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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金上訴字第 234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34號上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琬婷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秋靜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633號、第7947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9398號),提起上訴,及移送併辦(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22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N○○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玖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柒佰參拾陸萬捌仟貳佰壹拾伍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未扣案之偽造之優生教育機構關印壹顆、黃○○私章壹顆及如附表一「偽造之印文、署押」欄所示之印文或署押,均沒收。

事 實

一、N○○於民國101年起為址設苗栗縣○○鎮○○00○0號之優生幼兒園通霄校區老師,於104年起升為優生幼兒園通霄校區主任,於110年升為優生幼兒園通霄校區園長,直至113年3月22日離職。其於任職優生幼兒園通霄校區期間,因有資金需求,為詐得款項供己週轉使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變)造(準)私文書及非法吸收資金而經營銀行收受存款業務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投資期間,向如附表一所示之人佯稱優生幼兒園開放入股,可獲取高額利息云云,並與如附表一所示之人約定如附表一所示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使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分別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錢,N○○因而收受投資款項共計新臺幣(下同)1億4,095萬8,500元,再將取得之款項用以支付如附表一所示之人之利息或挪為不明用途。而N○○於向附表一編號2、3、5至7、10、11、14至19、22至25、27至40、42至44、47、48、50、53至57、59至62、64、66之人,分別行使如附表一所示之偽(變)造(準)私文書前某時,於不詳地點,偽刻黃○○印章及優生教育機構關印各1個,並偽(變)造如附表一所示之偽(變)造(準)私文書後,再持之向渠等行使,足生損害於如附表一所示(準)私文書之名義人。

二、嗣因N○○無力支付利息,附表一所示之人報警處理,警方於113年4月17日22時29分許,經m○○自願提出,取得N○○使用之三星智慧型手機1支(GalaxyA50),又於113年4月25日6時40分許,經N○○同意搜索,在N○○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706室搜索,扣得ASUS筆電1台、三星智慧型手機1支(GalaxyS22+),同日8時10分許,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下稱苗栗地院)搜索票,在N○○位於苗栗縣○○鎮○○000○00號住處執行搜索,扣得優生教育機構入股合約書6份、規金投資入股契約書30份、借據1份、投資退款證明書20份、清償證明2張、優生教育機構關印1顆、黃○○私章1顆、N○○私章1顆、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關印1顆、星展商業銀行關印1顆,因而查獲。

理 由

一、證據能力: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

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案判決所引用之被告N○○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一第

106、122頁),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形,亦無違法或不當取證之瑕疵,且均與本案之待證事實有關,以之作為本件之證據亦無不適當之情形,認均有證據能力。

㈡按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

而為之規範。本件判決以下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經本院於審理時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與本案待證事實均具有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取得之物,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判中

均坦承不諱,並據證人即被害人黃○○於警詢及偵訊證述明確(見偵3633卷十二第139至147、191至204頁),復有如附表二「證據及卷證出處」所示之證據可資佐證。

㈡按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之收受存款,依同法第5條之1規定

,係指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同法第29條之1又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違反上揭規定,即屬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此罪之規範目的,在於嚇阻違法吸金禍及國家金融市場秩序、社會投資大眾權益及經濟金融秩序,解釋上應視個案中依社會上一般價值判斷是否已達維護國家正常金融、經濟秩序已保護必要性為斷。所稱「多數人」係指具有特定對象之多數人,「不特定之人」係指不特定對象,可得隨時增加者之謂,不執著於「多數」字義之特定數目之人數,而視行為人有否公開以說明會、廣告或勸誘下線再行招募他人加入等一般性勸誘手段,欲不斷擴張招攬對象,來者不拒、多多益善,不特別限定可加入投資之對象,而處於隨時可增加投資人之態勢,此時一般公眾資金及金融市場秩序即有肇生損害之高度風險,即為本罪處罰範圍。除此之外為避免處罰範圍過大,參照銀行法第3條規定:「銀行經營之『業務』如左……二、收受其他各種存款」及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

「……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的概念,行為人尚應具有「經營業務」之行為,亦即行為人要有從事或經營相關業務活動行為且持續一段時間活動,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29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

⒈告訴人K○○於警詢中證稱:被告有一直要我詢問親朋好友有無

意願入股投資優生幼兒園,被告有給我報酬,舉例投資方案10萬元,每3個月可收利息6,000元至8,000元不等,被告建議我可以自行決定多少報酬給投資人來賺取中間價差,所以我通常給投資人5,000元的報酬,我則從中獲利1,000元。

我有介紹我以前工作的同事l○○於102年間投資2筆各30萬元各佔3股,後來有關投資入股部分,l○○就直接找被告聯繫,沒有透過我,包含l○○於102年3月及6月各30萬元的投資,我也都轉給被告,由l○○與被告自行連絡。我還有介紹朋友賴佳新(我二專同學)於110年12月投資100萬元佔10股,1股10萬元。我還有介紹朋友蔡麗雯(我高職同學)分別於110年月投資50萬元佔5股、於111年10月投資20萬元佔2股。我還有介紹朋友子○○(美容院客戶)於110年5月投資50萬元佔5股,據我所知子○○後來還有投資,但子○○都是直接找被告聯絡,就沒有透過我了。我前後共介紹4位朋友入股等語(見偵3633卷第214至215、217至218頁);於偵訊中證稱:被告有要我找人來投資,我介紹賴佳新、子○○、l○○、蔡麗雯投資,我以LINE告知或是當面告知,我說學校可以入股,一股10萬,每3個月可領5千等語(見偵3633卷一第246至247頁)。

⒉告訴人O○○於警詢中證稱:我大姊即被告請我幫忙介紹親朋好

友投資優生幼兒園,談到說如果我介紹別人加入投資,1股投資額10萬元,我可以抽1萬元,我有介紹S○○加入1股。事發當天S○○有告訴我她還有另外投資被告,我一直都不知情,因為被告交代S○○不要告訴我等語(見偵3633卷一第211頁、卷十二第250至252、259頁);於偵訊時證稱:被告請我介紹親友,我找了3個朋友,其中2個沒錢,S○○就說他要1股10萬等語(見偵3633卷十二第271頁)。

⒊告訴人巳○○於警詢中證稱:被告有透過LINE跟我談到說如果

我介紹別人加入投資,1股投資額1萬元,我可以抽2,000元,但是我沒有介紹別人加入等語(見偵3633卷二第7頁)。

⒋告訴人W○○於警詢中證稱:我介紹我同事Q○○、J○○投資,我沒有獲得獎金等語(見偵3633卷二第145頁)。

⒌告訴人b○○警詢:被告有請我找別人一起投資,但我並沒有答應她(見偵3633卷二第223頁)。

⒍告訴人H○○於警詢中證稱:我投資優生幼兒園,我的小孩跟我

的姪女都有拿錢給我一起投資,所以我投資的這230萬元裡面有我、我小孩還有姪女的錢等語(見偵3633卷二第311頁)。

⒎告訴人Z○○於警詢中證稱:被告有問我能不能介紹他人加入投

資,但是我都拒絕她,因為我一開始就表明我沒有辦法跟她介紹人來投資,所以也沒有後面介紹獎金的事情等語(見偵3633卷三第11頁)。

⒏告訴人辛○○於警詢中證稱:被告有叫我介紹朋友加入投資,但我沒有介紹他人加入投資等語(見偵3633卷三第65頁)。

⒐告訴人E○○於警詢中證稱:我投資優生幼兒園後,有介紹我學

弟跟我同事加入投資,他們都是拿錢給我,然後以我的名義做投資的,沒有介紹獎金等語(見偵3633卷三第107頁)。

⒑告訴人q○○於警詢中證稱:被告有透過LINE跟我講說可以找朋

友加入認股,說可以1股給我2萬5,000元,但是我沒有介紹別人加入等語(見偵3633卷四第201頁)。

⒒告訴人D○○於警詢中證稱:被告她有透過LINE跟我談到說如果

我介紹別人加入投資,會有抽成,但我只有推薦給我家人(按:即告訴人V○○、宙○○),並不想賺這種錢等語(見偵3633卷四第325頁)。

⒓告訴人m○○於警詢中證稱:被告有找我們介紹人投資,但我們都拒絕等語(見偵3633卷五第101頁)。

⒔告訴人h○○於警詢中證稱:被告後期有請我介紹別人入股,但沒有說會提供介紹獎金等語(見偵3633卷六第181頁)。

⒕告訴人戊○○於警詢中證稱:被告說如果我介紹別人進來投資

,她會多給我利息5,000元,我有介紹別人進來投資,她真的有多給我利息5,000元,就是算在她一開始歸還我本金利息的那2筆錢(指22萬7,000元)内等語(見偵3633卷六第217頁)。

⒖告訴人G○○於警詢中證稱:被告有叫我找親戚朋友加入投資,

我找我爸爸跟弟弟投資,但資金都是由我交付給被告,他們都沒有跟被告接觸,就是提供資金給我,我再交付給被告等語(見偵3633卷六第263頁)。

⒗告訴人l○○於警詢中證稱:被告有LINE訊息問我有沒有人可以

加入投資,她會加我利息,我就介紹我表姊趙文君加入投資,但是被告根本沒給我紅利等語(見偵3633卷七第265頁)。

⒘告訴人地○○於警詢中證稱:我投資優生幼兒園後,被告有跟

我講如友人有興趣可邀約入股,我有邀約Y○○入股等語(見偵3633卷九第221頁)。

⒙告訴人o○○於警詢中證稱:我投資優生幼兒園後,我有介紹我同學未○○加入投資等語(見偵3633卷九第357頁)。

⒚告訴人卯○○於警詢中證稱:被告有說過介紹別人入股優生幼

兒園有獎金,但是都沒有給我獎金,我也沒有正式介紹朋友與被告認識,都是用我個人名義入股投資幼兒園等語(見偵3633卷十第11頁)。

⒛告訴人甲○○於警詢中證稱:被告有向我提出以貸款方式或找

朋友入股方式增資,但我都拒絕了等語(見偵9398卷一第202頁)。

告訴人歐莉萍於警詢中證稱:被告不是直接對我,他是跟媽

媽T○聯繫,我沒有跟被告連絡過,因為當時T○在屏東幫忙帶小孩,T○直接跟我說這個投資訊息(見偵12205卷二第253頁)。

由上可知,被告邀約上述投資人投資入股優生幼兒園後,尚

且要求渠等介紹他人加入投資,部分並以獎金利誘之,足認本案如附表一所示之投資人固大多為被告熟識之同事、學生家長、同學或親友,被告復未公開以說明會、廣告之方式招攬投資,惟被告係向特定之多數人招攬投資,再透過獎金利誘投資人(部分則未提及招攬投資之獎金)再行招攬他人加入投資,其主觀上係欲透過特定之多數投資人不斷擴張招攬對象,顯然來者不拒、多多益善,不特別限定可加入投資之對象,而處於隨時可增加投資人之態勢,此時一般公眾資金及金融市場秩序即有肇生損害之高度風險,揆諸上開說明,被告所為已該當銀行法第29條之1,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吸收資金之構成要件,其主觀上自有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吸收資金之犯意甚明。

㈢次按銀行法第125條之立法目的,乃以金融服務業務之運作攸

關國家金融市場秩序及全體國民之權益,為安定金融市場與保護客戶及投資人權益,特以法律將銀行設定為許可行業,未得許可證照不得營業,並嚴懲地下金融行為,而銀行法第29條之1「以收受存款論」之規定,屬於立法上之補充解釋,乃在禁止行為人另立名目規避銀行法第29條不得收受存款之禁止規定,而製造與收受存款相同之風險,是於定義銀行法第29條之1之與本金顯不相當時,自不應逸脫上開法律規範之意旨。是具體個案判斷是否顯不相當,並不以民法對於最高利率之限制,或以刑法上重利之觀念,作為認定銀行法上與本金顯不相當之標準。若參酌當時、當地之經濟及社會狀況,如行為人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資金,並約定交付款項或資金之人能取回本金,且約定或給付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報酬,高於一般銀行定期存款之利率,即能使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受該行為人提供之優厚紅利、利息、股息或報酬所吸引,而容易交付款項或資金予該非銀行之行為人,即應認是顯不相當行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383號判決參照)。查,被告招攬如附表一所示之投資人投資入股優生幼兒園,所約定之給付之利息(詳如附表一各編號「約定利息」欄所載),均已逾案發時民法第205條所規定之約定週年利率20%及嗣民法第205條於110年1月20日修正後所規定週年利率16%之上限,依一般社會觀念,堪認本件入股優生幼兒園投資方案所約定給付投資人之利息,均與本金顯不相當,已足使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受此優厚利潤所吸引,難以抗拒而輕忽低估風險之程度,被告藉此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吸收投資款,應以銀行法第29條之1、第29條第1項之收受存款論。

