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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金上訴字第 2810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810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宥紳

崔証宏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呂盈慧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周杰賢

陳信宏

陳楓諺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黃譓蓉律師被 告 王昊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3195號中華民國114年9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3638號、第20009號、第21557號、第26147號、第35287號、114年度少連偵字第18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下列部分,均撤銷:

㈠原判決關於林宥紳如其附表一編號43所示之罪刑、附表一編號78所示之科刑及定應執行刑部分。

㈡原判決關於崔証宏如其附表一編號73、78所示之科刑及定應執行刑部分。

㈢原判決關於陳信宏如其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科刑及定應執行刑部分。

㈣原判決關於王昊如其附表一編號78、附表二編號3至10所示之科

刑及定應執行刑部分。上開撤銷部分,改判如下:

㈠林宥紳犯如附表一之一編號43「本院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之一編號43「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

㈡林宥紳處如附表一之一編號78「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

㈢崔証宏處如附表一之一編號73、78「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

㈣陳信宏處如附表三之一編號1「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

㈤王昊處如附表一之一編號78、附表二之一編號3至10「本院主文

」欄所示之刑。其他上訴駁回(即原判決關於林宥紳如其附表一編號1至42、44

至77、79至92所示之科刑部分、崔証宏如其附表一編號46、69至72、75所示之科刑部分、陳信宏如其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科刑、王昊如其附表一編號69至77、79至91、附表五所示之科刑部分、周杰賢之科刑及定應執行刑部分、陳楓諺之科刑及定應執行刑部分)。

上開林宥紳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伍月。

上開崔証宏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上開陳信宏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開王昊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陸年陸月。

犯罪事實(即林宥紳附表一編號43部分)

一、謝詠程(暱稱:奧斯卡、海洋Poseidon、Poise、Oscar、玉皇daddy、Amphi)於不詳時間起,發起「海洋車隊」(亦稱:「奧斯卡車隊」,本院另為判決)此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並擔任「海洋車隊」之主持、操縱、指揮者;林宥紳(暱稱:路、富貴、胖子)、邱富謚(暱稱:美猴王、花果山老孫,業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於民國113年間某日起,參與「海洋車隊」此一犯罪組織。謝詠程負責找尋配合之詐欺話務機房集團,以及配合提供人頭帳戶之集團,將收購之人頭帳戶,提供詐欺集團話務機房收受款項,並指揮旗下之林宥紳、邱富謚等人;謝詠程並在Telegram設立群組,將「海洋車隊」成員及其他合作之詐欺集團成員加入,以利後續聯繫及進行詐欺犯行;林宥紳負責於前開群組內,統計並張貼犯罪所得數額、兌換USDT之匯率;邱富謚負責向卡商核對每日可使用之人頭帳戶,整理帳戶資訊後,張貼於前開群組內,並依詐欺話務機房集團成員於前開群組內張貼出之入金金額,選擇相對應額度之人頭帳戶用以收受民眾遭詐欺匯入之款項;待詐欺款項匯入後,由謝詠程指示車手提領人頭帳戶內款項數額,再由謝詠程扣除詐欺金額之部分款項作為報酬(詳後述),末將剩餘款項以虛擬貨幣泰達幣USDT(下稱USDT)轉帳予各詐欺集團話務機房。

二、林宥紳與謝詠程、邱富謚及本案其他詐欺集團成員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共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林宥紳介紹謝詠程與詐欺話務機房集團「JS集團」之業務張育成認識,謝詠程進而與張育成談妥合作,由謝詠程在Telegram設立「24+M0.3老哥」、「24+M0.3黑豹」等群組,將林宥紳、邱富謚、張育成、「JS集團」成員、「老哥」等人加入,邱富謚與不詳卡商取得人頭帳戶,再張貼附表一編號43所示之人頭帳戶帳號予「JS集團」,「JS集團」話務機房成員再以附表一編號43所示方式,詐欺附表一編號43所示之陳玫瑰,陳玫瑰因而陷於錯誤,陸續於附表一編號43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編號43所示金額,至附表一編號43所示之人頭帳戶,共同詐得此部分新臺幣(下同)3萬1680元。復由謝詠程於不詳群組內,指示不詳車手提領附表一編號43人頭帳戶內之此部分款項後,輾轉交付至謝詠程;謝詠程扣除該詐欺款項之24%(即群組名稱之數字)後,復將該詐欺款項之2%交予張育成、該詐欺款項之1%交予「老哥」作為退傭,謝詠程實際賺取該詐欺款項之21%;謝詠程末將剩餘之該詐欺款項以USDT轉帳予張育成,張育成亦扣除1%獲利,再將剩餘USDT匯款予「JS集團」成員,以此方式設立金流斷點;林宥紳則負責於前開 Telegram群組內,統計並張貼犯罪所得數額、應交付予張育成之報酬,及兌換USDT之匯率。

二、案經陳玫瑰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甲、罪刑上訴部分(僅指被告林宥紳所犯附表一編號43部分):

壹、審判範圍:原審判決後,檢察官就被告林宥紳所犯附表一編號43部分並未提起上訴,僅被告林宥紳不服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3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被告林宥紳雖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明示僅對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3之量刑部分上訴,並撤回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3之量刑以外其他部分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撤回上訴聲請書(本院2810卷第354、355、399頁)可憑,然因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3部分關於被告林宥紳之論罪與其主文所諭知之罪刑有所矛盾,為避免因被告林宥紳就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3之一部上訴權之行使,造成此部分裁判之錯誤、矛盾而無從依審級制度加以糾正救濟,及維護裁判正確及科刑暨其他法律效果之妥當性,是認被告林宥紳就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3所涉犯罪事實、論罪(即罪刑部分)均係屬於有關係部分,為其此部分上訴效力所及,本院審理範圍不受被告林宥紳此部分量刑上訴之拘束,而應就原判決關於被告林宥紳所犯附表一編號43之罪刑部分審理(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159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本案此部分(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3之被告林宥紳部分)上訴及本院審理範圍為被告林宥紳之罪刑部分。

貳、證據能力:

一、本判決以下所引各項對上訴人即被告林宥紳(下稱被告林宥紳)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及被告林宥紳於本院審理時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2809卷二第65至105頁),迄言詞辯論終結前復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陳述並無證明力顯然過低之情事,依各該陳述作成時之狀況,並無不適當或顯不可信之情形,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均有證據能力。

二、至於卷內所存經本院引用為證據之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均具有關連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自有證據能力。

參、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宥紳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偵13638卷一第424頁;原審卷二第183至199頁;本院2809卷二第111至113頁),核與附表一編號43之證人即告訴人陳玫瑰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3638卷二第429至431頁)相符,並有被告林宥紳查扣手機Telegram帳號、通話紀錄截圖(偵13638卷一第82至84頁)、同案被告謝詠程扣案手機鑑識資料擷圖:⑴群組「海洋集團會議」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成員:Oscar、A愛呆丸、美猴王】(偵35287卷一第213至215頁)、⑵群組「奧斯卡-金虎國際」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成員:Oscar、薛仁貴(其他詐團)】(偵35287卷一第216至217頁)、⑶謝詠程(「海洋Poseidon」)與張育成(「小幸運(可樂)」)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偵35287卷一第218至227頁)、⑷群組「25+M0.3黑豹」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偵35287卷一第228頁)、⑸群組「24+M0.3老哥」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偵35287卷一第229至232頁)、唐大偉申辦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35287卷二第479頁)等在卷可憑,堪認被告林宥紳前開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綜上所述,本案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林宥紳此部分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肆、論罪:

一、新舊法比較:㈠被告林宥紳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5年1月21日經修正公布施行,自同年月23日起生效。

⒈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2項規定:「(第1

項)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一、並犯同條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四款之一。二、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之。(第2項)前項加重其刑,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之。」修正後同條第1、2項規定:「(第1項)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一、並犯同條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四款之一。二、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之。三、教唆、幫助或利用未滿十八歲、滿八十歲或非本國籍人士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第2項)前項加重其刑,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之。」是新法雖在原有的加重處罰情形(即修正前第1項1、2款)外,增加「教唆、幫助或利用未滿十八歲、滿八十歲或非本國籍人士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之情形(即修正後第1項第3款),然刑度仍與修正前相同,而因本案被告林宥紳就附表一編號43部分所為係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犯行,故本案適用上均構成修正前、修正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且刑度均無不同。

⒉有關自白減刑規定部分,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

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修正後同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前項情形,並因而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或得以扣押該組織所取得全部被害人交付之所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是修正後之規定已將自白減免其刑之要件嚴格化,且法律效果修正為法院裁量是否得減免刑責,是新法較不利被告。

⒊又被告林宥紳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此部分加重詐欺犯

行,且無犯罪所得(詳後述),經整體比較結果,此部分應整體適用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規定對被告林宥紳論科較為有利。

二、罪名:按(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罪,即係借由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之原罪,再加上同條項第3款之條件而成,並借原罪之基準刑以加重其刑二分之一為其法定本刑,已成為獨立之罪名,且其「法律效果」規定為「加重其刑」,並非採「得」加重其刑之相對加重之立法例,其法定刑已生伸長之效果,自無須再依詐欺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071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核被告林宥紳就附表一編號43所為,係犯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公訴意旨就被告林宥紳所犯附表一編號43部分雖漏載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罪名,惟業經本院當庭告知被告林宥紳此部分尚涉犯(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罪名(本院2809卷二第59至60頁),無礙被告林宥紳防禦權之行使,併此敘明。

三、共同正犯:被告林宥紳與同案被告邱富謚、謝詠程、另案被告張育成、「JS集團」等其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四、罪數:被告林宥紳此部分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行為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以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斷。

五、關於刑之加重:被告林宥紳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5年度易字第15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經本院以106年度上易字第72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109年4月9日執行完畢,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上開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林宥紳前案及本案所犯之罪質類型均為財產犯罪,堪認被告林宥紳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主觀上有特別之惡性,倘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尚不致使被告林宥紳所受此部分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爰依法加重其刑。

六、關於刑之減輕:被告林宥紳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自白附表一編號43之全部犯行(偵13638卷一第424頁;原審卷二第183至199頁;本院2809卷二第111至113頁),又被告林宥紳始終供稱尚未領取報酬,且卷內尚無證據足認被告林宥紳有因本案此部分犯行獲有犯罪所得,爰就其上開所犯依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又被告林宥紳上開所犯雖亦合於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原應減輕其刑,然此部分既僅為想像競合輕罪減刑部分,自應於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併予審酌。

伍、撤銷改判之理由:

一、原審以被告林宥紳此部分(即附表一編號43部分)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然原審於事實、論罪時既認被告林宥紳就附表一編號43部分所為應依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斷,並依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加重其刑,然於其判決主文卻諭知「林宥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是其此部分主文與論罪間有矛盾之違誤。被告林宥紳上訴意旨主張不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及有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規定之適用,為無理由(見理由甲、肆、五及乙、肆、六),然原判決此部分既有上開未洽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林宥紳如其附表一編號43所示之罪刑及失所依附之定應執行部分均撤銷改判。

二、本院科刑:爰審酌被告林宥紳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並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為此部分犯行,造成刑事司法機關保全犯罪所得、訴追該前置犯罪等刑事司法順暢運作之利益受到干擾,所用犯罪手段,亦非輕微,應值非難;惟念及被告林宥紳犯後坦承此部分犯行,然未與告訴人陳玫瑰調解成立,賠償其損失;考量被告林宥紳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分工、前開應於量刑時合併評價之減輕其刑事由(洗錢部分);衡以被告林宥紳之前科素行(構成累犯部分不重複評價),與其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原審卷二第20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一之一編號43「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另本院審酌被告林宥紳此部分犯行侵害法益之類型與程度、其經濟狀況、因犯罪所保有之利益,以及本院所宣告有期徒刑之刑度對於刑罰儆戒作用等各情,在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裁量不再併科此部分輕罪之罰金刑,併此敘明。

乙、量刑上訴部分:

壹、審判範圍: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檢察官於上訴書及本院審理時均明示僅對原判決附關於被告王昊之量刑(含定應執行刑)部分上訴;上訴人即被告林宥紳、崔証宏、周杰賢、陳信宏、陳楓諺(下稱被告林宥紳、崔証宏、周杰賢、陳信宏、陳楓諺,另與〈被告王昊〉合稱被告林宥紳等6人)於本院審理時均明示僅對原判決之量刑部分上訴,並均撤回量刑以外其他部分上訴,有本院審判筆錄、撤回上訴聲請書(本院2810卷第11

9、399至407頁;本院2809卷二第63至64頁)可憑,依前揭規定,本院審理範圍僅限於原判決關於被告林宥紳、崔証宏、周杰賢、陳信宏、陳楓諺、王昊之刑部分,不及於原判決之其他部分(惟原判決關於被告林宥紳如其附表一編號43所示部分,不在此量刑上訴部分之論斷)。

貳、上訴意旨部分:

一、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僅針對被告王昊部分提起上訴):原判決關於被告王昊所犯如其附表一編號78部分主文諭知有期徒刑「壹年捌玖」月,則原判決就此部分所諭知之刑度究竟為何,無從知悉,尚有違誤,並致被告王昊定應執行部分亦有違誤;另原判決就被告王昊之各罪量刑均有過輕之情形,亦有未洽等語。

二、被告林宥紳上訴意旨略以:⒈被告林宥紳前案與本案所犯之罪名、手段、目的、動機均有異,原審論以累犯加重,尚有未洽。⒉被告林宥紳於本院審理期間再與附表一編號78之告訴人李蕎安調解成立,此部分量刑因子已有變動,應從輕量刑。⒊被告林宥紳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並與部分告訴人成立調解,遵期履行,又被告林宥紳並非本案居上位指揮之人,且實際上未取得任何犯罪所得,並有高齡父母、3歲未成年子女要照顧,是其本件顯有情輕法重之情,應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後從輕量刑等語。

三、被告崔証宏上訴意旨略以:⒈被告崔証宏於本院審理期間再與附表一編號73、78部分之告訴人李家暐、李蕎安達成和解、調解,是其此部分量刑基礎已有變動,應從輕量刑。⒉附表一編號69、73部分,被告崔証宏提領金額均為10萬元,然原審竟分別量處其有期徒刑1年2月、1年,有違公平原則。⒊被告崔証宏犯後坦承犯行,非屬本案詐欺集團核心分子,屬被動聽命行事角色,犯罪情節較為輕微,並與部分告訴人達成和解,故本件實有情輕法重之情,應有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規定之適用等語。

