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上訴字第53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政程選任辯護人 王彥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政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伍年肆月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黃政程(下稱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原審認為其該當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等罪名,經檢察官不服原審判決,認被告就傷害告訴人黃于榕部分應係犯殺人未遂罪暨其所犯各罪均應論以累犯加重其刑為由提起上訴,前經本院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0之1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5年1月8日執行羈押,至115年4月7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5年4月8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 馨 文
法 官 陳 茂 榮法 官 賴 妙 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 湘 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