㈣復按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係以違反同法第29條、第29

條之1作為構成要件,其中第29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第29條之1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其立法目的係為遏止社會上所謂地下投資公司等利用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等名義,大量吸收社會資金,以遂行其收受款項之實者,以期保障社會投資大眾之權益,及有效維護經濟金融秩序(見同條立法理由)。反觀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或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則係重在於保護他人財產法益之不受不法侵害而設,乃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其犯罪構成要件,顯與上述違反銀行法之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或吸收資金業務(下稱違法吸金)犯行,異其規範目的。是基於銀行法上述立法意旨,倘行為人認識其本人或共同正犯所為,符合上揭違法吸金罪所定之客觀構成要件,猶決意實行或參與實行,即應負違法吸金之罪責,不問行為人於實行或參與實行違法吸金行為時,是否無不法所有之詐欺意圖,亦無所謂銀行法所定之違法吸金罪之吸金行為,必出於非詐欺方法,或該違法吸金罪與刑法詐欺取財罪或修正前刑法之常業詐欺罪係立於互斥不能併存關係之問題。此為本院於刑事大法庭制度施行前,就此法律爭議,已透過本院105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後,嗣作成本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081號及其他相類案件判決而統一見解(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632號判決意旨參照)。換言之,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與詐欺取財罪之間,並無互斥不能併存之關係。查,優生幼兒園並無開放投資人入股之事實,被告佯以優生幼兒園開放入股,可獲取高額利息云云,並與附表一所示之人約定如附表一所示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使附表一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分別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錢,其客觀上係詐術之施用,其主觀上有不法所有之意圖及詐欺取財之犯意,並藉此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吸收投資款,該當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行為,主觀上自有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犯意,所為該當詐欺取財及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之構成要件。

㈤再按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在類型上係違反專業經營特

許業務之犯罪,屬於特別行政刑法,其後段有所謂「犯罪所得達多少」之要件,資為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加重處罰條件,無非係基於違法辦理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所收受之款項或吸收之資金規模,因「犯罪所得愈高,對社會金融秩序之危害影響愈大」所為之立法評價。就違法吸金而言,立法目的既在處罰達一定規模之吸金行為,則犯罪行為人於對外違法吸收取得資金時,犯罪已然既遂,即使犯罪行為人事後再予返還,仍無礙於本罪之成立。從而本條項所稱「犯罪所得」,自係指犯罪行為人參與違法吸收之資金總額而言,與行為人犯罪所得之利益無關,本無扣除成本之必要,是違法吸金,允諾給予投資人之報酬、業務人員之佣金、公司管銷費用等,即令行為人自己投入之資金,或依約應返還投資人之本金、利息、紅利等名目之金額,甚至已經實際支付投資人者,均不得予以扣除(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459號、103年度台上字第3781號、103年度台上字第4187號、111年度台上字第5556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規定,旨在處罰違法吸金規模較高、危害金融秩序影響較大之情形,因此「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計算,自以行為人對外經辦收受款項、吸收資金或收受存款業務,所收取之全部款項金額或財產上利益為其範圍,方足以反映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真正規模。是被害人投資之本金,不論事後已返還或將來應返還,於計算共同犯罪所獲取之財物時,均應計入。若投資人於舊投資期間屆至,先領回本金,再以同額本金為新投資,既與舊投資人領回本金後,另有新投資人以同額本金為新投資之情形無異,則該舊投資期滿後重新投資之本金及同額之新投資之本金,均應計入,以呈現吸金真正規模。縱投資人於舊投資期間屆至,為簡化金錢交付、收受之程序,未現實取回舊投資本金,即以該本金為新投資,於法律上仍屬不同之投資。且其情形與舊投資期間屆至,先取回本金,再交付該本金為新投資者無異,該新舊投資之本金均應計入,並非重複列計(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34號判決意旨參照)。據此,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之立法意旨,既在處罰行為人違法吸金之規模,則其所稱「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非僅指犯罪實際獲得之利潤而言,應包括行為人對外所吸收之全部資金,並無成本計算問題,故有關允諾給予投資者之報酬、業務人員之佣金、公司管銷費用,均不應扣除;投資人投資之本金不論事後已返還或將來依約應返還投資人之本金、利息、紅利等名目之金額,行為人自己或共同正犯投入之資金均不得扣除;投資人舊投資期滿後,未領回本金,而繼續為新投資者,該新、舊投資之本金均應計入,方足以反映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真正規模,先予敘明。依上說明,本件被告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吸收金額為1億4,095萬8,500元,其資金規模已達1億元,已可認定。

㈥綜上,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故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部分:㈠新舊法比較:

⒈按實質上一罪僅給予一行為一罪之刑罰評價,故其行為之時

間認定,當自著手之初,持續至行為終了,並延伸至結果發生為止,倘上揭犯罪時間適逢法律修正,跨越新、舊法,而其中部分作為,或結果發生,已在新法施行之後,應即適用新規定,不生依刑法第2條比較新、舊法而為有利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04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被告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期間,係自102年3月起至113年4月

止,業已跨越銀行法第125條規定於107年1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2月2日施行之前後,則揆諸前揭判決意旨,此部分應逕行適用新法,不生比較新舊法問題。另被告接續對附表一編號35、編號58之被害人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之期間,係分別自102年3月起至111年8月止,及103年2月起至113年2月止,業已跨越刑法第339條規定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6月20日施行之前後,則揆諸前揭判決意旨,此部分應逕行適用新法,亦不生比較新舊法問題。㈡核被告招攬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投資入股優生幼兒園,並

約定給付如附表一所示,與原本顯不相當之利息,其招攬投資所吸收之資金已達1億元以上,故被告此部分所為,係犯銀行法第29條之1、第29條第1項、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達1億元以上罪(下稱加重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又被告明知優生幼兒園並無開放投資人入股之事實,被告佯以優生幼兒園開放入股,可獲取高額利息云云,並與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約定如附表一所示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使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均陷於錯誤,分別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錢,核其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另被告於招攬投資及施用詐術過程中,向附表一編號2、3、5至7、10、

11、14至19、22至25、27至40、42至44、47、48、50、53至

57、59至62、64、66之被害人,行使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偽(變)造(準)私文書,此部分所為,則分別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與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

㈢罪數:

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

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再銀行法第29條所謂之業務,係指反覆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而言,同一人在同一處所,違反銀行法規定而經營銀行業務,應不得再以連續犯論處(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588號、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招攬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投資入股優生幼兒園,收受如附表一所示之投資款項,並約定給付與原本顯不相當之利息,均係基於一個從事業務之決意,多次、經常性收受存款業務,在法律概念上僅有一個業務行為,應包含於一個業務行為內,屬於集合犯之實質一罪。

⒉被告如附表一編號2、3、5至7、10、11、14至19、22至25、2

7至40、42至44、47、48、50、53至57、59至62、64、66所示,各次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之行為,均為其偽造(準)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其偽(變)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其行使偽(變)造(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皆不另論罪。

⒊被告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就詐欺取財、行使偽(變)造(

準)私文書犯行,對同一告訴人或被害人陸續實施詐欺取財或行使偽(變)造(準)私文書之數個舉動,各係基於同一目的,分別係於密接之時、地所實施,而侵害同一法益,足見其各次行為之獨立性尚屬薄弱,且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加以觀察,堪認其各次行為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均應各論以一罪。

⒋被告以一吸金(含施用詐術)行為,同時觸犯上揭加重非法

經營銀行業務罪、數詐欺取財罪(被害法益為多數)及數行使偽(變)造(準)私文書罪,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之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加重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斷。

㈣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9398

號、第12205號移送併辦犯罪事實,與本案經檢察官起訴,經本院論罪之加重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等犯行分別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核屬同一案件,為起訴效力所及,復經檢察官移送併辦,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㈤刑之減輕:

⒈銀行法第125條之4第2項前段規定部分:按銀行法第125條之4

第2項前段規定:「犯第125條、第125條之2或第125條之3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旨在鼓勵被告於犯罪後能勇於自新而設。是若被告於偵查中自白,復就全部所得財物,於偵、審中自動繳交者,因已足認確有悛悔向善之意,即應給予寬典。倘被告於偵查中未自白,嗣於審理中繳交部分或全部犯罪所得,雖不符前揭減輕其刑之規定,惟被告此部分之犯後態度,則可作為量刑之考量(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716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雖於偵查中自白本案加重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犯行,惟並無繳回全部犯罪所得情形,核與銀行法第125條之4第2項前段規定未合,自無從依規定減輕其刑。

⒉刑法第62條自首部分:按刑法第62條所規定之自首,以對於

未發覺之罪,向偵查機關自承犯罪,進而接受裁判為要件。又關於具有實質上一罪關係之犯罪,倘其中一部分犯罪已發覺,行為人方就其餘未被發覺之部分,自動供認其犯行,即與上開自首之要件不符,自不得適用自首之規定減輕其刑(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04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於113年4月10日至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製作筆錄時,雖供稱其有利用其學校即優生幼兒園入股之不實名義招攬投資,因而前來自首等語(見偵3633卷十一第300至301頁),惟如附表一編號1至5、11、16所示之告訴人早已於被告製作筆錄前,向警對被告以詐術招攬投資入股優生幼兒園之非法吸金及詐欺取財等犯行提出告訴,此有渠等警詢調查筆錄在卷可稽(見偵3633卷一第11至19、49至55、205至213、245至253頁、卷二第3至9、257至265頁、卷四第3至9頁),是被告於警詢供述本案招攬投資之非法吸金經過前,職司犯罪調查之司法警察已知悉上開告訴人被害經過,此部分被告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等犯行已經警發覺,被告嗣就其餘未被發覺之部分,自動供認其犯行,即與上開自首之要件不符,僅能認自白,尚難以刑法第62條之規定減輕其刑。

四、撤銷原判決之理由:㈠原審認被告犯行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⒈原審判決後,苗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2205號案

件,將被告向附表一編號1至67所示之被害人佯稱優生幼兒園開放入股,可獲取高額利息云云,並約定給付如附表一所示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使附表一編號1至67所示之被害人均陷於錯誤,分別交付如附表一編號1至67所示之金錢之加重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等犯行之犯罪事實移送本院併辦審理,其中被告如附表一編號編號1至58所示之犯罪事實,已經原審予以審理,另其中如附表一編號59至67所示之犯罪事實未經原審審理,此部分與本案經檢察官起訴,經本院論罪之加重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等犯行分別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核屬同一案件,為起訴效力所及,且經檢察官移送併辦,本院應併予審理,原審未及審酌被告如附表一編號59至67所示之犯罪事實,致事實認定欠當,量刑基礎及沒收範圍亦有所動搖,檢察官上訴指摘被告關於此部分之犯行,已有足以變更原審量刑因子及宣告沒收之範圍,原審判決時未及審酌被告關於此部分之犯罪事實,原審判決之量刑及沒收有不當及違誤,為有理由。

⒉又按科刑判決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

告之科刑判決,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10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而該條第10款規定「犯罪後之態度」,自應包括犯人犯罪後,因悔悟而力謀恢復原狀、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成立調解,賠償被害人之損害等情形在內。查,被告上訴後,於本院審判中,已與如附表一編號7至9、19、20、22、34、48、54、56所示之被害人成立調解、和解,惟履行期尚未屆至或未約定給付期限,被告並未實際賠付渠等所受之損害,分別有如附表一各該編號「和解情形」欄所示之證據及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見本院卷二第25至26頁)附卷可參,尚難認被告無悔意,原審未及審酌被告此部分犯罪後態度而為科刑,難謂允洽。檢察官上訴雖未指摘及此,惟此部分既有可議,原判決即無可維持。

⒊從而,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屬無可維持,應予撤銷,另為適法之判決。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購物需求、家庭支出及

挽救個人財務,不思以正途賺取錢財,而冒用優生幼兒園之名義向外吸收資金以支付上開所需,藉由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高額利息,並以行使偽(變)造(準)私文書之方式,取信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藉以詐取並吸收資金,犯罪手段實值非難;又被告本案所詐得及吸收之資金共計1億4,095萬8,500元,被害人及告訴人之人數多達67人,且被告實施犯行之期間甚長,而其所為不僅造成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之財產損失,影響渠等之家計與生活,更對於國家之金融交易秩序管理及經濟安定造成相當危害,並足生損害於公共信用及各該文書之名義人,尚難輕縱,惟念被告並無前科,素行良好,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又其犯後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始終坦承犯行,尚能正視所犯,且於本院審判中與如附表一編號7至9、19、20、22、34、48、54、56所示之被害人成立調解、和解,然履行期尚未屆至或未約定給付期限,被告並未實際賠付渠等所受之損害,前已敘及,如附表一編號23、47、55、57所示之被害人已經苗栗地院民事判決被告應給付之賠償金額確定,此分別有附表一「調解、和解、判決及賠付情形」欄所示之證據可參,被告復未與其餘被害人成立調解、和解,賠償渠等損害之情形,兼衡被告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卷一第326頁)等一切情狀,暨檢察官(見本院卷一第326頁)及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之意見(見原審卷一第155、287至288頁、卷二第147至213頁;本院卷一第122至123、324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

㈢沒收部分:

⒈犯罪所得:按犯銀行法之罪的犯罪行為人,有犯罪所得,並

有應發還之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此時,法院無須先行確定其等之求償數額,並予扣除後,始為沒收、追徵之宣告。逕行於判決主文諭知:「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之旨即可(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2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因本案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而吸收之資金共計1億4,095萬8,500元,經扣除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人已取回金額共計73,59萬285元後,被告尚保有犯罪所得共計6,736萬8,215元,且未據扣案,是本院自應依銀行法第136條之1、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宣告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並宣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供犯罪所用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⑴被告經扣案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並為

