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72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邱晟泰選任辯護人 邱昱誠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邱晟泰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伍年參月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邱晟泰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等罪,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執行羈押,至115年3月10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5年3月11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 馨 文
法 官 陳 茂 榮法 官 賴 妙 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 湘 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