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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上訴字第 31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上訴字第31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NGUYEN VIET MANH(中文名:阮文孟)選任辯護人 李錫秋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NGUYEN VIET MANH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五年六月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NGUYEN VIET MANH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5年3月19日執行羈押,至同115年6月18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5年6月19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莊 深 淵

法 官 王 靖 茹法 官 楊 文 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翁 淑 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