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473號抗 告 人即 受刑人 黃志仁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聲字第92號),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5年4月20日第一審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4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
黃志仁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貳月。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黃志仁(下稱受刑人)之各案件是否能夠一併偵查、起訴,往往繫諸於刑事訴訟管轄權,檢、警間事務分配及以案件本身的難易程度相關,但卻可能因是否一併起訴、審判而有不同的定應執行刑結果,將這樣不利益歸諸於受刑人,顯然是不公平的,也違背憲法平等原則。實務上向來將各罪不分罪質全部累加,再稍減或不減,做為定應執行刑的處刑,受刑人難以贊同,受刑人認應回歸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3條之規定,與單一判決內定應執行刑的方法相同,針對各罪進行綜合評價,於法律賦予的裁量範圍內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罪行為均為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犯罪動機、目的、類型、行為態樣及手段均相仿,侵害同一類法益,性質上並不是沒有辦法回復,有高度的重複性,責任非難重複程度比較高,有無大幅執行之必要,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法定刑最重僅是有期徒刑5年,是否給予受刑人相當程度的刑罰寬減,避免過度執行刑罰,以符合憲法要求之罪刑相當原則。定應執行刑裁定必須考量刑罰對於受刑人所造成之痛苦程度將會隨著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並不是以等比的方式增加,如果只是將受刑人17次的廢棄物清理法之宣告刑予以累加,再略減或不減以定其應執行刑,結果恐怕是失當的。綜合衡酌上開所陳,再予受刑人1個公平、合理之裁定,爰依法提起抗告等語。
二、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乃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而為適當裁判;後者即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且以克盡說理義務為必要,方為合義務性之裁量。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又定應執行刑之目的,在由法院就符合定應執行刑要件之各罪及其宣告刑合併斟酌,注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以及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並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連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密接程度及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映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施以矯正之必要性,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適正重新裁量刑罰,俾符合比例原則、公平原則及實質平等原則,以免因接續執行使合計刑期過長,致處罰過苛,俾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倘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未附具足以支持其裁量結論之理由,即有理由欠備之違法(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906號裁定意旨參照)。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針對個別犯罪之科刑裁量,明定刑罰原則以及尤應審酌之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至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雖法無明文,然其裁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密接程度及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映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等情狀綜合判斷。質言之,應注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以及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綜合考量行為人之人格及各罪間之關係,暨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各罪間之獨立程度高低與否,且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等情(參見司法院訂定「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22至24點),而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比例原則、公平原則及實質平等原則。
三、原裁定以受刑人先後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符合數罪併罰規定,原審法院經審核卷證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6月,從形式上觀之,定應執行刑係在受刑人本件各宣告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1年6月以上,各宣告刑合併之刑期有期徒刑18年1月以下之範圍內,未踰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未逾越其內部性界限,並屬事實審法院職權之合法行使,固非無見。惟查:
㈠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8至13所示之罪,均係廢棄
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固顯示受刑人具有法敵對意識,而無足取,然綜合評價受刑人上開所犯之罪,均係觸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之罪,犯罪手法又為類似相近,各罪之罪質及侵害法益相同,並非侵害不可代替或不可回復性之社會法益,具有相當高度重複性,各罪獨立性較低,對於侵害法益的加重效應有限,行為人透過各罪所顯示的人格面亦無不同,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依上揭說明,應於酌定應執行刑之際,考量上情並反映於所定刑度,俾貫徹罪刑相當原則,以維護公平正義、法律秩序之理念及目的。並考量受刑人所犯之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所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各罪間之獨立程度高低以觀,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顯然較高,及受刑人之年齡及其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其刑罰效果允宜遞減。然原審未詳酌上情,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3年6月,僅較各宣告刑合併之刑期有期徒刑18年1月予以減少有期徒刑4年7月,縱原裁定所定之刑並未逾越內部性界限,仍屬過重,難認已符合定應執行刑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及責罰相當原則,且與刑罰經濟及恤刑目的之限制加重原則相悖,故其裁量權之行使尚非妥適,而有重新酌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等語,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
㈡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所憑之基礎事實已明,縱令發回
原審法院,原審法院亦應以前揭原則妥為考量而定應執行之刑,為免徒增司法資源之浪費,爰由本院自為裁定。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除編號7(竊盜)外,餘均為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所侵害者均為社會法益,犯罪手段、動機、目的均相仿,犯罪時間介於110年8月27日至112年1月8日間,可認其多數犯罪之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但犯罪之時間跨度則非短,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等一切情狀,以及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理性刑罰政策,兼衡刑罰規範目的、整體犯罪非難評價,考量行為人之年齡及其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第2項所示。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智雄
法 官 游秀雯法 官 林源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白孟倫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附表:原裁定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1 2 3 罪 名 廢棄物清理法 廢棄物清理法 廢棄物清理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次) 犯罪日期 111.01.28.~111.01.29. 112.01.08. 110.08.27.~110.08.29.、 110.09.04.~110.10.2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8175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499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8534、38817號、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677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新竹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273號 112年度訴字第243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008號 判決日期 112.05.24. 112.07.31. 112.08.01.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新竹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273號 112年度訴字第243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00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07.06. 112.09.12. 112.09.18.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155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163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180號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附表:原裁定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4 5 6 罪 名 廢棄物清理法 廢棄物清理法 廢棄物清理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1.01.30. 111.08.09. 111.05.16.~111.05.20.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774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009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327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苗栗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337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438號 112年度簡字第419號 判決日期 112.12.25. 113.01.19. 112.12.20. 確定判決 法 院 苗栗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337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438號 112年度簡字第41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01.29. 113.02.21. 113.03.08.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備 註 苗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26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944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936號附表:原裁定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廢棄物清理法 廢棄物清理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12.01.24. 111.01.06. 111.01.03.~111.01.0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5337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506號等 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953、819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新竹地院 南投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2014號 112年度原訴字第24號 112年度訴字第142號 判決日期 113.03.12. 113.04.03. 113.06.05. 確定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新竹地院 南投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2014號 112年度原訴字第24號 112年度訴字第14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04.17. 113.05.13. 113.07.10.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 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992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313號 南投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6號附表:原裁定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廢棄物清理法 廢棄物清理法 廢棄物清理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併科罰金60000元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1.09.15. 111.11.01. 110.12.25.晚間~110.12.26.凌晨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211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偵字第7631號 苗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011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士林地院 新竹地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39號 113年度訴字第495號 112年度原訴字第25號 判決日期 113.08.23. 114.05.09. 114.06.25. 確定判決 法 院 士林地院 新竹地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39號 113年度訴字第495號 112年度原訴字第2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09.24. 114.06.04. 114.08.05.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 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128號 新竹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322號 苗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393號附表:原裁定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13 (以下空白) 罪 名 廢棄物清理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4次) 犯罪日期 110.12.21.、 110.12.25.凌晨、 110.12.31.、 111.03.10.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011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原訴字第25號 判決日期 114.06.25. 確定判決 法 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原訴字第2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08.05.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苗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39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