供其實施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自承在卷(見原審卷一第285頁),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⑵至被告本案犯罪所生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文書,部分既業經

被告交予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人加以行使,而已非屬被告所有或享有事實上處分權,此部分自無從宣告沒收。另縱有部分屬被告所有或有事實上處分權者,經考量該部分既未經扣案,且倘宣告沒收,對犯罪特別預防及社會防衛之效果助益甚微,不但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反須另行開啟沒收執行程序以探知其所在,徒增司法資源之耗費,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⑶偽造之印章、印文:被告於本案所偽造之優生教育機構關印1

顆、黃○○私章1個,並未扣案,及如附表一「偽造之印文、署押」所示偽造之印文、署押(按:僅就能辨識之印文、署押部分加以論列),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珈維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蔡明峰提起上訴,檢察官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林 源 森法 官 陳 鈴 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羅 羽 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銀行法第125條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準文書)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投資期間 約定利息 (年利率) 投資金額 取回金額(含報酬及本金) 所行使之偽(變)造(準)私文書 偽造之印文、署押 調解、和解、判決及賠付情形 1 天○○(提告) 106年3月底至112年12月30日 每3個月每10萬元利息7千至1萬元(年利率28%至40%) 2,250,000 1,630,000 無 2 K○○(提告) 104年某日至113年3月27日 每3個月每10萬元利息6千至1萬元(年利率24至40%) 14,100,000 10,991,000 ⑴111年1月7日行使變造之企金加值網頁面(見偵3633卷一第67頁) ⑵111年6月1日前行使變造之企金加值網頁面(見偵3633卷一第69頁) ⑶111年6月1日行使偽造之執行長黃○○公告(見偵3633卷一第69頁) ⑷111年6月27日行使偽造之股權讓售合約書(見偵3633卷一第73頁) ⑸111年11月30日行使偽造之執行長黃○○公告(見偵3633卷一第77頁) ⑹112年2月23日行使偽造之胡大哥(本院按,即黃○○,以下均同)對話紀錄(見偵3633卷一第79頁) ⑺112年6月12日至7月31日前某時行使偽造之胡大哥對話紀錄(見偵3633卷一第81頁) ⑻112年8月2日至9月1日前某時行使偽造之胡大哥對話紀錄(見偵3633卷一第87頁) ⑼112年9月11日至10月16日前某時行使偽造之胡大哥對話紀錄(見偵3633卷一第91頁) ⑽112年10月31日行使偽造之胡大哥及靜媚(本院按,即洪靜媚,以下均同)對話紀錄(見偵3633卷一第99、101、103頁) ⑾111年11月2日至11月16日前行使變造之企金加值網頁面(見偵3633卷一第107頁) ⑿113年1月8日行使偽造之胡大哥及靜媚對話紀錄(見偵3633卷一第117 、119頁) ⒀113年2月5日行使偽造之胡大哥對話紀錄(見偵3633卷一第121頁) ⒁113年2月6日行使偽造之胡大哥對話紀錄(見偵3633卷一第123頁) ⒂113年2月22日行使變造之企金加值網頁面(見偵3633卷一第127頁) ⒃113年3月7日至3月12日前某時行使偽造之胡大哥對話紀錄(見偵3633卷一第135頁) ⒄113年3月12日行使偽造之胡大哥對話紀錄(見偵3633卷一第137、139頁) ⒅113年3月12日至4月4日前某時行使變造之企金加值網頁面(見偵3633卷一第159頁) 於左列⑷所示文書中,有偽造之優生教育機構印文1枚 無 3 O○○(提告) 106年4月間至113年3月9日 每3個月每10萬元利息7千至1萬元(年利率28%至40%) 6,900,000 2,622,000 ⑴110年2月7日行使變造之企金加值網頁面(見偵3633卷一第231頁) ⑵不詳時日行使偽造之優生教育機構股權讓售合約書(見偵3633卷一第235 頁) ⑶111年11月11日至112年8月9日前某時行使偽造之執行長黃○○公告(見偵3633卷一第241頁) 於左列⑵所示文書中,有偽造之優生教育機構印文1枚、黃○○印文8枚 無 4 S○○(提告) 111年8月19日至113年3月16日 每3個月每10萬元利息8千元(年利率32%) 1,121,000 855,000 無 5 巳○○(提告) 112年9月25日至113年3月27日 每3個月每10萬元利息8至九千元(年利率32%至36%) 1,200,000 194,000 ⑴113年1月19日行使偽造之胡大哥對話紀錄(見偵3633卷二第29至33頁) ⑵113年3月2日行使偽造之胡大哥對話紀錄(見偵3633卷二第37至41頁) ⑶113年3月28日行使偽造之優生教育機構股權讓售合約書(見偵3633卷二第85、87頁) 於左列⑵所示文書中,有偽造之優生教育機構印文1枚、黃○○印文5枚、黃○○署押5枚 無 6 a○○(提告) 112年11月2日至113年3月中旬某日 每3個月每10萬元利息8千元(年利率32%) 500,000 40,000 113年2月16日行使偽造之胡大哥對話紀錄(見偵3633卷二第133頁) 無 7 W○○(提告) 112年9月20日至113年3月26日 每3個月每10萬元利息9千元(年利率36%) 250,000 45,000 113年3月15日行使偽造之胡大哥對話紀錄(見偵3633卷二第175頁) 苗栗地院114年3月31日114年苗司簡調字第50號(調)調解筆錄(見本院卷一第367至368頁) ⑴被告應於120年12月31日前給付W○○20萬5千元 ⑵被告目前給付金額0元 8 Q○○(提告) 112年9月22日至113年3月26日 每3個月每10萬元利息9千元(年利率36%) 400,000 36,000 苗栗地院114年3月31日114年苗司簡調字第49號(調)調解筆錄(見本院卷一第357至358頁) ⑴被告應於120年12月31日前給付Q○○39萬4千元 ⑵被告目前給付金額0元 9 J○○(提告) 112年10月30日至10月31日 半年投資20萬元利息2萬4千元(年利率24%) 200,000 0 苗栗地院114年3月17日114年苗司簡調字第46號(調)調解筆錄(見本院卷一第359至360頁) ⑴被告應給付J○○20萬元 ⑵被告目前給付金額0元 10 b○○(提告) 111年10月30日至113年4月3日 3個月投資25萬元利息8萬元(年利率128%)、每投資10萬元每月利息1萬元(年利率120%) 350,000 160,000 ⑴111年10月30日行使偽造之執行長黃○○公告(見偵3633卷二第245 頁) ⑵112年3月1日行使偽造之胡大哥對話紀錄(見偵3633卷二第249頁) ⑶112年12月19日行使偽造之胡大哥對話紀錄(見偵3633卷二第253頁) 無 11 玄○○(提告) 109年7月間至113年1月26日 每3個月每10萬元利息7至9千元(年利率28%至36%) 1,964,000 522,500 ⑴不詳時日行使偽造之優生幼兒園公告(見偵3633卷二第278頁) ⑵不詳時日行使偽造之執行長黃○○公告(見偵3633卷二第291至292頁) ⑶不詳時日行使偽造之胡大哥對話紀錄(見偵3633卷二第293至294頁) ⑷112年4月26日行使偽造之執行長黃○○公告(見偵3633卷二第295頁) ⑸113年2月16日行使偽造之胡大哥對話紀錄(見偵3633卷二第296頁) ⑹111年9月4日行使偽造之胡大哥對話紀錄(見偵3633卷二第296頁) 於左列⑴所示文書中,有偽造之優生教育機構印文1枚、黃○○印文1枚 無 12 H○○(提告) 110年3月間至113年1月26日 每3個月每10萬元利息7至8千元(年利率28%至32%) 2,300,000 2,100,000 無 13 Z○○(提告) 110年2月21日至113年4月13日 每3個月每5萬元利息4千元(年利率32%) 950,000 16,000 無 14 辛○○(提告) 112年10月29日至113年2月29日 每3個月每10萬元利息8千元(年利率32%) 300,000 24,000 ⑴112年10月29日行使偽造之執行長黃○○公告(見偵3633卷三第91頁) ⑵112年10月29日行使偽造之優生教育機構入股合約書(見偵3633卷三第91、93頁) ⑶112年12月9日行使偽造之胡大哥對話紀錄(見偵3633卷三第83、85頁) ⑷113年3月1日行使偽造之胡大哥對話紀錄(見偵3633卷三第87、89頁) ⑸113年3月1日行使偽造之優生教育機構股權讓售合約書(見偵3633卷三第89、101頁) ⑹不詳時日行使偽造之執行長黃○○公告(見偵3633卷三第99頁) 於左列⑵所示文書中,有偽造之優生教育機構印文2枚、黃○○印文2枚;於左列⑸所示文書中,有偽造之優生教育機構印文1枚、黃○○印文5枚、黃○○署押5枚 無 15 E○○(提告) 107年5月間至113年4月2日 ⑴每3個月每10萬元利息6千至1萬元(年利率24%至40%) ⑵每2個月投資50萬元利息20萬元(年利率240%) 8,150,000 1,727,500 ⑴不詳時日行使偽造之優生幼兒園公告(見偵3633卷三第137頁) ⑵不詳時日行使偽造之入股合約書(見偵3633卷三第139至143頁) 於左列⑴所示文書中,有偽造之優生教育機構印文1枚;於左列⑵所示文書中,有偽造之優生教育機構印文2枚、黃○○印文3枚、黃○○署押1枚 無 16 k○○(提告) 112年8月6日至113年3月1日 每3個月每10萬元利息9千元(年利率36%) 2,500,000 450,000 ⑴112年8月6日行使偽造之執行長黃○○公告(見偵3633卷四第27、53頁) ⑵112年8月6日行使偽造之優生教育機構入股合約書(見偵3633卷四第25、55頁) ⑶112年8月6日行使變造之企金加值網頁面(見偵3633卷四第37、39、59頁) ⑷112年8月7日行使偽造之胡大哥對話紀錄(見偵3633卷四第29、63頁) ⑸112年12月16日行使偽造之胡大哥對話紀錄(見偵3633卷四第31、149頁) ⑹113年2月21日行使偽造之胡大哥對話紀錄(見偵3633卷四第31、153頁) 無 17 q○○(提告) 110年9月21日至113年3月7日 每3個月每10萬元利息8千至3萬元(年利率32%至120%) 3,464,000 1,474,000 ⑴不詳時日行使偽造之胡大哥對話紀錄與優生教育機構現金入股契約書(見偵3633卷四第225、226、277、279 頁) ⑵112年2月2日行使偽造之執行長黃○○公告(見偵3633卷四第243頁) ⑶112年4月12日行使偽造之胡大哥對話紀錄(見偵3633卷四第245、247 頁) ⑷112年4月18日行使偽造之執行長黃○○公告(113 偵3633卷四第249頁) ⑸112年4月18日行使偽造之優生教育機構股權讓售合約書(見偵3633卷四第249頁) ⑹112年11月26日行使偽造之胡大哥對話紀錄(見偵3633卷四第259頁) 於左列⑴第225、226頁所示文書中,有偽造之優生教育機構印文各1枚;於左列⑴第279頁所示文書中,有偽造之優生教育機構印文2枚、黃○○印文2枚;於左列⑸所示文書中,有偽造之優生教育機構印文1枚、黃○○印文4枚 無 18 子○○(提告) 110年5月15日至113年3月18日 每3個月每10萬元利息5千至3萬元(年利率20%至120%) 6,470,000 1,615,000 ⑴不詳時日行使偽造之優生教育機構股權讓售合約書(見偵3633卷四第321頁) ⑵111年3月2日行使偽造之胡大哥對話紀錄(見偵3633卷四第315頁) ⑶112年3月21日行使偽造之執行長黃○○公告(見偵3633卷四第313頁) ⑷113年1月8日行使偽造之胡大哥對話紀錄(見偵3633卷四第309、317 頁) ⑸113年2月23日行使偽造之胡大哥對話紀錄(見偵3633卷四第307頁) 於左列⑴所示文書中,有偽造之優生教育機構印文1枚、黃○○印文5枚、黃○○署押5枚 無 19 D○○(提告) 112年12月18日至113年3月1日 1個月投資每10萬元利息3萬千至4萬元(年利率420%至480%) 1,500,000 400,000 不詳時日行使偽造之胡大哥對話紀錄(見偵3633卷四第341頁) 苗栗地院114年2月19日114年度訴字第35號和解筆錄(見本院卷一第363至364頁) ⑴被告應給付D○○110萬元 ⑵被告目前給付金額0元 20 V○○(提告) 112年10月27日至113年3月14日 每3個月每10萬元利息2萬5千元(年利率100%) 300,000 75,000 苗栗地院114年4月2日114年苗司簡調字第51號(調10)調解筆錄(見本院卷一第365至366頁) ⑴被告應給付V○○30萬元。