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15年度上訴字第1449號上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峻昇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465號中華民國115年6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字第424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定應執行刑部分撤銷。
其他上訴(即關於各罪宣告刑上訴部分)駁回。
上開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壹、審判範圍: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案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期日明示僅就原判決之科刑部分提起上訴(見本院卷第95頁)。是本院以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及論罪為基礎,而僅就所處之刑進行審理,其餘檢察官未表明上訴部分,不在上訴範圍。
貳、本院之判斷:
一、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取財罪之法定刑為有期徒刑1年以上7年以下,原審既認被告所為並非輕微,卻僅量處有期徒刑1年2月至1年4月不等刑期,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均屬過輕,難收警惕之效等語。
二、上訴駁回(即宣告刑)部分:原審關於科刑之部分,先說明被告雖於偵查及審理中均自白洗錢、參與犯罪組織犯行,原應依洗錢防制法規定減輕其刑,然本案各次犯行係依想像競合規定均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為予適當評價,而於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審酌該減輕其刑事由等意旨,再就刑法第57條所定各款科刑輕重應審酌之事項,於理由欄內具體說明:審酌被告無視政府掃蕩詐欺犯罪決心,竟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而為本案各次犯行,所為造成告訴人等財產損失,並破壞社會秩序及社會成員間之互信基礎,亦妨害國家對於犯罪之追訴及處罰,實值非難,而其雖於偵查、審理中均坦認犯行,但未與告訴人等成立調解或賠償損害,再衡諸其分工情形、犯罪動機、手段、素行,暨自述之教育程度、工作、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有期徒刑1年4月、1年2月及1年2月。經核客觀上並無明顯濫權或失之過重之情形,亦未違反比例原則,核無違法或不當之處。從而,檢察官上訴請求改諭知較原審判決為重之宣告刑部分,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撤銷改判(即定應執行刑)部分:㈠原判決就被告所犯3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固非
無見。然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而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故定應執行刑時,除仍應就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為綜合判斷外,尤須參酌上開實現刑罰公平性,以杜絕僥倖、減少犯罪之立法意旨,為妥適之裁量。本件被告參與詐騙集團對告訴人等進行詐欺取財,侵害社會程度及影響層面較為嚴重,原判決宣告刑合併累計達3年8月,故於定刑時自不宜過輕,以免令被告產生責難過輕之僥倖心理。經對本案為整體評價後,原審僅定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顯然過輕,難謂符合罪刑相當原則,是檢察官執此指摘原判決關於定執行刑部分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審關於定應執行刑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㈡本院審酌被告所犯各罪之行為態樣、手段均係加入詐欺集團
,擔任取款車手角色,致使詐欺集團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得以遂行,侵害法益種類、罪質均屬相同,犯罪日期相近,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再考量各罪之整體犯罪非難評價、被告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並考量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各罪之法律目的,及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刑罰之內部界限,改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之應執行刑,以符合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亞筑提起公訴,檢察官莊佳瑋提起上訴,檢察官許景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邁 揚
法 官 許 冰 芬法 官 鍾 貴 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 德 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