四、被告周杰賢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周杰賢係本案詐欺集團最末端的車手,非居於核心地位,其犯後坦承犯行,並與部分告訴人成立調解,持續還款中,而被告周杰賢與原審同案被告葉定穎均為集團車手,原審同案被告葉定穎之犯罪所得為3萬元,共同詐欺金額為194萬6000元;被告周杰賢犯罪所得則為1萬2010元,共同詐欺金額為131萬6000元,被告周杰賢之參與情節顯然較原審同案被告葉定穎輕微,然原判決量處原審同案被告葉定穎之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被告周杰賢之應執行刑則為有期徒刑3年,顯失公平等語。

五、被告陳信宏上訴意旨略以:被告陳信宏於本院審理期間已與附表三編號1之告訴人余勇毅達成和解,另名告訴人李聰龍因無法取得聯繫,故未能達成和解,且被告陳信宏犯後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請從輕量刑等語。

六、被告陳楓諺上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楓諺已坦承犯行,繳回犯罪所得,並與告訴人余勇毅達成和解,且履行全部賠償金額完畢,另名告訴人李聰龍因無法取得聯繫,故未能達成和解,其角色僅為買賣虛擬貨幣之幣商,之所以涉入本案是因為沒有做KYC及確認金錢來源合法性,與本案詐欺集團中的車手角色不同,參與情節輕微,請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之宣告等語。

參、關於刑之加重:

一、被告林宥紳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5年度易字第15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經本院以106年度上易字第72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109年4月9日執行完畢,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林宥紳前案及本案所犯之罪質類型均為財產犯罪,堪認被告林宥紳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主觀上有特別之惡性,倘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尚不致使被告林宥紳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爰就被告林宥紳所犯各罪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二、被告崔証宏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9年度中交簡字第15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9年9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雖均為累犯,然本院審酌被告崔証宏前案與本案罪質相異,犯罪手段、動機顯屬有別,尚難認被告崔証宏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而有加重其刑之必要,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及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不予加重其刑。

肆、關於刑之減輕:

一、被告林宥紳等6人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5年1月21日經修正公布施行,自同年月23日起生效。有關自白減刑規定部分,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修正後同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前項情形,並因而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或得以扣押該組織所取得全部被害人交付之所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是修正後之規定已將自白減免其刑之要件嚴格化,且法律效果修正為法院裁量是否得減免刑責,是新法較不利被告林宥紳等6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案自應適用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論斷被告林宥紳等6人是否合於自白減刑要件。

二、被告林宥紳於偵查及歷次審理中均自白本案全部犯行(偵13638卷一第424頁;原審卷二第183至199頁;本院2809卷二第111至116頁),又被告林宥紳本案並未獲有犯罪所得,爰就被告林宥紳所犯各罪均依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重後減輕之;又被告林宥紳所犯各罪雖亦均合於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原應減輕其刑,然此部分既僅為想像競合輕罪減刑部分,自應於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併予審酌。

三、被告崔証宏、陳信宏、陳楓諺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本案全部犯行(偵13638卷一第400頁;偵35287卷一第763至770頁;偵20009卷四第171至176頁;原審卷二第183至199頁;原審卷四第130至146頁;本院2809卷一第111至116頁),且其等均已繳交本案犯罪所得,有被告崔証宏繳納犯罪所得1萬元之收據、被告陳信宏繳納犯罪所得9000元之收據、被告陳楓諺繳納犯罪所得1218元之收據(原審卷二第283頁;原審卷三第315至316頁、第319頁)在卷可憑,爰就被告崔証宏、陳信宏、陳楓諺所犯各罪均依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崔証宏、陳信宏、陳楓諺所犯各罪雖亦均合於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原應減輕其刑,然此部分既僅為想像競合輕罪減刑部分,自應於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併予審酌。

四、至被告王昊、周杰賢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雖均坦承本案全部犯行,惟其等均未自動繳交本案犯罪所得,自無從依上開規定減刑。

五、被告林宥紳、崔証宏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亦均坦承參與犯罪組織部分之犯行,是被告林宥紳就附表一編號1所犯、被告崔証宏就附表一編號46所犯雖亦均合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原應減輕其刑,然此部分既僅為想像競合輕罪減刑部分,自應於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併予審酌。

六、又按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乃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裁量之事項,且以於犯罪之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查,邇來詐欺犯罪盛行,受害民眾不計其數,甚至畢生積蓄化為烏有,詐欺集團透過洗錢方式,更使被害人難以取回受騙款項,復對人與人之間應有之基礎信賴關係破壞殆盡,且被告林宥紳等6人不思尋求正當途徑賺取報酬,竟接受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指揮,為本件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行為,犯罪所生危害程度難認輕微,並無犯罪情狀堪可憫恕之處,被告林宥紳等6人自均無刑法第59條規定適用之餘地。

伍、撤銷改判部分(即⒈被告林宥紳就附表一編號78部分;⒉被告崔証宏就附表一編號73、78部分;⒊被告陳信宏就附表三編號1部分;⒋被告王昊就附表一編號78、附表二編號3至10部分):

一、原審以⒈被告林宥紳就附表一編號78部分;⒉被告崔証宏就附表一編號73、78部分;⒊被告陳信宏就附表三編號1部分;⒋被告王昊就附表一編號78、附表二編號3至10部分,均罪證明確,予以科刑,固非無見。然查:

㈠⒈被告林宥紳、崔証宏於本院審理期間,再與附表一編號78所

示之告訴人李蕎安成立調解,有本院115年度刑上移調字第49號調解筆錄(本院2809卷二第197至199頁,見附表一編號78「調解情形」欄所示)在卷可憑;⒉被告崔証宏於本院審理期間,再與附表一編號73所示之告訴人李家暐以8000元之賠償金額達成和解,有和解書(本院2809卷二第189頁,見附表一編號73「調解情形」欄所示)在卷可憑;⒊被告陳信宏於本院審理期間,與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告訴人余勇毅以5萬元之賠償金額達成和解,有和解書(本院2809卷二第203至205頁,見附表三編號1「調解情形」欄所示)在卷可稽,原審未及審酌上情,所為此部分量刑均有未洽。

㈡原判決就被告王昊所犯附表一編號78部分,主文諭知有期徒刑「壹年捌玖」月,亦有違誤。

㈢按(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罪

,即係借由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之原罪,再加上同條項第3款之條件而成,並借原罪之基準刑以加重其刑二分之一為其法定本刑,已成為獨立之罪名,且其「法律效果」規定為「加重其刑」,並非採「得」加重其刑之相對加重之立法例,其法定刑已生伸長之效果,自無須再依詐欺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071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原判決就被告王昊所犯附表二編號3至10科刑依據之罪名均為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該罪有期徒刑部分之法定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以上,然原審在被告王昊無任何刑之減輕事由下,就被告王昊此部分所量處之刑度均低於有期徒刑1年6月,自有違誤。

二、從而,被告林宥紳上訴意旨主張不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及應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被告崔証宏上訴意旨主張應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均無足採(見理由乙、

肆、六及陸、一),然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有關前開㈡、㈢部分及被告林宥紳、崔証宏、陳信宏上訴意旨指摘前開㈠部分,均為有理由,是原判決此部分之科刑,既有前開未洽之處,自應由本院將此部分之科刑及其等失所依附之定應執行刑部分均予以撤銷改判。

三、本院科刑:爰審酌被告林宥紳、崔証宏、陳信宏、王昊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為此部分犯行,造成刑事司法機關保全犯罪所得、訴追該等前置犯罪等刑事司法順暢運作之利益受到干擾,其等此部分犯行所生危害甚大,犯罪手段亦非輕微,應值非難;惟其等犯後均坦承此部分犯行,並有如前述調解、和解之情形;考量其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等所受損失、前開應於量刑時合併評價之減輕其刑事由(被告林宥紳、崔証宏、陳信宏洗錢部分);衡以被告林宥紳、崔証宏、陳信宏、王昊分別於詐欺集團之角色分工及參與程度,即被告崔証宏、陳信宏各僅擔任詐欺集團車手等參與犯罪情節,非屬該詐欺集團犯行核心份子,屬被動聽命行事角色,反之,被告林宥紳、王昊則為集團內較為核心之角色;以及其等之前科素行(被告林宥紳累犯部分不重複評價)與其等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原審卷二第201頁、原審卷三第170頁、原審卷四第147、238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其等此部分之刑各如附表一之一、二之一、及三之一「本院主文」欄所示;又本院審酌被告林宥紳、崔証宏、陳信宏、王昊此部分犯行侵害法益之類型與程度、其等經濟狀況、因犯罪所保有之利益,以及本院所宣告有期徒刑之刑度對於刑罰儆戒作用等各情,在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裁量不再併科其等輕罪之罰金刑,併此敘明。

陸、上訴駁回部分(即⒈被告林宥紳所犯如其附表一編號1至42、44至77、79至92部分;⒉被告崔証宏所犯如其附表一編號46、69至72、75部分;⒊被告周杰賢部分即所犯如其附表一編號38、65至69、74、76、77、79至81、附表五部分;⒋被告陳信宏所犯如其附表三編號2部分;⒌被告陳楓諺部分即所犯如其附表三部分;⒍被告王昊所犯如其附表一編號69至77、79至91、附表五部分):

一、按累犯之加重,係因犯罪行為人之刑罰反應力薄弱,需再延長其矯正期間,以助其重返社會,並兼顧社會防衛之效果,要與前後所犯各罪類型、罪名是否相同或罪質是否相當,無何必然之關連(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39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判決已敘明被告林宥紳累犯裁量加重之理由,且敘明依被告林宥紳犯情節,並無因累犯加重其刑,致其所受刑罰超過所應負擔罪責,或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侵害之情形,且與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無違,難認有被告林宥紳所指違反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或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則被告林宥紳上訴意旨以其前案之罪質與本案不同,不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自無足採。

二、被告林宥紳、崔証宏均無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規定之適用,業經本院詳述如上(見理由乙、肆、六),是被告林宥紳、崔証宏上訴均主張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等語,亦無足採。

三、按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10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俾使法院就個案之量刑,能斟酌至當。而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6696號判決先例可資參照。經查:㈠原審就⒈被告林宥紳所犯如其附表一編號1至42、44至77、79

至92部分;⒉被告崔証宏所犯如其附表一編號46、69至72、75部分;⒊被告周杰賢部分即所犯如其附表一編號38、65至69、74、76、77、79至81、附表五部分;⒋被告陳信宏所犯如其附表三編號2部分;⒌被告陳楓諺部分即所犯如其附表三部分;⒍被告王昊所犯如其附表一編號69至77、79至91、附表五部分之量刑,業已審酌被告林宥紳等6人不思以合法途徑賺取錢財,於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為前開犯行,造成刑事司法機關保全犯罪所得、訴追該等前置犯罪等刑事司法順暢運作之利益受到干擾,其等上開犯行所生危害甚大,犯罪手段亦非輕微,應值非難;惟其等犯後均坦承此部分犯行,並有如附表一、三、五「調解情形」欄所示之調解情形;考量其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等所受損失、前開應於量刑時合併評價之減輕其刑事由;衡以其等分別於詐欺集團之角色分工及參與程度,即被告崔証宏、周杰賢、陳信宏各僅擔任詐欺集團車手、被告陳楓諺擔任幣商等參與犯罪情節,非屬該詐欺集團犯行核心份子,屬被動聽命行事角色,反之,被告林宥紳、王昊則為集團內較為核心之角色;以及其等之前科素行(被告林宥紳累犯部分不重複評價)與其等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其等此部分各如附表一、三、五「原判決主文」欄所示之刑;並說明經審酌其等此部分犯行侵害法益之類型與程度、其等經濟狀況、因犯罪所保有之利益,以及所宣告有期徒刑之刑度對於刑罰儆戒作用等各情,在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裁量不再併科輕罪之罰金刑;另說明考量被告周杰賢、陳楓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3年、1年4月。

㈡經核原判決此部分量刑尚屬允當,另就被告周杰賢、陳楓諺

部分所定之應執行刑亦符合刑法第51條第5款之外部性界限,並已給予適當之減讓,符合刑罰經濟與恤刑目的,亦無濫用裁量權,或違反罪責相當原則、比例原則等情狀。被告林宥紳、崔証宏、周杰賢、陳信宏、陳楓諺此部分上訴意旨雖均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等語,然原審所量處被告林宥紳、崔証宏、周杰賢、陳信宏、陳楓諺此部分刑責,已審酌其等之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方法及參與分工、犯罪情節、犯罪所生損害、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於法定刑度內妥為裁量,並無不當或違法之情形,復與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罪責相當原則相合;至檢察官所指被告王昊此部分參與情節非輕;被告林宥紳、崔証宏、周杰賢、陳信宏、陳楓諺所指此部分犯行犯後態度良好、與部分告訴人調解成立、參與程度等事項,均經原審於量刑時加以審酌,檢察官及被告林宥紳、崔証宏、周杰賢、陳信宏、陳楓諺執此主張原判決此部分量刑不當,自無足採。

㈢再被告崔証宏所犯附表一編號69部分之共同詐欺金額高於其

所犯附表一編號73部分之共同詐欺金額,是原審基於責任共同原則,就被告崔証宏所犯附表一編號69部分量處較高之刑度,尚無違誤,是被告崔証宏此部分上訴意旨,亦難認可採。

㈣又被告周杰賢本案所犯罪數(共13罪)、被害人數較原審同

案被告葉定穎本案所犯(共2罪)高出許多,是原審酌定被告周杰賢較高之應執行刑,難認有違公平原則之處,是被告周杰賢此部分上訴意旨,亦無足採。

㈤至原判決就被告林宥紳所犯如其附表一編號1至42、44至77、

79至91部分,及被告王昊所犯如其附表一編號69至91部分之論罪雖均漏載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法條,然其於「刑之加重事由」欄已記載被告林宥紳、王昊就此部分均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按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之法定刑加重其刑等旨,於判決本旨即無影響,此部分尚不構成撤銷理由;又原判決雖於論罪部分漏未敘述被告陳楓諺部分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併予審酌其自白洗錢部分,然其已於量刑時記載審酌被告陳楓諺自白本案犯行之理由,且就被告陳楓諺所犯各量處有期徒刑11月、10月之低度刑,堪認原審已將被告陳楓諺此洗錢自白減刑事由併予審酌,難認有何違誤之處,均併此敘明。

