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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上訴字第 969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15年度上訴字第96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莊柏翔

現另案於法務部○○○○○○○○○○ ○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謝尚修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印賢

籍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臺 中○○○○○○○○○)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

蔡世宏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倉盛選任辯護人 易帥君律師

陳珈容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璟鴻選任辯護人 陳婉寧律師(法扶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翁寀鈺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郭博益上 訴 人即 被 告 朱洺忠

住○○市○區○○街000號(臺中○○○ ○○○○○)選任辯護人 何旻霏律師(法扶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魏熒賢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郭博益上 訴 人即 被 告 劉育辰選任辯護人 施竣凱律師(法扶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尚禾

住○○市○里區○○路00巷00號 選任辯護人 張浚泓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401號中華民國115年6月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326

54、4933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其附表四編號1、4、12、21、30號A01之刑及其定應執行部分,暨A07之刑及其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A01、A07各處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刑;A07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叁月。

其他上訴駁回。

A01上開撤銷改判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 由

一、審判範圍: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本案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A05、A06、A01、A07、A08、A09、A10、A02、A04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於上訴狀或本院審判期日明示上訴範圍僅限於原判決之刑部分,對於原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論斷罪名及沒收均未上訴(見本院卷二第158至160頁)。故依前揭規定,本院應依原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暨所論斷之罪名,審查原判決之科刑結果是否合法妥適,即應僅就原判決關於量刑部分進行審理,其他部分非本院之審判範圍。至於本案之犯罪事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所犯罪名及沒收,詳如第一審判決書之記載。

二、刑之加重、減輕:㈠加重其刑與否之說明:

⒈被告A04前於民國111年間因傷害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以112年度簡字第1555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112年7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一第237至247頁),被告A04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法定本刑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然衡諸被告A04前案與本案之犯罪型態、情節、罪質、侵害法益及社會危害程度,明顯存在殊異之處,且係以易科罰金之方式執行完畢,即不應本於其前案執行完畢後再為本案犯行,作為加重刑罰與否之依據。因此,本案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為裁量後,認尚無從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就被告A04本案所犯之罪加重其刑,僅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科刑時一併衡酌被告A04之前揭素行。

⒉被告A01前於111年間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南投

地方法院分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44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確定,及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1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4萬元確定,上開2罪嗣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13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5萬元確定,於113年4月5日執行完畢出監等情;又被告A02前於108年間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重訴字第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3罪)、1年9月、1年5月、8月確定(下稱甲案),又於110年間因違反陸海空軍刑法、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分別以110年度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6月確定(下稱乙案),及以110年度苗簡字第343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下稱丙案),前開甲案、乙案嗣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712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並與上開丙案接續執行,於113年6月6日執行完畢出監等情,均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一第201至208、227至236頁);被告A01、A02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而檢察官已就被告A01、A02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事項予以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本院審酌被告A01、A02論以累犯之前科(被告A01前案為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被告A02前案為詐欺案件)與本案之犯罪類型、罪質與社會侵害情形均相同,其等經歷前案刑罰之執行卻仍未心生警惕,再度觸犯本罪,顯見前案刑罰之執行成效不彰,其等主觀上具特別之惡性及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是綜合全案情節,認依累犯規定加重最低本刑,並不致使被告A01、A02所受之刑罰超過其等所應負擔之罪責,對其等人身自由亦不生過苛之侵害,無違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故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就被告A01、A02本案所犯之罪,均加重其刑。是依上開說明,則被告A01上訴主張:其之前案是因為提供帳戶而犯幫助洗錢罪,與本案參與詐騙機房的犯罪手段、主觀惡性及背景事實,都全然不同,罪質也不一樣,不應以其單純提供帳戶幫助洗錢之前案,就不分情節推論被告A01在本案也有主觀上的特別惡性、刑罰反應力薄弱的情況,故無依照累犯加重其刑之必要,原審判決沒有審酌上開具體情節,誤以累犯規定對被告A01加重其刑,應有誤會等語;及被告A02上訴主張:請審酌其在前案執行完畢後,約近2年才犯本案,並非或頻繁再犯,且其只是基層的機手,獲利只有1萬5000元,僅因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所處刑度竟與發起、指揮者相差無幾,有違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等語;自均難憑採,且被告A02之科刑及定應執行,與本案屬於較核心地位之同案被告黃柏叡、被告A05相較仍屬明顯有差異,並非相差無幾,是其此部分之理由,亦屬無據。

