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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抗字第 57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576號抗 告 人即 受 刑人 謝宗良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610號中華民國115年5月13日裁定(聲請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5年度執聲字第42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案抗告人即受刑人謝宗良(下稱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已有改過之心,並且在監服刑這段時間表現良好,無違規之行為。抗告人老婆大約在民國115年8月24日準備要生產,抗告人擔心老婆在生產過程中會有危險,想要陪在老婆身邊;抗告人本性不壞,非常善良和孝順,可能交到壞朋友導致犯罪之行為,抗告人在監服刑時行為上,顯出抗告人是一個善良,樂於助人和工作態度負責的人,有後悔之心,還有重新做人的決心;懇請給抗告人一次機會,讓抗告人於115年8月1日期滿先出去陪陪父母和老婆,讓抗告人可以看到老婆跟小孩都平安沒事,這樣抗告人繼續執行服刑才能安心;懇求能延後執行,雖有易科罰金之選項,但因抗告人老婆生產前和生產後都需要用到錢,所以抗告人請求能不能讓另案不要接續執行,先讓抗告人回家陪老婆生產後,再執行另案等語。

二、應執行刑之量定,係事實審法院裁量之職權,倘其所酌定之應執行刑,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或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者(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此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

三、經查:㈠本案抗告人所犯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各罪,分別經法院判處

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及抗告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嗣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法院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經審核卷證結果,認其聲請為正當,併審酌各該判決科刑之理由及抗告人所犯各罪之性質等情狀,暨考量抗告人所提出關於定應執行刑之意見為「能否不要接續執行,我想先回去陪老婆看小孩出生,之後會再自行報到」等情,此有原審法院陳述意見調查表1份在卷足憑(見原審卷第35頁),乃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係抗告人本案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4月以上,各宣告刑合併之刑期總和有期徒刑7月以下,即合於法律規定之外部性界限,及未逾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且審酌原審法院就自由裁量之行使,復符合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規範目的,尚無瑕疵可指,自應尊重原審法院裁量權限之行使。是本院經核原審此項裁量職權之行使,並無不當。

㈡至於抗告人所指「讓抗告人115年8月1日期滿先出去」、「請

求能不能讓另案不要接續執行,先讓抗告人回家陪老婆生產後,再執行另案」等節,均屬刑罰送執行後由執行檢察官依其職權為決定,屬於檢察官職權範疇,核與定執行刑之裁定無涉,尚非得據以為本件抗告之事由,附此敘明。

四、綜上,審酌法律規範之目的,及上開犯罪應受非難評價與法益侵害情形,以及與抗告人前科之關聯性,各犯罪之罪質類型,並參酌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等,原裁定經核並無不當,量刑尚稱妥適,難謂有輕重失當之處。從而,抗告人猶執前詞提起抗告,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蘇 品 樺法 官 周 瑞 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華 鵲 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原裁定附表:受刑人謝宗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罪 名 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作罪 犯毀損他人物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4年9月7日 114年5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及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4061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423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交簡字第2205號 114年度簡字第3033號 判決日期 114年12月31日 114年12月26日(聲請書誤載為同年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交簡字第2205號 114年度簡字第3033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5年2月4日 115年3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1507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2449號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