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508號抗 告 人即 受刑人 黃琮暉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5年6月8日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2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人即受刑人黃琮暉(下稱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從其他案件之案例與本案比較,希望給予抗告人合乎比例原則之裁定,抗告人犯後態度良好,且深感悔意,罪刑皆自白認罪。抗告人現已34歲,又患有心臟病,雙親亦漸漸年邁,希望能早日回去與雙親團聚,懇請給予抗告人從輕量刑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再者,執行刑之酌定,係事實審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倘其所酌定之執行刑,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之方法或範圍,以及刑事訴訟法第370條所規定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或有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者,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再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否則縱屬犯罪類型雷同,仍不得將不同案件裁量之行使比附援引為本案之量刑輕重比較,以視為判斷法官本於依法獨立審判之授權所為之量情裁奪有否裁量濫用之情事。此與所謂相同事務應為相同處理,始符合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之概念,迥然有別。
三、經查:
(一)本件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嗣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抗告人之請求,聲請對於抗告人所犯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法院審核卷證結果,認其聲請為正當。審酌抗告人所犯附表編號1部分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附表編號5部分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附表編號6部分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附表編號9部分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附表編號12部分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附表編號13部分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附表編號14部分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附表編號15部分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附表編號17部分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除附表編號1、17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附表編號14為毀棄損害案件外,其餘均為竊盜案件之犯罪類型,及其犯罪態樣、手段與所侵害法益,犯罪時間分別在民國111年7月至112年2月間,以判斷抗告人所受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又原審已函請抗告人陳述意見,考量抗告人表示請從輕量刑等情;再斟酌抗告人之年齡、犯數罪所反應人格特性,暨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而為整體評價後,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7年7月。
(二)原審裁定應執行之有期徒刑7年7月,係在各刑之最長期(有期徒刑1年)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規定,不得逾有期徒刑30年)以下,定其刑期。從形式上觀察,足認原審此項裁量職權之行使,符合刑法第51條第5款之外部性界限規定。又本件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以112年度中簡字第117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業經臺中地院以112年度易字第141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業經臺中地院以112年度中簡字第132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罪,業經臺中地院以112年度易字第156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業經臺中地院以112年度中簡字第158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業經臺中地院以112年度易字第156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業經臺中地院以112年度易字第156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附表編號15所示之罪,業經臺中地院以112年度易字第134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附表編號17所示之罪,業經臺中地院以112年度中簡字第102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等情,則本件裁量定應執行刑之有期徒刑部分,自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5、6、9、12至15、17所定之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2至4、7至8、10至11、16、18至21所示之刑期之總和之法律內部界限上限有期徒刑22年5月。
(三)是以,原審係在抗告人本件內部界限之範圍內,衡酌抗告人所犯各罪犯罪類型大部分相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其所犯各罪時間及空間之密接程度為整體評價後,酌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7年7月,使抗告人獲有減少有期徒刑14年10月之利益。從形式上觀察,原審裁定此項裁量職權之行使,並無違反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符合外部性、內部性界限,且業於法律授與法院裁量職權目的之範圍內,給予抗告人適度之刑罰折扣,屬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揆諸上揭說明,並無不當之處。
(四)抗告人雖以原裁定並未考量其他法院相關裁判,所定應執行刑遠高於同類型之其他被告,其裁量權之行使並非妥適,顯然過重,而請求重新從輕定應執行刑等語。然本院審酌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大多屬相同罪質之竊盜等罪,且所犯竊盜等罪集中在111年9月22日起至112年2月3日期間,難認抗告人累積犯行之程度及犯罪之情狀係屬輕微,原裁定就附表所示罪刑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7月,業已考量抗告人所犯數罪所反映之人格特性,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即各罪之犯罪時間、犯罪類型、侵害之法益種類等),而於定應執行刑時依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給予一定之降幅比例,經核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所定應執行刑並無過苛過重之情事。又適用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規定者,應由法院基於刑罰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具體審究個案數罪之具體情形,有無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因實質累加之長期刑導致過度嚴苛等違反罪責相當情形,而非指連續犯規定刪除後,對於適用數罪併罰之規定者,均應一概從輕酌定其應執行刑。抗告意旨所指他案裁定之應執行刑,係各該案件之法院經酌量各該案件之案情後,各別行使其裁量權之結果,而因各案情節不同,所為之刑罰量定自屬有別,並無相互拘束之效力,尚難比附援引他案中法院所定之執行刑,據以指摘原裁定所定執行刑有何不當之處,是抗告人執此作為減輕其所定執行刑之理由,亦不足採。
四、綜上所述,原審所定之應執行刑,並未逾越量刑裁量之外部界限,亦未逾越量刑裁量之內部界限,其就自由裁量之行使,符合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規範目的,尚無瑕疵可指。抗告人徒以其個人主觀上對法院量刑之期盼,對原審適法裁量權之職權行使,指摘原裁定不當,其所為之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鄭 永 玉法 官 林 宜 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陳 琬 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附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3次) 有期徒刑7月(2次)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2次)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①111年12月12日 ②112年1月15日18時許回溯96小時內 ③112年2月3日 ①111年10月7日 ②111年10月29日(2次) ①111年9月22日(聲請書附表誤寫為9月2日) ②111年10月16日至同年月19日間某時 ③111年10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 112年度毒偵字第972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60號等(聲請書誤寫為毒偵字第972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60號等(聲請書誤寫為毒偵字第97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173號 112年度易字第1211號 112年度易字第1211號 判決日期 112年6月14日 112年7月27日 112年7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173號 112年度易字第1211號 112年度易字第1211號 確定日期 112年7月11日 112年8月22日 112年8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否 