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15年度上訴字第93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曾○豪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妨害幼童發育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191號中華民國115年3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3205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 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7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同法第367 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72 條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曾○豪(下稱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妨害幼童發育案件,經原審法院以114年度訴字第119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被告雖於上訴期間內之民國115年4月9日以書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書狀僅記載略以:「被告曾○豪因妨害幼童發育罪判8月,不服本判決,提起上訴,理由後補」等語(本院卷第7頁),以及「刑事理由後補狀」亦僅泛稱:「……經覺太重,提起上訴」等語(本院卷第21頁),均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本院審判長乃於115年7月9日,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規定,裁定命被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補正上訴之具體理由,該刑事裁定於115年7月15日對被告現所在之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送達,由被告簽收,有本院刑事裁定及被告送達證書在卷可參(本院卷第75、81頁) ,被告迄今逾期已久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亦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查(本院卷第83、85頁),依上所述,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爰予以判決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胡宜如法 官 陳宏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文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