㈥又原判決關於被告周杰賢部分,其判決「主文」並未諭知被

告周杰賢有如附表一編號75所示之罪刑,然其「附表」一編號75所示之「主文」欄中卻記載「周杰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等文字,此部分應為文字贅載之顯然錯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由本院逕予更正說明如上,亦併此敘明。㈦至辯護人雖為被告陳楓諺請求宣告緩刑等語。惟按緩刑之宣

告與否,固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惟法院行使此項職權時,除應審查被告是否符合緩刑之法定要件外,仍應受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等一般法律原則之支配,以期達成客觀上之適當性、相當性與必要性之價值要求。查,被告陳楓諺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固符合宣告緩刑之要件,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然本院審酌被告陳楓諺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犯行,負責以幣商身分洗錢,共同詐取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非低,影響社會秩序非輕,本件被告陳楓諺並無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是原審不予被告陳楓諺緩刑之宣告,亦無違誤。

㈧綜上,檢察官及被告林宥紳、崔証宏、周杰賢、陳信宏、陳

楓諺就原判決此部分之刑提起一部上訴,並以上開情詞主張原判決此部分量刑不當,均為無理由,均應予以駁回其等此部分之上訴。

丙、定應執行刑部分:本院審酌被告林宥紳、崔証宏、陳信宏、王昊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等應執行之刑分別如主文第4至7項所示。

丁、被告王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郭逵提起公訴,檢察官劉世豪提起上訴,檢察官鄧巧羚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馨文

法 官 賴妙雲法 官 陳宏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敍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育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一、並犯同條項第1款、第3款或第4款之1。

二、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之。

前項加重其刑,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之。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而犯第1項之罪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億元以下罰金。

犯第1項之罪及與之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0條之洗錢罪,非屬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1項之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案件,並準用同條第2項規定。

