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上訴字第31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NGUYEN VIET MANH(中文名:阮文孟)選任辯護人 李錫秋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NGUYEN VIET MANH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五年六月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NGUYEN VIET MANH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5年3月19日執行羈押,至同115年6月18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5年6月19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莊 深 淵
法 官 王 靖 茹法 官 楊 文 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翁 淑 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