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256號抗 告 人即受 刑 人 劉哲瑋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5年1月28日裁定(114年度聲字第328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
檢察官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劉哲瑋(下稱受刑人)因犯如原裁定附表所示數罪,經法院判處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原審審核後,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7年3月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受刑人有收到115年度聲字第6號裁定,有重複的部分,不應該重複定刑等語。
三、按按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㈠受刑人所犯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罪(共8罪),經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向原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原審法院於民國114年9月17日以114年度聲字第3282號案件受理(下稱本案),然同署檢察官於原審法院尚未為定刑裁定前,復就受刑人所犯本件8罪與另犯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有期徒刑3年2月)合計共9罪,另向原審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經原審法院於114年12月29日以115年度聲字第6號案件受理(下稱後案),因未察覺上述重複聲請之情形,後案於115年1月23日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8月,而本案則於同年1月28日始裁定定應執行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3月,且後案已於同年2月13日確定等情,有各該裁定、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至38頁)。
㈡依上開說明,後案即臺灣臺中地方115年度聲字第6號所定應
執行刑之裁定,已具實質確定力,其定刑範圍既包含本案8罪在內,檢察官就抗告人已定刑確定之本案8罪向原審法院聲請合併定刑,雖繫屬在前,仍屬重複聲請定應執行刑,已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其聲請自非適法,原審疏未注意,在受刑人並無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之情形下,仍依檢察官之聲請,就曾經原審法院裁定定其應執行刑之罪重複定其應執行刑,顯使受刑人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已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自屬無可維持。從而抗告意旨執此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並駁回檢察官之聲請,以臻適法。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周 淡 怡法 官 黃 齡 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洪 玉 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原裁定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5年6月 (編號1-6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11月11日 112年5月4日 112年5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3205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3205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320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454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454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454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7月26日 113年7月26日 113年7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4421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4421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442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0月16日 113年10月16日 113年10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 否、否 否、否 否、否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1484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1484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14840號 編號1-7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63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臺中地檢114年執更字第1029號執行)編 號 4 5 6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寄藏禁藥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3月 有期徒刑2年10月 有期徒刑8月 (編號1-6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5月10日 112年5月10日 112年5月初某日至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3205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3205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320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454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454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454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7月26日 113年7月26日 113年7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4421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4421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442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0月16日 113年10月16日 113年10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 否、否 否、否 否、否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1484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1484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14840號 編號1-7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63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臺中地檢114年執更字第1029號執行)編 號 7 8 以下空白 罪 名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5月20日至112年5月29日 113年10月9日9時35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2058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毒偵字第33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410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1276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6月20日 114年6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4035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127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0月17日 114年7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 否、否 是、是 備 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799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執字第12982號 編號1-7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63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臺中地檢114年執更字第1029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