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上訴字第9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明德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19號中華民國114年12月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6728、677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明德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之具體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明德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出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茲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之具體理由,如逾期未提出上訴書狀敘述具體理由,即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規定,以判決駁回上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淑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