自120年5月6日起,按月每月6日前以匯款方式給付1千5百元,至清償完畢為止。 ⑵被告目前給付金額0元 21 宙○○(提告) 113年2、3月間 2個月10萬元利息3至5萬元(年利率180%至300%) 1,200,000 0 無 22 己○○(提告) 109年10月7日至113年4月1日 每3個月每10萬元利息8至9千元(年利率32%至36%) 900,000 615,000 ⑴111年4月9日及同年11月5日行使偽造之執行長黃○○公告(見偵3633卷五第45、51頁) ⑵111年11月29日行使偽造之執行長黃○○公告(見偵3633卷五第53頁) ⑶111年12月1日行使偽造之執行長黃○○公告(見偵3633卷五第55頁) ⑷112年2月4日及同年3月2日行使偽造之執行長黃○○公告(見偵3633卷五第59頁) ⑸112年8月29日行使偽造之胡大哥對話紀錄(見偵3633卷五第63頁) ⑹112年10月26日行使偽造之胡大哥對話紀錄(見偵3633卷五第65頁) 苗栗地院114年5月5日114年苗司簡調字第44號(調1)調解筆錄(見本院卷一第355至356頁) ⑴被告應於123年1月30日前給付己○○30萬元 ⑵被告目前給付金額0元 23 m○○(提告) 104年10月2日至112年9月26日 每3個月每10萬元利息5至9千元(年利率20%至36%) 10,800,000 5,430,000 不詳時日行使偽造之優生教育機構股權讓售合約書(見偵3633卷五第163至167頁) 於左列文書中,有偽造之優生教育機構印文2枚、黃○○印文7枚、黃○○署押1枚 苗栗地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2號民事判決(見本院卷一第377至379頁) ⑴被告應給付m○○537萬元 ⑵被告目前給付金額0元 24 午○○(提告) 108年12月27日至111年10月27日 每3個月每10萬元利息7至9千元(年利率28%至36%) 1,200,000 150,000 ⑴111年10月1日行使偽造之執行長黃○○公告(見偵3633卷五第293頁) ⑵111年12月10日行使偽造之執行長黃○○公告(見偵3633卷五第293 頁) ⑶112年5月1日行使偽造之執行長公告(見偵3633卷五第295頁) ⑷112年10月26日行使偽造之胡大哥對話紀錄(見偵3633卷五第297頁) 無 25 壬○○(提告) 112年5月27日至113年3月4日 每3個月每投資10萬元利息1萬千元(年利率60%) 200,000 50,000 ⑴112年5月27日行使偽造之執行長黃○○公告(見偵3633卷五第309頁) ⑵112年10月21日行使偽造之胡大哥對話紀錄(見偵3633卷五第311頁) ⑶112年10月25日行使偽造之胡大哥對話紀錄(見偵3633卷五第313頁) ⑷112年12月17日行使偽造之胡大哥對話紀錄(見偵3633卷五第313頁) ⑸113年2月7日行使偽造之胡大哥對話紀錄(見偵3633卷五第315頁) 無 26 p○○(提告) 109年10月5日至113年3月16日 每3個月每10萬元利息8至9千元(年利率32%至36%) 2,833,000 1,712,000 無 27 酉○○(提告) 108年3月25日至111年10月13日 每3個月每10萬元利息7千元(年利率28%) 500,000 375,000 不詳時日行使偽造之認股開放公告(見偵3633卷六第75頁) 於左列文書中,有偽造之優生教育機構印文1枚 無 28 未○○(提告) 110年9月23日至113年3月18日 每3個月每10萬元利息7至9千元(年利率28%至36%) 1,700,000 965,000 113年3月13日行使偽造之胡大哥對話紀錄(見偵3633卷六第163頁) 無 29 h○○ 112年9月28日至113年1月28日 每3個月每10萬元利息8千元(年利率32%) 200,000 16,000 ⑴113年1月26日至3月8日前某時行使偽造之胡大哥對話紀錄(見偵3633卷六第199、203頁) ⑵不詳時日行使偽造之執行長黃○○公告(見偵3633卷六第195頁) ⑶不詳時日行使偽造之優生教育機構入股合約書(見偵3633卷六第197頁) 無 30 戊○○(提告) 111年9月6日至113年4月2日 ⑴2個月投資5萬元利息1萬元(年利率120%) ⑵3個月投資10萬元利息3萬6千元(年利率144%) ⑶3個月投資15萬元利息4萬元(年利率160%) ⑷1個月投資20萬元利息10萬元(年利率600%) 500,000 232,000 ⑴111年9月6日行使偽造之執行長黃○○公告(見偵3633卷六第245頁) ⑵111年11月1日行使偽造之執行長黃○○公告(見偵3633卷六第246頁) ⑶111年11月4日行使偽造之執行長黃○○公告(見偵3633卷六第246頁) ⑷111年11月4日行使變造之企金加值網頁面(見偵3633卷六第248頁) ⑸112年4月24日行使偽造之執行長公告(見偵3633卷六第254頁) ⑹112年12月17日行使偽造之胡大哥對話紀錄(見偵3633卷六第254頁) ⑺113年4月1日行使變造之企金加值網頁面(見偵3633卷六第258頁) 無 31 G○○(提告) 105年12月初至112年9月14日 ⑴每3個月每10萬元利息6至7千元(年利率24%至28%) ⑵3個月投資40萬元利息7萬2千元(年利率72%) 1,750,000 1,750,000 ⑴不詳時日行使偽造之優生教育機構入股合約書(見偵3633卷六第287頁) ⑵不詳時日行使偽造之優生幼兒園公告(見偵3633卷六第277、291頁) ⑶不詳時日行使偽造之胡大哥對話紀錄(見偵3633卷六第305頁) ⑷不詳時日行使偽造之胡大哥對話紀錄(見偵3633卷六第319頁) ⑸113年1月21日行使偽造之胡大哥對話紀錄(見偵3633卷六第307頁) ⑹不詳時日行使偽造之優生教育機構入股合約書(見偵3633卷六第279至281頁) 於左列⑴、⑵所示文書中,有偽造之優生教育機構印文各1枚;於左列⑹所示文書中,有偽造之優生教育機構印文1枚、黃○○印文2枚 無 32 F○○(提告) 112年12月18日至113年3月1日 ⑴2個月投資50萬元利息15萬元(年利率180 %) ⑵2個月投資10萬元利息5萬元(年利率300%) ⑶1個月投資7萬5千元利息6 萬4千元(年利率1024%) 750,000 200,000 ⑴112年12月17日行使偽造之胡大哥對話紀錄(見偵3633卷七第25、45、47頁) ⑵113年2月19日前某時及2月19日行使偽造之靜媚對話紀錄(見偵3633卷七第37、73頁) ⑶113年3月10日行使偽造之胡大哥對話紀錄(見偵3633卷七第95頁) 無 33 e○○(提告) 111年10月5日至113年4月3日 每3個月每10萬元利息8千元(年利率32%)、投資50萬元利息20萬元(年利率160%) 1,850,000 895,000 ⑴111年10月1日行使偽造之優生機構入股合約書(見偵3633卷七第181頁) ⑵111年10月24日行使偽造之優生幼兒園公告(見偵3633卷七第183頁) ⑶112年2月9日行使偽造之執行長黃○○公告(見偵3633卷七第189頁) ⑷112年4月12日行使偽造之胡大哥對話紀錄(見偵3633卷七第191頁) ⑸112年4月13日行使偽造之執行長黃○○公告(見偵3633卷七第195頁) ⑹112年4月21日行使變造之企金加值網頁面(見偵3633卷七第197頁) ⑺112年10月18日行使偽造之胡大哥對話紀錄(見偵3633卷七第199頁) ⑻112年12月17日行使偽造之胡大哥對話紀錄(見偵3633卷七第203頁) ⑼113年1月16日行使偽造之胡大哥對話紀錄(見偵3633卷七第205頁) ⑽113年3月12日行使偽造之胡大哥對話紀錄(見偵3633卷七第211頁) ⑾111年11月14日行使偽造之執行長黃○○公告(見偵3633卷七第187頁) 於左列⑵所示文書中,有偽造之優生教育機構印文1枚、黃○○印文1枚 無 34 亥○○(提告) 112年9月20日至112年12月27日 每3個月每10萬元利息8千元(年利率32%) 200,000 16,000 ⑴112年9月21日行使偽造之執行長黃○○公告(見偵3633卷七第241頁) ⑵112年9月21日行使偽造之優生機構入股合約書(見偵3633卷七第241頁) ⑶112年9月22日行使偽造之優生教育機構讓售合約書(見偵3633卷七第221 至231、243頁) 於左列⑶所示文書中,有偽造之優生教育機構印文2枚、黃○○印文10枚、黃○○署押10枚 苗栗地院114年3月10日114年苗司簡調字第45號(調1)調解筆錄(見本院卷一第361至362頁) ⑴被告應給付亥○○18萬4千元 ⑵被告目前給付金額0元 35 l○○(提告) 102年3月間至111年8月5日 ⑴每3個月每10萬元利息4千8百元至9千元(年利率19.2%至36%) ⑵投資50萬元每月利息5千元(年利率12%) 3,600,000 2,859,000 ⑴109年5月4日行使偽造之郭喬馨對話紀錄(見偵3633卷七第331頁) ⑵109年8月12日行使偽造之幹部對話紀錄(見偵3633卷七第337頁) ⑶111年7月5日行使偽造之執行長黃○○公告(見偵3633卷七第359頁) ⑷111年7月8日行使偽造之優生幼兒園公告(見偵3633卷七第362頁) ⑸111年7月8日行使偽造之優生教育機構股權讓售合約書(見偵3633卷七第363頁) ⑹111年11月21日行使偽造之執行長黃○○公告(見偵3633卷七第370 頁) 於左列⑸所示文書中,有偽造之優生教育機構印文1枚、黃○○印文4枚 無 36 g○○(提告) 111年12月28日至113年4月1日 ⑴每3個月每10萬元利息8千至9千5百元(年利率32%至38%) ⑵2個月投資30萬元利息4萬5千元(年利率90%) ⑶不詳期間短期投資10萬元利息2萬元 900,000 274,000 ⑴不詳時日行使偽造之執行長黃○○公告(見偵3633卷八第47頁) ⑵不詳時日行使偽造之優生教育機構股權讓售合約書(見偵3633卷八第51頁) ⑶112年1月3日至2月1日前某時行使偽造之執行長黃○○公告(見偵3633卷八第137頁) ⑷112年2月9日至2月21日前某時行使偽造之胡大哥對話紀錄(見偵3633卷八第117頁) ⑸112年4月7日至6月7日前某時行使偽造之執行長公告(見偵3633卷八第111頁) ⑹112年7月28日行使偽造之胡大哥對話紀錄(見偵3633卷八第97、157頁) ⑺112年8月4日至12月4日前某時行使偽造之胡大哥對話紀錄(見偵3633卷八第87頁) ⑻113年2月3日前某時行使偽造之胡大哥對話紀錄(見偵3633卷八第83頁) ⑼113年2月8日前某時行使偽造之胡大哥對話紀錄(見偵3633卷八第77頁) ⑽113年3月6日行使偽造之胡大哥對話紀錄(見偵3633卷八第75、161頁) 於左列⑵所示文書中,有偽造之優生教育機構印文1枚、黃○○印文4枚 無 37 n○○(提告) 111年6月7日至113年4月1日 每3個月每10萬元利息9千元(年利率36%) 300,000 273,985 ⑴111年6月1日至6月8日前某時行使偽造之執行長黃○○公告(見偵3633卷八第229頁) ⑵112年2月7日行使偽造之執行長黃○○公告(見偵3633卷八第257頁) ⑶112年12月17日行使偽造之胡大哥對話紀錄(見偵3633卷八第249頁) ⑷不詳時日行使偽造之胡大哥對話紀錄(見偵3633卷八第247頁) ⑸不詳時日行使偽造之執行長黃○○公告(見偵3633卷八第253頁) 無 38 X○○(提告) 112年12月20日至113年2月7日 ⑴每3個月每10萬元利息9千元(年利率36%) ⑵每2個月每10萬元利息2萬5千元(年利率150 %) ⑶每2個月每10萬元利息3萬元(年利率180 %) 1,200,000 0 ⑴112年12月20日行使偽造之執行長黃○○公告(見偵3633卷八第287頁) ⑵112年12月20日行使偽造之胡大哥對話紀錄(見偵3633卷八第289頁) ⑶113年1月5日行使偽造之胡大哥對話紀錄(見偵3633卷八第303頁) ⑷113年2月2日行使偽造之洪園長對話紀錄(見偵3633卷八第313頁) ⑸113年3月10日行使偽造之胡大哥對話紀錄(見偵3633卷八第317頁) 無 39 M○○ 105年8月底至113年2月27日 每3個月每10萬元利息6至7千元(年利率24%至28%) 1,000,000 1,961,000 ⑴111年9月25日行使偽造之執行長黃○○公告(見偵3633卷九第101頁) ⑵111年11月12日行使偽造之執行長公告(見偵3633卷九第73、107頁) ⑶111年12月5日行使偽造之執行長黃○○公告(見偵3633卷九第85、119頁) 無 40 地○○ 105年間 每個月每10萬元利息1千元(年利率12%) 100,000 100,000 ⑴不詳時日行使偽造之優生教育機構入股合約書(見偵3633卷九第237頁) ⑵不詳時日行使偽造之優生教育機構股權讓售合約書(見偵3633卷九第239頁) ⑶112年8月17日行使偽造之執行長黃○○公告(見偵3633卷九第263頁) ⑷112年8月17日行使偽造之胡大哥對話紀錄(見偵3633卷九第267頁) ⑸112年8月17日行使偽造之優生機構入股合約書(見偵3633卷九第267頁) ⑹112年8月17日行使變造之企金加值網頁面(見偵3633卷九第269頁) 於左列⑴所示文書中,有偽造之優生教育機構印文2枚、黃○○印文2枚;於左列⑵所示文書中,有偽造之優生教育機構印文1枚、黃○○印文4枚 