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125號原 告 施力鳴被 告 阮楷懿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後附「刑事起訴狀與附帶民事起訴狀」(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幫助一般洗錢等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3063號判決無罪,經檢察官提起上訴後,由本院以114年度金上訴字第565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又其假執行之聲請因已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另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依法無須徵收裁判費,爰不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附此說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法 官 劉麗瑛法 官 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宜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