附表一之一(對應原判決及本判決附表一)編號 犯罪事實 本院主文 1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 上訴駁回(林宥紳科刑部分)。 2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 上訴駁回(林宥紳科刑部分)。 3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3 上訴駁回(林宥紳科刑部分)。 4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 上訴駁回(林宥紳科刑部分)。 5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5 上訴駁回(林宥紳科刑部分)。 6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6 上訴駁回(林宥紳科刑部分)。 7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7 上訴駁回(林宥紳科刑部分)。 8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8 上訴駁回(林宥紳科刑部分)。 9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9 上訴駁回(林宥紳科刑部分)。 10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0 上訴駁回(林宥紳科刑部分)。 11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1 上訴駁回(林宥紳科刑部分)。 12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2 上訴駁回(林宥紳科刑部分)。 13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3 上訴駁回(林宥紳科刑部分)。 14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4 上訴駁回(林宥紳科刑部分)。 15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5 上訴駁回(林宥紳科刑部分)。 16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6 上訴駁回(林宥紳科刑部分)。 17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7 上訴駁回(林宥紳科刑部分)。 18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8 上訴駁回(林宥紳科刑部分)。 19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9 上訴駁回(林宥紳科刑部分)。 20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0 上訴駁回(林宥紳科刑部分)。 21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1 上訴駁回(林宥紳科刑部分)。 22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2 上訴駁回(林宥紳科刑部分)。 23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3 上訴駁回(林宥紳科刑部分)。 24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4 上訴駁回(林宥紳科刑部分)。 25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5 上訴駁回(林宥紳科刑部分)。 26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6 上訴駁回(林宥紳科刑部分)。 27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7 上訴駁回(林宥紳科刑部分)。 28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8 上訴駁回(林宥紳科刑部分)。 29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9 上訴駁回(林宥紳科刑部分)。 30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30 上訴駁回(林宥紳科刑部分)。 31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31 上訴駁回(林宥紳科刑部分)。 32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32 上訴駁回(林宥紳科刑部分)。 33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33 上訴駁回(林宥紳科刑部分)。 34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34 上訴駁回(林宥紳科刑部分)。 35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35 上訴駁回(林宥紳科刑部分)。 36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36 上訴駁回(林宥紳科刑部分)。 37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37 上訴駁回(林宥紳科刑部分)。 38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38 上訴駁回(林宥紳、周杰賢科刑部分)。 39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39 上訴駁回(林宥紳科刑部分)。 40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0 上訴駁回(林宥紳科刑部分)。 41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1 上訴駁回(林宥紳科刑部分)。 42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2 上訴駁回(林宥紳科刑部分)。 43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3 林宥紳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44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4 上訴駁回(林宥紳科刑部分)。 45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5 上訴駁回(林宥紳科刑部分)。 46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6 上訴駁回(林宥紳、崔証宏科刑部分)。 47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7 上訴駁回(林宥紳科刑部分)。 48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8 上訴駁回(林宥紳科刑部分)。 49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9 上訴駁回(林宥紳科刑部分)。 50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50 上訴駁回(林宥紳科刑部分)。 51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51 上訴駁回(林宥紳科刑部分)。 52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52 上訴駁回(林宥紳科刑部分)。 53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53 上訴駁回(林宥紳科刑部分)。 54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54 上訴駁回(林宥紳科刑部分)。 55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55 上訴駁回(林宥紳科刑部分)。 56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56 上訴駁回(林宥紳科刑部分)。 57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57 上訴駁回(林宥紳科刑部分)。 58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58 上訴駁回(林宥紳科刑部分)。 59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59 上訴駁回(林宥紳科刑部分)。 60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60 上訴駁回(林宥紳科刑部分)。 61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61 上訴駁回(林宥紳科刑部分)。 62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62 上訴駁回(林宥紳科刑部分)。 63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63 上訴駁回(林宥紳科刑部分)。 64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64 上訴駁回(林宥紳科刑部分)。 65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65 上訴駁回(林宥紳、周杰賢科刑部分)。 66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66 上訴駁回(林宥紳、周杰賢科刑部分)。 67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67 上訴駁回(林宥紳、周杰賢科刑部分)。 68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68 上訴駁回(林宥紳、周杰賢科刑部分)。 69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69 上訴駁回(林宥紳、王昊、崔証宏、周杰賢科刑部分)。 70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70 上訴駁回(林宥紳、王昊、崔証宏科刑部分)。 71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71 上訴駁回(林宥紳科、王昊、崔証宏科刑部分)。 72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72 上訴駁回(林宥紳、王昊、崔証宏科刑部分)。 73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73 上訴駁回(林宥紳、王昊科刑部分)。 崔証宏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74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74 上訴駁回(林宥紳、王昊、周杰賢科刑部分)。 75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75 上訴駁回(林宥紳、王昊、崔証宏科刑部分)。 76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76 上訴駁回(林宥紳、王昊、周杰賢科刑部分)。 77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77 上訴駁回(林宥紳、王昊、周杰賢科刑部分)。 78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78 林宥紳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崔証宏處有期徒壹年。 王昊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79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79 上訴駁回(林宥紳、王昊、周杰賢科刑部分)。 80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80 上訴駁回(林宥紳、王昊、周杰賢科刑部分)。 81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81 上訴駁回(林宥紳、王昊、周杰賢科刑部分)。 82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82 上訴駁回(林宥紳、王昊科刑部分)。 83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83 上訴駁回(林宥紳、王昊科刑部分)。 84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84 上訴駁回(林宥紳、王昊科刑部分)。 85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85 上訴駁回(林宥紳、王昊科刑部分)。 86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86 上訴駁回(林宥紳、王昊科刑部分)。 87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87 上訴駁回(林宥紳、王昊科刑部分)。 88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88 上訴駁回(林宥紳、王昊科刑部分)。 89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89 上訴駁回(林宥紳、王昊科刑部分)。 90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90 上訴駁回(林宥紳、王昊科刑部分)。 91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91 上訴駁回(林宥紳、王昊科刑部分)。 92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92 上訴駁回(林宥紳科刑部分)。附表二之一(對應原判決及本判決附表二)編號 犯罪事實 本院主文 1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 同附表一編號90重複。 2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2 同附表一編號91重複。 3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3 王昊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4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4 王昊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5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5 王昊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6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6 王昊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7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7 王昊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8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8 王昊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9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9 王昊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0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0 王昊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附表三之一(對應原判決及本判決附表三)編號 犯罪事實 本院主文 1 (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 上訴駁回(陳楓諺科刑部分)。 陳信宏處有期徒刑拾月。 2 (原判決)附表三編號2 上訴駁回(陳信宏、陳楓諺科刑部分)。附表五之一(對應原判決及本判決附表五)編號 犯罪事實 本院主文 1 (原判決)附表五編號1 上訴駁回(王昊、周杰賢科刑部分)。附表一(即原判決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法 轉帳時間 轉帳金額 海洋車隊使用之人頭帳戶(戶名) 提款車手 提款時間/金額 提款地點 調解情形 原判決主文 1 張宜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初於臉書刊登投資廣告,經張宜珊瀏覽後與LINE暱稱「陳泓冠」、「建豪」、「劉立霖」加好友,嗣向張宜珊佯稱:報名「多元化投資計畫」可分潤,並下載「百瑞發」投資平台操作云云,致張宜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09/26 18:43 10萬元 張文雅申辦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 113/09/27 09:11 提領20萬元 與謝詠程、邱富謚、林宥紳達成調解 (謝詠程願於115年2月28日前給付52,000元) (邱富謚願給付16,667元,自114年10月起,每月20日前給付2,000元) (林宥紳願於114年10月10日前給付4,000元) 林宥紳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邱富謚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113/09/26 18:44 10萬元 2 李奕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初透過交友軟體與李奕淳認識,並以LINE暱稱「ACE」與李奕淳加好友,嗣向李奕淳佯稱:可在松果購物網站註冊成廠商,入金後點選商品可拿20%回饋云云,致李奕淳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嗣因李奕淳及時報警處理,其匯入之款項尚未遭提領,渠等洗錢犯行因而未遂。 113/10/07 22:01 1萬元 張文雅申辦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未領出,尚在帳戶中 林宥紳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邱富謚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 陳儒賢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認識陳儒賢,並以LINE暱稱「Libby」與陳儒賢加好友,嗣向陳儒賢佯稱:進入ALEX投資網站,購買加密貨幣以獲利云云,致陳儒賢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09 17:13 10萬元 陳俊羽申辦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許仲慰 113/10/09 17:54至17:59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5,000元(合計11萬5,000元) 全家-台中遼寧(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與謝詠程、林宥紳達成和解 (謝詠程願於115年2月28日前給付82,000元) (林宥紳願115年1月1日前給付4,000元) 林宥紳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邱富謚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許仲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3/10/10 08:56 10萬元 113/10/10 11:07至11:10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合計10萬元) 統一超學(臺中市○區○○○路000號) 4 詹佩瑜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16日透過交友軟體與詹佩瑜認識,並以LINE暱稱「Han」與詹佩瑜加好友,嗣向詹佩瑜佯稱:可在DON DON DONKI網站註冊後參加活動可賺取回饋云云,致詹佩瑜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09 21:33 5萬元 陳俊羽申辦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許仲慰 113/10/09 21:44至21:48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合計10萬元) 統一超學(臺中市○區○○○路000號) 林宥紳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邱富謚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許仲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3/10/09 21:34 10萬元 113/10/09 21:51至21:52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1萬元(合計5萬元) 全聯-台中學士(臺中市○區○○路000號) 5 王珮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透過交友軟體與王珮樺認識,並以LINE暱稱「徐永康」與王珮樺加好友,嗣向王珮樺佯稱:可在唐吉軻德活動註冊後參加活動可賺取回饋云云,致王珮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09 23:35 2萬元 陳俊羽申辦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許仲慰 113/10/10 00:15 提領2萬元 富邦學士分行(臺中市○區○○○路000號) 林宥紳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邱富謚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許仲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 何祐霆 詐騙集團成員於網路上刊登不實投資玉珮廣告,經何祐霆瀏覽後陷於錯誤,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繫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11 12:19 3萬7,125元 陳俊羽申辦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許仲慰 113/10/11 13:07至13:08 分別提領2萬元、1萬7,000元(合計3萬7,000元) 統一超學(臺中市○區○○○路000號) 林宥紳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邱富謚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許仲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高玉真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係臉書社團賣家,於113年9月底以帳號「一嘉翡翠(一嘉珠寶)」刊登不實販賣斐翠廣告,經高玉真瀏覽後陷於錯誤,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繫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11 21:59 2萬3,000元 陳俊羽申辦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許仲慰 113/10/11 22:40至22:41 分別提領2萬元、3,000元(合計2萬3,000元) 全家-台中新大衛(臺中市○區○○○路000號) 林宥紳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邱富謚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許仲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 邱芝蓉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係臉書社團賣家,於113年10月11日以帳號「一嘉珠寶直播」刊登不實販賣斐翠廣告,經邱芝蓉瀏覽後陷於錯誤,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繫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12 00:11 5萬元 陳俊羽申辦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許仲慰 113/10/12 00:25至00:27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000元(合計6萬2,000元) 兆豐東台中分行(臺中市○區○○○路000號) 林宥紳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邱富謚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許仲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汪美齡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係臉書社團賣家,於113年10月12日19時44分許以帳號「翠福堂高端翡翠」刊登不實販賣斐翠廣告,經汪美齡瀏覽後陷於錯誤,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繫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12 20:35 1萬7,000元 陳俊羽申辦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許仲慰 113/10/12 21:08 提領1萬7,000元 統一超學(臺中市○區○○○路000號) 林宥紳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邱富謚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許仲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 黃高樟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係臉書社團賣家,於113年9月以帳號「風華絕代」刊登不實販賣斐翠廣告,經黃高樟瀏覽後陷於錯誤,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繫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13 15:56 1萬1,000元 陳俊羽申辦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許仲慰 113/10/13 16:22至16:23 分別提領2萬元、1萬9,000元(合計3萬9,000元,含其他被害人匯入之款項) 統一熱天(臺中市○○區○○路○段00號) 林宥紳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邱富謚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許仲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 蔡佩瑄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係臉書社團賣家,於113年10月以帳號「精誠翡翠」刊登不實販賣斐翠廣告,經蔡佩瑄瀏覽後陷於錯誤,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繫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13 17:04 3萬2,984元 陳俊羽申辦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許仲慰 113/10/13 17:17至17:18 分別提領2萬元、1萬3,000元(合計3萬3,000元) 元大崇德分行(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與謝詠程達成調解 (謝詠程願於115年2月28日前給付13,000元) 林宥紳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邱富謚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許仲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 劉婉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底透過交友軟體與劉婉婷認識,並以LINE暱稱「王愷翔」與劉婉婷加好友,嗣向劉婉婷佯稱:可在IKEA網站註冊後參加活動可賺取回饋金云云,致劉婉婷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13 23:28 10萬元 周杰賢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即00000000000)號帳戶 許仲慰 113/10/13 23:41至23:44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8,000元(合計9萬8,000元) 合庫衛道分行(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樓) 林宥紳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邱富謚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許仲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3 吳瑞泰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係臉書社團賣家,於113年10月13日以帳號「譽銘珠寶」刊登不實販賣斐翠廣告,經吳瑞泰瀏覽後陷於錯誤,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繫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嗣因右列帳戶遭列為警示帳戶,帳戶內之款項因遭圈存而無從轉匯,渠等洗錢犯行因而未遂。 