無 41 Y○○(提告) 112年8月30日至113年某日 每3個月每10萬元利息8千元(年利率32%) 300,000 48,000 無 42 o○○(提告) 108年2月22日至113年3月某日 每3個月每10萬元利息7至9千元(年利率28%至36%) 2,000,000 1,938,000 ⑴109年5月28日行使偽造之郭喬馨對話紀錄(見偵3633卷九第401頁) ⑵110年2月26日行使變造之企金加值網頁面(見偵3633卷九第413頁) ⑶110年6月22日行使偽造之胡大哥對話紀錄(見偵3633卷九第423頁) 無 43 卯○○(提告) 111年7月12日至113年4月1日 ⑴每3個月每10萬元利息8千元(年利率32%) ⑶3個月投資120 萬元利息50萬元(年利率166 %) 7,100,000 577,000 ⑴110年9月27日行使偽造之優生教育機構股權讓售合約書(見偵3633卷十第109頁) ⑵不詳時日行使偽造之股權讓售合約書(見偵3633卷十第85至89頁) 於左列⑴所示文書中,有偽造之優生教育機構印文2枚、黃○○印文1枚;於左列⑵所示文書中,有偽造之優生教育機構印文2枚、黃○○印文12枚、黃○○署押12枚 無 44 宇○○(提告) 112年3月4日至113年3月30日 ⑴每3個月每10萬元利息8千元(年利率32%) ⑵2個月每投資10萬元利息1萬8千元(年利率108%) 3,950,000 770,000 ⑴112年4月10日至4月14日前某時行使偽造之胡大哥對話紀錄(見偵3633卷十第201至203頁) ⑵112年5月15日至7月20日前某時行使偽造之執行長公告(見偵3633卷十第209頁) ⑶112年8月16日至10月27日行使偽造之胡大哥對話紀錄(見偵3633卷十第227頁) ⑷113年3月8日行使偽造之胡大哥對話紀錄(見偵3633卷十第231頁) 無 45 L○○(提告) 107年3月7日至107年12月間 每3個月每10萬元利息6千元(年利率24%) 900,000 102,000 無 46 i○○(提告) 113年2月18日至113年2月23日 每3個月每10萬元利息8千元(年利率32%) 200,000 0 無 47 丑○○(提告) 111年6月8日至113年3月18日 每3個月每10萬元利息9千至1萬元(年利率36%至40%) 2,650,000 520,000 ⑴不詳時日行使偽造之執行長黃○○公告(見偵3633卷十第323頁) ⑵不詳時日行使偽造之優生教育機構入股合約書(見偵3633卷十第323頁) ⑶不詳時日行使變造之企金加值網頁面(見偵3633卷十第323頁) ⑷不詳時日行使偽造之執行長黃○○公告(見偵3633卷卷十第325頁) ⑸不詳時日行使偽造之胡大哥對話紀錄(見偵3633卷十第326頁) ⑹不詳時日行使偽造之執行長黃○○公告(見偵3633卷十第327頁) ⑺不詳時日行使變造之企金加值網頁面(見偵3633卷十第327頁) ⑻不詳時日行使偽造之胡大哥對話紀錄(見偵3633卷十第328頁) ⑼不詳時日行使偽造之胡大哥對話紀錄(見偵3633卷十第329頁) ⑽不詳時日行使偽造之胡大哥對話紀錄(見偵3633卷十第330頁) 於左列⑵所示文書中,有偽造之優生教育機構印文1枚、黃○○印文2枚 苗栗地院114年度訴字第34號民事判決(見本院卷一第351至354頁) ⑴判決被告應給付丑○○213萬元 ⑵被告目前給付金額0元 48 T○ (提告) 109年10月中至113年3月29日 每3個月每10萬元利息8至9千元(年利率32%至36%) 4,050,000 2,245,000 ⑴111年11月5日行使偽造之執行長黃○○公告(見偵3633卷十第363頁) ⑵111年12月5日行使偽造之黃○○對話紀錄(見偵3633卷十第363頁) ⑶111年12月28日至112年2月3日前某時行使偽造之執行長黃○○公告(113 偵3633卷十第367頁) ⑷112年2月17日行使偽造之執行長黃○○公告(見偵3633卷十第369頁) ⑸112年3月3日行使偽造之胡大哥對話紀錄(見偵3633卷十第369頁) ⑹112年4月5日至5月16日前某時行使偽造之執行長黃○○公告(見偵3633卷十第371頁) ⑺112年3月3日至4月5日前某時行使變造之企金加值網頁面(見偵3633卷十第371頁) ⑻112年5月17日行使偽造之胡大哥對話紀錄(見偵3633卷十第373頁) ⑼113年3月26日行使偽造之胡大哥對話紀錄(見偵3633卷十第379、381頁) 苗栗地院114年2月25日114年訴字第31號(和)和解筆錄(見本院卷第349頁) ⑴被告應給付告訴人405萬元 ⑵被告目前給付金額0元 49 P○○ 109年2月28日至112年1月20日 每3個月每10萬元利息8千元(年利率32%) 250,000 335,000 無 50 f○○ 109年8月27日至113年3月2日 每3個月每10萬元利息7千元(年利率28%) 100,000 113,000 112年6月5日行使偽造之執行長公告(見偵9398卷一第183頁) 無 51 甲○○ 戌○○ (提告) 109年8月14日至113年3月9日 每3個月每10萬元利息7至8千元(年利率28%至32%) 1,900,000(依附表二編號51所示之轉帳交易截圖,甲○○轉帳總額為185萬,戌○○轉帳總額為5萬元,共計190萬元,原判決誤載為185萬元,應予更正) 1,411,000 無 52 寅○○(提告) 106年5月15日至113年3月30日 每3個月給予不詳金額之高額利息 5,440,000 5,419,000 無 53 U○○ 106年6月初至113年1月20日 每3個月每10萬元利息6千至1萬5千元(年利率24%至60%) 3,098,500 1,817,500 ⑴111年12月27日前某日行使偽造之執行長黃○○公告(見偵9398卷一第407頁) ⑵112年2月23日行使偽造之胡大哥對話紀錄(見偵9398卷一第409頁) ⑶112年月25日行使偽造之執行長公告(見偵9398卷一第409頁) ⑷112年6月20日行使偽造之胡大哥對話紀錄(見偵9398卷一第409頁) ⑸不詳時日行使偽造之優生幼兒園公告(見偵9398卷一第413頁) 於左列⑸所示文書中,有偽造之優生教育機構印文1枚 無 54 辰○○(提告) 111年12月19日 每3個月每10萬元利息1萬2千元(年利率48%) 450,000 0 ⑴不詳時日行使偽造之執行長黃○○公告(見偵9398卷二第15頁) ⑵不詳時日行使偽造之執行長黃○○公告(見偵9398卷二第17頁) ⑶不詳時日行使偽造之胡大哥對話紀錄(見偵9398卷二第17頁) ⑷不詳時日行使偽造之執行長黃○○公告(見偵9398卷二第19頁) ⑸不詳時日行使偽造之胡大哥對話紀錄(見偵9398卷二第19頁) ⑹不詳時日行使偽造之胡大哥對話紀錄(見偵9398卷二第21頁) ⑺不詳時日行使偽造之胡大哥對話紀錄(見偵9398卷二第23頁) ⑻不詳時日行使變造之企金加值網頁面(見偵9398卷二第23頁) ⑼不詳時日行使偽造之執行長黃○○公告(見偵9398卷二第25頁) 苗栗地院114年6月18日114年苗司簡調字第164號(調4)調解筆錄(見本院卷一第389至390頁) ⑴被告應給付辰○○45萬元,自出監之次月起或自民國124年1月起,按月給付3千元 ⑵被告目前給付金額0元 55 j○○(提告) 109年11月初至113年3月27日 每3個月每10萬元利息8至9千元(年利率32%至36%) 4,154,000 3,372,000 ⑴不詳時日行使偽造之優生機構入股合約書(見偵9398卷二第55至63頁) ⑵不詳時日行使偽造之優生教育機構股權讓售合約書(見偵9398卷二第65至75頁) 於左列⑴所示文書中,有偽造之優生教育機構印文5枚、黃○○印文8枚;於左列⑵所示文書中,有偽造之優生教育機構印文2枚、黃○○印文10枚 苗栗地院114年度訴字第110號民事判決(見本院卷一第369至376頁)⑴判決被告應給付j○○78萬2千元 ⑵被告目前給付金額0元 56 徐啓珉(提告) 112年5月間至113年2月間 每3個月每10萬元利息8千元(年利率32%) 300,000 72,000 ⑴不詳時日行使偽造之執行長黃○○公告(見偵9398卷二第253頁) ⑵不詳時日行使偽造之優生機構入股合約書(見偵9398卷二第255頁) 於左列⑵所示文書中,有偽造之優生教育機構印文1枚、黃○○印文1枚 苗栗地院114年苗簡字第369號和解筆錄(見本院卷二第17至18頁)⑴被告應給付徐啓珉22萬8千元 ⑵被告目前給付金額0元 57 I○○(提告) 109年4月27日至113年4月2日 每3個月每10萬元利息7千至1萬元(年利率28%至40%) 3,570,000 1,382,000 ⑴110年3月3日行使偽造之優生幼兒園公告(見偵9398卷二第389頁) ⑵110年7月15日行使偽造之胡大哥對話紀錄(見偵9398卷二第393頁) ⑶112年4月5日行使偽造之執行長黃○○公告(見偵9398卷二第357頁) ⑷112年9月20日行使偽造之胡大哥對話紀錄(見偵9398卷二第367頁) ⑸112年11月3日至8日間行使變造之企金加值網頁面(見偵9398卷二第369 頁) ⑹113年2月3日行使偽造之胡大哥對話紀錄(見偵9398卷二第375頁) ⑺113年4月1日行使偽造之胡大哥對話紀錄(見偵9398卷二第377頁) 於左列⑴所示文書中,有偽造之優生教育機構印文1枚 苗栗地院114年度訴字第110號民事判決(見本院卷一第369至376頁)⑴判決被告應給付I○○218萬8千元 ⑵被告目前給付金額0元 58 癸○○ 103年2月11日至113年2月7日 每3個月每10萬元利息7至8千元(年利率28%至32%) 4,214,000 4,012,800 無 59 丁○○(提告) 110年1月13日至113年3月31日 每3個月每10萬元利息8千元(年利率32%) 850,000 592,000 不詳時日行使偽造之執行長公告(見偵12205卷一第113頁) 無 60 乙○○(提告) 107年6月5日至113年4月2日 每3個月每10萬元利息6千元(年利率24%) 1,500,000 630,000 ⑴113年3月13日行使偽造之胡大哥對話紀錄(見偵12205卷一第333頁) ⑵113年4月2日行使偽造之胡大哥對話紀錄(見偵12205卷一第337頁) ⑶113年4月2日行使變造之企金加值網頁面(見偵12205卷一第339頁) 無 61 丙○○ 112年3月20日至113年3月27日 每3個月每10萬元利息8千元(年利率32%) 2,030,000 2,962,000 ⑴112年2月23日行使偽造之執行長黃○○公告(見偵12205卷三第10頁) ⑵112年3月1日行使偽造之優生機構入股合約書(見偵12205卷三第18頁) ⑶112年3月5日行使偽造之優生幼兒園公告(見偵12205卷三第36頁) ⑷112年3月24日行使偽造之股權讓售合約書(見偵12205卷三第68、69頁) ⑸112年5月23日行使偽造之執行長公告(見偵12205卷三第101頁) ⑹112年7月27日行使偽造之胡大哥對話紀錄(見偵12205卷三第157頁) ⑺112年9月23日行使偽造之胡大哥對話紀錄(見偵12205卷三第223頁) ⑻112年12月25日行使偽造之執行長黃○○公告(見偵12205卷三第347頁) ⑼113年2月6日行使偽造之胡大哥對話紀錄(見偵12205卷三第416頁) ⑽113年3月12日行使偽造之胡大哥對話紀錄(見偵12205卷三第493頁) 無 62 庚○○ 110年7月19日至113年2月27日 每3個月每10萬元利息8千元(年利率32%) 1,500,000 1,013,000 ⑴110年7月19日行使偽造之優生機構入股合約書(見偵12205卷一第363頁) ⑵111年11月30日行使偽造之執行長黃○○公告(見偵12205卷一第447頁) ⑶112年2月2日行使偽造之執行長黃○○公告(見偵12205卷一第453頁) ⑷112年4月24日行使偽造之執行長公告(見偵12205卷一第459頁) ⑸112年7月26日行使偽造之胡大哥對話紀錄(見偵12205卷一第469、471頁) ⑹112年12月25日行使偽造之胡大哥對話紀錄(見偵12205卷一第485頁) 無 63 d○○ 110年11月9日至112年11月6日 每3個月每10萬元利息9千至1萬元(年利率36%至40%) 900,000 217,000 無 64 B○○ 112年8月28日至112年11月1日 約3個月每10萬元利息2萬元(年利率80%) 500,000 600,000 ⑴112年8月21日行使變造之企金加值網頁面(見偵12205卷二第91頁) ⑵112年8月21日行使偽造之優生機構入股合約書(見偵12205卷二第93頁) ⑶112年10月31日行使偽造之胡大哥對話紀錄(見偵12205卷二第110、111頁) 無 65 張佳艶 112年10月6日至113年1月28日 每3個月每10萬元利息8千元(年利率32%) 300,000 24,000 無 66 R○○ 113年3月8日 每3個月每10萬元利息1萬元(年利率40%) 300,000 0 ⑴113年3月1日行使偽造之執行長黃○○公告(見偵12205卷二第235頁) ⑵113年3月1日行使偽造之胡大哥對話紀錄(見偵12205卷二第236頁) ⑶113年3月6日行使偽造之優生機構入股合約書(見偵12205卷二第241頁) ⑷113年3月7日行使變造之企金加值網頁面(見偵12205卷二第242頁) 無 67 c○○ 109年12月4日至112年11月4日 每3個月每10萬元利息8千至1萬元(年利率32%至40%) 1,600,000 567,000 無 總計 140,958,500 73,590,285附表二:

