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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抗字第 37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376號115年度抗字第379號抗 告 人即 聲請人 王凱璇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聲請發還扣押物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5年3月31日裁定(114年度聲字第3596號、第359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人即聲請人王凱璇(下稱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㈠查被告陳宗傑因涉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法務部調查局臺中

市調查處(下稱臺中市調查處)立案偵辦,為保全日後犯罪所得之沒收及追徵,向原審法院聲請扣押笫三人即抗告人之財產,經原審法院於民國114年6月9日以114年度聲扣字第37號裁定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抗告人之帳戶於新臺幣(以下同)289萬4,940元範圍内之金額予以扣押;於114年7月2日以114年度聲扣字第44號裁定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抗告人之房地產於扣押金額欄所示之金額予以扣押;復持原審法院核發之114年度聲搜字第1729號搜索票,於114年6月11日執行搜索扣押,並扣押如附表三編號8至12、17、18、31、35至37、49、53至66、80至82 (責付抗告人保管)所示抗告人所有物等情,此有原審法院上開裁定、搜索票及臺中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起訴書附表三附卷可佐。嗣被告陳宗傑因涉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31948號提起公訴,並於起訴書第34頁認定抗告人自被告陳宗傑112年5月1日涉犯賭博、詐欺、洗錢等違法行為而無償取得之犯罪所得約1,387萬4,812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前段及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現仍在審理中。

㈡如附表一至三所示遭扣押之帳戶内財產、房地產(含房產相

關憑證)、車輛(含車輛資料、鍮匙、行照)、手機等財物,係為供保全將來對於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尚無作為保存證據之用。衡以刑事訴訟法第142條之1之立法意旨,抗告人如繳納足以保全將來對於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之擔保金後,應能達成相同保全犯罪所得及將來沒收或追徵之目的,自無以扣押附表一至三所示扣押物作為唯一保全手段之必要,且更能簡化判決確定後之刑事執行程序。又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帳戶、房產、車輛等物品,於被告陳宗傑涉犯本案前早巳登記在抗告人名下,供抗告人自己及家庭生活所用,絕無如原裁定所述被告陳宗傑於犯罪後以借名登記方式脫產之情形。抗告人自幼家庭富足,父親疼愛有加,留有產業予抗告人管理收益,抗告人自有財力可借款予被告陳宗傑,而上開帳戶內金流及房產、車輛,或因被告陳宗傑償還借款,或爲抗告人共同資購買等原因,登記在抗告人名下,確實爲抗告人本人所有,且扣案之車輛若久未使用及保養,恐喪失毀損或減低其物品價值,未必有利於後續犯罪所得之追徵。抗告人既願繳納起訴書所載未扣案之犯罪所得1,387萬4,812元或相當之擔保金後,應無繼續扣押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物之必要,而得准予撤銷此部分之扣押。綜上所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之1第1項規定之立法理由已明確揭示「供擔保撤銷扣押」之立意在於「取代原物扣押」,原裁定未參酌上開立法理由,更忽略抗告人聲請依職權酌定擔保金而發還扣押物之請求,竟駁回此部分聲請,實有未當,請撤銷原裁定,更為適法之裁定,以維法治,德澤感至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乃指非得沒收或追徵之物,且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始得依上述規定發還。其有無繼續扣押必要,應由事實審法院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予以審酌。從而,扣押物在案件未確定,而仍有留存必要時,事實審法院自得本於職權依審判之需要及訴訟進行之程度,予以妥適裁量而得繼續扣押,俾供審判或日後執行程序得以適正運行(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3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抗告人因被告陳宗傑等人所涉臺灣臺中地法院(下稱臺中地

院)114年度金重訴字第104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中地院分別以114年度聲扣字第37號裁定、114年度聲扣字第44號裁定准予扣押聲請人名下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物,另經警於114年6月11日在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號10樓之1處扣得如附表三編號8至12、17、18、31、35至37、49、53至66、80至82所示之物,其中附表三編號80至82所示之物責付抗告人保管在案。嗣該案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認被告陳宗傑等人涉犯詐欺、洗錢、賭博等罪嫌,以114年度偵字第31948號提起公訴,現由臺中地院以114年度金重訴第1044號案件審理中,尚未確定。

