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722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邱名慈選任辯護人 張右人 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子勝選任辯護人 易帥君 律師
鄭思婕 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杉豪選任辯護人 張榮成 律師
劉豐億 律師陳修聞 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宜鴻選任辯護人 謝博戎 律師
江致莛 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嚴逸庭選任辯護人 盧永盛 律師(法律扶助)上 訴 人即 被 告 羅祥倚上 訴 人即 被 告 童宇辰選任辯護人 陳義權 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鵬貴選任辯護人 黃智謙 律師
蔡閔涵 律師被 告 張潔雯被 告 温丁明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金重訴字第393號,中華民國114年11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7717號、114年度偵字第10076號、第13523號、第13524號),提起上訴,及由檢察官移送併辦(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4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
㈠邱名慈如其附表二編號59、61、63、65、67、68、70、71、72
、73、74、79、80所示各罪及如其附表一編號178、附表二編號76所示無罪部分,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㈡林子勝如其附表一編號1至3、5至30、32至48、50至52、54至55
、57至59、61至177、179至207及附表二編號1、6-1、6-2、8至12-2、16至18、21、28至30、33-1、33-2、35、36、39至41、43至46-2、48、50-1、50-2、52至54、56、57、60、62、64、69、75、77、78、81至90、92、94、96、97-1、97-2、99-1、99-2、100至117、120-1至156所示各罪及共同犯一般洗錢罪之刑之部分,及附表一編號178所示無罪部分,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㈢張杉豪如其附表二編號59、63、65、67、68、70、72、73、80
所示各罪及如其附表一編號66至177、179至207及附表二編號9、18、19、22、26、30、31、36、40、42、44、47、49、55、
93、95、98所示各罪之刑之部分及如其附表一編號178及附表二編號71、74、76、79所示無罪部分,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㈣李宜鴻如其附表一編號1至65所示各罪及編號69、70、72、74、
78、79、81、82、83、84、85、86、87、88、92、97、98、10
0、102、103、107、109、114、118、122、123、125、131、1
33、136、137、139、141、144、146、151、153、163、166、
170、171、172、173、175、184、187、188、200、204、205所示各罪之刑之部分及如其附表一編號178所示無罪部分,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㈤嚴逸庭如其附表一編號1至177、179至207所示各罪之刑之部分
及如其附表一編號178所示無罪部分,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㈥童宇辰如其附表一編號32、37及附表二編號52、117所示各罪之刑之部分,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㈦王鵬貴如其附表一編號32、35、39至41、43、44所示各罪之刑之部分,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
㈠邱名慈犯如附表一編號178及附表二編號59、61、63、65、67、
68、70、71、72、73、74、76、79、80本院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78及附表二編號59、61、63、65、67、68、70、71、72、73、74、76、79、80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
㈡林子勝犯如附表一編號178本院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
號178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又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5至30、32至48、50至52、54至55、57至59、61至177、179至207及附表二編號1、6-1、6-2、8至12-2、16至18、21、28至30、33-1、33-2、35、36、39至41、43至46-2、48、50-1、50-2、52至54、56、57、60、62、64、69、75、77、78、81至90、92、
94、96、97-1、97-2、99-1、99-2、100至117、120-1至156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3、5至30、32至48、50至52、54至55、57至59、61至177、179至207及附表二編號1、6-1、6-
2、8至12-2、16至18、21、28至30、33-1、33-2、35、36、39至41、43至46-2、48、50-1、50-2、52至54、56、57、60、62、64、69、75、77、78、81至90、92、94、96、97-1、97-2、99-1、99-2、100至117、120-1至156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又所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㈢張杉豪犯如附表一編號178及附表二編號59、63、65、67、68、
70、71、72、73、74、76、79、80本院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78及附表二編號59、63、65、67、68、70、71、72、73、74、76、79、80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又所犯如附表一編號66至177、179至207及附表二編號9、18、19、22、26、30、31、36、40、42、44、47、49、55、93、95、98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66至177、179至207及附表二編號9、18、19、22、26、30、31、36、40、42、44、47、49、55、93、
95、98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㈣李宜鴻犯如附表一編號178本院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
號178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又所犯如附表一編號69、70、72、74、78、79、81、82、83、84、85、86、87、88、92、97、
98、100、102、103、107、109、114、118、122、123、125、
131、133、136、137、139、141、144、146、151、153、163、166、170、171、172、173、175、184、187、188、200、20
4、205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69、70、72、74、78、79、81、82、83、84、85、86、87、88、92、97、98、100、102、103、107、109、114、118、122、123、125、131、133、13
6、137、139、141、144、146、151、153、163、166、170、1
71、172、173、175、184、187、188、200、204、205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
其他被訴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65(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65)所示部分,均無罪。
㈤嚴逸庭犯如附表一編號178本院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
號178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又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77、179至207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177、179至207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
㈥童宇辰所犯如附表一編號32、37及附表二編號52、117所示各罪
,各處如附表一編號32、37及附表二編號52、117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
㈦王鵬貴所犯如附表一編號32、35、39至41、43、44所示各罪,
各處如附表一編號32、35、39至41、43、44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
其他上訴均駁回。
應執行刑:
㈠邱名慈撤銷改判部分及上訴駁回部分所各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陸月。
㈡林子勝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㈢張杉豪撤銷改判部分及有罪之上訴駁回部分所各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
㈣李宜鴻撤銷改判之有罪部分及有罪之上訴駁回部分所各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㈤嚴逸庭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
㈥童宇辰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㈦王鵬貴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壹、本院審判範圍:
一、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定有明文。參諸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立法理由,宣告刑、數罪併罰所定之應執行刑、沒收,倘若符合該條項的規定,已得不隨同其犯罪事實,而單獨成為上訴之標的,且於上訴人明示僅就刑上訴時,第二審法院即不再就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為審查,而應以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作為論認原審宣告刑、執行刑及沒收妥適與否的判斷基礎。且本院判決亦毋庸將不在本院審判範圍之罪(犯罪事實、證據取捨及論罪等)及沒收部分贅加記載,或將第一審判決書作為裁判之附件,始符修法意旨(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625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檢察官雖對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邱名慈、林子勝、張杉豪、李宜鴻、嚴逸庭、童宇辰、羅祥倚、王鵬貴及被告温丁明、張潔雯等10人均提起上訴,惟檢察官於補充上訴理由書及於本院準備及審理時陳述明示之上訴範圍如下:⒈有罪部分,原審判決對於被告邱名慈、林子勝、張杉豪、李宜鴻、嚴逸庭、童宇辰、羅祥倚、張潔雯及被告温丁明、王鵬貴等10人之量刑均過輕,此部分均為量刑上訴。⒉關於被告邱名慈、張杉豪如原審判決附表二編號59、61、63、65、
67、68、70、71、72、73、74、79、80所示有罪部分之犯罪事實認定有誤,此部分為全部上訴。⒊原審判決被告邱名慈、林子勝、張杉豪、李宜鴻、嚴逸庭、張潔雯、温丁明、王鵬貴等8人無罪部分均提起上訴。⒋原審就被告邱名慈、林子勝、張杉豪、李宜鴻等人關於犯罪事實二之㈡起訴加重詐欺取財而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不在上訴範圍。
三、被告邱名慈、林子勝、張杉豪、嚴逸庭、童宇辰、羅祥倚、王鵬貴等人分別於本院準備程序或審理時均已明示僅就原審判決關於「量刑部分」提起上訴,並撤回除「量刑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之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審理筆錄及撤回上訴聲請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279、277、281、283頁,卷三第83、85、241頁)。又被告李宜鴻於本院審理時已明示關於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65所示各罪部分,全部提起上訴;關於附表一編號66至177、179至207所示各罪及一般洗錢罪部分,則明示僅就原審判決關於「量刑部分」提起上訴,並撤回該部分除「量刑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之上訴,有本院審理筆錄及撤回上訴聲請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四第175頁)。
四、準此,本案審判之範圍如下:㈠原審判決關於被告李宜鴻部分如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65所
示各罪,檢察官為刑之一部上訴,被告李宜鴻則全部提起上訴,本院此部分審判之範圍應為全部上訴。
㈡關於被告邱名慈、張杉豪如原審判決附表二編號59、61、63
、65、67、68、70、71、72、73、74、79、80所示各罪之有罪部分,檢察官全部提起上訴,被告邱名慈、張杉豪分別就此部分為刑之一部上訴,本院此部分審判之範圍應為全部上訴。
㈢原審判決有罪部分,除前述㈠、㈡所示以外之其餘各罪,檢察
官及被告邱名慈、林子勝、張杉豪、李宜鴻、嚴逸庭、童宇
辰、羅祥倚、王鵬貴等人均僅就原判決刑之部分提起上訴,本院關於此部分審理範圍僅限於原判決所處之刑及所定應執行刑部分,其他檢察官及被告邱名慈、林子勝、張杉豪、李宜鴻、嚴逸庭、童宇辰、羅祥倚、王鵬貴等人未表明上訴部分,不在本院審判之範圍。
㈣原審判決關於被告邱名慈、林子勝、張杉豪、李宜鴻、嚴逸
庭、張潔雯、温丁明等7人無罪部分,檢察官全部提起上訴,本院此部分審判之範圍應為全部上訴。
㈤原審判決就被告邱名慈、林子勝、張杉豪、李宜鴻等人關於
加重詐欺取財而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檢察官未提起上訴,不在本院審判之範圍。
㈥另為便於對照,且易於說明,以下本判決附表、附表一、二
、六、七所使用之各編號所對應之被害人或被告,與原審判決附表一、二所示相同。
貳、關於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78及附表二編號59、61、63、65、6
7、68、70、71、72、73、74、76、79、80所示部分。
一、犯罪事實:㈠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78部分(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8):
邱名慈、林子勝、張杉豪、李宜鴻、嚴逸庭及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隱匿、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犯意聯絡,以下列詐欺方式,向林和珍施以詐術,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下列金額至下列第一層帳戶,再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及嚴逸庭將詐欺不法所得層轉至下列帳戶後,再依邱名慈指示,兌換為美金或購買虛擬貨幣轉至境外不明帳戶或電子錢包,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掩飾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所在,致林和珍受有下列損害。
編號 被害人 詐欺 方式 匯款時 間(民國)金額(新台幣下同) 第一層帳 戶 自左列帳 戶轉出時 間金額 第二層帳 戶 自左列帳 戶轉出時 間金額 第三層帳戶 自左列帳 戶轉出時 間金額 第四層帳戶 178 林和珍 假投資 112年5月12日11時20分、 200萬元 楊竣淇台中銀行溪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112年5月12日11時25分、 199萬400元 藍辛公司(代表人人童宇辰)第一銀行大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帳戶 112年5月12日11時25分、 99萬8500元 112年5月12日11時26分、 100萬200元 蔡柏進臺灣銀行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童宇辰臺灣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112年5月12日11時28分、 100萬10元(含帳戶內其他金額) 112年5月12日11時33分、 100萬元 蔡柏進虛擬貨幣帳戶 童宇辰虛擬貨幣帳戶
㈡原判決附表二編號59、61、63、65、67、68、70、71、72、7
3、74、76、79、80部分(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9、61、63、65、67、68、70、71. 72、73、74、76、79、80):
邱名慈、張杉豪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Telegram暱稱「古天樂」之人,及其他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隱匿、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犯意聯絡,由不詳成員收取人頭帳戶之基本資料、金融帳戶提款卡、網銀帳號與密碼、現代財富公司之MaiCoi
n、Max交易所登入帳號、密碼及以個人名義申辦之手機門號預付卡等資料後,另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如附表所示詐欺方式,向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周信亨等人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第一層帳戶後,由張杉豪或其他人將詐欺不法所得層轉至人頭設於MaiCoin、Max交易所之虛擬帳戶以購買USDT(泰達幣)、USDC(USD Coin、美元幣)、ETH(以太幣)等虛擬貨幣後,將虛擬貨幣層轉至其他錢包,金流詳附表各編號所示(但附表編號61所示部分不包括張杉豪),而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掩飾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所在,致周信亨等人分別受有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損害。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訊據被告邱名慈、林子勝、張杉豪、李宜鴻、嚴逸庭對上揭
犯罪事實一㈠所示詐欺告訴人林和珍部分之犯罪事實,均供述此部分原審判決無罪部分希望維持原審認定等語。經查,被告邱名慈、林子勝、張杉豪、李宜鴻、嚴逸庭等人就此部分參與共同詐欺告訴人林和珍部分之犯罪事實,已分別於原審審理時均坦承犯行,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林和珍於警詢證述其遭詐欺集團成員以投資股票等為由詐騙後,有於如犯罪事實一㈠所示時間,匯款200萬元至犯罪事實一㈠所示帳戶等情節大致相符(見第13524號偵卷二一第142-143頁),並有告訴人林和珍之報案資料、交易匯款單據(見第13524號偵卷二一第139-141、151、163頁)等在卷可稽。又告訴人林和珍匯款200萬元至楊竣淇台中銀行溪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後,隨即將其中1,999,400轉帳至藍辛公司(代表人人童宇辰)第一銀行大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帳戶,再分別轉帳998,500元至蔡柏進臺灣銀行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轉帳1,000,200元至童宇辰臺灣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後,再分別使用蔡柏進、童宇辰虛擬貨幣帳戶購買虛擬貨幣等情,亦有各該帳戶之往來交易明細附卷可查(見第13524號偵卷九第176頁、偵卷六第291、471頁,原審卷三第357-361頁)。而查楊竣淇台中銀行溪湖分行帳戶、藍辛公司(代表人童宇辰)第一銀行大湳分行帳戶、蔡柏進臺灣銀行嘉義分行帳戶、童宇辰臺灣銀行中壢分行帳戶及蔡柏進、童宇辰虛擬貨幣帳戶均為被告邱名慈等如原審判決附表一所示加重詐欺取財等犯行,所使用之人頭帳戶(見原判決附表一編號66至182),且此部分經原審判決後,被告邱名慈、林子勝、張杉豪、李宜鴻、嚴逸庭均僅對原審判量刑部分提起上訴,於本院審理時,對原審判決此部分認定之犯罪事實均為認罪之陳述,應認被告邱名慈、林子勝、張杉豪、李宜鴻、嚴逸庭等人於原審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而為可採。至於被告邱名慈等人於本院審理時雖均供述希望維持原審無罪認定等語。然查告訴人林和珍是於112年5月12日11時20分匯款200萬元至楊竣淇台中銀行溪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已如前述,檢察官起訴此部分犯罪事實並無誤載或誤認之虞。原審係因告訴人林和珍遭詐騙及匯款之金額、次數及詐欺集團指定之人頭帳戶甚多,將告訴人林和珍警詢陳述於111年12月8日匯款200萬元至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見第13524號偵卷二一第142-143、154頁)之同一被害人在不同時間遭詐騙相同金額之匯款,以為是檢察官起訴有誤,而事實認定有誤所致,被告邱名慈、林子勝、張杉豪、李宜鴻、嚴逸庭等人於本院上開辯解,應不可採。被告邱名慈等人所為本案如犯罪事實一㈠所示詐欺告訴人林和珍部分之犯罪事實,事證已臻明確,被告邱名慈等人上開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㈡訊據被告邱名慈、張杉豪對上揭犯罪事實一㈡所示詐欺告訴人
周信亨等人之犯罪事實,被告邱名慈、張杉豪均供述關於原審判決有罪的部分都認罪;被告邱名慈供述關於原審判決無罪部分(即附表編76)尊重法院的判斷;被告張杉豪則供述關於原審判決無罪部分(即附表編71、74、76、79)認為檢察官上訴無理由而否認犯罪等語。經查,被告邱名慈、張杉豪等人就此部分參與共同詐欺如附表編號59、61、63、65、
67、68、70、71、 72、73、74、79、80所示告訴人周信亨等人之犯罪事實,均已經於原審審理時坦承犯行,核與告訴人周信亨等人分別於警詢時指述遭詐騙及匯款之過程等情大致相符,並有如附表各該編號證據出處欄所示證據在卷可資佐證,應認被告邱名慈、張杉豪等人於原審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而為可採。至於原審審理之結果,以第四層虛擬貨幣錢包oxd1ae6cfaad15966a6408ae53005ce535b948bf03(下稱8bf03錢包)尚無證據證明是本案被告邱名慈等人所設水房所控制,而為有利之認定。然查被告張杉豪於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4年2月18日詢問時,已經坦承陳登裕的Bybit交易所錢包確實都是被告張杉豪在使用(見第13524號偵卷三第147頁)。而本案被告張杉豪控制之人頭帳戶陳登裕在Bybit交易所錢包有2個,其中一為oxf4de34ba7dd4f681ca6cObbb97bc40c47b231b71(下稱31b71錢包),另一個為8bf03錢包,有資金流程圖在卷可稽(見第13524號偵三卷三第139頁)。又依陳登裕在Bybit帳戶開戶基本資料顯示,其UID為000000000(見第13524號偵卷三第197頁),另依UID:000000000之交易明細顯示,31b71錢包及8bf03錢包均為同一
UID:000000000之接收錢包地址(見第13524號偵卷第199-200頁);而在中心化的交易所架構中,分配給特定UID的錢包地址,就像個人在銀行的虛擬帳號一樣,是可以對應不同虛擬貨幣幣別或生成多個錢包地址;因此雖然錢包地址不同,但只要是在同一個UID的介面下所生成者,應認為屬同一人所控制或持有之電子錢包。因此,8bf03錢包、31b71錢包既均同屬UID:000000000者,自可認8bf03錢包亦為陳登裕在Bybit帳戶之電子錢包無誤;因此,檢察官起訴被告邱名慈、張杉豪等人如附表編號59、61、63、65、67、68、70、
71、 72、73、74、76、79、80所示告訴人周信亨等人遭詐騙後,其犯罪所得經層轉至人頭設於MaiCoin、Max交易所之虛擬帳戶以購買USDT(泰達幣)、USDC(USD Coin、美元幣)、ETH(以太幣)等虛擬貨幣後,其中第四層虛擬貨幣錢包為被告張杉豪依被告邱名慈指示控制之陳登裕名義之8bf03錢包虛擬貨幣錢包,應為可採。原審認無證據證明8bf03錢包為陳登裕者,其事實之認定容非無誤。被告邱名慈、張杉豪於本院上開辯解,應不可採。被告邱名慈、張杉豪所為本案如犯罪事實一㈡所示詐欺如附表告訴人周信亨等人之犯罪事實,事證已臻明確,被告邱名慈、被告張杉豪上開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被告邱名慈等人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5年1月2
1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1500003941號令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月00日生效施行。其中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規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5百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億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同條規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百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千萬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億元以下罰金。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億元以下罰金。」本案被告邱名慈、林子勝、張杉豪、李宜鴻、嚴逸庭共同向被害人林和珍詐得金額為200萬元(如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及被告邱名慈、張杉豪共同向被害人吳靜怡詐得金額為152萬3,043元(如附表編號76所示),均無修正前詐欺條例第43條之適用(未達500萬元);雖各已逾100萬元,然修正後詐欺條例第43條前段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且此規定係就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於因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100萬元時,予以加重處罰,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係成立另一獨立之罪名,乃被告行為時所無之處罰,依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無溯及既往予以適用之餘地,合先敘明。㈡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與罪刑有關之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影響法定刑或處斷刑範圍之一切情形,依具體個案綜其檢驗結果比較後,整體適用法律。關於舊洗錢法第14條第3項所規定「(洗錢行為)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之科刑限制,因本案前置特定不法行為係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取財罪,而修正前一般洗錢罪(下稱舊一般洗錢罪)之法定本刑雖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其宣告刑上限受不得逾普通詐欺取財罪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拘束,形式上固與典型變動原法定本刑界限之「處斷刑」概念暨其形成過程未盡相同,然此等對於法院刑罰裁量權所為之限制,已實質影響舊一般洗錢罪之量刑框架,自應納為新舊法比較事項之列(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主刑之重輕,依刑法第33條規定之次序定之、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同法第35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邱名慈、林子勝、張杉豪、李宜鴻、嚴逸庭等人行為後:
⒈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130006
8971號令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其中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並刪除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之科刑上限規定。而犯一般洗錢罪之減刑規定,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先於112年6月14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0491號令修正公布,並於同月16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再於113年7月31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1300068971號令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新法將自白減刑規定移列為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修正前規定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即得減輕其刑;而112年6月16日修正施行後則規定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始得減輕其刑;再113年8月2日修正施行後則規定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且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始得減輕其刑,修正後之規定,關於減刑要件顯漸嚴格。
⒉被告邱名慈、林子勝、張杉豪、李宜鴻、嚴逸庭所為如犯
罪事實欄一㈠所示一般洗錢罪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被告邱名慈、林子勝、張杉豪、李宜鴻、嚴逸庭等雖均已於原審審理時就此部分所犯一般洗錢罪,自白不諱;惟於本院審理時則否認此部分犯行,已如前述,符合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刑之規定,但不符合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減刑之規定;而新舊法比較,應就與罪刑有關之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影響法定刑或處斷刑範圍之一切情形,依具體個案綜其檢驗結果比較後,整體適用法律,已如前述;因此,被告邱名慈、林子勝、張杉豪、李宜鴻、嚴逸庭所犯此部分一般洗錢罪,若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並依修正前之同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後,其法定本刑上限為6年11月以下有期徒刑,未逾依同法第14條第3項規定不得科以超過本案前置特定不法行為即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之最重本刑有期徒刑7年,其量刑範圍為1月以上6年11月以下有期徒刑;若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量刑範圍則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綜合比較結果,適用新法其處斷刑之上限為有期徒刑5年,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邱名慈、林子勝、張杉豪、李宜鴻、嚴逸庭。
是被告邱名慈、林子勝、張杉豪、李宜鴻、嚴逸庭此部分所犯一般洗錢罪,均應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惟並無同法第23條第3項前段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
⒊被告邱名慈、張杉豪所犯如犯罪事實欄一㈡即如附表各編號
所示一般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均未達1億元。查:⑴被告邱名慈雖已於原審審理時自白此部分一般洗錢犯行
,然其於偵查時則未自白犯罪,不符合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刑之規定,亦不符合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減刑之規定;因此,被告邱名慈所犯一般洗錢罪,若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且無修正前之同法第16條第2項減刑規定之適用,其法定本刑上限雖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逾依同法第14條第3項規定不得科以超過本案前置特定不法行為即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之最重本刑有期徒刑7年;若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因被告邱名慈未於偵查及歷審均自白犯罪,亦無同法第23條第3項前段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其量刑範圍則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綜合比較結果,適用新法其處斷刑之上限為有期徒刑5年,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邱名慈。是被告邱名慈此部分所犯一般洗錢各罪,均應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
⑵被告張杉豪所為如附表編號59、63、65、67、68、70、7
2、73、80所示(即原判決有罪部分),被告張杉豪已於偵查及歷審均自白犯罪,且已經於原審審時自動繳交犯罪所得,有原審收據在卷可查(見原審卷四第363-364頁),符合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刑規定,亦符合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減刑之規定;所為如附表編號71、74、76、79所示(即原判決無罪部分),被告張杉豪雖已於原審審理時自白此部分一般洗錢犯行,然其於本院審理時則未自白犯罪,不符合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刑之規定,亦不符合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減刑之規定;因此,依前述說明綜合比較結果,被告張杉豪所犯如附表編號59、63、65、67、68、70、72、73、80所示一般洗錢罪,以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經依同法第23條第3項前段減輕其刑後,其量刑範圍則為3月以上4年11月以下有期徒刑,較有利於被告張杉豪。所犯如附表編號71、74、76、79所示,以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量刑範圍則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較為有利。是被告張杉豪所犯如附表所示一般洗錢各罪,均應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
㈢核被告邱名慈、林子勝、張杉豪、李宜鴻、嚴逸庭如犯罪事
實欄一㈠所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被告邱名慈、張杉豪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被告邱名慈14罪、被告張杉豪13罪)。㈣被告邱名慈、林子勝、張杉豪、李宜鴻、嚴逸庭等人及其所
屬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年成員間;被告邱名慈、張杉豪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古天樂」之人及其他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間;分別就所犯上開各罪,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㈤被告邱名慈就如附表編號59、61、74、76、79所示之告訴人
受騙後,被告張杉豪就如附表編號59、74、76、79所示之告訴人受騙後,先後多次匯入款項至詐欺集團指定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帳戶,再層轉至人頭虛擬貨幣帳戶購買虛擬貨幣後,將虛擬貨幣層轉至其他錢包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分別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各為包括之一罪。㈥被告邱名慈、林子勝、張杉豪、李宜鴻、嚴逸庭分別所犯加
重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分別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㈦被告邱名慈、張杉豪所犯上開加重詐欺取財各罪,在時間上
可以分開,被害人亦有不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㈧刑之加重事由:
⒈被告邱名慈曾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於104年3月17日經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104年3月31日經本院以104年上訴字第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2罪)、8月、2年10月(3罪)確定。嗣經本院於104年5月25日以104年聲字第77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送監執行後,於109年7月21日縮刑假釋付保護管束,於111年4月13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而視為執行完畢,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邱名慈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法定本刑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刑法第47條第1項所規定之累犯。
⒉被告張杉豪曾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於109年6月4日經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以109年度交易字第1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9年6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張杉豪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法定本刑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刑法第47條第1項所規定之累犯。
⒊被告邱名慈、張杉豪雖均為累犯,然審酌其等構成累犯之
前案與本案所為犯罪類型及罪質、犯罪手段、侵害法益亦屬不同,難認確具有特別之惡性或對於有期徒刑之刑罰反應力薄弱,而有必須加重其最低本刑之必要性。認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被告邱名慈、張杉豪所犯上開各罪,均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惟被告邱名慈、張杉豪上述構成累犯之前案科刑及執行完畢紀錄,仍得作為依刑法第57條第5款「犯罪行為人之品行」而予以負面評價之科刑審酌資料,俾就被告應負擔之罪責予以充分評價。㈨刑之減輕事由:
被告邱名慈、林子勝、張杉豪、李宜鴻、嚴逸庭等人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5年1月21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1500003941號令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月00日生效施行。其中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同條例第47條第1項則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修正前規定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且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即得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需在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始得減輕其刑。修正前後減刑之要件略有不同,修正後之規定非必有利於行為人;又修正前減刑規定,依最高法院已經統一之見解,所謂「其犯罪所得」,僅限於行為人因犯罪而實際取得之個人所得(包含因詐欺犯罪而取得之被害人財物,及為了犯罪而取得之報酬在內),行為人「如」未實際取得個人犯罪所得,即無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可言。且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之規定,修正前第47條前段所謂之「詐欺犯罪」,既未明文排除未遂犯,則當然包含既遂與未遂犯在內(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096號判決意旨參照)。而修正後之規定,依本條立法理由明示,修正後規定已將「如有犯罪所得」刪除,其得減刑之範圍,已不包括未遂犯。是關於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之修正,應依具體個案綜其檢驗結果比較後,整體適用法律。查:
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修正前後減刑之要件略
有不同,且修正後之規定非必有利於行為人。然不論修正前後之規定,行為人均須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始有該條減刑規定適用之可言。被告邱名慈、林子勝、張杉豪、李宜鴻、嚴逸庭於本院審理時中均否認如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加重詐欺取財犯行;關於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即附表各編號所示)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被告邱名慈於偵查時並未自白犯罪;另被告張杉豪就附表編號71、74、76、79所示(即原判決無罪部分),被告張杉豪雖已於原審審理時自白此部分犯行,然其於本院審理時則未自白犯罪;其被告等人上開各罪,不論依修正前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均無該條減刑規定之適用,自無須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且被告邱名慈、林子勝、張杉豪、李宜鴻、嚴逸庭未於偵查及歷審均自白犯罪,其等所犯上開各罪,亦均無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均予敘明。
⒉被告張杉豪所為如附表編號59、63、65、67、68、70、72
、73、80所示(即原判決有罪部分),被告張杉豪已於偵查及歷審均自白犯罪,且已經於原審審時自動繳交犯罪所得,已如前述。綜合比較結果,適用舊法,被告張杉豪此部分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因已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且已繳交其犯罪所得,得依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適用新法,則因被告張杉豪未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依前揭說明,無修正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第1項減刑規定之適用。
經予綜合比較結果,應以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張杉豪。是被告張杉豪所犯如附表編號59、63、65、67、68、70、72、73、80所示加重詐欺取財各罪,均應依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且被告張杉豪此部分所犯一般洗錢各罪,原應依同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予以減輕其刑。然被告張杉豪此部分所為經分別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自無從再適用上開規定減刑,惟此既屬想像競合犯中輕罪部分之量刑有利因子,應於量刑時併予審酌。
四、撤銷改判理由之說明:㈠撤銷原判決之理由:
⒈原審法院未詳予勾稽上開事證,就關於如犯罪事實欄一㈠所
示遽為被告邱名慈、林子勝、張杉豪、李宜鴻、嚴逸庭等人均無罪之諭知;及就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其中被告邱名慈部分關於如附表編號76所示、被告張杉豪部分關於如附表編號71、74、76、79所示,分別為被告邱名慈、張杉豪無罪之諭知,均尚有未洽。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上開各部分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審判決上開各部分,均予撤銷改判。
⒉原審認被告邱名慈就犯罪事實一㈡所示,其中被告邱名慈部
分如附表編號59、61、63、65、67、68、70、71、72、73、74、79、80所示、被告張杉豪部分如附表編號59、63、
65、67、68、70、72、73、80所示,分別犯加重詐欺取財等罪之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陳登裕名義之Bybit交易所8bf03錢包為被告張杉豪依被告邱名慈指示控制而充本案洗錢之用之虛擬貨幣錢包,已如前述,原審認各該錢包並非陳登裕名義者,其事實之認定,容非無誤。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事實認定不當,為有理由。另被告張杉豪提起上訴後於本院審理期間與如附表二編號59、67、80所示告訴人周信亨等人達成民事和解及賠償其等之部分損害,告訴人亦於和解時表示同意法院予以從輕量刑之意旨,有被告張杉豪提出之和解書及轉帳交易資料影本在卷可證(和解金額、給付情形及證據出處均詳如本院判決附表四所示)。可認被告張杉豪就原判決關於詐欺上開告訴人周信亨等人部分,犯後已稍有努力彌補被害人損害之行為,其此部分犯罪後之態度與第一審量刑時相較,已有改善,而足以影響法院量刑輕重之判斷,被告張杉豪就此部分對原審判決之量刑部分提起上訴,非無理由。此外,其他部分被告邱名慈、張杉豪均僅對原審判決量刑部分提起上訴,並無理由;惟原審關於此部分既有前述認定事實有誤之不當,結論已難謂允洽,應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被告邱名慈、張杉豪上開各部分予以撤銷改判。且原判決關於被告邱名慈如附表編號59、
61、63、65、67、68、70、71、72、73、74、79、80所示、被告張杉豪部分如附表編號59、63、65、67、68、70、
72、73、80所示各罪,既經本院撤銷,則就被告邱名慈、張杉豪所為定其應執行刑部分,因前開罪刑之撤銷而失所附麗,亦應一併撤銷。
㈡自為判決部分之科刑及審酌之理由: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邱名慈、林子勝、張杉豪、李宜鴻、嚴逸庭等人以「金得利國際」之名義,與詐欺集團及其他詐欺水房合作,從事收水、轉水業務,其等雖非第一線對被害人等實施詐術之人,然此係因現代詐騙犯行之規模龐大且專業分工明確,具有詐欺犯意聯絡之各犯罪集團將工作流程分解為一系列專門化的任務,各犯罪組織僅分別負責蒐集個資、實施詐術、收取被害款項及隱匿、掩飾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單一工作,而以各犯罪組織為單位作為詐欺產業鏈中之一環,各犯罪組織之隱蔽性高而難以查緝,而正是因為如此細密的分工及環環相扣的串聯,始形成規模龐大且難以查緝的集團性詐欺產業鏈。換言之,集團性詐欺犯罪缺乏上述任何一個環節都無法遂行詐欺犯行,因而在具有詐欺犯意聯絡之各犯罪集團中的每一個成員都促成了詐欺犯行的發生,其行為之惡性並不因其是否直接面對被害人實施詐術而有所不同。被告邱名慈、林子勝、張杉豪、李宜鴻、嚴逸庭等人正當年輕、體力充沛且未來有無限可能的年齡,明知現今社會詐欺集團橫行,仍貪圖輕易可以獲取之不法利益,而遂行本案犯行;被告邱名慈、林子勝、張杉豪、李宜鴻、嚴逸庭等人所為致告訴人林和珍受有200萬元之鉅額損害,及被告邱名慈、張杉豪所為致如附表所示告訴人周信亨等人受有如附表各編號所示財產上損害;且經本案詐欺水房之層層轉匯後,使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之人或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得以隱匿真實身分,致執法機關不易查緝,增加告訴人及被害人尋求救濟及治安機關查緝犯罪之困難的結果,被告邱名慈等所為自應嚴予非難。被告邱名慈、林子勝、張杉豪、李宜鴻、嚴逸庭等人於本院審理時均否認犯罪事實一㈠所示犯行,被告邱名慈就如附表所示犯行,除否認附表編號76所示之犯行以外,其餘均坦承不諱;被告張杉豪就如附表所示犯行,除否認附表編號附表編號71、74、76、79所示之犯行以外,其餘均坦承不諱;復衡以被告邱名慈、林子勝、張杉豪、李宜鴻、嚴逸庭等人之犯罪手段、參與犯罪分工等,及其等前科素行,及分別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自陳學歷、職業、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見原審卷四第295-296頁、本院卷四第907-909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邱名慈、林子勝、張杉豪、李宜鴻、嚴逸庭如附表一編號178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及分別量處被告邱名慈、張杉豪如附表二編號
59、61(不包括被告張杉豪)、63、65、67、68、70、71、
