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上訴字第271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蘇松柏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948號中華民國115年7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蘇松柏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蘇松柏(下稱被告)不服原審法院民國115年7月8日第一審判決(114年度訴字第948號),固於上訴期間之115年7月23日具狀提起上訴,惟其所提刑事上訴狀只記載「故今依法提出上訴,並此敘明。說明及理由:理由候補」等語,未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裁定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具體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莊 深 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三 軫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