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上訴字第 8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上訴字第89號具 保 人 游承澤被 告 巫俊鋒選任辯護人 李易哲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游承澤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具保人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上開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並應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巫俊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第一審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游承澤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該院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在卷可稽。然被告因違反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1項第4款接受科技設備監控之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0日依同條第4項規定,命警逕行拘提結果,未有所獲,並經本院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向本院報到,具保人及被告皆未到院,且被告查無在監在押情形,足認業已逃匿,依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簡婉倫法 官 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鄭淑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