72、73、74、76、79、80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又被告邱名慈、張杉豪此部分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其想像競合之輕罪即一般洗錢罪部分之法定刑,雖有併科罰金之規定,惟審酌重罪即加重詐欺罪部分之法定最低本刑為1年以上有期徒刑,經整體評價後,顯未較輕罪之「法定最輕徒刑及併科罰金」(有期徒刑2月及併科罰金)為低,再審酌本案被告邱名慈等人侵害法益為財產法益,且犯後已與部分告訴人達成調解,認不予併科輕罪罰金刑,已足充分評價被告邱名慈、張杉豪行為之不法及罪責內涵,爰不予宣告併科罰金,附此敘明。
㈢另被告邱名慈、林子勝、張杉豪、李宜鴻、嚴逸庭以「金得
利國際」之名義,與詐欺集團及其他詐欺水房合作,從事收水、轉水業務,而共同實施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其犯罪行為之次數甚多,其供犯罪所用之物,本是在被告邱名慈等人參與犯罪之期間,持續使用者;而因本案詐欺犯罪而分別獲取之犯罪所得,事實上已無從區分是何次犯罪所取得之財物。而關於扣案供犯罪所用之物,已經原審分別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諭知沒收。被告邱名慈等人之犯罪所得,亦已分經原審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諭知沒收及追徵,並說明不予沒收洗錢之財物之理由,經核尚無違誤。且關於沒收部分,檢察官及被告邱名慈等人均未上訴,本院認前揭各罪雖經本院撤銷改判,但關於沒收部分,既已無從區分,當無撤銷之必要,亦應無再予重複諭知之必要,附此敘明。
參、關於原判決其他有罪部分(即不包括被告李宜鴻如其附表一編號1至65【此部分本院撤銷改判無罪,詳後述】、被告邱名慈如其附表二編號59、61、63、65、67、68、70、71、72、73、74、79、80被告張杉豪如其附表二編號59、63、65、
67、68、70、72、73、80所示之其餘各罪)之本院判斷:(此部分檢察官及被告邱名慈、林子勝、張杉豪、李宜鴻、嚴逸庭、童宇辰、羅祥倚、王鵬貴均為刑之一部上訴,被告張潔雯、温丁明則未提起上訴)
一、刑之加重或減輕事由:㈠被告邱名慈等人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5年1月2
1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1500003941號令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月00日生效施行。其中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規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5百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億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同條規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百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千萬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億元以下罰金。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億元以下罰金。」本案被告邱名慈等10人所為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7、26、28、76、77、88、91、95、102-3、102-4、109、110-2、120、125、126、134、147、160、162、170、183、187、193、
194、195、197及如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2、5、6-1、6-2、
18、21、29-2、30、33-1、94、126、151、152、153、154、155、156所示,其向各编號所示被害人詐得金額未逾500萬元,均無修正前詐欺條例第43條之適用(未達500萬元);雖各已逾100萬元,然修正後詐欺條例第43條前段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且此規定係就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於因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100萬元時,予以加重處罰,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係成立另一獨立之罪名,乃被告行為時所無之處罰,依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無溯及既往予以適用之餘地,合先敘明。㈡累犯:
⒈被告邱名慈曾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於104年3月17日經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104年3月31日經本院以104年上訴字第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2罪)、8月、2年10月(3罪)確定。嗣經本院於104年5月25日以104年聲字第77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送監執行後,於109年7月21日縮刑假釋付保護管束,於111年4月13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而視為執行完畢,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邱名慈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法定本刑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刑法第47條第1項所規定之累犯。
⒉被告張杉豪曾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於109年6月4日經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以109年度交易字第1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9年6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張杉豪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法定本刑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刑法第47條第1項所規定之累犯。
⒊被告邱名慈、張杉豪此部分所為雖均為累犯,然審酌其等
構成累犯之前案與本案所為犯罪類型及罪質、犯罪手段、侵害法益亦屬不同,難認確具有特別之惡性或對於有期徒刑之刑罰反應力薄弱,而有必須加重其最低本刑之必要性。認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被告邱名慈、張杉豪所犯各罪,均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規定加重其刑。惟被告邱名慈、張杉豪上述構成累犯之前案科刑及執行完畢紀錄,仍得作為依刑法第57條第5款「犯罪行為人之品行」而予以負面評價之科刑審酌資料,俾就被告應負擔之罪責予以充分評價。
㈢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業經總統於112年5月24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
1200043241號令修正公布,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原規定:「第3條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之條文則為:「第3條、第6條之1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被告邱名慈、林子勝、嚴逸庭等人分別發起、指揮本案犯罪組織及被告張杉豪、李宜鴻、童宇辰、羅祥倚、張潔雯、温丁明、王鵬貴等人參與本案犯罪組織,本案犯罪組織依原審認定之犯罪事實,自被告邱名慈112年1月間發起後,無證據證明該組織於原審判決犯罪事實二(三)附表二編號156之本案最末犯行即113年8月2日前已經解散,且被告邱名慈等人均未自首或有其他積極事實,足以證明確已脫離該組織,其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行為仍繼續存在,至行為終了時,已在修正新法生效後,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一體適用修正後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被告林子勝、嚴逸庭如原審判決犯罪事實二(一)之附表一編號1所示指揮犯罪組織犯行,已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應分依修正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被告邱名慈、童宇辰則僅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均無修正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之減刑規定之適用。其餘被告張杉豪等人,就涉犯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已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行不諱,原應依修正後組織犯罪條例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予以減輕其刑,然被告張杉豪等人所為經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分別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後,自無從再適用上開規定減刑,惟此既屬想像競合犯中輕罪部分之量刑事由,應於量刑時併予審酌。
㈣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業經總統於113年7月31日以華總一義
字第11300068891號令制定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而按「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定有明文。此所指詐欺犯罪,本包括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該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且係新增原法律所無之減輕刑責規定,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從舊從輕原則,如被告犯刑法加重詐欺罪後,因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制定後,倘有符合該條例第47條減刑要件之情形者,自得予以適用。又於115年1月21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1500003941號令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月00日生效施行。其中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同條例第47條第1項則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修正前規定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且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即得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需在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始得減輕其刑。修正前後減刑之要件略有不同,修正後之規定非必有利於行為人;又修正前減刑規定,依最高法院已經統一之見解,所謂「其犯罪所得」,僅限於行為人因犯罪而實際取得之個人所得(包含因詐欺犯罪而取得之被害人財物,及為了犯罪而取得之報酬在內),行為人「如」未實際取得個人犯罪所得,即無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可言。且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之規定,修正前第47條前段所謂之「詐欺犯罪」,既未明文排除未遂犯,則當然包含既遂與未遂犯在內(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096號判決意旨參照)。而修正後之規定,依本條立法理由明示,修正後規定已將「如有犯罪所得」刪除,其得減刑之範圍,已不包括未遂犯。是關於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之新舊法比較適用,應依具體個案綜其檢驗結果比較後,整體適用法律。而查被告邱名慈等10人均未有在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之情形;因此,被告邱名慈等10人如有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且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之情形者,自以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較有利。又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1300068971號令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其中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並刪除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之科刑上限規定。而犯一般洗錢罪之減刑規定,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先於112年6月14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0491號令修正公布,並於同月16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再於113年7月31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1300068971號令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新法將自白減刑規定移列為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修正前規定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即得減輕其刑;而112年6月16日修正施行後則規定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始得減輕其刑;再113年8月2日修正施行後則規定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且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始得減輕其刑,修正後之規定,關於減刑要件顯漸嚴格。而關於被告邱名慈等10人所犯此部分一般洗錢各罪,不論被告邱名慈等10人是否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或有無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其經原審綜合比較結果,均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邱名慈等10人,而就此部分被告邱名慈等10人所犯一般洗錢罪,均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予以論罪(見原審判決第18-23頁);其關於得否依洗錢防制法規定減輕其刑,自不得再予割裂適用修正前之減刑規定,而應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至於被告邱名慈、林子勝就如原審判決附表二編號156所示犯行,其行為時為113年8月2日,已在新法生效施行後,自應適用現行洗錢防制法之規定。準此,被告邱名慈等人此部分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得否依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或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分述如下:
⒈被告邱名慈部分:
被告邱名慈此部分所犯如原審判決附表編號1至58、60、6
2、64、66、69、75至78、81至177、179至207及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至75、77至156所示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被告邱名慈僅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於偵查時則否認犯行,而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犯罪,不論依修正前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均無該條減刑規定之適用;且包括如原審判決犯罪事實二之㈡所示之一般洗錢罪,亦均因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自白犯罪,亦無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減刑規定之適用。
⒉被告林子勝部分:
⑴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之規定,依其立法理由,
旨在使詐欺犯罪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儘早確定,同時使詐欺被害人可以取回財產上所受損害,行為人自白認罪,並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應減輕其刑,以開啟其自新之路。又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其價額,係法院剝奪犯罪行為人之不法所得,將之收歸國有之裁判。目的係著重於澈底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藉以杜絕犯罪誘因,而遏阻犯罪。並基於被害人發還優先原則,限於個案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時,始無庸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而犯罪所得如經沒收或追徵,依刑事訴訟法第473條規定,並得由權利人向檢察官聲請發還者,或因犯罪而得行使債權請求權之人已取得執行名義者向檢察官聲請給付。因此,行為人如已經與被害人成立調(和)解,並已經全部或一部履行調(和)解之金額,在行為人已經給付被害人之部分,自應認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而無庸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又此部分既已經合法發還被害人,即係使詐欺被害人取回財產上所受損害,而達到行為人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之目的,如行為人已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自得適用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⑵被告林子勝所為如原審判決犯罪事實二之㈠、㈢所示即如
其附表一編號1至3、5至30、32至48、50至52、54至55、57至59、61至177、179至207及附表二編號1、6-1、6-2、8至12-2、16至18、21、28至30、33-1、33-2、35、36、39至41、43至46-2、48、50-1、50-2、52至54、
56、57、60、62、64、69、75、77、78、81至90、92、
94、96、97-1、97-2、99-1、99-2、100至117、120-1至156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各罪,均已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行不諱(見原判決第59-60頁證據出處之記載,本院卷二第16頁,卷四第903頁)。又依原審認定之犯罪事實,被告林子勝此部分之犯罪所得為900,000元;被告林子勝已經於原審判決後,在本院審理期間,已分別與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3、5、6、15、
27、33、34、35、37、39、44、57、58、61、70、72、
74、78、83、84、85、86、87、97、98、100、102、10
3、107、109、117、122、123、125、131、136、137、
139、141、151、153、163、166、170、171、172、173、188、200、204所示告訴人林于珍等人達成和解(各和解及已給付之金額如附表三所示),有被告林子勝提出和解書、轉帳紀錄列印資料影本等在卷可查(如附表三各編號證據出處欄所示)。合計被告林子勝已經實際賠償告訴人林于珍等人之金額為962,600元。可認被告林子勝分別已賠償告訴人林于珍等人之金額已逾其犯罪所得900,000元,而達到行為人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之目的,而被告林子勝已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其所犯上揭如原審判決犯罪事實二之㈠、㈢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各罪,均應依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且因被告林子勝自白如原審判決犯罪事實二之㈠之犯行,而使司法警察機關得以查獲犯罪事實二之㈠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共犯即被告嚴逸庭,其此部分犯行並得適用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後段規定減輕其刑。惟其中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所示經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論以指揮犯罪組織罪,自無從再適用上開規定減刑,惟此既屬想像競合犯中輕罪部分之量刑有利因子,應於量刑時併予審酌。
⑶另被告林子勝已在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罪
,且於本院審理期間與告訴人林于珍等人和解已賠償之金額已逾其犯罪所得900,000元,而達到行為人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之目的,已如前述,是被告林子勝所犯如原審判決犯罪事實二之㈡所示之一般洗錢罪,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予以減輕其刑。至於其所犯上揭如原審判決犯罪事實二之㈠、㈢所示之一般洗錢各罪,原均應依同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予以減輕其刑;及如原審判決犯罪事實二之㈠所示之一般洗錢各罪,原可依同法第23條第3項後段規定予以減輕其刑。然被告林子勝此部分所為經分別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自無從再適用上開規定減刑,惟此既屬想像競合犯中輕罪部分之量刑有利因子,應於量刑時併予審酌。
⒊被告張杉豪部分:
⑴被告張杉豪就如原審判決犯罪事實二之㈠即如其附表一編
號66至207所示各罪部分,雖已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但其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均否認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行,而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犯罪,不論依修正前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均無該條減刑規定之適用。且此部分所犯一般洗錢各罪,亦均因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自白犯罪,亦無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減刑規定之適用。
⑵被告張杉豪所犯如原審判決犯罪事實二之㈢所示即如其附
表二編號2至9-2、12-1至15、18至27、30至32、34、36至38、40、42、44、47、49、51、53-1、53-2、53-3、
55、58、64、66、69、78、81、83、84、93、95、98、99-1、99-2、101-1、101-2、101-3、102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各罪,均已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行不諱(見原判決第60-61頁證據出處之記載,本院卷三第209-210頁,卷四第903頁)。又依原審認定之犯罪事實,被告張杉豪犯罪所得為700,000元;另被告張杉豪於案發時由警方進行搜索查扣如原審判決附表五編號A11所示持有USDT9692.4512顆及TRX106.08367顆,經被告張杉豪同意後拍得31萬元,有被告張杉豪之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虛擬貨幣移轉紀錄、動產變價筆錄、拍賣匯款單據、交易紀錄及存根、法務部調查局114年2月12日調資伍字第11403135020號函暨檢附扣案虛擬資產拍賣移轉資料(第57717號偵卷二第3-13頁、變價8卷第37-39、79-
91、103-105頁)在卷可參,被告張杉豪並於原審審理中自動表示同意以扣案款項繳交犯罪所得等情(見原審卷二第138-139頁)。按自動繳交犯罪所得,雖以由被告張杉豪自動提出犯罪所得向偵查或審判機關繳交為常,惟如犯罪所得業已扣案,被告張杉豪自動表示以該扣案犯罪所得抵繳時,亦可達到使詐欺被害人可以取回財產上所受損害之目的,與自動繳交犯罪所得無異,而達到行為人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之目的;否則如尚需被告張杉豪重新先自動繳交,再諭知沒收此部分(扣案部分不得再重覆諭知),徒增困擾,應認為被告張杉豪就上開扣案之310,000元已經自動繳交;又被告張杉豪原審審理時已於114年11月10日自動繳交其餘犯罪所得390,000元,有原審收據在卷可參(見原審卷四第363-364頁);而被告張杉豪此部分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已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犯罪,其所犯上揭如原審判決犯罪事實二之㈢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各罪,均應依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⑶被告張杉豪所犯如原審判決犯罪事實二之㈡所示之一般洗
錢罪及如原審判決犯罪事實二之㈢所示即如其附表二編號2至9-2、12-1至15、18至27、30至32、34、36至38、
40、42、44、47、49、51、53-1、53-2、53-3、55、58、64、66、69、78、81、83、84、93、95、98、99-1、99-2、101-1、101-2、101-3、102所示一般洗錢各罪,被告張杉豪已在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此部分犯罪,且已經自動繳交犯罪所得,已如前述,是被告張杉豪所犯如原審判決犯罪事實二之㈡所示之一般洗錢罪,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予以減輕其刑。至於其所犯上揭如原審判決犯罪事實二之㈢所示之一般洗錢各罪,原均應依同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予以減輕其刑。然被告張杉豪此部分所為經分別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自無從再適用上開規定減刑,惟此既屬想像競合犯中輕罪部分之量刑有利因子,應於量刑時併予審酌。
⒋被告李宜鴻部分:
⑴被告李宜鴻所為如原審判決犯罪事實二之㈠所示即如其附
表一編號66至177、179至207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各罪,均已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行不諱(見原判決第61-62頁證據出處之記載,本院卷四第112、903頁)。又依原審認定之犯罪事實,被告李宜鴻之犯罪所得為130,000元,已經被告李宜鴻於原審審理時,於114年5月13日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130,000元,有原審收據在卷可參(見原審卷二第90頁);而被告李宜鴻此部分所為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已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犯罪,其所犯上揭如原審判決犯罪事實二之㈠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各罪,均應依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⑵被告李宜鴻所犯如原審判決犯罪事實二之㈠所示即如其附
表一編號66至177、179至207所示一般洗錢各罪及如原審判決犯罪事實二之㈡所示之一般洗錢罪,被告李宜鴻已在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此部分犯罪,且已經自動繳交犯罪所得,已如前述,是被告李宜鴻所犯如原審判決犯罪事實二之㈡所示之一般洗錢罪,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予以減輕其刑。至於其所犯上揭如原審判決犯罪事實二之㈠所示之一般洗錢各罪,原均應依同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予以減輕其刑。
然被告李宜鴻此部分所為經分別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自無從再適用上開規定減刑,惟此既屬想像競合犯中輕罪部分之量刑有利因子,應於量刑時併予審酌。
⒌被告嚴逸庭部分:
⑴被告嚴逸庭所為如原審判決犯罪事實二之㈠所示即如其附
表一編號1至177、179至207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各罪,均已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行不諱(見原判決第62-63頁證據出處之記載,本院卷二第16頁、卷四第904頁)。又依原審認定之犯罪事實,被告嚴逸庭之犯罪所得為200,000元,已經被告嚴逸庭於本院審理時,於115年3月6日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200,000元,有本院收受刑事犯罪不法所得通知及收據在卷可查(見本院卷二第25頁、卷三第151頁);而被告嚴逸庭所為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已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犯罪,其所犯上揭如原審判決犯罪事實二之㈠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各罪,均應依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惟其中如原判決表一編號1所示經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論以指揮犯罪組織罪,自無從再適用上開規定減刑,惟此既屬想像競合犯中輕罪部分之量刑有利因子,應於量刑時併予審酌。
⑵被告嚴逸庭所為如原審判決犯罪事實二之㈠所示即如其附
表一編號1至177、179至207所示之一般洗錢各罪,被告嚴逸庭已在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此部分犯罪,且已經自動繳交犯罪所得,已如前述,是被告嚴逸庭所犯上揭如原審判決犯罪事實二之㈠所示之一般洗錢各罪,原均應依同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予以減輕其刑。然被告嚴逸庭此部分所為經分別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自無從再適用上開規定減刑,惟此既屬想像競合犯中輕罪部分之量刑有利因子,應於量刑時併予審酌。
⒍被告童宇辰部分:
⑴被告童宇辰就如原審判決犯罪事實二之㈠即如其附表一編
號32、35、37、38、43所示各罪部分,雖已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罪,但其於偵查均否認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行,而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犯罪,不論依修正前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均無該條減刑規定之適用。且此部分所犯一般洗錢各罪,亦均因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自白犯罪,亦無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減刑規定之適用。
⑵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或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
項前段規定所稱在「偵查中自白」,係指在偵查階段之自白而言。換言之,凡在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以前,包括被告在偵查輔助機關、檢察官及檢察官聲請該管法院為羈押前訊問時之自白均屬之。又司法警察(官)於調查犯罪製作警詢筆錄時,就犯罪事實未曾詢問,而檢察官於起訴前亦未就犯罪事實進行偵訊,並給予辯明犯罪嫌疑之機會,即逕依其他證據資料提起公訴,致使被告無從於警詢及偵查中辯明犯罪嫌疑或適時自白犯罪,以獲得法律所賦予減刑寬典之機會,形同未曾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罪名,無異剝奪被告之訴訟防禦權,有違實質正當之法律程序,故而於此特別狀況,若被告嗣後已於審判中自白,在解釋上即應有上揭減刑寬典之適用。查被告童宇辰所為如原審判決犯罪事實二之㈢所示即如其附表二編號39、41、43、46-1、46-2、50、52、77、89-1、89-2、92、101、106、109、110、112、115至
117、119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各罪,均已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行不諱(見原判決第63頁證據出處之記載,本院卷三第75頁、卷四第904頁),而檢察官於偵查階段就此部分犯罪事實未進行偵訊,即逕予提起公訴,使被告童宇辰無從於偵查階段辯明犯罪嫌疑或適時自白犯罪,以獲得法律所賦予減刑寬典之機會,依前揭說明,被告童宇辰既已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罪,自應符合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犯罪之要件。又依原審認定之犯罪事實,被告童宇辰之犯罪所得為200,000元,已經被告童宇辰於原審審理時,於114年6月6日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200,000元,有原審法院收據在卷可查(見原審卷二第240頁);而被告童宇辰此部分所為加重詐欺取財犯行,符合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犯罪之要件,其所犯上揭如原審判決犯罪事實二之㈢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各罪,均應依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⑶被告童宇辰所為如原審判決犯罪事實二之㈢所示即如其附
表二編號39、41、43、46-1、46-2、50、52、77、89-1、89-2、92、101、106、109、110、112、115至117、119所示之一般洗錢各罪,被告童宇辰符合已在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罪之要件,且已經自動繳交犯罪所得,已如前述,是被告童宇辰所犯上揭如原審判決犯罪事實二之㈢所示之一般洗錢各罪,原均應依同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予以減輕其刑。然被告童宇辰此部分所為經分別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自無從再適用上開規定減刑,惟此既屬想像競合犯中輕罪部分之量刑有利因子,應於量刑時併予審酌。
⒎被告羅祥倚部分:
被告羅祥倚就如原審判決犯罪事實二之㈠即如其附表一編號10、25、39至41、43、44、50至52所示各罪部分,雖已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各罪之犯行,惟依原審認定之事實,被告羅祥倚之犯罪所得200,000元未據其自動繳交,不論依修正前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均無該條減刑規定之適用。且此部分所犯一般洗錢各罪,亦均因未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亦無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減刑規定之適用。
⒏被告張潔雯部分:
⑴被告張潔雯就如原審判決犯罪事實二之㈠即如其附表一編
號34、37至43、45至49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各罪,均已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行不諱(見原判決第63-64頁證據出處之記載,本院卷三第75頁、卷四第904頁)。又依原審認定之犯罪事實,被告張潔雯之犯罪所得為100,000元,已經被告張潔雯於原審審理時,於114年6月25日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130,000元,有原審收據在卷可參(見原審卷二第380頁);而被告張潔雯所為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已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犯罪,其所犯上揭如原審判決犯罪事實二之㈠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各罪,均應依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⑵被告張潔雯所為如原審判決犯罪事實二之㈠所示即如其附
表一編號34、37至43、45至49所示之一般洗錢各罪,被告張潔雯已在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罪,且已經自動繳交犯罪所得,已如前述,是被告張潔雯所犯上揭如原審判決犯罪事實二之㈠所示之一般洗錢各罪,原均應依同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予以減輕其刑。然被告張潔雯此部分所為經分別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自無從再適用上開規定減刑,惟此既屬想像競合犯中輕罪部分之量刑有利因子,應於量刑時併予審酌。
⒐被告温丁明部分:
⑴被告温丁明所為如原審判決犯罪事實二之㈠所示即如其附
表一編號46至49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各罪,均已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行不諱(見原判決第64頁證據出處之記載,本院卷三第75頁、卷四第904頁),而檢察官於偵查階段就此部分犯罪事實未訊問被告温丁明是否坦承犯行,即逕予提起公訴,使被告温丁明無從於偵查階段辯明犯罪嫌疑或適時自白犯罪,以獲得法律所賦予減刑寬典之機會,依前揭說明,被告温丁明既已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罪,自應符合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犯罪之要件。又依原審認定之犯罪事實,被告温丁明之犯罪所得為130,000元,已經被告温丁明於原審審理時,於114年5月19日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130,000元,有原審法院收據在卷可查(見原審卷二第110頁);而被告温丁明此部分所為加重詐欺取財犯行,符合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犯罪之要件,其所犯上揭如原審判決犯罪事實二之㈠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各罪,均應依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⑵被告温丁明所為如原審判決犯罪事實二之㈠所示即如其附
表一編號46至49所示之一般洗錢各罪,被告温丁明符合已在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罪之要件,且已經自動繳交犯罪所得,已如前述,是被告温丁明所犯上揭如原審判決犯罪事實二之㈠所示之一般洗錢各罪,原均應依同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予以減輕其刑。然被告温丁明此部分所為經分別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自無從再適用上開規定減刑,惟此既屬想像競合犯中輕罪部分之量刑有利因子,應於量刑時併予審酌。
⒑被告王鵬貴部分:
⑴被告王鵬貴所為如原審判決犯罪事實二之㈠所示即如其附
表一編號32、35、39至41、43、44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各罪,均已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行不諱(見原判決第64頁證據出處之記載,本院卷三第75頁、卷四第904頁)。又依原審認定之犯罪事實,被告王鵬貴之犯罪所得為200,000元,已經被告王鵬貴於本院審理時,於115年3月6日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200,000元,有本院收受刑事犯罪不法所得通知及被告王鵬貴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在卷可查(見本院卷三第81、269頁);而被告王鵬貴所為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已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犯罪,其所犯上揭如原審判決犯罪事實二之㈠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各罪,均應依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⑵被告王鵬貴所為如原審判決犯罪事實二之㈠所示即如其附
表一編號32、35、39至41、43、44所示之一般洗錢各罪,被告王鵬貴已在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此部分犯罪,且已經自動繳交犯罪所得,已如前述,是被告王鵬貴所犯上揭如原審判決犯罪事實二之㈠所示之一般洗錢各罪,原均應依同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予以減輕其刑。然被告王鵬貴此部分所為經分別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自無從再適用上開規定減刑,惟此既屬想像競合犯中輕罪部分之量刑有利因子,應於量刑時併予審酌。
⒒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
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考其立法理由認,科刑時,原即應依同法第57條規定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各款所列事項,以為量刑標準。是刑法第59條所謂「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係指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以及其他一切與犯罪有關之情狀之結果,認其犯罪足堪憫恕者而言,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因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縱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本案被告邱名慈等10人合組詐欺水房之犯罪組織,與其他詐欺集團配合從事收水、轉水業務,而共同實施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受害之告訴人及被害人人數眾多,金額甚高,被告邱名慈等人惡性難認輕微,若再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則將形同變相鼓勵或縱容此類高危害性的組織犯罪,與刑法處罰目的及社會大眾的法感情相違背。被告邱名慈等人犯罪情狀自無顯可憫恕之情形,均無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二、撤銷改判部分理由之說明:㈠撤銷原判決之理由:
原審認被告邱名慈、林子勝、張杉豪、李宜鴻、嚴逸庭、王鵬貴等人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等罪之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⒈被告林子勝部分:
⑴被告林子勝所為如原審判決犯罪事實二之㈠、㈢所示即如
其附表一編號1至3、5至30、32至48、50至52、54至55、57至59、61至177、179至207及附表二編號1、6-1、6-2、8至12-2、16至18、21、28至30、33-1、33-2、35、36、39至41、43至46-2、48、50-1、50-2、52至54、
56、57、60、62、64、69、75、77、78、81至90、92、
94、96、97-1、97-2、99-1、99-2、100至117、120-1至156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各罪犯行,已分別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自白犯行不諱,且已經被告林子勝於本院審理時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而應依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已如前述;此為原審量刑時,被告林子勝尚未自動繳交犯罪所得,而無從考量之法定減刑事由,致未及審酌者,而未予適用上開減刑規定者,其適用法則,容有未洽。
⑵又關於被告林子勝所為一般洗錢犯行,亦已經被告在偵
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且於本院審理時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其中如原審判決犯罪事實二之㈡所示之一般洗錢罪,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予以減輕其刑。上揭如原審判決犯罪事實二之㈠、㈢所示之一般洗錢各罪,符合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之減刑事由,而屬想像競合犯中輕罪部分之量刑有利因子,應於量刑時併予審酌者,亦為原審量刑時未及審酌者,而足以影響法院量刑輕重之判斷。此一量刑基礎事實既有變更,復為原審判決時未及審酌,其量刑亦難謂允洽。
⑶被告林子勝提起上訴後,於本院審理期間,已分別與原
判決附表一編號1、3、5、6、15、27、33、34、35、37、39、44、57、58、61、70、72、74、78、83、84、85、86、87、97、98、100、102、103、107、109、114、
122、123、125、131、136、137、139、141、151、153、163、166、170、171、172、173、188、200、204及附表二編號44所示告訴人林于珍等人達成民事和解及賠償其等之部分損害,告訴人亦於和解時表示同意法院予以從輕量刑之意旨,有被告林子勝提出之和解書及轉帳交易資料影本在卷可證(和解金額、給付情形及證據出處均詳如本院判決附表三所示)。可認被告林子勝就原判決關於詐欺上開告訴人林于珍等人部分,犯後已稍有努力彌補被害人損害之行為,是被告林子勝此部分犯罪後之態度與第一審量刑時相較,也相對較佳,而足以影響法院量刑輕重之判斷。此一量刑基礎事實既有變更,復為原審判決時未及審酌者,其此部分之量刑即難謂允洽。
⑷被告林子勝上訴意旨以其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自
白犯行不諱,且已經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分別符合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及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之減輕要件;且於上訴審中與部分告訴人林于珍等人達成和解,同意賠償其損害,犯後已有努力填補被害人受損害之財產法益,犯罪後態度良好,請求從輕量刑等情為由,指摘原審判決不當,非無理由。檢察官此部分上訴意旨以被告林子勝參與詐欺水房,造成眾多被害人受害,且未對被害人所受損害為相當之填補,部分與被害人和解之金額比例亦甚低,認原審量處之刑,及未諭知併科罰金,尚屬過輕等各情,已經原審於量刑時予以斟酌,且說明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罪不予併科輕罪之罰金刑之理由,應尚無違誤。且檢察官亦未再提出其他有不利被告林子勝之量刑事證,其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量刑過輕,並無理由。惟原審判決既有前揭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及量刑審酌之不當,結論已難謂允洽,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林子勝之刑之部分,全部予以撤銷改判。
⒉被告張杉豪部分:
⑴被告張杉豪提起上訴後,於本院審理期間,已分別與原
判決附表一編號72、74、78、82、83、84、85、86、87、92、93、96、97、98、100、103、107、109、114、1
25、131、136、137、139、141、144、145、146、147、151、153、158、160、161、163、165、166、170、1
71、172、173、176、184、188、189、200、205及附表二編號9、18、19、22、26、30、31、36、40、42、44、47、49、55、93、95、98所示告訴人林皇伶等人達成民事和解及賠償其等之部分損害,告訴人林皇伶等人亦於和解時表示同意法院予以從輕量刑之意旨,有被告張杉豪提出之和解書及轉帳交易資料影本在卷可證(和解金額、給付情形及證據出處均詳如本院判決附表四所示)。可認被告張杉豪就原判決關於詐欺上開告訴人林皇伶等人部分,犯後已稍有努力彌補被害人損害之行為,是被告張杉豪此部分犯罪後之態度與第一審量刑時相較,也相對較佳,而足以影響法院量刑輕重之判斷。此一量刑基礎事實既有變更,復為原審判決時未及審酌者,其此部分之量刑即難謂允洽。
⑵又關於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66至177、179至207所示各罪
部分,被告張杉豪提起上訴後,業於本院審理時就原審此部分認定之犯罪事實及罪名,均已經坦承並為認罪之陳述,是被告張杉豪此部分犯罪後之態度與第一審量刑相較,亦有改善,也足以影響法院量刑輕重之判斷。此一量刑基礎事實既有變更,復為原審判決時未及審酌,其量刑即難謂允洽。