㈡減輕其刑與否之說明:

⒈被告A05、A06、A01、A07、A08、A09、A10、A02就所犯原審

判決附表四編號2、3、5至11、13至20、22至29、31至34之犯行、被告A04就所犯原審判決附表四編號24至29、31至34之犯行,均僅止於未遂,所生危害均較既遂犯為輕,是均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就被告A01、A02部分,並均依法先加重後減輕之。

⒉適用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與否之說明:

被告A05、A06、A01、A07、A08、A09、A10、A02、A04,對於本案詐欺犯行,均於偵查及原審、本院歷次程序中坦承不諱。查上開被告本案前開各次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犯行,均無證據證明已獲有犯罪所得;至上開被告如原審判決附表四編號1、4、12、21、30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或高額詐欺取財既遂犯行之犯罪所得,則經原判決認定如其沒收部分,其中被告A09並無犯罪所得、被告A10已自動繳交犯罪所得3萬元(見原審訴1401卷四第841頁)、被告A04則表示以扣案如原審判決附表二之三編號12所示之現金4萬2000元作為抵繳,並另自動繳交3萬8000元(見原審訴1401卷四第667頁)、被告A01於本院審理期間已自動繳交犯罪所得5萬元,有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臺灣銀行匯入匯款庫款轉移通知書或存根可憑;其餘上開被告均未自動繳交犯罪所得。是被告A05、A06、A01、A07、A08、A09、A10、A02、A04就本案各次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犯行部分,均符合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所定之減刑要件;另被告A09、A10、A01就原審判決附表四編號1、4、12、21、30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或高額詐欺取財既遂犯行部分,及被告A04就原審判決附表四編號30所示之高額詐欺取財既遂犯行部分,亦符合上開規定之減刑要件,是均依該規定減輕其刑,並就加重詐欺取財未遂部分犯行依法遞減之。

⒊適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減刑規定與否之說明:

⑴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但書規定,對參與犯罪組

織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係因加入犯罪組織成為組織之成員,不問有無參加組織活動,犯罪即屬成立,避免情輕法重,為求罪刑均衡,而為該但書之規定。本案被告A0

6、A01、A07、A08、A09、A10、A02、A04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在形成處斷刑時既論以其他重罪,難認其等參與犯罪組織之情節輕微,自無依上開減輕或免除其刑規定適用之餘地。

⑵又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之罪,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

減輕其刑,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A05就其指揮犯罪組織之犯行,於偵查及原審、本院歷次程序中均坦承不諱,於是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減輕其刑。至被告A06、A01、A07、A08、A09、A10、A02、A04,就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亦均於偵查及原審、本院歷次程序中自白,本應依前開規定減輕其刑,惟因上開被告此部分所犯之罪,屬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以致無從適用上開規定予以減刑,本院就上開被告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併予衡酌。⒋適用洗錢防制法減刑規定與否之說明:

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均已自白洗錢犯行(其中被告A06、A01、A07、A08雖未經檢察官於偵查中明確訊問是否坦承洗錢犯行,然其等於偵查中均已坦承本案加重詐欺等重罪犯行,且於原審、本院審理時,經諭知所涉洗錢犯行後,亦均坦承不諱,是應從寬認定已符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之要件)。又本案各被告自動繳交犯罪所得之情形,已如上述,是僅被告A09、A10、A01就原審判決附表四編號1、4、12、21、30部分及被告A04就原審判決附表四編號30部分所示之洗錢犯行,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所定之減刑要件,此部分本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惟因此部分所犯之罪,屬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以致無從適用上開規定予以減刑,本院就被告A09、A10、A01、A04上開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併予衡酌。⒌至被告A06、A01、A07、A08、A09、A10、A02、A04之辯護人

