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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侵上訴字第 16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15年度侵上訴字第1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秉澤選任辯護人 張宸浩律師

陳恪勤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侵訴字第177號中華民國114年8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924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宣告刑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A01處有期徒刑參年。

理 由

壹、本院審理範圍:按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上訴人即被告A01(下稱被告)於本院言明僅就「量刑部分」提起上訴,有本院審判筆錄、撤回上訴聲請書足憑(本院卷第128-129、133頁),依前述說明,本院僅就原審判決關於被告之量刑妥適與否進行審理,至於其他部分,則非本院審查範圍,先予指明。

貳、被告上訴理由:被告坦承犯行,並與代號A000000000003號女子(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以賠償新臺幣(下同)60萬元成立調解,並已給付完畢,被告深刻反省自身行為,對造成A女身心困擾及傷害,愧疚不安,犯後態度已有改善,請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並給予緩刑之宣告等語。

參、撤銷原判決之刑及本院宣告量刑之理由:

一、原審認為被告犯罪事證明確,因此判處被告有期徒刑3年10月,雖然有其依據,然而:原判決未及審酌於本院審理期間,被告與A女以賠償新臺幣(下同)60萬元成立調解,並已給付完畢,犯後態度已有改善,原審科刑未為此部分評價,量刑自有未當。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量刑之違失,為有理由,應就原判決之量刑撤銷改判。

二、是否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及宣告緩刑:刑法第59條立法說明指出:該條所謂「犯罪之情狀可憫恕」,本係指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以及其他一切與犯罪有關之情狀之結果,認其犯罪足堪憫恕者而言。依實務上見解,必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縱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依據原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及罪名,被告所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法定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係屬法律所處罰之重罪,雖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已與A女以賠償60萬元成立調解,並已給付完畢A女達成以賠償60萬元,並業已給付等情,有本院調解筆錄、○○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在卷足憑(本院卷第105-106、109頁),可徵其有彌補所造成之損害,稍有悔悟之心。然本院審酌被告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時,始終否認犯行,提起上訴時仍否認犯行,遲至與A女成立調解後,始坦承犯行,實難認其犯後態度良好,其與A女成立調解並賠償之情形,雖可作為量刑之審酌事項,但觀之其始終否認犯行之態度,其是否出於真誠之悔意或僅心存企求較輕刑期之僥倖,而與A女成立調解並賠償,即值啟疑;再參以A女與被告原為網友關係,且信任被告而答應帶領被告至汽車旅館,A女對被告所為深感厭惡,於原審審理時,A女猶表示無調解意願,有原審公務電話紀錄表可查(原審卷第393頁),顯見被告所為已造成A女身心傷害,危害A女對人之信賴、影響其後半生生命之和諧、社會治安與秩序,犯罪情節非輕,核其最低刑度與犯罪之情狀,衡諸社會一般人客觀標準,實難認其所為本案犯行客觀上已有引起一般同情之情事,自無刑法第59條規定之適用。被告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即難准許。另本案既判處有期徒刑3年,核與緩刑宣告要件不符,本院依法自不得宣告緩刑,附此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A女為網友,竟為滿足一己性慾,利用A女之信任,帶領其前往汽車旅館之際,伺機對於A女強制性交得逞,嚴重影響A女身體及心理之健全發展,被告未能尊重他人之性自主決定權,其犯罪所生危害不容小覷,惡性重大,應予嚴譴;且被告於偵查、原審否認犯行,遲至與A女成立調解後,始坦承犯行,於本院審理期間,被告與A女以賠償60萬元成立調解,並已給付完畢之犯後態度;再參以被告無前科紀錄(法院前案紀錄表參照)、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手段、與A女平日之關係、A女對本案之意見,及被告自陳○○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月收入約0萬元,○○,無子女,家庭經濟狀況正常(本院卷第130-13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欄第2項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仙杏提起公訴,檢察官A02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莊 深 淵

法 官 王 靖 茹法 官 楊 文 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翁 淑 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