設公司行號、空殼商號帳戶,其中共犯呂欣蓉受共犯張誠澤指示,負責辦理鄭聰翰之「翰鉦工程行」、張正行之「正浧興業行」之商業登記,再將之轉交給張誠澤辦理銀行帳戶,以此方式提供帳戶予本案詐欺集團使用。 嗣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取得前開帳戶資料後,即以附表三至八所示之方式,詐騙如附表三至八所示之人,致渠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出至附表三至八所示之帳戶,款項隨即遭提領或轉匯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㈢因認追加起訴被告三人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

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等語。

三、按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相牽連之案件」,係指同法第7條所列:⒈一人犯數罪;⒉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⒊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⒋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而言。其立法意旨無非案件一經起訴,起訴範圍隨之特定,若准許檢察官任意追加起訴,不僅損及被告之充分防禦權,亦有礙被告受公平、迅速審判之正當法律程序,是於被告上述權利並無妨礙,且得利用本案原已經進行之刑事訴訟程序及共通之訴訟資料而為一次性判決,以達訴訟經濟之目的,並防免裁判歧異之危險者,始得認檢察官之追加起訴合於上述規定。是同法第7條第1款「一人犯數罪」及第2款「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所稱之「人」,係指同法第265條第1項本案起訴書所載之被告而言,尚不及於因追加起訴後始為被告之人。否則案件將牽連不斷,勢必延宕訴訟,有違上開追加訴訟之制度目的(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744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552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若追加起訴者,並非與「原起訴之本案」相牽連之犯罪,其起訴程序自屬違背規定,依法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四、原審已經說明:「本案即114年度訴字第1323號一案,乃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以113年度偵字第13348、15366、15602、17768、18226、19026號、114年度偵字第599、600、1176號起訴共犯張誠澤、呂欣蓉、杜彥和、陳孝耿、張至鈞、蔡馥竹等人,共同詐欺被害人賴奕蓁等人,犯罪時間為112年3月20日至112年7月7日,而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等罪嫌,114年8月20日起訴繫屬於彰化地方法院。本案追加起訴係114年9月1日才追加繫屬於彰化地方法院,而追加起訴書上『被告張皓然、楊素華、沈盈男三人』,並非原本起訴書上被告。且追加起訴意旨所載詐欺被害人為陳靖勳等人,犯罪時間為112年9月11日至113年12月31日,亦與本案被害人等不同,足認『被告張皓然、楊素華、沈盈男三人』追加起訴部分,與先前起訴本案,乃是在不同時間、對不同被害人等所為犯行,彼此並無關聯性。故被告張皓然、楊素華、沈盈男就追加起訴與本案間,並無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關係,且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與本案之犯罪事實不同,不具備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之關係,亦與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或犯與本罪有關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無涉,即不具刑事訴訟法第7條規定之相牽連案件關係,而與追加起訴之要件不符,而屬不得合法進行追加之案件,即屬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檢察官上訴意旨稱:追加起訴書上之被告包括「張誠澤、呂欣蓉」,而因被告張誠澤、呂欣蓉在本案與追加起訴案件中,犯罪手法均一致或相似,則訴訟資料共通使用調查自有必要性;況與該「張誠澤、呂欣蓉二人」,與追加起訴之「被告張皓然、楊素華、沈盈男三人」所涉證據資料雷同,原審在調查被告張誠澤、呂欣蓉行為時即已呈現,若就該「被告張皓然、楊素華、沈盈男三人」切割出來另為不受理,再移由其他法官審理,除了尚在審理中之卷證資料還需拆分或複製多份,對整體訴訟進行程度實質上難有實益,對被告本人、再重新起訴檢察官及新受理案件之法官而言,都是重複引用相同資料,對訴訟經濟有害。追加起訴部分對於先前提起之本案案件之順利、迅速、妥善審結,客觀上顯然並無影響,是由原本案受理法院繼續審理,方較合於訴訟經濟,原判決為不受理之諭知,尚嫌未洽,爰提起上訴,請將原判決撤銷,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

