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32號抗 告 人即受刑 人 黄瑞成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11月25日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89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
黄瑞成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玖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抗告人即受刑人黄瑞成(以下稱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所犯加重詐欺等罪,係屬同一時間內所為,因經檢察官先後割裂起訴導致分別判決,責任非難重複程度更高,應酌定較低應執行刑,然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已遠重於同一訴訟程序之詐欺案件刑度,如此行刑處遇之責任分數對抗告人非常不利,請憐憫抗告人尚有年邁父母,重新裁定應執行之刑,給予抗告人適當性公平性之刑度等語。
二、按量刑之輕重,固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惟並非概無法律上之限制,仍應受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限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規範執行刑之法定範圍,為其定刑之外部界限。乃因一律將宣告刑累計執行,刑責恐將偏重而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而有必要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式,授權法官對被告本身及所犯各罪為總檢視,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以妥適調整之。又刑法第57條之規定,係針對個別犯罪之科刑裁量,明定刑罰原則以及尤應審酌之各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至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法無明文,然其裁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映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裁量,仍有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拘束,倘違背此內部界限而濫用其裁量,仍非適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18號裁定意旨參照)。具體而言,於併合處罰酌定執行刑時,應視行為人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而定,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詐欺取財、施用或販賣毒品等),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宜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倘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亦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宜酌定更低之應執行刑。
三、經查:㈠本件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均已確定在案,且各罪犯罪日期均在附表編號1判決確定日前,有各該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合於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定應執行刑之要件。原審法院認本件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40萬元,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從形式上觀察,乃合於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固非無見。
㈡惟查,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參與詐欺犯罪集團
擔任提領包裹或向車手收款並轉交上手等分工角色而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罪,屬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觀念而違犯之罪,非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與侵害不可回復性之個人專屬法益之犯罪有別,且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110年5月至同年8月間密集所犯,犯罪型態、手段、動機、所彰顯之人格面並無不同,責任非難重複性較高;另抗告人擔任俗稱「收簿手」、「收水」之工作,亦非詐欺集團策畫者或實際實施詐術者,參以前述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之情,刑罰效果自應予遞減,俾較符合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內部性界限。又就訴訟實務而言,分別起訴、分別判決確定之案件,與在同一審理程序之數罪,經由單一判決所定之應執行刑,前者在嗣後另定應執行刑時,其刑度往往遠重於在同一訴訟程序所判決之應執行刑,對於被告之權益影響甚鉅,考量修正後刑法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採一罪一罰之刑事政策,為避免刑罰輕重失衡,調和上開定應執行刑輕重之顯著差異等情,及考量各犯行間之關聯性、法益異同與侵害嚴重性等因素,亦應酌定較低應執行刑,以鼓勵被告真心改過向上,盡早回歸正常社會。原審未充分衡酌上情,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5年,併科罰金40萬元,使抗告人因此獲有之恤刑利益尚屬偏低,難認與抗告人所犯各罪所侵害法益之總價值相當,其裁量權之行使,尚非妥適。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合併之刑度不當,尚非無理由。
㈢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將原裁定撤銷;於有
必要時,並自為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定有明文。本件業經原審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為受理抗告之第二審法院,因認原裁定有上開可議之處而予撤銷,惟原裁定所憑之基礎事實並未變動,且裁量違誤之事實已明,並經本院詳述行使裁量之遵循標準,應認合於上揭規定所稱有必要自為裁定之情形。從而,本院參酌抗告人之意見,就有期徒刑部分,以附表各罪宣告刑中之最長期以上,法定最高限制有期徒刑30年以下;罰金部分(附表編號7、10、18),以各刑中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再參以抗告人犯附表編號1至14、16所示之罪,前經裁判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2月確定;附表編號7、10所示之罪罰金刑部分,前經裁判定應執行罰金37萬元確定,再為更定應執行刑時,亦應受該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又考量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類型具有高度重複性,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及所犯各罪所反映之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並斟酌本件對全體犯罪應予之整體非難評價程度,暨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等應遵守之內部界限,保障其先前定應執行刑時,所給予適度刑罰折扣之既得利益,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2項所示,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發
法 官 廖素琪法 官 許冰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粟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共6罪)、 有期徒刑1年2月(共3罪) 有期徒刑1年1月(共5罪)、 有期徒刑1年2月(共18罪)、 有期徒刑1年3月(共6罪) 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 犯 罪 日期 110年6月7日至 110年6月28日 110年5月2日至110年7月30日 110年6月6日至110年6月7日(聲請書誤載為110年6月5日至110年6月6日逕予更正)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7880號等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585號等(含彰化地檢110偵字第9021號等)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5642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45號 110年度原訴字第27號 111年度訴字第55號 判決 日期 111年3月3日 111年4月19日(聲請書誤載為110年4月9日,逕予更正) 111年5月2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45號 110年度原訴字第27號 111年度訴字第55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1年6月15日 111年7月6日(中高分111年度金上訴1324號,撤回上訴) 111年8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727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518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401號 編號1至14、16前經中高分院113年度抗字第31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2年2月確定編 號 4 5 6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共2罪)、 有期徒刑1年3月(共2罪) 有期徒刑1年4月(共7罪)、 有期徒刑1年5月(共2罪)、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9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期 110年6月6日 110年7月22日至110年8月10日 110年6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2260號 雲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4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7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雲林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876號 