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國審上訴字第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A父(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
黃家和律師蔡世宏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致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A父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伍年拾月叁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A父(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8條第2 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重傷害致死罪,修正前刑法第286條第5項、第3項前段、第1項對未滿七歲之人施以凌虐致人於死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乃依上開規定,自民國115年7月30日起執行羈押3月,上開期間即將於同年10月29日屆滿。
二、茲本院於115年10月20日訊問被告後,認其雖否認犯罪,惟經原審國民法官法庭審理後,判處有期徒刑15年,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有上開羈押原因之情況依然存在,並慮及國家審判權及刑罰執行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衡諸比例原則,認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性,應自115年10月30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莊 深 淵
法 官 劉 柏 駿法 官 林 美 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董 怡 湘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