雖另為其等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等語(見原審訴1401卷二第584、601至610頁,訴1401卷四第601至617頁;本院卷一第25至28、33至42、47至60、349至353、359至365、389至393頁;卷二第176至181頁)。惟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其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適用。質言之,法院依該條為裁判上減輕其刑者,應審酌是否符合相當性及比例原則等條件,始為適當;又刑法第59條所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係裁判上之減輕,必以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認為宣告法定最低度之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查上開被告均為智識程度正常之成年人,當能判斷其等本案所為侵害他人財產權甚鉅,極可能致他人畢生積蓄化為烏有並難以追查,其等率爾加入本案詐欺機房,所為均為整體犯罪行為不可或缺之一環,又近年來詐欺案件頻傳,而本案行騙手段為集團化、組織化、態樣繁多且分工細膩,本案香港地區人民遭騙金額合計高達港幣878萬6809元,造成廣大民眾受騙損失慘重,致使被害人受害,足認上開被告於本案所為造成社會信任感危機、助長詐騙犯罪之猖獗,並影響社會治安及風氣,以及我國國際名聲之聲望,依其等之主觀惡性與客觀犯行,難認有何特殊原因或係身處特殊環境下而為並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自均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之餘地,併予敘明。

三、維持原判部分:㈠原審審理結果,認被告A05、A06、A08、A09、A10、A02、A04

等人及被告A01未遂部分,所犯事證明確,適用相關法律予以論罪,並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近年詐欺犯罪層出不窮,犯罪手法日益翻新,詐欺集團復藉由集團化分工模式,結合通訊科技工具及數位金融服務,跨境對各地被害人實施詐欺,不僅嚴重侵害人民財產法益,亦對社會交易秩序及金融安全造成重大危害,向為各國政府及國際組織積極查緝、防堵之犯罪類型;本案上開被告等人均屬青壯年,均具有相當工作能力,竟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而共同參與本案詐欺機房犯罪組織;其中,被告A05指揮本案詐欺機房,其餘被告則分別擔任機房一、二線機手及外務等工作,共同分擔詐欺流程,彼此分工,均為本案詐欺犯行遂行不可或缺之一環;又本案詐欺既遂金額合計高達港幣878萬6809元(其中附表四編號21、30之被害人分別遭詐騙港幣611萬3809元、港幣169萬9600元),犯罪所得甚鉅,對被害人財產權益及社會秩序危害非輕,自應嚴予非難;另衡酌上開被告等人於本案中之分工層級及參與情節,被告A05為指揮之人,屬機房核心成員,對本案詐欺機房之成立、運行及整體犯罪計畫之遂行,居於關鍵地位;被告A06負責教學訓練第一線機房人員,並於第一線人員無法應對被害人時,續接通話協助處理,參與程度較深,地位較一般第一線機手更為重要;其餘被告則分別擔任一、二線機手(被告A02於114年5月下旬前為第二線機手,5月下旬時為第一線機手)及外務工作,其中第二線機手係居於詐欺流程之中段,對促使被害人陷於錯誤進而交付款項,較第一線機手更為重要;再審酌被告A05、A06於遭查獲初期,曾飾詞否認或避重就輕,並合意推稱被告A06為本案詐欺機房之發起人、另名暱稱「阿國」之人為出資金主,企圖混淆案情,徒增司法機關偵辦及蒐證負擔,嗣經檢、警持續蒐證,比對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相關客觀證據後,其等始於偵查末期之檢察官訊問時,將本案犯罪分工、運作模式及相關情節據實供述,並於原審歷次程序中均已坦承犯行,對於案情釐清及犯罪事實認定仍有助益,是其等犯後態度雖難認良好,然尚非全無悔意,犯後態度尚可;被告A01(未遂部分)、A08、A09、A10、A02於警詢初期即坦承犯行,並就其等於本案所擔任之分工內容及詐欺機房之運作模式有所供述,對於檢、警釐清案情及掌握犯罪全貌均有所助益,堪認其等犯後態度甚佳;被告A04至檢察官聲請羈押之原審訊問始坦認犯行,犯後態度雖難認良好,然尚非全無悔意,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A06、A01(未遂部分)、A08、A09、A10、A02、A04前述參與犯罪組織部分、被告A09、A10、A04前述洗錢部分之想像競合輕罪符合減刑規定、各被告參與本案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前科素行、均未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以賠償損失之情形,及各被告於原審審理中所陳(見原審訴1401卷四第508至510頁)及具狀陳報之智識程度、經濟、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就被告A05、A06、A08、A09、A10、A02、A04分別量處如附表一各編號「原判決主文(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就被告A01未遂部分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2至3、5至11、13至20、22至29、31至34編號「原判決主文(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就被告A05、A06、A08、A09、A10、A

