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上訴字第15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SAEWANG SAENG選任辯護人 潘仲文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SAEWANG SAENG 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伍年肆月叁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SAEWANG SAENG (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 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5年1月30日執行羈押,至115年4月29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5年4月30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胡宜如法 官 陳宏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文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