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101號抗 告 人即 受刑人 葉仁傑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12月30日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31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關於有期徒刑所定應執行刑部分撤銷。
葉仁傑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
其他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⑴抗告人即受刑人葉仁傑(下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罪質均屬相同,且犯罪時極為接近,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本應合併審理,僅因偵辦管轄機關不同,致分次起訴,喪失於同一刑事訴訟程序接受審判並酌定應執行刑之機會;⑵各法院所判之例,其中鈞院108年度抗字第130號裁定撤銷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所定應執行刑18年,改定為7年;鈞院114年度抗字第231號裁定撤銷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945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10年6月,改定為5年4月;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抗字第67號裁定裁定撤銷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103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18年,改定為6年10月;⑶抗告人從未犯罪過,因年少不諳法律、交友不慎,經友人慫恿從事詐欺車手,原裁定未審酌上情,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與上開法院所判之例相較,顯然過重,請審酌上情,撤銷原裁定,重新定較低之刑度,以符罪罰相當、比例及公平原則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旨在綜合斟酌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犯罪行為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而決定所犯數罪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是法院於酌定應執行刑時,除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並應體察法律規範之目的,謹守法律內部性界限,以達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是法院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酌定執行刑時,應就被告本身及所犯各罪間之關係為整體評估檢視,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於審酌各罪間之關係時,應考量個別犯行之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如侵害法益之異同、是否屬具不可替代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暨斟酌罪數所反映被告人格特性、犯罪傾向及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狀,而為妥適、合目的性之裁量,以符罪責相當、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
三、撤銷(即有期徒刑所定應執行刑)部分:㈠查抗告人出具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執丁)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一、編號8宣告刑欄所載「1年1月(5次)、1年2月(5次),應2年」,對照本件檢察官聲請書所附「受刑人葉仁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下稱一覽表)所示,顯係「1年3月(2次)、1年4月、1年5月,應1年10月」之誤載;編號9宣告刑欄所載「1年1月(5次)、1年2月(5次),應2年)」,對照一覽表所示,顯係「1年1月、1年3月(2次)、1年5月,應1年8月」之誤載(見執聲卷第3頁),而原審函請抗告人陳述意見時,已併檢附檢察官聲請書及一覽表(見原審卷第51頁),經抗告人表示請求從輕量定應執行刑等語,堪認抗告人確有就附表所示各罪請求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意願,上開誤載並不影響本件檢察官聲請定刑範圍之認定,先予敘明。
㈡原裁定以抗告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有期徒刑確定,符合數罪併罰規定,經審核卷證結果,認檢察官依抗告人之請求所為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從形式上觀之,雖係在如附表所示各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1年6月)以上,且未逾有期徒刑30年(各刑合併之刑期已逾有期徒刑30年,又附表編號1至3、4、5、6、7、8、9、11、12、13、
14、15、19、20雖曾定應執行刑,然加計附表編號10、16、
17、18、21所示宣告刑之總和仍逾有期徒刑30年)之外部界限,固非無見。惟查:
⒈依卷內各該判決書之記載,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
為提供帳戶之幫助洗錢罪(相競合犯幫助詐欺取財罪),編號3所示之罪為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其餘附表編號1、4至21所示各罪均為加重詐欺取財罪,其所犯各罪之罪質及侵害法益相同或相近,且犯罪時間均介於民國111年11月8日至同年12月20日之間,時間上甚為密接,尤其附表編號1、4至21所示各罪均係參與同一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擔任取(收)簿手、提款車手等角色分工而為,行為態樣及手段相同或近似,各罪間之關係極為密切,獨立性甚低,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尚屬有限,且附表所示各罪皆為與詐欺相關之侵害財產法益之罪,抗告人透過各罪所顯示之人格面亦無不同,是抗告人所犯各罪於併合處罰時,責任非難之重複程度顯然較高,自宜酌定較低之執行刑,俾符合以罪責相當原則、比例原則、公平原則等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原審未充分衡酌上情,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使抗告人因此獲有之恤刑利益尚屬偏低,難謂符合罪責相當及比例原則,其裁量權之行使,尚非妥適。抗告意旨執此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關於有期徒刑所定應執行刑部分撤銷。
⒉本件定應執行刑所憑之基礎事實已明,縱令發回原審法院,
原審法院亦應以前揭原則妥為考量而定應執行之刑,為免徒增司法資源之浪費,即有由本院自為裁定之必要。檢察官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本院參酌抗告人之意見,以附表各罪宣告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刑期以下,但不得逾30年之外部界限範圍內,考量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罪質及侵害法益相同或相近,且犯罪時間集中在1個多月期間,甚為密接,尤以附表編號1、4至21所示各罪均係參與同一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擔任取(收)簿手、提款車手等角色分工而為,行為態樣及手段相同或近似,各罪間之關係極為密切,獨立性甚低,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尚屬有限,且抗告人透過附表所示各罪所顯示之人格面並無不同,各該罪亦均非侵害不可替代性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專屬法益,其責任非難之重複程度顯然較高,並斟酌抗告人之年紀尚輕、其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兼衡罪責相當原則、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駁回(即罰金刑所定應執行刑)部分:㈠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
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1條第7款定有明文。
㈡本件檢察官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6、13(聲請書誤載
為編號19,原裁定已予更正)所示之罪併科罰金部分,向原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原審法院審核卷證結果,認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經給予抗告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審酌上開各罪間之關係、犯罪行為之不法及罪責程度、犯罪次數、數罪所反應抗告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及抗告人所表示之意見等一切情狀,而為整體非難之評價後,在上開各罪宣告刑中最多額即新臺幣(下同)3萬元以上,各宣告刑合併之金額即8萬5千元以下之範圍內,裁定應執行罰金4萬元,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並未較重於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罰金2萬元、編號13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罰金2萬元,加計編號1所示罰金3萬元之總和罰金7萬元,經核並未逾越法律規定之外部性界限,且已給予適度之刑罰折扣,並無明顯過重而違背罪責相當及比例原則之情形,亦無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其裁量權之行使並未悖離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乃原審裁量權之適法行使,自應予尊重,要難指為違法或不當。抗告意旨仍執前詞請求重新定較低之刑云云,自非有據,其此部分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第413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鍾 貴 堯法 官 廖 素 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賴 玉 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附表:受刑人葉仁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洗錢防制法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1年12月20日 111年11月8日至111年11月9日 111年11月30日至111年12月1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3852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079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821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740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599號 112年度易字第2818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5月30日 112年10月31日 112年11月7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740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599號 112年度易字第2818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12年7月16日 112年11月30日 112年12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緝字第167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7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657號 編號1至3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已執畢)