編號 證據及卷證出處 1 【附表一編號1告訴人天○○】 ⑴113.04.07警詢中之證述(見偵3633卷一第11至19頁) ⑵113.04.18警詢中之證述(見偵3633卷一第21至31頁) ⑶告訴人天○○匯款單影本3份(見偵3633卷一第41至45頁) ⑷告訴人天○○計算筆記1份(見偵3633卷一第47頁) 2 【附表一編號2告訴人K○○】 ⑴113.04.07警詢中之證述(見偵3633卷一第49至55頁) ⑵113.04.16警詢中之證述(見偵3633卷一第57至65頁) ⑶告訴人K○○與被告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見偵3633卷一第67至163頁) ⑷告訴人K○○計算筆記1份(見偵3633卷一第165至203頁) 3 【附表一編號3告訴人O○○】 ⑴113.04.07警詢中之證述(見偵3633卷一第205至213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3633卷一第223頁) ⑶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見偵查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3633卷一第227頁) ⑷告訴人O○○與被告對話紀錄截圖1份(見偵3633卷一第229至243頁) ⑸告訴人O○○計算筆記1份(見偵3633卷一第235、237、241頁) ⑹告訴人O○○計算投資及紅利之手寫筆記1張、存摺內頁3張及轉帳交易明細截圖4張(見偵3633卷十二第260至267頁) 4 【附表一編號4告訴人S○○】 ⑴113.04.07警詢中之證述(見偵3633卷一第245至253頁) ⑵113.04.17警詢中之證述(見偵3633卷一第263至271頁) ⑶告訴人S○○現金投資入股契約書列印資料3份(見偵3633卷一第273至277頁) ⑷告訴人S○○匯款紀錄24份(見偵3633卷一第279至287頁) ⑸告訴人S○○與被告對話紀錄文字檔1份(見偵3633卷一第289至312頁) 5 【附表一編號5告訴人巳○○】 ⑴113.04.07警詢中之證述(見偵3633卷二第3至9頁) ⑵告訴人巳○○投資協議合約書影本1份(見偵3633卷二第19至21頁) ⑶告訴人巳○○彙總登摺明細1份(見偵3633卷二第23至25頁) ⑷告訴人巳○○與被告對話紀錄截圖1份(見偵3633卷二第27至107頁) 6 【附表一編號6告訴人a○○】 ⑴113.04.12警詢中之證述(見偵3633卷二第109至115頁) ⑵告訴人a○○投資協議合約書影本1份(見偵3633卷二第125頁) ⑶告訴人a○○與被告對話紀錄截圖1份(見偵3633卷二第127至139頁) ⑷告訴人a○○存摺內頁影本1份(見偵3633卷二第141頁) 7 【附表一編號7告訴人W○○】 ⑴113.04.11警詢中之證述(見偵3633卷二第143至149頁) ⑵告訴人W○○投資協議合約書影本1份(見偵3633卷二第159頁) ⑶告訴人W○○匯款回條聯影本1份(見偵3633卷二第161頁) ⑷告訴人W○○、暱稱「陳錡」與被告對話紀錄截圖1份(見偵3633卷二第163至194頁) 8 【附表一編號8告訴人Q○○】 ⑴113.04.11警詢中之證述(見偵3633卷二第195至201頁) ⑵告訴人Q○○投資協議合約書本1份、現金投資入股契約書影本1份(見偵3633卷二第203至205頁) ⑶告訴人Q○○匯款回條聯影本2份、匯款紀錄1份(見偵3633卷二第207至211頁) 9 【附表一編號9告訴人J○○】 ⑴113.04.11警詢中之證述(見偵3633卷二第213至217頁) ⑵告訴人J○○現金投資入股契約書影本1份(見偵3633卷二第219頁) 10 【附表一編號10告訴人b○○】 ⑴113.04.14警詢中之證述(見偵3633卷二第221至225頁) ⑵113.04.18警詢中之證述(見偵3633卷二第235至239頁) ⑶告訴人b○○存款人收執聯影本2份(見偵3633卷二第241至243頁) ⑷告訴人b○○與被告對話紀錄截圖1份(見偵3633卷二第245至255頁) 11 【附表一編號11告訴人玄○○】 ⑴113.04.08警詢中之證述(見偵3633卷二第257至265頁) ⑵告訴人玄○○現金投資入股契約書影本2份、合約書影本1份(見偵3633卷二第275至278頁) ⑶告訴人玄○○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份、匯款委託書影本3份、匯款紀錄5份、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照片1張(見偵3633卷二第279至285頁) ⑷告訴人玄○○與被告對話紀錄截圖1份(見偵3633卷二第287至307頁) 12 【附表一編號12告訴人H○○】 ⑴113.04.15警詢中之證述(見偵3633卷二第309至312頁) ⑵告訴人H○○入股合約書影本2份、合約書影本1份、本票影本1份(見偵3633卷二第321至329頁) ⑶告訴人H○○存摺內頁影本1份(見偵3633卷二第331頁) 13 【附表一編號13告訴人Z○○】 ⑴113.04.13警詢中之證述(見偵3633卷三第3至13頁) ⑵告訴人Z○○與被告對話紀錄文字檔1份(見偵3633卷三第31至57頁) ⑶告訴人Z○○計算筆記1份(見偵3633卷三第59頁) 14 【附表一編號14告訴人辛○○】 ⑴113.04.12警詢中之證述(見偵3633卷三第61至69頁) ⑵告訴人辛○○投資協議合約書影本1份(見偵3633卷三第79頁) ⑶告訴人辛○○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影本1份(見偵3633卷三第81頁) ⑷告訴人辛○○與被告對話紀錄截圖1份(見偵3633卷三第83至101頁) 15 【附表一編號15告訴人E○○】 ⑴113.04.14警詢中之證述(見偵3633卷三第103至111頁) ⑵113.04.18警詢中之證述(見偵3633卷三第121至131頁) ⑶告訴人E○○優生雙語幼兒學校合股合約書影本1份、優生雙語幼兒園合股合約書影本1份(見偵3633卷三第133至143頁) ⑷告訴人E○○投資N○○明細1份(見偵3633卷三第145頁) ⑸告訴人E○○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2份、匯款紀錄11份(見偵3633卷三第147至167頁) ⑹告訴人E○○存摺內頁影本26份、入戶匯款紀錄3份(見偵3633卷三第169至225頁) ⑺告訴人E○○計算筆記2份(見偵3633卷三第227至229頁) 16 【附表一編號16告訴人k○○】 ⑴113.04.07警詢中之證述(見偵3633卷四第3至9頁) ⑵告訴人k○○現金投資入股契約書影本1份、本票影本1份(見偵3633卷四第19、23頁) ⑶告訴人k○○國內匯款申請書回條影本1份(見偵3633卷四第21頁) ⑷告訴人k○○與被告對話紀錄截圖1份(見偵3633卷四第25至193頁) 17 【附表一編號17告訴人q○○】 ⑴113.04.16警詢中之證述(見偵3633卷四第195至203頁) ⑵告訴人q○○計算筆記1份(見偵3633卷四第213頁) ⑶告訴人q○○現金投資入股契約書影本7份、本票影本6份(見偵3633卷四第215至228頁) ⑷告訴人q○○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份、嚴金鴻(告訴人q○○之弟)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3份、嚴金鴻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影本1份、告訴人q○○存摺內頁影本1份、告訴人q○○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影本1份(見偵3633卷四第229至241頁) ⑸告訴人q○○與被告對話紀錄截圖1份(見偵3633卷四第243至279頁) 18 【附表一編號18告訴人子○○】 ⑴113.04.16警詢中之證述(見偵3633卷四第281至293頁) ⑵告訴人子○○現金投資入股契約書影本2份(見偵3633卷四第303至305頁) ⑶告訴人子○○與被告對話紀錄截圖1份(見偵3633卷四第307至317頁) ⑷告訴人子○○國內(跨行)匯款交易明細影本1份、匯款紀錄2份(見偵3633卷四第319頁) ⑸股權讓售合約書翻拍照片(見偵3633卷四第321頁) 19 【附表一編號19告訴人D○○】 ⑴113.04.15警詢中之證述(見偵3633卷四第323至327頁) ⑵溫志明(告訴人D○○配偶)現金投資入股契約書影本2份(見偵3633卷四第335至337頁) ⑶告訴人D○○與被告對話紀錄截圖1份(見偵3633卷四第339至341頁) ⑷温秀玲(告訴人D○○大姑)存款人收執聯影本1份(見偵3633卷四第343頁) ⑸監視器影像截圖1份(見偵3633卷四第345頁) 20 【附表一編號20告訴人V○○】 ⑴113.04.14警詢中之證述(見偵3633卷四第347至351頁) ⑵告訴人V○○現金投金入股契約書影本3份(見偵3633卷四第353、357、359頁) ⑶告訴人V○○與被告對話紀錄截圖1份(見偵3633卷四第355頁) ⑷告訴人V○○網銀明細1份(見偵3633卷四第357頁) ⑸告訴人V○○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影本1份(見偵3633卷四第359頁) 21 【附表一編號21告訴人宙○○】 ⑴113.04.14警詢中之證述(見偵3633卷四第361至365頁) ⑵告訴人宙○○現金投資入股契約書影本2份(見偵3633卷四第367至369頁) 22 【附表一編號22告訴人己○○】 ⑴113.04.11警詢中之證述(見偵3633卷五第3至6頁) ⑵113.04.18警詢中之證述(見偵3633卷五第15至25頁) ⑶告訴人己○○合股合約書影本2份、優生雙語幼兒學校合股合約書影本1份、優生幼兒學校合股合約書影本1份(見偵3633卷五第27至33頁) ⑷告訴人己○○與被告對話紀錄截圖1份(見偵3633卷五第35至75頁) 23 【附表一編號23告訴人m○○】 ⑴113.04.13警詢中之證述(見偵3633卷五第77至80頁) ⑵113.04.17警詢中之證述(見偵3633卷五第89至103頁) ⑶告訴人m○○投資暨隱名合夥契約書影本1份、借據影本1份、本票影本1份、公證書正本暨補充協議書影本1份、公證書正本暨協議書影本1份(見偵3633卷五第105至117、145至159頁) ⑷葉才銘(告訴人m○○配偶)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5份、存摺類存款憑條影本2份、存摺類取款憑條影本1份、賴玄明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份、告訴人m○○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4份(見偵3633卷五第119至143頁) ⑸偽造之優生教育機構股權讓售合約書影本1份(見偵3633卷五第163至179頁) ⑹葉才銘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1份(見偵3633卷五第181至259頁) 24 【附表一編號24告訴人午○○】 ⑴113.04.15警詢中之證述(見偵3633卷五第261至263頁) ⑵113.04.17警詢中之證述(見偵3633卷五第265至273頁) ⑶告訴人午○○合約書影本1份(見偵3633卷五第283頁) ⑷告訴人午○○匯款申請書影本2份(見偵3633卷五第285頁) ⑸告訴人午○○與被告對話紀錄截圖1份(見偵3633卷五第287至299頁) 25 【附表一編號25告訴人壬○○】 ⑴113.04.15警詢中之證述(見偵3633卷五第301至303頁) ⑵告訴人壬○○存摺內頁影本1份、存款人收執聯影本1份(見偵3633卷五第305至309頁) ⑶告訴人壬○○與被告對話紀錄截圖1份(見偵3633卷五第309至319頁) 26 【附表一編號26告訴人p○○】 ⑴113.04.16警詢中之證述(見偵3633卷六第3至7頁) ⑵告訴人p○○合股合約書影本4份(見偵3633卷六第17至23頁) ⑶告訴人p○○投資現金交付紀錄1份(見偵3633卷六第25至27頁) ⑷告訴人p○○領取股利紀錄1份(見偵3633卷六第29至31頁) ⑸告訴人p○○替被告匯款紀錄1份(見偵3633卷六第33至37頁) 27 【附表一編號27告訴人酉○○】 ⑴113.04.17警詢中之證述(見偵3633卷六第39至47頁) ⑵告訴人酉○○投資合約書影本1份(見偵3633卷六第57至59頁) ⑶告訴人酉○○匯款申請書影本1份(見偵3633卷六第61頁) ⑷告訴人酉○○存摺內頁影本2份、陳園長利息入帳1份、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影本1份(見偵3633卷六第63至69、101至115頁) ⑸告訴人酉○○與被告對話紀錄截圖1份(見偵3633卷六第71至99頁) 28 【附表一編號28告訴人未○○】 ⑴113.04.17警詢中之證述(見偵3633卷六第117至127頁) ⑵告訴人未○○匯款回條聯影本4份、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2份、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影本1份(見偵3633卷六第137至149頁) ⑶告訴人未○○與被告對話紀錄截圖1份(見偵3633卷六第151至163頁) 29 【附表一編號29告訴人h○○】 ⑴113.04.17警詢中之證述(見偵3633卷六第177至183頁) ⑵被害人h○○現金投資入股契約書影本1份(見偵3633卷六第193頁) ⑶被害人h○○與被告對話紀錄截圖1份(見偵3633卷六第195至205頁) ⑷被害人h○○網銀明細1份(見偵3633卷六第207頁) 30 【附表一編號30告訴人戊○○】 ⑴113.04.17警詢中之證述(見偵3633卷六第209至211頁) ⑵告訴人戊○○網銀交易明細3份、存摺內頁影本1份(見偵3633卷六第231至243頁) ⑶告訴人戊○○與被告對話紀錄截圖1份(見偵3633卷六第245至258頁) 31 【附表一編號31告訴人G○○】 ⑴113.04.16警詢中之證述(見偵3633卷六第259至264頁) ⑵告訴人G○○優生雙語幼兒學校股份合股合約書影本2份(見偵3633卷六第269至271頁) ⑶告訴人G○○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份、存款人收執聯影本1份(見偵3633卷六第273至275頁) ⑷告訴人G○○與被告對話紀錄截圖1份、被告邀約入股之文字紀錄影本1份(見偵3633卷六第277至321頁) 32 【附表一編號32告訴人F○○】 ⑴113.04.17警詢中之證述(見偵3633卷七第3至9頁) ⑵告訴人F○○現金投資入股契約書影本3份(見偵3633卷七第19至23頁) ⑶告訴人F○○與被告對話紀錄截圖1份(見偵3633卷七第25至121頁) 33 【附表一編號33告訴人e○○】 ⑴113.04.17警詢中之證述(見偵3633卷七第123至131頁) ⑵告訴人e○○現金投資入股契約書影本5份(見偵3633卷七第141至149頁) ⑶告訴人e○○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份、存摺內頁影本3份、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份、存款人收執聯影本1份、電子序時帳作業影本1份(見偵3633卷七第151至163頁) ⑷告訴人e○○計算筆記1份、存摺內頁影本4份、收支資料影本2份(見偵3633卷七第165至175頁) ⑸告訴人e○○與被告對話紀錄截圖1份(見偵3633卷七第177至211頁) 