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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上訴字第 124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上訴字第124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葉健廷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羅曉婷選任辯護人 柯劭臻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蘇芯榆選任辯護人 蔡浩適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葉健廷、羅曉婷、蘇芯榆之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伍年拾月貳拾叁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葉健廷、羅曉婷、蘇芯榆(下合稱被告3人)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3人均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犯罪嫌疑重大,均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所犯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均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乃依上開規定,均自民國115年7月23日起執行羈押3月,上開期間即將於同年10月22日屆滿。

二、茲本院於115年10月13日訊問被告3人後,認其等均自白犯罪,並經原審各判處有期徒刑12年、12年3月、12年6月,犯罪嫌疑均屬重大,且其等有上開羈押原因之情況依然存在,並慮及國家審判權及刑罰執行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衡諸比例原則,認被告3人均仍有羈押之必要性,均應自115年10月23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莊 深 淵

法 官 劉 柏 駿法 官 林 美 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董 怡 湘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