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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金上訴字第 236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36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莊博泓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1日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364號民國115年3月31日所宣示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應執行有期徒」之記載,均更正為「應執行有期徒刑」。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364號民國115年3月31日所宣示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應執行有期徒」之記載均顯係「應執行有期徒刑」之誤寫,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林清鈞法 官 蘇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捷菡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