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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上訴字第 106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上訴字第106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黎彥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黎彥昀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伍年拾月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黎彥昀(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同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未遂罪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防止其反覆實施同一犯罪,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15年7月14日執行羈押,至115年10月13日即將屆滿。

二、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經原審判處罪刑,再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尚未確定,本院於115年8月26日訊問被告及參酌檢察官意見,認羈押原因依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防止其反覆實施同一犯罪,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5年10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鏗普

法 官 黃齡玉法 官 何志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洪郁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