02、A04等人所犯如原審判決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各罪,屬參與同一詐欺犯罪組織之犯行,參與犯罪行為之時間集中,且參與犯罪之手段分工與行為態樣相似,各罪間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參諸刑法數罪併罰係採取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暨考量其等應受矯正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分別定其等應執行之刑為:被告A05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被告A06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4月、被告A08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3月、被告A09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9月、被告A10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9月、被告A02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被告A04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等情(另被告A01之定應執行刑部分,詳如後述)。經核,原審於量刑時已詳予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予以綜合考量,既未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亦無濫用量刑權限,或其他輕重相差懸殊等量刑有所失出或失入之違法或失當之處,又本院經整體評價而權衡被告侵害法益之類型及程度、資力、犯罪所保有之利益等情,認依較重罪名之刑科處,已充分評價行為之不法及罪責內涵,故原審未併科輕罪即洗錢罪之罰金刑,亦難謂有何不當,從而,原審判決之量刑應予維持。

㈡被告等人除上訴請求就前述之累犯部分不應加重其刑、依刑

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等語,均為無理由,有如前述外,被告等人另請求從輕量刑,上訴理由略以:

⒈被告A05部分:請求在其繳回犯罪所得後,再予以減輕其刑,

並在定執行刑部分,降至有期徒刑6年,以啟自新,早日回歸社會等語。

⒉被告A06部分:其是因急於找工作,奉養家中長輩,才會一時

失慮,誤觸法網,但是其在偵查中坦承犯罪,也配合檢、警調查證據,可見其已誠心悔悟,也願意記取教訓,接受司法制裁,改過遷善,其犯後態度應屬良好,請從輕量刑;又其有繳回犯罪所得之意願,如有繳回,請依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等規定予以減輕其刑等語。

⒊被告A01就未遂部分:其犯罪之方式、犯罪、手法、動機全都

一模一樣,同質性很高,責任非難的重複程度極高,且不是原審判決附表四所示各未遂罪部分之主要實施詐術的人,跟各個被害人的關聯性不高,及技巧還沒熟練,根本沒有實際成功過,惡性最輕,在本案是底層邊緣角色、加入時間也不長,又其於偵、審自白、犯後態度良好,行為時也很年輕,也有在家裡雜貨店幫忙的正當工作,請予以從輕量刑,而原審判決沒有考量被告A01與其他共同被告各自犯行的狀況,沒有在量刑上作出區別,有違反罪刑相當原則等語。

