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708號抗 告 人即 受刑人 黃譯照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5年8月25日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25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人即受刑人A01(下稱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法院於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時,應符合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及責罰相當原則,避免刑罰過重之不合理現象。又我國刑法兼具應報與預防雙重目的,法院於定應執行刑時,應考量抗告人所犯數罪間犯罪類型相同與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屬相似,且侵害法益皆非具不可替代、不可回復之個人法益,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核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制度目的,在就所犯數罪,以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合併後綜合評價犯罪人最終應具體實現多少刑罰,方符合罪責相當之要求並達刑罰目的。刑法第51條所定數罪併罰之方法,就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僅於該條第5款規範其界限,但衡酌之裁量因子為何,則無明文。惟依其制度目的,應綜合評價各罪類型、關係、法益侵害之綜合效果,考量犯罪人個人特質,認應對之具體實現多少刑度,即足達到矯治教化之必要程度,並符罪責相當原則,以緩和宣告刑可能存在之不必要嚴苛(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446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又應執行刑之酌定,係事實審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倘其所酌定之應執行刑,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之方法或範圍,以及刑事訴訟法第370條所規定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罪刑相當原則之法規範目的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者(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90號刑事裁定參照)。
三、經查:㈠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原審法院及最高法院先
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抗告人所犯上開各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不得併合處罰情事,惟經抗告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原審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在卷可稽(見執行卷第3頁),檢察官依法向最後事實審之原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原審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以各宣告刑為基礎,於上開罪刑中最長期有期徒刑5年3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有期徒刑6年9月以下,併參酌抗告人表示之意見(見原審卷第49頁),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10月,顯未逾越定執行刑之內、外部性界限,並已考量恤刑目的,給予抗告人適度之刑罰折扣,非以累加方式定其應執行刑,縱不符抗告人之期待,仍屬定刑職權之適法行使,要無違法或不當可言。㈡抗告意旨雖執前詞置辯,惟原審已考量抗告人上開所犯數罪
,其犯罪之態樣、手段及侵害法益同一與否(毒品犯罪與對執行職務之員警施以強暴之傷害犯行),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復考量抗告人人格及各罪間之關係,並體察恤刑目的、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為整體非難評價等情後,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10月,所定應執行刑,既未逸脫內、外部性界限範圍,復無裁量濫用之情形,已如前述,尚難以原審裁定所定應執行刑之刑度未若抗告人預期,即認原審裁定有何違誤或不當。至於抗告意旨雖謂販賣毒品未對他人個人法益造成不可回復之侵害,應酌定較輕之應執行刑云云,然查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係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他人,造成毒品擴散、危害他人之身心健康及社會治安,並非如抗告人所稱之輕微犯行,抗告意旨此部分所指,顯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㈢從而,抗告意旨係就法院定應執行刑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
徒憑抗告人主觀意見,執以指摘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為不當,請求重新從輕定其應執行刑,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陳宏卿法 官 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詹于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附表:受刑人A01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傷害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2/05/12 114/03/29 114/03/29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078號等 彰化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1094號 彰化地檢114年度毒偵字第756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 1253號等 115年度簡字第373號 115年度易字第404號 判決日期 114/01/22 115/02/23 115/04/29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 2780號 115年度簡字第373號 115年度易字第40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4/06/04 115/03/26 115/06/0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 註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724號 彰化地檢115年度執字第4318號 彰化地檢115年度執字第5169號