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15年度上訴字第63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廖經本選任辯護人 鄭敦宇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978號中華民國115年4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20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廖經本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64條,上開規定於第二審之審判準用之。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廖經本(下稱被告)於原審為有罪判決後提起上訴,嗣於本院審理期間之民國115年9月10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原審未及審酌此被告於原審判決後死亡之事實,依前開法律規定,即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諭知公訴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爲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黃 佳 琪法 官 陳 淑 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金 珍 華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