六、經查:㈠參照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1792號意旨「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所謂「相牽連案件」,係指同法第7條所列:㊀一人犯數罪;㊁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㊂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㊃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而言。蓋案件一經起訴,起訴範圍因而特定,若准許檢察官任意追加起訴,除有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外,亦損及訴訟妥速審理之要求,惟倘一律不許追加起訴,亦無法藉由合併審判,以達訴訟經濟之效果。參酌上述追加起訴制度規範之目的,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所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之『本案』,自應採目的性限縮解釋,限於檢察官最初起訴之案件,而不及於事後追加起訴之案件;同法第7條第1款『一人犯數罪』及第2款『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所稱之『人』,係指檢察官最初起訴案件之被告而言,尚不及於因追加起訴後始為被告之人。因之,法院審核檢察官追加起訴是否合法時,應就是否符合相牽連案件之法定要件,及追加起訴是否符合訴訟經濟之目的,從形式上合併觀察以為判斷。倘不合於上述規定之情形,即應認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又追加起訴是否合法乃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與被告得否自由處分訴訟上之權益無涉,要不因被告或其辯護人於訴訟程序終結前是否曾對此提出質疑,而影響追加起訴合法性之判斷。」,此亦為最高法院目前統一見解。

㈡原審已經詳細說明,114年9月1日繫屬之追加起訴書上「被告

張皓然、楊素華、沈盈男三人」,並不在原本114年8月20日起訴繫屬之起訴書上,部分被告人別已經不同;且所記載侵害之被害人姓名也不同;而原本起訴書上記載犯罪時間「112年3月20日至112年7月7日」,與追加起訴書記載犯罪時間「112年9月11日至113年12月31日」也不相同。就「被告張皓然、楊素華、沈盈男三人」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其實與原本起訴書所載之人、事、時間都不相同,也都沒有牽連關係。原審依據目前最高法院統一見解,而為不受理判決,應屬有據,檢察官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㈢至於起訴書、追加起訴書上,確實有被告「張誠澤、呂欣蓉

