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232號原 告 廖仁松被 告 王宥駿上列原告因本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21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於本院繫屬之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21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又上開刑事案件,前經原審法院判決被告無罪,復經本院駁回上訴。茲因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本院附民卷第11頁),爰依法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莊 深 淵
法 官 楊 文 廣法 官 林 美 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董 怡 湘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