⑶被告張杉豪上訴意旨以其於上訴審中與上揭告訴人林皇
伶等人達成和解及賠償其部分損害,犯後已有努力填補被害人受損害之財產法益;及就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66至177、179至207所示各罪部分,亦已經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犯罪後態度良好,請求從輕量刑等情為由,指摘原審判決此部分量刑不當,非無理由。檢察官此部分上訴意旨以被告張杉豪參與詐欺水房,造成眾多被害人受害,且未對被害人所受損害為相當之填補,部分與被害人和解之金額比例亦甚低,認原審量處之刑,及未諭知併科罰金,尚屬過輕等各情,已經原審於量刑時予以斟酌,且說明此部分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罪不予併科輕罪之罰金刑之理由,應尚無違誤。且檢察官亦未再提出其他有不利被告張杉豪之量刑事證,其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量刑過輕,並無理由。惟原審判決既有前揭量刑審酌之不當,結論已難謂允洽,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張杉豪如其附表一編號66至17
7、179至207及附表二編號9、18、19、22、26、30、31、36、40、42、44、47、49、55、93、95、98所示各罪之刑之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⒊被告李宜鴻部分:
⑴被告李宜鴻提起上訴後,於本院審理期間,已分別與原
判決附表一編號69、70、72、74、78、79、81、82、83、84、85、86、87、88、92、97、98、100、102、103、107、109、114、118、122、123、125、131、133、1
36、137、139、141、144、146、151、153、163、166、170、171、172、173、175、184、187、188、200、2
04、205所示告訴人陳秀琇等人達成民事和解及賠償其等之部分損害,告訴人陳秀琇等人亦於和解時表示同意法院予以從輕量刑之意旨,有被告李宜鴻提出之和解書及轉帳交易資料影本在卷可證(和解金額、給付情形及證據出處均詳如本院判決附表五所示)。可認被告李宜鴻就原判決關於詐欺上開告訴人陳秀琇等人部分,犯後已稍有努力彌補被害人損害之行為,是被告李宜鴻此部分犯罪後之態度與第一審量刑時相較,也相對較佳,而足以影響法院量刑輕重之判斷。此一量刑基礎事實既有變更,復為原審判決時未及審酌者,其此部分之量刑即難謂允洽。
⑵被告李宜鴻上訴意旨以其已坦承犯行,且於上訴審中與
上揭告訴人陳秀琇等人達成和解及賠償其部分損害,犯後已有努力填補被害人受損害之財產法益,犯罪後態度良好,請求從輕量刑等情為由,指摘原審判決此部分量刑不當,非無理由。檢察官此部分上訴意旨以被告李宜鴻參與詐欺水房,造成眾多被害人受害,且未對被害人所受損害為相當之填補,部分與被害人和解之金額比例亦甚低,認原審量處之刑,及未諭知併科罰金,尚屬過輕等各情,已經原審於量刑時予以斟酌,且說明此部分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罪不予併科輕罪之罰金刑之理由,應尚無違誤。且檢察官亦未再提出其他有不利被告李宜鴻之量刑事證,其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量刑過輕,並無理由。惟原審判決既有前揭量刑審酌之不當,結論已難謂允洽,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李宜鴻如其附表一編號69、70、72、74、78、79、81、82、83、84、85、86、87、88、92、97、98、100、1
02、103、107、109、114、118、122、123、125、131、133、136、137、139、141、144、146、151、153、1
63、166、170、171、172、173、175、184、187、188、200、204、205所示各罪之刑之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⒋被告嚴逸庭部分:
⑴被告嚴逸庭所為如原審判決犯罪事實二之㈠所示即如其附
表一編號1至177、179至207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各罪之犯行,已分別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自白犯行不諱,且已經被告嚴逸庭於本院審理時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而應依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已如前述;此為原審量刑時,被告嚴逸庭尚未自動繳交犯罪所得,而無從考量之法定減刑事由,致未及審酌者,而未予適用上開減刑規定者,其適用法則,容有未洽。
⑵又關於被告嚴逸庭所為一般洗錢犯行,亦已經被告嚴逸
庭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且於本院審理時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上揭如原審判決犯罪事實二之㈠所示即如其附表一編號1至177、179至207所示之一般洗錢各罪,均符合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之減刑事由,而屬想像競合犯中輕罪部分之量刑有利因子,應於量刑時併予審酌者,亦為原審量刑時未及審酌者,而足以影響法院量刑輕重之判斷。此一量刑基礎事實既有變更,復為原審判決時未及審酌,其量刑亦難謂允洽。⑶被告嚴逸庭提起上訴後,於本院審理期間,已分別與原
判決附表一編號97、205所示告訴人許美瑛、廖梅芬等人達成民事和解,告訴人許美瑛等亦於和解時表示同意法院予以從輕量刑之意旨,有被告嚴逸庭提出之和解書影本在卷可證(見本院卷五第7-13頁)。可認被告嚴逸庭就原判決關於詐欺上開告訴人許美瑛、廖梅芬等人部分,犯後已稍有努力彌補被害人損害之行為,是被告嚴逸庭此部分犯罪後之態度與第一審量刑時相較,也相對較佳,而足以影響法院量刑輕重之判斷。此一量刑基礎事實既有變更,復為原審判決時未及審酌者,其此部分之量刑即難謂允洽。
⑷被告嚴逸庭上訴意旨以其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自
白犯行不諱,且已經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分別符合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及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之減輕要件;且於上訴審中與部分告訴人許美瑛、廖梅芬等人達成和解,同意賠償其損害,犯後已有努力填補被害人受損害之財產法益,犯罪後態度良好,請求從輕量刑等情為由,指摘原審判決量刑不當,非無理由。檢察官此部分上訴意旨以被告嚴逸庭參與詐欺水房,造成眾多被害人受害,且未對被害人所受損害為相當之填補,認原審量處之刑,及未諭知併科罰金,尚屬過輕等各情,已經原審於量刑時予以斟酌,且說明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罪不予併科輕罪之罰金刑之理由,應尚無違誤。且檢察官亦未再提出其他有不利被告嚴逸庭之量刑事證,其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量刑過輕,並無理由。惟原審判決既有前揭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及量刑審酌之不當,結論已難謂允洽,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嚴逸庭如其附表一編號1至177、179至207所示各罪之刑之部分,全部予以撤銷改判。
⒌被告童宇辰部分:
⑴被告童宇辰提起上訴後,於本院審理終結後宣判前,已
分別與原判決附表一編號32、37所示告訴人鄒惠珍、蔡欣玗及原判決附表二編號52、117所示告訴人許博仁、吳敏華等人達成民事和解,有被告童宇辰提出之和解書、轉帳交易明細資料影本在卷可查。可認被告童宇辰就原判決關於詐欺上開告訴人鄒惠珍、蔡欣玗、許博仁、吳敏華等人部分,犯後已稍有努力彌補被害人損害之行為,是被告童宇辰此部分犯罪後之態度與第一審量刑時相較,相對較佳,而足以影響法院量刑輕重之判斷。此一量刑基礎事實既有變更,復為原審判決時未及審酌者,其此部分之量刑即難謂允洽。
⑵被告童宇辰上訴意旨以其於上訴審中與部分告訴人鄒惠
珍、蔡欣玗、許博仁、吳敏華等人達成和解,同意賠償其部分損害,犯後已有努力填補被害人受損害之財產法益,犯罪後態度良好,請求從輕量刑等情為由,指摘原審判決此部分量刑不當,非無理由。檢察官此部分上訴意旨以被告童宇辰參與詐欺水房,造成眾多被害人受害,且未對被害人所受損害為相當之填補,認原審量處之刑,及未諭知併科罰金,尚屬過輕等各情,已經原審於量刑時予以斟酌,且說明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罪不予併科輕罪之罰金刑之理由,應尚無違誤。且檢察官亦未再提出其他有不利被告童宇辰之量刑事證,其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量刑過輕,並無理由。惟原審判決既有前揭量刑審酌之不當,結論已難謂允洽,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童宇辰如其附表一編號32、37及附表二編號52、117所示各罪之刑之部分,予以撤銷改判。且原判決關於被告童宇辰如其附表一編號32、37及附表二編號52、117所示各罪之刑之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則就被告童宇辰所為定其應執行刑部分,因前開刑之撤銷而失所附麗,亦應一併撤銷。⒍被告王鵬貴部分:
⑴被告王鵬貴所為如原審判決犯罪事實二之㈠所示即如其附
表一編號32、35、39至41、43、44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各罪,均已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行不諱,且已經被告王鵬貴於本院審理時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而應依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已如前述;此為原審量刑時,被告王鵬貴尚未自動繳交犯罪所得,而無從考量之法定減刑事由,致未及審酌者,而未予適用上開減刑規定者,其適用法則,容有未洽。
⑵又關於被告王鵬貴所為一般洗錢犯行,亦已經被告王鵬
貴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且於本院審理時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上揭如原審判決犯罪事實二之㈠所示即如其附表一編號32、35、39至41、43、44所示之一般洗錢各罪,均符合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之減刑事由,而屬想像競合犯中輕罪部分之量刑有利因子,應於量刑時併予審酌者,亦為原審量刑時未及審酌者,而足以影響法院量刑輕重之判斷。此一量刑基礎事實既有變更,復為原審判決時未及審酌,其量刑亦難謂允洽。
⑶被告王鵬貴上訴意旨以其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自
白犯行不諱,且已經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分別符合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及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之減輕要件,犯罪後態度良好,請求從輕量刑等情為由,指摘原審判決量刑不當,非無理由。檢察官此部分上訴意旨以被告王鵬貴參與詐欺水房,造成眾多被害人受害,且未對被害人所受損害為相當之填補,認原審量處之刑,及未諭知併科罰金,尚屬過輕等各情,已經原審於量刑時予以斟酌,且說明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罪不予併科輕罪之罰金刑之理由,應尚無違誤。且檢察官亦未再提出其他有不利被告王鵬貴之量刑事證,其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量刑過輕,並無理由。惟原審判決既有前揭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及量刑審酌之不當,結論已難謂允洽,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王鵬貴如其附表一編號32、35、39至41、43、44所示各罪之刑之部分,予以撤銷改判。且原判決就被告王鵬貴所為定其應執行刑部分,因前開刑之撤銷而失所附麗,亦應一併撤銷。
⒎關於被告邱名慈、林子勝、張杉豪、李宜鴻、嚴逸庭之定應執行刑部分:
⑴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雖法無明文,然其裁
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密接程度及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映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施以矯正之必要性,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等情狀綜合判斷。質言之,應注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以及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綜合考量行為人之人格及各罪間之關係,暨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各罪間之獨立程度高低與否,且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等情(參見司法院訂定之「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22至24點),而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比例原則、公平原則及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1405號裁定意旨參照)。
⑵被告邱名慈為本案詐騙水房之主謀,不思循正當途徑獲
取所需,招募被告林子勝、嚴逸庭、張杉豪等人,再由被告林子勝招募被告李宜鴻、童宇辰、羅祥倚、張潔雯、温丁明、王鵬貴等人加入本案詐欺水房,分別於參與被告邱名慈之詐欺水房期間,犯有如原審判決主文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等各罪,其等犯罪之被害人甚多,且造成原審判決附表一、二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受有相當之財產上損害,且本案詐欺水房之運作期間甚長,被告邱名慈等人之惡性固然非輕。但被告邱名慈等人既係於特定期間犯多數加重詐欺等罪,其數罪侵害法益同為財產法益及社會法益,侵害法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均高,各罪間之獨立程度並不高,又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並審酌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以及考量被告邱名慈、林子勝、張杉豪、李宜鴻、嚴逸庭等人多屬青壯年,如若定過長之應執行刑,亦恐不利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就此而言,原審關於被告邱名慈、林子勝、張杉豪、李宜鴻、嚴逸庭所為之定其應執行刑,恐稍嫌過重,而不符合罪刑相當及責任遞減原則;再者,原審判決關於被告邱名慈、張杉豪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撤銷後,則就被告邱名慈、張杉豪所為定其應執行刑部分,因前開罪刑之撤銷而失所附麗,亦應一併撤銷,已如前述(詳本判決貳、四、㈠、⒉所示),及被告林子勝、李宜鴻、嚴逸庭如原判決所為定其應執行刑部分,因前開刑之撤銷而失所附麗,原應一併撤銷。因此,原審判決就被告邱名慈、林子勝、張杉豪、李宜鴻、嚴逸庭所為定應執行刑部分,應一併撤銷。
㈡被告林子勝、張杉豪、李宜鴻、嚴逸庭、童宇辰、王鵬貴等人自為判決部分之科刑及審酌之理由:
⒈被告林子勝、張杉豪、李宜鴻、嚴逸庭、童宇辰、王鵬貴
等人參與被告邱名慈發起之本案詐欺水房,與詐欺集團及其他詐欺水房合作,從事收水、轉水業務,其等雖非第一線對被害人等實施詐術之人,然此係因現代詐騙犯行之規模龐大且專業分工明確,具有詐欺犯意聯絡之各犯罪集團將工作流程分解為一系列專門化的任務,各犯罪組織僅分別負責蒐集個資、實施詐術、收取被害款項及隱匿、掩飾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單一工作,而以各犯罪組織為單位作為詐欺產業鏈中之一環,各犯罪組織之隱蔽性高而難以查緝,而正是因為如此細密的分工及環環相扣的串聯,始形成規模龐大且難以查緝的集團性詐欺產業鏈。換言之,集團性詐欺犯罪缺乏上述任何一個環節都無法遂行詐欺犯行,因而在具有詐欺犯意聯絡之各犯罪集團中的每一個成員都促成了詐欺犯行的發生,其行為之惡性並不因其是否直接面對被害人實施詐術而有所不同。被告林子勝、張杉豪、李宜鴻、嚴逸庭、童宇辰、王鵬貴等人均為青壯年,正當年輕、體力充沛且未來有無限可能的年齡,明知現今社會詐欺集團橫行,仍貪圖輕易可以獲取之不法利益,而參與遂行本案犯行,造成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受有相當之財產上損害,且經本案詐欺水房之層層轉匯後,使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之人或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得以隱匿真實身分,致執法機關不易查緝,增加告訴人及被害人尋求救濟及治安機關查緝犯罪之困難的結果,或造成告訴人及被害人等之社會信任感危機、或生活無以為繼,被告林子勝等人所為均助長詐欺取財罪之風氣並擾亂金融交易秩序,且參與之犯罪期間非短,告訴人及被害人人數眾多,受害金額非低,並不宜輕縱。
⒉被告林子勝於偵查及歷審均坦承全部犯行,且於本院審理
中自動繳交犯罪所得,並分別於原審及本院與如附表三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成立調解、和解,犯罪後態度尚可,及所犯一般洗錢部分,均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偵審自白減輕之規定之量刑有利因子;並斟酌被告林子勝分別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關於被告林子勝如原審判決犯罪事實二之㈡所示洗錢犯行涉及之規模、金額,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關於被告林子勝部分所示之刑,並就所處罰金刑部分,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1年之日數比例折算,以資懲儆。⒊被告張杉豪提起上訴後,就原審判決有罪部分所示各罪,
於本院審理時均已經坦承犯行並為認罪之陳述,且於原審審理時自動繳交犯罪所得,並分別於原審及本院與如附表四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成立調解、和解,犯罪後態度尚可,兼衡其有前述構成累犯但不加重之前案紀錄,並就附表一編號66所示犯行符合修正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及附表二編號9、18、19、22、26、30、31、
36、40、42、44、47、49、55、93、95、98所示各罪之犯行均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自白減輕之規定,並斟酌被告張杉豪分別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關於被告張杉豪部分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⒋被告李宜鴻此部分犯行於偵查及歷審均坦承全部犯行,且
於原審審理時即自動繳交犯罪所得,並於本院審理時與附表一編號69、70、72、74、78、79、81、82、83、84、85、86、87、88、92、97、98、100、102、103、107、109、114、118、122、123、125、131、133、136、137、139、141、144、146、151、153、163、166、170、171、172、173、175、184、187、188、200、204、205所示告訴人陳秀琇等人成立和解,及賠償其部分損害犯罪後態度尚可,及所犯一般洗錢部分,均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偵審自白減輕之規定之量刑有利因子;並斟酌被告李宜鴻分別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關於被告李宜鴻部分所示之刑,以資懲儆。⒌被告嚴逸庭、王鵬貴於偵查及歷審均坦承全部犯行,且於
本院審理中自動繳交犯罪所得,被告嚴逸庭並於本院審理時與附表一編號97、205所示告訴人許美瑛、廖梅芬等人達成民事和解,犯罪後態度均尚可,及其2人所犯一般洗錢部分,均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偵審自白減輕之規定之量刑有利因子;被告童宇辰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全部犯行,且於本院審理時與附表一編號32、37及附表二編號52、117所示告訴人鄒惠珍、蔡欣玗、許博仁、吳敏華等人達成民事和解,及附表二編號52、117所示所犯一般洗錢部分,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偵審自白減輕之規定之量刑有利因子;犯罪後態度均尚可,並斟酌被告嚴逸庭、童宇辰、王鵬貴分別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暨其3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第2項關於被告嚴逸庭、童宇辰、王鵬貴部分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⒍又被告林子勝、張杉豪、李宜鴻、嚴逸庭、童宇辰、王鵬
貴等人此部分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其想像競合之輕罪即一般洗錢罪部分之法定刑,雖有併科罰金之規定,惟審酌重罪即加重詐欺罪部分之法定最低本刑為1年以上有期徒刑,經整體評價後,顯未較輕罪之「法定最輕徒刑及併科罰金」(有期徒刑2月及併科罰金)為低,再審酌本案被告林子勝等人侵害法益為財產法益,且犯後已與部分告訴人達成調解並賠償其部分損害,又已自動繳回犯罪所得等情,認不予併科輕罪罰金刑,已足充分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及罪責內涵,爰不予宣告併科罰金,附此敘明。
三、其他有罪部分上訴駁回理由之說明:(即關於㈠被告邱名慈如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177、179至207及附表二編號1至5
8、60、62、64、66、69、75至78、81至156所示各罪及所犯如原審判決犯罪事實二之㈡所示一般洗錢罪部分。㈡被告張杉豪如原審判決附表二編號2至8、12-1至15、20至21、23至25、27、32、34、37至38、51、53-1、53-2、53-3、58、64、
66、69、78、81、83、84、99-1、99-2、101-1、101-2、101-3、102所示各罪及所犯如原審判決犯罪事實二之㈡所示一般洗錢罪部分。㈢被告李宜鴻如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66至68、71、73、75至77、80、89至91、93至96、99、101、104至
106、108、110至113、115至117、119-121、124、126至130、132、134至135、138、140、142至143、145、147至150、
152、154至162、164至165、167至169、174、176至183、185至186、189至199、201至203、206至207所示各罪及所犯如原審判決犯罪事實二之㈡所示一般洗錢罪。㈣被告童宇辰如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35、38、43及附表二編號39、41、43、46-1、46-2、50、77、89-1、89-2、92、101、106、109、110、112、115至116、119所示各罪。㈤被告羅祥倚如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10、25、39至41、43、44、50至52所示各罪。㈥被告張潔雯如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34、37至43、45至49所示各罪。㈦被告温丁明如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46至49所示各罪。)㈠原審法院因認被告邱名慈等人上開部分均罪證明確,適用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等相關規定,並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
⒈本案被告邱名慈等人以「金得利國際」之名義,與詐欺集
團及其他詐欺水房合作,從事收水、轉水業務,其等雖非第一線對被害人等實施詐術之人,然此係因現代詐騙犯行之規模龐大且專業分工明確,具有詐欺犯意聯絡之各犯罪集團將工作流程分解為一系列專門化的任務,各犯罪組織僅分別負責蒐集個資、實施詐術、收取被害款項及隱匿、掩飾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單一工作,而以各犯罪組織為單位作為詐欺產業鏈中之一環,各犯罪組織之隱蔽性高而難以查緝,而正是因為如此細密的分工及環環相扣的串聯,始形成規模龐大且難以查緝的集團性詐欺產業鏈。
換言之,集團性詐欺犯罪缺乏上述任何一個環節都無法遂行詐欺犯行,因而在具有詐欺犯意聯絡之各犯罪集團中的每一個成員都促成了詐欺犯行的發生,其行為之惡性並不因其是否直接面對被害人實施詐術而有所不同。被告即本案詐騙水房之主謀邱名慈發起本案詐欺水房時年僅33歲,正值青壯年而有工作能力,竟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通過校園及青年間之社交場合招募被告林子勝、嚴逸庭及張杉豪等人,再由被告林子勝招募其家人及友人即被告李宜鴻、童宇辰、羅祥倚、張潔雯、温丁明、王鵬貴等人加入本案詐欺水房,而其等詐欺水房成員於加入本案詐欺水房時,除被告嚴逸庭年過三旬外,均為年齡21歲至26歲之青年,被告邱名慈發起本案詐欺水房供給上開人等實施本案犯行之機會,實無可輕縱。而上述本案詐欺水房之成員,在正當年輕、體力充沛且未來有無限可能的年齡,明知現今社會詐欺集團橫行,仍貪圖輕易可以獲取之不法利益,而遂行本案犯行,造成附表一、二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受有財產上損害,且經本案詐欺水房之層層轉匯後,使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之人或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得以隱匿真實身分,致執法機關不易查緝,增加告訴人及被害人尋求救濟及治安機關查緝犯罪之困難的結果,或造成告訴人及被害人等之社會信任感危機、或生活無以為繼,甚至有被害人因此家破人亡,被告等人所為均助長詐欺取財罪之風氣並擾亂金融交易秩序,且觀諸本案詐欺水房之運作係自112年2月20日起至113年8月2日止,時間長達近一年半,且附表一、二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人數眾多,受害金額甚高,被告等人實屬惡性重大。
⒉被告邱名慈為本案主謀,經查獲後於偵查至原審114年3月1
8日訊問程序均矢口否認犯行,嗣後於原審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始坦承犯行,其並未自動繳交犯罪所得,於審理期間與部分告訴人及被害人成立調解,犯後態度普通,兼衡其有前述構成累犯但不加重之前案紀錄,及其原審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身心情況等一切情狀(見原審卷四第295-296頁),就其此部分犯行分別量處如原審判決附表一、二「罪刑」欄及主文所示之刑(併科罰金部分詳後述)。
⒊被告張杉豪本案犯後就如原判決犯罪事實二之㈡、㈢部分坦
承犯行,於原審自動繳交犯罪所得,並於原審審理期間與部分告訴人及被害人成立調解,仍有彌補犯行所造成危害之意,兼衡其有前述構成累犯但不加重之前案紀錄,且如原判決犯罪事實二之㈢所示之犯行均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自白減輕之規定,及其於原審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身心情況等一切情狀(見原審卷四第295-296頁),就其此部分犯行分別量處如原審判決附表二編號2至8、12-1至15、20至21、23至25、27、32、
34、37至38、51、53-1、53-2、53-3、58、64、66、69、
78、81、83、84、99-1、99-2、101-1、101-2、101-3、102所示之刑及主文所示之刑(就併科罰金部分詳後述)。
⒋被告李宜鴻、童宇辰、羅祥倚、張潔雯、温丁明全部坦承
本案犯行,且被告李宜鴻、張潔雯、童宇辰、温丁明於原審審理中自動繳交犯罪所得,並分別與部分或全部告訴人及被害人成立調解,被告温丁明已就調解金額給付完畢、被告李宜鴻則與告訴人及被害人等約定於原審宣判前即114年11月15日為部分給付,犯後態度尚佳,至被告羅祥倚則未繳交犯罪所得,犯後態度普通,被告李宜鴻就此部分如原審犯罪事實二之㈠、被告童宇辰就如原審判決犯罪事實二㈢、被告張潔雯就原審判決犯罪事實二之㈠、被告温丁明就原審判決犯罪事實二之㈠所示犯行,均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偵審自白減輕之規定,及所為符合修正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自白減輕之規定,兼衡被告李宜鴻等人於原審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身心情況等一切情狀(見原審卷四第295-296頁),暨如其等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就被告李宜鴻此部分量處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66至68、71、73、75至77、80、89至91、93至96、99、101、104至106、108、110至113、115至117、119-121、124、126至130、132、134至135、138、140、142至143、145、147至150、152、154至162、164至165、167至169、174、176至183、185至186、189至199、201至203、206至207所示之刑及主文欄所示之刑、被告童宇辰量處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35、38、43及附表二編號39、41、43、46-1、46-2、50、77、89-1、89-2、
92、101、106、109、110、112、115至116、119所示之刑、就被告羅祥倚、張潔雯、温丁明分別量處如原判決附表一欄所示之刑(被告李宜鴻併科罰金部分詳後述)。
⒌原審審酌被告邱名慈、張杉豪、李宜鴻就如原審判決犯罪
事實二之㈡之洗錢犯行所涉及之規模、金額及被告3人之犯罪情節、手段等節,認分別對被告邱名慈併科500萬元之罰金、被告張杉豪、李宜鴻分別併科200萬元之罰金為適當。又上開罰金總額縱以最高之折算標準即3,000元折算勞役1日,亦已逾1年之日數,並依刑法第42條第5項規定,併均諭知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1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⒍並說明被告邱名慈等人此部分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其
想像競合輕罪即洗錢罪部分之法定最輕本刑固應併科罰金刑,然經原審審酌上情,認對被告邱名慈等人量處有期徒刑,已足以充分評價其犯行,而無必要再依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併科罰金。
經核原審判決此部分之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應予維持。
㈡檢察官就被告邱名慈、張杉豪、李宜鴻、童宇辰、羅祥倚、
張潔雯、温丁明等人就此部分,均僅就原審判決之刑之部分提起上訴。被告邱名慈、張杉豪、李宜鴻、童宇辰、羅祥倚等人就此部分,亦均僅就原審判決之刑之部分提起上訴。惟按刑罰之量定,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應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漫無限制;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查原判決就此部分被告邱名慈等人所為加重詐欺取財等犯行,以被告邱名慈等人之責任為基礎,綜合全案卷證資料,具體斟酌被告邱名慈等人以「金得利國際」之名義,與詐欺集團及其他詐欺水房合作,從事收水、轉水業務,為圖輕易可以獲取之不法利益,而遂行本案犯行,造成告訴人及被害人受有財產上損害,所為應予嚴懲,及被告邱名慈等人之犯罪後態度,於原審已與部分告訴人達成調解,及其等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如前所述刑法第57條各款所規定之一切情狀,而於法定刑度內量處罪刑,且未逾法定刑之範圍,復未濫用自由裁量之權限,且就被告羅祥倚、張潔雯、温丁明等人分別所定之執行刑說明考量各罪之犯罪罪質、手段接近情形及罪責重複非難之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依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而非以累加方式,給予適當之恤刑,客觀上並未逾越法定刑度或範圍,亦與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無違,要無輕重失衡或偏執一端之情形,量刑尚屬妥適,應無過重之虞,核無不當或違法之情形。復查:
⒈檢察官上訴意旨以被告邱名慈等人此部分參與詐欺水房,造
成眾多被害人受害,且未對被害人所受損害為相當之填補,部分與被害人和解之金額比例亦甚低,認原審量處之刑,及被告邱名慈等人所為側重提供詐欺機房洗錢之管道,掩飾、隱匿財產所得,於酌定量刑種類時,實更應兼採剝奪財產之罰金刑,始符罪刑相當原則,原審未一併諭知併科罰金,且所處之刑,尚屬過輕等各情,均已經原審於量刑時予以斟酌,且說明此被告邱名慈等人部分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罪不予併科輕罪之罰金刑之理由,應認尚無違誤。且檢察官亦未再提出其他有不利被告邱名慈等人之量刑事證,其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量刑過輕,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⒉被告邱名慈上訴意旨以其犯案時年僅30餘歲,年輕識淺,且
於原審坦承全部犯行,並未浪費司法資源,應已悔過,決心面對司法,負擔刑責,顯有悔意。認原判決分別量處被告邱名慈有期徒刑6年、1年6月、1年10月等,應屬過重,不符罪刑相當、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等情,均已經原審於量刑時予以審酌,並無不當。另斟酌被告邱名慈本案犯罪情節,被告邱名慈發起本案詐欺水房,招募其他成員加入詐欺水房犯罪組織,從事收水、轉水業務,造成如原審判決附表一、二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受有相當之財產上損害,且經本案詐欺水房之層層轉匯後,使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之人或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得以隱匿真實身分,而無法查緝,被告邱名慈所為對社會秩序破壞非輕,主觀惡性之情節亦難認輕微,原審就被告邱名慈此部分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等各罪所處之刑,應認無判決太重之情形。本院認被告邱名慈所處之刑,應無再予減輕之理由及必要;是被告邱名慈上訴請求改科以較輕之刑,並不可採,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⒊被告張杉豪上訴意旨以收告就自身所涉及之全部犯行,於偵
查、審理中均坦承不諱,並且願繳回犯罪所得,積極與被害人和解,犯後態度堪認良好,被告張杉豪涉案時未滿25歲,並無詐欺相關前科,原審所處之刑尚屬過重等情,均已經原審於量刑時予以審酌,並無不當。另斟酌被告張杉豪參與本案此部分之犯罪情節,其為圖易得之不法利益,而參與本案犯行,造成如原審判決附表二編號2至8、12-1至15、20至21、23至25、27、32、34、37至38、51、53-1、53-2、53-3、
58、64、66、69、78、81、83、84、99-1、99-2、101-1、101-2、101-3、102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受有財產上損害,且經本案詐欺水房之層層轉匯後,使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之人或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得以隱匿真實身分,致執法機關不易查緝,增加告訴人及被害人尋求救濟及治安機關查緝犯罪之困難的結果,被告張杉豪所為對社會秩序破壞非輕,主觀惡性之情節亦難認輕微,原審就被告張杉豪此部分所犯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等各罪所處之刑,應認無判決太重之情形,而無再予減輕之理由及必要;是被告張杉豪上訴請求改科以較輕之刑,並不可採,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⒋被告李宜鴻上訴意旨以其從一審至今巳與60餘名被害人達成
和解,分期付款部分也均如期給付中,不乏有被害人不願向被告求償,甚至願意替被告李宜鴻求情,可見被告李宜鴻確實已獲得被害人原諒,有效彌補被害人之損失,與本案被害人中將近3分之1人數達成和解,實屬不易,被告李宜鴻除繳回犯罪所得130,000元,又向親友借款籌措和解金,被告父母也準備出售房屋,已支付上百萬元和解金予被害人。被告李宜鴻並未逃避,反而積極面對被害人,籌錢與被害人和解及實際的賠償,可見被告李宜鴻犯罪後態度良好,請求從輕量刑等語。查被告李宜鴻固分別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與如附表五所示告訴人林于珍等人和解及賠償其部分損害,已如前述。惟被告李宜鴻上訴意旨所稱已於原審審理中自動繳回犯罪所得,及在原審與部分告訴人和解,犯罪後態度良好等情,均已經原審於量刑時予以審酌,並無違誤。至於被告李宜鴻提起上訴後於本院審理期間再與其他告訴人林于珍等人和解部分,則已經本院審酌後將其刑之部分予以撤銷改判(詳前述)。至於其他尚未和解部分之告訴人或被害人,被告李宜鴻犯罪後之態度,與原審量刑時相較,並無改變,尚難資為有利之認定。另斟酌被告李宜鴻參與本案此部分之犯罪情節,被告李宜鴻為圖易得之不法利益,而參與本案犯行,造成此部分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受有財產上損害,且經本案詐欺水房之層層轉匯後,使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之人或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得以隱匿真實身分,致執法機關不易查緝,增加告訴人及被害人尋求救濟及治安機關查緝犯罪之困難的結果,被告李宜鴻所為對社會秩序破壞非輕,主觀惡性之情節亦難認輕微,原審就被告李宜鴻此部分所犯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等各罪所處之刑,應認無判決太重之情形,而無再予減輕之理由及必要;是被告李宜鴻上訴請求改科以較輕之刑,並不可採,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⒌被告童宇辰此部分上訴意旨以其已經坦承犯行,於原審與部
分告訴人達成和解,均已履行完畢,被告童宇辰本案犯後,已無再為相類犯行,請審酌被告童宇辰之生活狀況及品行等,予以從輕量刑等語。被告羅祥倚上訴意旨以其均已經坦承犯行,請求從輕量刑等語。然查被告童宇辰、羅祥倚上訴意旨所執各情,均已經原審於量刑時予以審酌,並無違誤。又被告童宇辰、羅祥倚為圖易得之不法利益,而參與被告邱名慈發起之本案詐欺水房,共同為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之實施,且造成告訴人、被害人金額非低之財產損害,因犯罪所生之危害非輕,本院認無論各罪之宣告刑,或是被告羅祥倚數罪合併後所定之應執行刑,均無再予減刑之空間。被告童宇辰、羅祥倚上訴意旨以其已坦承犯行,犯罪後態度良好,請求從輕量刑等語,並不可採,其上訴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四、檢察官移送併辦(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451號)被告林子勝部分之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犯罪事實相同,為事實上同一之案件;顯係原已經檢察官起訴,而由原審予以審理,並已為實體判決(即如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犯罪事實),並無犯罪事實之擴張或縮減;雖本案檢察官及被告林子勝均係就原審判決刑之一部提起上訴,惟檢察官移送併辦之事實,既已經原審予以實體審理,且為有罪判決,本院認當無再予退併辦之必要,附此敘明。
肆、定應執行刑部分:另斟酌被告邱名慈、張杉豪、林子勝、李宜鴻、嚴逸庭、童宇辰、王鵬貴等人所犯數罪,本案是由被告邱名慈詐欺水房集團犯罪組織,被告嚴逸庭則依被告邱名慈指示,為被告邱名慈指揮本案詐欺水房,被告張杉豪、林子勝、李宜鴻、童宇辰、王鵬貴等人則陸續加入本案詐欺水房,而分別參與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行之實施;其犯罪態樣、侵害法益均為財產法益,造成犯罪之損害,其分別所犯各罪所生損害或危害之程度,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等,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理性刑罰政策,考量被告邱名慈等人所犯數罪反映出之人格特性,及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受刑人所生痛苦隨刑期而遞增,被告邱名慈等人之年齡均為青壯年,考量其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情狀,爰就被告邱名慈等人撤銷改判部分(有罪部分)及原審有罪之上訴駁回部分所各處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4項所示。
伍、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㈠被告邱名慈、林子勝、張杉豪、李宜鴻、嚴逸庭、童宇辰、
羅祥倚、張潔雯、温丁明、王鵬貴及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2月至同年5月間與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隱匿、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犯意聯絡,就被告張杉豪、李宜鴻如附表六所示(即同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65所示)及被告張潔雯、温丁明就附表六編號50至52之部分,另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六編號1至65、50至52所示詐欺方式,向附表六編號1至65、50至52所示被害人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附表六編號1至65、50至52所示金額至如附表六編號1至65、50至52所示第一層帳戶,再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及嚴逸庭將詐欺不法所得層轉至被告林子勝、童宇辰、羅祥倚、張潔雯、温丁明、王鵬貴如附表六編號1至65、50至52所示帳戶後,被告林子勝、童宇辰、羅祥倚、張潔雯、温丁明、王鵬貴等人即依指示提領現金,交予被告林子勝或嚴逸庭,渠2人再交予被告邱名慈,或由渠2人依被告邱名慈指示,兌換為美金或購買虛擬貨幣轉至境外不明帳戶或電子錢包(金流詳附表六),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掩飾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所在。
㈡被告邱名慈、張杉豪及林子勝另因被告邱名慈指揮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Telegram暱稱「古天樂」之人,與被告童宇辰及其他不詳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隱匿、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犯意聯絡,於113年3月至同年8月間,透過Telegram群組,由不詳成員收取林育均等73名人頭帳戶(由警另行依法處理)之基本資料、金融帳戶提款卡、網銀帳號與密碼、現代財富公司之MaiCoi
n、Max交易所登入帳號、密碼及以個人名義申辦之手機門號預付卡等資料,再由「古天樂」指示被告張杉豪、林子勝、童宇辰等人至各地超商或空軍一號等收貨處所收取前開人頭帳戶等資料,另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七所示詐欺方式,向附表七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附表七所示金額至如附表七所示第一層帳戶後,被告張杉豪就附表七編號10、16、28、29-1、29-2、151至156部分、被告林子勝就附表七編號47、61、66、71、74、79、80、91、93、95、98、118部分,即分別在渠等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桃園市○○區○○○街00巷00弄00號」及「桃園市○○區○○街00號」等住居所,使用被告邱名慈配發之工作手機、0000-000000等27張人頭門號SIM卡及若干張黑莓卡,將前揭詐欺不法所得層轉至各人頭設於MaiCoin、Max交易所之虛擬帳戶以購買USDT、USDC(USDCoin、美元幣)、ETH(以太幣)等虛擬貨幣後,將虛擬貨幣轉入渠等使用工作手機內臨時開通之非託管電子錢包,再由該錢包全數轉入被告張杉豪、被告林子勝及人頭帳戶林育均等人設於Bybit交易所錢包,再轉出至其他不詳錢包(金流詳附表七),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掩飾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所在。㈢因認被告張杉豪、李宜鴻就附表六編號1至65、被告張潔雯、
温丁明就附表六編號50至52部分,被告張杉豪就附表七10、
16、28、29-1、29-2、151至156、被告林子勝就附表七編號
47、61、66、71、74、79、80、91、93、95、98、118所示部分,均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另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決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張杉豪等人有上開犯行,無非係以被告等人警詢、調查及偵訊之歷次之供述、幣勝客數位科技有限公司、藍辛數位多媒體有限公司、艾碧佳數位科技有限公司之公示登記資料、本案虛擬貨幣帳戶基本資料及金流明細、資金流程圖、温丁明扣案手機內工作音檔暨譯文、被告邱名慈及被告張杉豪扣案手機擷圖、被告張杉豪本案個人金融帳戶交易明細、現金收入統計表、資金流程圖、被告邱名慈及被告張杉豪扣案手機擷圖、證人林育均調查筆錄、調查官職務報告、金流明細表、被告邱名慈及被告張杉豪扣案手機擷圖及如起訴書附表一證據欄關於此部分所列告訴人或被害人之報案資料、如起訴書附表二證據欄關於此部分所列告訴人或被害人之報案資料等證據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張杉豪、李宜鴻就附表六編號1至65、被告張潔雯、温丁明就附表六編號50至52所示及被告張杉豪就附表七編號10、16、28、29-1、29-2、151至156、被告林子勝就附表七編號47、61、66、71、74、79、80、91、93、95、98、118所示各次犯行,均否認犯罪;被告張杉豪辯稱附表六編號1至65部分,被告張杉豪當時並未參與等語。被告李宜鴻則辯稱依其收取境外轉入之不法所得USDT之虛擬貨幣帳戶錢包所綁定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埔心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往來明細,被告李宜鴻第一次轉出不法所得之時間為112年4月11日,附表六編號1至65所示被害人被詐騙之時間介於112年2月20日至112年3月31日間,當時被告李宜鴻尚未開始參與,應與被告李宜鴻無關等語。被告張潔雯、温丁明、林子勝等人均請求維持原審無罪之判決等語。經查:㈠關於被告張杉豪如附表六編號1至65部分:
被告張杉豪是自112年4月1日前某日始加入本案詐欺水房後,進行加重詐欺及洗錢犯行,並負責於被告即本案水房首謀邱名慈及被告林子勝、被告李宜鴻間傳遞訊息,協助被告即本案水房首謀邱名慈下達指令給被告林子勝等情,而參與如原審判決犯罪事實二之㈠即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66至207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等罪,已經原審詳予認定,依據卷內資料詳予說明其證據取捨及判斷之理由(詳原審判決第12-16頁所示)。至於附表六編號1至65所示(即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65)部分,因依據本案起訴所檢附之證據,尚乏證據證明被告張杉豪於上開犯行期間(即112年2月20日至3月31日)已加入本案詐欺水房而從事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公訴意旨認被告張杉豪此部分涉犯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罪,尚屬無據。檢察官上訴意旨雖以被告張杉豪曾於112年2月16日、3月13日、3月21日先後匯款20,000元、15,000元、28,000元至被告林子勝帳戶,充設立幣勝客公司之款項,認被告張杉豪在此前即有為被告邱名慈洗錢之行為等語。然查幣勝客公司於112年1月5日即經臺北市政府核准設立,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在卷可稽(見第13524號偵卷五第141頁);且證人即被告邱名慈於本院審理時亦證述設立幣勝客公司所需款項,於設立登記前就已經給被告林子勝;且其於112年2、3月間請被告張杉豪轉帳予林子勝之款項,應與幣勝客公司沒有關係。至於被告張杉豪曾按月轉帳給伊,並備註「薪資」,是因為其當時要向國泰世華銀行申請貸款,所為才叫被告張杉豪幫忙做薪轉,後來銀行貸款下來,錢就還被告張杉豪,這些薪轉的資金與本案詐欺無關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14-216頁)。而一般公司設立登記前即需先進行驗資,也就是設立公司登記所需之資金應在核准設立前即事先備妥,而檢察官上訴意旨所指此部分被告張杉豪匯款予被告林子勝之款項,既均在幣勝客公司112年1月5日核准設立之後,且被告邱名慈亦證述各該款項與幣勝客公司無關,尚難以之為不利於被告張杉豪事實認定之依據,檢察官上訴意旨此部分所執,並不可採。是公訴意旨認被告張杉豪此部分涉犯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罪,尚屬無據。
㈡關於被告李宜鴻如附表六編號1至65部分:
