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上易字第 122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15年度上易字第12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進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966號中華民國114年10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598號、114年度偵字第566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林進鑫部分撤銷。

林進鑫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第二審之審判,除第二審程序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亦為同法第364條所明定。

二、上訴人即被告林進鑫(下稱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經原審判處罪刑,被告不服原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第二審上訴,繫屬於本院。嗣被告於民國115年3月16日死亡,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本案經合法上訴後,被告於本院判決前死亡,依上開說明,自應為公訴不受理判決。原審未及審酌而對被告為有罪之實體判決,自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依法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並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詹雅萍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周 淡 怡法 官 黃 齡 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洪 玉 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