均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509號(本件已定執行刑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97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98號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聲請書誤寫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2次) 有期徒刑7月(2次) 有期徒刑10月(2次) 有期徒刑9月(2次) 有期徒刑11月(2次)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3月(8次)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10月7日 111年12月1日至112年1月29日 111年9月26日(聲請書誤寫為9月29日)至111年12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60號等(聲請書誤寫為毒偵字第972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323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1036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767號 112年度易字第1415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323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29日 112年7月27日 112年8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767號 112年度易字第1415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323號 確定日期 112年11月29日 112年8月29日 112年9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90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599號(本件已定執行刑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710號(本件已定執行刑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9月(4次) 有期徒刑8月(5次) 有期徒刑7月(2次) 犯 罪 日 期 111年12月17日 111年12月8日 111年9月26日至111年11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8355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8355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3675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1676號 112年度易字第1676號 112年度易字第1565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31日 112年8月31日 112年9月11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1676號 112年度易字第1676號 112年度易字第1565號 確定日期 112年10月3日 112年10月3日 112年10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是 均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049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050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598號(本件已定執行刑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4次) 有期徒刑3月(2次)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4次) 犯 罪 日 期 ①111年9月1日 ②111年11月3日 ②111年9月28日 ①111年8月2日 ②112年1月2日 ③112年1月7日(2次) ④111年10月7日 ⑤112年1月12日 ⑥112年1月18日 ⑦112年2月3日 ①111年7月9日 ②111年9月26日 ③111年10月9日 ④111年12月13日 ⑤112年1月21日(聲請書誤寫為111年10月7日至112年2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3676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3676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962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1617號等 112年度易字第1617號等 112年度中簡字第1580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25日 112年9月25日 112年9月28日 (聲請書誤寫為9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1617號等 112年度易字第1617號等 112年度中簡字第1580號 確定日期 112年10月24日 112年10月24日 112年11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是 均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235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236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03號(本件已定執行刑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竊盜 毀棄損壞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2次) 有期徒刑2月(2次) 有期徒刑6月(2次) 犯 罪 日 期 ①111年11月14日 ②112年1月19日 ①111年12月29日 ②112年1月2日 ①111年11月7日(2次) ②112年1月14日 ③112年1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211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211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349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1564號 112年度易字第1564號 112年度易字第1344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18日 112年10月18日 112年11月9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1564號 112年度易字第1564號 112年度易字第1344號 確定日期 112年11月20日 112年11月20日 112年12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是 均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008號(本件已定執行刑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009號(本件已定執行刑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86號(本件已定執行刑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12次) 有期徒刑4月(3次) 有期徒刑5月(2次)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9月26日(聲請書誤寫為9 月20日)至112年2月3日 ①111年10月7日18時許回溯96小時 ②112年1月8日 112年1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2096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4374號等(聲請書誤寫為偵字第4374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0468號(聲請書誤寫為偵字第534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433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028號 112年度簡字第1748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4日 112年10月26日 113年1月19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433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028號 112年度簡字第1748號 確定日期 112年12月12日 112年12月13日 113年2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是 均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46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26號(本件已定執行刑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946號編 號 19 20 21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1月18日 112年1月31日 111年12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5930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5930號等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064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2880號 112年度易字第2880號 113年度易字第3398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29日 113年3月29日 113年10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2880號 112年度易字第2880號 113年度易字第3398號 確定日期 113年4月30日 113年4月30日 113年11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是 均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368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369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00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