檢察官起訴意旨認被告李宜鴻有此部分加重詐欺等犯行,無非以被告李宜鴻參與被告邱名慈發起詐欺水房後,被告李宜鴻係分擔部分「回水」之收取,回水USDT至被告李宜鴻向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下稱MAX交易所)開立之虛擬貨幣帳戶錢包,經被告李宜鴻出售變現後轉入其綁定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下稱渣打銀行)埔心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再依被告林子勝指示,將款項轉至被告林子勝、張杉豪之銀行帳戶,由被告林子勝、張杉豪提領現金,轉交予邱名慈等情。然查依被告李宜鴻渣打銀行埔心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顯示,被告李宜鴻原即有在MAX交易所從事虛擬貨幣之買賣交易,其在112年4月2日之前買賣虛擬貨幣雖是使用渣打銀行埔心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為出金帳戶,並綁定MAX交易所給遠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入金帳戶,且主要資料來源及去處均為被告李宜鴻在渣打銀行埔心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直至112年4月11日才有第1筆將其出售USDT所得款項轉帳至被告林子勝設於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紀錄,且此部分之款項應該是於同年4月6日在MAX交易所出售虛擬貨幣所得;又於112年4月18日才有第1筆將其出售USDT所得款項轉帳至被告張杉豪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紀錄,有被告李宜鴻渣打銀行埔心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及同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在卷可查(見第57717號偵二卷第145-155頁,本院卷四第461-462頁、第923頁);亦即依檢察官提出用以證明被告李宜鴻幫被告邱名慈收取回水之USDT,以其在MAX交易所虛擬貨幣帳戶錢包出售變現再轉入指定銀行帳戶之前開銀行帳戶之交易紀錄,僅足認被告李宜鴻有自112年4月初起即有收取USDT並予賣出,而經手被告邱名慈等人之本案詐欺水房贓款等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且上揭被告李宜鴻在渣打銀行埔心分行之交易紀錄,在112年1月至3月底期間,並無經手被告邱名慈等人本案詐欺水房贓款之紀錄。另證人即被告邱名慈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其是透過被告林子勝找被告李宜鴻將USDT換成台幣的,時間應該是在成立幣勝客公司的一段時間即幾個月後,確定的時間不記得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17-219頁);證人即被告林子勝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並不是幣勝客成立一開始被告邱名慈就叫其換幣,那時其還是領自己帳戶的錢,伊記得大概是112年4月多還是5月多被告李宜鴻才開始幫被告邱名慈換幣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26-227頁);另幣勝客公司是於112年1月5日始經臺北市政府核准設立,已如前述;經查被告邱名慈、林子勝此部分證述被告李宜鴻參與本案詐欺水房之時間,核與上開被告李宜鴻在MAX交易所之虛擬貨幣帳戶錢包及渣打銀行埔心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往來明細紀錄所示,互核大致相符,應堪採信。是被告李宜鴻辯稱其在112年4月1日前尚未參與本案詐欺水房等語,非不可採信。公訴意旨認被告李宜鴻此部分涉犯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罪,尚乏積極之證明。
㈢被告張潔雯、温丁明就附表六編號50至52之部分,經本院核
對附表六上開編號所示第一層、第二層、第三層帳戶之交易明細及後續轉匯、提領之相關證據(見附表六編號50至52「證據出處」欄),均查無上揭各編號所示之告訴人等所匯出之款項係匯入被告張潔雯、温丁明所有之金融帳戶或此部分告訴人等因受騙之匯款是由被告張潔雯、温丁明進行轉匯、提領之證據,被告張潔雯、温丁明所涉上開犯行之犯罪嫌疑自屬不足。至於檢察官上訴意旨雖以被告邱名慈等人是以實體水房作為犯罪據點,由部分成員負責承租水房、提領金錢、收交付金錢或轉帳等,所從事之工作或許不同,但彼此互相掩護、利用、便於管理及聯繫,分工合作達成詐欺取贓之目的,而被告張潔雯、溫丁明均為水房內之成員,就原判決附表一編號50至52部分是否無行為分擔及犯意聯絡,尚有再予斟酌之餘地等語。然按共同正犯,係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之謂。查檢察官起訴被告張潔雯、溫丁明參與本案詐欺水房,是分擔提供自己銀行帳戶予被告邱名慈等人使用,並於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將不法所得匯入被告張潔雯、溫丁明提供之銀行帳戶後,再依指示提領現金轉交被告林子勝、嚴逸庭等人;被告張潔雯、溫丁明之參與本案詐欺水房,僅是分擔提供帳戶及提款之車手工作,即應僅就其在共同犯罪意思範圍內,所分擔之各次提領行為(擔任車手)負其責任,而不是就整個水房所有行為同負其責;且原審檢察官就此部分關於被告溫丁明是否為共犯,亦已經其於原審實行公訴時予以更正(見原審卷一第434頁)。從而,檢察官上訴意旨此部分所指,尚非可採。
㈣另就被告張杉豪如附表七編號10、16、28、29-1、29-2、151
至156及被告林子勝如附表七編號47、61、66、71、74、79、80、91、93、95、98、118所示部分,經查上開各編號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及其IP資料、IP相關門號通聯調閱查詢回覆資料、所轉匯入之電子錢包虛擬貨幣帳戶交易明細,均查無上揭各編號所示之人所匯之款項匯入被告張杉豪、林子勝所有或所控制之金融帳戶、電子錢包之情形,此部分告訴人及被害人因受騙之匯款是否係由被告張杉豪、林子勝進行轉匯、購買虛擬貨幣並層層轉出,均非無疑,自難逕為不利於被告張杉豪、林子勝之認定。檢察官上訴意旨雖以起訴書附表二就此部分被害人金流表之記載,係源自於調查官職務上製作之涉案金流表,並有相關各層帳戶及電子錢包交易明細在卷可參。因卷證資料較繁雜且散落各卷,勾稽核對難免闕漏,或因漏未檢附資料亦不無可能,認原審就上開有疑慮之部分,為求勿枉勿縱及保障被害人權益,應再向負責製作金流紀錄之司法調查機關發函說明或補充詳情,原審以起訴書附表記載有誤即為有利於被告張杉豪等人之認定,證據調查尚未完備等語。惟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實質舉證責任,除指出證明方法外,並負說服法院之責任。法官基於公平法院之原則,僅立於客觀、公正、超然之地位而為審判,不負擔推翻被告無罪推定之責任,自無接續檢察官應盡之責任而依職權調查不利於被告證據之義務。檢察官以前詞指摘原審法院調查未完備等語,自非可採。再者,檢察官提起上訴後,亦未再就被告張杉豪等人此部分事實,提出不利於被告張杉豪等人之事證,而無從資為不利於被告張杉豪等人事實認定之依據,檢察官上訴所執,亦不可採。
㈤綜上所述,檢察官就此部分所舉證據,不足認定被告張杉豪
、李宜鴻就附表六編號1至65、被告張潔雯、温丁明就附表六編號50至52所示及被告張杉豪就附表七編號10、16、28、29-1、29-2、151至156、被告林子勝就附表七編號47、61、
66、71、74、79、80、91、93、95、98、118所示各次加重詐欺、一般洗錢之犯行。且檢察官提出之證據,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未能使本院之心證達到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應認此部分舉證尚有不足,難據以為不利被告張杉豪等人之認定,為屬不能證明被告張杉豪、李宜鴻、張潔雯、温丁明、林子勝等人此部分犯罪。因此:
⒈原審未察,遽對被告李宜鴻就附表六編號1至65所示,予論
罪科刑,即有未合。檢察官就原審關於被告李宜鴻此部分提起上訴意旨指摘原審判決有量刑過輕之不當;然經本院審理結果認關於被告李宜鴻此部分應屬不能證明犯罪,檢察官此部分上訴意旨,自非可採,而無理由。惟被告李宜鴻上訴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則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李宜鴻如其附表一編號1至65所示加重詐欺取財等犯行部分,均予撤銷,並為均被告李宜鴻無罪之諭知。
⒉是本件要屬不能證明被告張杉豪、李宜鴻就附表六編號1至
65、被告張潔雯、温丁明就附表六編號50至52所示及被告張杉豪就附表七編號10、16、28、29-1、29-2、151至156、被告林子勝就附表七編號47、61、66、71、74、79、80、91、93、95、98、118所示各次加重詐欺、一般洗錢之犯罪,原審因而就此部分分別為被告張杉豪等人無罪之諭知,並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仍認被告張杉豪等人有此部分加重詐欺取財等犯行,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潘曉琪提起公訴,檢察官劉世豪提起上訴,檢察官楊仕正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智雄
法 官 游秀雯法 官 林源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被告張杉豪、林子勝、張潔雯、温丁明一、二審均無罪部分,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得上訴,惟須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限制。被告李宜鴻無罪部分,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得上訴。其他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白孟倫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附表:(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59、61、63、65、67、68、70、71
、 72、73、74、79、80部分(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9、6
1、63、65、67、68、70、71. 72、73、74、79、80)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第一層帳戶 轉帳方式 (第一層到第二層) 自左列帳戶轉出時間、金額 第二層帳戶 自左列帳戶購買虛擬貨幣的時間、金額、幣別、數量 轉出虛擬貨幣至第三層錢包的時間、幣別、數量 轉出虛擬貨幣至第四層錢包的時間、金額、幣別、數量 證據出處 59 周信亨(提告) 假投資詐欺 113/4/26 08:39 5萬元 08:40 5萬元 08:41 5萬元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08:39 15萬元) 林亭卉之文山木新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網銀轉帳 IP來源: 何任傑0000-000000 (基地台位置與張杉豪門號重疊) 113年4月26日 08時51分、14萬9,512元 000- 0000000000000000 (林亭卉於Maicoin交易所之虛擬帳戶) 000- 0000000000000000 (林亭卉於Max交易所之虛擬帳戶) 113年4月26日 09時49分、28萬3,600元、ETH、2.00000000個 113年4月26日 14時29分、轉2.00000000個ETH至0x6eD13C35e0076E1b39f958E3899B03a9d3b60854 (第三層) 113年4月26日 14時30分、 轉4.000000000個ETH至 oxd1ae6cfaad15966a6408ae53005ce535b948bf03(陳登裕Bybit交易所錢包、第四層)。 1.第一層帳戶(偵13524卷10第425頁) 2.第二層帳戶(偵13524卷13第97頁) 3.第三層帳戶(偵13524卷13第98、315頁) 4.第四層帳戶(偵13524卷13第315頁) 5.被害人周信亨113年6月8日警詢筆錄(偵13524卷25第191至192頁) 6.行動電話門號IP、基地台位址資料(何任傑,門號0000000000)(偵13524卷八第205-256頁) 61 陸誠(提告) 假投資詐欺 113/4/29 09:10 5萬元 09:12 5萬元 09:17 5萬元 09:18 5萬元 09:21 5萬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 09:10 25萬元) 廖祥程之臺灣銀行新店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網銀轉帳 113年4月29日 09時33分、23萬9,515元、 09時34分、9,015元 000-0000000000000000 (廖祥程於Maicoin交易所之虛擬帳戶) 113年4月29日 10時45分、24萬8,500 元、ETH、2.00000000個 113年4月29日 11時19分、轉2.00000000個ETH至0x0C56409af587eE946B64E51A666B91C3377E8f17 (第三層) 113年4月29日 11時37分、轉2.00000000000個ETH至oxd1ae6cfaad15966a6408ae53005ce535b948bf03(陳登裕Bybit交易所錢包、第四層)。 1.第一層帳戶(偵13524卷11第5頁) 2.第二層帳戶(偵13524卷13第119頁) 3.第三層帳戶(偵13524卷13第120、331頁) 4.第四層帳戶(偵13524卷13第331頁) 5.被害人陸誠113年5月21日警詢筆錄(偵13524卷25第223至224頁) 63 張立元(提告) 假投資詐欺 113/4/29 11:26 40萬元 蘇芃心之華南銀行台中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網路ATM轉帳 IP來源: 陳昱安0000-000000 (基地台位置與張杉豪門號重疊) 113年4月29日 11時29分、40萬4,715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蘇芃心於Maicoin交易所之虛擬帳戶) 113年4月29日 12時27分、40萬4,700 元、ETH、3.00000000個 113年4月29日 14時36分、轉3.00000000個ETH至 0x5DC8190adf2beA7e190E7527a09c7F66aB50d2F7 (第三層)) 113年4月29日 16時56分、轉3.000000000000個ETH至oxd1ae6cfaad15966a6408ae53005ce535b948bf03(陳登裕Bybit交易所錢包、第四層)。 1.第一層帳戶(偵13524卷10第408頁) 2.第二層帳戶(偵13524卷13第105頁) 3.第三層帳戶(偵13524卷13第106、321頁) 4.第四層帳戶(偵13524卷13第321頁) 5.被害人張立元113年6月17日警詢筆錄(偵13524卷25第287至288頁) 6.行動電話門號IP、基地台位址資料(陳昱安,門號0000000000) (偵13524卷八第93-99頁) 65 陳春雲(提告) 假投資詐欺 113/4/29 14:14 50萬元 林亭卉之文山木新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網銀轉帳 IP來源: 何任傑0000-000000 (基地台位置與張杉豪門號重疊) 113年4月29日 14時28分、49萬9,712元 000-0000000000000000 (林亭卉於Maicoin交易所之虛擬帳戶) 113年4月29日 15時12分、49萬9,700 元、ETH、4.00000000個 113年4月29日 16時20分、轉4.00000000個ETH至 0x6eD13C35e0076E1b39f958E3899B03a9d3b60854 (第三層) 113年4月29日 14時56分、轉4.0000000000個ETH至oxd1ae6cfaad15966a6408ae53005ce535b948bf03(陳登裕Bybit交易所錢包、第四層)。 1.第一層帳戶(偵13524卷10第425頁) 2.第二層帳戶(偵13524卷13第97頁) 3.第三層帳戶(偵13524卷13第98、315頁) 4.第四層帳戶(偵13524卷13第315頁) 5.被害人陳春雲113年6月1日警詢筆錄(偵13524卷25第337至338頁) 6.郵局無摺存款單(偵13524卷25第350頁) 7.行動電話門號IP、基地台位址資料(何任傑,門號0000000000) (偵13524卷八第205-256頁) 67 謝佳諭(提告) 假投資詐欺 113/4/30 10:00 65萬元 林亭卉之文山木新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網銀轉帳 IP來源: 何任傑0000-000000 (基地台位置與張杉豪門號重疊) 113年4月30日 10時04分、19萬6,812元 000-0000000000000000 (林亭卉於Maicoin交易所之虛擬帳戶) 113年4月30日 11時10分、19萬6,800 元、ETH、1.00000000個 113年4月30日 16時44分、轉1.00000000個ETH至0x6eD13C35e0076E1b39f958E3899B03a9d3b60854 (第三層) 113年4月30日 16時51分、轉6.000000000000個ETH至oxd1ae6cfaad15966a6408ae53005ce535b948bf03(陳登裕Bybit交易所錢包、第四層)。 1.第一層帳戶(偵13524卷10第425頁) 2.第二層帳戶(偵13524卷13第97、99頁) 3.第三層帳戶(偵13524卷13第98、99、315頁) 4.第四層帳戶(偵13524卷13第315頁) 5.被害人謝佳諭113年5月20日警詢筆錄(偵13524卷25第376至378頁) 6.郵局無摺存款單(偵13524卷25第350頁) 7.行動電話門號IP、基地台位址資料(何任傑,門號0000000000) (偵13524卷八第205-256頁) 113年4月30日 10時03分、45萬3,212元 000-0000000000000000 (林亭卉於Max交易所之虛擬帳戶) 113年4月30日 11時09分、45萬3,185.6 元、ETH、4.341674個 113年4月30日 12時28分、轉4.00000000個ETH至0x6eD13C35e0076E1b39f958E3899B03a9d3b60854 (第三層) 68 陳庭羽(提告) 假投資詐欺 113/4/30 10:01 50萬元 蘇芃心之華南銀行台中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網路ATM轉帳 IP來源: 陳昱安0000-000000 (基地台位置與張杉豪門號重疊) 113年4月30日 11時07分、49萬9,515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蘇芃心於Maicoin交易所之虛擬帳戶) 113年4月30日 12時24分、49萬9,500 元、ETH、4.0000000個 113年4月30日 15時19分、轉4.0000000個ETH至0x5DC8190adf2beA7e190E7527a09c7F66aB50d2F7 (第三層) 113年4月30日 15時21分、轉4.000000000個ETH至oxd1ae6cfaad15966a6408ae53005ce535b948bf03(登裕Bybit交易所錢包、第四層)。 1.第一層帳戶(偵13524卷10第408頁) 2.第二層帳戶(偵13524卷13第105頁) 3.第三層帳戶(偵13524卷13第106、321頁) 4.第四層帳戶(偵13524卷13第321頁) 5.被害人陳庭羽113年5月8日警詢筆錄(偵13524卷25第392至394頁) 7.行動6.行動電話門號IP、基地台位址資料(陳昱安,門號0000000000) (偵13524卷八第93-99頁) 70 李家丞(提告) 假投資詐欺 113/5/2 09:09 50萬元 彭小娟之臺灣中小企楊梅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 網路ATM轉帳 IP來源: 陳昱安0000-000000 (基地台位置與張杉豪門號重疊) 113年5月2日 09時56分、50萬4,815元 000-0000000000000000 (彭小娟於Maicoin交易所之虛擬帳戶) 113年5月2日 10時51分、50萬4,800 元、ETH、5.00000000個 113年5月2日 11時54分、轉5.1999個ETH至0xcAB98D0000000C60E482c3d30B3c2556E6364cB5 (第三層) 113年5月2日 14時33分、轉9.000000000個ETH至oxd1ae6cfaad15966a6408ae53005ce535b948bf03(陳登裕Bybit交易所錢包、第四層) 1.第一層帳戶(偵13524卷10第533頁) 2.第二層帳戶(偵13524卷13第115頁) 3.第三層帳戶(偵13524卷13第115、329頁) 4.第四層帳戶(偵13524卷13第329頁) 5.被害人李家丞113年10月16日警詢筆錄(偵13524卷25第427至429頁) 6.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偵13524卷25第434頁) 7.行動7.行動電話門號IP、基地台位址資料(陳昱安,門號0000000000) (偵13524卷八第93-99頁) 71 池銀康(提告) 假投資詐欺 113/5/2 09:13 50萬元 廖祥程之臺灣銀行新店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網銀轉帳 113年5月2日 11時12分、50萬5,355元 000-0000000000000000 (廖祥程於Maicoin交易所之虛擬帳戶) 113年5月2日 12時06分、50萬5,340 元、ETH、5.00000000個 113年5月2日 13時00分、轉5.00000000個ETH至 0x0C56409af587eE946B64E51A666B91C3377E8f17 (第三層) 113年5月2日 14時24分、轉5.000000000個ETH至oxd1ae6cfaad15966a6408ae53005ce535b948bf03(陳登裕Bybit交易所錢包、第四層)。 1.第一層帳戶(偵13524卷11第5頁) 2.第二層帳戶(偵13524卷13第119頁) 3.第三層帳戶(偵13524卷13第120、331頁) 4.第四層帳戶(偵13524卷13第331頁) 5.被害人池銀康113年5月15日警詢筆錄(偵13524卷25第441至442頁) 6.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13524卷25第461頁) 72 趙新強(提告) 假投資詐欺 113/5/2 09:23 50萬元 林亭卉之文山木新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網銀轉帳 IP來源: 何任傑0000-000000 (基地台位置與張杉豪門號重疊) 113年5月2日 09時23分、50萬5,512元 000-0000000000000000 (林亭卉於Maicoin交易所之虛擬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 (林亭卉於Max交易所之虛擬帳戶) 113年5月2日 11時10分、50萬5,500 元、ETH、5.00000000個 113年5月2日 12時04分、轉5.2099個ETH至0x6eD13C35e0076E1b39f958E3899B03a9d3b60854 (第三層) 113年5月2日 14時20分、轉5.000000000個ETH至oxd1ae6cfaad15966a6408ae53005ce535b948bf03(陳登裕Bybit交易所錢包、第四層)。 1.第一層帳戶(偵13524卷10第425頁) 2.第二層帳戶(偵13524卷13第97頁) 3.第三層帳戶(偵13524卷13第98、315頁) 4.第四層帳戶(偵13524卷13第315頁) 5.被害人趙新強113年5月29日警詢筆錄(偵13524卷25第467至468頁) 6.郵局無摺存款單(偵13524卷25第475頁) 7.行動電話門號IP、基地台位址資料(何任傑,門號0000000000) (偵13524卷八第205-256頁) 73 游玉雲(提告) 假投資詐欺 113/5/2 09:46 36萬元 蘇芃心之華南銀行台中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網路ATM轉帳 IP來源: 陳昱安0000-000000 (基地台位置與張杉豪門號重疊) 113年5月2日 10時10分、36萬5,265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蘇芃心於Maicoin交易所之虛擬帳戶) 113年5月2日 11時10分、36萬5,250 元、ETH、3.00000000個 113年5月2日 12時01分、轉3.00000000個ETH至 0x5DC8190adf2beA7e190E7527a09c7F66aB50d2F7 (第三層) 113年5月2日 14時15分、轉3.0000000000個ETH至oxd1ae6cfaad15966a6408ae53005ce535b948bf03(陳登裕Bybit交易所錢包、第四層)。 1.第一層帳戶(偵13524卷10第408頁) 2.第二層帳戶(偵13524卷13第105頁) 3.第三層帳戶(偵13524卷13第106、321頁) 4.第四層帳戶(偵13524卷13第321頁) 5.被害人游玉雲113年5月12日警詢筆錄(偵13524卷25第482頁) 6.行動電話門號IP、基地台位址資料(陳昱安,門號0000000000) (偵13524卷八第93-99頁) 74 劉家馨(提告) 假投資詐欺 113/5/3 08:56 5萬元 08:57 5萬元 09:00 10萬元 09:01 10萬元 09:03 5萬元 09:04 5萬元 09:16 5萬元 09:19 5萬元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08:56 50萬元) 廖祥程之臺灣銀行新店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網銀轉帳 113年5月3日 09時34分、49萬8,415元 000-0000000000000000 (廖祥程於Maicoin交易所之虛擬帳戶) 113年5月3日 10時28分、49萬8,400元、ETH、5.00000000個 113年5月3日 12時52分、轉5.00000000個ETH至 0x0C56409af587eE946B64E51A666B91C3377E8f17 (第三層) 113年5月3日 13時53分、轉4.000000000個ETH至oxd1ae6cfaad15966a6408ae53005ce535b948bf03(陳登裕Bybit交易所錢包、第四層)。 1.第一層帳戶(偵13524卷11第5、6頁) 2.第二層帳戶(偵13524卷13第119頁) 3.第三層帳戶(偵13524卷13第120、331頁) 4.第四層帳戶(偵13524卷13第331頁) 5.被害人劉家馨113年6月25日警詢筆錄(偵13524卷26第4至6頁) 76 吳靜怡(提告) 假投資詐欺 113/5/6 09:12 52萬4,043元 林庭慧之臺灣銀行板新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網銀轉帳 113年5月6日 09時16分、45萬2,8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林庭慧於Maicoin交易所之虛擬帳戶) 113年5月6日 10時18分、45萬2,800元、ETH、4.00000000個 113年5月6日 11時14分、轉4.00000000個ETH至0Z0Z00000000F3B4E4b650aEa6Af70C06d0118DB21 (第三層) 113年5月6日 11時27分、轉5.0000000000個ETH至oxd1ae6cfaad15966a6408ae53005ce535b948bf03(陳登裕Bybit交易所錢包(第四層)。 1.第一層帳戶(偵13524卷11第121至122頁) 2.第二層帳戶(偵13524卷13第131、133頁) 3.第三層帳戶(偵13524卷13第131、133、343頁) 4.第四層帳戶(偵13524卷13第343頁) 5.被害人吳靜怡113年5月8日警詢筆錄(偵13524卷26第90頁) 6.網銀自行轉帳(偵13524卷26第93頁) 113年5月6日 09時17分、6萬9,81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林庭慧於Max交易所之虛擬帳戶) 113年5月6日 10時19分、6萬9,748.5 元、ETH、0.680975個 113年5月6日 11時23分、轉0.00000000個ETH至0Z0Z00000000F3B4E4b650aEa6Af70C06d0118DB21 (第三層) 113/5/7 13:22 99萬9,000元 113年5月7日 13時25分、51萬0,81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林庭慧於Maicoin交易所之虛擬帳戶) 113年5月7日 14時58分、15時58分、51萬0,800元、ETH、5.0000000個 113年5月7日 16時01分、轉4.9699個ETH至0Z0Z00000000F3B4E4b650aEa6Af70C06d0118DB21 (第三層) 113年5月7日 16時06分、轉9.000000000個ETH至oxd1ae6cfaad15966a6408ae53005ce535b948bf03(陳登裕)Bybit交易所錢包(第四層)。 113年5月7日 13時26分、48萬8,91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林庭慧於Max交易所之虛擬帳戶) 113年5月7日 14時59分、15時15分、15時16分、48萬8,946.8元、ETH、4.0000000個 113年5月7日 16時00分、轉4.00000000個ETH至0Z0Z00000000F3B4E4b650aEa6Af70C06d0118DB21 (第三層) 79 黃天祺(提告) 假投資詐欺 113/5/7 08:57 20萬元 09:00 10萬元 09:02 10萬元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08:57 40萬元) 廖祥程之臺灣銀行新店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網銀轉帳 113年5月7日 09時7分、40萬5,715元 000-0000000000000000 (廖祥程於Maicoin交易所之虛擬帳戶) 113年5月7日 09時49分、40萬5,700 元、ETH、3.00000000個 113年5月7日 14時28分、轉3.00000000個ETH至0x0C56409af587eE946B64E51A666B91C3377E8f17 (第三層) 113年5月7日 14時55分、轉3.0000000000個ETH至oxd1ae6cfaad15966a6408ae53005ce535b948bf03(陳登裕Bybit交易所錢包、第四層)。 1.第一層帳戶(偵13524卷11第6頁) 2.第二層帳戶(偵13524卷13第119頁) 3.第三層帳戶(偵13524卷13第120、331頁) 4.第四層帳戶(偵13524卷13第331頁) 5.被害人黃天祺113年6月17日警詢筆錄(偵13524卷26第161至162頁) 80 陳蔓凌(提告) 假投資詐欺 113/5/7 09:17 60萬元 周金花之土地銀行中清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網路ATM轉帳 IP來源: 陳禹任 0000-000000 ( 基地台位置與張杉豪門號重疊) 113年5月7日 10時00分、45萬8,7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周金花於Maicoin交易所之虛擬帳戶) 113年5月7日 10時45分、45萬8,700元、ETH、4.0000000個 113年5月7日 14時08分、轉4.00000000個ETH至0x5042f68095A2CFa7e10Cd9a7D48CBBD0E27424b0 (第三層) 113年5月7日 14時23分、轉5.000000000個ETH至oxd1ae6cfaad15966a6408ae53005ce535b948bf03(陳登裕Bybit交易所錢包、第四層)。 1.第一層帳戶(偵13524卷11第139頁) 2.第二層帳戶(偵13524卷13第139、141頁) 3.第三層帳戶(偵13524卷13第139、141、347頁) 4.第四層帳戶(偵13524卷13第347頁) 5.被害人陳蔓凌113年5月12日警詢筆錄(偵13524卷26第190至192頁) 6.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偵13524卷26第194頁) 7.行動電話門號IP、基地台位址資料(陳禹任,門號0000000000) (偵13524卷八第291-303頁) 113年5月7日 10時01分、14萬1,2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周金花於Max交易所之虛擬帳戶) 113年5月7日 10時47分、14萬1,200 元、ETH、1.406304個 113年5月7日 12時15分、轉1.00000000個ETH至 0x5042f68095A2CFa7e10Cd9a7D48CBBD0E27424b0 (第三層)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原判決罪刑 本院主文 1 林于珍 (提告) 邱名慈犯發起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林子勝犯指揮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伍年。 嚴逸庭犯指揮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伍年。 張杉豪無罪。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指揮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嚴逸庭所犯指揮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上訴駁回。 李宜鴻無罪。 2 林建宏(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無罪。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李宜鴻無罪。 3 許濬騰(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無罪。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李宜鴻無罪。 4 黃淑真(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無罪。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李宜鴻無罪。 5 趙清揚(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杉豪無罪。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上訴駁回。 李宜鴻無罪。 6 黃春潭(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無罪。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李宜鴻無罪。 7 朱瑞月(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張杉豪無罪。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上訴駁回。 李宜鴻無罪。 8 曾聰周(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無罪。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李宜鴻無罪。 9 鄭素雲(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無罪。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李宜鴻無罪。 10-1 許美玲(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無罪。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祥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李宜鴻無罪。 上訴駁回。 10-2 許美玲(提告) 11 王詩涵(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無罪。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李宜鴻無罪。 12 黃聲威(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無罪。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李宜鴻無罪。 13 劉耀隆(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無罪。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李宜鴻無罪。 14 林睿哲(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無罪。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李宜鴻無罪。 15 王依鈴(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無罪。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李宜鴻無罪。 16 石台榮(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無罪。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李宜鴻無罪。 17 王若珊(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杉豪無罪。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上訴駁回。 李宜鴻無罪。 18 張雯琪(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杉豪無罪。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上訴駁回。 李宜鴻無罪。 19 鄧金福(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無罪。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李宜鴻無罪。 20 張茱莉(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無罪。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李宜鴻無罪。 21 曾玲月(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杉豪無罪。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上訴駁回。 李宜鴻無罪。 22 吳大章(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無罪。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李宜鴻無罪。 23 謝邱瑞香(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無罪。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李宜鴻無罪。 24 沈建昌(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杉豪無罪。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上訴駁回。 李宜鴻無罪。 25 張錦昆(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無罪。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羅祥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李宜鴻無罪。 上訴駁回。 26 江俊融(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張杉豪無罪。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上訴駁回。 李宜鴻無罪。 27 廖俊傑(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無罪。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李宜鴻無罪。 28 趙芷媺(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張杉豪無罪。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上訴駁回。 李宜鴻無罪。 29 饒錦源(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無罪。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李宜鴻無罪。 30 秦王梅(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無罪。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李宜鴻無罪。 31 王致堯(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無罪。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李宜鴻無罪。 32 鄒惠珍(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無罪。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童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王鵬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李宜鴻無罪。 童宇辰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王鵬貴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3 鍾映瑾(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無罪。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李宜鴻無罪。 34 曾家政(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無罪。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潔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李宜鴻無罪。 上訴駁回。 35 黃文森(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無罪。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童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王鵬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李宜鴻無罪。 上訴駁回。 王鵬貴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6 徐芳瑛(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無罪。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李宜鴻無罪。 37 蔡欣玗(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無罪。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童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潔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李宜鴻無罪。 童宇辰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38 黃淑芳(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無罪。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童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潔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李宜鴻無罪。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39 葛世珍(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無罪。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王鵬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潔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羅祥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李宜鴻無罪。 王鵬貴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40 賴鎧宏(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無罪。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王鵬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潔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羅祥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李宜鴻無罪。 王鵬貴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41 洪玲惠(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無罪。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王鵬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潔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羅祥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李宜鴻無罪。 王鵬貴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42 郭淑華(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無罪。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潔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李宜鴻無罪。 上訴駁回。 43 羅振錡(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杉豪無罪。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潔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羅祥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王鵬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童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上訴駁回。 李宜鴻無罪。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王鵬貴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44 林紋華(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杉豪無罪。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王鵬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羅祥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上訴駁回。 李宜鴻無罪。 王鵬貴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45 陳琇琪(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無罪。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潔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李宜鴻無罪。 上訴駁回。 46 高麗雯(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杉豪無罪。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潔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温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上訴駁回。 李宜鴻無罪。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47 粘世明(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無罪。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潔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温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李宜鴻無罪。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48 謝美金(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無罪。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潔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温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李宜鴻無罪。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49 張石峯(不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無罪。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潔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温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上訴駁回。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李宜鴻無罪。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50 鄭傳清(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無罪。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潔雯無罪。 温丁明無罪。 羅祥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李宜鴻無罪。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51 林黎花(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無罪。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潔雯無罪。 温丁明無罪。 羅祥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李宜鴻無罪。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52 陳夢萍(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無罪。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潔雯無罪。 温丁明無罪。 羅祥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李宜鴻無罪。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53 陳威豪(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無罪。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李宜鴻無罪。 54 廖啟宏(不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無罪。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李宜鴻無罪。 55 吳淑蓉(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無罪。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李宜鴻無罪。 