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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上易字第 756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15年度上易字第75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家偉 (已歿)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5年度易字第911號中華民國115年8月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5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0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第二審之審判,除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同法第364條亦有規定。

二、本案上訴人即被告林家偉(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於民國115年8月4日以115年度易字第911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罪刑在案,被告不服原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現由本院審理中。查被告已於115年9月14日死亡,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憑,依上開法律規定,被告合法上訴後死亡,自應為公訴不受理判決。原審未及審酌,所為被告有罪之實體判決即有未合,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雅 俐

法 官 林 清 鈞法 官 周 瑞 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華 鵲 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