113/10/14 13:32 4,320元 陳俊羽申辦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警示帳戶款返還 林宥紳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邱富謚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4 蘇芸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27日透過交友軟體與蘇芸蓁認識,並以LINE暱稱「洋」與蘇芸蓁加好友,嗣向蘇芸蓁佯稱:可在博客來網站投機賺取現金回饋云云,致蘇芸蓁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14 14:44 1萬元 陳俊羽申辦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胖熊 113/10/14 15:07 提領1萬元 統一青河(台中市○○區○○路○段000號) 與謝詠程、林宥紳、邱富謚達成調解 (謝詠程願於115年2月28日前給付4,100元) (林宥紳當場給付200元) (邱富謚當場給付1,000元) 林宥紳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邱富謚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5 林逸綱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5日透過Instagram與林逸綱認識,並以LINE暱稱「jeff」與林逸綱加好友,嗣向林逸綱佯稱:加入投資群組註冊課程進行投資及做金流以獲利云云,致林逸綱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14 19:44 3萬元 周杰賢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即00000000000)號帳戶 胖熊 113/10/14 20:07至20:08 分別提領2萬元、9,000元(合計2萬9,000元) 統一衛道(台中市○區○○○路000○0號) 林宥紳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邱富謚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6 蕭景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透過交友軟體與蕭景文認識,並以LINE暱稱「RU(胡欣茹)」與蕭景文加好友,嗣向蕭景文佯稱:可在松果購物平台刷廠商回饋名額,儲值可領30%回饋金云云,致蕭景文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14 21:04 1萬元 蔡羽沁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胖熊 113/10/14 21:24至21:25 分別提領2萬元、1萬元(合計3萬元) 全聯-台中學士(台中市○區○○路000號) 與謝詠程、林宥紳、邱富謚達成調解 (謝詠程願於115年2月28日前給付4,100元) (林宥紳當場給付200元) (邱富謚當場給付1,000元) 林宥紳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邱富謚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7 梁采暄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30日透過交友軟體與梁采暄認識並加LINE為好友,嗣向梁采暄佯稱:可在Yahoo!奇摩購物中心放錢進去會有紅利回饋云云,致梁采暄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14 21:59 10萬元 蔡羽沁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民權路郵局監視器故障無法提供) 113/10/14 22:20至22:22 分別提領6萬元、6萬元、2萬8,000元(合計14萬8,000元) 民權路郵局(臺中市○區○○路00號) 林宥紳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邱富謚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13/10/14 21:59 5萬元 113/10/15 00:00 10萬元 胖熊 113/10/15 00:24至00:25 分別提領6萬元、6萬元、2萬元(合計14萬元) 漢口路郵局(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113/10/15 00:01 4萬元 113/10/14 22:00 4萬元 蔡羽沁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胖熊 113/10/14 22:28至22:30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合計6萬元) 全家-台中嘉勝(臺中市○區○○街00號) 18 邱妙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透過交友軟體與邱妙綉認識並加LINE為好友,嗣向邱妙綉佯稱:至IKEA網站匯入後會有回饋金云云,致邱妙綉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14 22:24 5萬元 蔡羽沁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胖熊 113/10/14 22:35 分別提領2萬元、8000元(合計2萬8,000元) 統一醫德(臺中市○區○○街00號) 與謝詠程、林宥紳、邱富謚達成調解 (謝詠程願於115年2月28日前給付2萬元) (林宥紳願於115年1月1日前給付1,000元) (邱富謚願於114年9月30日前給付4,200元) 林宥紳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邱富謚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9 王郁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14日透過交友軟體與王郁慈認識,並以LINE暱稱「XIN」與王郁慈加好友,嗣向王郁慈佯稱:其公司在跟松果購物合作,提供序號可以領取購物金云云,致王郁慈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14 22:00 2萬元 蔡羽沁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胖熊 113/10/14 22:46 提領4,000元 統一永進(臺中市○區○○○路000號) 林宥紳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邱富謚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3/10/14 22:53 提領8,000元 全聯-台中學士(臺中市○區○○路000號) 113/10/15 00:33 提領8,000元 全家超商-台中上發店(臺中市○區○○路○段00號) 20 徐士凱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5日10時許透過臉書與徐士凱認識,並以LINE暱稱「小公主」與徐士凱加好友,嗣向徐士凱佯稱:人在新加坡被閨蜜介紹去酒店上班,酒店老闆幫她還卡費,欲借錢還老闆云云,致徐士凱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15 12:17 3萬元 周杰賢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即00000000000)號帳戶 蝙蝠女 113/10/15 12:38至12:50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4,000元(合計8萬4,000元,含其他被害人匯入之款項) 統一學士(臺中市○區○○路000號) 與謝詠程、邱富謚達成調解 (謝詠程願於115年2月28日前給付1萬2,000元) (邱富謚願於114年8月31日前給付2,500元) 林宥紳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邱富謚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21 黃嘉琪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係臉書賣家,於113年10月14日18時許以暱稱「時聖本」在「二手名牌精品賣賣交換社團」刊登不實販賣二手精品包廣告,經黃嘉琪瀏覽後陷於錯誤,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繫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15 12:22 1萬7,000元 周杰賢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即00000000000)號帳戶 林宥紳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邱富謚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2 宋詠淳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3日以臉書粉專「玄狐門通靈和合秘術-感情和合法門、同性和合法門、上古狐仙秘法」刊登廣告,經宋詠淳瀏覽後陷於錯誤,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繫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15 14:00 2萬9,000元 周杰賢申辦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胖熊 113/10/15 14:19 提領2萬7,000元 全家-台中新大衛(臺中市○區○○○路000號) 林宥紳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邱富謚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23 陳杰閎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8日以臉書粉專「泰法殿【正宗泰國情降】」刊登廣告,經陳杰閎瀏覽後陷於錯誤,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繫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15 18:16 3萬元 周杰賢申辦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胖熊 113/10/15 18:57至18:58 分別提領2萬元、1萬元(合計3萬元) 元大崇德分行(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林宥紳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邱富謚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24 林宜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21日透過交友軟體與林宜平認識,並以LINE與林宜平聯繫,嗣向林宜平佯稱:其為雅虎網路商城主管可利用商品活動儲值以賺回饋金云云,致林宜平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15 18:22 9萬元 蔡羽沁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胖熊 113/10/15 18:42至18:44 分別提領3萬元、3萬元、3萬元(合計9萬元) 第一銀行進化分行(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 林宥紳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邱富謚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113/10/17 00:08 3萬元 蔡羽沁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胖熊 113/10/17 00:30 提領6萬2,000元 統一超學(臺中市○區○○○路000號) 113/10/17 00:10 2萬元 113/10/17 00:47 1萬元 胖熊 113/10/17 01:05 提領1萬元 全家-台中新大衛(臺中市○區○○○路000號) 25 蘇宜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21日透過交友軟體與蘇宜珊認識,並以LINE暱稱「Kevun」與蘇宜珊加好友,嗣向蘇宜珊佯稱:唐吉軻德周年慶活動,購買商品券儲值1萬元可獲利2,000元禮金云云,致蘇宜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15 19:49 1萬元 陳俊羽申辦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胖熊 113/10/15 20:04 提領5萬元(含其他被害人匯入之款項) 遠東文心分行(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林宥紳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邱富謚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3/10/15 19:50 1萬元 26 紀婉琪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與紀婉琪認識,嗣向紀婉琪佯稱:可在唐吉軻德網站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紀婉琪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15 20:09 1萬元 陳俊羽申辦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胖熊 113/10/15 20:22 提領1萬元 統一熱天(臺中市○○區○○路○段00號) 林宥紳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邱富謚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7 蕭淑文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12日以臉書粉專「泰法殿【正宗泰國情降】」刊登廣告,經蕭淑文瀏覽後陷於錯誤,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繫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15 21:23 1萬元 連黃順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胖熊 113/10/15 22:09至22:10 分別提領2萬元、8,000元(合計2萬8,000元,含其他被害人匯入之款項) 全家-台中新大衛(臺中市○區○○○路000號) 與謝詠程、邱富謚、林宥紳達成調解 (謝詠程願於115年2月28日前給付5,000元) (邱富謚願於114年9月30日前給付833元) (林宥紳當場給付200元) 林宥紳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邱富謚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8 陳俞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1日透過交友軟體與陳俞雯認識,並以LINE暱稱「Allan」與陳俞雯加好友,嗣向陳俞雯佯稱:可在唐吉軻網站參加廠商回饋金活動以獲利云云,致陳俞雯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15 12:02 5萬元 蔡羽沁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許仲慰 113/10/15 12:26 提領10萬元 統一衛道(臺中市○區○○○路00000號) 與謝詠程、邱富謚達成調解 (謝詠程願於115年2月28日前給付82,000元) (邱富謚願給付14,583元,114年9月起,每月20日前給付5,000元) 林宥紳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邱富謚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許仲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3/10/15 12:03 5萬元 113/10/16 00:00 5萬元 蔡羽沁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胖熊 113/10/16 00:36至00:39 分別提領3萬元、3萬元、3萬元、1萬元(合計10萬元) 第一銀行進化分行(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 113/10/16 00:01 5萬元 29 張雁嵐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25日8時31分透Instagram交友軟體與張雁嵐認識,並以LINE暱稱「Alice」、「梁原清」與張雁嵐加好友,嗣向張雁嵐佯稱:投資台灣運彩賽事並協助代為操作下注,保證獲利云云,致張雁嵐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16 12:05 3萬元 蔡羽沁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蝙蝠女 113/10/16 13:12至13:14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合計6萬元,含其他被害人匯入之款項) 全家-台中北屯(臺中市○區○○路00號) 與謝詠程達成調解 (謝詠程願於115年2月28日前給付31,000元) 林宥紳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邱富謚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13/10/16 12:15 4萬5,000元 蝙蝠女 113/10/16 13:19至13:20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合計4萬元) 統一親親(臺中市○區○○里○○路00號) 30 鍾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12日13時許透過交友軟體與鍾珊認識,並以與鍾珊聯繫,嗣向鍾珊佯稱:其是松果購物的業務主任,手上有廠商的紅利券,儲值後可領取紅利云云,致鍾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16 12:27 (起訴書誤載為13:27) 6萬元 蔡羽沁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蝙蝠女 113/10/16 13:23至13:24 分別領取2萬元、1萬5,000元(合計3萬5,000元) 全家-台中北屯(臺中市○區○○路00號) 林宥紳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邱富謚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113/10/17 00:04 5萬元 蔡羽沁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胖熊 113/1017 00:36至00:38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1萬元(合計5萬元) 統一永進(臺中市○區○○○路000號) 113/10/21 15:21 10萬元 陳國軒申辦之樂天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胖熊 113/10/21 15:55 提領4萬元 全聯-台中永興(臺中市○區○○街000號) 胖熊 113/10/21 16:00 提領4萬元 全家-永定店(臺中市○○區○○路○段00號) 113/10/21 15:28 3萬元 唐大偉申辦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即0000000000000)號帳戶 蝙蝠女 113/10/21 15:50至15:51 分別提領2萬元、1萬元 統一青河(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113/10/24 10:15 4萬元 楊文龍申辦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未領出,尚在帳戶中 113/10/24 10:16 10萬元 未領出,尚在帳戶中 113/10/24 10:17 10萬元 未領出,尚在帳戶中 31 李雅霓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係臉書社團賣家,於113年10月16日以帳號「璽悅斐翠珠寶高級定製」刊登不實販賣黃金廣告,經李雅霓瀏覽後陷於錯誤,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繫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16 13:29 2萬6,675元 連黃順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胖熊 113/10/16 13:50至13:52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6,000元(合計4萬6,000元,含其他被害人匯入之款項) 統一衛道(臺中市○區○○○路000○0號) 林宥紳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邱富謚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32 蘇翠蘋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15日以臉書粉專「東南亞南傳法較【一種古老秘術】專注愛情降-事業降」刊登廣告,經蘇翠蘋瀏覽後陷於錯誤,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繫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16 16:00 1萬5,000元 周杰賢申辦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胖熊 113/10/16 16:31 提領1萬5,000元 全家-台中新大衛(臺中市○區○○○路000號) 林宥紳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邱富謚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3 韓旻志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係臉書社團賣家,於113年10月16日以帳號「翡翠酒吧」刊登不實販賣斐翠廣告,經韓旻志瀏覽後陷於錯誤,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繫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16 17:26 1萬500元 周杰賢申辦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胖熊 113/10/16 17:47 提領2萬5,000元(含其他被害人匯入之款項) 全家-台中新大衛(臺中市○區○○○路000號) 林宥紳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邱富謚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4 林孟君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26日18時許以臉書粉專「玄狐門通靈和合秘術-感情和合法門、同性和合法門、上古狐仙秘法」刊登廣告,經林孟君瀏覽後陷於錯誤,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繫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15 20:14 (起訴書誤載為113/10/16) 1萬4,000元 周杰賢申辦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胖熊 113/10/15 20:34至20:35 分別提領2萬元、9,000元(合計2萬9,000元,含其他被害人匯入之款項) 元大崇德分行(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林宥紳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邱富謚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5 林明珠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初於臉書刊登投資廣告,經林明珠瀏覽後與LINE暱稱「清流君」、「燕莉」加好友,嗣向林明珠佯稱:加入群組討論股票買賣資訊,並至「路博邁」股票投資網站投資以獲利云云,致林明珠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17 09:42 21萬5,000元 唐大偉申辦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跨行轉帳 113/10/17 11:48 轉帳6萬,313元至唐大偉申辦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與謝詠程、林宥紳、邱富謚達成調解 (謝詠程願於115年2月28日前給付89,000元) (林宥紳願於115年1月1日前給付4,300元) (邱富謚願給付18,000元,自114年8月起,每月20日前給付5,000元) 林宥紳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邱富謚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蝙蝠女 113/10/17 12:15至12:19 分別提領3萬元、3萬元、3萬元、3萬元、3萬元(合計15萬元) 遠東大雅分行(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36 李宥臻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初於臉書刊登投資廣告,經李宥臻瀏覽後與LINE暱稱「Assistant-張怡婷」加好友,嗣向李宥臻佯稱:其為立倬投資公司助理,下載立倬APP,可代為操作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致李宥臻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18 09:41 10萬元 唐大偉申辦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跨行轉帳 113/10/18 09:58 轉帳5萬元至唐大偉申辦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與謝詠程、邱富謚、林宥紳達成調解 (謝詠程願於115年2月28日前給付104,000元) (邱富謚願給付16,667元,自114年11月起,每月20日前給付2,000元) (林宥紳願於114年10月10日前給付4,000元) 林宥紳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邱富謚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113/10/18 09:42 5萬元 胖熊 113/10/18 10:36至10:38 分別提領3萬元、3萬元、3萬元、3萬元、3萬元(合計15萬元) 遠東大雅分行(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113/10/18 09:51 5萬元 37 呂佳琪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係臉書社團賣家,於113年10月16日刊登不實販賣斐翠廣告,經呂佳琪瀏覽後陷於錯誤,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繫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18 13:52 9萬2,700元 唐大偉申辦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即0000000000000)號帳戶 胖熊 113/10/18 14:05至14:07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合計8萬元) OK 林宥紳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邱富謚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胖熊 113/10/18 14:10 提領1萬2,000元 台中二信五權分社(臺中市○區○○路000號) 38 張靖雯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Bumble」交友軟體與張靖雯認識,並以LINE暱稱「菜頭」與張靖雯加好友,嗣向張靖雯佯稱:其在Yajoo外商公司工作,可參加VIP活動賺取回饋金云云,致張靖雯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19 22:19 5萬元 唐大偉申辦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蝙蝠女 113/10/19 22:48至22:50 分別提領3萬元、3萬元、3萬元、3萬元、3萬元(合計15萬元) 遠東大雅分行(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林宥紳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邱富謚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周杰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3/10/19 22:20 10萬元 113/10/29 21:11 10萬元 張雁嵐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周杰賢 113/10/29 21:32至21:36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8,000元(合計9萬8,000元) 統一學士(臺中市○區○○路000號) 39 曾瑋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初以暱稱「李宜綸」透過交友軟體與曾瑋慈認識,嗣向曾瑋慈佯稱:可投資奇摩公司的電商活動,申請帳號並綁定帳戶云云,致曾瑋慈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20 00:12 1萬3,000元 唐大偉申辦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蝙蝠女 113/10/20 00:22 提領1萬3,000元 統一元保(臺中市○區○○○路000號) 林宥紳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邱富謚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40 吳品萱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透過交友軟體與吳品萱認識,並以LINE暱稱「杰楷」與吳品萱加好友,嗣向吳品萱佯稱:其為博客來產品經理,需要幫忙處理廠商回饋券,並參加預存活動云云,致吳品萱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20 00:25 10萬元 唐大偉申辦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許仲慰 113/10/20 11:14至11:15 分別提領5萬元、5萬元(合計10萬元) 