編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①有期徒刑1年1月(3次) ②有期徒刑1年2月(5次) ③有期徒刑1年3月(2次) ①有期徒刑1年2月(4次) ②有期徒刑1年3月 ③有期徒刑1年4月(2次) 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3次) 犯罪日期 ①111年11月15日(2次) ②111年11月17日(1次,聲請書誤載為2次) ③111年11月19日(7次,聲請書誤載為6次) ①111年11月13日(2次) ②111年12月5日(2次,聲請書誤載為1次) ③111年12月14日(3次,聲請書誤載為4次) 111年12月18日(3次)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24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3699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231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607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07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39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12月28日 113年1月31日 113年1月30日(聲請書誤載為113年1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607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07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39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13年1月30日 113年3月7日 113年3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39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425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聲請書誤載為114)年度執字第4991號 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應執行罰金新臺幣2萬元編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①有期徒刑1年1月(5次) ②有期徒刑1年2月(5次) ①有期徒刑1年3月(2次) ②有期徒刑1年4月 ③有期徒刑1年5月 ①有期徒刑1年1月 ②有期徒刑1年3月(2次) ③有期徒刑1年5月 犯罪日期 111年12月17日(10次) ①111年12月2日(3次) ②111年12月3日 ①111年12月4日(3次) ②111年12月4日至5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439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07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78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原訴字第8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96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341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2月23日 113年2月27日 113年1月10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原訴字第8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96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48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341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13年4月1日 113年4月3日 113年2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助字第103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73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958號 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編號 10 11 12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①有期徒刑1年2月 ②有期徒刑1年3月(2次) ③有期徒刑1年4月(3次) ④有期徒刑1年5月 ⑤有期徒刑1年6月 ①有期徒刑1年1月(4次) ②有期徒刑1年2月(7次) ③有期徒刑1年3月(3次) ④有期徒刑1年4月 ⑤有期徒刑1年5月 ①有期徒刑1年2月(2次) ②有期徒刑1年3月 ③有期徒刑1年4月 ④有期徒刑1年5月 犯罪日期 ①111年11月30日(2次) ②111年12月1日(6次) ①111年11月30日(2次) ②111年12月3日(6次) ③111年12月3至4日 ④111年12月7日(4次) ⑤111年12月12日(3次) ①111年12月13日(3次,聲請書載為4次) ②111年12月14日(2次,聲請書誤載為1次)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3852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852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9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17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026號 112年度原訴字第35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2月26日 113年4月1日 113年3月11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17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026號 112年度原訴字第35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13年4月10日 113年5月8日 113年4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619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668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助字第1687號 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編號 13 14 15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①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千元(4次)(聲請書漏載罰金部分) ②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千元(聲請書漏載罰金部分) ①有期徒刑1年1月(6次) ②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4次) 犯罪日期 ①111年12月2日 ②111年12月4日(4次) ①111年11月15日 ②111年11月16日(3次) ③111年12月8日(3次) ①111年12月1日 ②111年12月17日(3次)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94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228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47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2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025號 113年度訴字第148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3月25日 113年5月31日 113年5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2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025號 113年度訴字第148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13年5月3日 113年7月2日 113年7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助字第17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012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助字第2082號 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應執行罰金新臺幣2萬元 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編號 16 17 18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①有期徒刑1年1月 ②有期徒刑1年2月(3次) ③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①111年12月3日(3次) ②111年12月5日 ③111年12月8日 111年11月30日 111年12月18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14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8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22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28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583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636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895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6月27日 113年7月11日 113年10月9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28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583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636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895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13年7月24日 113年8月19日 113年11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093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24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6162號編號 19 20 21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5次) ①有期徒刑1年2月 ②有期徒刑1年3月(2次) ③有期徒刑1年4月 ④有期徒刑1年6月(2次)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①111年11月26日(4次) ②111年11月27日 ①111年12月7日(4次) ②111年12月13日(2次) 111年12月8日至9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270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448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604號等(聲請書誤載為112年度偵字第544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52號 114年度原金訴字第1號 114年度原訴字第3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10月21日 114年3月19日 114年3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52號 114年度原金訴字第1號 114年度原訴字第3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13年11月18日 114年4月16日 114年4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33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助字第146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聲請書誤載為113年)年度執字第4267號 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