㈡抗告人雖以前詞主張附表一至三所示之帳戶、房產、車輛等

物品,於被告陳宗傑涉犯本案前早巳登記在抗告人名下,非被告陳宗傑以借名登記方式脫產,請求准予撤銷扣押等語。惟稽之本案卷證資料,附表二編號3所示房地原為被告陳宗傑所有,於113年4月22日始以買賣名義移轉登記於抗告人名下,則該房地是否被告陳宗傑以借名登記方式脫產,非無可能,仍尚待釐清所有權歸屬。又觀諸抗告人於警詢、偵訊中陳稱其近5年沒有領過任何工作薪水,收入來源主要是投資所得及被告陳宗傑還給伊的錢等情,亦足徵附表二所示抗告人名下房地價款、附表三編號80至82所示車輛價款及抗告人生活用品等扣押物,款項多來自被告陳宗傑,另被告陳宗傑所涉詐欺案件之詐欺贓款,於112年8月11日有美金9萬9,994元匯至抗告人名下玉山銀行帳戶,且被告陳宗傑名下帳戶及其所掌控之公司帳戶,亦有諸多款項流入附表一所示抗告人帳戶,該等帳戶之金額及款項來源性質均仍待調查釐清。是抗告人此部分之抗告意旨所指,自難憑採。

㈢至抗告意旨表示願繳納起訴書所載未扣案之犯罪所得1,387萬

4,812元擔保金後,請求准予撤銷此部分之扣押乙節,然按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2項規定:「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乃學理上所稱之「犯罪利得扣押」,賦予凍結(保全)人民財產權之法律依據。其次,犯罪利得之沒收性質係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然對犯罪利得之扣押,仍具有干預人民財產權之性質,故應遵守比例原則,扣押須以有保全之必要性為要件。亦即,若無保全措施,勢將阻礙日後沒收、追徵判決之執行者,始得為之。本件抗告人縱表示願提供1,387萬4,812元之擔保金,而起訴書所載被告陳宗傑因本案犯行所獲取且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之犯罪所得共計3億2,787萬6,466元,抗告人之擔保金額顯未逾被告陳宗傑犯罪之不法所得,且關於附表

一、附表二、附表三編號8至12、17、18、31、35至37、49、53至66、80至82所示之物,均尚待本案審理程序釐清其性質與取得來源,以及未來有無因犯罪所得而應宣告沒收之可能性,自有隨訴訟程序之發展而有其他調查之可能,而認仍有繼續扣押必要,尚不宜在審理程序未終結前逕予發還。況原審為保全扣押物之價值,業已將附表三編號53至66所示之包包、手錶,若長期未保養恐將喪失或嚴重減損效能而影響價值;編號35至37所示之車輛鑰匙及行照,為達先前責付車輛及保全車輛價值之目的,而將附表三編號35至37、編號53至66所示之物暫行發還予抗告人並命其負保管之責,顯已綜合審酌扣押物品財產狀況、經濟價值及保全利益等情,依比例原則妥適定之。是以,抗告人此部分主張,亦無足採。

㈣綜上所述,原審將附表三編號35至37、53至66所示之物,暫

行發還抗告人,並駁回其餘聲請,並無違誤,抗告人所為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陳 宏 卿法 官 陳 玉 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趙 雨 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附表一(114年度聲扣字第37號):

編號 姓名 扣押標的 類型 扣押金額範圍 帳戶餘額(若未提及幣別,均指新臺幣) 1 王凱璇 王凱璇名下銀行帳戶: 1、玉山銀行000000000000號外幣帳戶、0000000000000號帳戶 2、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000000000000號外幣帳戶、000000000000號證券戶、000000000000號證券戶 金融帳戶 289萬4940元範圍內之金額予以扣押 1.114年3月19日餘額各為2801.4美元、10萬0935元 2.114年5月8日餘額為13萬2110元、7萬8467.35美元、3萬7883元、2125元附表二(114年度聲扣字第44號):