遠東文心分行(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林宥紳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邱富謚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許仲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1 莊曉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日透過交友軟體與莊曉婷認識,並以LINE暱稱「陳豐銘」與莊曉婷加好友,嗣向莊曉婷佯稱:其在IKEA上班,可參加公司活動云云,致莊曉婷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20 23:34 1萬元 唐大偉申辦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許仲慰 113/10/20 23:50 提款2萬元(含其他被害人匯入之款項) 全家-台中新大衛(臺中市○區○○○路000號) 林宥紳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邱富謚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許仲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2 廖益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透過交友軟體與廖益漳認識,並以LINE暱稱「陳陳」與廖益漳加好友,嗣向廖益漳佯稱:下載IKEA APP認領商品賺取差價云云,致廖益漳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21 14:55 1萬元 蔡羽沁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蝙蝠女 113/10/21 15:01至15:02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1萬8,000元(合計4萬8,000元,含其他被害人匯入之款項) 全家超商-台中偉如店(臺中市○○區○○路○段00號) 林宥紳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邱富謚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43 陳玫瑰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係臉書社團賣家,於113年10月18日以帳號「精誠翡翠」刊登不實販賣斐翠廣告,經陳玫瑰瀏覽後陷於錯誤,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繫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21 15:01 3萬1,680元 唐大偉申辦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蝙蝠女 113/10/21 15:16至15:17 分別提領2萬元、1萬1,000元(合計3萬1,000元) 統一賴厝(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林宥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邱富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44 鍾玉靖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與鍾玉靖認識,並以LINE暱稱「BAO」與鍾玉靖加好友,嗣向鍾玉靖佯稱:完成Yahoo電商平台優惠專案,投入金額會有20%回饋金云云,致鍾玉靖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21 15:51 5萬元 唐大偉申辦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即0000000000000)號帳戶 蝙蝠女 113/10/21 16:19至16:22 分別提領3萬元、3萬元、3萬元、1萬元(合計10萬元) 合庫衛道分行 林宥紳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邱富謚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113/10/21 15:53 5萬元 113/10/21 16:33 4萬元 蔡羽沁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999熊 113/10/21 16:54 提領6萬元 中信文心分行 113/10/21 16:34 2萬元 45 劉丹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係臉書社團賣家,於113年10月21日刊登不實販賣玉石廣告,經劉丹瀏覽後陷於錯誤,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繫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21 19:20 1萬8,000元 蔡羽沁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999熊 113/10/21 19:28 提領1萬7,000元 統一青河(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林宥紳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邱富謚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46 羅琬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透過互聯網與羅琬琇認識,嗣向羅琬琇佯稱:可至ACMJ網站投資比特幣保證獲利云云,致羅琬琇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21 19:52 1萬元 唐大偉申辦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蝙蝠女 113/10/21 20:05 提領1萬元 統一青河(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林宥紳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邱富謚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崔証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拾壹月。 113/10/24 17:26 1萬元 王皓仁申辦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胖熊 113/10/24 18:13 提領1萬元 000-00000 113/10/31 18:04 $15,000 徐天福申辦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崔証宏 113/10/31 18:26 提領1萬5,000元 全家超商-台中金美德店(臺中市○區○○街○○○號) 47 簡鈺潔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與簡鈺潔認識,並以LINE暱稱「達」與簡鈺潔加好友,嗣向簡鈺潔佯稱:於IKEA投資平台加入會元,買賣商品可賺差價云云,致簡鈺潔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21 20:19 1萬元 唐大偉申辦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 113/10/21 20:31 提領4,000元 統一遠平(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75-5號) 林宥紳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邱富謚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胖熊 113/10/22 00:04 提領6,000元 富邦學士分行(臺中市○區○○○路000號) 48 洪芷若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底透過交友軟體與洪芷若認識,並以LINE暱稱「曾文凱」與洪芷若加好友,嗣向洪芷若佯稱:於IKEA線上商品買賣投資,可賺差價云云,致洪芷若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21 21:06 4萬元 陳國軒申辦之將來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蝙蝠女 113/10/21 21:16至21:17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合計4萬元) 統一文河(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樓) 林宥紳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邱富謚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49 鄭云宜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透過交友軟體與鄭云宜認識,並以LINE暱稱「郭皓承」與鄭云宜加好友,嗣向鄭云宜佯稱:其在松果購物任職,可參加廠商互惠活動,領取回饋金云云,致鄭云宜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21 21:37 1萬元 陳國軒申辦之將來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99熊 113/10/21 22:54 提領7,000元 富邦學士分行(臺中市○區○○○路000號) 林宥紳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邱富謚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50 張湧澤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透過交友軟體與張湧澤認識,並以LINE暱稱「柏皓」與張湧澤加好友,嗣向張湧澤佯稱:可投資松果購物投資網站,投入金額會有40%回饋云云,致張湧澤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21 22:08(起訴書誤載為20:08) 2萬元 陳國軒申辦之將來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99熊 113/10/22 00:05至00:06 分別提領2萬元、2,000元(合計2萬2,000元,含其他被害人匯入之款項) 富邦學士分行(臺中市○區○○○路000號) 林宥紳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邱富謚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51 唐枳俞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初透過交友軟體與唐枳俞認識,並以LINE暱稱「黃晨軒」與唐枳俞加好友,嗣向唐枳俞佯稱:可在松果購物平台匯款獲得回扣云云,致唐枳俞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15 17:19 5,000 元 蔡羽沁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胖熊 113/10/15 17:41 提領5,000元 統一熱天(臺中市○○區○○路○段00號) 林宥紳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邱富謚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3/10/16 00:00 1萬元 胖熊 113/10/16 00:30 提領12萬元 統一超學(臺中市○區○○○路000號) 52 林祥宜 詐欺集團成員於透過交友軟體與林祥宜認識,並以LINE暱稱「Fan N」與林祥宜加好友,嗣向林祥宜佯稱:其為Yahoo商城的營運主管,可參加活動領取現金回饋云云,致林祥宜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16 00:00 11萬元0,000 蔡羽沁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宥紳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邱富謚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113/10/22 14:56 9萬元 陳國軒申辦之將來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胖熊 113/10/22 15:18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 全家-台中新大衛(臺中市○區○○○路000號) 胖熊 113/10/22 15:23 提領2萬元 全聯-台中學士(臺中市○區○○路000號) 胖熊 113/10/22 15:25 提領1萬8,000元 (合計7萬8,000元) 統一超學(臺中市○區○○○路000號) 53 吳仲立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初透過交友軟體與吳仲立認識,並加LINE聯繫,嗣向吳仲立佯稱:可參加其公司的活動可賺取回饋金云云,致吳仲立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22 20:58 5萬元 陳冠華申辦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胖熊 113/10/22 21:08至21:10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合計6萬元) 統一欣花園(臺中市○○區○○○街○段000號) 林宥紳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邱富謚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13/10/22 20:58 1萬元 54 楊婷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2日透過交友軟體與楊婷伊認識,並以LINE暱稱「宇」與楊婷伊加好友,嗣向王楊婷伊稱:可在IKEA電子商務平台投資電傷病提領回饋云云,致楊婷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22 22:13 2萬元 陳冠華申辦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胖熊 113/10/22 22:20 提領2萬元 統一元保(臺中市○區○○○路000號) 林宥紳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邱富謚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55 李怡柔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16日透過交友軟體與李怡柔認識,並以LINE暱稱「李杰凱」與李怡柔加好友,嗣向李怡柔佯稱:其為IKEA員工,因在中國出差,需要幫忙匯款儲值可領取回饋云云,致李怡柔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22 23:36 1萬元 陳國軒申辦之將來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胖熊 113/10/23 00:00至00:01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合計6萬元,含其他被害人匯入之款項) 全家-台中新大衛(臺中市○區○○○路000號) 林宥紳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邱富謚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56 蘇于洋 詐欺集團成員自稱「元大李雯茜」,於113年9月20日12時30分寄送EMAIL予蘇于洋,並加LINE好友,嗣向蘇于洋佯稱:下載永全證券APP,依指示投資以獲利云云,致蘇于洋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23 09:11 5萬元 陳冠華申辦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許仲慰 113/10/23 09:36 提領5萬元 遠東文心分行(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與謝詠程、邱富謚、林宥紳達成調解 (謝詠程願於115年2月28日前給付26,000元) (邱富謚願於114年12月20日前給付3,125元) (林宥紳當場給付1000元) 林宥紳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邱富謚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許仲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7 陳卉榆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初於臉書刊登投資廣告,經陳卉榆瀏覽後加入LINE「無畏前行」群組,嗣向陳卉榆佯稱:下載「勤誠」投資APP,依指示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致陳卉榆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23 10:11 5萬元 楊文龍申辦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跨行轉帳 113/10/23 19:35 轉帳37萬元至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宥紳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邱富謚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13/10/23 10:12 5萬元 58 吳素慧 詐欺集團成員自稱「元大王雅柔」,於113年9月19日寄送iMessage予吳素慧,並以LINE暱稱「小雅」與吳素慧加好友,嗣向吳素慧佯稱:下載永全證券APP,依指示投資以獲利云云,致吳素慧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23 10:40 (起訴書漏載) 5萬元 楊文龍申辦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宥紳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邱富謚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113/10/23 10:43 5萬元 113/10/24 09:21 5萬元 未領出,尚在帳戶中 59 張淑媛 詐欺集團成員自稱「元大王雨晴」,於113年9月20日寄送簡訊予張淑媛,並加為LINE好友,嗣向張淑媛佯稱:下載「永全證券YQZQ-PLUS」投資APP,依指示投資以獲利云云,致張淑媛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23 13:32 5萬元 楊文龍申辦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跨行轉帳 113/10/23 19:35 轉帳37萬元至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同編號57、58】 林宥紳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邱富謚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13/10/23 13:34 4萬9,000元 60 陳恩中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24日11時9分以LINE暱稱「欣欣」與陳恩中加為好友,嗣向陳恩中佯稱:其在元大證券上班,下載「永全證券」投資APP,依指示投資以獲利云云,致陳恩中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嗣因陳恩中及時報警處理,其匯入之款項尚未遭提領,渠等洗錢犯行因而未遂。 113/10/24 09:57 10萬元 楊文龍申辦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未領出,尚在帳戶中 與謝詠程、邱富謚、林宥紳達成調解 (謝詠程願於115年2月28日前給付52,000元) (邱富謚願給付8,334,自114年11月起,每月20日前給付2000元) (林宥紳當場給付2000元) 林宥紳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邱富謚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61 劉梨朱 詐欺集團成員自稱「元大理專」,於113年8月28日8時許寄送簡訊予劉梨朱,並以LINE暱稱「張鑫茹」與劉梨朱加好友,嗣向劉梨朱佯稱:下載「永全證券」投資APP,依指示投資以獲利云云,致劉梨朱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嗣因劉梨及時報警處理,其匯入之款項尚未遭提領,渠等洗錢犯行因而未遂。 113/10/24 10:43 3萬元 楊文龍申辦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未領出,尚在帳戶中 林宥紳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邱富謚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62 莊素娥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18日以LINE暱稱「小雅」與莊素娥加為好友,嗣向莊素娥佯稱:下載「永全證券」投資APP,依指示投資以獲利云云,致莊素娥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嗣因莊素娥及時報警處理,其匯入之款項尚未遭提領,渠等洗錢犯行因而未遂。 113/10/24 11:41 4萬5,000元 楊文龍申辦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未領出,尚在帳戶中 與謝詠程、邱富謚、林宥紳達成調解 (謝詠程願於115年2月28日前給付23,000元) (邱富謚願於114年12月20日前給付3,750元) (林宥紳當場給付900元) 林宥紳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邱富謚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63 黃晴榆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4日以LINE暱稱「JERRY」與黃晴榆加為好友,嗣向黃晴榆佯稱:下載「RCICAI」投資APP,依指示投資虛擬貨幣以獲利云云,致黃晴榆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24 21:50 2萬元 王皓仁申辦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胖熊 113/10/24 22:35 提領2萬元 000-00000 林宥紳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邱富謚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64 龔逸賢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認識龔逸賢,並以LINE暱稱「Wei」與龔逸賢加好友,嗣向龔逸賢佯稱:下載RTHYUTG虛擬貨幣交易所APP,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龔逸賢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25 00:40 1萬7,000元 王皓仁申辦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蝙蝠女 113/10/25 01:01 提領1萬7,000元 統一超學(臺中市○區○○○路000號) 林宥紳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邱富謚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65 林婉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11日透過交友軟體與林婉婷認識,並以LINE暱稱「林子杰」與林婉婷加好友,嗣向林婉婷佯稱:其為松果購物銷售部經理,可參加聯名活動有分紅云云,致林婉婷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28 23:01 1萬元 王皓仁申辦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跨行轉帳 113/10/28 23:07 轉帳3,917元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10/29 00:09 轉帳18,000元至將來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宥紳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邱富謚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周杰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3/10/30 17:12 3萬元 林保成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周杰賢 113/10/30 17:24 提領2萬8,000元 台中健行路郵局(臺中市○區○○路000號) 66 許家梅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15日透過交友軟體與許家梅認識,並以LINE暱稱「楊皓成」與許家梅加好友,嗣向許家梅佯稱:其為奇摩員工可參加活動云云,致許家梅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29 21:50 5萬元 張雁嵐申辦之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周杰賢 113/10/29 22:14至22:16 分別提領3萬元、3萬元、1萬8,000元(合計7萬8,000元) 新光銀行中華分行(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與謝詠程、邱富謚、周杰賢達成調解 (謝詠程願於115年2月28日前給付33,000元) (周杰賢願給付1萬元,114年9月11日前給付5,000元、114年10月11日前給付5,000元) (邱富謚願於114年10月31日前給付5,000元) 林宥紳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邱富謚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周杰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3/10/29 21:53 3萬元 67 謝克笙 詐欺集團成員自稱「元大證券投顧劉芳妤」,於113年9月19日15時49分寄送iMessage予謝克笙,並以LINE暱稱「劉芳妤」與謝克笙加好友,嗣向謝克笙佯稱:下載永全證券APP,依指示投資以獲利云云,致謝克笙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30 09:53 20萬元 張雁嵐申辦之凱基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周杰賢 113/10/30 10:24至10:25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 全聯-台中學士(臺中市○區○○路000號) 與謝詠程達成調解 (謝詠程願於115年2月28日前給付82,000元) 林宥紳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邱富謚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周杰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周杰賢 113/10/30 10:28至10:33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元 統一超學(臺中市○區○○○路000號) 周杰賢 113/10/31 00:09至00:10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1萬元 (合計20萬元) 台中健行路郵局(臺中市○區○○路000號) 68 簡霈怩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15日8時30分透過LINE傳送投資廣告予簡霈怩,經簡霈怩瀏覽後,與LINE暱稱「元大銀行_劉芳妤」加好友,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向簡霈怩佯稱:下載永全證券APP,依指示投資以獲利云云,致簡霈怩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30 11:53 5萬元 張雁嵐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周杰賢 113/10/30 12:22 提領5萬元 統一中醫(臺中市○區○○路00號) 林宥紳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邱富謚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周杰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9 林詠鈞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20日以LINE暱稱「蔡小姐」與林詠鈞加為好友,嗣向林詠鈞佯稱:下載「YQZQ-MAX」投資APP,依指示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致林詠鈞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31 16:02 (起訴書誤載為113/10/31) 5萬元 張雁嵐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周杰賢 113/10/30 16:21 提領5萬元 統一學士(臺中市○區○○路000號) 林宥紳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邱富謚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王昊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崔証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周杰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3/11/01 09:36 5萬元 張雁嵐申辦之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崔証宏 113/11/01 09:56 提領2萬元 全聯-台中健行(臺中市○區○○路000號) 崔証宏 113/11/01 10:01至10:02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 全家-台中嘉勝(臺中市○區○○街00號) 113/11/01 09:37 5萬元 