⒋被告A08部分:其於本案是一線的角色,相較於其他的主謀或

其他角色是不同的,在科刑方面,應審酌被告A08在本案中是屬於低階成員,並沒有參與核心的犯罪組織,所以應有別於主謀或上階人員的刑度;另外,其因個人經濟因素,要扶養2名未成年子女,而無法繳回5萬元的犯罪所得;原審量刑上未考量上請,所宣告之刑過重,在定應執行刑時亦未考慮其均屬同質性的犯罪行為而有顯然偏重的情形,請給予宣告較輕之刑及應執行刑,以勵自新等語。

⒌被告A09部分:其擔任一線機手,因較年長,學習能力不佳,

在短暫交談後,就由共同被告A06繼續接手後續的對話,並沒有獨立完成第一線接聽電話的行為,報酬只有原審判決認定的6%裡面的2%,但實際上沒有得到任何犯罪所得,可見其非核心人員,其是低階比較邊緣屬於受支配的角色;並請斟酌其有脊椎多處神經壓迫的舊病,身體健康狀況不佳,經常需要休養,實際從事犯罪的時間、次數,相對其他共同被告少,參與程度相對輕微;且其因與前妻離婚,淨身出戶,再加上年紀及勞動能力受限,才失慮從事本案,原審量刑過重,請依上開涉案程度及犯罪情狀酌減其刑等語。

⒍被告A10部分:其在本案是一線的角色,屬於低階成員,非核

心角色,所處刑期應有別於主謀或上階人員的刑度,原審對其之刑顯然過重;另其已經繳回犯罪所得3萬元,原審量刑上未考慮上情,且在定應執行刑未考慮其均屬同質性的犯罪行為,而屬顯然偏重,請給予其較輕宣告刑及應執行刑,以勵自新等語。

⒎被告A02部分:其在機房之貢獻不大,收入也不豐,且其之自

白並非單純認罪而已,交代得很清楚,有協助檢、警突破組織重點的實質貢獻,又其會繳納未扣案犯罪所得1萬5000元,請依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刑後,再從輕量刑等語。

⒏被告A04部分:其在本案詐欺集團擔任外務人員的工作,負責

接送詐騙集團成員,及採買所需物資等工作,相較於其他被告不論是擔任第一線機手,或是第二線機手而言,其顯是最末端的犯罪分工,非屬本案的詐欺集團核心成員;而其為本案犯行是因為經濟所迫,其父親罹患糖尿病多年,需要大筆的醫療費用,其姊姊罹患先天性血小板缺乏紫斑症,家裡經濟狀況都壓在其身上;又其坦承犯行,也已自動繳交犯罪所得,可謂犯後態度良好;另就未遂部分,原審量刑,與其他被告相較,有不相當的情況,請從輕量刑等語。

㈢本院認為量刑之輕重,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

項,如於量刑時已依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範圍,又未濫用其職權,即不得遽指為違法、不當。原審就被告等人是否有加重、減輕之事由,均詳予敘明,且在此處斷刑之基礎上於宣告刑審酌時敘明係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具體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對被告等人量刑,再敘明對被告等人上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理由,顯見原審均已就被告等人在犯罪集團之主從地位、參與情節、損害結果、犯後態度及生活素行為綜合考量,並無濫用自由裁量之權限,亦未違反比例原則、公平原則。被告A05、A06、A02雖表明願繳回犯罪所得,但迄今仍未繳回,則被告等人上訴之理由,原審俱已審酌,量刑因子並無變動,且原審之科刑亦屬處斷刑框架中之低度刑,已是從輕量刑,自難率指為違法。被告等人此部分之上訴意旨,經核係置原審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對於原審法院量刑之適法職權行使,徒以自己之說詞,泛指其為違法,難認有理由,俱應予駁回。

四、撤銷改判部分:㈠原審以被告A01(既遂部分)、A07之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