編號 姓名 扣押標的 類型 扣押金額 帳戶餘額 1 王凱璇 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號10樓之1 (建號:臺中市西屯區惠順段00000-000,權利範圍1分之1) (地號:臺中市西屯區惠順段0000-0000,權利範圍100萬分之14631) 房地產 399萬5242元範圍內之金額予以扣押 現值市值金額約2590萬3800元 2 王凱璇 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號10樓之2 (建號:臺中市西屯區惠順段00000-000,權利範圍1分之1) (地號:臺中市西屯區惠順段0000-0000,權利範圍100萬分之14684) 房地產 399萬5242元範圍內之金額予以扣押 現值市值金額約2597萬1600元 3 王凱璇 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號4樓之2 (建號:臺中市西屯區惠順段00000-000,權利範圍1分之1) (地號:臺中市西屯區惠順段0000-0000,權利範圍100萬分之14915) 房地產 市值範圍內之金額予以扣押 現值市值金額約4431萬9100元 4 王凱璇 雙橡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雙橡園4117」預售屋「S23,車位B4-123、B4-123A」、「S24,車位B4-125、B4-126」」共2戶 債權 1457萬元範圍內之債權金額予以扣押 114年2月7日累計已繳727萬元、730萬元。附表三(114年6月11日在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號10樓之1執行搜索之扣押物品清單):