張雁嵐申辦之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崔証宏 113/11/01 10:05 提領2萬元 全家超商-台中金美德店(臺中市○區○○街○○○號) 崔証宏 113/11/01 10:08 提領1萬8,000元 統一學士(臺中市○區○○路000號) 113/11/02 13:07 5萬元 周杰賢 113/11/02 13:41至13:44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元 統一學士(臺中市○區○○路000號) 113/11/02 13:07 5萬元 周杰賢 113/11/02 13:51 提領2萬元 (合計提領18萬8,000元) 台中健行路郵局(臺中市○區○○路000號) 70 郭宸羽 詐欺集團成員自稱「元大投顧」,於113年9月23日10時43分以LINE暱稱「曾思妍」與郭宸羽加為好友,嗣向郭宸羽佯稱:下載「YQZQ-MAX」投資APP,依指示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致郭宸羽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1/01 09:28 5萬元 張雁嵐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崔証宏 113/11/01 09:46 提領10萬元 統一醫德(臺中市○區○○街00號) 與謝詠程、林宥紳、邱富謚、王昊、崔証宏達成調解 (謝詠程願於115年2月28日前給付4萬1,000元) (林宥紳願於115年1月1日前給付2,000元) (邱富謚願於114年12月31日前給付5,000元) (王昊願於114年11月20日前給付2萬元) (崔証宏願給付10萬元,114年9月起,每月10日前給付5,000元) 林宥紳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邱富謚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王昊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崔証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3/11/01 09:32 5萬元 71 黃盈慈 詐欺集團成員自稱「元大銀行專員」,於113年9月16日寄送簡訊予黃盈慈,並以LINE暱稱「馨」、「劉成偉」與黃盈慈加好友,嗣向黃盈慈佯稱:至「www.yongquqnsecurities.com/h5/#/」下載投資APP,依指示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致黃盈慈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1/01 12:01 5萬元 張雁嵐申辦之凱基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崔証宏 113/11/01 12:26至12:27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合計4萬元) 臺灣銀行北臺中分行(臺中市○區○○○路000號) 林宥紳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邱富謚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王昊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崔証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72 鄭英君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以LINE暱稱「楊芷涵」與鄭英君加為好友,嗣向鄭英君佯稱:下載「永全證券」投資APP,依指示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鄭英君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1/01 12:06 5萬元 張雁嵐申辦之凱基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崔証宏 113/11/01 12:30至12:33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合計6萬元,含其他被害人匯入之款項) 統一超學(臺中市○區○○○路000號) 林宥紳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邱富謚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王昊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崔証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73 李家暐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中旬於臉書刊登投資廣告,經李家暐瀏覽後與LINE暱稱「STELLA」、「林家進」加好友,嗣向李家暐佯稱:下載「永全證券」投資APP,投資以獲利云云,致李家暐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1/01 15:51 5萬元 張雁嵐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崔証宏 113/11/01 16:04 提領2萬元 統一學士(臺中市○區○○路000號) 與王昊達成調解 (王昊願於114年11月1日前給付2萬元) 崔証宏於115年2月26日已給付2000元,剩餘6000元款項自115年3月起,每月20日前給付2000元。 林宥紳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邱富謚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王昊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崔証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3/11/01 15:52 5萬元 崔証宏 113/11/02 00:10 提領8萬元 (合計10萬元) 統一永進(臺中市○區○○○路000號) 74 吳柏翰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7日透過交友軟體與吳柏翰認識,並以LINE暱稱「小阿Ru」與吳柏翰加好友,嗣向吳柏翰佯稱:其在東森購物工作,可以預存金額,不久可領回本金加回饋金云云,致吳柏翰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1/01 20:55 1萬元 王品軒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周杰賢 113/11/01 21:05 提領5萬8,000元(含其他被害人匯入之款項) 台中健行路郵局(臺中市○區○○路000號) 林宥紳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邱富謚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王昊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周杰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5 楊琇惠 詐欺集團成員於透過交友軟體與楊琇惠認識,並以LINE暱稱「順嘉」與楊琇惠加好友,嗣向楊琇惠佯稱:可在IKEA APP依指示投入本金,可賺取回饋云云,致楊琇惠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1/01 21:49 5萬元 王品軒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崔証宏 113/11/01 22:11至22:16 分別提領6萬元、2萬元(合計8萬元) 台中健行路郵局(臺中市○區○○路000號) 與王昊達成調解 (王昊願於114年11月10日前給付6萬元) 林宥紳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邱富謚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王昊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崔証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周杰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3/11/01 21:50 5萬元 崔証宏 113/11/03 00:55 10萬元 張雁嵐申辦之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崔証宏 113/11/03 01:07至01:11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元(合計11萬元,含其他被害人匯入之款項) 三信進化分行(臺中市○區○○○路000號) 113/11/03 00:55 10萬元 張雁嵐申辦之凱基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崔証宏 113/11/03 01:15至01:18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合計10萬元) 台中健行路郵局(臺中市○區○○路000號) 76 辛威霖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中旬透過交友軟體與辛威霖認識,並以LINE暱稱「小阿RU」與辛威霖加好友,嗣向辛威霖佯稱:其任職的公司正在做廠商回饋活動,投入資金後可回饋20%云云,致辛威霖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1/01 21:52 1萬元 張雁嵐申辦之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周杰賢 113/11/02 00:12 提領1萬元 全家超商-台中金美德店(臺中市○區○○街○○○號) 林宥紳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邱富謚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王昊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周杰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7 高家穎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7日透過交友軟體與高家穎認識,並以LINE暱稱「林思漢」與高家穎加好友,嗣向高家穎佯稱:可在松果購物參加活動可賺取回饋云云,致高家穎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1/01 22:37 1萬元 王品軒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周杰賢 113/11/02 00:08至00:09 提領2萬元、5,000元(合計2萬5,000元,含其他被害人匯入之款項) 統一學士(臺中市○區○○路000號) 林宥紳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邱富謚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王昊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周杰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8 李蕎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3日透過交友軟體與李蕎安認識,並以LINE暱稱「李維」與李蕎安加好友,嗣向李蕎安佯稱:其有辦回饋券的活定,需先預存購物金云云,致李蕎安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1/02 00:21 5萬元 王品軒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崔証宏 113/11/02 00:55至00:56 分別提領6萬元、4萬元(合計10萬元) 台中健行路郵局(臺中市○區○○路000號) 本院115年度刑上移調字第49號: 崔証宏給付李蕎安4000元,於調解成立時已給付2000元;於115年3月15日前給付2000元、 謝詠程、林宥紳、周杰賢於115年3月15日前各給付李蕎安4000元、5000元、3000元;謝詠程、林宥紳、崔証宏、周杰賢另願連帶給付李蕎安20萬4000元及自115年4月15日起至清償完畢為止,按周年率5%計算之利息。 林宥紳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邱富謚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王昊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玖。 崔証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3/11/02 00:22 5萬元 113/11/02 01:15 5萬元 徐天福申辦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崔証宏 113/11/02 01:31至01:33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 統一永進(臺中市○區○○○路000號) 113/11/02 01:19 4萬元 崔証宏 113/11/02 01:35至01:36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 (合計10萬元) 三信進化分行(臺中市○區○○○路000號) 113/11/02 01:21 3萬元 79 高正山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19日7時16分以LINE暱稱「黃可晴 元大投顧」與高正山加好友,嗣向高正山佯稱:下載「YQZQ-MAX」投資APP,依指示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致高正山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1/01 16:48 (起訴書誤載為113/11/02 01:21) 10萬元 徐天福申辦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周杰賢 113/11/01 17:31至17:40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9,000元(合計9萬9,000元) 統一學士(臺中市○區○○路000號) 林宥紳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邱富謚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王昊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周杰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3/11/02 13:16 10萬元 張雁嵐申辦之凱基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周杰賢 113/11/02 14:11至14:12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合計4萬元) 新光中華分行(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113/11/02 13:18 10萬元 周杰賢 113/11/02 14:17至14:21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元(合計11萬元) 全家-台中鑫華(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不詳(起訴書誤載為崔証宏) 113/11/03 00:47至00:48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1萬元 (合計5萬元) 三信進化分行(臺中市○區○○○路000號) 113/11/03 13:40 10萬元 張雁嵐申辦之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周杰賢 113/1104 00:46至00:47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 統一文河(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樓) 周杰賢 113/11/04 00:51至00:53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元 (合計11萬元,含其他被害人匯入之款項) 台新北台中分行(臺中市○○區○○路○段00號) 80 林碧玲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徐向北」與林碧玲加好友,嗣向林碧玲佯稱:至「www.ibairuifax.com」網站操作黃金期貨以獲利云云,致林碧玲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1/05 14:22 1萬4,616元 陳宥銓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周杰賢 113/11/05 14:43 提領2萬元(含其他被害人匯入之款項) 全家超商-台中金美德店(臺中市○區○○街○○○號) 林宥紳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邱富謚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王昊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周杰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1 林淑玲 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投資加密貨幣」社團內刊登不實投資APP,經林淑玲於瀏覽後陷於錯誤,下載APP後操作,並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1/05 14:52 2萬元 陳宥銓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周杰賢 113/11/6 00:00 提領2萬元 三信銀行進化分行(臺中市○區○○○路000號) 林宥紳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邱富謚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王昊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周杰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2 曾韻縈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與曾韻縈認識,並以LINE暱稱「是龍哥ya」與曾韻縈加好友,嗣向曾韻縈佯稱:至「JOYBIT」投資網站投資美金概念股,保證獲利云云,致曾韻縈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1/15 15:50 10萬元 蔡羽沁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胖熊 113/10/15 16:17至16:18 分別提領5,000元、5,000元(合計1萬元) 統一熱天(臺中市○○區○○路○段00號) 林宥紳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邱富謚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王昊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83 侯欽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9日透過交友軟體與侯欽樺認識,並以LINE暱稱「承恩」與侯欽樺加好友,嗣向侯欽樺佯稱:其在大創任職,可參加活動賺取回饋云云,致侯欽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01/01 19:19 1萬元 陸宜美申辦之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黑衣人 114/01/01 19:51 提領2萬元 台中二信水湳分社(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林宥紳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邱富謚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王昊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4/01/01 19:20 1萬元 84 黃金億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19日透過交友軟體與黃金億認識,並以LINE暱稱「林姿妤」與黃金億加好友,嗣向黃金億佯稱:其在大創任職,可參加進駐方案賺取回扣云云,致黃金億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01/01 20:22 2萬元 陸宜美申辦之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 114/01/01 20:54 提領2萬元 全聯陝西(臺中市○區○○路00號) 與謝詠程、邱富謚、林宥紳達成調解 (謝詠程願於115年2月28日前給付15,600元) (邱富謚願於114年10月20日前給付1,875元) (林宥紳當場給付600元) 林宥紳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邱富謚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王昊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4/01/02 19:16 1萬元 瘦子 114/01/02 21:26 提領1萬元 7-11陝西(臺中市○區○○路00號) 85 林郁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中透過交友軟體與林郁珈認識,並以LINE暱稱「BOU」與林郁珈加好友,嗣向林郁珈佯稱:至「daisof.com」網站,投資以獲利云云,致林郁珈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01/01 20:55 1萬元 陸宜美申辦之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 114/01/01 21:03 提領1萬元 全聯陝西(臺中市○區○○路00號) 與謝詠程、王昊達成調解 (謝詠程願於115年2月28日前給付4,100元) (王昊願於114年10月25日前給付2,000元) 林宥紳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邱富謚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王昊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86 湯普旭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中透過交友軟體與湯普旭認識,並以LINE暱稱「cheng」與湯普旭加好友,嗣向湯普旭佯稱:參加大創百貨儲值活動會返還現金云云,致湯普旭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01/01 23:06 1萬元 陸宜美申辦之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黑衣人 114/01/01 23:25 提領2萬元(含其他被害人匯入之款項) 台中二信水湳分社(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林宥紳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邱富謚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王昊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87 呂律賢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與呂律賢認識,並加LINE好友,嗣向呂律賢佯稱:可在DAISO購物賺取紅利,保證獲利云云,致呂律賢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01/02 21:11 4萬元 陸宜美申辦之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瘦子 114/01/02 21:24至21:25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合計4萬元) 7-11陝西(臺中市○區○○路00號) 與謝詠程、王昊、邱富謚、林宥紳達成調解 (謝詠程願於115年2月28日前給付16,000元) (王昊願於114年11月30日前給付8,000元) (邱富謚願給付2,500元,自114年11月起,於每月20日前給付2,000元) (林宥紳當場給付800元) 林宥紳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邱富謚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王昊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88 林銘輝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透過交友軟體與林銘輝認識,並以LINE暱稱「浩誠」與林銘輝加好友,嗣向林銘輝佯稱:其公司有回饋廠商的活動,儲值現金可獲利云云,致林銘輝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01/03 13:13 1萬2,000元 陸宜美申辦之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 114/01/03 15:46 提領1萬3,000元(含其他被害人匯入之款項) 全聯陝西(臺中市○區○○路00號) 林宥紳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邱富謚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王昊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89 蘇慶恩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月5B4 透過交友軟體與蘇慶恩認識,並以LINE暱稱「柏皓」與蘇慶恩加好友,嗣向蘇慶恩稱:至大創參加廠商專案活動可返還現金30%云云,致蘇慶恩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01/05 00:15 5,000元 陸宜美申辦之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瘦子 114/01/05 00:31 提領5,000元 全家台中福多(臺中市○區○○路00號) 與謝詠程、邱富謚、林宥紳達成調解 (謝詠程願於115年2月28日前給付4,000元) (邱富謚願於114年9月30日前給付1,667元) (林宥紳當場給付500元) 林宥紳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邱富謚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王昊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4/01/05 21:28 1萬元 陸宜美申辦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瘦子 114/01/05 21:53 提領1萬5,000元 統一陜西(臺中市○區○○路00號) 114/01/05 21:29 5,000元 90 鍾瑩 詐騙集團成員於臉書「日本旅行團」刊登不實旅行團廣告,經鍾瑩於114年1月4日23時許瀏覽後陷於錯誤,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繫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01/05 16:38 3萬元 陸宜美申辦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未領出,尚在帳戶中 林宥紳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邱富謚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王昊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14/01/06 11:07 1萬元 陸宜美申辦之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瘦子 114/01/06 14:17至14:18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4,000元(合計4萬4,000元) 7-11陝西(臺中市○區○○路00號) 91 黃美惠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14日透過「591出租平台」私訊黃美惠,佯稱:至ULINK網站投資彼特幣以獲利云云,致黃美惠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01/06 16:45 1萬元 陸宜美申辦之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瘦子 114/01/06 17:32 提領1萬元 林宥紳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邱富謚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王昊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92 何月梅 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1月7日17時許,撥打電話予何月梅,佯裝為何月梅女兒,急需用錢云云,致何月梅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01/08 13:45 10萬元 許力仁申辦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跨行轉帳 114/01/08 14:56 轉帳19萬元至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宥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邱富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詐欺總額6,71萬,600元 許仲慰提領總額96萬4,000元 周杰賢提領總額1,08萬6,000元 崔証宏提領總額92萬3,000元(起訴書誤載為973,000元)附表二(即原判決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海洋車隊使用之人頭帳戶 調解情形 原判決主文 1 鍾瑩 詐騙集團成員於臉書「日本旅行團」刊登不實旅行團廣告,經鍾瑩於114年1月4日23時許瀏覽後陷於錯誤,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繫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01/05 16:38 3萬元 