56 高進居(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無罪。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李宜鴻無罪。 57 蘇啟偉(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無罪。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李宜鴻無罪。 58 廖嘉雯(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無罪。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李宜鴻無罪。 59 李佳樺(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杉豪無罪。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上訴駁回。 李宜鴻無罪。 60 何豐賜(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無罪。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李宜鴻無罪。 61 羅玉燕(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無罪。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李宜鴻無罪。 62 彭信茂(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無罪。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李宜鴻無罪。 63 曾燕慈(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無罪。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李宜鴻無罪。 64 莊文淵(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無罪。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李宜鴻無罪。 65 羅盛森(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無罪。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李宜鴻無罪。 66 黃惠娥(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上訴駁回。 67 李長原(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68 陳丽珠(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69 陳秀琇(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李宜鴻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0-1 林素卿(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李宜鴻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70-2 林素卿(提告) 71 崔亞玲(不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72 林皇伶(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李宜鴻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3 廖珮雯(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74 曹立翰(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李宜鴻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5 江世偉(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76 簡俊田(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上訴駁回。 77 孫秀雲(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上訴駁回。 78 李俐萱(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李宜鴻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9-1 林俊良(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李宜鴻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9-2 林俊良(提告) 80 吳燕鈴(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81 吳麗琴(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李宜鴻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82 王明銘(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李宜鴻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3 李俊緯(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李宜鴻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4 張文源(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李宜鴻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5 陳氏芝(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李宜鴻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6 林玉美(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李宜鴻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7-1 王姍姍(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李宜鴻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87-2 王姍姍(提告) 87-3 王姍姍(提告) 88 郭輝雄(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李宜鴻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89 黃培怡(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90 林富榮(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91 黃頤寬(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上訴駁回。 92 黃倩宜(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李宜鴻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93 徐玉屏(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上訴駁回。 94 陳立民(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上訴駁回。 95 林錦田(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上訴駁回。 96 陳漢苙(不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97 許美瑛(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李宜鴻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8 黃慧萍(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李宜鴻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9 謝陳美麗(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上訴駁回。 100 蔡欣儒(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李宜鴻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1 林政江(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上訴駁回。 102-1 王麗卿(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李宜鴻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102-2 王麗卿(提告) 102-3 王麗卿(提告) 102-4 王麗卿(提告) 103 楊 霆(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李宜鴻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4 蘇福壽(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上訴駁回。 105 林禹彤(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上訴駁回。 106 許文玲(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107-1 梁珮竹(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李宜鴻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07-2 梁珮竹(提告) 108 黃郁軒(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109 曾台英(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李宜鴻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10-1 胡婕(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上訴駁回。 110-2 胡婕(提告) 111 陳鐵松(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112 張銀嬌(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113 石瑞玲(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114 林佳縈(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李宜鴻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5 劉鳳卿(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116 羅秋芬(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117 林美玉(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118 曾淑華(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李宜鴻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9 朱育萱(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120 張貴娣(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上訴駁回。 121 陳勝科(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122 林炳熙(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李宜鴻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3 沈鉦達(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李宜鴻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4 高銘珠(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上訴駁回。 125 陳佩仁(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李宜鴻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126 游永燦(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上訴駁回。 127 賴怡甄(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128 林耀基(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129 吳滿妹(不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上訴駁回。 130 陳添富(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131 翁金春(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李宜鴻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2 陳品彤(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133 簡安然(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李宜鴻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4 吳佳純(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上訴駁回。 135 張惠秋(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136 林時均(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李宜鴻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7 王宏丞(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李宜鴻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8 吳秋霞(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139 陳玉柑(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李宜鴻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0 楊富傑(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141 施美玲(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李宜鴻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2 丁筠蘇(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143 陳萬賀(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144 余雅玲(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李宜鴻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5 張席寧(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146 孫美雪(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李宜鴻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7 張傳錞(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上訴駁回。 148 潘同嘉(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149 黃金梅(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150 梁育笙(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151 李柏鍁(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李宜鴻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52 黃裕惠(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153 廖彗君(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李宜鴻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54 張石雄(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上訴駁回。 155 郭家妘(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156 楊智允(不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157 劉宸均(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158 莊繡縈(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上訴駁回。 159 李保生(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160 向美莉(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上訴駁回。 161 呂志良(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162 方月蓉(不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上訴駁回。 163 林杰翰(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李宜鴻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64 唐秀易(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上訴駁回。 165 廖慧君(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166 胡淑敏(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李宜鴻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67 李茂成(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168 廖畹芸(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169 林素真(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170 吳仁裕(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李宜鴻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171 樊永義(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李宜鴻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72 林雅玲(不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李宜鴻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73 劉展瑞(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李宜鴻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74 劉瓊臨(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175 潘韻如(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李宜鴻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76 阮靜代(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177 范秋娥(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178 林和珍(提告) 邱名慈無罪。 林子勝無罪。 嚴逸庭無罪。 張杉豪無罪。 李宜鴻無罪。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179 謝貞貞(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180 王永煌(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上訴駁回。 181 劉雅慈(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182 鄭維德(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183 林慶鐘(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上訴駁回。 184 潘韋樺(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李宜鴻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85 嚴靜芳(不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186 錢鎔(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上訴駁回。 187 林雁淳(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李宜鴻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188 方秀朱(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李宜鴻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89 王雅卿(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上訴駁回。 190 朱專寶(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191 劉儷(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192 林雷倫(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193 蔡秋香(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上訴駁回。 194 黃壽星(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上訴駁回。 195 游美玉(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上訴駁回。 196 陳美枝(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上訴駁回。 197 許玉林(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上訴駁回。 198 鄭宥丞(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上訴駁回。 199 邱慧萍(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上訴駁回。 200 謝順勳(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李宜鴻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01 張江玉梅(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202 柯冠華(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203 江喬茵(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204 吳麗媖(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李宜鴻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05 廖梅芬(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李宜鴻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06 孫聖博(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207 湯素慧(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嚴逸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李宜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嚴逸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原判決罪刑 本院主文 1 張金滿(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2 陳姬鳳(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3 何季衡(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4 林克俊(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5 黃尹鈴(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6-1 林玉培(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上訴駁回。 6-2 林玉培(提告) 7 劉珮汝(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8 陳品岑(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9-1 吳明松(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9-2 吳明松(提告) 10 謝季罃(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無罪。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11 廖韋茜(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2-1 廖恬瑜(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上訴駁回。 12-2 廖恬瑜(提告) 13 王姿琇(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14 郭建賜(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15 徐玉昭(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16 盧曉鶯(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無罪。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17 林翊茹(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8 謝雪莉(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9 陳平助(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上訴駁回。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0 劉章賢(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21 林襄絜(不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上訴駁回。 22 施坤良(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3 傅詠棋(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24 陳文鶴(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25 李嵐琦(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26 彭泰諭(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7 廖子儀(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28 葉安品(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無罪。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29-1 王桃(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張杉豪無罪。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上訴駁回。 29-2 王桃(提告) 30 林茂森(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31 詹德順(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上訴駁回。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2 蘇暄軒(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33-1 傅佳珍(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33-2 傅佳珍(提告) 34 黃秀蓮(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35 陳細娥(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36 朱志蕾(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7 趙思惠(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38 吳文隆(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39 許財吉(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童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上訴駁回。 40 陳仲陽(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1 吳慶華(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童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42 許淑芳(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3 顏廷燕(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童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上訴駁回。 44 詹千慧(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5 陳珈苡(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6-1 謝怡君(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童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46-2 謝怡君(提告) 47 劉益宏(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無罪。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8 胡賢琦(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9 羅如廷(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0-1 陳哲仁(不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童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上訴駁回。 50-2 陳哲仁(不提告) 51 陳蓮月(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52 許博仁(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童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童宇辰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53-1 莊明豐(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上訴駁回。 53-2 莊明豐(提告) 53-3 莊明豐(提告) 54 李夢虎(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5 孫家珍(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6 洪麗雅(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7 蔡承樺(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8 鄭人豪(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59 周信亨(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0 郭淑芬(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1 陸誠(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無罪。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上訴駁回。 62 陳桂員(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3 張立元(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4 許翠蓮(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65 陳春雲(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66 陳麗螢(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無罪。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67 謝佳諭(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68 陳庭羽(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69 黃瑾蓉(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上訴駁回。 70 李家丞(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71 池銀康(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林子勝無罪。 張杉豪無罪。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上訴駁回。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72 趙新強(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73 游玉雲(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4 劉家馨(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林子勝無罪。 張杉豪無罪。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上訴駁回。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75 陳政洋(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6 吳靜怡(提告) 邱名慈無罪。 張杉豪無罪。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77 吳麗玉 (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童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78 黃玉明 (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79 黃天祺 (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無罪。 張杉豪無罪。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上訴駁回。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0 陳蔓凌(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林子勝無罪。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上訴駁回。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81 郭雲卿(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82 林世才(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83 陳友紅(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上訴駁回。 84 潘勇男(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上訴駁回。 85-1 陳月華(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85-2 陳月華(提告) 86 謝珮琪(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7 林慧萍(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8 鄭文雄(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9-1 邱仕菁(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童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上訴駁回。 89-2 邱仕菁(提告) 90 吳怜媛(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91 張玉如(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無罪。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92 孫桂雲(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童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93 謝欣芹(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無罪。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4 楊維震(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95 余勇芬(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無罪。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6 朱逸榛(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7-1 陳秀如(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97-2 陳秀如(提告) 98 林家興(不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無罪。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張杉豪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9-1 洪燕珠(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上訴駁回。 99-2 洪燕珠(提告) 100 林美仁(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01-1 莊宏紳(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童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101-2 莊宏紳(提告) 101-3 莊宏紳(提告) 102 蔡郁津(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上訴駁回。 103 陳桂華(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4 蔡益芳(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05 林慧玲(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06 李家瑩(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童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107 林益鐘(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08 柯淑喜(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09-1 林淑慎(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童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上訴駁回。 109-2 林淑慎(提告) 110 吳仁全(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童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111 徐嘉韻(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12 葉秝蓁(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童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113 陳麗萍(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14 廖素尾(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15 甘曉蘭(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童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116 鄭雅芳(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童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117 吳敏華(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童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童宇辰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118 邱子琳(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林子勝無罪。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119 張式安(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童宇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120-1 梁耀銘(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20-2 梁耀銘(提告) 121 易振嶽(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22 黃文課(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23 郭德慶(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24 林甫芹(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25 李采倩(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26 陳淑卿(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27 林婿惠(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28 張育騰(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29 楊曉玲(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30 張玉梅(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31 陳皇中(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32 張貴(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33 朱台英(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34 賴峻彣(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35 黃秀美(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36 周怡均(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37 許渱堉(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38 蘇雅玲(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39 江美秀(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40 王耀健(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41 吳美鳳(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42 鄧莆樺(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43 陳輝雄(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44 鍾任謀(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45 楊孝德(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46 林青葆(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47 余政慧(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48 張惠鳳(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49 陳佑鈞(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50 謝秀娟(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51 趙文如(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張杉豪無罪。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上訴駁回。 152 劉尚艾(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張杉豪無罪。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上訴駁回。 153 林益年(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張杉豪無罪。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上訴駁回。 154 馬喜榮(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張杉豪無罪。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上訴駁回。 155 葉碧珠(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張杉豪無罪。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上訴駁回。 