34 【附表一編號34告訴人亥○○】 ⑴113.04.16至17警詢中之證述(見偵3633卷七第213至215頁) ⑵告訴人亥○○投資協議合約書影本1份(見偵3633卷七第217至219頁) ⑶優生教育機構讓售合約書(見偵3633卷七第221至231頁) ⑷告訴人林彦均匯款申請書影本1份、臺幣交易明細查詢影本1份、存摺內頁影本1份(見偵3633卷七第233至237頁) ⑸被告Facebook貼文截圖1份、告訴人亥○○與被告對話紀錄截圖1份(見偵3633卷七第239至247頁) 35 【附表一編號35告訴人l○○】 ⑴113.04.17警詢中之證述(見偵3633卷七第249至267頁) ⑵113.04.17警詢中之證述(見偵3633卷七第269至271頁) ⑶告訴人l○○計算筆記7份(見偵3633卷七第281至293頁) ⑷n○○(告訴人l○○之姐)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1份、告訴人l○○匯款回條聯影本8份、陳瑞氣(告訴人l○○之母)匯款申請書影本1份、陳瑞氣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份(見偵3633卷七第295至317) ⑸告訴人l○○與被告對話紀錄截圖1份(見偵3633卷七第319至370頁) 36 【附表一編號36告訴人g○○】 ⑴113.04.16警詢中之證述(見偵3633卷八第3至13頁) ⑵告訴人g○○現金投資入股契約書影本1份(見偵3633卷八第23頁) ⑶股權讓售合約書(見偵3633卷八第25頁) ⑷告訴人g○○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影本4份(見偵3633卷八第27至33頁) ⑸告訴人g○○存摺內頁影本3份(見偵3633卷八第35至39頁) ⑹告訴人g○○與被告對話紀錄截圖1份(見偵3633卷八第41至189頁) ⑺告訴人g○○之陳述意見狀(見原審卷一第91頁) 37 【附表一編號37告訴人n○○】 ⑴113.04.17警詢中之證述(見偵3633卷八第191至199頁) ⑵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台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回條各1份(見偵3633卷八第209至211頁) ⑶告訴人n○○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1份、國內匯款申請書回條影本1份(見偵3633卷八第211至213頁) ⑷告訴人n○○存摺內頁影本6份(見偵3633卷八第215至227頁) ⑸告訴人n○○與被告對話紀錄截圖1份(見偵3633卷八第229至259頁) 38 【附表一編號38告訴人X○○】 ⑴113.04.17警詢中之證述(見偵3633卷八第261至271頁) ⑵告訴人X○○投資協議合約書影本1份(見偵3633卷八第281至282頁) ⑶告訴人X○○存款人收執聯影本2份、臺幣活存交易明細查詢影本4份、網銀交易明細1份(見偵3633卷八第285、329至339頁) ⑷告訴人X○○與被告對話紀錄截圖1份(見偵3633卷八第287至327頁) 39 【附表一編號39告訴人M○○】 ⑴113.04.17警詢中之證述(見偵3633卷九第3至13頁) ⑵被害人M○○合約書影本2份(見偵3633卷九第25至27頁) ⑶被告邀約入股之紙條(見偵3633卷九第29頁) ⑷被害人M○○存摺類存款憑條影本1份、匯出匯款憑證影本2份(見偵3633卷九第31至35頁) ⑸被害人M○○與被告對話紀錄截圖1份(見偵3633卷九第37至217頁) 40 【附表一編號40告訴人地○○】 ⑴113.04.17警詢中之證述(見偵3633卷九第219至223頁) ⑵113.04.20警詢中之證述(見偵3633卷九第225至233頁) ⑶被害人地○○轉匯給告訴人Y○○之存款人收執聯、存摺內頁影本及匯款紀錄(見偵3633卷九第235、241至251頁) ⑷優生教育機構入股合約書及股權讓售合約書(見偵3633卷九第237至239頁) ⑸被害人地○○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1份(見偵3633卷九第253至311頁) 41 【附表一編號41告訴人Y○○】 ⑴113.04.17警詢中之證述(見偵3633卷九第313至321頁) ⑵告訴人Y○○投資合約書影本1份(見偵3633卷九第323頁) ⑶告訴人Y○○與證人地○○對話紀錄截圖1份、證人地○○郵局存摺影本3份、華南銀行活期性存款存款憑條影本1份、轉帳紀錄1份、土地銀行存摺影本2份(見偵3633卷九第325至349頁) 42 【附表一編號42告訴人o○○】 ⑴113.04.17警詢中之證述(見偵3633卷九第351至359頁) ⑵告訴人o○○現金投資入股契約書影本1份(見偵3633卷九第369頁) ⑶告訴人o○○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6份(見偵3633卷九第371至381頁) ⑷告訴人o○○與被告對話紀錄截圖1份(見偵3633卷九第383至437頁) 43 【附表一編號43告訴人卯○○】 ⑴113.04.17警詢中之證述(見偵3633卷十第3至15頁) ⑵113.04.17警詢中之證述(見偵3633卷十第21至33頁) ⑶113.04.20警詢中之證述(見偵3633卷十第35至41頁) ⑷告訴人卯○○現金投資入股契約書影本20份(見偵3633卷十第43至83頁) ⑸股權讓售合約書(見偵3633卷十第85至89頁) ⑹告訴人卯○○存摺內頁影本9份(見偵3633卷十第91至107頁) ⑺告訴人卯○○與被告對話紀錄截圖1份(見偵3633卷十第109至113頁) 44 【附表一編號44告訴人宇○○】 ⑴113.04.13警詢中之證述(見偵3633卷十第115至121頁) ⑵113.04.19警詢中之證述(見偵3633卷十第131至135頁) ⑶告訴人宇○○現金投資入股契約書影本4份(見偵3633卷十第137至145頁) ⑷告訴人宇○○存摺內頁影本3份、網銀交易明細6份(見偵3633卷十第147至163頁) ⑸杜麗秀(告訴人宇○○之女)存摺內頁影本4份(見偵3633卷十第165至173頁) ⑹告訴人宇○○與被告對話紀錄截圖1份(見偵3633卷十第175至233頁) 45 【附表一編號45告訴人L○○】 ⑴113.04.15警詢中之證述(見偵3633卷十第235至241) ⑵告訴人L○○優生雙語幼兒學校合股合約書影本1份(見偵3633卷十第251) ⑶告訴人L○○合約書影本1份(見偵3633卷十第253) ⑷告訴人L○○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3份(見偵3633卷十第255至261) ⑸告訴人L○○與被告對話紀錄截圖1份(見偵3633卷十第263至271) 46 【附表一編號46告訴人i○○】 ⑴113.04.13警詢中之證述(見偵3633卷十第273至275頁) ⑵告訴人i○○投資協議合約書影本1份(見偵3633卷十第281至282頁) ⑶告訴人i○○與被告對話紀錄截圖1份(見偵3633卷十第284至307頁) 47 【附表一編號47告訴人丑○○】 ⑴113.04.14警詢中之證述(見偵3633卷十第309至311頁) ⑵告訴人丑○○現金投資入股契約書影本5份(見偵3633卷十第313至321頁) ⑶告訴人丑○○與被告對話紀錄截圖1份(見偵3633卷十第323至331頁) 48 【附表一編號48告訴人T○】 ⑴113.04.15警詢中之證述(見偵7947卷第25至27頁) ⑵113.04.17警詢中之證述(見偵7947卷第29至30頁) ⑶告訴人T○現金投資入股契約書影本1份(見偵7947卷第37頁) ⑷告訴人T○客戶收執聯影本5份、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2份、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影本6份(見偵7947卷第39至57頁) ⑸告訴人T○與被告對話紀錄截圖1份(見偵7947卷第59至79頁) ⑹告訴人T○存摺內頁影本1份(見偵7947卷第81頁) ⑺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7947卷第133頁) ⑻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建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7947卷第135至137頁) ⑼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7947卷第139至151頁) ⑽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建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7947卷第153頁) ⑾桃圜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建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7947卷第155頁) ⑿告訴人T○提供之郵局存簿內頁明細(見偵3633卷十二第277至287頁) 49 【附表一編號49被害人P○○】 ⑴113.04.18警詢中之證述(見偵9398卷一第81至89頁) ⑵113.08.24警詢中之證述(見偵9398卷一第5至7頁) ⑶被害人P○○之存摺封面與內頁影本(見偵9398卷一第99至101頁) ⑷被害人P○○與被告對話紀錄截圖1份(見偵9398卷一第103至110頁) 50 【附表一編號50被害人f○○】 ⑴113.04.18警詢中之證述(見偵9398卷一第111至115頁) ⑵113.08.24警詢中之證述(見偵9398卷一第11至13頁) ⑶被害人f○○之存摺封面與內頁影本(見偵9398卷一第125至131頁) ⑷被害人f○○與被告對話紀錄截圖1份(見偵9398卷一第133至195頁) 51 【附表一編號51告訴人甲○○、戌○○】 ⑴113.04.30警詢中之證述(告訴人甲○○,見偵9398卷一第197至203頁) ⑵現金投資入股契約書(見偵9398卷一第213頁) ⑶網路銀行匯款紀錄截圖1份(見偵9398卷一第215至251頁) ⑷告訴人甲○○與被告對話紀錄文字檔1份(見偵9398卷一第253至315頁) ⑸113.04.23警詢中之證述(告訴人戌○○,見偵9398卷一第347至348頁) ⑹113.04.23警詢中之證述(告訴人甲○○,見偵9398卷一第349至352頁) ⑺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9398卷一第353至354頁) ⑻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苑裡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9398卷一第355頁) ⑼匯款紀錄截圖及對話頁面翻拍照片(見偵9398卷一第357至359頁) ⑽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偵查隊公務電話紀錄表113年10月16日15時10分,受話人:甲○○(見偵12205卷一第183頁) ⑾臺灣苗栗地方法院電話紀錄表113年11月22日,受話人甲○○;113年11月25日,受話人陳俊宏偵查佐(見原審卷一第321、323頁) 52 【附表一編號52告訴人寅○○】 ⑴113.04.18警詢中之證述(見偵9398卷一第317至319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9398卷一第321至322頁) ⑶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新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9398卷一第323至328頁) ⑷土地銀行存摺類存款憑條、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彰化銀行存款憑條、左營新莊仔郵局存款人收執聯各1份(見偵9398卷一第331至345頁) ⑸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偵查隊公務電話紀錄表113年10月16日15時25分,受話人:寅○○(見偵12205卷一第185頁) 53 【附表一編號53被害人U○○】 ⑴113.05.11警詢中之證述(見偵9398卷一第361至367頁) ⑵計算筆記1份(見偵9398卷一第373至383頁) ⑶存摺內頁影本1份(見偵9398卷一第385至389、415至421頁) ⑷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收據、臺灣土地銀行存摺類存款憑條各1份(見偵9398卷一第391至397頁) ⑸被害人U○○與被告對話紀錄截圖1份(見偵9398卷一第399至411、423至429頁) ⑹優生幼兒園公告影本1份(第413頁) 54 【附表一編號54告訴人辰○○】 ⑴113.05.24警詢中之證述(見偵9398卷二第3至5頁) ⑵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1份(見偵9398卷二第11頁) ⑶現金入股契約書1份(見偵9398卷二第13頁) ⑷告訴人辰○○與被告對話紀錄截圖1份(見偵9398卷二第15至25頁) 55 【附表一編號55告訴人j○○】 ⑴113.04.28警詢中之證述(見偵9398卷二第27至35頁) ⑵現金投資入股契約書影本3份、優生教育機構入股合約書2份及優生教育機構讓售合約書影本1份(見偵9398卷二第41至87頁) ⑶匯款紀錄1份(見偵9398卷二第89至105頁) ⑷國泰銀行帳號查詢記錄1份、兆豐銀行帳號查詢記錄1份(見偵9398卷二第107至155頁) ⑸告訴人j○○與被告對話紀錄截圖1份(見偵9398卷二第157至227頁) 56 【附表一編號56告訴人A○○】 ⑴113.04.18警詢中之證述(見偵9398卷二第229至231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9398卷二第233至235頁) ⑶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扃通霄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9398卷二第237至241頁) ⑷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9398卷二第243至245頁) ⑸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份(見偵9398卷二第247至249頁) ⑹現金投資入股契約書1份(見偵9398卷二第251頁) ⑺告訴人徐啓珉配偶張人元與被告對話紀錄截圖1份(見偵9398卷二第253至275頁) 