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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上訴字第 30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上訴字第30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BAN KHAC HIEP

(中文名:潘克協)選任辯護人 陳世川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BAN KHAC HIEP(中文名:潘克協)羈押期間,自民國115年6月17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BAN KHAC HIEP(中文名:潘克協)前經本院認為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且為逃逸外籍人士,居無定所,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5年3月17日執行羈押,至115年6月16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5年6月17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陳 淑 芳法 官 邱 顯 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江 秋 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