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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上訴字第 123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上訴字第123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任柏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5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114年度訴字第98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任柏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任柏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5年5月12日具狀提起第二審上訴,惟該刑事聲明上訴狀僅載稱:上訴人不服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988號判決,特於法定期間內就原判決之全部提起上訴,理由容後補等語,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且迄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揆諸前揭規定,爰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上訴。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鏗 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 玉 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