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54號抗 告 人即 被 告 陳冠樺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金重訴字第781號),聲請發還扣押物,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12月11日裁定(114年度聲字第389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詳如附件「刑事抗告狀」所載。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2項、第14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同法第317條亦有明文。而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乃指非得沒收或追徵之物,且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始得依上述規定發還。至於有無繼續扣押必要,應由法院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予以審酌。從而,扣押物在案件未確定,而仍有留存必要時,法院自得本於職權依審判之需要及訴訟進行之程度,予以妥適裁量而得繼續扣押,俾供審判或日後執行程序得以適正運行(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3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抗告人即被告陳冠樺(下稱抗告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下稱原審法院)114年度金重訴字第781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後經上訴,現由本院以115年度金上訴字第300號案件審理中,合先敘明。
㈡抗告人以原審法院114年度金重訴字第781號判決內容所載,
認定抗告人無犯罪所得,亦無取得報酬,則原裁定以犯罪所得尚待判決結果而未予發還如附表所示之扣押物,原裁定之理由已失所附麗,應從新認定等語。經查,附表所示之扣押物雖未經原審法院判決宣告沒收,然本件業經上訴,現由本院以115年度金上訴字第300號案件審理中,裁判結果關於抗告人是否取得犯罪所得、是否受有報酬、是否認定有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之洗錢標的尚未可知,是否撤銷原判決另為判決或駁回上訴亦尚未確定,則於本案確定前,仍有保全追徵之可能,尚難逕予認定附表所示之扣押物得以發還,為確保日後沒收或追徵之必要,不宜先行發還,是抗告意旨所指,均難憑採。
㈢綜上所述,原審駁回抗告人之聲請發還扣押物,並無違誤,抗告人所為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何 志 通法 官 周 淡 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劉 美 姿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附表:不動產 編號 種類 所在地(地號) 權利範圍 公告/課稅現值(新臺幣) 1 房屋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房屋 1分之1 313,100元 2 房屋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號23樓房屋 1分之1 4,336,900元 3 土地 地號:新北市○○區○○段000號土地 0.01042 6,587,853元 4 土地 地號:新北市○○區○○段000號土地 0.0105 2,671,053元 合計 13,908,906元(備註:聲請人釋明上開房地市值約4500萬元) 金融機構帳戶 編號 金融機構名稱 帳號 戶名 帳戶餘額 1 臺灣土地銀行 00000000000 陳冠樺 114年1月8日餘額新臺幣1,535,961元 2 00000000000 114年1月8日餘額新臺幣500,000元 3 00000000000 114年1月8日餘額新臺幣550,000元 4 00000000000 114年1月8日餘額新臺幣2,200,000元 5 00000000000 114年1月8日餘額新臺幣2,200,000元 6 00000000000 114年1月8日餘額新臺幣2,200,000元 7 00000000000 114年1月8日餘額新臺幣2,200,000元 8 00000000000 114年1月8日餘額新臺幣2,200,000元 9 00000000000 114年1月8日餘額新臺幣1,000,000元 10 00000000000 114年1月8日餘額新臺幣1,500,000元 11 00000000000 114年1月8日餘額新臺幣1,400,000元 1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114年1月10日餘額新臺幣1,556,845元 13 000000000000 114年1月10日餘額新臺幣1,670元 14 板信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 114年1月8日餘額新臺幣11,473元 15 陽信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 114年1月9日餘額新臺幣78,637元 合計 19,134,58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