編號 扣案物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單位 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 備註 1 2-1 陳宗傑聯合商業銀行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 1 本 陳宗傑 本院卷第281頁114年度大型保字第42號編號1 2 2-2 陳宗傑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 1 本 陳宗傑 本院卷第281頁114年度大型保字第42號編號2 3 2-3 陳宗傑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 1 本 陳宗傑 本院卷第281頁114年度大型保字第42號編號3 4 2-4 陳宗傑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 1 本 陳宗傑 本院卷第281頁114年度大型保字第42號編號4 5 2-5 陳宗傑玉山銀行號帳戶存摺 1 本 陳宗傑 本院卷第281頁114年度大型保字第42號編號5 6 2-6 陳宗傑玉山銀行外匯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 1 本 陳宗傑 本院卷第281頁114年度大型保字第42號編號6 7 2-7 陳宗傑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 1 本 陳宗傑 本院卷第281頁114年度大型保字第42號編號7 8 2-8 王凱璇聯合商業銀行存摺 1 本 王凱璇 本院卷第281頁114年度大型保字第42號編號8 9 2-9 王凱璇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 1 本 王凱璇 本院卷第283頁114年度大型保字第42號編號9 10 2-10 王凱璇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外匯帳戶存摺 1 本 王凱璇 本院卷第283頁114年度大型保字第42號編號10 11 2-11 王凱璇臺中二信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 1 本 王凱璇 本院卷第283頁114年度大型保字第42號編號11 12 2-12 歐洛瑪有限公司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 1 本 王凱璇 本院卷第283頁114年度大型保字第42號編號12 13 2-13 陳宗傑滙豐銀行提款卡 10 張 陳宗傑 本院卷第283頁114年度大型保字第42號編號13 14 2-14 陳宗傑臺灣護照 1 本 陳宗傑 本院卷第283頁114年度大型保字第42號編號14 15 2-15 陳宗傑馬紹爾群島護照 1 本 陳宗傑 本院卷第283頁114年度大型保字第42號編號15 16 2-16 FUNN RYAN等人馬紹爾群島護照 6 本 陳宗傑 本院卷第283頁114年度大型保字第42號編號16 17 2-17 王凱璇購買雙橡園房產相關憑證資料 1 袋 王凱璇 本院卷第284頁114年度大型保字第42號編號17 18 2-18 王凱璇購買BMW車輛(BKC-1976)相關憑證資料 12 張 王凱璇 本院卷第284頁114年度大型保字第42號編號18 19 2-19 HSCB匯豐銀行信件資料 2 張 陳宗傑 本院卷第284頁114年度大型保字第42號編號19 20 2-20 陳宗傑租賃和車公司RDR-9589車輛資料 1 份 陳宗傑 本院卷第284頁114年度大型保字第42號編號20 21 2-21 陳宗傑租賃和車公司RFE-1358車輛資料 1 份 陳宗傑 本院卷第284頁114年度大型保字第42號編號21 22 2-22 陳宗傑租賃新光公司RDH-3688車輛資料 1 本 陳宗傑 本院卷第284頁114年度大型保字第42號編號22 23 2-23 陳宗傑租賃一銀公司RFS-2038車輛資料 1 本 陳宗傑 本院卷第284頁114年度大型保字第42號編號23 24 2-24 陳宗傑租賃普羅公司RFS-2038車輛點交單 1 張 陳宗傑 本院卷第284頁114年度大型保字第42號編號24 25 2-25 普羅公司與陳宗傑買賣RDH-3688車輛協議書 1 張 陳宗傑 本院卷第285頁114年度大型保字第42號編號25 26 2-26 陳宗傑與普聯公司買賣BYG-8078車輛合約 1 本 陳宗傑 本院卷第285頁114年度大型保字第42號編號26 27 2-27 普羅公司與陳宗傑買賣RFS-2038車輛協議書 1 張 陳宗傑 本院卷第285頁114年度大型保字第42號編號27 28 2-28 陳宗傑購買MASERATIMC20 Cielo契約 1 本 陳宗傑 本院卷第285頁114年度大型保字第42號編號28 29 2-29 陳宗傑購買MASERATIGT2 Stradale訂單 1 本 陳宗傑 本院卷第285頁114年度大型保字第42號編號29 30 2-30 陳宗傑購買MASERATIGT2 Stradale契約 1 本 陳宗傑 本院卷第285頁114年度大型保字第42號編號30 31 2-31 王凱璇購買Porsche車輛(BTP-5899)相關憑證資料 15 張 王凱璇 本院卷第285頁114年度大型保字第42號編號31 32 2-32 LEE JAY菲律賓護照 1 本 陳宗傑 本院卷第285頁114年度大型保字第42號編號32 33 2-33 現金壹拾陸萬貳仟元整(仟元鈔160張,貳仟元鈔1張 1 袋 陳宗傑 偵31948卷第35頁114年度保管字第3704號 34 2-34 金項鍊含保單(計重壹兩陸錢壹分捌厘) 1 條 陳宗傑 本院卷第375頁114年度貴保字第78號編號1 35 2-35 王凱璇BMW車輛(BKC-1976)鑰匙及行照 1 袋 王凱璇 本院卷第286頁114年度大型保字第42號編號33 36 2-36 王凱璇Porsche車輛(BTP-5899)鑰匙及行照 1 袋 王凱璇 本院卷第286頁114年度大型保字第42號編號34 37 2-37 王凱璇Tesla車輛(EAA-2966)鑰匙行照 