罪科刑,固非無見。惟:①被告A01於本院審理期間已自動繳交犯罪所得5萬元,原判決未及審酌上情,而未就被告A01所犯如原審判決關於其附表四編號1、4、12、21、30號之既遂犯部分,適用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之規定,其此部分之科刑,難認適當;②依原審判決犯罪事實欄一之認定,本案被告A01、A07等人在詐欺集團內之分工,均屬聽命於他人之低階角色,彼此行為惡性應屬相當,而原審就被告A01部分敘明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然原審就被告A01、A07所共犯即原審判決附表四部分,均量處相同之有期徒刑,且均定相同之應執行刑,原審就何以被告A01適用上開累犯之加重規定,卻對被告A07量處與被告A01相同之徒刑及應執行刑,未具體說明其量刑所憑之依據,即有量刑不當及理由不備之違誤。從而,被告A01(既遂部分)、A07上訴執此指摘原判決此部分量刑不當,請求從輕量刑,即屬有理由,且原審對上開被告2人所定之應執行刑亦失所依附,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A01、A07上開部分之刑及定應執行部分均予以撤銷改判。

㈡本院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A01、A07不思以合法

途徑賺取錢財,率爾接受他人邀約參與詐欺集團,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欺他人,並分擔上開任務,使社會上人與人彼此間信任感蕩然無存,產生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之風險,所為洵屬不該;惟考量被告A01、A07犯後均能坦承犯行,而有前述輕罪減刑事由之適用,及被告A01、A07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於詐欺集團擔任之角色、參與程度、均未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以賠償損失等情;末衡被告A0

1、A07之前案紀錄(見卷附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其等於原審、本院審理中自述之智識程度、就業情形、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就其2人所犯分別量處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刑,以資懲儆。本院復整體衡量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既、未遂罪之主刑,足以反應一般洗錢既、未遂罪之不法內涵,故無須再依照輕罪併科罰金刑。另審酌被告被告A0

1、A07所犯上開犯行,犯罪時間集中,並衡被告被告A01、A07各次犯行之手段等犯罪情節,及整體刑法目的與整體犯行之應罰適當性,定其等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2、4項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思蘋提起公訴,檢察官A12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雅 俐