陸宜美申辦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謝詠程、邱富謚、王昊 (同附表一編號90重複) 114/01/06 11:07 1萬元 陸宜美申辦之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黃美惠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14日透過「591出租平台」私訊黃美惠,佯稱:至ULINK網站投資彼特幣以獲利云云,致黃美惠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01/06 16:45 1萬元 陸宜美申辦之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謝詠程、邱富謚、王昊 (同附表一編號91重複) 3 徐國禎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月10日透過臉書與徐國禎認識,並以LINE暱稱「芸芸」與徐國禎加好友,嗣向徐國禎佯稱:可至「Booking」網站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徐國禎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01/20 20:47 2萬元 李宜德申辦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即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與邱富謚達成調解 (邱富謚願於114年9月20日前給付1,250元) 邱富謚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王昊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 薛銘冠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透過Instagram與薛銘冠認識,並邀請加入LINE「113年130萬企業貸款」群組,嗣向薛銘冠佯稱:投資貸款包奘,保證獲利3%云云,致薛銘冠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01/20 22:13 (起訴書誤載為 22:05) 3萬元 李宜德申辦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即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與謝詠程達成調解 (謝詠程願於115年2月28日前給付62,000元) 邱富謚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王昊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4/01/20 22:21 (起訴書誤載為22:13) 3萬元 114/01/21 16:35 3萬元 114/01/21 16:37 3萬元 114/01/21 21:35 3萬元 5 陳玫亘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與陳玫亘認識,嗣向陳玫亘佯稱:可在東森購物網,以1萬元買取價值大於1萬元之購物點數云云,致陳玫亘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01/23 18:28 1萬元 黃于津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邱富謚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王昊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陳琬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透過交友軟體與陳琬婷認識,並以LINE暱稱「王柏均」與陳琬婷加好友,嗣向陳琬婷佯稱:可在大創百貨王戰投資跨境電商,保證獲利云云,致陳琬婷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01/25 22:05 (起訴書誤載為113/12/22 14:29) 1萬元 黃于津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邱富謚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王昊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侯瑞芬 詐欺集團成員於Threads刊登不實投資廣告,經侯瑞芬瀏覽後與LINE暱稱「蕭明道」、「劉晴雯」加好友,嗣向侯瑞芬佯稱:下載「勝嘉AI」APP,投資以獲利云云,致侯瑞芬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02/12 12:17 70萬元 林琰書申辦之三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 邱富謚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王昊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4/02/16 11:54 5萬元 陳尚翊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02/16 11:55 5萬元 8 黃世強 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刊登不實投資股票廣告,經黃世強瀏覽後與LINE暱稱「吳岳宸」加好友,嗣向黃世強佯稱:下載「勝嘉AI」APP,投資以獲利云云,致黃世強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02/12 19:58 3萬元 陳尚翊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邱富謚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王昊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 林凱文 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刊登不實投資股票廣告,經林凱文瀏覽後與LINE暱稱「心靈驛站,助你前行Direction」、「陳怡靜」、「合佳投資有限公司」加好友及群組,嗣向林凱文佯稱: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致林凱文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02/14 19:58 5萬元 陳尚翊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邱富謚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王昊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 張凱垣 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刊登不實投資股票廣告,經張凱垣瀏覽後與詐騙集團成員加LINE好友,嗣向張凱垣佯稱:下載「勝嘉AI」APP,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致張凱垣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02/16 20:14 5萬元 陳尚翊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與謝詠程、邱富謚達成調解 (謝詠程願於115年2月28日前給付52,000元) (邱富謚願給付6,250元,於114年11月起,每月20日前給付2,000元) 邱富謚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王昊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4/02/16 20:17 5萬元 詐欺總額122萬元附表三(即原判決附表三):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法 交付時間、地點、金額 偽造資料 面交 車手 轉交之對象、款項、時間、地點(第一層) 轉交之對象、款項、時間、地點(第二層) 轉交之對象、款項、時間、地點(第三層) 調解情況 原判決主文 1 余勇毅 詐欺集團成員於TILTOK影音平台刊登不實投資影片,經余勇毅瀏覽與LINE暱稱「勝嘉」加好友,嗣向余勇毅佯稱:至網站輸入基本資料,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致余勇毅陷於錯誤,依指示相約於右列時間、地點面交,陳信宏遂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冒用「勝嘉投資」名義,先至超商列印右列偽造資料,向余勇毅出示工作證,並收取右列金額,再交付存款憑證予余勇毅而行使之。 114年3月7日9時24分至臺北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交付50萬元。 勝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工作證(偵35287卷一第749頁上圖) 陳信宏 114年3月7日9時28分至臺北市○○區○○路0號巷內,交付50萬元予李柚叡。 114年3月7日12時55分至臺中市北屯區崇德路、北平路口之勝博殿外,交付50萬元予周郁馨。 114年3月7日20時40分至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墨鐵會館1樓,交付30萬元予陳楓諺。 與謝詠程、陳楓諺、周郁馨達成調解 (謝詠程願於115年2月28日前給付2萬元) (陳楓諺願給付2萬元,114年8月15日前給付1萬元、114年8月29日前給付1萬元) (周郁馨願給付3萬元,於114年8月15日前給付15,000元、於114年8月29日前給付15,000元) ;另陳信宏於115年3月6日前給付5萬元。 陳信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未扣案之勝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工作證各壹份均沒收。 李柚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楓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2 李聰龍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抖音平台及臉書刊登不實投資廣告,經李聰龍瀏覽後加入投資群租,嗣向李聰龍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李聰龍陷於錯誤,依指示相約於右列時間、地點面交,陳信宏遂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冒用「勝嘉投資」名義,先至超商列印右列偽造資料,向李聰龍出示工作證,並收取右列金額,再交付存款憑證予李聰龍而行使之。 114年3月7日19時24分至苗栗縣○○市○○○街00號長安城社區交付10萬元。 勝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工作證(偵35287卷一第749頁下圖) 陳信宏 114年3月7日19時24分至苗栗縣○○市○○○路00號,交付10萬元予李柚叡。 114年3月7日22時8分至臺中市○○區○○○路00000號之統一超商北庄門市,交付10萬元予陳楓諺。 陳信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勝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工作證各壹份均沒收。 李柚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陳楓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附表四(即原判決附表四,惟與本案判決無關):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法 詐團指示出金時間 出金手 轉出帳號 出金金額 調解情形 實際匯款時間 1 余勇毅 詐欺集團成員於TILTOK影音平台刊登不實投資影片,經余勇毅瀏覽與LINE暱稱「勝嘉」加好友,嗣向余勇毅佯稱:至網站輸入基本資料,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致余勇毅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交付5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予面交車手,嗣詐騙集團成員將右列金額於右列時間充當獲利匯回余勇毅帳戶內,以取信余勇毅。 114/2/24 12:47 陳聖樺 陳聖樺申辦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與謝詠程、周郁馨達成調解 (詳附表三編號1) 114/2/25 12:54 114/3/4 12:25 謝建仲 謝建仲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114/3/4 14:33 114/3/6 12:52 周郁馨 周郁馨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114/3/6 14:16 114/3/7 11:59 周郁馨 周郁馨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5萬元 114/3/7 15:38 114/3/10 12:11 周郁馨 周郁馨申辦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9萬元 114/3/10 13:04 2 李怡萱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暱稱「吳岳宸」加李怡萱好友,嗣向李怡萱佯稱:下載「勝嘉AI」APP,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致李怡萱陷於錯誤,依指示接續匯款15萬元至指定帳戶內,嗣詐騙集團成員將右列金額於右列時間充當獲利匯回李怡萱帳戶內,以取信李怡萱。 114/3/10 12:00 周郁馨 周郁馨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733元 114/3/10 12:10 3 李建弘 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刊登不實投資股票廣告,經李建弘瀏覽後與LINE暱稱「張仁宏」加好友,嗣向李建弘佯稱:下載「勝嘉AI」APP,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致李建弘陷於錯誤,依指示接續匯款20萬元至指定帳戶內,嗣詐騙集團成員將右列金額於右列時間充當獲利匯回李建弘帳戶內,以取信李建弘。 114/2/21 14:23 謝建仲 謝建仲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5,000元 與謝詠程達成調解 (謝詠程願於115年2月28日前給付6,200元) 114/2/21 14:59 114/3/4 12:24 謝建仲 謝建仲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元 114/3/04 14:34 4 林佩櫻 詐欺集團成員於抖音刊登不實投資影片,經林佩櫻瀏覽後與LINE暱稱「林愛琴-股圖解密R-3」加好友,嗣向林佩櫻佯稱:下載「勝嘉AI」APP,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致林佩櫻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5萬元至指定帳戶內,嗣詐騙集團成員將右列金額於右列時間充當獲利匯回林佩櫻帳戶內,以取信林佩櫻。 114/2/21 12:36 謝建仲 謝建仲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3,357元 114/2/21 15:15 (起訴書誤載為14:59) 5 徐紹恩 詐欺集團成員於抖音刊登不實投資貼文,經徐紹恩瀏覽後與LINE暱稱「蕭明道」加好友,嗣向徐紹恩佯稱:下載「勝嘉AI」APP,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致徐紹恩陷於錯誤,依指示接續匯款6萬元至指定帳戶內,嗣詐騙集團成員將右列金額於右列時間充當獲利匯回徐紹恩帳戶內,以取信徐紹恩。 114/3/6 14:44 周郁馨 周郁馨申辦之街口支付帳號000000000號帳戶 3,500元 114/3/6 14:47 6 涂鈞奕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8日初透過Instagram與涂鈞奕認識,並以LINE暱稱「黃思穎」與涂鈞奕加好友,嗣向涂鈞奕佯稱:下載「勝嘉AI」APP,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致涂鈞奕陷於錯誤,依指示接續匯款50萬3,647元至指定帳戶內,嗣詐騙集團成員將右列金額於右列時間充當獲利匯回涂鈞奕帳戶內,以取信涂鈞奕。 114/3/7 13:14 周郁馨 周郁馨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500元 114/3/7 13:19 114/3/10 12:22 周郁馨 周郁馨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5,000元 114/3/10 12:32 114/3/10 12:22 周郁馨 周郁馨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元 114/3/10 17:49 7 張深珣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間以LINE暱稱「煊煊」加張深珣為好友,嗣向張深珣佯稱:下載「匯e智能贏家」APP,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致張深珣陷於錯誤,依指示接續匯款3萬元至指定帳戶內,嗣詐騙集團成員將右列金額於右列時間充當獲利匯回張深珣帳戶內,以取信張深珣。 114/3/6 13:49 周郁馨 周郁馨申辦之街口支付帳號000000000號帳戶 3,000元 與周郁馨達成調解 (周郁馨願於114年9月30日前給付3,000元) 114/3/6 14:15 114/3/7 12:28 周郁馨 周郁馨申辦之街口支付帳號000000000號帳戶 6,200元 114/3/7 13:13 114/3/10 12:22 周郁馨 周郁馨申辦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114/3/10 13:05 8 張瑛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19日透過Instagram與張瑛資認識,並以LINE暱稱「胡禎宏」與張瑛資加好友,嗣向張瑛資佯稱:下載「勝嘉AI」APP,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涂鈞奕陷於錯誤,依指示接續匯款168萬元至指定帳戶內,嗣詐騙集團成員將右列金額於右列時間充當獲利匯回張瑛資帳戶內,以取信張瑛資。 114/3/7 12:00 周郁馨 周郁馨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5,000元 114/3/7 13:12 9 陳儷娜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於臉書刊登不實股票投資廣告,經陳麗娜瀏覽後與LINE暱稱「劉晴雯」加好友,嗣向陳麗娜佯稱:下載「勝嘉AI」APP,投資以獲利云云,致陳麗娜陷於錯誤,依指示接續匯款22萬元至指定帳戶內,嗣詐騙集團成員將右列金額於右列時間充當獲利匯回陳儷娜帳戶內,以取信陳儷娜。 114/3/6 13:09 周郁馨 周郁馨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6,000元 與周郁馨達成調解 (周郁馨當場給付2,000元) 114/3/6 14:14 10 陳麗雅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4日以LINE暱稱「李淑依」加陳麗雅為好友,嗣向陳麗雅佯稱:下載「勝嘉投資」APP,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陳麗雅陷於錯誤,依指示接續匯款51萬5,297元至指定帳戶內,嗣詐騙集團成員將右列金額於右列時間充當獲利匯回陳麗雅帳戶內,以取信陳麗雅。 114/2/24 10:05 謝建仲 謝建仲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5,570元 114/2/24 12:41 114/2/24 17:17 許喆緯 至潭子郵局現金匯款 40萬元 114/2/25 10:06 11 湯春梅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30日於Threads刊登不實股票投資訊息,經湯春梅瀏覽後,與LINE暱稱「張銘」加好友,嗣向湯春梅佯稱:下載「勝嘉AI」APP,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湯春梅陷於錯誤,依指示接續匯款及面交合計113萬1,000元至指定帳戶內及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嗣詐騙集團成員將右列金額於右列時間充當獲利匯回湯春梅帳戶內,以取信湯春梅。 114/2/24 15:58 陳楓諺 至統一超商向勝門市ATM現金存款 4,000元 與謝詠程、周郁馨達成調解 (周郁馨願於114年9月30日前給付3,000元) (謝詠程願於115年2月28日前給付5,700元) 114/2/24 21:07 114/3/6 12:52 周郁馨 周郁馨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元 114/3/6 14:12 12 馮富涵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底於Threads刊登不實投資訊息,經馮富涵瀏覽後,與LINE暱稱「勝嘉客服智慧聯合」加好友,嗣向馮富涵佯稱:下載「勝嘉AI」APP,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馮富涵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4萬元至指定帳戶內,嗣詐騙集團成員將右列金額於右列時間充當獲利匯回馮富涵帳戶內,以取信馮富涵。 114/3/6 12:53 周郁馨 周郁馨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8,000元 114/3/6 14:13 13 蔡賜福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底透過LINE群組與蔡賜福認識,並以LINE暱稱「媛」與蔡賜福加好友,嗣向蔡賜福佯稱: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致蔡賜福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5萬元至指定帳戶內,嗣詐騙集團成員將右列金額於右列時間充當獲利匯回蔡賜福帳戶內,以取信蔡賜福。 114/3/7 11:25 周郁馨 周郁馨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元 114/3/7 11:30 14 鄭有宸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月初於抖音平台刊登不實投資廣告,經鄭有宸瀏覽後,與LINE暱稱「陳弘哥」、「陳寶月」加好友,嗣向鄭有宸佯稱:下載「勝嘉投資」APP,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致鄭有宸陷於錯誤,依指示接續匯款31萬元至指定帳戶內,嗣詐騙集團成員將右列金額於右列時間充當獲利匯回鄭有宸帳戶內,以取信鄭有宸。 114/3/7 12:13 周郁馨 周郁馨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5,032元 114/3/7 13:13 15 盧勇全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底於抖音平台刊登不實投資廣告,經盧勇全瀏覽後,與LINE暱稱「實戰達人」加好友,嗣向盧勇全佯稱:加入「信宇投資公司」網站,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致盧勇全陷於錯誤,依指示接續匯款33萬元至指定帳戶內,嗣詐騙集團成員將右列金額於右列時間充當獲利匯回盧勇全帳戶內,以取信盧勇全。 114/3/7 13:14 周郁馨 周郁馨申辦之街口支付帳號000000000號帳戶 5,000元 與周郁馨達成調解 (周郁馨願於114年8月15日前給付3,000元) 114/3/7 13:18 出金總額90萬,892元 周郁馨出金總額36萬2,965元附表五(即原判決附表五):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法 交付、匯款時間 被害人交付銀行帳戶 提領犯嫌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領地點 調解情形 本院主文 1 朱森雄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6日10時許,以「富邦銀行行員」、「李志成警員」、「檢察官」等名義,撥打電話予朱森雄,佯稱:其資料遭盜辦開戶,需要交付銀行提款卡以調查金流云云,致朱森雄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交付時間交付右列帳戶提款卡,及將帳戶內款項匯至其太太張金蕊帳戶內,嗣經詐騙集團成員於右列提領時間提領右列金額。 113年5月8日11時許 朱森雄申辦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帳戶內原餘額102萬7,970元】 王昊 ①113年5月8日 16時7分26秒 ②113年5月8日 16時9分8秒 ③113年5月8日 16時9分56秒 ①2萬元 ②3萬元 ③6萬5,000元 永豐銀行臺中分行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與王昊、周杰賢、葉定穎 達成調解 (王昊願於114年11月1日前給付10萬元) (周杰賢願給付8萬元,自114年11月起,於每月10日前給付8,000元) (葉定穎願給付65萬元,自115年12月起,於每月10日前給付1萬元) 王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周杰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葉定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周杰賢 ④113年5月9日 9時23分20秒 ⑤113年5月9日 9時24分6秒 ④5萬元 ⑤6萬5,000元 永豐銀行北臺中分行臺中市○區○○街○段000○000號 王昊 ⑥113年5月10日10時30分24秒 ⑦113年5月10日10時30分58秒 ⑥5萬元 ⑦6萬5,000元 永豐銀行臺中分行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葉定穎 ⑧113年5月12日9時32分44秒 ⑨113年5月12日9時33分32秒 ⑧6萬5,000元 ⑨5萬元 永豐銀行西屯分行 臺中市○○區○○○路00號 葉定穎 ⑩113年5月13日9時55分27秒 ⑪113年5月13日9時56分11秒 ⑩6萬5,000元 ⑪5萬元 永豐銀行北臺中分行臺中市○區○○街○段000○000號 葉定穎 ⑫113年5月14日9時13分44秒 ⑬113年5月14日9時14分19秒 ⑫6萬5,000元 ⑬5萬元 永豐銀行興大分行 臺中市○區○○路000號 葉定穎 ⑭113年5月15日1時38分25秒 ⑮113年5月15日1時39分13秒 ⑭6萬5,000元 ⑮5萬元 永豐銀行大里分行 臺中市○里區○○路000號 葉定穎 ⑯113年5月16日00時19分39秒 ⑰113年5月16日00時19分39秒 ⑯6萬5,000元 ⑰5萬元 永豐銀行西屯分行 臺中市○○區○○○路00號 葉定穎 ⑱113年5月17日00時12分18秒 ⑲113年5月17日00時12分54秒(起訴書誤載為113年5月18日) ⑱6萬1,000元 ⑲5萬元 (嗣於113年5月17日0時24分,至臺中市○區○○路000○0號交付61000元予駕駛RDR-5652汽車之蔡承霖) 永豐銀行臺中分行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王昊共領取23萬元 葉定穎共領取68萬6,000元 周杰賢共領取11萬5,000元 113年5月8日11時許 張金蕊申辦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內原餘額709萬8,668元】 王昊 ①113年5月8日 16時11分1秒 ②113年5月8日 16時11分33秒 ①5萬元 ②6萬5,000元 永豐銀行臺中分行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周杰賢 ③113年5月9日 9時25分11秒 ④113年5月9日 9時25分45秒 ③5萬元 ④6萬5,000元 永豐銀行北臺中分行臺中市○區○○街○段000○000號 王昊 ⑤113年5月10日10時31分54秒 ⑥113年5月10日10時32分30秒 ⑤5萬元 ⑥6萬5,000元 永豐銀行臺中分行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葉定穎 ⑦113年5月12日9時47分33秒 ⑧113年5月12日9時48分17秒 ⑦6萬5,000元 ⑧5萬元 永豐銀行南臺中分行臺中市○○區○○路○段00號 葉定穎 ⑨113年5月13日10時16分29秒 ⑩113年5月13日10時17分6秒 ⑨6萬5,000元 ⑩5萬元 永豐銀行西屯分行 臺中市○○區○○○路00號 葉定穎 ⑪113年5月14日9時1分16秒 ⑫113年5月14日9時1分52秒 ⑪6萬5,000元 ⑫5萬元 永豐銀行大里分行 臺中市○里區○○路000號 葉定穎 ⑬113年5月15日1時51分49秒 ⑭113年5月15日1時52分23秒 ⑬6萬5,000元 ⑭5萬元 永豐銀行臺中分行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葉定穎 ⑮113年5月16日00時6分00秒 ⑯113年5月16日00時6分43秒 ⑯6萬5,000元 ⑰5萬元 永豐銀行臺中分行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朱森雄於113年5月16日11時13分轉帳550萬元至張金蕊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葉定穎 ⑰113年5月17日00時21分31秒 ⑱113年5月17日00時22分04秒 ⑰6萬5,000元 ⑱5萬元 永豐銀行興大分行臺中市○區○○路000號 葉定穎 ⑲113年5月18日00時04分14秒 ⑳113年5月18日00時04分48秒 ⑲6萬5,000元 ⑳5萬元 永豐銀行大里分行臺中市○里區○○路000號 葉定穎 ㉑113年5月19日00時24分53秒 ㉒113年5月19日00時25分26秒 ㉑6萬5,000元 ㉒5萬元 永豐銀行臺中分行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葉定穎 ㉓113年5月20日00時01分49秒 ㉔113年5月20日00時02分26秒 ㉓6萬5,000元 ㉔5萬元 永豐銀行北臺中分行臺中市○區○○街○段000○000號 葉定穎 ㉕113年5月21日00時07分44秒 ㉖113年5月21日00時08分16秒 ㉕6萬5,000元 ㉖5萬元 永豐銀行西屯分行臺中市○○區○○○路00號 葉定穎 ㉗113年5月22日00時08分08秒 ㉘113年5月22日00時08分46秒 ㉗6萬元 ㉘5萬元 (嗣於113年5月22日0時28分,至臺中市南屯區市○○○路000號交付5萬元予駕駛RDR-5652汽車之蔡承霖) 永豐銀行大里分行臺中市○里區○○路000號 王昊共領取23萬元 葉定穎共領取126萬元 周杰賢共領取11萬5,000元 113年5月16日11時許 張金蕊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6月24日14時42分 朱森雄申辦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朱森雄申辦之三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張金蕊申辦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