」二人相同,此二人由原審另為實體判決,不在本件程序判決範圍內,併此說明。

七、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72條不經辯論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李進清法 官 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宛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追加起訴書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轉匯時間 提領/轉匯金額(新臺幣) 提領/匯款人 1 陳靖勳(提告) 於113年12月20日10時許起,向陳靖勳佯稱須依指示匯款,始可取回投資款項等語,陳靖勳察覺有異,而未得逞。 無 無 無 無 無 2 潘偉欣 (提告) 於113年9月25日起,以LINE暱稱「李佳欣」佯稱加入群組後,依群組指示投資保證獲利等語,致潘偉欣陷於錯誤,依指示匯出款項。 113年12月24日11時21分許 540萬元 沈盈男之臺企銀臺幣帳戶 ①113年12月24日11時24分許 ②113年12月31日14時36分許 ①490萬元 ②20萬元 ①不詳 ②沈盈男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收購對象 收購帳戶戶名 收購帳戶 1 黃溫嬌(所涉詐欺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61190號案件提起公訴) 溫玉果行 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溫嬌之陽信帳戶) 2 劉德虎(所涉詐欺部分,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金簡字第987號判決判處罪刑) 育德水電工程行劉德虎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劉德虎之臺企銀帳戶) 3 張正行(所涉詐欺部分,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簡字第454號判決判處罪刑) 正浧興業行 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正行之陽信帳戶) 4 鄭聰翰(所涉詐欺部分,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緝字第2051號案件提起公訴) 翰鉦工程行 高雄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鄭聰翰之高雄銀行帳戶) 5 張淑碧(所涉詐欺部分,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861號判決判處罪刑) 偉喆國際社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淑碧之合庫帳戶) 6 何敏雄(所涉詐欺部分,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金簡字第556號判決判處罪刑) 志軒工程企業社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何敏雄之合庫帳戶)追加起訴書附表三(黃溫嬌):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柯淑惠(提出告訴) 假投資真詐財 ①112年10月30日9時40分 ②112年10月30日12時5分 ①600萬 ②400萬元 黃溫嬌之陽信帳戶 2 邱馥岑(提出告訴) 假投資真詐財 112年10月31日13時39分 47萬元 3 楊素惠(提出告訴) 假投資真詐財 112年11月1日9時9分 75萬元 4 陳人紅(提出告訴) 假投資真詐財 112年11月1日9時30分 50萬元追加起訴書附表四(劉德虎):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游璧鴻 (提告) 於112年9月10日,以LINE暱稱「李詩怡」聯繫游壁鴻,訛稱:可參與投資布局,須將資金存入其配合之平台等語,致游壁鴻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 112年11月23日 16時5分許 64萬7,843元 劉德虎之臺企銀帳戶 2 張至剛 於112年10月1日,以LINE暱稱「陳嘉欣」聯繫張至剛,訛稱:可加入華經金融專案戶頭,後續須將投資金額交予專員等語,致張至剛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臨櫃匯款。 112年11月22日 10時23分許 39萬元 3 許峰瑞 於112年10月20日前某時,以LINE暱稱「陳思玉」聯繫許峰瑞,訛稱:可至澤晟資產網站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等語,致許峰瑞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臨櫃匯款。 112年11月22日 10時3分許 39萬元 4 吳婧瑀 於112年8月3日,以LINE暱稱「Andy」、「江沂欣」聯繫吳婧瑀,訛稱:可下載華經資本App投資股票等語,致吳婧瑀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 112年11月20日 13時58分許 60萬元 5 曹淑媛 於112年8月29日,以LINE暱稱「林怡伶」聯繫曹淑媛,訛稱:可下載澤晟資產App操作股票投資云云,致曹淑媛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臨櫃匯款。 112年11月16日 12時16分許 103萬元 6 楊菁宜 於112年7月25日,以LINE暱稱「金庸」、「V1《點股成金》」、「蔡雯」聯繫楊菁宜,訛稱:可下載澤晟資產App操作股票投資等語,致楊菁宜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臨櫃匯款。 112年11月20日 10時55分許 105萬元 7 蔡朝明 於112年9月間,以LINE暱稱「嘉欣Anne」、「華經經理」聯繫蔡朝明,訛稱:可加入投資軟體華經資本操作股票投資等語,致蔡朝明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臨櫃匯款。 112年11月23日 12時4分許 133萬0,885元 8 余寶玲 於112年9月間加入「杜金龍飆股群組」,對余寶玲訛稱:可下載澤晟App操作股票投資等語,致余寶玲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臨櫃匯款。 112年11月20日 10時18分許 46萬元 9 劉永紘 於112年8月14日,以LINE暱稱「徐雅雯」、「林芷儀」聯繫劉永紘,訛稱:可下載華經投資、泰賀投資App操作股票投資等語,致劉永紘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臨櫃匯款。 ①112年11月20日10時35分許 ②112年11月22日14時51分許 ①76萬5,000元 ②40萬元 10 黃月亮 於112年9月間 ,以LINE暱稱「Anna張思妤」聯繫黃月亮,訛稱:可至金曜投資網站投資,穩轉不賠等語,致黃月亮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臨櫃匯款。 112年11月16日 14時34分許 150萬元 11 林綉華 於112年10月29日後 ,以LINE暱稱「李婷婷」聯繫林綉華,訛稱:可至金曜投資網站投資等語,致林綉華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臨櫃匯款。 112年11月23日 10時46分許 100萬元 12 楊芳怡 於112年間 ,以LINE暱稱「曉萱Lisa」聯繫楊芳怡,訛稱:可使用澤晟資產投資、金曜投資平台App投資股票等語,致楊芳怡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臨櫃匯款。 ①112年11月24日14時20分許 ②112年11月24日14時22分許 ①200萬元 ②137萬4,423元 13 張麗卿 於112年9月間,以LINE聯繫張麗卿,訛稱:可以澤晟資產App操作股票投資等語,致張麗卿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臨櫃匯款。 ①112年11月17日10時26分許 ②112年11月20日12時40分許 ①87萬4,576元 ②88萬元追加起訴書附表五(張正行):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林佳宏 (提告) 於112年9月起,以「杜金龍」、「嘉琳」、「景宜營業員」之暱稱,透過LINE通訊軟體聯繫林佳宏,佯稱可從事股票投資獲利等語,致林佳宏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2年12月26 日9時41分許 ②112年12月26 日10時48分許 ①300萬元 ②200萬元 張正行之陽信帳戶 2 陳雅琴 (提告) 於112年11月起,以「張凱維」、「李喻霞」之暱稱,透過LINE通訊軟體聯繫陳雅琴,佯稱可從事股票投資獲利等語,致陳雅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12月13日10時11分許 230萬7,929元 3 鄭慈婷 (提告) 於112年11月3日起,透過臉書,邀約鄭慈婷加入LINE暱稱「魚股-不看盤投資」、「林采羚」之聊天室中,向鄭慈婷佯稱可幫忙代操股票投資獲利等語,致鄭慈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月5日12時53分許 80萬元 4 謝業祥 於112年10月起,透過LINE通訊軟體以「唐青竹」、「莎莎」之暱稱聯繫謝業祥,佯稱加入「華碩投資公司」,下載該公司APP,遵循投助理及服務人員引導,可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謝業祥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月5日13時55分許 100萬元 5 劉美芳 (提告) 於112年10月22日起,透過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林欣瑤」 聯繫劉美芳,佯稱下載指定APP,導循客服人員引導,可採投資方式獲利等語,致劉美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月5日 13時6分許 100萬元 6 謝蕙琳 (提告) 於112年12月3日起,以「劉詩涵」、「日暉客服專員No.92」之暱稱,透過LINE 通訊軟體聯繫謝蕙琳,佯稱將現金儲值在指定APP中,可從事股票投資獲利等語,致謝蕙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月5日 11時8分許 96萬元 7 王明麗(提告) 於112年9月起,以「李永年」、「王郁婷」之暱稱,邀約王明麗加入LINE聊天室中,向王明麗佯稱下載「潤盈投資」APP,由「李永年」、「何老師」帶盤操作,可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王明麗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2年12月26日10時38分許 ②112年1月2日10時53分許 ③112年1月3日9時58分許 ①500萬元 ②200萬元 ③550萬元追加起訴書附表六(鄭聰翰):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邱義宏 112年11月底,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投放投資廣告,嗣邱義宏加入LINE群組後向其佯稱買賣獲利穩賺不賠等語,致邱義宏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月26日13時44分許 280萬元 鄭聰翰之高雄銀行帳戶 2 蔡淑芬 112年11月8日,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投放投資廣告,嗣蔡淑芬加入LINE好友後向其佯稱投資需儲值等語,致蔡淑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月23日11時30分許 250萬元 3 戴秋菊 112年11月間某時,詐欺集團成員於YOUTUBE投放投資廣告影片,嗣戴秋菊加入LINE好友後向其佯稱股票投資等語,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月25日13時40分許 610萬 4 林盈豐 112年10月21日,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投放投資廣告,嗣林盈豐加入LINE好友後向其佯稱投資需儲值等語,致林盈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月26日9時58分許 110萬元追加起訴書附表七(張淑碧):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彭玉連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初,在YOUTUBE張貼投資廣告,並以LINE暱稱「梁曉悠」、「客服人員」、群組「熊市討論營」向彭玉連佯稱:儲值可以買賣股票賺取獲利等語,致彭玉連陷於錯誤,進而匯款。 112年9月21日14時4分許 200萬元 張淑碧之合庫帳戶 2 李佳峰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初,透過臉書結識李佳峰,並以LINE暱稱「林喬恩」向李佳峰佯稱:申辦羅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會員,並投資可以賺取獲利等語,致李佳峰陷於錯誤,進而匯款。 112年9月21日11時32分許 22萬5,000元 3 干正宛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底,透過臉書結識干正宛,並以LINE暱稱「黃惠娟」、群組「專業股票研究45」向干正宛佯稱:認證羅豐客服,並投資可以賺取獲利等語,致干正宛陷於錯誤,進而匯款。 112年9月19日11時2分許 100萬元 4 何方伶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16日,透過LINE暱稱「武上品」、「陳怡臻」、群組「VIP榮耀之巔股票研討會」向何方伶佯稱:下載澤晟資產APP,投資可以降低風險,並可賺取獲利等語,致何方伶陷於錯誤,進而匯款。 112年9月19日9時31分許 120萬元 5 陳淑真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中,透過LINE暱稱「鬼手易生」、群組「股仙論壇26群」向陳淑真佯稱:至投資股票平台華經資本投資可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等語,致陳淑真陷於錯誤,進而匯款。 ①112年9月21日10時4分許 ②112年9月21日13時6分許 ①100萬元 ②80萬元追加起訴書附表八(何敏雄):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吳豐蘭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8月底起,以LINE暱稱「王書 蕾」向告訴人佯稱:可在「聚祥投資」APP申購股票等語,致吳豐蘭陷於錯誤而匯款。 ①112年9月11日10時31分 ②112年9月11日10時37分 ③112年9月12日10時49分 ④112年9月12日10時57分 ⑤112年9月14日11時20分 ⑥112年9月18日10時26分 ⑦112年9月20日11時33分 ①60萬元 ②50萬元 ③60萬元 ④60萬元 ⑤40萬元 ⑥77萬元 ⑦190萬元 何敏雄之合庫帳戶 2 廖宏偉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9月5日起,以LINE暱稱「胡睿涵」、「羅思慧」向告訴人佯稱:可在「華晨」APP投資股票等語,致廖宏偉陷於錯誤而匯款。 ①112年9月18日12時2分 ②112年9月19日14時34分 ①100萬元 ②150萬元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