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332號抗 告 人即受刑人 周進聰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5年3月27日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7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人即受刑人周進聰(下稱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本件裁定只小幅減少1年2月之量刑,實屬過苛,相較於罪刑相當原則顯有未洽,且與社會倫理、法律感情相違背,刑事審判有罪判決之科刑輕重應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另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立法精神為「限制加重」原則,而非以累加方式加總定其應執行刑,是應考量其處罰刑度不法之內涵,並考量人之生命有限,酌定罪刑相當原則,在多數犯罪定刑下,應有「責任遞減」原則之適用,以符合法律正義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即不得任意指其為違法。是對於定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本屬自由裁量事項,倘未逾法定裁量範圍,即難謂其職權之行使有違誤。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如附表所示數罪,兼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4款之情,抗告人已依同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抗告人親簽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附卷可證(見執聲卷第3頁),檢察官據此聲請最後事實審之原審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法院認其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等規定,以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數罪之宣告刑為基礎,於各罪所處有期徒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即有期徒刑7年7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規定,不得逾有期徒刑30年),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從形式上觀察,足認原審此項裁量職權之行使,符合刑法第51條第5款之外部性界限規定。而本件就有期徒刑部分,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業經原審以114年度聲字第9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如附表編號9至11所示之罪,業經原審以114年度訴字第143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確定等情,則本件裁量定應執行刑之有期徒刑部分,自不得重於上開附表編號1至8、9至11所定之執行刑之刑期總和之法律內部界限上限有期徒刑14年2月(6年+8年2月=14年2月)。是以,原審係在抗告人本件內部界限之範圍內,衡酌抗告人所犯各罪犯罪類型不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其所犯各罪時間及空間之密接程度為整體評價後,酌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3年,使抗告人獲有減少有期徒刑1年2月之利益。從形式上觀察,原審裁定此項裁量職權之行使,並無違反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符合外部性、內部性界限,且業於法律授與法院裁量職權目的之範圍內,給予抗告人適度之刑罰折扣,屬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揆諸上揭說明,並無不當之處。
四、綜上所述,原審所定之應執行刑,並未逾越量刑裁量之外部界限,亦未逾越量刑裁量之內部界限,其就自由裁量之行使,符合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規範目的,尚無瑕疵可指。抗告人徒以其個人主觀上對法院量刑之期盼,對原審適法裁量權之職權行使,指摘原裁定不當,其所為之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鄭 永 玉法 官 林 宜 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琬 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附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藥事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年 有期徒刑2年10月(2次) 犯 罪 日 期 113.03.01 113.03.04 113.01.24 113.01.09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緝字778號等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5728號等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5728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2510號 113年度訴字第840號 113年度訴字第840號 判決日期 113.12.31 113.11.27 113.11.27 確定判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2510字 113年度訴字第840號 113年度訴字第840號 確定日期 114.02.05 114.03.19 114.03.1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 註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845號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547號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547號 編號1至8,彰化地院114年度聲字第9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9月(6次) 有期徒刑2年8月 有期徒刑2年7月(8次) 犯 罪 日 期 113.02.01 113.01.17 113.01.27 112.12.04 113.03.13 112.08.23 112.12.30 112.12.01 112.12.14 113.03.27 113.02.24 113.12.14 113.02.11 113.02.12 113.02.26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5728號等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5728號等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5728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840號 113年度訴字第840號 113年度訴字第840號 判決日期 113.11.27 113.11.27 113.11.27 確定 判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840號 113年度訴字第840號 113年度訴字第840號 確定日期 114.03.19 114.03.19 114.03.1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547號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547號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547號 編號1至8,彰化地院114年度聲字第9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6次) 有期徒刑7年7月 犯 罪 日 期 113.03.27 112.12.13(2次) 112.12.15 113.02.19 113.03.11 113.02.15 113.10.17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5728號等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5728號等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16657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840號 113年度訴字第840號 114年度訴字第1436號 判決日期 113.11.27 113.11.27 114.11.04 確定 判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840號 113年度訴字第840號 114年度訴字第1436號 確定日期 114.03.19 114.03.19 114.12.0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 註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548號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548號 彰化地檢115年度執字第651號 編號1至8,彰化地院114年度聲字第9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 編號9至11,彰化地院114年度訴字第143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編 號 10 11 (以下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13.10.18 113.10.14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16657號等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16657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4年度訴字第1436號 114年度訴字第1436號 判決日期 114.11.04 114.11.04 確定 判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4年度訴字第1436號 114年度訴字第1436號 確定日期 114.12.04 114.12.0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彰化地檢115年度執字第651號 彰化地檢115年度執字第651號 編號9至11,彰化地院114年度訴字第143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