1 袋 王凱璇 本院卷第286頁114年度大型保字第42號編號35 38 2-38 陳宗傑帳務資料 2 份 陳宗傑 本院卷第286頁114年度大型保字第42號編號36 39 2-39 法拉利信件資料 2 份 陳宗傑 本院卷第286頁114年度大型保字第42號編號37 40 2-40 陳宗傑虛擬貨幣助記詞 1 本 陳宗傑 本院卷第286頁114年度大型保字第42號編號38 41 2-41 陳宗傑手寫筆記本 2 本 陳宗傑 本院卷第286頁114年度大型保字第42號編號39 42 2-42 陳宗傑助記詞(#1、#2、MetaMask) 3 張 陳宗傑 本院卷第286頁114年度大型保字第42號編號40 43 2-43 陳宗傑冷錢包 2 個 陳宗傑 本院卷第287頁114年度大型保字第42號編號41 44 2-44 陳宗傑U盾及匯款資料 2 個 陳宗傑、王凱璇 本院卷第287頁114年度大型保字第42號編號42 45 2-45 玉山銀行02041FE2 1 個 陳宗傑 本院卷第287頁114年度大型保字第42號編號43 46 2-46 台灣區現金版娛樂城相關資料 1 份 陳宗傑 本院卷第287頁114年度大型保字第42號編號44 47 2-47 陳宗傑灰色蘋果筆電 1 台 陳宗傑 本院卷第287頁114年度大型保字第42號編號45 48 2-48 陳宗傑金色蘋果筆電 1 台 陳宗傑 本院卷第287頁114年度大型保字第42號編號46 49 2-49 王凱璇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 支 王凱璇 本院卷第296頁114年度大型保字第42號編號107 50 2-50 陳宗傑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 支 陳宗傑 本院卷第287頁114年度大型保字第42號編號47 51 2-51 陳宗傑公司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 支 陳宗傑 本院卷第287頁114年度大型保字第42號編號48 52 2-52 陳宗傑ipad(密碼詳卷) 1 台 陳宗傑 本院卷第288頁114年度大型保字第42號編號49 53 2-53 愛瑪仕包包 14 個 王凱璇 本院卷第375至376頁114年度貴保字第78號編號2至15 54 2-54 LV包包 1 個 王凱璇 本院卷第376頁114年度貴保字第78號編號16 55 2-55 DELVAVX包包 1 個 王凱璇 本院卷第377頁114年度貴保字第78號編號17 56 2-56 CHANEL包包 1 個 王凱璇 本院卷第377頁114年度貴保字第78號編號18 57 2-57 王凱璇HERMES錶 2 支 王凱璇 本院卷第377頁114年度貴保字第78號編號19至20 58 2-58 王凱璇ROLEX錶 4 支 王凱璇 本院卷第377頁114年度貴保字第78號編號21至24 59 2-59 王凱璇AUDEMARS PIGUET錶 4 支 王凱璇 本院卷第378頁114年度貴保字第78號編號25至28 60 2-60 王凱璇PATEK PHILIPPE錶 3 支 王凱璇 本院卷第378頁114年度貴保字第78號編號29、本院卷第297頁114年度大型保字第42號編號114至115 61 2-61 王凱璇Cartier錶 2 支 王凱璇 本院卷第378頁114年度貴保字第78號編號30至31 62 2-62 王凱璇PIGET錶 1 支 王凱璇 本院卷第378頁114年度貴保字第78號編號32 63 2-63 王凱璇CHOPARD錶 1 支 王凱璇 本院卷第379頁114年度貴保字第78號編號33 64 2-64 王凱璇BREGUET錶 1 支 王凱璇 本院卷第379頁114年度貴保字第78號編號34 65 2-65 王凱璇OFFICINE PANERAI錶 1 支 王凱璇 本院卷第379頁114年度貴保字第78號編號35 66 2-66 王凱璇Bell&Ross錶 1 支 王凱璇 本院卷第379頁114年度貴保字第78號編號36 67 2-67 陳宗傑HUBLOT錶 1 支 陳宗傑 本院卷第379頁114年度貴保字第78號編號37 68 2-68 陳宗傑RICHARD MILLE錶 5 支 陳宗傑 本院卷第297頁114年度大型保字第42號編號116至120 69 2-69 陳宗傑ROLEX錶 3 支 陳宗傑 本院卷第298至299頁114年度大型保字第42號編號121至122、129 70 2-70 BANG&OLUFSEN音響 1 組 陳宗傑 本院卷第347頁114年度委保字第61號編號1(責付) 71 2-71 BANG&OLUFSEN音響 1 組 陳宗傑 本院卷第347頁114年度委保字第61號編號2(責付) 72 2-72 LV邊櫃 1 只 陳宗傑 本院卷第347頁114年度委保字第61號編號3(責付) 73 2-73 愛瑪仕撲克桌 1 式 陳宗傑 本院卷第347頁114年度委保字第61號編號4(責付) 74 2-74 陳宗傑CHOPARD錶 1 支 陳宗傑 本院卷第380頁114年度貴保字第78號編號39 75 2-75 陳宗傑HERMES錶 1 支 陳宗傑 本院卷第379頁114年度貴保字第78號編號40 76 2-76 陳宗傑OFFICINE PANERAI錶 1 支 陳宗傑 本院卷第380頁114年度貴保字第78號編號41 77 2-77 陳宗傑RICHARD MILLE錶 3 支 陳宗傑 本院卷第299頁114年度大型保字第42號編號123至125 78 2-78 陳宗傑PATEK PHILIPPE錶 3 支 陳宗傑 本院卷第298頁114年度大型保字第42號編號126至128 79 2-79 陳宗傑ROLEX錶 1 支 陳宗傑 本院卷第379頁114年度貴保字第78號編號38 80 2-80 王凱璇BMW車輛(BKC-1976) 1 輛 王凱璇 本院卷第347頁114年度委保字第61號編號5(責付) 81 2-81 王凱璇Porsche車輛(BTP-5899) 1 輛 王凱璇 本院卷第347頁114年度委保字第61號編號6(責付) 82 2-82 王凱璇Tesla車輛(EAA-2966) 1 輛 王凱璇 本院卷第347頁114年度委保字第61號編號7(責付)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