57 【附表一編號57告訴人I○○】 ⑴113.04.16警詢中之證述(見偵9398卷二第279至285頁) ⑵113.04.21警詢中之證述(見偵9398卷二第287至289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9398卷二第299至301頁) ⑷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中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9398卷二第303至309頁) ⑸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9398卷二第311至319頁) ⑹優生詐欺吸金案整理資料(見偵9398卷二第321頁) ⑺現金簽收單1份(見偵9398卷二第323頁) ⑻現金投資入股契約書影本9份(見偵9398卷二第325至341頁) ⑼告訴人I○○與被告對話紀錄截圖1份(見偵9398卷二第347至407頁) 58 【附表一編號58被害人癸○○】 ⑴113.04.18警詢中之證述(見偵9398卷二第409至413頁) ⑵投資金額匯入匯出整理資料1份(見偵9398卷二第421頁) ⑶存摺內頁影本、彰化銀行多幣別帳號存款交易查詢表、彰化銀行匯款申請書、彰化銀行現金支出傳票、彰化銀行抵銷存款指示單、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影本各1份(見偵9398卷二第425至459頁) 59 【附表一編號59告訴人丁○○】 ⑴113.04.17警詢中之證述(見偵12205卷一第75至83頁) ⑵113.04.22警詢中之證述(見偵12205卷一第89至95頁) ⑶現金投資入股契約書2張(見偵12205卷一第97至99頁) ⑷存摺內頁影本3張(見偵12205卷一第101、107至109頁) ⑸永豐銀行收執聯1張(見偵12205卷一第103頁) ⑹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1張(見偵12205卷一第105頁) ⑺對話紀錄截圖12張(見偵12205卷一第111至121頁) 60 【附表一編號60告訴人乙○○】 ⑴113.04.17警詢中之證述(見偵12205卷一第51至55頁) ⑵114.02.06偵查中之證述(見偵12205卷一第303至307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12205卷一第57至59頁) ⑷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旗尾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12205卷一第61至65頁) ⑸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3張(見偵12205卷一第67至71頁) ⑹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旗尾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12205卷一第73頁) ⑺告訴人乙○○114年2月6日當庭手寫匯入匯出明細(見偵12205卷一第315頁) 61 【附表一編號61被害人丙○○】 ⑴114.01.10偵查中之證述(見偵12205卷一第269至272頁) ⑵現金投資入股契約書(見偵3633卷十一第161頁) ⑶114年1月10日當庭庭呈對話紀錄截圖556張(見偵12205卷三第5至560頁) 62 【附表一編號62被害人庚○○】 ⑴114.02.18偵查中之證述(見偵12205卷一第347至349頁) ⑵現金投資入股契約書2張(見偵12205卷一第353至355頁) ⑶匯款明細1張(見偵12205卷一第357頁) ⑷對話紀錄截圖69張(見偵12205卷一第359至495頁) 63 【附表一編號63被害人d○○】 ⑴114.02.18偵查中之證述(見偵12205卷二第9至11頁) ⑵現金投資入股契約書1張(見偵12205卷二第15頁) ⑶匯款明細1張(見偵12205卷二第17頁) ⑷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張(見偵12205卷二第19頁) 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1張(見偵12205卷二第21頁) ⑹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3張(見偵12205卷二第23至27頁) 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4張(見偵12205卷二第29至35頁) ⑻對話紀錄截圖48張(見偵12205卷二第37至59頁) 64 【附表一編號64被害人B○○】 ⑴114.02.18偵查中之證述(見偵12205卷二第67至69頁) ⑵邱惠苹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2張(見偵12205卷二第73至75頁) ⑶對話紀錄截圖48張(見偵12205卷二第79至126頁) ⑷現金投資入股契約書(見偵3633卷十一第163頁) 65 【附表一編號65被害人張佳艶】 ⑴114.02.18偵查中之證述(見偵12205卷二第133至135頁) ⑵告訴人C○○114年2月18日當庭提出之交易明細及對話紀錄截圖75張(見偵12205卷二第139至221頁) ⑶現金投資入股契約書(見偵3633卷十一第109至185頁) ⑷C○○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見偵3633卷十一第167頁) 66 【附表一編號66被害人R○○】 ⑴114.02.18偵查中之證述(見偵12205卷二第229至231頁) ⑵告訴人R○○114年2月18日當庭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36張(見偵12205卷二第235至246頁) ⑶存款人收執聯1張(見偵3633卷十一第171頁) ⑷投資協議合約書(見偵3633卷十一第169、173至174頁) 67 【附表一編號67被害人c○○】 ⑴114.02.18偵查中之證述(見偵12205卷二第253至255頁) ⑵現金投資入股契約書1張(見偵12205卷二第259頁) ⑶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1張(見偵12205卷二第261頁) ⑷匯款明細1張(見偵12205卷二第263頁) ⑸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3張(見偵12205卷二第265至269頁) ⑹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2張(見偵12205卷二第271頁) ⑺平鎮金陵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9張(見偵12205卷二第273至289頁) ⑻交易明細及對話紀錄截圖49張(見偵12205卷二第291至315頁) 68 【搜索、扣押程序文件(含扣押物照片)】 ⑴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見偵3633卷十一第55頁) ⑵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搜索、扣押筆錄(見偵3633卷十一第57至59頁) ⑶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3633卷十一第60頁) ⑷本院113年聲搜字第267號搜索票影本(見偵3633卷十一第63至64頁) ⑸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搜索扣押筆錄(見偵3633卷十一第65至67頁) ⑹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3633卷十一第68至69頁) ⑺本院113年聲搜字第267號搜索票影本(見偵3633卷十一第71至72頁) ⑻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搜索扣押筆錄(見偵3633卷十一第73至75頁) ⑼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3633卷十一第76頁) ⑽數位證物勘察採證同意書(見偵3633卷十一第79至81頁) ⑾查扣證物照片(見偵3633卷十二第233至239頁) 69 【被告偽造之文書與簽立之契約等文件(含偽造印文圖樣)】 ⑴優生教育機構入股合約書影本(立約日109.12.04<有用印>,見偵3633卷十一第83至86頁) ⑵優生教育機構入股合約書影本(立約日110.02.26<有用印A版>,見偵3633卷十一第87至91頁) ⑶優生教育機構入股合約書影本(立約日109.09.10<無用印>,見偵3633卷十一第93至96頁) ⑷優生教育機構入股合約書影本(立約日111.10.15<無用印>,見偵3633卷十一第97至102頁) ⑸股權讓售合約書影本(立約日110.03.30<無用印>,見偵3633卷十一第103至106) ⑹優生教育機構入股合約書影本(立約日111.05.13<有用印>,見偵3633卷十一第107頁) ⑺現金投資入股契約書、合股合約書、投資協議合約書、(短期)投資協議合約書、合夥協議書、投資暨隱名合夥契約書、借據(見偵3633卷十一第109至127、135至187頁) ⑻優生教育機構入股合約書影本(立約日110.02.26<有用印B版>,見偵3633卷十一第129至133頁) ⑼投資退款證明書影本(見偵3633卷十一第189至227頁) ⑽星展銀行清償證明影本(見偵3633卷十一第229頁) ⑾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償證明影本(見偵3633卷十一第231頁) ⑿優生幼兒園印文及黃○○之印文圖樣(見偵3633卷十一第241頁) ⒀星展銀行清償證明翻拍照片(見偵3633卷十一第365頁) ⒁投資退款證明書翻拍照片(見偵3633卷十一第366、368至384頁) ⒂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償證明翻拍照片(見偵3633卷十一第367頁) ⒃證物認領保管單(見偵3633卷十二第209頁) ⒄優生幼兒園日南校關防2顆、優生幼兒園便章1顆、優生幼兒園發票章2顆、優生幼兒園園長章1顆及黃○○印鑑章1顆、優生幼兒園通霄校關防1顆、優生幼兒園統編章1顆之印文圖樣(見偵3633卷十二第210至211頁) 70 【檢警見偵查文書】 ⑴對話紀錄截圖(見偵3633卷十一第243至297頁) ⑵警製被告涉嫌詐欺及銀行法案被害人一覽表(見偵3633卷十一第325至363頁) ⑶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113年4月30日金徵(業)字第1130003369號函及函附被告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見偵3633卷十二第105至117頁) 71 【被告提供之文書】 ⑴被告提出之佑芯身心診所診斷證明書(見偵3633卷十一第45頁) ⑵被告113年4月10日提供之名單(見偵3633卷十一第311至317頁) ⑶被告113年4月25日提供之統整資料名單及手寫統計名單與帳目(見偵3633卷十二第19至71頁) 72 【帳戶交易明細】 ⑴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5至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見偵9398卷三第123至268頁) ⑵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700至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見偵9398卷三第269至313頁) ⑶彰化銀行帳號009至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見偵9398卷三第315至363頁)附表三: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扣案地點 卷證出處 1 ASUS牌筆電1台 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706室(執行時間:113年4月25日6時40分起至6時52分止、受執行人:陳婉婷)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見偵3633卷十一第55至61頁) 2 三星牌手機2支 ⑴三星智慧型手機1支(GalaxyS22+) ⑵三星智慧型手機1支(GalaxyA50) 1.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706室(執行時間:113年4月25日6時40分起至6時52分止、受執行人:陳婉婷) 2.警方於113年4月17日22時29分許,經m○○自願提出三星智慧型手機1支(GalaxyA50) 1.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見偵3633卷十一第55至61頁) 2.證人即告訴人m○○113年4月17日警詢筆錄(見偵3633卷五第89至103頁) 3 優生教育機構入股合約書6份 苗栗縣○○鎮○○里○○000○00號(執行時間:113年4月25日8時10分起至9時10分止、受執行人:陳婉婷) 苗栗地院113年4月23日113年聲搜字第267號搜索票、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見偵3633卷十一第63至70頁) 4 現金投資入股契約書30份 苗栗縣○○鎮○○里○○000○00號(執行時間:113年4月25日8時10分起至9時10分止、受執行人:陳婉婷) 苗栗地院113年4月23日113年聲搜字第267號搜索票、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見偵3633卷十一第63至70頁) 5 借據1份 苗栗縣○○鎮○○里○○000○00號(執行時間:113年4月25日8時10分起至9時10分止、受執行人:陳婉婷) 苗栗地院113年4月23日113年聲搜字第267號搜索票、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見偵3633卷十一第63至70頁) 6 「N○○」私章1顆 苗栗縣○○鎮○○里○○000○00號(執行時間:113年4月25日8時10分起至9時10分止、受執行人:陳婉婷) 苗栗地院113年4月23日113年聲搜字第267號搜索票、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見偵3633卷十一第63至70頁)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