111年度訴字第115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375號 判決 日期 111年5月31日 111年6月9日 111年8月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雲林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876號 111年度訴字第115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375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1年6月29日 111年9月7日(聲請書誤載為112年9月7日逕予更正) 111年9月5日(聲請書誤載為112年9月5日逕予更正)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790號 雲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443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034號 編號1至14、16前經中高分院113年度抗字第31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2年2月確定編 號 7 8 9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共9罪) 有期徒刑1年3月(共2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期 110年6月29日至110年7月28日 110年7月29日 110年7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1少連偵字第31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422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070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359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778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034號 判決 日期 111年8月29日 111年10月6日 111年10月1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359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778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034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1年12月2日 111年11月9日 111年11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239號(編號7、10罰金刑部分經苗栗地院112年度聲字第45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併科罰金新臺幣37萬元確定)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878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383號 編號1至14、16前經中高分院113年度抗字第31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2年2月確定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5,000元(共4罪)、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共5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共2罪) 犯 罪 日期 110年7月28日至110年8月10日(聲請書誤載為110年7月28【6次】、110年8月9日【3罪】,逕予更正) 110年6月6日(聲請書誤載為110年6月7日,逕予更正) 110年7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60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7799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32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苗栗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328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783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533號 判決 日期 111年11月3日 111年11月17日 111年12月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苗栗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328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783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533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1年12月12日 111年12月20日 112年1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苗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8號(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8,000元,編號7、10罰金刑部分經苗栗地院112年度聲字第45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併科罰金新臺幣37萬元確定)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25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2944號 編號1至14、16前經中高分院113年度抗字第31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2年2月確定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共9罪) 有期徒刑1年5月(共2罪)、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4月(共3罪)、有期徒刑1年5月(共3罪) 犯 罪 日期 110年7月26日 110年7月28日 110年7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277、8678號等 苗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197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97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苗栗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260號 112年度訴字第27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600號 判決 日期 112年6月27日 112年7月7日 112年8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苗栗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260號 112年度訴字第27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600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2年8月15日 112年8月9日 112年10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182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306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13216號(該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編號1至14、16前經中高分院113年度抗字第31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2年2月確定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加重詐欺(聲請書誤載為詐欺,逕予更正) 加重詐欺(聲請書誤載為詐欺,逕予更正) 加重詐欺(聲請書誤載為詐欺,逕予更正)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共5罪) 有期徒刑1年1月(共3罪)、 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 有期徒刑1年3月(共2罪) 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共4罪)、 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共2罪) 犯 罪 日期 110年7月26日 110年5月4日至110年6月30日(聲請書誤載為110年5月10日至110年7月1日,逕予更正) 110年7月15日至110年7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71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797號等(聲請書記載為彰化地檢1121年度偵字第2797號,逕予更正)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4010號等(聲請書漏載為臺中地檢112年度偵,逕予更正)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南投地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214號 112年度訴字第861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 472號(聲請書漏載為113年度金訴字第,逕予更正) 判決 日期 112年11月14日 112年12月28日 113年7月1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南投地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214號 112年度訴字第861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 472號(聲請書漏載為113年度金訴字第,逕予更正) 判決 確定 日期 112年12月14日 113年1月26日 113年8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南投地檢113年度執字22號(編號1至14、16前經中高分院113年度抗字第31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2年2月確定)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1021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1183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