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321號抗 告 人即 受刑人 温哲毅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5年3月20日裁定(114年度聲字第76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温哲毅(下稱受刑人)於民國115年3月31日收受原裁定,而原裁定既記載給予受刑人就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之權利,受刑人爰請求就附表編號1、2仍准予易科罰金,僅就附表編號3至6定應執行刑,以保障受刑人權利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原得併合處罰之數罪,而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除受刑人依同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適用同條第1項前段關於併合處罰定應執行刑之規定,以賦予受刑人選擇定應執行刑與否之權利。然為避免受刑人事後基於其他考量,或於裁定結果不符其主觀期望時,即濫用權利任意撤回原先定應執行刑之同意暨請求,致破壞裁判之安定性,故除受刑人所為同意暨請求有意思表示瑕疵之情形,得准其於管轄法院裁定生效前撤回外,原則上即不得撤回(最高法院115年度台抗字第8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刑已請求檢察官向原審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且於意見表示欄勾選無意見,有受刑人所簽立之「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見執聲卷第3頁),檢察官乃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原審並函請受刑人於函到七日內具狀就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表示意見,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受刑人於114年12月16日收受該函等情,有原審法院114年12月11日投院揚刑律114聲761字第021484號函(稿)、送達證書附卷可考(見原審卷第25、29頁),惟迄原審裁定前,受刑人均未以書面或言詞回覆,原審因認受刑人放棄陳述意見之權利,審酌附表所犯為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加重詐欺取財類型犯罪、因供自己施用犯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等罪,各罪間所侵害法益、實施手段及時間之異同,及各犯行間是否具關連性,暨參酌各該判決科刑之理由等,斟酌外部界限、內部界限之拘束等情狀,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經核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及刑事訴訟法第370條所規定之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等,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而依卷內相關資料,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意思表示,未見有何表意錯誤或非出於自由意志等情形,則於原審裁定生效後(受刑人係於115年3月31日收受原裁定,有原審法院送達證書可稽,見原審卷第41頁),受刑人始於115年4月1日提起抗告,請求就附表編號1、2仍准予易科罰金,僅就附表編號3至6定應執行刑等語,表示欲撤回先前同意暨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意思表示,揆諸上揭說明,自不得准許,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鏗普
法 官 黃齡玉法 官 何志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洪郁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附表:受刑人温哲毅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2罪) 犯罪日期 113年11月中旬某日至113年11月27日 113年11月27日 113年4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13年度偵字第8451號等 臺中地檢113年度少連偵字第250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南投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埔交簡字第22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317號 判決 日期 114年3月31日 113年12月1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南投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埔交簡字第22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31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年5月2日 114年7月17日 (撤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 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編號1至2前經南投地院114年度埔交簡字第2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編號3至5前經臺中地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31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3年5月31日 113年6月1日 113年6月2日 113年6月5日 113年1月底至同年2月間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少連偵字第250號等 南投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36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南投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317號 113年度訴字第185號 判決 日期 113年12月10日 114年4月1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南投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317號 113年度訴字第18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年7月17日 (撤回上訴) 114年5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編號3至5前經臺中地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31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