156 郭美蕙(提告) 邱名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林子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張杉豪無罪。 上訴駁回。 林子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上訴駁回。附表三:被告林子勝和(調)解列表原判決附表編號 告訴人或被害人姓名 和解內容(以下以新臺幣計元) 全部給付 分期給付 備註(履行情形) 證據出處 附表1-1 林于珍 5000 5000 當場給付 本院卷四P243 附表1-3 許濬騰 20000 20000 匯款 本院卷四P245-249 附表1-5 趙清揚 25000 25000 當場給付 本院卷四P251 附表1-6 黃春潭 30000 30000 當場給付 本院卷四P253 附表1-15 王依鈴 30000 30000 匯款 本院卷四P929-933 附表1-27 廖俊傑 20000 20000 匯款 本院卷四P255-257 附表1-28 趙芷媺 100000 按月給付1,200元,履行期尚未屆至(民國115年6月起),故尚未匯款 原審卷五P415-425 附表1-33 鍾映瑾 20000 20000 匯款 本院卷四P259-261 附表1-34 曾家政 10000 10000 郵政現金袋 本院卷四P263-266 附表1-35 黃文森 10000 10000 匯款 本院卷四P267-269 附表1-37 蔡欣玗 6600 6600 當場給付 本院卷四P271 附表1-39 葛世珍 18000 18000 匯款 本院卷四P273-275 附表1-43 羅振錡 98000 按月給付1,200元,履行期尚未屆至(民國115年6月起),故尚未匯款 原審卷五P415-425 附表1-44 林紋華 20000 20000 匯款 本院卷四P277-279 附表1-47 粘世明 15000 按月給付1,200元,履行期尚未屆至(民國115年6月起),故尚未匯款 原審卷五P427-429 附表1-52 陳夢萍 19000 按月給付1,200元,履行期尚未屆至(民國115年6月起),故尚未匯款 原審卷五P415-425 附表1-57 蘇啟偉 20000 20000 匯款 本院卷四P281-283 附表1-58 廖嘉雯 20000 20000 當場給付 本院卷四P285-286 附表1-61 羅玉燕 20000 10000 由被告林子勝、李宜鴻共同支付和解金。先給付10,000元,剩餘按月給付1,000元。已全部匯款履行完畢 本院卷四P419-424 附表1-69 陳秀琇 40000 按月給付1,200元,履行期尚未屆至(民國115年6月起),故尚未匯款 原審卷五P415-425 附表1-70 林素卿 20000 20000 匯款 本院卷四P287-289 附表1-72 林皇伶 20000 20000 匯款 本院卷四P291-293 附表1-74 曹立翰 20000 20000 匯款 本院卷四P295-297 附表1-78 李俐萱 20000 20000 匯款 本院卷四P299-301 附表1-79 林俊良 40000 按月給付1,200元,履行期尚未屆至(民國115年6月起),故尚未匯款 原審卷五P415-425 附表1-81 吳麗琴 77000 按月給付1,200元,履行期尚未屆至(民國115年6月起),故尚未匯款 原審卷五P415-425 附表1-82 王明銘 不求償 被告林子勝、李宜鴻共同和解。不求償 本院卷四P425 附表1-83 李俊緯 20000 20000 匯款 本院卷四P303-305 附表1-84 張文源 20000 20000 匯款 本院卷四P307-311 附表1-85 陳氏芝 6000 3000 由被告林子勝、李宜鴻共同支付和解金。已當場全部履行完畢 本院卷四P427 附表1-86 林玉美 20000 20000 當場給付 本院卷四P313-314 附表1-87 王姍姍 20000 20000 當場給付 本院卷四P315-306 附表1-88 郭輝雄 200000 按月給付2,000元,履行期尚未屆至(民國115年6月起),故尚未匯款 原審卷五P415-425 附表1-92 黃倩宜 不求償 被告林子勝、李宜鴻共同和解。不求償 本院卷四P429 附表1-97 許美瑛 20000 20000 匯款 本院卷四P317-319 附表1-98 黃慧萍 20000 20000 匯款 本院卷四P321-323 附表1-100 蔡欣儒 20000 20000 匯款 本院卷四P325-327 附表1-102 王麗卿 30000 30000 匯款 本院卷四P329-331 附表1-103 楊(山+逢)霆 20000 20000 匯款 本院卷四P333-335 附表1-107 梁珮竹 20000 20000 匯款 本院卷四P337-339 附表1-109 曾台英 20000 20000 匯款 本院卷四P341-343 附表1-114 林佳縈 20000 20000 匯款 本院卷四P345-347 附表1-118 曾淑華 82000 按月給付1,200元,履行期尚未屆至(民國115年6月起),故尚未匯款 原審卷五P415-425 附表1-122 林炳熙 2000 2000 當場給付 本院卷四P349 附表1-123 沈鉦達 6000 3000 由被告林子勝、李宜鴻共同支付和解金。先給付2,000元,剩餘按月給付2,000元。已全部匯款履行完畢。 本院卷四P431-435 附表1-125 陳佩仁 20000 20000 匯款 本院卷四P351-353 附表1-131 翁金春 20000 20000 當場給付 本院卷四P355-356 附表1-136 林時均 20000 20000 匯款 本院卷四P357-359 附表1-137 王宏丞 20000 20000 匯款 本院卷四P361-363 附表1-139 陳玉柑 20000 20000 匯款 本院卷四P365-367 附表1-141 施美玲 20000 20000 匯款 本院卷四P369-371 附表1-146 孫美雪 40000 按月給付1,200元,履行期尚未屆至(民國115年6月起),故尚未匯款 原審卷五P415-425 附表1-151 李柏鍁 20000 10000 由被告林子勝、李宜鴻共同支付和解金。按月給付2,000元。已全部匯款履行完畢 本院卷四P437-441 附表1-153 廖彗君 20000 20000 匯款 本院卷四P373-375 附表1-163 林杰翰 20000 20000 匯款 本院卷四P377-379 附表1-166 胡淑敏 20000 20000 匯款 本院卷四P381-383 附表1-170 吳仁裕 30000 30000 匯款 本院卷四P385-387 附表1-171 樊永義 20000 20000 匯款 本院卷四P389-391 附表1-172 林雅玲(不提告) 20000 20000 匯款 本院卷四P393-395 附表1-173 劉展瑞 20000 20000 匯款 本院卷四P397-401 附表1-187 林雁淳 135000 按月給付1,200元,履行期尚未屆至(民國115年6月起),故尚未匯款 原審卷五P415-425 附表1-188 方秀朱 20000 20000 匯款 本院卷四P403-405 附表1-200 謝順勳 20000 20000 匯款 本院卷四P407-409 附表1-204 吳麗媖 20000 20000 匯款 本院卷四P411-413 附表2-1 張金滿 150000 按月給付1,200元,履行期尚未屆至(民國115年6月起),故尚未匯款 原審卷五P415-425 附表2-11 廖韋茜 50000 按月給付1,200元,履行期尚未屆至(民國115年6月起),故尚未匯款 原審卷五P415-425 附表2-13 王姿琇 27000 按月給付1,200元,履行期尚未屆至(民國115年6月起),故尚未匯款 原審卷五P415-425 附表2-16 盧曉鶯 43000 按月給付1,200元,履行期尚未屆至(民國115年6月起),故尚未匯款 原審卷五P415-425 附表2-44 詹千慧 20000 20000 匯款 本院卷四P415-417 附表2-45 陳珈苡 50000 按月給付1,200元,履行期尚未屆至(民國115年6月起),故尚未匯款 原審卷五P415-425 附表2-53 莊明豐 90000 按月給付1,200元,履行期尚未屆至(民國115年6月起),故尚未匯款 原審卷五P415-425 附表2-57 蔡承樺 40000 按月給付1,200元,履行期尚未屆至(民國115年6月起),故尚未匯款 原審卷五P415-425 附表2-74 劉家馨 50000 按月給付1,200元,履行期尚未屆至(民國115年6月起),故尚未匯款 原審卷五P415-425 附表2-91 張玉如 17480 按月給付1,200元,履行期尚未屆至(民國115年6月起),故尚未匯款 原審卷五P415-425 附表2-97 陳秀如 70000 按月給付1,200元,履行期尚未屆至(民國115年6月起),故尚未匯款 原審卷五P415-425 附表2-101 莊宏紳 87600 按月給付1,200元,履行期尚未屆至(民國115年6月起),故尚未匯款 原審卷五P415-425 附表2-114 廖素尾 55000 按月給付1,200元,履行期尚未屆至(民國115年6月起),故尚未匯款 原審卷五P415-425 附表2-122 黃文課 40000 按月給付1,200元,履行期尚未屆至(民國115年6月起),故尚未匯款 原審卷五P415-425 附表2-129 楊曉玲 10000 按月給付1,200元,履行期尚未屆至(民國115年6月起),故尚未匯款 原審卷五P415-425 附表2-132 張貴 32000 按月給付1,200元,履行期尚未屆至(民國115年6月起),故尚未匯款 原審卷五P415-425 合計 0000000 962600 ※附表編號1-61、1-82、1-85、1-92、1-123、1-151。由被告林子勝、李宜鴻共同支付和解金。附表四:被告張杉豪和(調)解列表原判決 附表編號 告訴人或被害人姓名 和解內容(以下以新臺幣計元) 全部給付 分期給付 備註(履行情形) 證據出處 附表1-69 陳秀琇 40000 40000 匯款 本院卷五P213、原審卷五P391-397 附表1-72 林皇伶 20000 20000 匯款 本院卷五P107、聲627卷P7 附表1-74 曹立翰 20000 20000 匯款 本院卷五P109、聲627卷P9 附表1-78 李俐萱 20000 20000 匯款 本院卷五P111、聲627卷P11 附表1-79 林俊良 40000 40000 匯款 本院卷五P215、原審卷五P391-397 附表1-82 王明銘 20000 20000 匯款 本院卷五P185-187 附表1-83 李俊緯 20000 20000 匯款 本院卷五P113、聲627卷P13 附表1-84 張文源 20000 20000 匯款 本院卷五P115、聲627卷P15 附表1-85 陳氏芝 5000 5000 匯款 本院卷五P189-191 附表1-86 林玉美 20000 20000 匯款 本院卷五P117、聲627卷P17 附表1-87 王姍姍 20000 20000 匯款 本院卷五P119、聲627卷P19 附表1-92 黃倩宜 20000 20000 匯款 本院卷五P121、聲627卷P21 附表1-93 徐玉屏 20000 20000 匯款 本院卷五P123、聲627卷P23 附表1-96 陳漢苙 30000 30000 匯款 本院卷五P125、聲627卷P25 附表1-97 許美瑛 20000 20000 匯款 本院卷五P127、聲627卷P27 附表1-98 黃慧萍 20000 20000 匯款 本院卷五P129、聲627卷P29 附表1-100 蔡欣儒 20000 20000 匯款 本院卷五P131、聲627卷P31 附表1-103 楊(山+逢)霆 20000 20000 匯款 本院卷五P133、聲627卷P33 附表1-107 梁珮竹 20000 20000 匯款 本院卷五P135、聲627卷P35 附表1-109 曾台英 20000 20000 匯款 本院卷五P137、聲627卷P37 附表1-114 林佳縈 20000 20000 匯款 本院卷五P139、聲627卷P39 附表1-125 陳佩仁 20000 20000 匯款 本院卷五P141、聲627卷P41 附表1-131 翁金春 20000 20000 當場給付 本院卷五P193 附表1-136 林時均 20000 20000 匯款 本院卷五P143、聲627卷P43 附表1-137 王宏丞 20000 20000 匯款 本院卷五P145、聲627卷P45 附表1-139 陳玉柑 20000 20000 匯款 本院卷五P147、聲627卷P47 附表1-141 施美玲 20000 20000 匯款 本院卷五P149、聲627卷P49 附表1-144 余雅玲 20000 20000 當場給付 本院卷五P195 附表1-145 張席寧 20000 20000 匯款 本院卷五P151、聲627卷P51 附表1-146 張美雪 20000 20000 當場給付 本院卷五P197 附表1-147 張傳錞 20000 20000 匯款 本院卷五P153、聲627卷P53 附表1-151 李柏鍁 20000 20000 匯款 本院卷五P155、聲627卷P55 附表1-153 廖彗君 20000 20000 匯款 本院卷五P157、聲627卷P57 附表1-158 莊繡縈 20000 20000 匯款 本院卷五P159、聲627卷P59 附表1-160 向美莉 20000 20000 匯款 本院卷五P161、聲627卷P61 附表1-161 呂志良 20000 20000 匯款 本院卷五P199-201 附表1-163 林杰翰 20000 20000 匯款 本院卷五P163、聲627卷P63 附表1-165 廖慧君 20000 20000 匯款 本院卷五P165、聲627卷P65 附表1-166 胡淑敏 20000 20000 匯款 本院卷五P167、聲627卷P67 附表1-170 吳仁裕 20000 20000 匯款 本院卷五P169、聲627卷P69 附表1-171 樊永義 20000 20000 匯款 本院卷五P171、聲627卷P71 附表1-172 林雅玲 20000 20000 匯款 本院卷五P173、聲627卷P73 附表1-173 劉展瑞 20000 20000 匯款 本院卷五P175、聲627卷P75 附表1-176 阮靜代 20000 20000 匯款 本院卷五P177、聲627卷P77 附表1-184 潘韋樺 20000 20000 匯款 本院卷五P203-205、 附表1-188 方秀朱 20000 20000 匯款 本院卷五P179、聲627卷P79 附表1-189 王雅卿 20000 20000 匯款 本院卷五P181、聲627卷P81 附表1-200 謝順勳 20000 20000 匯款 本院卷五P183、聲627卷P83 附表1-205 廖梅芬 20000 20000 律師轉交 本院卷五P207 附表2-3 何季衡 4500 4500 匯款 本院卷五P219、原審卷五P391-397 附表2-9 吳明松 20000 20000 匯款 本院卷四P179、聲627卷P85 附表2-18 謝雪莉 20000 20000 匯款 本院卷四P181、聲627卷P87 附表2-19 陳平助 20000 20000 匯款 本院卷四P183、聲627卷P89 附表2-22 施坤良 20000 20000 匯款 本院卷四P185、聲627卷P91 附表2-26 彭泰諭 20000 20000 匯款 本院卷四P187、聲627卷P93 附表2-30 林茂森 20000 20000 匯款 本院卷四P189、聲627卷P95 附表2-31 詹德順 20000 20000 匯款 本院卷四P191、聲627卷P97 附表2-36 朱志蕾 20000 20000 匯款 本院卷四P193、聲627卷P99 附表2-38 吳文隆 25000 25000 匯款 本院卷五P217、原審卷五P391-397 附表2-40 陳仲陽 30000 30000 匯款 本院卷四P195-197、聲627卷P101 附表2-42 許淑芳 20000 20000 匯款 本院卷四P199、聲627卷P103 附表2-44 詹千慧 20000 20000 匯款 本院卷四P201、聲627卷P105 附表2-47 劉益宏 30000 30000 匯款 本院卷四P203-205、聲627卷P107 附表2-49 羅如廷 20000 20000 匯款 本院卷四P207、聲627卷P109 附表2-55 孫家珍 30000 30000 匯款 本院卷四P209、聲627卷P111 附表2-59 周信亨 20000 20000 匯款 本院卷四P211、聲627卷P113 附表2-67 謝佳諭 20000 20000 匯款 本院卷五P209-211、 附表2-80 陳蔓凌 20000 20000 匯款 本院卷四P213、聲627卷P115 附表2-93 謝欣芹 20000 20000 匯款 本院卷四P215、聲627卷P117 附表2-95 余勇芬 20000 20000 匯款 本院卷四P217、聲627卷P119 附表2-98 林家興 30000 30000 匯款 本院卷四P219、聲627卷P121 合計 0000000 0000000附表五:被告李宜鴻和(調)解列表原判決 附表編號 告訴人或被害人姓名 和解內容(以下以新臺幣計元) 全部給付 分期給付 備註(履行情形) 證據出處 附表1-1 林于珍 7000 7000 簽立和解書時當場給付完畢 本院卷四P485-487 附表1-3 許濬騰 20000 20000 115/04/09已匯款給付完畢 本院卷四P489-493 附表1-5 趙清揚 55000 55000 簽立和解書時當場給付完畢 本院卷四P495 附表1-6 黃春潭 40000 40000 簽立和解書時當場給付完畢 本院卷四P497 附表1-13 劉耀隆 30000 30000 115/04/16已匯款給付完畢 本院卷五P27-29 附表1-15 王依鈴 22000 22000 115/04/15已匯款給付完畢 本院卷五P31-33 附表1-27 廖俊傑 5000 5000 115/04/09已匯款給付完畢 本院卷四P499-501 附表1-28 趙芷嬍 200000 7000 目前已給付7千,尚餘13萬按月1千分期給付中 本院卷四P639-649 附表1-33 鍾映瑾 15000 15000 115/04/14已匯款給付完畢 本院卷五P35-37 附表1-34 曾家政 10000 10000 現金袋給付完畢 本院卷五P39-41 附表1-35 黃文森 10000 10000 115/03/31已匯款給付完畢 本院卷四P503-505 附表1-37 蔡欣玗 6600 6600 簽立和解書時當場給付完畢 本院卷四P507 附表1-39 葛世珍 18000 18000 115/04/01已匯款給付完畢 本院卷四P509-511 附表1-43 羅振錡 109000 6000 目前已給付6千,尚餘10萬3千按月1千分期給付中 本院卷四P651-661 附表1-44 林紋華 20000 20000 115/04/10已匯款給付完畢 本院卷五P43-45 附表1-47 粘世明 30000 6000 目前已給付6千,尚餘2萬4千按月1千分期給付中 本院卷四P663-673 附表1-49 張石峯 40000 22000 目前已給付2萬2千元,尚餘1萬8千元按月2千分期給付中 本院卷四P513、675-677 附表1-52 陳夢萍 30000 6000 目前已給付6千,尚餘3萬2千按月1千分期給付中 本院卷四P679-689 附表1-57 蘇啟偉 15000 15000 115/04/14已匯款給付完畢 本院卷五P47-49 附表1-58 廖嘉雯 15000 15000 簽立和解書時當場給付完畢 本院卷四P515-516 附表1-59 李佳樺 20000 20000 簽立和解書時當場給付完畢 本院卷四P517 附表1-60 何豐賜 10000 10000 簽立和解書時當場給付完畢 本院卷五P51 附表1-61 羅玉燕 20000 10000 與同案被告林子勝共同賠償兩萬,並已於115/01/13給付完畢 本院卷四P419、P691-697 附表1-62 彭信茂 20000 20000 簽立和解書時當場給付完畢 本院卷五P53 附表1-69 陳秀琇 40000 6000 目前已給付6千,尚餘3萬4千按月1千分期給付中 本院卷四P699-709 附表1-70 林素卿 10000 10000 115/04/14已匯款給付完畢 本院卷五P50、55-57 附表1-72 林皇伶 10000 10000 115/04/02已匯款給付完畢 本院卷四P519-521 附表1-74 曹立翰 10000 10000 115/03/27已匯款給付完畢 本院卷四P523-525 附表1-78 李俐萱 20000 20000 115/03/24、115/04/11已分期匯款給付完畢 本院卷四P527、711-713 附表1-79 林俊良 40000 6000 目前已給付6千,尚餘3萬4千按月1千分期給付中 本院卷四P715-725 附表1-81 吳麗琴 154000 6000 目前已給付6千,尚餘14萬8千按月1千分期給付中 本院卷四P727-737 附表1-82 王明銘 不求償 與同案被告林子勝共同簽立和解書,不要求賠償 本院卷三P175 附表1-83 李俊緯 20000 20000 115/04/01已匯款給付完畢 本院卷四P529-531 附表1-84 張文源 10000 10000 115/04/01已匯款給付完畢 本院卷四P533-537 附表1-85 陳氏芝 6000 3000 與同案被告林子勝共同簽立和解書時當場給付完畢 本院卷三P177 附表1-86 林玉美 10000 10000 簽立和解書時當場給付完畢 本院卷四P539-540 附表1-87 王姍姍 20000 20000 簽立和解書時當場給付完畢 本院卷四P541-542 附表1-88 郭輝雄 400000 17500 目前已給付1萬7千500元,尚餘38萬2千500元按月1千500元分期給付中 本院卷四P739-749 附表1-92 黃倩宜 不求償 與同案被告林子勝共同簽立和解書,不要求賠償 本院卷三P179 附表1-97 許美瑛 20000 20000 115/03/24已匯款給付完畢 本院卷四P543-545 附表1-98 黃慧萍 20000 20000 115/03/16已匯款給付完畢 本院卷四P547-549 附表1-100 蔡欣儒 10000 10000 115/03/31已匯款給付完畢 本院卷四P551-553 附表1-102 王麗卿 60000 60000 115/04/14已匯款給付完畢 本院卷五P59-62 附表1-103 楊山+逢霆 10000 10000 115/04/01已匯款給付完畢 本院卷四P555-557 附表1-107 梁珮竹 20000 20000 115/03/31已匯款給付完畢 本院卷四P559-561 附表1-109 曾台英 15000 15000 115/03/31已匯款給付完畢 本院卷四P563-565 附表1-114 林佳縈 5000 5000 115/03/31已匯款給付完畢 本院卷四P567-569 附表1-118 曾淑華 82000 6000 目前已給付6千,尚餘7萬6千按月1千分期給付中 本院卷四P751-569 附表1-122 林炳熙 2000 2000 115/03/16已匯款給付完畢 本院卷四P571-573 附表1-123 沈鉦達 6000 3000 與同案被告林子勝共同賠償6千,並已於115/02/10、115/03/13、115/04/11分期匯款給付完畢 本院卷三P181、本院卷四P763-767 附表1-125 陳佩仁 20000 20000 115/03/31已匯款給付完畢 本院卷四P575-577 附表1-131 翁金春 20000 20000 簽立和解書時當場給付完畢 本院卷四P579 附表1-133 簡安然 30000 30000 115/04/22已匯款給付完畢 本院卷五P63-65 附表1-136 林時均 10000 10000 115/03/31已匯款給付完畢 本院卷四P581-583 附表1-137 王宏丞 15000 15000 115/04/07已匯款給付完畢 本院卷四P585-587 附表1-139 陳玉柑 20000 20000 115/03/31已匯款給付完畢 本院卷四P589-591 附表1-141 施美玲 10000 10000 115/04/02已匯款給付完畢 本院卷四P593-595 附表1-144 余雅玲 50000 50000 115/04/15已匯款給付完畢 本院卷五P67-69 附表1-146 孫美雪 40000 40000 114/11/11、114/12/13、114/11/14已分期匯款給付完畢 本院卷四P769、773 附表1-151 李柏鍁 20000 10000 與同案被告林子勝共同簽立和解,115/02/10、115/03/13、115/04/11已分期匯款給付完畢 本院卷三P183、本院卷四P775-779 附表1-153 廖彗君 10000 10000 115/03/31已匯款給付完畢 本院卷四P597-599 附表1-163 林杰翰 10000 10000 115/04/02已匯款給付完畢 本院卷四P601-603 附表1-166 胡淑敏 20000 20000 115/03/18已匯款給付完畢 本院卷四P605-607 附表1-170 吳仁裕 20000 20000 115/04/10已匯款給付完畢 本院卷四P609-611 附表1-171 樊永義 10000 10000 115/03/31已匯款給付完畢 本院卷四P613-615 附表1-172 林雅玲 15000 15000 115/04/09已匯款給付完畢 本院卷四P617-619 附表1-173 劉展瑞 10000 10000 115/04/10已匯款給付完畢 本院卷四P621-625 附表1-175 潘韻如 20000 20000 115/04/28已匯款給付完畢 本院卷五P71-73 附表1-184 潘韋樺 20000 20000 115/04/16已匯款給付完畢 本院卷五P75-77 附表1-187 林雁淳 270000 6000 目前已給付6千,尚餘26萬4千按月1千分期給付中 本院卷四P781-629 附表1-188 方秀朱 20000 20000 115/03/31已匯款給付完畢 本院卷四P627-629 附表1-200 謝順勳 10000 10000 115/03/31已匯款給付完畢 本院卷四P631-633 附表1-204 吳麗媖 5000 5000 115/03/31已匯款給付完畢 本院卷四P635-637 附表1-205 廖梅芬 20000 20000 115/04/15已匯款給付完畢 本院卷五P79-81 附表2-13 王姿琇 27000 27000 114/11/11已匯款給付完畢 本院卷四P793 合計 0000000 0000000 94500 ※附表編號1-61、1-82、1-85、1-92、1-123、1-151。由被告林子勝、李宜鴻共同支付和解金。附表六:(同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65所示)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金額 第一層帳戶 自左列帳戶轉出時間、金額 第二層帳戶 自左列帳戶轉出時間、金額 第三層帳戶 自左列帳戶轉出時間、金額 第四層帳戶(後續金流) 證據出處 1 林于珍 (提告) 假投資 112年2月20日 8時42分、5萬元 楊邵恩遠東銀行高雄文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21日 10時9分、81萬1,265元 幣勝客公司(代表人林子勝)第一銀行忠孝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22日 9時5分、131萬8,500元 鐘煒豪土地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22日 9時7分、131萬9,000元 鐘煒豪土地銀行中壢分行美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出美金至境外帳戶 1.第一層帳戶(偵13524卷9第145頁) 2.第二層帳戶(偵13524卷6第238頁) 3.第三層帳戶(偵13524卷6第525頁) 4.第四層帳戶(偵13524卷6第523頁) 5.被害人林于珍112年3月13日警詢筆錄(偵13524卷14第27頁) 112年2月20日8時44分、4萬元6,000元 112年2月21日 9時21分、12萬元 2 林建宏(提告) 假投資 112年2月21日 9時27分、10萬元 楊邵恩遠東銀行高雄文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21日 10時9分、81萬1,265元 幣勝客公司(代表人林子勝)第一銀行忠孝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22日 9時5分、131萬8,500元 鐘煒豪土地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22日 9時7分、131萬9,000元 鐘煒豪土地銀行中壢分行美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出美金至境外帳戶 1.第一層帳戶(偵13524卷9第145頁) 2.第二層帳戶(偵13524卷6第238頁) 3.第三層帳戶(偵13524卷6第525頁) 4.第四層帳戶(偵13524卷6第523頁) 5.被害人林建宏112年3月17日警詢筆錄(偵13524卷14第45至46頁) 112年2月21日 9時28分、10萬元 3 許濬騰(提告) 假投資 112年2月21日 9時59分、20萬元 楊邵恩遠東銀行高雄文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21日 10時9分、81萬1,265元 幣勝客公司(代表人林子勝)第一銀行忠孝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22日 9時5分、131萬8,500元 鐘煒豪土地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22日 9時7分、131萬9,000元 鐘煒豪土地銀行中壢分行美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出美金至境外帳戶 1.第一層帳戶(偵13524卷9第145頁) 2.第二層帳戶(偵13524卷6第238頁) 3.第三層帳戶(偵13524卷6第525頁) 4.第四層帳戶(偵13524卷6第523頁) 5.被害人許濬騰112年3月22日警詢筆錄(偵13524卷14第66至68頁) 4 黃淑真(提告) 假投資 112年2月21日 10時7分、24萬元 楊邵恩遠東銀行高雄文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21日 10時9分、81萬1,265元 幣勝客公司(代表人林子勝)第一銀行忠孝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註:林子勝犯行,業經臺中地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524號判決幫助洗錢確定,不在本案起訴範圍 112年2月22日 9時5分、131萬8,500元 鐘煒豪土地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22日 9時7分、131萬9,000元 鐘煒豪土地銀行中壢分行美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出美金至境外帳戶 1.第一層帳戶(偵13524卷9第145頁) 2.第二層帳戶(偵13524卷6第238頁) 3.第三層帳戶(偵13524卷6第525頁) 4.第四層帳戶(偵13524卷6第523頁) 5.被害人黃淑真112年3月25日警詢筆錄(偵13524卷14第103至104頁) 5 趙清揚(提告) 假投資 112年2月21日 10時22分、50萬元 楊邵恩遠東銀行高雄文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21日 10時42分、51萬265元 幣勝客公司(代表人林子勝)第一銀行忠孝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22日 9時5分、131萬8,500元 鐘煒豪土地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22日 9時7分、131萬9,000元 鐘煒豪土地銀行中壢分行美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出美金至境外帳戶 1.第一層帳戶(偵13524卷9第145頁) 2.第二層帳戶(偵13524卷6第238頁) 3.第三層帳戶(偵13524卷6第525頁) 4.第四層帳戶(偵13524卷6第523頁) 5.被害人趙清揚112年4月26日警詢筆錄(偵13524卷14第122頁) 6 黃春潭(提告) 假投資 112年3月1日 9時49分、10萬元 鄭雪英彰化銀行潮州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1日 10時20分、66萬2,165元 幣勝客公司(代表人林子勝)第一銀行忠孝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1日 10時29分、156萬3,000元 鐘煒豪土地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1日 10時40分、145萬8,000元 鐘煒豪土地銀行中壢分行美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出美金至境外帳戶 羅祥倚永豐銀行美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出美金至境外帳戶 1.第一層帳戶(偵13524卷9第231頁) 2.第二層帳戶(偵13524卷6第239頁) 3.第三層帳戶(偵13524卷6第525、505頁) 4.第四層帳戶(偵13524卷6第523、505頁) 5.被害人黃春潭112年3月15日警詢筆錄(偵13524卷14第131至132頁) 112年3月1日 9時52分、10萬元 112年3月1日 10時53分、108萬6,000元 羅祥倚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1日 10時59分、108萬6,000元 羅祥倚永豐銀行美元帳號00000000000000(起訴書附表誤載為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出美金至境外帳戶 7 朱瑞月(提告) 假投資 112年3月1日 9時57分、200萬元 陳南合作金庫銀行新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1日 10時19分、73萬1,140元 幣勝客公司(代表人林子勝)第一銀行忠孝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1日 10時29分、156萬3,000元 鐘煒豪土地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1日 10時40分、145萬8,000元 鐘煒豪土地銀行中壢分行美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出美金至境外帳戶 1.第一層帳戶(偵13524卷9第104頁) 2.第二層帳戶(偵13524卷6第239頁) 3.第三層帳戶(偵13524卷6第525、505頁) 4.第四層帳戶(偵13524卷6第523、505頁) 5.被害人朱瑞月112年4月14日警詢筆錄(偵13524卷14第171至172頁) 6.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13524卷14第185頁) 112年3月1日 10時23分、125萬6,265元 幣勝客公司(代表人林子勝)第一銀行忠孝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1日 10時53分、108萬6,000元 羅祥倚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1日 10時59分、108萬6,000元 羅祥倚永豐銀行美元帳號00000000000000(起訴書附表誤載為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出美金至境外帳戶 8 曾聰周(提告) 假投資 112年3月1日 10時16分、10萬元 鄭雪英彰化銀行潮州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1日 10時20分、66萬2,165元 幣勝客公司(代表人林子勝)第一銀行忠孝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1日 10時29分、156萬3,000元 鐘煒豪土地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1日 10時40分、145萬8,000元 鐘煒豪土地銀行中壢分行美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出美金至境外帳戶 1.第一層帳戶(偵13524卷9第231頁) 2.第二層帳戶(偵13524卷6第239頁) 3.第三層帳戶(偵13524卷6第525、505頁) 4.第四層帳戶(偵13524卷6第523、505頁) 5.被害人曾聰周112年4月19日警詢筆錄(偵13524卷14第192至193頁) 6.合作金庫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偵13524卷14第198頁) 112年3月1日 10時53分、108萬6,000元 羅祥倚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1日 10時59分、108萬6,000元 羅祥倚永豐銀行美元帳號00000000000000(起訴書附表誤載為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出美金至境外帳戶 9 鄭素雲(提告) 假投資 112年3月1日 10時21分、15萬元 鄭雪英彰化銀行潮州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1日 12時17分、56萬3,165元 幣勝客公司(代表人林子勝)第一銀行忠孝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1日 12時21分、56萬元 童宇辰國泰世華銀行大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註:童宇辰幫助洗錢犯行,業經桃園地院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75判決幫助洗錢確定,不在本案起訴範圍 112年3月1日 12時25分、56萬5,000元 童宇辰國泰世華銀行大湳分行美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出美金至境外帳戶 1.第一層帳戶(偵13524卷9第231頁) 2.第二層帳戶(偵13524卷6第239頁) 3.第三層帳戶(偵13524卷6第466頁) 4.第四層帳戶(偵13524卷6第466頁) 5. 被害人鄭素雲112年4月14日警詢筆錄(偵13524卷14第206至207頁) 7.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13524卷14第213頁) 10-1 許美玲(提告) 假投資 112年3月1日 11時11分、10萬元 鄭雪英彰化銀行潮州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1日 12時17分、56萬3,165元 幣勝客公司(代表人林子勝)第一銀行忠孝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1日 12時21分、56萬元 童宇辰國泰世華銀行大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同編號9註 112年3月1日 12時25分、56萬5,000元 童宇辰國泰世華銀行大湳分行美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出美金至境外帳戶 1.第一層帳戶(偵13524卷9第231頁) 2.第二層帳戶(偵13524卷6第239頁) 3.第三層帳戶(偵13524卷6第466頁) 4.第四層帳戶(偵13524卷6第466頁) 5. 被害人許美玲112年3月13日警詢筆錄(偵13524卷14第225至226頁) 7.華南銀行匯款回條聯(偵13524卷14第229頁) 10-2 許美玲(提告) 假投資 112年3月3日 11時37分、2萬元(以鄒道梵帳戶轉出) 鄭雪英新光銀行永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3日 12時49分、134萬元8,965元 幣勝客公司(代表人林子勝)第一銀行忠孝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3日 12時53分、134萬8,000元 鐘煒豪土地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3日 12時58分、134萬元8,000元 鐘煒豪土地銀行中壢分行美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出美金至境外帳戶 1.第一層帳戶(偵13524卷9第225頁) 2.第二層帳戶(偵13524卷6第240頁) 3.第三層帳戶(偵13524卷6第525頁) 4.第四層帳戶(偵13524卷6第523、533、531、493、491頁) 5. 被害人許美玲112年3月13日警詢筆錄(偵13524卷14第225至226頁) 7.華南銀行匯款回條聯(偵13524卷14第229頁) 112年3月3日 14時32分、18萬元(以鄒道梵帳戶轉出) 112年3月3日 15時06分、58萬元2,135元 幣勝客公司(代表人林子勝)第一銀行忠孝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5日 20時52分、7萬8,200元 鐘煒豪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5日 21時26分、現金提領7萬8,000元 鐘煒豪現金提領 112年3月5日 20時54分、11萬3,900元 鐘煒豪中信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5日 21時31分、現金提領11萬3,000元 鐘煒豪現金提領 112年3月5日 20時55分、8萬9,200元 羅祥倚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5日 21時56分、現金提領8萬9,000元 羅祥倚現金提領 112年3月5日 20時57分、11萬8,700元 羅祥倚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5日 22時46分、現金提領3萬3,000元 羅祥倚現金提領 11 王詩涵(提告) 假投資 112年3月1日 11時54分、8萬8,000元 鄭雪英彰化銀行潮州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1日 12時17分、56萬3,165元 幣勝客公司(代表人林子勝)第一銀行忠孝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1日 12時21分、56萬元 童宇辰國泰世華銀行大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同編號9註 112年3月1日 12時25分、56萬5,000元 童宇辰國泰世華銀行大湳分行美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出美金至境外帳戶 1.第一層帳戶(偵13524卷9第231頁) 2.第二層帳戶(偵13524卷6第239頁) 3.第三層帳戶(偵13524卷6第466頁) 4.第四層帳戶(偵13524卷6第466頁) 5. 被害人王詩涵112年6月10日警詢筆錄(偵13524卷14第237至238頁) 7.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13524卷14第245頁) 12 黃聲威(提告) 假投資 112年3月2日 9時56分、40萬元 鄭雪英彰化銀行潮州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2日 10時5分、163萬2,595元 幣勝客公司(代表人林子勝)第一銀行忠孝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2日 10時10分、155萬元 鐘煒豪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2日 10時11分、155萬4,600元 鐘煒豪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美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出美金至境外帳戶 1.第一層帳戶(偵13524卷9第231頁) 2.第二層帳戶(偵13524卷6第239頁) 3.第三層帳戶(偵13524卷6第548頁) 4.第四層帳戶(偵13524卷6第549頁) 5. 被害人黃聲威112年4月13日警詢筆錄(偵13524卷14第274至279頁) 7.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偵13524卷14第305頁) 13 劉耀隆(提告) 假投資 112年3月2日 9時59分、45萬元 鄭雪英彰化銀行潮州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2日 10時5分、163萬2,595元 幣勝客公司(代表人林子勝)第一銀行忠孝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2日 10時10分、155萬元 鐘煒豪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2日 10時11分、155萬4,600元 鐘煒豪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美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出美金至境外帳戶 1.第一層帳戶(偵13524卷9第231頁) 2.第二層帳戶(偵13524卷6第239頁) 3.第三層帳戶(偵13524卷6第548頁) 4.第四層帳戶(偵13524卷6第549頁) 5. 被害人劉耀隆112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13524卷14第314 頁) 7.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13524卷14第318頁) 14 林睿哲(提告) 假投資 112年3月2日 10時10分、5萬元 鄭雪英彰化銀行潮州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2日 12時15分、22萬165元 幣勝客公司(代表人林子勝)第一銀行忠孝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2日 13時32分、72萬元 鐘煒豪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2日 13時33分、71萬8,600元 鐘煒豪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美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出美金至境外帳戶 1.第一層帳戶(偵13524卷9第231頁) 2.第二層帳戶(偵13524卷6第240頁) 3.第三層帳戶(偵13524卷6第548、466頁) 4.第四層帳戶(偵13524卷6第549頁、466頁) 5. 被害人林睿哲112年4月28日警詢筆錄(偵13524卷14第324至325 頁) 112年3月2日 10時13分、5萬元 112年3月2日 13時40分、69萬7,500元 童宇辰國泰世華銀行大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同編號9註 112年3月2日 13時42分、69萬7,900元 童宇辰國泰世華銀行大湳分行美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出美金至境外帳戶 15 王依鈴(提告) 假投資 112年3月2日 10時40分、10萬元 陳南合作金庫銀行新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2日 10時54分、60萬2,535元 幣勝客公司(代表人林子勝)第一銀行忠孝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2日 10時57分、128萬元 童宇辰國泰世華銀行大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同編號9註 112年3月2日 10時59分、127萬8,500元 童宇辰國泰世華銀行大湳分行美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出美金至境外帳戶 1.第一層帳戶(偵13524卷9第104頁) 2.第二層帳戶(偵13524卷6第239頁) 3.第三層帳戶(偵13524卷6第466頁) 4.第四層帳戶(偵13524卷6第466頁) 5. 被害人王依鈴112年3月12日警詢筆錄(偵13524卷14第336至337 頁) 112年3月2日 10時41分、10萬元 16 石台榮(提告) 假投資 112年3月2日 10時48分、10萬元 陳南合作金庫銀行新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2日 10時54分、60萬2,535元 幣勝客公司(代表人林子勝)第一銀行忠孝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2日 10時57分、128萬元 童宇辰國泰世華銀行大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同編號9註 112年3月2日 10時59分、127萬8,500元 童宇辰國泰世華銀行大湳分行美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出美金至境外帳戶 1.第一層帳戶(偵13524卷9第104頁) 2.第二層帳戶(偵13524卷6第239頁) 3.第三層帳戶(偵13524卷6第466頁) 4.第四層帳戶(偵13524卷6第466頁) 5.被害人石台榮112年3月29日警詢筆錄(偵13524卷14第348 頁) 6.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偵13524卷14第349 頁) 17 王若珊(提告) 假投資 112年3月2日 10時59分、60萬元 鄭雪英新光銀行永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2日 11時25分、99萬元9,535元 幣勝客公司(代表人林子勝)第一銀行忠孝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2日 11時27分、100萬元2,000元 羅祥倚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2日 11時28分、100萬元1,000元 羅祥倚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美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出美金至境外帳戶 1.第一層帳戶(偵13524卷9第225頁) 2.第二層帳戶(偵13524卷6第239頁) 3.第三層帳戶(偵13524卷6第466頁) 4.第四層帳戶(偵13524卷6第466頁) 5.被害人石台榮112年3月29日警詢筆錄(偵13524卷14第352至353頁) 6.報案資料、對話紀錄、交易紀錄及匯款單據(偵字第13524號卷14第351至368頁) 18 張雯琪(提告) 假投資 112年3月2日 11時29分、80萬元 鄭雪英新光銀行永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2日 11時59分、109萬8,165元 幣勝客公司(代表人林子勝)第一銀行忠孝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2日 12時2分、109萬8,000元 鐘煒豪土地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2日 12時5分、109萬8,500元 鐘煒豪土地銀行中壢分行美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出美金至境外帳戶 1.第一層帳戶(偵13524卷9第225頁) 2.第二層帳戶(偵13524卷6第239頁) 3.第三層帳戶(偵13524卷6第525頁) 4.第四層帳戶(偵13524卷6第523頁) 5.被害人張雯琪112年03月22日警詢筆錄(偵13524卷14第348 頁) 6.被害人張雯琪之報案資料、對話紀錄、交易紀錄及匯款單據(偵13524卷14第369至393頁) 19 鄧金福(提告) 假投資 112年3月2日 12時1分、10萬元 鄭雪英新光銀行永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2日 12時18分、10萬140元 幣勝客公司(代表人林子勝)第一銀行忠孝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2日 13時32分、72萬元 鐘煒豪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同編號9註 112年3月2日 13時33分、71萬8,600元 鐘煒豪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美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出美金至境外帳戶 1.第一層帳戶(偵13524卷9第225頁) 2.第二層帳戶(偵13524卷6第240頁) 3.第三層帳戶(偵13524卷6第548頁) 4.第四層帳戶(偵13524卷6第548頁) 5.被害人鄧金福112年04月13日警詢筆錄(偵13524卷14第3 98至403頁) 6.被害人張雯琪之報案資料、對話紀錄、交易紀錄及匯款單據(偵13524卷14第395至432頁) 20 張茱莉(提告) 假投資 112年3月2日 12時1分、20萬元 陳南合作金庫銀行新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2日 13時30分、109萬6,165元 幣勝客公司(代表人林子勝)第一銀行忠孝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2日 13時32分、72萬元 鐘煒豪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2日 13時33分、71萬8,600元 鐘煒豪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美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出美金至境外帳戶 1.第一層帳戶(偵13524卷9第104至105頁) 2.第二層帳戶(偵13524卷6第240頁) 3.第三層帳戶(偵13524卷6第548、466頁) 4.第四層帳戶(偵13524卷6第549頁、466頁) 5.被害人張茱莉112年6月2日警詢筆錄(偵13524卷14第434至435 頁) 6.