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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上訴字第 2232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15年度上訴字第223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榮照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審金訴字第1056號中華民國115年7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字第658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均撤銷(不含沒收)。

上開撤銷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64條,上開規定於第二審之審判準用之。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張榮照(下稱被告)因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案件,經原判決論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刑,並諭知相關沒收後,被告不服原判決,明示僅就第一審判決量刑部分,於民國115年8月4日在法定期間內附具理由合法提起第二審上訴,而繫屬於本院。嗣被告於115年9月5日死亡,有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原審未及審酌此被告於原審判決後死亡之事實,依前開規定,即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不含沒收)均撤銷,並自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爲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雅晴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李 昇 蓉法 官 劉 麗 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敍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梁 棋 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