法 官 蔡 名 曜法 官 周 瑞 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華 鵲 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附表一:(即原判決附表四之本案上訴被告所犯罪名及宣告刑)編號 時間 機房機手 群組使用暱稱 被害人名稱 既遂(既遂金額詳如附表五所示)、未遂 原判決之宣告刑 (此部分均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 1 114年2月27日 A05 新 陳○霞 ( 陈○霞 ) 既遂 (港幣共67萬元) A05犯指揮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A0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A0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A0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A1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林家鴻 力 2 114年3月4日 林家鴻 力 鄭○灝 未遂 A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A0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A0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A0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A0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A1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3 114年3月4日 A02 開 、元 鄭○彤 ( 郑○彤 ) 未遂 A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A0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A0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A0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A0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A1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林家鴻 力 4 114年3月9日 A02 開 、元 陳○瑩 ( 陈○瑩 ) 既遂 (港幣共10萬3,300元) A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A0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A0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A0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A1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林家鴻 力 5 114年3月11日 A05 新 陳○杰 ( 陳○傑 ) 未遂 A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A0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A0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A0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A0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A1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林家鴻 力 6 114年3月12日 A02 開 、元 陳○德 未遂 A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A0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A0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A0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A0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A1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林家鴻 力 7 114年3月12日 不詳 黃○瑤 未遂 A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A0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A0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A0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A0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A1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8 114年3月12日 不詳 黎○明 未遂 A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A0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A0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A0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A0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A1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9 114年3月14日 A05 新 梁○桓 未遂 A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A0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A0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A0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A0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A1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林家鴻 力 10 114年3月15日 A02 開 、元 張○玲 未遂 A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A0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A0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A0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A0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A1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林家鴻 力 11 114年3月16日 A05 新 呂○碩 未遂 A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A0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A0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A0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A0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A1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12 114年3月17日 林家鴻 力 孔○彤 ( 洪○彤 ) 既遂 (港幣共20萬100元) A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A0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A0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A0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A1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A02 開 、元 13 114年3月18日 A05 新 陳○ 未遂 A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A0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A0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A0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A0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A1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14 114年3月20日 A02 開 、元 傅○衡 未遂 A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A0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A0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A0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A0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A1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15 114年3月20日 林家鴻 力 陳○鳳 未遂 A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A0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A0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A0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A0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A1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16 114年3月23日 A05 新 張○歡 未遂 A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A0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A0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A0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A0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A1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林家鴻 力 17 114年3月24日 林家鴻 力 黃○湧 未遂 A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A0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A0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A0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A0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A1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18 114年3月24日 A02 開 、元 吳○雄 未遂 A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A0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A0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A0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A0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A1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19 114年3月25日 林家鴻 力 鍾○欣 未遂 A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A0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A0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A0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A0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A1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20 114年3月25日 A05 新 紹○昌 未遂 A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A0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A0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A0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A0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A1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A02 開 、元 21 114年3月27日 A05 新 王○妮 既遂 (港幣611萬3,809元) A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獲取之財物達500萬元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A0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獲取之財物達500萬元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A0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獲取之財物達500萬元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A0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獲取之財物達500萬元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壹月。 A1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獲取之財物達500萬元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壹月。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獲取之財物達500萬元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林家鴻 力 22 114年3月28日 林家鴻 力 郑○杰 未遂 A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A0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A0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A0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A0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A1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A02 開 、元 23 114年3月31日 A05 新 李○寶 未遂 A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A0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A0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A0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A0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A1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林家鴻 力 24 114年4月17日 A02 開 、元 翟○明 未遂 A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A0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A0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A0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A0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A1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林家鴻 力 25 114年4月13日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5及追加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5均誤載為「114年4月18日」,應予更正) A05 新 劉○怡 ( 劉○怡 ) 未遂 A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A0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A0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A0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A0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A1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林家鴻 力 徐研修 G、 鬼 26 114年5月1日 A02 開 、元 朱○茹 未遂 A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A0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A0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A0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A0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A1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林家鴻 力 27 114年5月17日 A05 新 蔡○玲 未遂 A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A0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A0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A0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A0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A1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林家鴻 力 28 114年5月19日 A05 新 陳○ 未遂 A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A0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A0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A0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A0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A1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徐研修 G、鬼 29 114年5月19日 徐研修 G 、 鬼 張○ 娟 未遂 A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A0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A0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A0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A0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A1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30 114年5月20日 林家鴻 力 林○珊 既遂 (港幣169萬9,600元) A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獲取之財物達500萬元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A0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獲取之財物達500萬元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A0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獲取之財物達500萬元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A0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獲取之財物達500萬元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A1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獲取之財物達500萬元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獲取之財物達500萬元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獲取之財物達500萬元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31 114年5月20日 A02 開 、元 林○彤 未遂 A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A0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A0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A0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A0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A1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32 114年6月4日 林家鴻 力 關○田 未遂 A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A0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A0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A0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A0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A1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33 114年6月17日 徐宸毅 奕 林○珊 未遂 A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A0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A0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A0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A0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A1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34 114年6月16至同年月17日7時55分許 北屯機房第一線機手 不詳被害人一人 未遂 A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A0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A0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A0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A0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A1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附表二:(本院撤銷改判之刑部分)編號 本院之宣告刑 1 A01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A07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2 A07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3 A07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4 A01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A07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A07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6 A07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7 A07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8 A07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9 A07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0 A07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1 A07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2 A01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A07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3 A07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4 A07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5 A07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6 A07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7 A07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8 A07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9 A07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20 A07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21 A01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獲取之財物達500萬元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A07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獲取之財物達500萬元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22 A07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23 A07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24 A07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25 A07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26 A07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27 A07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28 A07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29 A07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30 A01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獲取之財物達500萬元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A07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獲取之財物達500萬元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31 A07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32 A07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33 A07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34 A07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

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5百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億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條例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