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13524卷14第442頁) 112年3月2日 13時40分、69萬7,500元 童宇辰國泰世華銀行大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同編號9註 112年3月2日 13時42分、69萬7,900元 童宇辰國泰世華銀行大湳分行美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出美金至境外帳戶 21 曾玲月(提告) 假投資 112年3月2日 13時12分、80萬元 陳南合作金庫銀行新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2日 13時30分、109萬6,165元 幣勝客公司(代表人林子勝)第一銀行忠孝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2日 13時32分、72萬元 鐘煒豪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2日 13時33分、71萬8,600元 鐘煒豪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美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出美金至境外帳戶 1.第一層帳戶(偵13524卷9第105頁) 2.第二層帳戶(偵13524卷6第240頁) 3.第三層帳戶(偵13524卷6第548、466頁) 4.第四層帳戶(偵13524卷6第549頁、466頁) 5.被害人曾玲月112年3月14日警詢筆錄(偵13524卷14第460至461 頁) 6.報案資料、對話紀錄、交易紀錄及匯款單據(偵字第13524號卷14第457至473頁) 112年3月2日 13時40分、69萬7,500元 童宇辰國泰世華銀行大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同編號9註 112年3月2日 13時42分、69萬7,900元 童宇辰國泰世華銀行大湳分行美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出美金至境外帳戶 22 吳大章(提告) 假投資 112年3月3日 10時13分、10萬元 鄭雪英新光銀行永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3日 12時49分、134萬8,965元 幣勝客公司(代表人林子勝)第一銀行忠孝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3日 12時53分、134萬8,000元 鐘煒豪土地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3日 12時58分、134萬8,000元 鐘煒豪土地銀行中壢分行美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出美金至境外帳戶 1.第一層帳戶(偵13524卷9第225頁) 2.第二層帳戶(偵13524卷6第240頁) 3.第三層帳戶(偵13524卷6第525頁) 4.第四層帳戶(偵13524卷6第525頁) 5.被害人吳大章112年4月2日警詢筆錄(偵13524卷14第476至477 頁) 6.報案資料、對話紀錄、交易紀錄及匯款單據(偵字第13524號卷14第475至476、478至480頁) 23 謝邱瑞香(提告) 假投資 112年3月3日 10時50分、11時28分、5萬、5萬元 鄭雪英新光銀行永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3日 12時49分、134萬8,965元 幣勝客公司(代表人林子勝)第一銀行忠孝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3日 12時53分、134萬8,000元 鐘煒豪土地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3日 12時58分、134萬8,000元 鐘煒豪土地銀行中壢分行美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出美金至境外帳戶 1.第一層帳戶(偵13524卷9第225頁) 2.第二層帳戶(偵13524卷6第240頁) 3.第三層帳戶(偵13524卷6第525頁) 4.第四層帳戶(偵13524卷6第525頁) 5.被害人謝邱瑞香112年3月30日警詢筆錄(偵13524卷14第481至483 頁) 6.報案資料、對話紀錄、交易紀錄及匯款單據(偵字第13524號卷14第481至491頁) 24 沈建昌(提告) 假投資 112年3月3日 11時27分、12時46分、3萬、63萬元 鄭雪英新光銀行永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3日 12時49分、134萬8,965元 幣勝客公司(代表人林子勝)第一銀行忠孝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3日 12時53分、134萬8,000元 鐘煒豪土地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3日 12時58分、134萬8,000元 鐘煒豪土地銀行中壢分行美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出美金至境外帳戶 1.第一層帳戶(偵13524卷9第225頁) 2.第二層帳戶(偵13524卷6第240頁) 3.第三層帳戶(偵13524卷6第525頁) 4.第四層帳戶(偵13524卷6第525頁) 5.被害人沈建昌112年4月16日警詢筆錄(偵13524卷14第495至498 頁) 6.報案資料、對話紀錄、交易紀錄及匯款單據(偵字第13524號卷14第493至494、499至524頁) 25 張錦昆(提告) 假投資 112年3月3日 14時38分、30萬元 鄭雪英新光銀行永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3日 15時6分、58萬2,135元 幣勝客公司(代表人林子勝)第一銀行忠孝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5日 20時52分、20時54分、20時55分、20時57分、7萬8,200元、11萬3,900元、8萬9,200元、11萬8,700元 鐘煒豪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鐘煒豪中信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羅祥倚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羅祥倚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5日 21時26分提領7萬8,000元 112年3月5日 21時31分提領11萬3,900元 112年3月5日 21時58分提領8萬9,200元 112年3月5日 22時46分提領3萬3,000元(22時32分轉匯4萬3,000元、22時38紛轉匯4萬2,000元) 鐘煒豪現金提領 羅祥倚現金提領 1.第一層帳戶(偵13524卷9第225頁) 2.第二層帳戶(偵13524卷6第240頁) 3.第三層帳戶(偵13524卷6第533、531、493、491頁) 4.第三層帳戶(偵13524卷6第533、531、493、491頁) 5.被害人張錦昆112年3月27日警詢筆錄(偵13524卷14第528至530頁) 6.報案資料、對話紀錄、交易紀錄及匯款單據(偵字第13524號卷14第525至528、531至547) 26 江俊融(提告) 假投資 112年3月7日 11時52分、100萬1,164元 陳南合作金庫銀行新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7日 11時54分、99萬7,535元 幣勝客公司(代表人林子勝)第一銀行忠孝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7日 11時59分、99萬7,000元 羅祥倚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7日 12時02分、99萬5,000元 羅祥倚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美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出美金至境外帳戶 1.第一層帳戶(偵13524卷9第105頁) 2.第二層帳戶(偵13524卷6第240頁) 3.第三層帳戶(偵13524卷6第512頁) 4.第四層帳戶(偵13524卷6第512頁) 5. 被害人江俊融112年3月18日警詢筆錄(偵13524卷15第2至3 頁) 6.台新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偵13524卷15第9 頁) 27 廖俊傑(提告) 假投資 112年3月7日 12時5分、5萬元 陳南合作金庫銀行新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7日 14時46分、35萬3,135元 幣勝客公司(代表人林子勝)第一銀行忠孝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7日 14時48分、35萬3,000元 羅祥倚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7日 14時52分、35萬3,500元 羅祥倚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美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出美金至境外帳戶 1.第一層帳戶(偵13524卷9第105頁) 2.第二層帳戶(偵13524卷6第240至241頁) 3.第三層帳戶(偵13524卷6第512、548頁) 4.第四層帳戶(偵13524卷6第512、549頁) 5.被害人廖俊傑112年3月28日警詢筆錄(偵13524卷15第12至1 3 頁) 6.台新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偵13524卷15第9 頁) 112年3月8日 11時11分、18萬4,000元 鐘煒豪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8日 11時40分、18萬3,400元 鐘煒豪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美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出美金至境外帳戶 28 趙芷媺(提告) 假投資 112年3月13日 10時28分、100萬元 唐小明土地銀行岡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13日 15時7分、100萬元 幣勝客公司(代表人林子勝)第一銀行忠孝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13日 15時22分、99萬5,000元 羅祥倚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13日 15時22分、99萬6,000元 羅祥倚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美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出美金至境外帳戶 1.第一層帳戶(偵13524卷9第65頁) 2.第二層帳戶(偵13524卷6第241頁) 3.第三層帳戶(偵13524卷6第511頁) 4.第四層帳戶(偵13524卷6第511頁) 5.被害人趙芷媺112年04月15日警詢筆錄(偵13524卷15第24頁) 6.報案資料、交易紀錄及匯款單據(偵13524卷15第19至29頁) 29 饒錦源(提告) 假投資 112年3月13日 12時4分、30萬元 吳亞倫土地銀行青年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13日 13時7分、68萬4,128元 幣勝客公司(代表人林子勝)第一銀行忠孝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13日 13時8分、154萬8,000元 鐘煒豪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13日 13時11分、154萬5,000元 鐘煒豪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美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出美金至境外帳戶 1.第一層帳戶(偵13524卷9第27頁) 2.第二層帳戶(偵13524卷6第241頁) 3.第三層帳戶(偵13524卷6第511頁) 4.第四層帳戶(偵13524卷6第549頁) 5.被害人饒錦源112年04月7日警詢筆錄(偵13524卷15第31至32頁) 6.報案資料、交易紀錄及匯款單據(偵13524卷15第31至40頁) 30 秦王梅(提告) 假投資 112年3月13日 12時8分、20萬元 吳亞倫土地銀行青年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13日 13時7分、68萬4,128元 幣勝客公司(代表人林子勝)第一銀行忠孝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13日 13時8分、154萬8,000元 鐘煒豪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13日 13時11分、154萬5,000元 鐘煒豪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美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出美金至境外帳戶 1.第一層帳戶(偵13524卷9第27頁) 2.第二層帳戶(偵13524卷6第241頁) 3.第三層帳戶(偵13524卷6第511頁) 4.第四層帳戶(偵13524卷6第549頁) 5.被害人秦王梅112年09月08日警詢筆錄(偵13524卷4第43至44頁) 6.報案資料、交易紀錄及匯款單據(偵13524卷15第41至52頁) 31 王致堯(提告) 假投資 112年3月13日 12時35分、12時56分、5萬元、5萬元 吳亞倫土地銀行青年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13日 13時7分、68萬4,128元 幣勝客公司(代表人林子勝)第一銀行忠孝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同編號4註 112年3月13日 13時8分、154萬8,000元 鐘煒豪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13日 13時11分、154萬5,000元 鐘煒豪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美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出美金至境外帳戶 1.第一層帳戶(偵13524卷9第27頁) 2.第二層帳戶(偵13524卷6第241頁) 3.第三層帳戶(偵13524卷6第511頁) 4.第四層帳戶(偵13524卷6第549頁) 5.被害人王致堯112年06月01日警詢筆錄(偵13524卷4第53至54頁) 6.報案資料、交易紀錄及匯款單據(偵13524卷15第53至67頁) 32 鄒惠珍(提告) 假投資 112年3月15日 11時7分25萬1,500元、 112年3月17日 9時32分10萬9,300元 蔡紫毅土地銀行太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15日 13時24分60萬1,500元、 112年3月17日 9時38分47萬9,200元 幣勝客公司(代表人林子勝)第一銀行忠孝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15日 13時27分以網路整批匯款之方式分別匯款11萬7,500元至右方帳戶1.及匯款14萬5,800元至右方帳戶2.,共匯款26萬3,300元。 13時30分以網路整批匯款之方式分別匯款14萬8,600元至右方帳戶3.及匯款11萬5,600元至右方帳戶4.,共匯款26萬4,200元。 14時35分 匯款7萬3,800元至右方帳戶5.。 112年3月17日9時44分以網路整批匯款之方式分別匯款24萬8,600元至右方帳戶6.及匯款9萬8,700元至右方帳戶7.,其餘11萬6,900元流向不明帳戶,共匯款46萬4,200元。 1.童宇辰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童宇辰遠東銀行桃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王鵬貴玉山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4.王鵬貴永豐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鐘煒豪土地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6.林子勝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7.林子勝兆豐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童宇辰現金提領 王鵬貴現金提領 林子勝現金提領 1.第一層帳戶(偵13524卷9第213頁) 2.第二層帳戶(偵13524卷6第241至242頁) 3.第三層帳戶 (1).童宇辰中信銀行帳號之交易往來明細(偵13524卷6第459頁) (2).童宇辰遠東銀行桃園分行帳號之交易往來明細(偵13524卷6第477頁) (3).王鵬貴玉山銀行中壢分行帳號之交易往來明細(偵13524卷7第23頁) (4).王鵬貴永豐銀行中壢分行帳號之交易往來明細(偵13524卷7第17頁) (5).鐘煒豪土地銀行中壢分行帳號之交易往來明細(偵13524卷6第525頁) (6).林子勝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帳號之交易往來明細(偵13524卷6第344頁) (7).林子勝兆豐銀行中壢分行帳號之交易往來明細(偵13524卷6第337頁) 4.被害人鄒惠珍112年04月20日警詢筆錄(114年度偵字第13524號卷15第70-71頁) 5.報案資料、交易紀錄及匯款單據(114年度偵字第13524號卷15第69-84頁) 33 鍾映瑾(提告) 假投資 112年3月16日 9時28分10萬元、29分10萬元 蔡紫毅土地銀行太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16日 10時01分55萬100元 幣勝客公司(代表人林子勝)第一銀行忠孝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16日 10時07分 以網路整批匯款之方式分別匯款9萬8,600元至右方帳戶1.、匯款14萬9,500元至右方帳戶2.、匯款11萬8,800元至右方帳戶3.,另有匯款14萬9,600流向不明帳戶,共匯款51萬6,500元。 1.林子勝兆豐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2.林子勝遠東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林子勝土地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林子勝現金提領 1.第一層帳戶(偵13524卷9第213頁) 2.第二層帳戶(偵13524卷6第241頁) 3.第三層帳戶 (1).林子勝兆豐銀行中壢分行帳號之交易往來明細(偵13524卷6第337頁) (2).林子勝遠東銀行中壢分行帳號之交易往來明細(偵13524卷6第359頁) (3).林子勝土地銀行中壢分行帳號之交易往來明細(偵13524卷6第325頁) 4.被害人鍾映瑾112年04月15日警詢筆錄(偵114年度偵字第13524號卷15第89-90頁) 5.報案資料、交易紀錄及匯款單據(114年度偵字第13524號卷15第85-88、91-113頁) 34 曾家政(提告) 假交友 112年3月16日 10時35分5萬元、36分5萬元 蔡紫毅土地銀行太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16日 10時51分64萬300元 幣勝客公司(代表人林子勝)第一銀行忠孝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16日 10時58分以網路整批匯款之方式分別匯款14萬9,600元至右方帳戶1.、匯款11萬7,600元至右方帳戶2.(531)、匯款11萬9,800元至右方帳戶3.(375)、匯款11萬8,900元至右方帳戶4.(387)、另有匯款14萬8,500元流向不明帳戶,共匯款65萬4,400元。 1.張潔雯遠東銀行桃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鐘煒豪中信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張潔雯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4.張潔雯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張潔雯現金提領 鐘煒豪現金提領 1.第一層帳戶(偵13524卷9第213頁) 2.第二層帳戶(偵13524卷6第241頁) 3.第三層帳戶 (1).張潔雯遠東銀行桃園分行帳號之交易往來明細(偵13524卷6第413頁) (2).鐘煒豪中信銀行中壢分行帳號之交易往來明細(偵13524卷6第531頁) (3).張潔雯中信銀行帳號之交易往來明細(偵13524卷6第375頁) (4).張潔雯永豐銀行帳號之交易往來明細(偵13524卷6第387頁) 4.被害人曾家政112年04月03日警詢筆錄(114年度偵字第13524號卷十五第117-118頁) 5.報案資料、交易紀錄及匯款單據(114年度偵字第13524號卷十五第115-117、119-125頁) 35 黃文森(提告) 假投資 112年3月16日 13時3分10萬元 蔡紫毅土地銀行太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16日 13時14分18萬100元 幣勝客公司(代表人林子勝)第一銀行忠孝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16日 13時18分匯款6萬9,000元至右方帳戶1.、13時19分匯款11萬7,200元至右方帳戶2.。 1.王鵬貴土地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童宇辰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王鵬貴現金提領 童宇辰現金提領 1.第一層帳戶(偵13524卷9第213頁) 2.第二層帳戶(偵13524卷6第241頁) 3.第三層帳戶 (1).王鵬貴土地銀行中壢分行帳號之交易往來明細(偵13524卷7第5頁) (2).童宇辰中信銀行帳號之交易往來明細(偵13524卷6第459頁) 4.被害人黃文森112年08月03日警詢筆錄(114年度偵字第13524號卷十五第137-139頁) 5.報案資料、對話紀錄、交易紀錄及匯款單據(114年度偵字第13524號卷十五第127-135、138-162頁) 36 徐芳瑛(提告) 假投資 112年3月17日 9時36分21萬元 蔡紫毅土地銀行太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17日 9時38分47萬9,200元 幣勝客公司(代表人林子勝)第一銀行忠孝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17日9時44分以網路整批匯款之方式分別匯款24萬8,600元至右方帳戶1.及匯款9萬8,700元至右方帳戶2.,其餘11萬6,900元流向不明帳戶,共匯款46萬4,200元。 1.林子勝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林子勝兆豐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林子勝現金提領 1.第一層帳戶(偵13524卷9第213頁) 2.第二層帳戶(偵13524卷6第241至242頁) 3.第三層帳戶 (1).林子勝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帳號之交易往來明細(偵13524卷6第344頁) (2).林子勝兆豐銀行中壢分行帳號之交易往來明細(偵13524卷6第337頁) 4.被害人徐芳瑛112年04月08日警詢筆錄(114年度偵字第13524號卷十五第164-165頁) 5.報案資料、對話紀錄、交易紀錄及匯款單據(114年度偵字第13524號卷十五第163-171頁) 37 蔡欣玗(提告) 假投資 112年3月17日 10時0分5萬元、3分2萬元 蔡紫毅土地銀行太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17日 10時16分53萬元3,100元 幣勝客公司(代表人林子勝)第一銀行忠孝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17日 10時18分以網路整批匯款之方式分別匯款11萬8,800元至右方帳戶1.、14萬8,800元至右方帳戶2,共匯款26萬元7,600元 10時21分以網路整批匯款之方式分別匯款11萬9400元至右方帳戶3. 、 11萬8,200元至右方帳戶4.,共匯款23萬元7,600元。 10時23分匯款11萬元6,600元至右方帳戶5.。 1.童宇辰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林子勝臺灣銀行新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張潔雯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4.張潔雯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鐘煒豪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童宇辰現金提領 林子勝現金提領 張潔雯現金提領 鐘煒豪現金提領 1.第一層帳戶(偵13524卷9第213頁) 2.第二層帳戶(偵13524卷6第241至242頁) 3.第三層帳戶 (1).童宇辰中信銀行帳號之交易往來明細(偵13524卷6第459頁) (2).林子勝臺灣銀行新明分行帳號之交易往來明細(偵13524卷6第351頁) (3).張潔雯中信銀行帳號之交易往來明細(偵13524卷6第375頁) (4).張潔雯永豐銀行帳號之交易往來明細(偵13524卷6第387頁) (5).鐘煒豪中信銀行帳號之交易往來明細(偵13524卷6第533頁) 4.被害人蔡欣玗112年04月06日調查筆錄[警詢](114年度偵字第13524號卷十五第176-177頁) 5.被害人蔡欣玗之報案資料、對話紀錄、交易紀錄及匯款單據(114年度偵字第13524號卷十五第173-175、179-193頁) 38 黃淑芳(提告) 假投資 112年3月17日 10時11分4萬元 蔡紫毅土地銀行太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17日 10時16分53萬元3,100元 幣勝客公司(代表人林子勝)第一銀行忠孝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17日 10時18分以網路整批匯款之方式分別匯款11萬8,800元至右方帳戶1.、14萬8,800元至右方帳戶2,共匯款26萬元7,600元 10時21分以網路整批匯款之方式分別匯款11萬9400元至右方帳戶3. 、 11萬8,200元至右方帳戶4.,共匯款23萬元7,600元。 10時23分匯款11萬元6,600元至右方帳戶5.。 1.童宇辰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林子勝臺灣銀行新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張潔雯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4.張潔雯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鐘煒豪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童宇辰現金提領 林子勝現金提領 張潔雯現金提領 鐘煒豪現金提領 1.第一層帳戶(偵13524卷9第213頁) 2.第二層帳戶(偵13524卷6第241至242頁) 3.第三層帳戶 (1).童宇辰中信銀行帳號之交易往來明細(偵13524卷6第459頁) (2).林子勝臺灣銀行新明分行帳號之交易往來明細(偵13524卷6第351頁) (3).張潔雯中信銀行帳號之交易往來明細(偵13524卷6第375頁) (4).張潔雯永豐銀行帳號之交易往來明細(偵13524卷6第387頁) (5).鐘煒豪中信銀行帳號之交易往來明細(偵13524卷6第533頁) 4.被害人黃淑芳112年03月20日調查筆錄[警詢](114年度偵字第13524號卷十五第196頁) 5.被害人黃淑芳之報案資料、對話紀錄、交易紀錄及匯款單據(114年度偵字第13524號卷十五第195-205頁) 39 葛世珍(提告) 假投資 112年3月17日 10時45分15萬3,000元 蔡紫毅土地銀行太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17日 11時31分59萬7,800元 幣勝客公司(代表人林子勝)第一銀行忠孝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17日 11時35分以網路整批匯款之方式分別匯款11萬9,900元至右方帳戶1.、11萬8,300元至右方帳戶2、14萬9,600元至右方帳戶3、另有11萬9,800元匯至不明帳戶,共匯款50萬7,600元。 11時41分以網路整批匯款之方式分別匯款9萬6,600元至右方帳戶4、6萬5,200元至右方帳戶5,共匯款16萬1,800元 。 1.張潔雯土地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王鵬貴土地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王鵬貴玉山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4.林子勝土地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5.林子勝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張潔雯現金提領 王鵬貴現金提領 林子勝現金提領 羅祥倚現金提領 1.第一層帳戶(偵13524卷9第213頁) 2.第二層帳戶(偵13524卷6第242頁) 3.第三層帳戶 (1).張潔雯土地銀行中壢分行帳號之交易往來明細(偵13524卷6第365頁) (2).王鵬貴土地銀行中壢分行帳號之交易往來明細(偵13524卷7第5頁) (3).王鵬貴玉山銀行中壢分行帳號之交易往來明細(偵13524卷7第23頁) (4).林子勝土地銀行中壢分行帳號之交易往來明細(偵13524卷6第325頁) (5).林子勝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帳號之交易往來明細(偵13524卷6第343頁) 4.被害人葛世珍112年05月03日調查筆錄[警詢](114年度偵字第13524號卷十五第208、209-210頁) 5.被害人葛世珍之報案資料、交易紀錄及匯款單據(114年度偵字第13524號卷十五第207-235頁) 40 賴鎧宏(提告) 假投資 112年3月17日 11時16分35萬元 蔡紫毅土地銀行太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17日 11時31分59萬7,800元 幣勝客公司(代表人林子勝)第一銀行忠孝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17日 11時35分以網路整批匯款之方式分別匯款11萬9,900元至右方帳戶1.、11萬8,300元至右方帳戶2、14萬9,600元至右方帳戶3、另有11萬9,800元匯至不明帳戶,共匯款50萬7,600元。 11時41分以網路整批匯款之方式分別匯款9萬6,600元至右方帳戶4、6萬5,200元至右方帳戶5,共匯款16萬1,800元 。 1.張潔雯土地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王鵬貴土地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王鵬貴玉山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4.林子勝土地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5.林子勝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張潔雯現金提領 王鵬貴現金提領 林子勝現金提領 羅祥倚現金提領 1.第一層帳戶(偵13524卷9第213頁) 2.第二層帳戶(偵13524卷6第243頁) 3.第三層帳戶 (1).張潔雯土地銀行中壢分行帳號之交易往來明細(偵13524卷6第365頁) (2).王鵬貴土地銀行中壢分行帳號之交易往來明細(偵13524卷7第5頁) (3).王鵬貴玉山銀行中壢分行帳號之交易往來明細(偵13524卷7第23頁) (4).林子勝土地銀行中壢分行帳號之交易往來明細(偵13524卷6第325頁) (5).林子勝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帳號之交易往來明細(偵13524卷6第343頁) 4.被害人賴鎧宏112年03月21日調查筆錄[警詢](114年度偵字第13524號卷十五第238-240頁) 5.被害人賴鎧宏之報案資料、對話紀錄、交易紀錄及匯款單據(114年度偵字第13524號卷十五第237-249頁) 41 洪玲惠(提告) 假交友 112年3月17日 11時17分10萬元 蔡紫毅土地銀行太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17日 11時31分59萬7,800元 幣勝客公司(代表人林子勝)第一銀行忠孝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17日 11時35分以網路整批匯款之方式分別匯款11萬9,900元至右方帳戶1.、11萬8,300元至右方帳戶2、14萬9,600元至右方帳戶3、另有11萬9,800元匯至不明帳戶,共匯款50萬7,600元。 11時41分以網路整批匯款之方式分別匯款9萬6,600元至右方帳戶4、6萬5,200元至右方帳戶5,共匯款16萬1,800元 。 1.張潔雯土地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王鵬貴土地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王鵬貴玉山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4.林子勝土地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5.林子勝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張潔雯現金提領 王鵬貴現金提領 林子勝現金提領 羅祥倚現金提領 1.第一層帳戶(偵13524卷9第213頁) 2.第二層帳戶(偵13524卷6第243頁) 3.第三層帳戶 (1).張潔雯土地銀行中壢分行帳號之交易往來明細(偵13524卷6第365頁) (2).王鵬貴土地銀行中壢分行帳號之交易往來明細(偵13524卷7第5頁) (3).王鵬貴玉山銀行中壢分行帳號之交易往來明細(偵13524卷7第23頁) (4).林子勝土地銀行中壢分行帳號之交易往來明細(偵13524卷6第325頁) (5).林子勝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帳號之交易往來明細(偵13524卷6第343頁) 4.被害人洪玲惠112年03月17日調查筆錄[警詢] (114年度偵字第13524號卷十五第253-254頁) 5.被害人洪玲惠之報案資料、對話紀錄、交易紀錄及匯款單據(114年度偵字第13524號卷十五第251-253、255-261頁) 42 郭淑華(提告) 假投資 112年3月22日 12時47分10萬元 蔡佩珊聯邦銀行鳳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22日 13時38分39萬8,900元 幣勝客公司(代表人林子勝)第一銀行忠孝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22日 13時40分以網路整批匯款之方式分別匯款29萬9,100元至右方帳戶1.、8萬9,100元至右方帳戶2,共匯款38萬8,200元 1.林子勝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張潔雯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林子勝現金提領 張潔雯現金提領 1.第一層帳戶(偵13524卷9第207頁) 2.第二層帳戶(偵13524卷6第244頁) 3.第三層帳戶 (1).林子勝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帳號之交易往來明細(偵13524卷6第345頁) (2).張潔雯中信銀行帳號之交易往來明細(偵13524卷6第375頁) 4.被害人郭淑華112年08月02日調查筆錄[警詢](114年度偵字第13524號卷十五第264-265頁) 5.被害人郭淑華之報案資料、交易紀錄及匯款單據(114年度偵字第13524號卷十五第263-291頁) 112年3月22日 12時49分10萬元 112年3月22日 13時34分20萬元 43 羅振錡(提告) 假投資 112年3月22日 15時11分98萬元 蔡佩珊聯邦銀行鳳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22日 15時15分108萬100元 幣勝客公司(代表人林子勝)第一銀行忠孝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22日 15時17分以網路整批匯款之方式分別匯款11萬9,100元至右方帳戶1.、11萬9,900元至右方帳戶2.、11萬9,200元至右方帳戶3.、14萬9,100元至右方帳戶4.、11萬8,100元至右方帳戶5.、11萬9.100元至右方帳戶6.、11萬8,100元 至右方帳戶7.、11萬9,100元至右方帳戶8.共匯款98萬2,800元。 112年3月22日 15時19分匯款10萬7,100元至右方帳戶9.。 1.張潔雯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鐘煒豪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鐘煒豪中信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4.羅祥倚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羅祥倚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6.王鵬貴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7.羅祥倚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8.羅祥倚土地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9.童宇辰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張潔雯現金提領 鐘煒豪現金提領 羅祥倚現金提領 王鵬櫃現金提領 童宇辰現金提領 1.第一層帳戶(偵13524卷9第207頁) 2.第二層帳戶(偵13524卷6第244頁) 3.第三層帳戶 (1).張潔雯永豐銀行帳號之交易往來明細(偵13524卷6第387頁) (2).鐘煒豪中信銀行帳號之交易往來明細(偵13524卷6第533頁) (3).鐘煒豪中信銀行中壢分行帳號之交易往來明細(偵13524卷6第532頁) (4).羅祥倚台新銀行帳號之交易往來明細(偵13524卷6第499頁) (5).羅祥倚中信銀行帳號之交易往來明細(偵13524卷6第491頁) (6).王鵬貴中信銀行帳號之交易往來明細(偵13524卷7第11頁) (7).羅祥倚中信銀行帳號之交易往來明細(偵13524卷6第493頁) (8).羅祥倚土地銀行中壢分行帳號之交易往來明細(偵13524卷6第483頁) (9).童宇辰中信銀行帳號之交易往來明細(偵13524卷6第459頁) 4.被害人羅振錡112年06月14日調查筆錄[警詢](114年度偵字第13524號卷十五第293-295頁) 5.被害人羅振錡之報案資料、對話紀錄、交易紀錄及匯款單據(114年度偵字第13524號卷十五第293-317頁) 44 林紋華(提告) 假投資 112年3月24日 15時7分50萬元 蔡佩珊聯邦銀行鳳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24日 15時9分60萬100元 幣勝客公司(代表人林子勝)第一銀行忠孝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24日 15時11分以網路整批匯款之方式分別匯款11萬8,100元至右方帳戶1.、11萬9,800元至右方帳戶2.、11萬9,900元至右方帳戶3.、11萬9,800元至右方帳戶4.共匯款47萬7,600元。 112年3月24日 15時12分匯款12萬3,100元至右方帳戶5.。 1.鐘煒豪中信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王鵬貴中信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王鵬貴土地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4.羅祥倚土地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5.林子勝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鐘煒豪現金提領 王鵬貴現金提領 羅祥倚現金提領 林子勝現金提領 1.第一層帳戶(偵13524卷9第207頁) 2.第二層帳戶(偵13524卷6第244頁) 3.第三層帳戶 (1).鐘煒豪中信銀行中壢分行帳號之交易往來明細(偵13524卷6第532頁) (2).王鵬貴中信銀行中壢分行帳號之交易往來明細(偵13524卷7第11頁) (3).王鵬貴土地銀行中壢分行帳號之交易往來明細(偵13524卷7第5頁) (4).羅祥倚土地銀行中壢分行帳號之交易往來明細(偵13524卷6第483頁) (5).林子勝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帳號之交易往來明細(偵13524卷6第345頁) 4.被害人林紋華112年03月26日調查筆錄[警詢](114年度偵字第13524號卷十五第322-323頁) 5.被害人林紋華之報案資料、對話紀錄、交易紀錄及匯款單據(114年度偵字第13524號卷十五第319-340頁) 45 陳琇琪(提告) 假投資 112年3月25日 10時56分(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2時8分)35萬元 林秀珍永豐銀行桃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25日 13時13分34萬9,115元 幣勝客公司(代表人林子勝)第一銀行忠孝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25日 13時16分以網路整批匯款之方式分別匯款11萬9,100元至右方帳戶1.、11萬9,200元至右方帳戶2.、99萬9,100元至右方帳戶3.,共匯款33萬7,400元 1.林子勝土地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張潔雯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林子勝兆豐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林子勝現金提領 張潔雯現金提領 1.第一層帳戶(偵13524卷9第39頁) 2.第二層帳戶(偵13524卷6第245頁) 3.第三層帳戶 (1).林子勝土地銀行中壢分行帳號之交易往來明細(偵13524卷6第325頁) (2).張潔雯中信銀行帳號之交易往來明細(偵13524卷6第375頁) (3).林子勝兆豐銀行中壢分行帳號之交易往來明細(偵13524卷6第337頁) 4.被害人陳琇琪112年05月02日調查筆錄[警詢](114年度偵字第13524號卷十五第341-343頁) 5.被害人陳琇琪之報案資料、交易紀錄及匯款單據(114年度偵字第13524號卷十五第342-361頁) 46 高麗雯(提告) 假中獎 112年3月27日 10時1分60萬元 林秀珍永豐銀行桃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27日 10時5分58萬7715元 幣勝客公司(代表人林子勝)第一銀行忠孝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27日 10時12分以網路整批匯款之方式分別匯款11萬9,200元至右方帳戶1.、14萬9,200元至右方帳戶2.、10萬100元至右方帳戶3.、7萬100元至右方帳戶4.、14萬9,100元至右方帳戶5.,共匯款58萬7715元 1.張潔雯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張潔雯合作金庫銀行南桃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3.鐘煒豪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4.鐘煒豪中信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5.温丁明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張潔雯現金提領 鐘煒豪現金提領 温丁明現金提領 1.第一層帳戶(偵13524卷9第39至40頁) 2.第二層帳戶(偵13524卷6第246頁) 3.第三層帳戶 (1).張潔雯中信銀行帳號之交易往來明細(偵13524卷6第375頁) (2).張潔雯合作金庫銀行南桃園分行帳號之交易往來明細(偵13524卷6第395頁) (3).鐘煒豪中信銀行帳號之交易往來明細(偵13524卷6第533頁) (4).鐘煒豪中信銀行中壢分行帳號之交易往來明細(偵13524卷6第531頁) (5).温丁明台新銀行之交易往來明細(偵13524卷6第437頁) 4.被害人高麗雯112年04月21日調查筆錄[警詢](114年度偵字第13524號卷十五第365-366頁) 5.被害人高麗雯之報案資料、對話紀錄、交易紀錄及匯款單據(114年度偵字第13524號卷十五第363-371頁) 47 粘世明(提告) 假投資 112年3月28日 9時42分5萬、43分5萬、54分5萬 林秀珍永豐銀行桃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28日 10時27分87萬5,115元 幣勝客公司(代表人林子勝)第一銀行忠孝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28日 10時32分以網路整批匯款之方式分別匯款14萬9,200元至右方帳戶1.、11萬9,200元至右方帳戶2.、11萬9,100元至右方帳戶3.、11萬9,300元至右方帳戶4.、另有14萬9,100員會往不詳帳戶,共匯款65萬5,900元。 112年3月28日 10時35分以網路整批匯款之方式分別匯款11萬9,300元至右方帳戶5.、9萬9,900元至右方帳戶6.共匯款21萬9,200元。 1.温丁明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張潔雯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温丁明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4.張潔雯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5.林子勝中信銀行南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6.林子勝兆豐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温丁明現金提領 張潔雯現金提領 林子勝現金提領 1.第一層帳戶(偵13524卷9第39至40頁) 2.第二層帳戶(偵13524卷6第246頁) 3.第三層帳戶 (1).温丁明台新銀行帳號之交易往來明細(偵13524卷6第437頁) (2).張潔雯中信銀行帳號之交易往來明細(偵13524卷6第375頁) (3).温丁明中信銀行帳號之交易往來明細(偵13524卷6第431頁) (4).張潔雯中信銀行帳號之交易往來明細(偵13524卷6第379頁) (5).林子勝中信銀行南中壢分行帳號之交易往來明細(偵13524卷6第331頁) (6).林子勝兆豐銀行中壢分行帳號之交易往來明細(偵13524卷6第337頁) 4.被害人粘世明112年05月18日調查筆錄[警詢](114年度偵字第13524號卷十五第376-377頁) 5.被害人粘世明之報案資料、對話紀錄、交易紀錄及匯款單據(114年度偵字第13524號卷十五第373-375、378-428頁) 48 謝美金(提告) 假投資 112年3月28日 9時44分5萬元 林秀珍永豐銀行桃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28日 10時27分87萬5,115元 幣勝客公司(代表人林子勝)第一銀行忠孝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28日 10時32分以網路整批匯款之方式分別匯款14萬9,200元至右方帳戶1.、11萬9,200元至右方帳戶2.、11萬9,100元至右方帳戶3.、11萬9,300元至右方帳戶4.、另有14萬9,100員會往不詳帳戶,共匯款65萬5,900元。 112年3月28日 10時35分以網路整批匯款之方式分別匯款11萬9,300元至右方帳戶5.、9萬9,900元至右方帳戶6.共匯款21萬9,200元。 1.温丁明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張潔雯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温丁明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4.張潔雯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5.林子勝中信銀行南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6.林子勝兆豐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温丁明現金提領 張潔雯現金提領 林子勝現金提領 1.第一層帳戶(偵13524卷9第39至40頁) 2.第二層帳戶(偵13524卷6第246頁) 3.第三層帳戶 (1).温丁明台新銀行帳號之交易往來明細(偵13524卷6第437頁) (2).張潔雯中信銀行帳號之交易往來明細(偵13524卷6第375頁) (3).温丁明中信銀行帳號之交易往來明細(偵13524卷6第431頁) (4).張潔雯中信銀行帳號之交易往來明細(偵13524卷6第379頁) (5).林子勝中信銀行南中壢分行帳號之交易往來明細(偵13524卷6第331頁) (6).林子勝兆豐銀行中壢分行帳號之交易往來明細(偵13524卷6第337頁) 4.被害人謝美金112年05月02日調查筆錄[警詢](114年度偵字第13524號卷十五第432-434頁) 5.附表一編號48被害人謝美金之報案資料、對話紀錄、交易紀錄及匯款單據(114年度偵字第13524號卷十五第429-470頁) 49 張石峯(不提告) 假投資 112年3月28日 10時4分5萬元 林秀珍永豐銀行桃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28日 10時27分87萬5,115元 幣勝客公司(代表人林子勝)第一銀行忠孝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同編號4註 112年3月28日 10時32分以網路整批匯款之方式分別匯款14萬9,200元至右方帳戶1.、11萬9,200元至右方帳戶2.、11萬9,100元至右方帳戶3.、11萬9,300元至右方帳戶4.、另有14萬9,100員會往不詳帳戶,共匯款65萬5,900元。 112年3月28日 10時35分以網路整批匯款之方式分別匯款11萬9,300元至右方帳戶5.、 9萬9,900元至右方帳戶6.共匯款21萬9,200元。 1.温丁明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張潔雯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温丁明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4.張潔雯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5.林子勝中信銀行南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6.林子勝兆豐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温丁明現金提領 張潔雯現金提領 林子勝現金提領 1.第一層帳戶(偵13524卷9第39至40頁) 2.第二層帳戶(偵13524卷6第246頁) 3.第三層帳戶 (1).温丁明台新銀行帳號之交易往來明細(偵13524卷6第437頁) (2).張潔雯中信銀行帳號之交易往來明細(偵13524卷6第375頁) (3).温丁明中信銀行帳號之交易往來明細(偵13524卷6第431頁) (4).張潔雯中信銀行帳號之交易往來明細(偵13524卷6第379頁) (5).林子勝中信銀行南中壢分行帳號之交易往來明細(偵13524卷6第331頁) (6).林子勝兆豐銀行中壢分行帳號之交易往來明細(偵13524卷6第337頁) 4.被害人張石峯112年07月14日調查筆錄[警詢](114年度偵字第13524號卷十五第472-474頁) 5.被害人張石峯之報案資料、交易紀錄及匯款單據(114年度偵字第13524號卷十五第471-483頁) 112年3月28日 10時8分5萬元 50 鄭傳清(提告) 假投資 112年3月28日 10時30分15萬元 林秀珍永豐銀行桃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28日 11時14分49萬115元 幣勝客公司(代表人林子勝)第一銀行忠孝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28日 11時22分以網路整批匯款之方式分別匯款27萬9,100元至右方帳戶1.、匯款10萬9,100元至右方帳戶2.、匯款11萬9,200元至右方帳戶3.,共匯款50萬2,300元 1.鐘煒豪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羅祥倚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鐘煒豪中信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鐘煒豪現金提領 羅祥倚現金提領 起訴書附表誤載溫丁明為共犯,此部分已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見本院卷一第434頁)。 1.第一層帳戶(偵13524卷9第40頁) 2.第二層帳戶(偵13524卷6第246頁) 3.第三層帳戶 (1).鐘煒豪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帳號之交易往來明細(偵13524卷6第549頁) (2).羅祥倚中信銀行帳號之交易往來明細(偵13524卷6第491頁) (3).鐘煒豪中信銀行中壢分行帳號之交易往來明細(偵13524卷6第533頁) 4.被害人鄭傳清112年04月18日調查筆錄[警詢](114年度偵字第13524號卷十五第486-487頁) 5.被害人鄭傳清之報案資料、對話紀錄、交易紀錄及匯款單據(114年度偵字第13524號卷十五第485-507頁) 51 林黎花(提告) 假投資 112年3月28日 10時42分15萬元 林秀珍永豐銀行桃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28日 11時14分49萬115元 幣勝客公司(代表人林子勝)第一銀行忠孝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28日 11時22分以網路整批匯款之方式分別匯款27萬9,100元至右方帳戶1.、匯款10萬9,100元至右方帳戶2.、匯款11萬9,200元至右方帳戶3.,共匯款50萬2,300元 1.鐘煒豪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羅祥倚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鐘煒豪中信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鐘煒豪現金提領 羅祥倚現金提領 起訴書附表誤載溫丁明為共犯,此部分已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見本院卷一第434頁)。 1.第一層帳戶(偵13524卷9第40頁) 2.第二層帳戶(偵13524卷6第246頁) 3.第三層帳戶 (1).鐘煒豪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帳號之交易往來明細(偵13524卷6第549頁) (2).羅祥倚中信銀行帳號之交易往來明細(偵13524卷6第491頁) (3).鐘煒豪中信銀行中壢分行帳號之交易往來明細(偵13524卷6第533頁) 4. 被害人林黎花112年05月12日調查筆錄[警詢](114年度偵字第13524號卷十五第510-511頁) 5.被害人林黎花之報案資料、交易紀錄及匯款單據(114年度偵字第13524號卷十五第509-517頁) 52 陳夢萍(提告) 假投資 112年3月28日 11時7分19萬元 林秀珍永豐銀行桃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28日 11時14分49萬115元 幣勝客公司(代表人林子勝)第一銀行忠孝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28日 11時22分以網路整批匯款之方式分別匯款27萬9,100元 至右方帳戶1.、匯款10萬9,100元至右方帳戶2.、匯款11萬9,200元至右方帳戶3.,共匯款50萬2,300元 1.鐘煒豪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羅祥倚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鐘煒豪中信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鐘煒豪現金提領 羅祥倚現金提領 起訴書附表誤載溫丁明為共犯,此部分已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見本院卷一第434頁)。 1.第一層帳戶(偵13524卷9第40頁) 2.第二層帳戶(偵13524卷6第246頁) 3.第三層帳戶 (1).鐘煒豪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帳號之交易往來明細(偵13524卷6第549頁) (2).羅祥倚中信銀行帳號之交易往來明細(偵13524卷6第491頁) (3).鐘煒豪中信銀行中壢分行帳號之交易往來明細(偵13524卷6第533頁) 4.被害人陳夢萍112年03月31日調查筆錄[警詢](114年度偵字第13524號卷十五第519-520頁) 5.被害人陳夢萍之報案資料、對話紀錄、交易紀錄及匯款單據(114年度偵字第13524號卷十五第519-549頁) 53 陳威豪(提告) 假投資 112年3月28日12時7分10萬元 112年3月29日 12時5分10萬元 林秀珍永豐銀行桃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28日13時16分10萬115元 112年3月29日 12時9分39萬5,115元 幣勝客公司(代表人林子勝)第一銀行忠孝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同編號4註 112年3月28日13時18分9萬9,800元 112年3月29日 12時9分39萬4,800元 林子勝臺灣銀行新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鐘煒豪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28日13時23分30萬310元 112年3月29日 12時9分39萬4,450元 林子勝虛擬貨幣帳戶 鐘煒豪虛擬貨幣帳戶 1.第一層帳戶(偵13524卷9第40頁) 2.第二層帳戶(偵13524卷6第246至247頁) 3.第三、四層帳戶 (1).林子勝臺灣銀行新明分行帳號之交易往來明細(偵13524卷6第351頁) (2).鐘煒豪台新銀行帳號之交易往來明細(偵13524卷6第539頁) 4.被害人陳威豪112年05月31日調查筆錄[警詢](114年度偵字第13524號卷十六第3-7及8-9頁) 5.被害人陳威豪之報案資料、對話紀錄、交易紀錄及匯款單據(114年度偵字第13524號卷十六第1-3、9-52頁) 54 廖啟宏(不提告) 假投資 112年3月28日 14時2分18萬元 林秀珍永豐銀行桃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28日 14時27分18萬15元 幣勝客公司(代表人林子勝)第一銀行忠孝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28日 14時33分18萬200元(351) 林子勝臺灣銀行新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28日 14時38分17萬9810元(351) 林子勝虛擬貨幣帳戶 1.第一層帳戶(偵13524卷9第40頁) 2.第二層帳戶(偵13524卷6第246頁) 3.第三、四層帳戶 林子勝臺灣銀行新明分行帳號之交易往來明細(偵13524卷6第351頁) 4.被害人廖啟宏112年03月29日調查筆錄[警詢] (114年度偵字第13524號卷十六第55-57頁) 5.被害人王致堯112年06月01日警詢筆錄(偵13524卷4第53至54頁)被害人廖啟宏之報案資料、對話紀錄、交易紀錄及匯款單據(114年度偵字第13524號卷十六第53-66頁) 55 吳淑蓉(提告) 假投資 112年3月29日 9時55分23萬元 林秀珍永豐銀行桃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29日 9時57分81萬5215元(246) 幣勝客公司(代表人林子勝)第一銀行忠孝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29日 9時59分81萬5215元 林子勝臺灣銀行新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29日 10時05分81萬4960元 林子勝虛擬貨幣帳戶 1.第一層帳戶(偵13524卷9第40頁) 2.第二層帳戶(偵13524卷6第246頁) 3.第三、四層帳戶 林子勝臺灣銀行新明分行帳號之交易往來明細(偵13524卷6第351頁) 4.被害人吳淑蓉112年07月05日調查筆錄[警詢](114年度偵字第13524號卷十六第69-71頁) 5.被害人吳淑蓉之報案資料、對話紀錄、交易紀錄及匯款單據(114年度偵字第13524號卷十六第69-86頁) 56 高進居(提告) 假投資 112年3月29日 9時57分21萬3,500元 林秀珍永豐銀行桃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29日 9時57分81萬5215元(246) 幣勝客公司(代表人林子勝)第一銀行忠孝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同編號4註 112年3月29日 9時59分81萬5215元 林子勝臺灣銀行新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29日 10時05分81萬4960元 林子勝虛擬貨幣帳戶 1.第一層帳戶(偵13524卷9第40頁) 2.第二層帳戶(偵13524卷6第246頁) 3.第三、四層帳戶 林子勝臺灣銀行新明分行帳號之交易往來明細(偵13524卷6第351頁) 4.被害人高進居112年03月31日調查筆錄[警詢](114年度偵字第13524號卷十六第87-88頁) 5.被害人高進居之報案資料、對話紀錄、交易紀錄及匯款單據(114年度偵字第13524號卷十六第87-94頁) 57 蘇啟偉(提告) 假投資 112年3月29日 10時1分15萬元 林秀珍永豐銀行桃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29日 10時18分63萬3815元(246) 幣勝客公司(代表人林子勝)第一銀行忠孝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29日 10時20分63萬2500元(540) 鐘煒豪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29日 10時20分63萬2200元 鐘煒豪虛擬貨幣帳戶 1.第一層帳戶(偵13524卷9第40頁) 2.第二層帳戶(偵13524卷6第246頁) 3.第三、四層帳戶 鐘煒豪台新銀行帳號之交易往來明細(偵13524卷6第540頁) 4.被害人蘇啟偉112年05月06日調查筆錄[警詢](114年度偵字第13524號卷十六第96-97頁) 5.被害人蘇啟偉之報案資料、對話紀錄、交易紀錄及匯款單據(114年度偵字第13524號卷十六第95-122頁) 58 廖嘉雯(提告) 假投資 112年3月29日 10時40分16萬1,588元 林秀珍永豐銀行桃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29日 12時9分39萬5,115元 幣勝客公司(代表人林子勝)第一銀行忠孝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28日13時18分9萬9,800元(351) 112年3月29日 12時9分39萬4,800元(539) 鐘煒豪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28日13時23分30萬310元 112年3月29日 12時9分39萬4,450元 鐘煒豪虛擬貨幣帳戶 1.第一層帳戶(偵13524卷9第40頁) 2.第二層帳戶(偵13524卷6第246頁) 3.第三、四層帳戶 鐘煒豪台新銀行帳號之交易往來明細(偵13524卷6第539頁) 4.被害人廖嘉雯112年05月31日調查筆錄[警詢](114年度偵字第13524號卷十六第124-126及139頁) 5.被害人廖嘉雯之報案資料、對話紀錄、交易紀錄及匯款單據(114年度偵字第13524號卷十六第123-137頁) 59 李佳樺(提告) 假投資 112年3月29日 13時2分50萬元 林秀珍永豐銀行桃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29日 13時29分49萬9,915元 幣勝客公司(代表人林子勝)第一銀行忠孝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29日 13時30分50萬600元 鐘煒豪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29日 13時40分50萬900元 鐘煒豪虛擬貨幣帳戶 1.第一層帳戶(偵13524卷9第40頁) 2.第二層帳戶(偵13524卷6第247頁) 3.第三、四層帳戶 鐘煒豪台新銀行帳號之交易往來明細(偵13524卷6第539頁) 4.被害人李佳樺112年04月13日調查筆錄[警詢](114年度偵字第13524號卷十六第142-143及149頁) 5.被害人李佳樺之報案資料、對話紀錄、交易紀錄及匯款單據(114年度偵字第13524號卷十六第141-147、150-151頁) 60 何豐賜(提告) 假投資 112年3月30日 13時42分5萬元 莊家莉永豐銀行內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30日 13時54分44萬8,915元 幣勝客公司(代表人林子勝)第一銀行忠孝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同編號4註 112年3月30日 13時56分44萬8,200元 林子勝臺灣銀行新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30日 15時14分114萬6,760元 林子勝虛擬貨幣帳戶 1.第一層帳戶(偵13524卷9第83頁) 2.第二層帳戶(偵13524卷6第247頁) 3.第三、四層帳戶 林子勝臺灣銀行新明分行帳號之交易往來明細(偵13524卷6第351頁) 4.被害人何豐賜112年05月26日調查筆錄[警詢](114年度偵字第13524號卷十六第154-155頁) 5.被害人何豐賜之報案資料、對話紀錄、交易紀錄及匯款單據(114年度偵字第13524號卷十六第153-167頁) 61 羅玉燕(提告) 假投資 112年3月30日 13時43分5萬 莊家莉永豐銀行內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30日 13時54分44萬8,915元 幣勝客公司(代表人林子勝)第一銀行忠孝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30日 13時56分44萬8,200元 林子勝臺灣銀行新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30日 15時14分114萬6,760元 林子勝虛擬貨幣帳戶 1.第一層帳戶(偵13524卷9第83頁) 2.第二層帳戶(偵13524卷6第247頁) 3.第三、四層帳戶 林子勝臺灣銀行新明分行帳號之交易往來明細(偵13524卷6第351頁) 4.被害人羅玉燕112年03月17日調查筆錄[警詢](114年度偵字第13524號卷十六第175-177頁) 5.被害人羅玉燕之報案資料、對話紀錄、交易紀錄及匯款單據(114年度偵字第13524號卷十六第169-174、178-191頁) 62 彭信茂(提告) 假投資 112年3月30日 14時15分10萬元 莊家莉永豐銀行內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30日 15時3分 109萬9,915元 幣勝客公司(代表人林子勝)第一銀行忠孝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30日 15時6分匯款69萬8,800元至右方帳戶1. 112年3月30日 15時9分匯款40萬1,900元至右方帳戶2. 1.林子勝臺灣銀行新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鐘煒豪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30日 15時14分 114萬6,760元林子勝虛擬貨幣帳戶 112年3月30日 15時15分匯款40萬1,600元至鐘煒豪虛擬貨幣帳戶 林子勝虛擬貨幣帳戶 鐘煒豪虛擬貨幣帳戶 1.第一層帳戶(偵13524卷9第83頁) 2.第二層帳戶(偵13524卷6第247頁) 3.第三、四層帳戶 (1).林子勝臺灣銀行新明分行帳號之交易往來明細(偵13524卷6第351頁) (2).鐘煒豪台新銀行帳號之交易往來明細(偵13524卷6第540頁) 4.被害人彭信茂112年07月11日調查筆錄[警詢](114年度偵字第13524號卷十六第194-195頁) 5.被害人彭信茂之報案資料、交易紀錄及匯款單據(114年度偵字第13524號卷十六第193-208頁) 63 曾燕慈(提告) 假投資 112年3月30日 14時52分、55分2萬元、18萬元 莊家莉永豐銀行內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30日 15時3分 109萬9,915元 幣勝客公司(代表人林子勝)第一銀行忠孝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30日 15時6分匯款69萬8,800元至右方帳戶1. 112年3月30日 15時9分匯款40萬1,900元至右方帳戶2. 1.林子勝臺灣銀行新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鐘煒豪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30日 15時14分 114萬6,760元林子勝虛擬貨幣帳戶 112年3月30日 15時15分匯款40萬1,600元至鐘煒豪虛擬貨幣帳戶 林子勝虛擬貨幣帳戶 鐘煒豪虛擬貨幣帳戶 1.第一層帳戶(偵13524卷9第83頁) 2.第二層帳戶(偵13524卷6第247頁) 3.第三、四層帳戶 (1).林子勝臺灣銀行新明分行帳號之交易往來明細(偵13524卷6第351頁) (2).鐘煒豪台新銀行帳號之交易往來明細(偵13524卷6第540頁) 4.被害人曾燕慈112年05月23日調查筆錄[警詢](114年度偵字第13524號卷十六第213-214頁) 5.被害人曾燕慈之報案資料、對話紀錄、交易紀錄及匯款單據(114年度偵字第13524號卷十六第209-252頁) 64 莊文淵(提告) 假投資 112年3月30日 15時48分30萬元 莊家莉永豐銀行內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30日 17時17分29萬9,915元 幣勝客公司(代表人林子勝)第一銀行忠孝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30日 17時17分29萬7,600元 鐘煒豪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30日 17時30分29萬7,900元 鐘煒豪虛擬貨幣帳戶 1.第一層帳戶(偵13524卷9第83頁) 2.第二層帳戶(偵13524卷6第247頁) 3.第三、四層帳戶 鐘煒豪台新銀行帳號之交易往來明細(偵13524卷6第540頁) 4.被害人莊文淵112年06月15日調查筆錄[警詢](114年度偵字第13524號卷十六第259-260頁) 5.被害人莊文淵之報案資料、對話紀錄、交易紀錄及匯款單據(114年度偵字第13524號卷十六第253-258頁) 65 羅盛森(提告) 假投資 112年3月31日 10時41分、43分5萬、5萬 莊家莉永豐銀行內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31日 11時35分53萬115元 幣勝客公司(代表人林子勝)第一銀行忠孝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31日 11時35分52萬8,900元 鐘煒豪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31日 12時15分52萬8,500元 鐘煒豪虛擬貨幣帳戶 1.第一層帳戶(偵13524卷9第83頁) 2.第二層帳戶(偵13524卷6第247頁) 3.第三、四層帳戶鐘煒豪台新銀行帳號之交易往來明細(偵13524卷6第541頁) 4.被害人羅盛森112年05月22日調查筆錄[警詢](114年度偵字第13524號卷十六第265-266頁) 5.被害人羅盛森之報案資料、對話紀錄、交易紀錄及匯款單據(114年度偵字第13524號卷十六第261-264、267-281頁)附表七:(同原審判決附表二各編號所示)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金額 第一層帳戶 轉帳方式 (第一層到第二層) 自左列帳戶轉出時間、金額 第二層帳戶 自左列帳戶購買虛擬貨幣的時間、金額、幣別、數量 轉出虛擬貨幣至第三層錢包的時間、幣別、數量 轉出虛擬貨幣至第四層錢包的時間、金額、幣別、數量 證據出處 10 謝季罃(提告) 假投資詐欺 113/3/25 09:17 13萬元 王揚迪之三重五常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網銀轉帳IP來源: 余亞倫0000-000000 (基地台位置與林子勝門號重疊) 113年3月25日 09時22分、12萬9,912元 000-0000000000000000 (王揚迪於Max交易所之虛擬帳號) 113年3月25日 9時26分、12萬9,893.47元、USDC、4,015.99個 113年3月25日 11時41分、轉4,009.7個USDC至 0x5D75DB2972A11Ab5722DDe5fa3A91f96f43c361f (第三層) 113年3月25日 11時49分、轉4,009.7個USDC至王揚迪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陳登裕、林育均)Bybit交易所錢包(第四層) 1.第一層帳戶(偵13524卷10第50頁) 2.第二層帳戶(偵13524卷13第20、21頁) 3.第三層帳戶(偵13524卷13第21、257頁) 4.第四層帳戶(偵13524卷7第197、207頁、偵13524卷13第257頁) 5.被害人謝季罃113年4月29日警詢筆錄(偵13524卷23第174至第175頁) 6.行動電話門號IP、基地台位址資料(余亞倫,門號0000000000)(偵13524卷八第81-84頁) 16 盧曉鶯(提告) 假投資詐欺 113/3/26 10:45 42萬690元 許晃毓之華南銀行永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網銀轉帳IP來源: 許晃毓0000-000000 (基地台位置與林子勝門號重疊) 113年3月26日 10時49分、42萬1,015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許晃毓於Maicoin交易所之虛擬帳號) 113年3月26日 10時51分、42萬1,000元、USDC、12,979.81個 113年3月26日 15時21分、轉1萬2,979.68個USDC至 0xB098315CbZ0000000000aa26388FE07910b507Ed (第三層)。 113年3月26日 15時27分、轉2萬8,551.68個USDC至林育均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林育均、陳登裕)Bybit交易所錢包(第四層)。 1.第一層帳戶(偵13524卷10第113頁) 2.第二層帳戶(偵13524卷13第39至40頁) 3.第三層帳戶(偵13524卷13第40、265頁) 4. 第四層帳戶(偵13524卷7第181、191頁、偵13524卷13第265頁) 5.被害人盧曉鶯113年4月3日警詢筆錄(偵13524卷23第247至248頁) 6.永豐銀行匯款申請單(偵13524卷23第255頁) 7.行動電話門號IP、基地台位址資料(許晃毓,門號0000000000)(偵13524卷八第85-91頁) 28 葉安品(提告) 假投資詐欺 113/4/2 09時18分至09時19分 32萬9,990(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0:45 33萬元) 許晃毓之華南銀行永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網銀轉帳IP來源: 許晃毓0000-000000 (基地台位置與林子勝門號重疊) 113年4月2日 10時57分、10時59分、33萬0,425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許晃毓於Max交易所之虛擬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 (許晃毓於Maicoin交易所之虛擬帳號) 113年4月2日 11時16分至11時17分、33萬0,379.77元、USDC、9,581.95個 113年4月2日 13時14分、轉9,566.5個USDC至0xB098315CbZ0000000000aa26388FE07910b507Ed (第三層)。 113年4月2日 13時17分、轉24,918.3個USDC至林育均(起訴書附表誤載為林育均、陳登裕) Bybit交易所錢包(第四層)。 1.第一層帳戶(偵13524卷10第113頁) 2.第二層帳戶(偵13524卷13第41至43頁) 3.第三層帳戶(偵13524卷13第42、265頁) 4. 第四層帳戶(偵13524卷7第181、191頁、偵13524卷13第265頁) 5.被害人葉安品113年5月27日警詢筆錄(偵13524卷24第2至4頁) 6.行動電話門號IP、基地台位址資料(許晃毓,門號0000000000)(偵13524卷八第85-91頁) 29-1 王桃(提告) 假投資詐欺 113/4/3 09:25 30萬元 許晃毓之華南銀行永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網銀轉帳IP來源: 許晃毓0000-000000 (基地台位置與林子勝門號重疊) 113年4月3日 09時29分、10時59分、30萬0,115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許晃毓於Max交易所之虛擬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 (許晃毓於Maicoin交易所之虛擬帳號) 113年4月3日 09時30分至09時31分、30萬0,114.38 元、USDC、9,117.28個 未再轉出。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購買USDC轉入0xB098315CbZ0000000000aa26388FE07910b507Ed (第三層) 再轉至林育均、陳登裕Bybit交易所錢包)(第四層))。 1.第一層帳戶(偵13524卷10第113頁) 2.第二層帳戶(偵13524卷13第41至43頁) 3.第三層帳戶(偵13524卷13第42頁) 4.被害人王桃113年4月25日警詢筆錄(偵13524卷24第25至26頁) 5.行動電話門號IP、基地台位址資料(許晃毓,門號0000000000)(偵13524卷八第85-91頁) 29-2 王桃(提告) 假投資詐欺 113/4/8 10:17 100萬元 黃姿瑛之元大銀行高雄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網銀轉帳IP來源: 陳丹宇0000-000000 (基地台位置與林子勝門號重疊) 113年4月8日 10時33分、49萬9,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黃姿瑛於Max交易所之虛擬帳號) 113年4月8日 11時26分至13時31分、49萬8,967.1元、 USDC、14,889.86個 113年4月8日 12時54分、轉14,866.1個USDC至0x7a15F8d5C2200B92553Ca3974D2eFcF351aE5DcE (第三層)。 113年4月8日 12時57分、轉30,187.2個USDC至林育均Bybit交易所錢包(第四層) 1.第一層帳戶(偵13524卷10第193頁) 2.第二層帳戶(偵13524卷13第63、66頁) 3.第三層帳戶(偵13524卷13第63、66、277頁) 4.第四層帳戶(偵13524卷7第155、191頁、偵13524卷13第277頁) 5. 被害人王桃113年4月25日警詢筆錄(偵13524卷24第25至26頁) 6.華南銀行匯款回條聯(偵13524卷24第48頁) 7.行動電話門號IP、基地台位址資料(陳丹宇,門號0000000000) (偵13524卷八第101-110頁) 113年4月8日 10時34分、50萬1,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黃姿瑛於Maicoin交易所之虛擬帳號) 113年4月8日 11時29分、50萬1,000元、 USDC、15,322.9752個 113年4月8日 12時32分、轉15,321.1個USDC至0x7a15F8d5C2200B92553Ca3974D2eFcF351aE5DcE (第三層) 47 劉益宏(提告) 假投資詐欺 113/4/19 09:07至09:21(起訴書附表誤載為 09:07) 30萬元 黃采歆之玉山銀行斗六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網路ATM轉帳IP來源: 陳觀鈺 0000-000000 ( 基地台位置與張杉豪門號重疊) 113年4月19日 09時24分、30萬0,115元 000-0000000000000000 (黃采歆於Maicoin交易所之虛擬帳號) 113年4月19日 10時55分、30萬0,100 元、ETH、3.00000000個 113年4月19日 14時49分、轉3.00000000個ETH至0x0000000D00000000abC6f1D1f2A40014f715cB5B (第三層)。 113年4月19日 17時52分、轉3.000000000個ETH至0x5c5e8a77aa7c0d6515a79585b268d1d92362bb52(起訴書附表誤載為林子勝)Bybit交易所錢包(第四層)。 1.第一層帳戶(偵13524卷10第253頁) 2.第二層帳戶(偵13524卷13第77、78頁) 3.第三層帳戶(偵13524卷13第78、291頁) 4.第四層帳戶(偵13524卷7第181、175頁、偵13524卷13第291頁) 5.被害人劉益宏113年4月25日警詢筆錄(偵13524卷24第407至408頁) 6.行動電話門號IP、基地台位址資料(陳觀鈺,門號0000000000) (偵13524卷八第377-383頁) 61 陸誠(提告) 假投資詐欺 113/4/29 09:10 5萬元 09:12 5萬元 09:17 5萬元 09:18 5萬元 09:21 5萬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 09:10 25萬元) 廖祥程之臺灣銀行新店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網銀轉帳 113年4月29日 09時33分、23萬9,515元、 09時34分、9,015元 000-0000000000000000 (廖祥程於Maicoin交易所之虛擬帳戶) 113年4月29日 10時45分、24萬8,500元、ETH、2.00000000個 113年4月29日 11時19分、轉2.00000000個ETH至0x0C56409af587eE946B64E51A666B91C3377E8f17 (第三層) 113年4月29日 11時37分、轉2.00000000000個ETH至oxd1ae6cfaad15966a6408ae53005ce535b948bf03(起訴書附表誤載為陳登裕、林育均)Bybit交易所錢包(第四層)。 1.第一層帳戶(偵13524卷11第5頁) 2.第二層帳戶(偵13524卷13第119頁) 3.第三層帳戶(偵13524卷13第120、331頁) 4.第四層帳戶(偵13524卷13第331頁) 5.被害人陸誠113年5月21日警詢筆錄(偵13524卷25第223至224頁) 66 陳麗螢(提告) 假投資詐欺 113/4/30 09:35 5萬元 09:36 5萬元 09:46 7萬5,000元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09:35 17萬5,000元) 戴璟之臺灣中小企銀基隆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 網路ATM轉帳 IP來源: 陳昱安0000-000000 (基地台位置與張杉豪門號重疊) 113年4月30日 10時17分、17萬4,815元 起訴書附表載明匯入000-0000000000000000 (戴璟於Max交易所之虛擬帳戶),惟查該帳戶113年4月30日僅入金30,100元,與左列資金並無關聯。 1.第一層帳戶(偵13524卷10第495頁) 2.第二層帳戶(偵13524卷13第110頁) 3.被害人陳麗螢113年5月3日警詢筆錄(偵13524卷23第355至357頁) 4.行動電話門號IP、基地台位址資料(陳昱安,門號0000000000)(偵13524卷八第93-99頁) 71 池銀康(提告) 假投資詐欺 113/5/2 09:13 50萬元 廖祥程之臺灣銀行新店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網銀轉帳 113年5月2日 11時12分、50萬5,355元 000-0000000000000000 (廖祥程於Maicoin交易所之虛擬帳戶) 113年5月2日 12時06分、50萬5,340元、ETH、5.00000000個 113年5月2日 13時00分、轉5.00000000個ETH至0x0C56409af587eE946B64E51A666B91C3377E8f17 (第三層) 113年5月2日 14時24分、轉5.000000000個ETH至oxd1ae6cfaad15966a6408ae53005ce535b948bf03(起訴書附表誤載為陳登裕、林育均)Bybit交易所錢包(第四層)。 1.第一層帳戶(偵13524卷11第5頁) 2.第二層帳戶(偵13524卷13第119頁) 3.第三層帳戶(偵13524卷13第120、331頁) 4.第四層帳戶(偵13524卷13第331頁) 5.被害人池銀康113年5月15日警詢筆錄(偵13524卷25第441至442頁) 6.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13524卷25第461頁) 74 劉家馨(提告) 假投資詐欺 113/5/3 08:56 5萬元 08:57 5萬元 09:00 10萬元 09:01 10萬元 09:03 5萬元 09:04 5萬元 09:16 5萬元 09:19 5萬元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08:56 50萬元) 廖祥程之臺灣銀行新店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網銀轉帳 113年5月3日 09時34分、49萬8,415元 000-0000000000000000 (廖祥程於Maicoin交易所之虛擬帳戶) 113年5月3日 10時28分、49萬8,400 元、ETH、5.00000000個 113年5月3日 12時52分、轉5.00000000個ETH至0x0C56409af587eE946B64E51A666B91C3377E8f17 (第三層) 113年5月3日 13時53分、轉4.000000000個ETH至oxd1ae6cfaad15966a6408ae53005ce535b948bf03(起訴書附表誤載為陳登裕、林育均)Bybit交易所錢包(第四層)。 1.第一層帳戶(偵13524卷11第5、6頁) 2.第二層帳戶(偵13524卷13第119頁) 3.第三層帳戶(偵13524卷13第120、331頁) 4.第四層帳戶(偵13524卷13第331頁) 5.被害人劉家馨113年6月25日警詢筆錄(偵13524卷26第4至6頁) ) 79 黃天祺(提告) 假投資詐欺 113/5/7 08:57 20萬元 09:00 10萬元 09:02 10萬元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08:57 40萬元) 廖祥程之臺灣銀行新店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網銀轉帳 113年5月7日 09時7分、40萬5,715元 000-0000000000000000 (廖祥程於Maicoin交易所之虛擬帳戶) 113年5月7日 09時49分、40萬5,700 元、ETH、3.00000000個 113年5月7日 14時28分、轉3.00000000個ETH至0x0C56409af587eE946B64E51A666B91C3377E8f17 (第三層) 113年5月7日 14時55分、轉3.0000000000個ETH至oxd1ae6cfaad15966a6408ae53005ce535b948bf03(起訴書附表誤載為陳登裕、林育均)Bybit交易所錢包(第四層)。 1.第一層帳戶(偵13524卷11第6頁) 2.第二層帳戶(偵13524卷13第119頁) 3.第三層帳戶(偵13524卷13第120、331頁) 4.第四層帳戶(偵13524卷13第331頁) 5.被害人黃天祺113年6月17日警詢筆錄(偵13524卷26第161至162頁) 80 陳蔓凌(提告) 假投資詐欺 113/5/7 09:17 60萬元 周金花之土地銀行中清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網路ATM轉帳IP來源: 陳禹任 0000-000000 ( 基地台位置與張杉豪門號重疊) 113年5月7日 10時00分、45萬8,7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周金花於Maicoin交易所之虛擬帳戶) 113年5月7日 10時45分、45萬8,700 元、ETH、4.0000000個 113年5月7日 14時08分、轉4.00000000個ETH至0x5042f68095A2CFa7e10Cd9a7D48CBBD0E27424b0 (第三層) 113年5月7日 14時23分、轉5.000000000個ETH至oxd1ae6cfaad15966a6408ae53005ce535b948bf03(起訴書附表誤載為陳登裕、林育均及張杉豪)Bybit交易所錢包(第四層)。 1.第一層帳戶(偵13524卷11第139頁) 2.第二層帳戶(偵13524卷13第139、141頁) 3.第三層帳戶(偵13524卷13第139、141、347頁) 4.第四層帳戶(偵13524卷13第347頁) 5.被害人陳蔓凌113年5月12日警詢筆錄(偵13524卷26第190至192頁) 6.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偵13524卷26第194頁) 7.行動電話門號IP、基地台位址資料(陳禹任,門號0000000000)(偵13524卷八第291-303頁) 113年5月7日 10時01分、14萬1,2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周金花於Max交易所之虛擬帳戶) 113年5月7日 10時47分、14萬1,200 元、ETH、1.406304個 113年5月7日 12時15分、轉1.00000000個ETH至 0x5042f68095A2CFa7e10Cd9a7D48CBBD0E27424b0 (第三層) 113年5月9日 11時10分、11萬5,115元 000-0000000000000000 (李惠茹於Max交易所之虛擬帳號) 113年5月9日 11時43分、11萬5,097 元、ETH、1.175個 113年5月9日 14時47分、轉1.1749個ETH至0x8eA60AC2E21962e35bD880a0Bebf1CaaD4f40427 (第三層) 91 張玉如(提告) 假投資詐欺 113/5/9 13:27 17萬4,807元 廖祥程之臺灣銀行新店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網銀轉帳 113年5月9日 13時36分、17萬5,035元 000-0000000000000000 (廖祥程於Maicoin交易所之虛擬帳戶) 113年5月9日 16時59分、17萬5,020元、ETH、1.00000000個 113年5月9日 16時37分、轉1.00000000個ETH至0x0C56409af587eE946B64E51A666B91C3377E8f17 (第三層) 113年5月9日 16時39分、轉1.000000000個ETH至張杉豪(起訴書附表誤載為陳登裕、林育均)Bybit交易所錢包(第四層) 1.第一層帳戶(偵13524卷11第6頁) 2.第二層帳戶(偵13524卷13第119頁) 3.第三層帳戶(偵13524卷13第120、331頁) 4.第四層帳戶(偵13524卷7第131、137、148頁、偵13524卷13第331頁) 5.被害人張玉如113年5月13日警詢筆錄(偵13524卷26第451至453頁) 6.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13524卷26第464頁) 93 謝欣芹(提告) 假投資詐欺 113/5/10 09:11 33萬3,360元 羅紹齊之沙鹿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網路ATM轉帳IP來源: 陳禹任0000-000000 (基地台位置與張杉豪門號重疊) 113年5月10日 09時20分、33萬9,115元 000-0000000000000000 (羅紹齊於Max交易所之虛擬帳號) 113年5月10日 10時02分、33萬8,568.1元、 ETH、3.42個 113年5月10日 13時33分、轉3.00000000個ETH至0x9A7d077A3DEA0a2A3951C313203CB1f5A99Cf0F3 113年5月10日 16時10分、轉3.00000000個ETH至0Xee0c60cda6eb2a3596fd68d5028eda43a3b69746(起訴書附表誤載為林子勝、林育均Bybit交易所錢包或同集團其他錢包)(第四層) 1.第一層帳戶(偵13524卷11第223頁) 2.第二層帳戶(偵13524卷13第160頁) 3.第三層帳戶(偵13524卷13第160、357頁) 4.第四層帳戶(偵13524卷7第181、191頁、偵13524卷13第357頁) 5.被害人謝欣芹113年6月16日警詢筆錄(偵13524卷26第486至488頁) 6.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偵13524卷26第506頁) 7.行動電話門號IP、基地台位址資料(陳禹任,門號0000000000)(偵13524卷八第291-303頁) 95 余勇芬(提告) 假投資詐欺 113/5/10 10:00 48萬元 賴冠宇之永豐銀行營業部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網銀轉帳IP來源: 陳禹任0000-000000 (基地台位置與張杉豪門號重疊) 113年5月10日 10時12分、48萬6,6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賴冠宇於Maicoin交易所之虛擬帳戶) 113年5月10日 12時04分、48萬6,600 元、ETH、4.00000000個 113年5月10日 13時56分、轉4.00000000個ETH至0x73Z000000000c2b39617e9d957cbc62b5f31e433(起訴書附表誤載為0x0C56409af587eE946B64E51A666B91C3377E8f17) (第三層) 113年6月13日 13時58分、轉4.000000000個ETH至0x17bb229c03825a12cd3cfb8045ab23e0000000c4(起訴書附表誤載為陳登裕、林育均、張杉豪Bybit交易所錢包(第四層) 1.第一層帳戶(偵13524卷11第243頁) 2.第二層帳戶(偵13524卷13第161頁) 3.第三層帳戶(偵13524卷13第161、359頁) 4.第四層帳戶(偵13524卷13第359頁) 5.被害人余勇芬113年5月16日警詢筆錄(偵13524卷27第11至12頁) 6.行動電話門號IP、基地台位址資料(陳禹任,門號0000000000) (偵13524卷八第291-303頁) 98 林家興(不提告) 假投資詐欺 113/5/13 09:59 15萬元 10:01 15萬元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09:59 30萬元) 張峻華之上海銀行豐原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網銀轉帳IP來源: 邱郁雯0000-000000 (基地台位置與張杉豪門號重疊) 113年5月13日 10時10分、29萬8,715元 000-0000000000000000 (張峻華於Max交易所之虛擬帳號) 113年5月13日 13時20分、29萬8,471.4元、ETH、 3.162104個 113年5月13日 13時30分、轉3.00000000個ETH至0x0000000CC0fe7F330433f6bDBc8b01e2DD094C6a (第三層) 113年6月13日 13時40分、轉3.000000000個ETH至0Xee0c60cda6eb2a3596fd68d5028eda43a3b69746(起訴書附表誤載為林子勝Bybit交易所錢包或同集團其他錢包(第四層) 1.第一層帳戶(偵13524卷11第333頁) 2.第二層帳戶(偵13524卷13第174頁) 3.第三層帳戶(偵13524卷13第174、367頁) 4.第四層帳戶(偵13524卷13第367頁) 5.被害人林家興113年6月26日警詢筆錄(偵13524卷27第79至80頁) 6.行動電話門號IP、基地台位址資料(邱郁雯,門號0000000000)(偵13524卷八第325-345頁) 118 邱子琳(提告) 假投資詐欺 113/5/23 12:11 70萬元 陳佩儀之岡山五甲尾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網路ATM轉帳IP來源: 陳禹任0000-000000 113年5月23日 13時00分、50萬1,915元 000-0000000000000000 (陳佩儀於Maicoin交易所之虛擬帳號) 113年5月23日 13時02分、14時20分、50萬1,900元、ETH、4.0000000個 113年5月23日 14時44分、轉4.0839個ETH至0xd0000000ef95813bf4ea40c010cf450a561a9354(起訴書附表誤載為0x16B97Ba877548f12E74140AZ00000000000abf21) (第三層) 113年5月23日 15時04分、轉5.0000000000個ETH至0x5c5e8a77aa7c0d6515a7958b268d1d92362bb52(起訴書附表誤載為林子勝Bybit交易所錢包或同集團其他錢包(第四層) 1.第一層帳戶(偵13524卷11第527頁) 2.第二層帳戶(偵13524卷13第199、201頁) 3.第三層帳戶(偵13524卷13第199、201、391頁) 4.第四層帳戶(偵13524卷13第391頁) 5.被害人邱子琳113年7月16日警詢筆錄(偵13524卷27第543頁) 6.台新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偵13524卷27第545頁) 113年5月23日 13時01分、19萬9,915元 000-0000000000000000 (陳佩儀於Max交易所之虛擬帳號) 113年5月23日 13時02分、19萬9,776.4元、ETH、1.628716個 113年5月23日 14時55分、轉1.6259個ETH至0xd0000000ef95813bf4ea40c010cf450a561a9354(起訴書附表誤載為0x16B97Ba877548f12E74140AZ00000000000abf21) (第三層) 151 趙文如(提告) 假投資詐欺 113/7/26 13:11 164萬3,233元 黃有莉之永豐銀行五股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網銀轉帳部分IP來源: 黃有莉0000-000000 (基地台位置與林子勝門號重疊) 113年7月26日 14時33分、70萬5,015元 000-0000000000000000 (黃有莉於Max交易所之虛擬帳號) 113年7月26日 14時34分、70萬 4,223.7元、ETH、6.51個 113年7月26日 21時16分、轉4.50997個ETH至0x6817e7a67f1B47d597850c4A47E4B1577F51765f (第三層) 113年7月26日 21時18分、轉4.000000000個ETH至林子勝Bybit交易所錢包(第四層) 1.第一層帳戶(偵13524卷12第226頁) 2.第二層帳戶(偵13524卷13第243、244頁) 3.第三層帳戶(偵13524卷13第243、244、429頁) 4.第四層帳戶(偵13524卷7第181、176頁、偵13524卷13第429頁) 5.被害人趙文如113年8月16日警詢筆錄(偵13524卷29第350至351頁) 6.行動電話門號IP、基地台位址資料(黃有莉,門號0000000000)(偵13524卷八第351-361頁) 113年7月26日 14時30分、94萬5,015元以美元轉出 152 劉尚艾(提告) 假投資詐欺 113/7/29 12:55 280萬元 黃有莉之永豐銀行五股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網銀轉帳部分IP來源: 黃有莉0000-000000 (基地台位置與林子勝門號重疊) 113年7月29日 13時20分、81萬0,115元 000-0000000000000000 (黃有莉於Max交易所之虛擬帳號) 113年7月29日 13時21分、80萬 9,829.8元、ETH、7.32個 113年7月29日 15時43分、轉4.30997個ETH至0x6817e7a67f1B47d597850c4A47E4B1577F51765f (第三層) 113年7月29日 15時44分、轉4.000000000個ETH至林子勝Bybit交易所錢包(第四層) 1.第一層帳戶(偵13524卷12第227頁) 2.第二層帳戶(偵13524卷13第243、244頁) 3.第三層帳戶(偵13524卷13第243、244、429頁) 4.第四層帳戶(偵13524卷7第181、176頁、偵13524卷13第429頁) 5.被害人劉尚艾113年8月15日警詢筆錄(偵13524卷29第362至363頁) 6.台新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偵13524卷29第366頁) 7.行動電話門號IP、基地台位址資料(黃有莉,門號0000000000)(偵13524卷八第351-361頁) 113年7月29日 13時17分、199萬元以美元轉出 153 林益年(提告) 假投資詐欺 113/7/30 11:22 140萬元 黃有莉之永豐銀行五股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網銀轉帳部分IP來源: 黃有莉0000-000000 (基地台位置與林子勝門號重疊) 113年7月30日 11時26分、139萬0,500元以美元轉出 1.第一層帳戶(偵13524卷12第227頁) 2.被害人林益年113年8月9日警詢筆錄(偵13524卷29第371頁) 3.行動電話門號IP、基地台位址資料(黃有莉,門號0000000000)(偵13524卷八第351-361頁) 154 馬喜榮(提告) 假投資詐欺 113/7/31 12:42 250萬元 黃有莉之永豐銀行五股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網銀轉帳部分IP來源: 黃有莉0000-000000 (基地台位置與林子勝門號重疊) 113年7月31日 12時49分、51萬2,115元 000-0000000000000000 (黃有莉於Max交易所之虛擬帳號) 113年7月31日 12時50分、51萬 2,369.6元、ETH、7.32個 113年7月31日 15時53分、轉4.51997個ETH至0x6817e7a67f1B47d597850c4A47E4B1577F51765f (第三層) 113年7月31日 15時54分、轉4.000000000個ETH至林子勝Bybit交易所錢包(第四層) 1.第一層帳戶(偵13524卷12第227頁) 2.第二層帳戶(偵13524卷13第243、244頁) 3.第三層帳戶(偵13524卷13第243、244、429頁) 4.第四層帳戶(偵13524卷7第181、176頁、偵13524卷13第429頁) 5.被害人馬喜榮113年8月2日警詢筆錄(偵13524卷29第379至380頁) 6.華南銀行匯款回條聯(偵13524卷29第391頁) 7.行動電話門號IP、基地台位址資料(黃有莉,門號0000000000)(偵13524卷八第351-361頁) 113年7月31日 12時47分、199萬元以美元轉出 155 葉碧珠(提告) 假投資詐欺 113/8/1 09:43 144萬6,000元 黃有莉之永豐銀行五股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網銀轉帳部分IP來源: 黃有莉0000-000000 (基地台位置與林子勝門號重疊) 113年8月1日 10時20分、144萬5,000元以美元轉出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部分以美元轉出;其餘購買ETH轉入 0x6817e7a67f1B47d597850c4A47E4B1577F51765f ( 第三層),再轉至張杉豪、林子勝Bybit交易所錢包(第四層)) 1.第一層帳戶(偵13524卷12第227頁) 2.被害人葉碧珠113年8月6日警詢筆錄(偵13524卷29第424至426頁) 3.行動電話門號IP、基地台位址資料(黃有莉,門號0000000000)(偵13524卷八第351-361頁) 156 郭美蕙(提告) 假投資詐欺 113/8/2 10:50 116萬元 黃有莉之永豐銀行五股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網銀轉帳部分IP來源: 黃有莉0000-000000 (基地台位置與林子勝門號重疊) 113年8月2日 11時06分、115萬8,000元以美元轉出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部分以美元轉出;其餘購買ETH轉入 0x6817e7a67f1B47d597850c4A47E4B1577F51765f ( 第三層),再轉至張杉豪、林子勝Bybit交易所錢包(第四層)) 1.第一層帳戶(偵13524卷12第227頁) 2.被害人郭美蕙113年8月25日警詢筆錄(偵13524卷29第441至445頁) 3.行動電話門號IP、基地台位址資料(黃有莉,門號0000000000) (偵13524卷八第351-36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